倪方六等8人聯名檢舉 請求撤銷曹操高陵的認定
本文摘自:《大河報》2010年12月7日第A18版,作者:邢雲,原題:《倪方六等8人請求撤銷曹操高陵的認定》
昨天有媒體報道,河北律師韓甫政與學者倪方六、吳銳、張國安等共8人,採取聯合署名的方式,已於日前向監察部發出《檢舉書》,檢舉「河南省文物局在安陽西高穴墓葬考古發現的文物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並請求「監察部依法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撤銷被檢舉人『曹操高陵』的認定,責成依法予以重新認定」。
報道中說,此次檢舉人共有8人,分別是倪方六(南京信息工程大學語言文化學院兼職教授)、吳銳(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胡覺照(原為西安市委黨校教師)、張國安(魏晉史學者)、林奎成(河南省開封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廖倫焰(中華人民共和國日史編輯委員會)、陳議(江蘇長三角律師事務所律師)、韓甫政(河北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檢舉書由河北律師韓甫政起草,被檢舉人為河南省文物管理局。
據韓甫政透露,檢舉書11月29日書就,12月2日,該檢舉書通過特快專遞寄出,12月3日監察部收到。
2009年12月27日,河南省文物局在北京召開了安陽西高穴墓葬考古發現的新聞發布會,宣布安陽西高穴墓葬考古發現為「曹操高陵」。自此,「曹操墓」真假之爭便成為了社會公共事件。檢舉人認為,11個多月來,「曹操墓」真假之爭,大都停留在學術或考古層面,而忽略了文物認定是法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因而掩蓋了被檢舉人在安陽西高穴墓葬考古發現的文物認定過程中是否「合法行政」、「程序正當」、「誠實信用」等問題。
檢舉一
沒有執行「應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的法定程序
《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書面要求認定不可移動文物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並作出決定予以答覆。」
檢舉人認為,被檢舉人對屬於不可移動文物的安陽西高穴墓葬考古發現,作出「曹操高陵」認定的決定之前,「應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然而至今均未見過或聽過有關被檢舉人對安陽西高穴墓葬考古發現「通過聽證會等形式」來「聽取公眾意見」的信息。
檢舉二
沒有執行法定的「公告」程序
《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不可移動文物的認定,自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公告之日起生效。」檢舉人認為,被檢舉人對安陽西高穴墓葬考古發現作出「曹操高陵」的認定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告」。然而至今都見不到被檢舉人有關認定「曹操高陵」之規範體式紙制文書的「公告」。由於不可移動文物的認定「公告之日起生效」,沒有「公告」,自然「曹操高陵」至今還沒有法律上的身份和地位,即法律上的「曹操高陵」至今還不存在。
檢舉三
違反文物保護法規
2010年6月12日,中央電視台「中國記憶——6·12中國文化遺產日」,直播「曹操墓」發掘,直播現場恢復1號墓考古發掘,2號墓繼續考古發掘。檢舉人由此認為,以上事實證明,直到2010年6月12日,「曹操高陵」尚沒有「考古發掘完成」。那麼2009年12月27日被檢舉人在新聞發布會上所宣布的「曹操高陵」,其「考古發掘完成」根本不可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在考古發掘完成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結項報告」。2010年6月12日,安陽西高穴墓葬1號墓和2號墓尚在考古發掘,2號墓尚有很多文物出土及新遺迹出現,那麼2009年12月27日之前,在沒有「考古發掘完成」之時就提交「結項報告」,這明顯違反以上法定。
檢舉四
沒有或沒有按法定程序「聽取專家意見,召集專門會議研究」
《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認定文物,應當開展調查研究,收集相關資料,充分聽取專家意見,召集專門會議研究並作出書面決定。
檢舉人表示,還沒有法定的「考古發掘完成」,還沒有法定的「結項報告」,還不具備法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書面要求認定不可移動文物」,即還未依法進入文物認定程序,被檢舉人就跨程序急切組織論證,此種行政行為「明顯屬於行政行為不合法、程序不正當、不誠實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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