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有效的條件

遺囑有效的條件   遺囑以遺囑人的死亡為生效時間要件。  按照繼承法第19條,第22條以及民法通則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遺囑具備下列實質要件的,才能有效。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  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才能夠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即具有遺囑能力。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指遺囑內容必須與遺囑人關於處分其遺產的內在真實意志相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遺囑和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內容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  我國的遺囑繼承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遺囑無效。  4.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遺囑是遺囑人指定他人承受其個人財產的法律行為,對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人無權處分。因此,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這部分無效。如果丈夫以遺囑處分了夫妻共有的財產,就侵犯了妻子的個人財產所有權。  5.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口頭遺囑有效嗎   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且缺一不可,即: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法律規定的口頭遺囑只能是在危急情況下的應急措施,不是任何場合所立口頭遺囑都有效。「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有生命危險,來不及或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況。  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對於見證人的主體資格問題,我國繼承法對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口頭遺囑的有效條件 口頭遺囑十分常見也最容易發生糾紛。為了減少口頭遺囑的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了「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口頭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況解除」而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果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採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麼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遺囑。 (三)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有利害關係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係的人。 另: 1、口頭遺囑只有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緊急情況一旦消失,口頭遺囑自動失效。 2、如果不能手寫遺囑,可以找人代書遺囑,最好是找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處。 3、再婚妻子屬於法定繼承人,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與其他繼承人享有一樣的繼承權。 4、可以用遺囑的形式排除掉法定繼承人的繼承。 5、遺囑沒有涉及的財產屬於法定繼承,在法定繼承人間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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