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如何應對地震:有整套救災機制 官員延報革職
今年是唐山大地震四十周年祭,雖然過去了整整四十年,那場造成超過二十四萬人遇難的巨大災難,依然是倖存者心中無法抹平的傷痛,也警示著人們必須重視地震災害的預防與救援工作。唐山大地震時,在現代國家體制的發動下,舉國牽掛,各方馳援。那麼,在各項條件相對落後的古代,面對地震災害,國家又是怎樣應對的呢?
事實上,雖然古代沒有有效的地震預測系統,但他們針對地震早已建立了一套及時的救災制度。發展到明清時期,這套救災制度已經成為一個環環相扣的系統,幾乎涵蓋了救災工程的各個方面,具有現代救災工作的雛形,而與救災相對應的是嚴厲處罰耽誤、妨礙救災的官員。
1第一步報告災情
瞞報罰俸一年延報將被革職
古時救災主要有報告災情、統計受災範圍和受災人口、賑災三個步驟。
首先是報告災情。以明朝為例,明朝嘉靖三十四年臘月十二(1556年1月23日)發生大地震,史稱嘉靖大地震。這次地震的震中位於陝西省華縣,地震強度為8至8.3級,烈度為11度。由於地震於午夜發生,多數人還在熟睡,因此逃生者寥寥。這次地震最終導致83萬人死亡,是中國歷史乃至世界歷史上死亡人數最多的地震。
小雁塔在嘉靖大地震中被震裂,塔身從十五層減少為十三層
嘉靖大地震共有101個縣遭受了破壞,分布於陝、甘、寧、晉、豫等地約28萬平方公里。地震使當地民房、官署、廟宇、書院淪為廢墟,較堅固的高大建築物如城樓、寶塔、宮殿全部倒塌。據《陝西通志》記載,位於西安市的小雁塔為唐朝時修建,在此次地震中被震裂,塔身從十五層減少為十三層。
由於嘉靖地震時正值隆冬,災民凍死、餓死和次年瘟疫大流行造成的死者無數可計。伴隨著地震,山崩、滑坡、地裂、地陷、地隆、水患、火災等次生災害也相繼發生,真可謂「自古災傷無此慘也」。
地震發生後,陝西等地的地方官員第一時間便將災情上報給了中央。因為按照當時的規定,一旦出現隱瞞災情不報的情況,該省督撫罰俸一年;如果延誤上報時間超過三個月,地方官就會被革職。
然而,由於古代交通不便,災情到達京城需要較長的一段時間。此外,朝廷在接到災情彙報後,需要通過層層審批,政令才能到達山區。朝廷派出的賑災官員——戶部左侍郎鄒守愚到達災區時,已經是次年二月了。在過去的三個月的時間裡,地方官員和當地縉紳便成為災後救助的中流砥柱。
再說清朝。清朝按災害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把受災分為十個等級,一級最輕,十級最嚴重。一旦某地出現了災情,地方長官要迅速將受災程度和日期向上級彙報,如果災情還有後續發展,也要及時向上級更新信息,但時限上可以有所放寬。以地震來說,一旦某地發生地震,當地群眾應立刻報告縣官,縣官要及時把消息彙報給府台道台,由他們報告督撫,再由督撫上報戶部。
2第二步勘災
欽差大臣坐鎮上門核查災情
統計受災範圍和受災人口也叫做「勘災」,目的是摸清情況,為以後發放救災物資和減免賦稅提供依據。
在明代,中央政府得到災情報告後,會臨時派遣欽差大臣前往震區坐鎮抗災,由於當時沒有專門的賑災機構,救災工作一般由戶部來承擔。嘉靖大地震後,朝廷派往災區的欽差大臣便是當時的戶部左侍郎鄒守愚。
鄒守愚於嘉靖三十五年(1557年)二月到達陝西後,立刻指揮地方官員共同救災,同時從周圍的無災地區選拔政績優秀的官員前來協助,以維護災區的正常秩序。當時的進士朱茹便受命從河南新蔡縣令的任上臨時抽調到華州,主持救災工作。
鄒守愚的另外一項重要任務,是向災區發放朝廷的專項救濟款和減免當地百姓的賦役。當然,這些救濟款並不是平均給予廣大災民,而是根據年齡、性別、受災程度等的不同來進行分配,從而使每一個災民都受益。
嘉靖三十五年二月,朝廷下令「以地震發銀四萬兩賑山西平陽府、陝西延安府諸屬縣,並蠲免稅糧有差」;同年四月,又頒布命令,「以陝西地震,詔發太倉銀萬兩於延綏、一萬兩於寧夏、一萬五千兩於甘肅、一萬兩於固原,協濟民屯兵餉……停免夏稅」。
用於上報的地震災情統計圖
清朝規定,災害發生地的督撫一面向戶部報告情況,一面要組織一個勘災小組。勘災小組的成員主要是當地的知府、同知、通判和受災地縣令,任務是親自趕赴受災地視察災情,並且為災情造冊。
法律法規要求他們在核實受災人戶時,必須親自上門落實情況,區分應當賑濟的受災戶和受影響較小的災民,特別要註明那些極度窘困的受災戶,以便為日後賑濟時能夠區別對待。
3第三步賑災
減免徭役賦稅
古代的賑災措施不盡相同,最常見的撫恤措施是減免受災地區的徭役、賦稅。
西漢劉詢(宣帝)當皇帝時的本始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公元前70年6月1日),河南以東49個郡國皆發生地震,不少地方是山崩水出,「殺六千餘人」。劉詢便為此下了道「罪己詔」。漢宣帝劉詢在下「罪己詔」之後,採取了兩種措施,一要求,丞相、御史其與列侯、中二千石的朝中大臣「走基層」,尋訪民間有學問的人,找到應對地震的辦法;二指示,「律令有可蠲除以安百姓,條奏;被地震壞敗甚者,勿收租賦」,意思是,法律條例中有可免除而能安定百姓的,逐條上報;對遭受地震重災的民眾,免收糧租錢稅。
劉詢駕崩後,劉奭(漢元帝)以太子身份繼位,繼位當年又發生地震。劉奭心繫災民,下詔稱,關東一帶沒有收成,不少老百姓活不下去,各地官府(郡國)要善待災民,不要收租收稅。還把由少府看管的皇家水面、林地等白租給災民,以生產自救。
北魏在免收災民租賦方面做得也不錯。元恪(宣武帝)主政年間,北魏國境內地震頻發,據《中國地震歷史資料彙編》(第一卷)上的統計,元恪當了17年皇帝,而地震發生了25次,平均二年里3次。在這種情況下,北魏朝廷多次給災民「免租賦」。
唐朝李隆基(玄宗)當皇帝的開元二十二年二月初十(公元734年3月23日),秦州發生大地震,死了4000多人。地震發生後,李隆基及時派出朝廷官員,前去震區慰問:有遇難者的人家免除一年徭役;一家死三人以上的,免除徭役二年。
朝廷「賜錢」
「免稅」是不要災民上繳法定的錢物,這對災區重建、恢復生產相當有利,但並不解燃眉之急,於是朝廷想到了給災民「賜錢」。在唐宋以後,尤其到明清時期,朝廷賜錢,直接補助災民銀兩、錢糧,成為一種慣例。
東漢永建三年漢陽郡大地震發生後,小皇帝劉保派光祿大夫趕赴金城、隴西等地災區核查災情,賞賜地震中遇難者家屬。遇難者年紀在7歲以上,每人給2000錢,即《後漢書·順帝紀》中所謂,「詔實核傷害者,賜年七歲以上錢,人二千」。
北宋趙禎(仁宗)當皇帝時的景祐四年十二月(公元1038年1月),京師開封和忻州、代州、并州等三州,先後發生地震。《宋史·五行志五》等史書記載,這一年的地震共死亡32306人,其中忻州19742人、代州759人、并州1890人。包括州一把手在內,忻州不少官員都在地震中遇難了,趙禎便給遇難官員的家屬發放了5萬至10萬錢不等的撫恤金。
清代發放金錢的做法更普遍,還形成了較為成熟的「蠲賑辦法」。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特大地震後,康熙要求戶部和工部,迅速撥款賑災。戶部主事沙世到震中三河縣後,「散賑鄉村窮民九百四十一戶,戶各白金一兩。」
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特大地震,凡地震中遇難者不能棺殮的,均由官府負責出資安葬。乾隆《三河縣誌》記載,時工部主事常德奉命等到達三河後,除發放救濟金外,還負責料理遇難者後事,對1168名死者,每人頭給棺殮銀二兩五錢。而在其他地區,遇難者每人撫恤銀二兩。
各界「捐銀」
古代抗震救災款的來源,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中央財政,二是地方政府出資。此外,民間和個人「捐銀」,也是重要的資金來源。
所謂「捐銀」,是明清時期較流行的說法,即現代慈善行為所說的捐款。康熙三十四年四月初六(公元1695年5月18日),山西臨汾地區發生地震。在災後重建中,山西官方發動全省的公職人員捐款賑災,救助災民生活。康熙《臨汾縣誌·祥異志》上記載了此事,「闔省大小各官,捐銀與在城貧民蓋房。」
關於康熙十八年地震的記載
康熙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特大地震發生後,不少縉紳富戶都能慷慨解囊,為災區出錢出力。據張儀《張學士文集》,當時有位在天津經商的張孺人,「傾篋付典質,錢積門中,僱人掘被壓者,所活數十百人。」
古代朝廷也會積極引導民間抗震救災力量。康熙十八年七月的特大地震,導致京城房屋嚴重倒塌,康熙皇帝除要求戶部、工部等政府機構積極組織施救外,特地下詔,動員有錢的官紳富戶捐銀,給災民修建房屋,對積極捐款的「大款」,朝廷會提出表揚和獎勵。
在災難面前,鄰里抱團,共渡難關,這種「眾志成城」也是古代所提倡的。康熙十八年七月北京地震後,康熙皇帝便號召和要求災區老百姓互相幫助,「兩鄰十家戶,有互相存恤之義,可協助修理」,以儘快恢復家園。
當然,古代地震救災的措施和手段很多,並不局限於上述幾種。此外,在古代,軍人也是抗震救災的主力。如宋神宗熙寧元年七月(公元1068年8月),河北路(治所在大名府)發生地震,「城壁皆壓,發卒數十萬治之」。
綜合自《人民日報》、《北京晚報》、中國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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