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體類別與民主順序
居中的兩人為約根·莫勒(J?rgen M?ller)和斯文德-艾力克·斯堪寧(Svend-Erik Skaaning),是丹麥奧胡斯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網路圖片)作者: 約根·莫勒 斯文德-艾力克·斯堪寧翻譯:張小山審校:王天成過去近20年,我國知識界在民主與法治孰先孰後上一直存在爭議。有一部分人認為必須先建立法治後發展民主。追溯起來,這一觀點來自於1990年代末扎卡利亞等西方部分保守的學者的反民主化——更準確地說,反對發展中國家快速民主化——的主張。那些學者注意到,在一些新民主國家,儘管競爭性選舉,也就是最低限度的民主,但是公民自由依然欠缺,因此,他們提出應先建立法治憲政,然後發展選舉民主,像英國等西歐國家那樣。這一觀點在西方引發了一場爭論,招致許多批評。本文作者約根·莫勒(J?rgen M?ller)和斯文德-艾力克·斯堪寧(Svend-Erik Skaaning)考察了當今世界民主國家的不同類型,分析了民主概念、屬性的不同層次,認為西歐國家的路徑並不適合當今時代。原文發表在《民主雜誌》(Journal of Democracy)2013年第一期。保加利亞、智利、馬來西亞、摩爾多瓦、尼加拉瓜、塞內加爾和台灣都是民主國家嗎?如果是,他們是不同類型的民主國家嗎?更普遍的,今天有多少國家可以被認為是民主國家?這些國家彼此有何不同?最後,關於「順序」問題,那些不同可以告訴我們什麼?——所謂「順序」指的是民主制的一些關鍵屬性,如自由選舉、公民和政治自由以及法治,被採用和制度化的次序。對於那些民主的學生,由於冷戰後的民主化大潮,這些基本問題已經變得尤為突出。就在上世紀80年代初,民主政體主要限於西方發達國家,這些國家甚至在引進基於包容性選舉權的競爭性選舉之前,就已確立了公民自由和法治。在1990年代和2000年代,民主開始蔓延到世界各地,那些地方既不同於西方、彼此之間也大不相同,因而造就了日漸增長的民主多樣性。那些新民主國家中,很多僅是選舉意義上的民主制;有的也表現出很高水平的對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的尊重;還有少數進一步以法治的有效實施為特徵。關於如何定義民主以及如何使得它不斷深化以至超越僅有選舉的含義,這些差異重新點燃一些爭論。在依什麼區分民主和獨裁(autocracies)、以及如何區分不同類型的民主上,關於民主化問題的學術文獻充滿了激烈的爭論。伴隨他們的分類上的衝突,學者們對什民主屬性建構順序的最優化提出了各種建議:有些人說,法治應先行;而另一些人堅持認為,競爭性選舉應該是建立民主的第一步。為了處理雙方的辯論,我們把一系列有影響力的民主定義融入一個體現了當代民主多樣性最重要特徵的類型學框架中。然後,我們將表明,民主政體當今經驗的變化符合我們的概念層次:簡而言之,國家在選舉權利上的得分至少不會低於公民自由(civil liberties),而公民自由方面的得分至少和法治的一樣。基於此觀察,我們認為,選舉競爭是當代民主化過程中最常見也最合理的第一步。關於受限和現實的、但未必是極簡主義的民主的一些定義,對其優點在比民主化較研究的學者中有一個廣泛的共識。(注1)這樣的定義有兩個主要優點:第一,現實主義的和限制性標準一般更適合於跨國和跨期的測量;第二,這些定義並不包括如經濟平等這類因素,從而避免把民主和它的一些潛在的原因和後果混為一談.(注2)這種共識並不意味著,接受這些現實主義定義的學者同意詳細的民主的界定性屬性。有些人,如熊彼特(Schumpeter),簡單地認為民主意味著經過自由選舉競爭政治權力。(注3) 這個定義經常加入平等和普遍的選舉權、以及高水平的選舉誠信等標準而得以擴展。(注4) 繼羅伯特·達爾(Robert A. Dahl)後,其他學者大膽超越了選舉的領域而認為,公民自由如言論、集會和結社自由必須是民主混合體的一部分.(注5)最後,吉列爾莫·奧·唐奈(Guillermo O』Donnell)和其他人把法治作為民主的一個界定性屬性加了進來。(注6)像民主一樣, 「法治」(rule of law)是一個有爭議的概念。在本文中,我們認為法治意味著法律面前有效平等已經實現,所有公共和私人行動者都服從於恰當的、對他們行動的合法性而依法設立的控制。重要的是,法治意味著法律——除了普遍性、公共性、前瞻性(即非事後的)以及確定性外——平等地應用於每個公民而無論其政治忠誠、社會經濟地位、民族或宗教信仰等等。因此,我們的定義比依法統治的歷史概念更苛刻,後者僅僅意味著權力的實施通過實在法而不是通過,比方說,人的命令。(注7)已經有許多嘗試想要搞清楚這些定義性分歧的含義,但它們往往忽略了這個現實——一個簡單的層次結構刻畫了下列定義之間的關係:在熊彼特的更限制性的意義下,平等普選和選舉誠信的選舉資格顯然也包括對領導職位的選舉競爭。同樣,達爾的多頭政體(polyarchy)的定義包含了選舉的競爭性和包容性,但增加了一些公民自由。最後,奧·唐奈明確接受達爾多元政體的標準,但把法治加入其中。因而四個定義可以被置於一個簡單的層次類型學當中,如表1所示。表1—民主政治政體的類型學競爭性選舉高誠信的包容性選舉公民自由法治極簡民主選舉民主多頭政體自由民主這個類型學基於一個分類等級結構——也就是,更苛刻的定義包含不太苛刻的定義。例如,所有多頭政體也是選舉民主和極簡民主(而非自由民主制)。這並不意味著自由民主的概念是民主理論的終結點。相反,此類型框架只是表明,在現實主義傳統的學者關於民主化的實證研究中,自由民主是-他們通常使用的、含義最廣泛的定義。在命名不同類型的民主時,我們使用已被很好接受的術語。儘可能的,這些術語旨在標示不同的定義之間的重要區別。因此,熊彼特的定義被稱為極簡民主,因為它是現實主義傳統中「最薄」的定義;選舉民主僅表示選舉標準的最大化意義;多頭政體是對達爾定義不可避免的術語;自由民主意指包容性的選舉、公民自由和法治的結合。(注8)作為類型學基底的分層邏輯是無可挑剔的。然而,對我們的類型學,有兩個我們必須面對的潛在反對意見。首先,極簡民主實際上是否有資格被稱為民主?其次,缺乏公民自由和法治的選舉能是真正的競爭性選舉嗎?我們的類型學的主要目標是捕捉、系統化文獻中最有影響力的現實主義民主定義。因此,首先要注意的事情是,極簡民主意在描述熊彼特著名的民主定義的本質:「個體通過競爭人們的選票獲得決策的權力以達成政治決策的制度安排。」熊彼特堅持,無需超出這個選舉標準——事實上,他強調,「在相似的環境下,民主的方法並不一定比其他政治方法更能保證個人自由。」(注9)然而,兩個重要的有關「為自由投票而自由競爭」程度的規範經常被忽略。首先,熊彼特強調平等和普選不是他的定義的一部分,認為「如果一國不允許低於年齡限制的人投票,我們不能稱此國不民主,若以相同或類似的原因排除了其他人參與投票,也應如此對待。」(注10)其次,熊彼特把某一國家歸類為我們所說的「極簡民主」,即使那裡的競爭是「不公平」(雖然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欺詐性」的競爭並沒有使得它歸為不民主國家)。11 概括地說,熊彼特唯一硬性而簡約的標準是,統治者的選舉必須建立在有競爭性的投票之上。亞當·普沃斯基和他的合作者用三個選舉標準詳細說明這個定義:事前不確定性(在位者可輸的真實可能性),事後不可逆性(贏者可就位),以及可再現性——這三個標準不多也不少.(注12)我們的極簡民主概念符合熊彼特的公式,既不要求平等和普選,也不需要高水平的選舉誠信。許多學者發現熊彼特的定義對民主來說是不充分的而擴大了他的定義,這些論點值得加以簡要考量。毋庸置疑,在缺乏平等和普選的情境下,我們正在應對民主的真正極簡形式。然而,熊彼特主義的公式化體現了民主定義的內核——即人民主權基於多數原則。通過投票箱競爭領導職位是任何(現代)民主定義的必要條件。用這個標準區分民主和獨裁是有道理的。接著,不同種類的民主可以通過增加條件來定義,因此,在我們的類型學裡它們由從較薄向更厚的類型移動。換句話說,熊彼特主義基線的存在使我們能夠基於民主理論中的一些最重要的特質,在自由民主和專制之間分解大部分有時被稱為「灰色地帶」的東西。(注13)這裡,重要的是要注意,我們的分層界限並不暗示國家歷史的從我們類型學的頂部向底部發展。我們的觀點很簡單,根據民主理論,競爭性選舉是目前做實證研究學者所採用的、嘗試分層化整理現實主義定義的邏輯起點。更確切地說,我們在政治領導人選舉是競爭性的局面下,定位不同的民主概念。只有一國的選舉不存在或不具有競爭性,我們才把那些國家歸為獨裁國家。在此基礎上,我們認為,類似「競爭性威權統治」的術語是有問題的。(注14)如果獨裁者被迫允許真正的競爭——如果他們覺得必須舉行選舉,這實際上可能使得他們下台——然後,至少在一個最小意義上,他們讓位於民主制。即使他們在競爭中利用國家資源傾斜於己方,這一點依然成立。另一方面,如果競選被操弄,以至於在位者並不面臨真正的失位風險,我們通過使用形容詞「競爭的」延伸威權統治的概念。不過,公民若不享有法治保障的自由,談競爭性選舉是否有意義?是的,依熊彼特,甚至主張更廣泛定義的奧·唐奈也承認,在許多發展中國家,「多元政體的民主、參與權得到尊重。但民主的自由主義成分被系統性地侵犯了。」(注15) 如果奧·唐奈的觀察是有效的,它表明,儘管公民自由和法治存在不足,民主競爭也是可能發生的。在他的拉丁美洲和後共產主義案例里——公民在表決時不受到脅迫,計票是公平的,選民們最終決定誰入政府履職,這表明,選舉權利廣受尊重而同時自由法治卻廣受侵犯確實是可能的。更一般地,近幾十年來如此多的學者提出如「選舉民主」(electoral democracy)、「不自由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委任民主」(delegated democracy)、甚至「競爭性威權制」(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ism)的原因是,他們認為有必要定義,自由民主的其他基本要素缺乏卻發生實質選舉競爭的經驗案例。這支持了公民自由受到侵犯、法治幾乎不存在也可以有競爭性選舉的見解。在一些國家包括孟加拉國、瓜地馬拉、馬拉維、泰國、烏克蘭,公職人員經常濫用國家權力壓制公民自由,法治仍然是一個遙遠的理想。儘管如此,在位者面臨在選舉中被趕下台的真正危險。因此極簡民主的概念確實得到經驗的支持。2011年國家的分布自由民主、多頭政體、選舉民主、極簡民主和獨裁之間的區別能夠被系統地測量嗎?如果可以,用什麼模式測量?要抓住表1報告中的區別需要評估選舉權利、公民自由和法治的屬性。為此,我們使用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年度「世界自由報告」(Freedom in the World)的數據。自由之家的數據並非沒有缺點,但在現成可用的評估中,它的最有名,涵蓋國家範圍最廣,並提供了一些相當不錯的、匹配我們的類型學屬性的指標。為實現概念和經驗指標之間的高相關性,我們深入自由之家調查的內部結構。也就是說,我們使用的是自2005年開始公開可獲得的分解數據,而不是自由之家據以公布它的首要發現而提供的、更廣泛的政治權利和公民自由(civil liberties)指數。(注16)我們用「選舉過程」指標子部得分來衡量選舉權利——即極簡民主和選舉民主的屬性。這個數值範圍為從0到12。在我們的操作定義下,一個國家若得7分或更高的分數,那麼它是一個極簡民主國家,如果它得分至少11分,那麼它是一個選舉民主國家。為了測量公民自由,我們使用指標「社團和組織的權利」和「言論和信仰自由」下的子部分數。要成為一個多頭政體,一個國家必須在前項指標上至少得11分(範圍0-12),後項指標上至少得14分(範圍0-16),同時選舉過程指標得至少11分。最後,除了多頭政體的標準,一個國家必須在法治指標上得14分(範圍0-16),才有資格成為一個自由民主國家。11分和14分作為選舉過程和法治得分的閾值,界定了完美無缺的績效點。在選舉進程上得7分,標誌著專制和極簡民主之間的邊界,類似於自由之家用於編製「選舉民主」清單的閾值。(注17)當我們提到公民自由或規則法律上的不足或缺陷,它意味著一國得分屬於高閾值以下。就選舉過程而言,得分為7-10分(用於操作化這個屬性的不同成就的兩個閾值)的國家被歸類為「溫和」的不足或缺陷,而得分低於7分的國家被認為有嚴重的缺陷。在下面的表2中,依應用上述方法而得到的不同種類民主的區別,我們分類了2011年世界自由調查報告中的195個國家(在2012年年底本文寫作時候最近可獲得的數據)。有121個民主政體。其中40個國家——包括像厄瓜多、馬拉維和菲律賓等國——是極簡民主;另外41個國家——包括挪威、斯洛維尼亞和烏拉圭——滿足自由民主的所有標準。在這兩者之間,有17個是有公民自由缺陷(在大多數情況下,同樣缺乏法治)的選舉民主國家和23個法治欠缺的多頭政體國家。巴西、印度尼西亞和摩爾多瓦等國是選舉民主國家。克羅埃西亞、迦納、韓國等國是多頭政體國家。表2-全球政體分布,2011年選舉權利公民自由(缺陷)公民自由(無缺陷)法治(缺陷)法治(無缺陷)法治(缺陷)法治(無缺陷)嚴重缺陷獨裁政體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安哥拉,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巴林,白俄羅斯,汶萊,布吉納法索,緬甸,蒲隆地,柬埔寨,喀麥隆,查德,中國,剛果(共和國),剛果(金),象牙海岸,古巴,吉布地,埃及,赤道幾內亞,厄利垂亞,衣索比亞,斐濟,加彭,甘比亞,喬治亞,幾內亞,海地,宏都拉斯,伊朗,約旦,哈薩克,肯亞,科索沃,科威特,吉爾吉斯斯坦,寮國,黎巴嫩,利比亞,馬達加斯加,馬來西亞,茅利塔尼亞,摩洛哥,莫三比克,尼泊爾,尼加拉瓜奈及利亞,朝鮮,阿曼,巴基斯坦,卡達,俄羅斯,盧安達,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索羅門群島,索馬利亞,蘇丹南部,斯里蘭卡,蘇丹,史瓦濟蘭,敘利亞,塔吉克,多哥,土庫曼,烏干達,阿聯酋,烏茲別克,委內瑞拉,越南,葉門,辛巴威獨裁獨裁獨裁溫和缺陷極簡民主阿爾巴尼亞,孟加拉國,不丹,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波札那,中非共和國,多米尼克共和國,哥倫比亞,葛摩,厄瓜多,瓜地馬拉,幾內亞,幾內亞比索,伊拉克,賴索托,賴比瑞亞,馬其頓馬拉維馬爾地夫,馬里,墨西哥,黑山共和國,尼日,巴布亞紐幾內亞,菲律賓,秘魯,薩摩亞,塞內加爾,塞爾維亞,塞席爾,坦尚尼亞,獅子山,泰國,突尼西亞,烏克蘭,尚比亞極簡民主極簡民主貝南,蒙古,納米比亞,萬那杜極簡民主摩納哥沒有缺陷選舉民主安地卡及巴布達,玻利維亞,巴西,薩爾瓦多,格瑞那達,蓋亞那,印度,印度尼西亞,以色列,牙買加,摩爾多瓦共和國,巴拉圭,聖多美普林西比和東帝汶,湯加,土耳其選舉民主日本多元政體阿根廷,貝里斯,保加利亞,哥斯大黎加,克羅埃西亞,迦納,希臘,匈牙利,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模里西斯,巴拿馬波蘭,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南非,韓國,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丁,蘇利南,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多元政體安道爾,澳大利亞,奧地利,巴哈馬,巴貝多,比利時,加拿大,維德角,智利,塞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多米尼加,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冰島,愛爾蘭,吉里巴斯,列支敦斯登,盧森堡,馬爾他,馬紹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諾魯,荷蘭,紐西蘭,挪威,帛琉,葡萄牙,聖馬利諾,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台灣,吐瓦魯,英國,烏拉圭,美國回到本文一開始就提出的問題,我們現在可以——根據我們的概念框架和自由之家的數據——宣布馬來西亞和尼加拉瓜是非民主國家。相比之下,保加利亞、智利、印度、摩爾多瓦共和國、塞內加爾和台灣都是民主國家。但它們是不同類型的民主國家。在譜系的一端,我們發現摩爾多瓦和塞內加爾是只有選舉競爭得到了保證的極簡民主國家。在另一端的是智利和台灣,那裡具備了優質選舉、公民自由和法治。在這兩者之間是印度的選舉民主,那裡在選舉權利得到尊重,但公民自由和法治存在不足;還有保加利亞的多頭政體,那裡相對於自由民主,只缺有效實施的法治。最後,所有這些案例都不同於如蒲隆地、俄羅斯和科威特那樣的獨裁政權——還有前面提到的馬來西亞和尼加拉瓜——那裡甚至沒有對領導職位真正的選舉競爭。這項工作顯示了綜合類型學的經驗威力——基於民主理論把國家歸為同質性的類別,減少了複雜性。當然,各國的特定得分並不比所用的數據更加有說服力,有些讀者也許不同意特定國家的分類。但是,如果我們專註於一般模式,一個有趣的問題出現了:在何種程度上,表1所示的我們所區分的層次邏輯,符合在表2中國家分布所示的經驗關係?更具體地說,法治正常運行的國家的公民,也享有充分尊重他們的公民自由和選舉權?以及,是否存在一些有選舉缺陷卻充分尊重公民自由的國家?這樣一來,我們的概念類型學可通過表2中的經驗變化證實民主層次的程度而得以測試。表2顯示,2011年的經驗現實酷似概念層次結構。在有效實施法治的國家中,只有日本有公民自由的缺陷,(注18) 只有摩納哥有選舉權的缺陷。此外,只有貝南、摩納哥、蒙古、納米比亞和萬那杜在政治自由上得分高但在選舉權利上有溫和的缺陷。因此,雖然存在例外,但例外很少。事實上,基於上述報告的操作性定義,195個國家的189個,即97%的國家適合符合分層邏輯.(注19)在大多數情況下,國家在選舉權利上的表現至少與在公民自由上的表現一樣好,在公民自由上的表現至少與在法治上的表現一樣好。民主深化之路如果表2中所示的民主多樣性已對順序之爭注入新的活力,表1所示的經驗等級則提供了發現分歧的指南。討論圍繞著兩個問題:自由民主的哪些屬性在民主化的過程中事實上首先出現?以及,為最好有利於民主深化,那些屬性應該首先出現?第一個問題是描述性的,而第二個是規範性的。更具體地講,辯論集中於國家建設、自由憲政和大眾參與選舉的順序。其中最常見的一個背離,是經過觀察所得的這一看法:西歐及其殖民地(澳大利亞,加拿大,紐西蘭和美國)民主化的原初順序是國家建設和自由憲政先於大規模的選舉民主。T·H·馬歇爾(Marshal)非常知名地描述了這個順序,他注意到公民權利(包括法治和公民自由)的發展在普選形式的政治權利之前。(注20) 法瑞德·扎卡利亞(Fareed Zakaria)以及其他人接受了這個歷史,並用它做出規範性的論點,即為提升民主深化法治和公民自由應先於選舉民主化。(注21) 同樣,基於在軟弱的國家機構的情況下選舉民主化增加了公開衝突的風險的種種分析,愛德華·曼斯菲爾德(Edward Mansfield)和傑克·斯奈德(Jack Snyder)建議外在力量不應該支持他們所謂的「失序」轉型。(注22)這些「處方」已經引起了尖銳的批評。正如托馬斯·卡羅瑟斯(Thomas Karothers)爭辯到,獨裁者通常沒多少動力(因而有不少不良記錄)去搞國家建設和促進法治,而在民主國家中不存在這樣的內在張力。事實上,通過選舉垂直問責很可能推動某些方面的國家建設和法治。此外,卡羅瑟斯指出,在任何情況下,人們不會年復一年地等待選舉,因為在當代,選舉是普遍需求。(注23)放眼歷史,舍瑞·伯曼(Sheri Berman)指出,原初的西方民主化過程過去也充斥著反覆出現的暴力、不穩定和民主的挫折,遠談不上和諧,儘管最終成功了。(注24)每個人都應該始終牢記邏輯的既定規則:僅描述性的觀測不能支撐一個規範性的結論。一個特定的順序可能不存在,不是因為它不可能或不明智,而僅僅是因為它沒有被堅定的嘗試過。不過,因至少有兩個原因,描述模式對順序辯論依然是重要的。首先,這場爭論中的所有參與者似乎都同意,局外人對「再造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可做的不多。(注25)其次,似乎大家越來越認識到,一個國家結構條件(如它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嚴重製約國內行動者構建有效制度的能力,尤其是政治建設和法治的能力。如果我們接受這些前提,那麼,關於順序的可能性,描述模式告訴了我們很多東西。因此,這種觀點繼續認為,民主深化的結構性障礙造成的影響將反映在目前的順序上。我們已經演示了民主類型的特定層次。這種層次結構表明,在當今世界,國家在公民自由(civil liberties)上做的往往不會超過選舉權利,在公民自由上做的不會超過法治。可以跟蹤我們類型學框架中國家在2005年和2011年之間的移動,。在這些年裡,有72個國家從一類移到另一類。其中僅6例的移動與這個層次不一致——也就是說,這些國家偏離了民主屬性的共同次序。(注26)這樣的一個例外是蒙古。它顯示了選舉權利的溫和缺陷,以及公民自由和法治的不足。然而,在2009年,該國的觀察員看到了公民自由的改善速度超過了選舉權利改善的速度。另一個例子是多明尼加共和國,2009至2010年其見證了選舉權利從沒有缺陷到溫和缺陷的惡化,同時保持了較高水平的對公民自由的尊重。當然,這樣的異常必須予以承認,如果我們擴展這個分析到更久遠的時間,更多的例外將浮現出來。但在這篇文章研究的期間(2005-2011),遠為普遍是符合民主屬性概念次序的變化,如當捷克共和國於2006年通過改善法治,達到了自由民主的標準,或者,在2009年,當宏都拉斯、馬達加斯加、莫三比克和委內瑞拉從極簡民主滑向了獨裁,它們的選舉權利得分惡化,同時(如所預期的),它們在政治自由和法治上的得分沒有顯示出任何補償性的改進。 這些案例傾向於進一步證實,在依據自由民主屬性獲得的次序中,存在經驗性的層次。通向自由民主的「專制道路」,即所謂法治優先順序高於選舉權,幾乎不存在於今日世界裡。順序上的歷史變遷我們已經提到,西歐和西歐殖民地通向自由民主的歷史路徑,和我們已經描述的當代有顯著的不同。為什麼順序改變了?首先,原來的西方順序是——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最近認為的(注27)——基於幾個世紀以來,獨一無二的憲政先於選舉民主的建國過程。整個文獻圍繞著這個過程,總的結論似乎是,西方的發展是基於各種因素的獨特組合,這些因素目前在其他地方並不具備。(注28)其他地區沒有悠久的包括有代議制和法治的憲政歷史遺產,來加強它們民主化的努力。此外,蘇聯共產主義垮台後的這幾十年以民主思想的勝利為特徵。民主的時代精神意味著任何政治開放與大眾要求競爭性選舉相關聯。(注29) 然而,作為結構性條件——比如經濟發展、基於身份的劃分、以及民主的經驗——依然制約著國家建設和法治的有效性,正如我們剛剛已經見證追隨「阿拉伯之春」的突尼西亞和埃及,這些國家往往在擁有公民自由和法治之前先採取選舉的步驟。 發展公民自由特別是法治,其根本非常取決於結構性因素而非競爭性選舉,這在開放過程中的公民以及外部捐助者那裡經常成為聚焦點。由於這些原因,很難設想一個勝過我們層次的替代順序。這並不意味著我們相信從薄到厚類型的民主運動是容易的或是命中注定的。給定有效的國家建設和法治發展的結構性障礙,有理由懷疑,至少在短期至中期,許多發展中國家是否具備超越選舉起點的能力。當觸及順序辯論的核心時,如馬克·普拉特納(Marc Plattner)曾經寫道的:「真正的問題是,當自由主義思想的進步已經從根本上否定了傳統非民主主張的政治合法性,先自由後民主的十九世紀順序是否在今天仍適用。」(注30) 結合對原初西方順序獨特性的洞見和當前民主的時代潮流,我們的研究結果強烈的表明,普拉特納問題的答案是「不,原初順序在今天不適用。」這結論反映在當代經驗的順序中——政治自由不會比選舉權利受到更多尊重,而政治自由受到的尊重不會超過法治。這種經驗順序表明,我們的民主政體類型的類型學的顯著性。這個類型學框架不僅展示了一種系統方法以捕捉民主化實證研究中所用的最有影響力的定義,它的層次邏輯也符合當代現實經驗。我們的概念區分允許我們解決困擾民主化文獻的兩個問題。首先,我們已經表明,相對於尋找一個「最好的」民主的定義,在一個類型學裡集合熊彼特、達爾和奧·唐奈及其他人的定義更有意義。其次,國家在這個類型學中的分布方式表明,今天對選舉權利往往不低於——而且的確經常比——公民自由和法治更受尊重。這一發現,與有關普選的理論觀點和不利的結構限制其他民主屬性發展的方式一起揭示,對大多數發展中國家而言,以獨裁通向自由民主的路徑是不切實際的。今天,通向民主之路唯一看起來可行的第一步是競爭性的選舉。(本文作者約根·莫勒(J?rgen M?ller)和斯文德-艾力克·斯堪寧(Svend-Erik Skaaning)是丹麥奧胡斯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他們的著作包括《民主的要件》(2011年),《民主和民主化—比較的視角》(2012)。)注釋1.For a more elaborate discussion of the subtle distinctions between realistic, procedural, and substantive definitions of democracy, see Guillermo O』Donnell, Dissonances: Democratic Critique of Democracy (Notre Dam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2007); J?rgen M?ller and Svend-Erik Skaaning, Requisites of Democracy: Conceptualization, Measurement, and Explanation (London: Routledge, 2011).2. Terry L. Karl,「Dilemmas of Democratization in Latin America.」 Comparative Politics 23 (October 1990): 2; Juan Linz, Totalitarian and Authoritarian Regimes (Boulder, Colo.: Lynne Rienner, 2000 [1975]), 57–58; Larry Diamond, Developing Democracy: Toward Consolidation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9), ch. 1. See also Guillermo O』Donnell, Dissonances; David Collier and Steven Levitsky, 「Democracy with Adjectives: Conceptual Innovation in Comparative Research,」 World Politics 49 (April 1997): 430–51.3. Joseph A. Schumpeter,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London: Unwin University Books, 1974 [1942]). See also Adam Przeworski et al., Democracy and Development: Political Institutions and Well-Being in the World, 1950–199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16–18.4. Pamela Paxton,「Women』s Suffrage in the Measurement of Democracy: Problems of Operationalization,」 Studies in Comparativ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35 (Fall 2000): 92–111; Diamond, Developing Democracy, 8–10; J?rgen Elklit and Palle Svensson, 「What Makes Elections Free and Fair,」 Journal of Democracy 8 (July 1997): 32–46.5. Robert A. Dahl, Polyarchy: Participation and Opposi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1).6. O』Donnell, Dissonances. See also Diamond, Developing Democracy, 10–13; Wolfgang Merkel, 「Embedded and Defective Democracies,」 Democratization 11 (December 2004): 33–58.7. M?ller and Skaaning, Requisites of Democracy. For a systematic overview of alternative definitions of rule of law and their relationship to each other, see M?ller and Skaaning,「Systematizing Thin and Thick Conceptions of the Rule of Law,」 Justice System Journal 33 (Fall 2012), and Brian Tamanaha, On the Rule of Law: History, Politics, The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8. Guillermo O』Donnell, 「Why the Rule of Law Matters,」 Journal of Democracy 15 (October 2004), 33.9. Schumpeter,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269, 271. See also 243, note 9.10. Schumpeter,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244.11. Schumpeter, 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 270–71.12. Przeworski et al., Democracy and Development, 16–18.13. See Thomas Carothers,「The End of the Transition Paradigm,」 Journal of Democracy 13 (January 2002): 5–21.14. Steven Levitsky and Lucan A. Way,「The Rise of 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ism,」 Journal of Democracy 13 (April 2002): 51–65.15. Guillermo O』Donnell, 「On the State, Democratization and Some Conceptual Problems: A Latin American View with Glances at Some Postcommunist Countries,」 World Development 21 (August 1993): 1361. See also O』Donnell, Dissonances.16.www.freedomhouse.org/report/freedom-world-aggregate-and-subcategoryscores.17. All thresholds are based on our knowledge of particular countries and on comparisons with the country distribution derived when employing the Bertelsmann Transformation Index (BTI) to operationalize the three attributes. See M?ller and Skaaning, Requisites of Democracy. Compared to the FH indicators, the BTI indicators have the advantage that the score levels are linked to qualitative descriptions, meaning that determining thresholds is less arbitrary.18. Japan just missed the thresholds on both the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dicator (scoring a 13) and the freedom of association indicator (scoring a 10).19. Had we instead introduced more fine-grained distinctions, for example by distinguishing between three levels on all attributes (rather than only on electoral rights), the empirical fit would be lower, but still impressive. The additional thresholds used for this exercise are a score of (at least) 7 for the「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belief」 indicator, and a score of (at least) 9 for the indicators on associational and organizational rights and rule of law. Using this further breakdown, 15 countries score in a way that is not in accord with the empirical hierarchy between the attributes. If the criterion is made even stricter by demanding a perfect cumulative (step-wise) logic between the three-level attributes, the number increases to 24 countries, meaning that 88 percent of all countries still match the conceptual hierarchy. Moreover, the clear patterns in the distribution of countries are virtually identical for the other years for which we have access to the disaggregated Freedom House scores (2005–10). The precise distribution of countries for each year is available in an appendix that is available at www.journalofdemocracy.org/articles/ supplemental-material.20. T.H. Marshall and Tom Bottomore, 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 (London: Pluto, 1996 [1949]). See also O』Donnell, Dissonances.21. Fareed Zakaria,「The Rise of Illiberal Democracy,」 Foreign Affairs 76 (November–December 1997): 22–43, and The Future of Freedom: Illiberal Democracy at Home and Abroad (New York: Norton, 2003).22. Edward Mansfield and Jack Snyder,「Exchange: The Sequencing 『Fallacy,』」 Journal of Democracy 18 (July 2007): 7.23. Thomas Carothers,「How Democracies Emerge: The 『Sequencing』 Fallacy,」 Journal of Democracy 18 (January 2007): 12–27.24. Sheri Berman,「How Democracies Emerge: Lessons from Europe,」 Journal of Democracy 18 (January 2007): 28–41.25. Mansfield and Snyder,「Exchange: The Sequencing 『Fallacy,』」 6; Carothers, 「How Democracies Emerge: The 『Sequencing』 Fallacy,」 20–23.26. If we trichotomize all three attributes, 97 movements in the typology emerge, out of which only 16 were not in accord with the conceptual hierarchy between the attributes.27. Francis Fukuyama, The Origins of Political Order: From Prehuman Times to the French Revolution (London: Profile Books, 2011).28. Thomas Ertman, Birth of the Leviathan: Building States and Regimes in Medieval and Early Modern Europ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4.29. Carothers,「How Democracies Emerge: The 『Sequencing』 Fallacy」; Marc F. Plattner, 「From Liberalism to Liberal Democracy,」 Journal of Democracy 10 (July 1999): 121–34.30. Plattner,「From Liberalism to Liberal Democracy,」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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