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間道的毒品江湖】十大案例讀懂毒品案件「特情引誘」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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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特情偵破毒品案件,是實踐中常見的手段。《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

「對特情介入偵破的毒品案件,要區別不同情形予以分別處理。行為人本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主觀意圖,而是在特情誘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進而實施毒品犯罪的,屬於「犯意引誘」。對因「犯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依法從輕處罰,無論涉案毒品數量多大,都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行為人在特情既為其安排上線,又提供下線的雙重引誘,即「雙套引誘」下實施毒品犯罪的,處刑時可予以更大幅度的從寬處罰或者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行為人本來只有實施數量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誘下實施了數量較大甚至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毒品犯罪的,屬於「數量引誘」。對因「數量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應當依法從輕處罰,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一般也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對不能排除「犯意引誘」和「數量引誘」的案件,在考慮是否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時,要留有餘地。對被告人受特情間接引誘實施毒品犯罪的,參照上述原則依法處理。」

小編搜集整理了實踐中的相關裁判案例,希望能為大家更具體地了解「特情引誘」的認定及「特情引誘」對毒品犯罪量刑的影響提供一些便利!不當之處,敬請指正!

情節

辯護意見

法院認定

判決結果

案例來源

被告人陳××在一條土路上,將一袋毒品可疑物(經鑒定,成分為甲基苯丙胺,重0.35克)販賣給秦××,獲利300元+如實供述+初犯

一、被告人陳××存在坦白情節,能夠如實供述,且在庭審中自願認罪。

二、本案存在特情引誘。

三、被告人陳××系初犯、偶犯,再犯的可能性小,且涉案毒品沒有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小,依法可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販賣甲基苯丙胺0.35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陳××系被引誘犯罪,且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2016)津0111刑初184號

被告人段曉東收到張×1的信息,雙方約定由被告人段曉東向張×1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100克,被告人段曉東在與張×1交易時,被民警抓獲歸案(被查獲的毒品共毛重12.85克,凈重10.04克,經鑒定檢出甲基苯丙胺)+累犯+毒品再犯

一、沒有直接證據證明88.48克甲基苯丙胺是被告人段曉東的,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段曉東販賣毒品。

二、本案屬於特情引誘。

三、建議法庭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從輕處罰被告人段曉東。

被告人段曉東無視國法,向他人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為觸犯了刑律,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予嚴懲。對辯護人提出的本案存在特情引誘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5)朝刑初字第1832號

被告人於某某在某餐廳內,以人民幣500元價格販賣給趙某某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一包(重約0.6克),後在同一地點被告人趙某某以人民幣600元價格將所購甲基苯丙胺販賣給孫某某。後孫某某交付被告人趙某某人民幣1200元錢委託其購買毒品,在餐廳內,趙某某以人民幣1000元的價格在於某某處購買甲基苯丙胺1.22克後,在準備向孫某某交付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當天,趙某某協助公安機關將於某某抓獲。

無辯護人

被告人於某某、趙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進行販賣,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於某某、趙某某因在實施第二起犯罪中存在特情引誘情節,應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協助抓捕同案犯,有立功情節,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於某某、趙某某當庭自願認罪並提供財產刑擔保,該情節本院將予以考慮。

一、被告人於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已繳納)。

二、被告人趙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已繳納)。

張某某給被告人張軍打電話,稱欲購買5克冰毒,當日被告人張軍將在他人處以每克300元,按5克數量購買的毒品以每克400元價格賣給張某某,實際稱重為3.15克。交易中張軍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累犯+毒品再犯+如實供述

無辯護人

被告人張軍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進行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張軍到案後如實供述,本次毒品交易中存在特情引誘情節,可從輕處罰。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

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人民法院(2015)船刑初字第177號

李某向被告人張某江購買了200元的毒品冰毒,凈重0.7716克。公安民警當場將被告人張某江抓獲,並從其身上搜出紅色晶體凈重1.5117克。隨後,公安民警從張某江家中卧室床頭靠背暗格里,搜出一個高約8公分的透明玻璃瓶裝的紅色晶體凈重11.6071克、白色晶體凈重4.4599克;從張某江家中卧室電腦桌子抽屜里,搜出高約2公分的透明玻璃瓶裝的紅色晶體凈重0.0346克、白色晶體凈重0.2735克;從張某江家中卧室小桌子抽屜里,搜出高約2公分的透明玻璃瓶裝的紅色晶體凈重0.2432克。被告人張某江所販賣的毒品及公安民警從張某江身上及其家中所搜查出的毒品,經江西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毒品檢驗鑒定:均檢驗出含有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一、被告人張某江販賣毒品的數量是0.7716克,其販賣的毒品只有一次,沒有證據證明張某江還販賣了毒品給他人。

二、從張某江身上搜出的1.5117克毒品和從張某江家裡搜出的16.6183克毒品屬於非法持有毒品,其中張某江持有1.5117克毒品不算犯罪,其後如實供述了自己家中藏有的毒品16.6183克,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是應當認定為自首。

被告人張某江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而向他人販賣,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張某江在偵查機關的安排下,通過他人誘發犯意,進而實施販賣毒品的犯罪行為,屬於特情引誘犯罪,其販賣給李某的0.7716克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的數量;從張某江身上及家中搜出的共計18.13克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應認定為非法持有的毒品數量,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關於被告人張某江提出的偵查機關在其家中搜出的毒品系其主動交代的辯解,與本院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採納,本院在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2015)鄱刑初字第81號

陳某(已判刑)通過手機簡訊聯繫被告人羅某某,約定在被告人羅某某處購買10克冰毒,並約好交易地點。後陳某當著羅某的面給了被告人羅某某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羅某某將「和天下」煙盒裝的兩包冰毒交給陳某。交易完成後被告人羅某某及陳某、羅某被蹲守的公安民警抓獲。公安民警當場從被告人羅某某身上收繳白色晶狀物2.78克,從陳某身上收繳白色晶狀物9.86克。經檢驗,收繳的白色晶狀物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再犯

一、被告人羅某某收取的2000元是借款,指控被告人羅某某販賣毒品罪的證據不足,應認定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退一步說,即使被告人羅某某犯販賣毒品罪,本案也屬於特情引誘,且毒品沒有流入社會,應當從輕處罰。

被告人羅某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且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12.64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羅某某的辯護人還提出本案系特情引誘,且毒品沒有流入社會,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經查屬實,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考慮。

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合併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四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四千元

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2014)蘆法刑初字第200號

陳某某致電被告人蔡應鑒稱要購買人民幣3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當日稍晚,雙方約定在某休閑中心交易。蔡應鑒到上述約定休閑中心的某房內將用一個紅包袋裝好的疑似毒品以人民幣300元的價格販賣給陳某某,陳某某還當場歸還其對蔡應鑒的欠款即人民幣200元。雙方交易完畢後,蔡應鑒即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鑒定,白色固體晶體重2.9克,從中檢出甲基苯丙胺)。+累犯+毒品再犯+如實供述

一、被告人蔡應鑒自願認罪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二、本案存在特情引誘。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應鑒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法規,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本案系舉報人員介入,公安機關採取帖靠、接洽方式而破獲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誘。辯護人提出本案存在特請引誘的辯護理由本院不予採納。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深寶法龍刑初字第1139號

被告人舍某收到吸毒人員孫某某欲購買冰毒的消息後,二人商議以260元的價格進行交易,後準備交易毒品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如實供述+以販養吸+毒品再犯

一、被告人舍某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有坦白、以販養吸情節。二、本案中存在特情引誘,危害後果不大,建議對被告人舍某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舍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其關於本案中存在特請引誘,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舍某系因民警在工作中發現其形跡可疑,遂上前盤查,並從被告人舍某身上將毒品查獲,本案無特情提供線索,故該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又六個月,並處罰金兩萬元

陝西省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2015)碑刑初字第00312號

被告人蕭續枝使用號碼為1328693****的手機為聯絡工具與雷某某聯繫、販賣毒品後攜帶毒品去某地下停車場,公安人員將其當場抓獲(經檢驗,檢出海洛因成分的,共凈重114.29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凈重36.36克)

一、本案繳獲的毒品是被告人蕭續枝自己吸食的,雷某某為了立功引誘被告人蕭續枝販毒,且多次供述矛盾,其證言不可信,沒有證據證實被告人蕭續枝向雷某某販賣了毒品,被告人蕭續枝為非法持有毒品;二、假如被告人蕭續枝是販賣毒品而非玉器,也尚未進入實質交易,屬於犯罪未遂,本案屬於特情引誘的犯罪,毒品尚未流入社會,被告人蕭續枝是初犯,望法院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蕭續枝無視國家法律,販賣毒品海洛因五十克以上及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依法懲處。經查,被告人蕭續枝曾販賣毒品給雷某某,雷某某在公安機關抓獲後向被告人蕭續枝繼續購買毒品,符合被告人蕭續枝的販毒意圖和目的,不存在被告人蕭續枝不想販毒而被規勸、誘導販毒的情形,且其攜帶約定好的毒品數量趕赴約定的地點進行毒品交易,已經著手實施了毒品交易行為,並非初犯和未遂,鑒於毒品尚未且勢必難以流入社會,建議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

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386號

被告人王老么受他人(「趙胖子」)指示,將甲基苯丙胺(冰毒)運送至某客運中心附近,準備販賣給周某(另案處理)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現場查獲甲基苯丙胺三包(經鑒定,重208.32克)+

一、被告人王老么事前不知道是毒品,即使打開看過後有懷疑可能是毒品,主觀上也是屬於間接故意運輸毒品,並沒有販賣毒品的故意和事實,行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只構成運輸毒品罪。

二、本案屬於「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涉案毒品未流入社會,未造成現實的社會危害。

三、王老么屬於被動運輸毒品,系初犯、偶犯,歸案後認罪態度好,家庭存在實際困難等情況。

綜上,請求對被告人王老么以運輸毒品罪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王老么為牟取高額報酬,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販賣、運輸,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本案由涉嫌販賣毒品犯罪的周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後要求檢舉立功,而舉報提供其毒品的上家「趙胖子」,在案證據反映出在周某舉報後與「趙胖子」電話聯繫購買毒品時,「趙胖子」已持有大量毒品待售,毒品數量超過了周某要求購買的數量。因此,本案不屬於毒品犯罪特情引誘的情形,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採納。

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萬元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浙溫刑初字第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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