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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改開」的悲劇——家破人亡

又一起「改開」的悲劇——家破人亡 作者:陶冶 發布時間:2016-04-26 10:53:41 來源:自寫 字體:大|中|小

  昨天從央視12套「社會與法」欄目看見了黑龍江省七台河市中級法院審判岳志軍到媳婦上班的歌廳找妻子潘麗麗回家,導致3條人命的案子。看後心裡很不舒服也無法平靜。這個案子的是怎麼釀成的?公訴人、法官、律師都沒去想。我心裡憋得慌,又如鯁在喉了,想吐出來,就到網上重看了審判視頻。主持人也說作案人沒有處理好夫妻關係,一時衝動失去理智所致。這樣的說法我都認為沒有說到點子上。正好有篇文章把庭審記錄了,並且也有他的看法。不妨推薦給大家看看:

  黑龍江省七台河市岳志軍歌廳殺人案庭審筆記

  2015-07-07 01:49:40

  劉書辰

  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不僅沒有據理力爭,質疑證據的合理性,為犯罪嫌疑人爭取死緩的機會,反而壓根就沒有提及,而是在坦白、前科等無關緊要的酌定量刑情節上做不痛不癢的文章。更為可笑的是,辯護律師竟然搬出一個《最高人民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議紀要》來作為爭取死緩的依據。這份文件適用於農村刑事審判工作,而本案案發地點在七台河市,風馬牛不相及,這已經不是一個律師專業素養的問題,而是一個態度問題了。

  一.案情簡介:

  2014年4月20日晚7時許,犯罪嫌疑人岳志軍進入七台河市凱薩音樂會館,同時還帶著自己八歲大的女兒。他此行來的目的是為了尋找自己的妻子,凱薩音樂會館的服務員潘麗麗。由於夫妻雙方感情出現破裂跡象,岳志軍希望與她回家後「好好談談」。

  在此舉動之前,岳志軍買了一把10元的剔骨尖刀揣在身上以備「防身」之用,同時去銀行取了四千多塊錢。據其供述是為了防止打架後受傷無錢醫治,或者是自己打傷別人後無足夠錢財進行逃匿。在進入會館後見到了潘麗麗,二人發生爭執、廝打。岳志軍與前來拉架勸架的工作人員發生爭執撕扯,一時惱怒,拔刀亂刺,致使一名工作人員當場死亡,另一人送到醫院醫治無效死亡。隨後岳尋找潘麗麗,找到後,在自己八歲大的女兒面前,對其一通亂刺,致其當場死亡。隨後岳志軍逃匿。10天後被警方抓獲歸案。

  二.法庭審判:

  公訴人認為岳志軍的犯罪事實清楚,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岳志軍以自己的家庭矛盾遷怒於他人,主觀惡性極深,影響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公訴方依法建議法院適用死刑。

  犯罪嫌疑人岳志軍對公訴方陳述的基本事實表示異議,他認為在進入音樂會館後與工作人員發生糾紛是應為自己遭受到了毆打,並非是有人拉架。自己和裡面的工作人員並無矛盾,只是自己在找妻子的過程中受到了阻撓、毆打,才一時激憤捅刺他人。同時被告人承認自己雖然犯下殺人罪,但並不承認自己是故意殺人罪。

  針對嫌疑人的辯解,公訴人出示了相關的人證物證,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當時所穿的衣物和行兇的兇器、被害人李淼的醫院搶救病歷、岳志軍女兒的證言、會館工作人員的目擊證言以及當時現場的監控視屏。工作人員的證言均證實工作人員系拉架勸架。

  被告辯護人認為雖然故意殺人罪的事實無異議,但被告沒有犯罪前科、歸案後有坦白情節,應當從輕處理。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議紀要》的精神,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矛盾激化所引起的故意殺人案,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案件有所區別。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激化矛盾負有主要責任的,或被告人有法定從輕情節的,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三.法庭判決:

  法庭一審認為被告人岳志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附帶對於被害人民事賠償。

  四.感想體會:

  1.法定的從輕情節並非在任何時刻都可以成為「免死金牌」。案件審理中被告的辯護律師認為岳志軍歸案後有坦白的情節,且無前科。坦白數於「犯罪後的態度」,犯罪後的態度反映犯罪人人身危險性的大小和改造難易程度,屬於在判決中應酌情考慮的量刑情節。「犯罪後的態度」不僅僅包括坦白,還應綜合考慮例如積極退贓、積極賠償損失等情節。前科是指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事實。當有前科而又犯罪但不構成累犯及特定再犯的情況下,前科是應酌定的情節之一。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雖有上述酌定量刑情節,但其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影響惡劣,社會危害大,不足以因為上述情節而從輕處罰。

  2.犯罪嫌疑人岳志軍對故意殺人罪的指控提出過異議。刑法第14條將故意定義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故意又分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自己的行為必然或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一般而言直接故意都包含著事前的積極準備,包括準備作案工具和條件。本案中嶽志軍準備刀具,到銀行提取現款,其說辭是為了防身,這種觀點不足取信:首先,犯罪嫌疑人買刀,以其認知能力應當認識到在衝突中使用此器具會使人死亡或受傷,這使其具備了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其次其取款是為了在發生事端後自己去醫院或逃跑,這就說明岳志軍對可能的後果有充分的認識。我國刑法典第 22條第其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岳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預備。這更進一步證實了其犯罪的故意。

  事實上在故意犯罪當中存在這樣一種情況:突發性犯罪,不計後果,往往針對一對象實施侵害的放任更為嚴重的後果發生,岳志軍捅刺工作人員處於激憤,行為人用到捅刺工作人員必致其傷害,這是他明知的,屬於直接故意。但對於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其認識特徵是明知其可能性,其意志因素是放任。所以岳志軍捅刺工作人員致其死亡應該是一種間接故意。

  但隨後岳志軍找到潘麗麗,並二話不說刺其數刀致其死亡,則是直接故意無誤。

  連續犯是指基於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獨立成罪的數個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連續犯按照一罪處斷,不實行數罪併罰。岳志軍連殺三人,其行為獨立來看有直接故意有間接故意,但作為處斷的一罪,岳志軍是故意殺人無疑,其「不是故意殺人」的自我辯解不成立。

  3.關於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一般適用兩個條件,首先使用的對象必須是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其次犯罪分子並不需要立即執行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犯罪分子包括:犯罪後自首、立功或有其他法定從輕情節的;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嚴重的或者其他在同一或同類犯罪中罪行不是最嚴重的;被害人的過錯導致犯罪人激憤犯罪的;犯罪人有令人憐憫之情形的;有其他應當留有餘地的情況。

  在本案中個人認為有一個焦點,那就是岳志軍是否遭到了歌廳工作人員的毆打,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確有過錯導致犯罪人激憤犯罪,也不是沒有可能。但遺憾的是法庭上公訴人公布的證人證言並非全部,未被公布的細節還應藏著什麼信息我們不得而知。而且證人均為歌廳的工作人員,其理所應當地替歌廳否認僱傭打手的事實,也不是沒有可能。錄像中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證實歌廳工作人員的說法。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不僅沒有據理力爭,質疑證據的合理性,為犯罪嫌疑人爭取死緩的機會,反而壓根就沒有提及,而是在坦白、前科等無關緊要的酌定量刑情節上做不痛不癢的文章。

  更為可笑的是,辯護律師竟然搬出一個《最高人民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議紀要》來作為爭取死緩的依據。這份文件適用於農村刑事審判工作,而本案案發地點在七台河市,風馬牛不相及,這已經不是一個律師專業素養的問題,而是一個態度問題了。

  庭審視屏網路來源:

  http://tv.cntv.cn/video/C10489/1596294b582d4f26bad70aace3bc8bdc

  我不是法律內行,但我卻覺得岳志軍最後的陳述有道理:狗被打急眼了也咬人,兔子被打急眼了也咬人的。他去找妻子是夫妻關係作為,其他人不該介入的。從他帶8歲的女兒去歌廳見妻子來看,是不會蓄意殺妻的。儘管妻子已經有了個有錢的「王哥」,而王哥隨時叫她,她必須去見王哥的,岳志軍心裡不舒服,但還想維持讓女兒有媽媽的。可是歌廳是啥?就是「改開」後興起的為富人、為閑人服務的娛樂消費的精神享受場所。這樣的場所正經人是很少光顧的,這裡的服務員是要」三陪」 的。開歌廳的老闆是需要有後台的。他們僱傭的維持場面的人也不是好惹的。岳志軍說這個歌廳打仗出名,他才帶刀去的,是為了自衛。倘若沒有人激怒他,他不會對無辜者行刺的。他是奔孩子媽媽去的。歌廳內的證實人說是去拉架的。就是拉架的主觀意識存在的話,也有拉偏架的情形。況且歌廳內部的人肯定要維護歌廳老闆利益的。我沒看見當時的完整視頻,但能想像到,在法庭上都沒亂了陣腳,談吐很有理智的人怎麼能一進歌廳就瘋了一樣亂刺亂捅啊?至於他事前跟妻子通話時說的要殺潘麗麗的父母,也不過是嚇唬潘麗麗跟他見面而且回家罷了。如果想殺的話,就不用去歌廳,也沒必要通知潘麗麗了。

  這些話我也沒必要多說了,一是不通法律,二是說了也沒意義了。案子已經判決快1年了,岳志軍也說了,「用他的死喚醒別人的驚醒」。若已經執行了,人也就不存在了。那麼驚醒啥啊?對我的驚醒就多了:

  一、如果岳志軍不待業在家,妻子不用出去打工。央視主持人說,丈夫不上班了,妻子外出掙錢養家也正常。可是,男人都沒得幹了,女人能幹啥?無非是出賣姿色甚至肉體。岳志軍厭惡的就是這個,反感的就是那個「王哥」。七台河的公安人員咋不深入這個歌廳了解了解啊?

  二、歌廳這類娛樂服務業是啥時候出現並興起的?過去有嗎?沒有。是「創新」出來的。是為了配合「招商引資」這個決策興起的。除了這歌廳還有所謂的「洗浴中心」、「洗頭房」、「泡腳屋」和「按摩屋」。儘管我沒光顧過,但心裡也清楚的。去那裡服務的有的是無奈去的,也有自願去的。連大學生找不到工作都認可去呢。這是怎麼了?就是「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三鐵」被砸爛了,推行私有化大力發展「非公有經濟」的結果。如果這樣的改革不停步還要繼續下去,不定出現多少個岳志軍和潘麗麗夫妻的家庭呢?

  三、法官在幹啥?在庭審中,審判員問岳志軍為啥帶刀去?岳志軍說七台河的歌廳打仗是出名的。審判員說他沒去過,不知道。說他沒去過我相信,說他不知道我就不相信了。這樣的消費場所肯定全市出名的,那裡的糾紛也不會少的。我想當地公安部門能知道的,公安部門知道了,法官們也不見得一無所知。現在信息不僅暢通,而是迅飛的時代。老百姓都知道的事情,法官就不耳聞嗎?

  四、我以前就發表文章說過了,社會「進步「到現在,所有的社會亂象都該「歸功」於那個「總設計師」。現在我還這麼說。離開這個,或者避開這個,說其他的都是扯趴拉稀。說到這兒,下邊的五、六、七、八就沒必要說了。

  我無意給岳志軍辯護,我關心和關注的是工農大眾,關心和關注的是祖國的前途和中國人的未來。已經土埋半截了,說啥都沒用了,但是只要眼睛還能看,耳朵還能聽,我對毛主席帶領革命先烈們打下的人民江山就不能不關心,對工農大眾的喜怒哀樂就不能不關注。

  2016年4月25日11:38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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