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搶奪轉化搶劫

未成年人搶奪少量物品是否可以轉化為搶劫,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是攜帶兇器搶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的,直接以搶劫罪定罪量刑。   2、如果是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搶奪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的,不會轉化為搶劫罪,不能以搶劫罪予以處罰。   如果因此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視情況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   3、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轉化為搶劫罪,按搶劫罪定罪處罰;但情節輕微的,也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罪;搶劫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搶劫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四、關於「攜帶兇器搶奪」的認定   《搶劫解釋》第六條規定,「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搶奪,但有證據證明該器械確實不是為了實施犯罪準備的,不以搶劫罪定罪;行為人將隨身攜帶兇器有意加以顯示、能為被害人察覺到的,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奪後,在逃跑過程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關於轉化搶劫的認定   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 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   (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   (4)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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