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的技巧與注意事項

法庭調查中訊問的作用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中心環節,也是出庭公訴的中心環節,案件事實能否確認、被告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關鍵在於法庭調查的結論如何,而訊問被告人則是法庭調查階段的重要環節,起著很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一)查清案件主要犯罪事實。刑訴法修改以後,開庭前的實質性審查改為程序性審查,使庭審活動「實質化」,被告 人也以當庭供述為準。公訴人通過訊問被告人犯罪時間、地點、動機、手段、認罪態度等,將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展示在大家面前,使大家對案件中的犯罪情節,案件性質有了全面了解。

  (二)為公訴人提供辯護方向。被告人在回答公訴人訊問時,帶有明顯的傾向性和很強的目的性,這些往往就是其在辯論階段自我辯護的觀點。因此在訊問時應密切注意被告人的回答,從中獲取辯題信息。例如在審理姜某盜竊案時,姜某為某醫藥公司裝卸工,利用自由出入倉庫的有利條件,將貴重藥品藏在衣服內盜出。在公訴人訊問被告人的職責時,被告人回答他具有裝卸和保管倉庫的雙重職責,並且聲稱他與醫藥公司形成了保管和被保管的合同關係。公訴人意識到他要將案件性質辯為職務侵佔,果然不出所料,在法庭辯論階段,被告人辯稱自己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公司財物。

  (三)對法庭舉證和法庭辯論起基礎性作用。根據訊問被告人的情況,公訴人可以及時改變策略,調整事先準備好的舉證重點和辯論焦點,為揭露犯罪、證實犯罪,在法庭舉證和法庭辯論中佔據主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例如在上述案件中,舉證階段公訴人不再拘泥於原來的證據目錄,經審判長允許,補充出示了一份姜某所在醫藥公司經理關於姜某職責範圍的證言,有力地駁斥了被告人利用職務之便的辯解。

  法庭調查中訊問被告人應注意的問題

  公訴人在法庭上如何訊問,絕非單純的技術性問題,它涉及到公訴人的素質、法學理論修養、審訊氣質和熟悉案情的程度,還涉及社會知識、臨場經驗、應變能力等問題。筆者認為公訴人訊問被告人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熟悉基本案情,全面掌握證據。

  公訴人對將要起訴的案件要作認真審查,全面了解案件事實,綜合分析證據材料,熟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熟悉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證據以及證據之間的關聯性、矛盾點,熟悉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可能在哪些問題上辯解。在此基礎上,才能有的放矢,公訴人才能胸有成竹。當出現被告人翻供等意外情況時,公訴人才能應付自如。

  (二)訊問要有針對性。

  法庭調查的全部任務在於核實證據,查清事實,以確定被告人犯罪以及適用何種刑罰。因此公訴人訊問被告人時必須緊緊圍繞犯罪構成要件這一重點,突出本罪的犯罪特徵,把握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筆者通過實踐認為訊問被告人一般應圍繞下列問題進行訊問:

  (1)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是否為被告人實施,被告人是否承認起訴書指控的罪行;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結果。

  (2)共同犯罪案件中應問清楚同案被告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3)問清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查明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

  (4)查明有無從重、加重、從輕、減輕的情節。

  (5)查明作案工具的特徵、去向及贓款贓物的來源、數量和去向。除此以外,為了確定訊問的內容,除在庭前擬好訊問提綱外,還必須認真聽取被告人在公訴人訊問前當庭所作的陳述,並結合分析其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所作的供述是否一致,發現不一致且直接影響指控的,應著重反覆訊問。

  如果被告人對犯罪的主要事實已陳述清楚,公訴人就沒有必要再詳細訊問被告人,只要求其簡明扼要複述一下主要犯罪事實經過。如果被告人陳述的內容十分簡單,就必須按照犯罪構成的諸要素詳細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三)訊問要講究策略。

  根據被告人的心理狀態和表現,採取不同的訊問方式。對那些自感罪行嚴重想交代又怕受到較重處罰,存有僥倖過關心理的,採取步步緊逼的訊問方法,環環緊扣,不給被告人以喘息的機會。對於供述反覆不定的被告人,發現其供述中的矛盾,抓住矛盾追問,使其難以自圓其說,迫使其不得不如實交待。例如在審理王某和劉某盜竊案中,王某和劉某共同作案兩次,盜竊汽車兩輛,價值十萬餘元。兩被告人深感罪責深重,利用在看守所勞動的機會串供,每人承擔其中的一起犯罪事實。公訴人當庭訊問時被告人王某和劉某均翻供。公訴人立即回憶起在以前的數次供述中,王某交待自己不會開車,均是劉某將車開走,並且公訴人親自到盜竊現場看過,在汽車沒有打火的情況下,一個人是不可能將車推過那麼高的坡的。公訴人出其不意地問王某:「你會不會開車?」王隨口答道:「不會。」公訴人進一步追問:「那你是怎樣將車偷到平陰的?」王某慌了手腳,不能自圓其說,只有坦白交待了。

  (四)訊問語言要通俗易懂同時又要規範,態度要嚴肅。

  公訴人在訊問時,應考慮到被告人文化程度的高低、年齡上的差距、知識的不同,接受能力的好壞,盡量使用通俗規範的語言,發問要簡潔明了,避免使用難以聽懂的法律用語。所提問題要具體、明確,切忌籠統或含糊不清,以便使被告人可以就所提問題作出清楚、明確的回答。訊問語氣要嚴肅,但不能盛氣凌人,更不能使用辱罵、諷刺、威逼、引誘的語言。

  (五)妥善處理被告人當庭翻供和沉默的問題。

  公訴人訊問被告人遇到被告人翻供時,不能簡單訓斥被告人認罪態度不好,而應耐心地聽取被告人是怎樣翻供的以及翻供的理由。在其翻供中找漏洞,抓矛盾,適時宣讀其以前的供述或出示有關證據,駁回偽證。共同犯罪中,出現了個別被告人翻供、推諉責任現象,可以採取面對面的訊問方式,讓罪行較輕且認罪態度好的同案犯當庭質證予以確認。例如在審理一起五被告人搶劫案中,當訊問被告人黃某時,黃某假裝反應遲鈍,說話結結巴巴,他不知道別人去搶劫,自己也沒有參與搶劫,只以為別人是去打仗,他只是站在門口把門,門是關著的,裡面發生的事他不知道。經過審判長同意,公訴人請求同案被告人孫某當庭對質,迫使黃某承認不但自己明知搶劫,而且採用暴力搶劫了他人財物。

  針對被告人無端指責偵查機關有逼、誘供等違法行為,藉此達到翻供的目的,公訴人應首先闡明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和偵查活動的合法。在明確上述觀點後,再以翻供不成立及串供或偽證予以事實上、證據上的闡述和分析。最後,還要指出捏造事實應負的法律責任。對於用沉默抗拒訊問的被告人,公訴人應當告訴其沉默等於放棄自我辯護的權利,講清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權,告知其沒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證據確實充分,照樣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促其主動交待。

  法庭分散辯論時要注意的事項

  第一、分散辯論不屬於庭審的一個獨立階段,仍然原於法庭調查階段。它所要解決的是某一個或某一系列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問題,即通常所說的法庭質證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所有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 根據,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是法律規定的。所以分散辯論往往只針對對方證據不被己方接受而提出異議或者在提出新的證據的情況下進行,主要運用說明和駁斥兩種方法,且只針對某一具體問題進行,而不是全面展開。如果說集中辯論是面,那麼分散辯論則是對每一個點的辯論的體現。

  第二、公訴人代表國 家指控犯罪,首先對自己當庭出示的證據做到胸中有數,確保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如果辯護人對證據提出合理的異議,或提供了新的證據,公訴人應當做到實事求是、冷靜對待。根據庭審的實際情況,公訴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建議法庭延期審理。以體現公訴人公正無私,忠實於事實真相,忠實 於法律的良好工作作風,切戒強詞奪理,失去理智而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公訴。

司法實踐中的訊問技巧不勝枚舉,針對不同的案情應運用不同的策略。下面是法庭調查有哪些問訊技巧,希望學習啦小編整理的對你有用,歡迎閱讀:

  法庭調查的訊技巧

  一、法庭調查中訊問的作用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中心環節,也是出庭公訴的中心環節,案件事實能否確認、被告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關鍵在於法庭調查的結論如何,而訊問被告人則是法庭調查階段的重要環節,起著很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一)查清案件主要犯罪事實。

  刑訴法修改以後,開庭前的實質性審查改為程序性審查,使庭審活動「實質化」,被告 人也以當庭供述為準。公訴人通過訊問被告人犯罪時間、地點、動機、手段、認罪態度等,將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展示在大家面前,使大家對案件中的犯罪情節,案件性質有了全面了解。

  (二)為公訴人提供辯護方向。

  被告人在回答公訴人訊問時,帶有明顯的傾向性和很強的目的性,這些往往就是其在辯論階段自我辯護的觀點。因此在訊問時應密切注意被告人的回答,從中獲取辯題信息。例如在審理姜某盜竊案時,姜某為某醫藥公司裝卸工,利用自由出入倉庫的有利條件,將貴重藥品藏在衣服內盜出。在公訴人訊問被告人的職責時,被告人回答他具有裝卸和保管倉庫的雙重職責,並且聲稱他與醫藥公司形成了保管和被保管的合同關係。公訴人意識到他要將案件性質辯為職務侵佔,果然不出所料,在法庭辯論階段,被告人辯稱自己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公司財物。

  (三)對法庭舉證和法庭辯論起基礎性作用。

  根據訊問被告人的情況,公訴人可以及時改變策略,調整事先準備好的舉證重點和辯論焦點,為揭露犯罪、證實犯罪,在法庭舉證和法庭辯論中佔據主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例如在上述案件中,舉證階段公訴人不再拘泥於原來的證據目錄,經審判長允許,補充出示了一份姜某所在醫藥公司經理關於姜某職責範圍的證言,有力地駁斥了被告人利用職務之便的辯解。

  二、法庭調查中訊問被告人應注意的問題

  公訴人在法庭上如何訊問,絕非單純的技術性問題,它涉及到公訴人的素質、法學理論修養、審訊氣質和熟悉案情的程度,還涉及社會知識、臨場經驗、應變能力等問題。筆者認為公訴人訊問被告人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熟悉基本案情,全面掌握證據。

  公訴人對將要起訴的案件要作認真審查,全面了解案件事實,綜合分析證據材料,熟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熟悉能夠證實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的各種證據以及證據之間的關聯性、矛盾點,熟悉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可能在哪些問題上辯解。在此基礎上,才能有的放矢,公訴人才能胸有成竹。當出現被告人翻供等意外情況時,公訴人才能應付自如。

  (二)訊問要有針對性。

  法庭調查的全部任務在於核實證據,查清事實,以確定被告人犯罪以及適用何種刑罰。因此公訴人訊問被告人時必須緊緊圍繞犯罪構成要件這一重點,突出本罪的犯罪特徵,把握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筆者通過實踐認為訊問被告人一般應圍繞下列問題進行訊問:(1)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存在,是否為被告人實施,被告人是否承認起訴書指控的罪行;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結果。(2)共同犯罪案件中應問清楚同案被告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3)問清被告人的主觀故意,查明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4)查明有無從重、加重、從輕、減輕的情節。(5)查明作案工具的特徵、去向及贓款贓物的來源、數量和去向。除此以外,為了確定訊問的內容,除在庭前擬好訊問提綱外,還必須認真聽取被告人在公訴人訊問前當庭所作的陳述,並結合分析其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所作的供述是否一致,發現不一致且直接影響指控的,應著重反覆訊問。如果被告人對犯罪的主要事實已陳述清楚,公訴人就沒有必要再詳細訊問被告人,只要求其簡明扼要複述一下主要犯罪事實經過。如果被告人陳述的內容十分簡單,就必須按照犯罪構成的諸要素詳細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三)訊問要講究策略。

  根據被告人的心理狀態和表現,採取不同的訊問方式。對那些自感罪行嚴重想交代又怕受到較重處罰,存有僥倖過關心理的,採取步步緊逼的訊問方法,環環緊扣,不給被告人以喘息的機會。對於供述反覆不定的被告人,發現其供述中的矛盾,抓住矛盾追問,使其難以自圓其說,迫使其不得不如實交待。例如在審理王某和劉某盜竊案中,王某和劉某共同作案兩次,盜竊汽車兩輛,價值十萬餘元。兩被告人深感罪責深重,利用在看守所勞動的機會串供,每人承擔其中的一起犯罪事實。公訴人當庭訊問時被告人王某和劉某均翻供。公訴人立即回憶起在以前的數次供述中,王某交待自己不會開車,均是劉某將車開走,並且公訴人親自到盜竊現場看過,在汽車沒有打火的情況下,一個人是不可能將車推過那麼高的坡的。公訴人出其不意地問王某:「你會不會開車?」王隨口答道:「不會。」公訴人進一步追問:「那你是怎樣將車偷到平陰的?」王某慌了手腳,不能自圓其說,只有坦白交待了。

  (四)訊問語言要通俗易懂同時又要規範,態度要嚴肅。

  公訴人在訊問時,應考慮到被告人文化程度的高低、年齡上的差距、知識的不同,接受能力的好壞,盡量使用通俗規範的語言,發問要簡潔明了,避免使用難以聽懂的法律用語。所提問題要具體、明確,切忌籠統或含糊不清,以便使被告人可以就所提問題作出清楚、明確的回答。訊問語氣要嚴肅,但不能盛氣凌人,更不能使用辱罵、諷刺、威逼、引誘的語言。

  (五)妥善處理被告人當庭翻供和沉默的問題。

  公訴人訊問被告人遇到被告人翻供時,不能簡單訓斥被告人認罪態度不好,而應耐心地聽取被告人是怎樣翻供的以及翻供的理由。在其翻供中找漏洞,抓矛盾,適時宣讀其以前的供述或出示有關證據,駁回偽證。共同犯罪中,出現了個別被告人翻供、推諉責任現象,可以採取面對面的訊問方式,讓罪行較輕且認罪態度好的同案犯當庭質證予以確認。例如在審理一起五被告人搶劫案中,當訊問被告人黃某時,黃某假裝反應遲鈍,說話結結巴巴,他不知道別人去搶劫,自己也沒有參與搶劫,只以為別人是去打仗,他只是站在門口把門,門是關著的,裡面發生的事他不知道。經過審判長同意,公訴人請求同案被告人孫某當庭對質,迫使黃某承認不但自己明知搶劫,而且採用暴力搶劫了他人財物。針對被告人無端指責偵查機關有逼、誘供等違法行為,藉此達到翻供的目的,公訴人應首先闡明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和偵查活動的合法。在明確上述觀點後,再以翻供不成立及串供或偽證予以事實上、證據上的闡述和分析。最後,還要指出捏造事實應負的法律責任。對於用沉默抗拒訊問的被告人,公訴人應當告訴其沉默等於放棄自我辯護的權利,講清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被告人享有沉默權,告知其沒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證據確實充分,照樣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促其主動交待。

  司法實踐中的訊問技巧不勝枚舉,針對不同的案情應運用不同的策略。作為一名公訴人,首先應熱愛自己的職業,在工作中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刻苦學習,多閱讀,多觀摩,多思考,充實各方面的知識,才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法庭辯論的技巧有哪些

庭辯藝術在律師業務活動中佔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師業務才能和智慧的集中體現,又是品評律師辦案質量及其稱職與否的標準尺度。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法庭辯論的技巧,歡迎大家閱讀。

  法庭辯論的一般技巧

  辯論雙方共同的一般技巧,在司法實踐中常用的有下列幾種:

  1)善於使用第一手材料。辯論者要善於把自己在辦案過程中親眼看到的親耳聽到的,並經過反覆查證屬實的事實和證據,說得清楚、明白、具體,包括重要細節在內。由於材料確鑿,潛力就大,使人產生堅信不疑的感覺,對辯論制勝特別有利。

  2)善於發現「靶子」。要認真聽取對方的發言,善於抓住對方一段話的主旨,抓住這段話的漏洞,抓住這段話與他前面的話、與證人的話、與被害人的話的矛盾。這樣就能發現「靶子」,針鋒相對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對方失去辯論的銳氣和主動權,收到較理想的辯論效果。

  3)善於引用法律條款。要求辯論者不僅對每一條法律序碼說得出來,而且對每條中的第幾款、第幾項也要背得出,並要掌握其內函和實質,以及與相關條款的內在聯繫,進而闡明這些條款與本案事實準確無誤的關係。做到了這幾點,就能在辯論中胸有成竹,遊刃有餘,比較容易化「險」為夷,轉「敗」為勝。

  4)善於放鬆情緒。有經驗的辯論者善於用理智控制感情,始終保持放鬆的情緒,而緊張對辯論是極不利的。如何放鬆?首先要做到不被對方的言辭所激怒,情緒自始至終要放鬆;其次要堅持用適中的語速,以語速去抑制激動,第三要說清發言中的序碼號,造成適當的語段間隙,既可使說出的話條理清晰,又可以控制情緒。

  5)善於爭取主動。爭取主動是辯論制勝的關鍵。其技巧有二:一是辯論前善於設題,就是為對方設想可能要進行辯論的題目,設題一般在事實、證據、定性、量刑、適用法律條款、程序等六個方面考慮,善於設題就首先取得主動。二是善於出擊,即在闡明自己觀點的同時,敏銳地發現對方的漏洞和錯誤,抓住癥結進攻,使對方陷於被動。

  6)善於把開頭話說好。常見的方法有三:一是借他人之口開頭,如借審判人員之口,被告人之口,用他們的話,用法庭調查的某一情節作為辯論的開頭,然後展開辯論。二是提出一個關鍵性的問題讓對方答覆,使對方的錯漏暴露得一清二楚,接著以此為靶子開展辯論。三是針對辯論的癥結開門見山地開頭,就是針對對方的基本見解,進行直截了斷的反駁。

  7)善於利用語速快慢和聲調高低。辯論中的口語表達,應以中速為宜,但也應當有所變化。作結論可以用稍慢的語速,略高的聲調,以取得一種斬釘截鐵、字字千鈞的表達效果;向對方連續反詰的時候,可以逐漸加快語速,使對方在快速回答中露出破綻或出現失誤,以便取得反擊的機會。聲調宜清晰洪亮,注意抑揚頓挫,但不能高聲喊叫,也不宜象演戲似的「忘卻自我進入角色」。

  8)善於拒絕多餘的辯論。在辯論中如出現對方在枝節問題上揪住不放或死不認帳的情況,可以採取拒絕辯論的作法:如對對方糾纏的問題是已經闡明的問題,只需點明已在前面講過不再重複;如果對方揪住枝節問題不放,可以嚴正指出:「所提出問題根本不影響本案的定性與量刑」;如果被告人在清楚的事實和確定的證據面前死不認帳,律師可以在適當的時候不再為其辯護,公訴人可以聲明公訴發言到此結束,使辯論嘎然而止,乾脆有力。

  9)善於顧此顧彼。當對方一次性提出較多問題而且每個問題都與定性量刑有關時,辯論者只宜回答每個問題的重點,不要詳加闡述,以給自己留下思考的餘地;對方若再就一兩個問題追問,再就這一兩個問題作具體答覆;如果對方提出問題很多,關鍵性的只有一兩個,可只就這一兩個問題作答,聲明其他問題「暫且不答」,不宜把話講死;如果是集團性的刑事案件,若干被告人都有各自的辯護人,這一辯護人的辯護髮言,不可把罪責往另一辯護人的被告頭上推,更不宜當庭出現辯護人之間的爭執,要緊緊圍繞被告人的事實進行辯護。

  10)善於補救失誤。法庭辯論是嚴肅的,要求儘可能不說不適當的話,要求不說不該說的錯話,但是,說漏了嘴、講錯了話的現象畢竟不可能完全避免。遇到這種情況,可採取以下方法補救:一是對已說出的非根本性的不適當的話,可在下一輪發言中說得周全些,亦可在休庭時向對方作解釋;二是說了直接影響定罪量刑的錯話,必須立即予以更正,可以說:「審判長,請允許我更完整地、更準確地說明我剛才的發言……」這是法庭認錯的委婉方式,另一方不必再去糾纏;三是說了不該說的話,如有辱對方人格的話,應儘快轉換口氣,盡量彌補,並在庭審後主動向對方賠禮道歉。

  法庭辯論謀略及具體運用

  (一)避實就虛法。庭審辯論中,對方的弱點往往是對方力求迴避的地方,甚至對方會採用偷換論題、偷換概念、答非所問的方式,企圖達到轉移己方視線,擾亂視聽的目的。因此,運用此法首先應善於抓住對方之「虛」,選擇其薄弱環節連連進攻,一攻到底,直到把問題辯論清楚為止。

  (二)示假隱真法。此法系指先舉與本案無關的事實證據,運用掩蓋真相或本意的語言技巧,形成對方的錯覺,然後出其不意,突然出擊,拿出自方真實有利的證據或觀點,致對方於被動、措手不及的庭審辯術。現今「當庭舉證,當庭質證」的庭審方式,無疑為這一辯術提供了廣為運用的空間。

  (三)間接否定法。是指在辯論中不直接把矛頭指向對方,而是若無其事地將辯論對手的錯誤觀點擱在一旁「置之不理」,鄭重地從正面提出自己的獨特見解,並充分論證。運用此法應注意兩點:1.自方所持觀點應與對方所持觀點勢不兩立。2.自方觀點應有理有據,絕不能牽強附會,嘩眾取寵。

  (四)以退為進法。它是形式邏輯的歸謬法在法庭辯論中的使用。自方先將對方提出的論題(或觀點)假設為真,然後從這個假設為真的命題推導出一個或一系列荒謬的結論,從而得出原論題為假的辯論方法。此法是一種辯論性、反駁性很強的法庭辯論方法,因而推導得出的必然性結論,容易被接受,從而獲得較好的辯論效果。

  (五)先聲奪勢法。此法系法庭辯論一方對另一方可能提出的問題避而不談,而對己方極有利的問題,先在論辯發言中全面論證,以達到先入為主,爭取主動的庭辯戰術。實踐中,應用此法須在庭審前做好充分準備,且在庭審調查階段對己方有利的事實、證據逐一認定。然後根據事實和證據,針對對方不正確的觀點主動出擊進行反駁,以期掌握辯論主動權,奇取制高點,促使對方陷入被動。

  (六)後發制人法。兵戰與舌戰之間有許多共同的規律。兵戰中的戰略戰術,也可以用作辯論的對策。先發制人可以產生優勢;後發制人則可以變被動為主動。由於後發,自方可以知道對方的基本觀點,發現矛盾和弱點,然後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針對性地集中進行反駁,有時可以導致對方措手不及而險象叢生。運用時應掌握:1.暫避銳氣,不倉促應戰。2.精聽細解,等待時機。3.抓住破綻,全力反攻。

  (七)設問否定法。又稱舌戰偷渡法,使用該法,關鍵是律師在設問時要把辯論的目的深藏不露,絕不能讓對方察覺設問的真正意圖。尤其是第一問,一定要讓對方在尚未了解發問意圖的情況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個問題,下個問題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對方自覺難以自圓其說時,後悔也來不及了。這種使對方處處被動、自打嘴巴的戰術,不失為一種極有效的辯論手段。其結果只能是讓對方在不自覺中接受律師(或設問方)的觀點,出其不意而辯勝。

  法庭辯論語言的主要特徵

  ①預防性。辯論的雙方,在參加法律辯論之前,都必須做好思想上、材料上和口語表達的充分準備。尤其是公訴人和辯論人,辯論前都要依法查閱卷宗、訊問或會見被告人和進行必要的調查,撰寫好公訴和辯護詞,一般還經過本部門集體討論,準備好對對方可能提出的問題的回答。所謂「九備一說」,說的就是事先九分準備,在法庭上的直介面語僅僅是一分而已。

  ②臨庭性。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在特殊的場合,面對著特殊的對象,在特殊的氣氛中,辯論雙方面對面地闡述、爭論、反駁,面對面地向審判庭提出各自的請求和主張。

  ③職責性。辯論的雙方各有法定的明確職責,如公訴人的職責是揭露、證實被告人犯罪並請求依法予以懲處,辯護人的職責是辯駁、辯護;公訴人不得為被告人進行辯護,辯護人不可代替公訴人對被告進行控訴。各司其職,各盡其責,不可逾越。

  ④均等性。法律規定,辯論雙方的口語表達機會是均等的,允許公訴方發一次言,也允許辯護方發一次言(一方有兩人派一人發言);一方發言時對方不得打斷。

  ⑤敏捷性。辯論雙方既要事先準備好反駁對方的意見,也要進行臨庭體現出來的現實的言詞爭辯,後一種敏捷性的要求更高。敏捷性主要體現在對對方反駁的話聽得清,思維能準確抓住癥結,並迅速作出回答,而且言辭中肯、流暢、聲音響亮。作為法庭辯論的一方,如沒有那種「半路殺出個程咬金」的足夠思想準備,並能作出相應的辯駁反應,往往會在辯論中失利。

  ⑥攻守性。社會主義法庭出庭辯論的雙方都是為了協助審判機關對被告人準確的定罪量刑,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雙方都處於守勢,同時又都處於攻勢地位。某一點上公訴方處守勢,辯護方處攻勢,在另一點上則相反。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公訴人的起訴書和公訴詞無懈可擊,辯護方無法進攻,就只得採取守勢,要求審判長依法處置了。如果公訴方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有誤、適用法律條款不當、不符合法律程序,辯護方就有較多的進攻機會了。雙方攻守的機會是均等的,攻守的最終目的是共同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被告人準確定罪量刑。

  ⑦流暢性。流暢,首先是順理成章,即論述和反駁的論點、論據、論證方法諸要素必須齊全,論點統帥論據,論據支持論點,論證方法恰當,具有邏輯性。流暢,還體現在使用通俗明了的法律言辭,口齒清楚,語言連貫而清晰。

關於法庭辯論的三大基本技巧

法庭辯論是雙方當事人全面闡述自己主張的法律依據,並對對方的觀點、理由進行反駁的過程,是庭審的重要環節。要將法庭辯論操作好,不但要有好的文字組織能力,還要具有準確、簡潔、清楚、生動的語言表達能力。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法庭辯論的三大基本技巧,歡迎大家閱讀。

  法庭辯論的操作技巧

  (一)文字表達技巧。綜合案情,理順辯論思路,寫好代理詞、辯護詞,是每一位律師在庭前必做的一項基礎工作。材料的組織必須做到:1.字斟句酌,用詞準確;2.調配語句,合理布局;3,篇章銜接,環環相扣;4.結構嚴謹,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二)語言表達技巧。律師應當做到:1.脫稿,並善於把前言說好。2.控制語速,並吐字清晰。 3.善於入情入理。

  (三)形象技巧。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律師還應具有良好的體態語言表達技巧。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律師精湛的表達能力。1.柔中有剛,舉止大方。2.善於控制情緒。做到應變自如,穩中求勝。

  在法庭辯論中應對意外情況的技巧

  法庭論辯中的應變技巧,是指當庭審中出現意外的情況或未曾預料到的論辯觀點時,機敏地適時採取措施反駁或說服對方的一種論辯方法。這種技巧如果運用得當,往往會收到意想不到的論辯效果。 出現意外情況時的應變技巧有以下幾種應當技巧:

  在庭審中,有時證人證言會發生變化,有時會發現新的事實,有時論辯時間比自己事先估計的時間要短。一旦出現這些情況,如果仍按自己原來準備的思路和方法進行論辯,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為此,必須採取應變措施,擺脫困境。一般說來,常用的應變措施有:

  1.緊追不捨,迫其吐真

  在庭審中,律師常常請求合議庭允許他事先調查過的有利於自己的證人出庭作證,但由於種種原因,證人有時會改變自己已向律師提供的真實證言,或含糊期辭,或作虛假陳述。如果證人的證詞很關鍵,無疑將會影響到案件的判決結果。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必須引用先行採集的調查筆錄,追問證人,迫使其客觀作證。例如,在一法人型聯營合同糾紛案件的庭審調查中,由於幾位重要證人均系原先派至聯營企業的幹部,所以,他們在作證時,有的含糊期辭,有的則作虛假陳述,將虧損及停 產的責任全推到被告身上。十分明顯,他們在庭上所作的證詞,與事前向被告方律師提供的證詞不盡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他們所作的虛假證詞,直接影響案件的處理。為此,律師在徵得審判長同意後,立即向證人發問道:「你是糖廠的生產車間主任嗎?」答:「是的。」問:「你們車間在生產管理理上正常嗎?」答:「正常。」問:「既然是正常的,那麼你在3月10號跟我們說,原料質量粗劣,而且任意加減原來配方,這算不算正常呢?」答:「我說的是一般情況,以前講的情況也是有的。」由於被告律師採用這種追問法,幾位證人都證明了原告在管理聯營企業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因而也就間接地證明了證人庭上證言虛假性和庭前證方的真實性,從而為自己辯論階段的論辯觀點奠定的堅實的事實基礎。由此可見,在證人證方不穩的情況下,利用證人首次作出的客觀證言,刨根問底,無疑是可以奏效的。當然,提問要得當,同時要避免審問式的發問。

  2.提示矛盾,爭取主動

  在同一案件中,證據與證據間可能會存在矛盾,這些矛盾只要認真細緻地研究案卷材料,是完全可以發現的。但有時由於粗心疏忽,往往等到法庭上出示有關證據時才發現這個問題,而這個問題又會影響到案件的處理。此時,律師應針對出現的新情況,迅速作出反應,提示矛盾,爭取案件處理的主動權。例如,在一搶劫殺人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他為圖財,夜間將某工商所值班員殺死,搶走財物若干;後又為劫財,先後殺死二人。法庭調查時,被告人交代,他在工商所內一刀將被害人捅倒,劫取錢物隨即逃走。法庭出示現場勘查照片。辯護人猛然想到閱卷時該照片清晰可見死者脖頸上有數個刀痕,顯然與被告人僅捅一刀的供述矛盾。於是辯護人向被告人發問道:「你捅了他幾刀?」「就一刀。」「真的是一刀嗎?」「當然是一刀。」「剛才法庭出示的照片死者脖勁處有三個刀痕,怎麼可能只捅一刀呢?」被告人眼見無法解釋,只得承信工商所案是三個作案,他在外放風,另兩人行劫,事先並未商量要殺人。被捕後想到自己已欠了三條命,終是一死,不如替他們受過,所以就沒有抖出他們。矛盾提示揭示出來後,辯護人及進提出,鑒於本案可能遺漏罪犯,建議退回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結果,抓獲了漏犯。合議庭考慮,被告人提供了特大犯罪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因而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顯然,辯護人的「急中生智」爭取了主動權,最後不僅維護了我國「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的嚴肅性,使被告人得到適當的處罰,而且幫助司法機關查清了案情。由此可見,在庭審調查過程中,如果辯護人或公訴人發現案件中的矛盾,不妨揭露矛盾,同時在此基礎上向合議庭提出合理化建議,這樣一定會收到令人滿意的效果。

  3.調整思路,集中出擊

  如何根據庭審情況,把握好論辯中一輪、二輪或三輪的時間和內容,也是 論辯技巧問題。一般說來,可在一輪論辯時把論辯觀點處理得原則些,簡練些,在以後幾輪論辯中再進行闡述、發揮。但也有需要靈活處理的例外情況。例如,在一經濟糾紛案件中,由於案情複雜,出庭證人眾多(司法會計鑒定人和技術鑒定人也到庭陳述),故法庭辯論開始,原告方律師雖持有大量有利證據,但在發表代理詞時僅提出原則意見,被告方兩位律師預計合議庭會在當日結束庭審,二、三輪辯論時間將會很短,甚至沒有,因而必須調整原定路,將火力集中在一輪辯論中。於是,兩位被告代理人輪番上場,用較長時間充分論證了原告對於糾紛的發生也負有一闐責任這一觀點,給合議庭和旁聽者留下深刻的印象。發言結束後,審判長稍加評議本案,即宣布終止法庭辯論,在片得雙方同意後,指揮庭審轉入調解。此時,原告雙方律師已無機會答辯,由於剛才講得原則,給人的印象似乎是沒有多少道理可講;被告方律師由於及時調整思路,採取集中火力出擊,案件最終以有利被告的調解協議結束。

  刑事辯護法庭辯論技巧

  法庭辯論階段,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並提出關於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應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

  (一)控訴方指控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訴方或辯護方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屬於下述情況,依據法律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的:

  1、被告人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被告人行為系合法行為;

  3、被告人沒有實施控訴方指控的犯罪行為;

  (三)其它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情況。

  為被告人做有罪辯護,應著重從案件定性和對被告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方面進行。

  在庭審過程中發現審判程序違法,律師應當向法庭指出並要求予以糾正。

  技巧:

  1、有針對性,要針對指控的主要證據進行辯駁。

  2、在法庭調查時埋下伏筆,到法庭辯護時引爆炸彈。

  3、抓住公訴人的錯誤邏輯,適當引導,帶他到陰溝里,並由此用他自己的理論導出無罪或罪輕的結論。

  4、適當時機的「退一步講」。

  5、善於「察言觀色」,要懂法官的表情,適當時加重解釋,或一言帶過。

  6、不要製作完整的「辯護詞」,但要有完整的辯護提綱,法庭辯論要隨機應變,看辯護詞「照本宣科」式辯論不足取。

  7、抓住第二輪辯護,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有重點,不要糾纏細枝末節。

刑事辯護的技巧與注意事項刑事辯護的技巧

  (一)說服法官

  說服是辯護律師的一項基本功。辯護業務是一種最基本的訴訟業務,而訴訟的本質就是說服。一位優秀的刑辯律師可以成為一名著名學者、教授。但一位學者、教授或法學專家未必一定能成為一位好的刑辯律師。因為刑辯業務不是講課和傳授知識的,而是一種直接的對抗。刑辯律師出席法庭辯護的目的就是要說服審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訴人。公訴人是無法說服的,因為,他們坐在法庭時已事先設定你辯護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所以,刑辯律師不要把說服的對象搞錯。否則只能是事倍功半。達不到辯護目的。

  (二)選准角度

  選准辯護的角度是刑辯律師從事刑辯業務成功的一個關鍵。被告人的辯護人選錯了辯護角度,在法庭上對被害人生前的行為進行攻擊,從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讓審判的法官無法接受其辯護意見,從而導致辯護的失敗。

  (三)換位思考

  刑辯律師要學會換位思考,換位思考不僅能幫助刑辯律師把握全面、選准辯護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於消除公訴人的對立情緒,說服審判法官。我曾經擔任過一位公安局長受賄案的一審辯護人,庭審中,我採用換位思考的方法對刑事與民事案件認定事實的證據標準和原則進行簡要論述。從而推導出「在民事訴訟」中都無法認定的證據,又如何能在刑事訴訟中認定。最後,法院採納了我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做出無罪判決,公訴機關也認可了一審判決結果,沒有提出抗訴。所以,我認為,成功的辯護有時不需要浪費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換一個角度看問題,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費功夫。

  (四)教被告人說話

  所講的所謂「教被告人說話」不是要教被告人說謊。是教給被告人說話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擔任一位大學生正當防衛一審辯護人時,就是用教會被告人的辯護策略達到了成功辯護的目的。在開庭前,我三次會見被告人,告誡他不要在庭審中攻擊受害人(死者)生前的過錯,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辯護和最後陳述的機會,向法庭講述其與受害人幾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衛、防衛致死摯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願承受一切處罰的「悔罪」態度。從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審效果。當我看到審判台上拭淚的法官,聽到受害人親屬失聲的痛哭,我就明白,我的辯護成功啦!法院最後以防衛過當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由此可見,教會被告人說話也是辯護成功的策略。

  (五)深挖證據

  我們都知道,證據是訴訟之王,有其是在刑事訴訟中,證據顯得尤為重要。有些刑事案件證據更是成功辯護的關鍵。我在承辦過一起「無期徒刑犯越獄殺人案」。閱卷時發現,全部卷宗材料僅59頁。並且殺人現場留有被告人指紋。通過對僅有幾十頁的卷宗材料深入細緻地分析和研究。最後是發案賓館的總台小姐半張紙的證言救了被告人一條命。多年的刑事辯護實踐證明,深挖證據,是許多刑事案件辯護成功的法寶。

  (六)媒體「雙刃劍」

  媒體一向被司法界稱之為「雙刃劍」,刑辯律師應慎重使用。

  刑事辯護的注意事項

  1、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沒有變化,僅改變起訴罪名的,一般可以准許,若辯方提出需要作抗辯準備的,可以延期審理。

  2、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發生變化而要求減少罪名的,可以准許。

  3、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發生變化而要求追加罪名的,不能允許。可以要求公訴人書面補充起訴,並給辯方準備答辯的時間。但被告人表示同意追加罪名的除外。

  4、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發生變化而要求將重罪名變更為輕罪名的,可以准許;將輕罪名變更為重罪名的,不能允許。

  5、起訴書認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節,公訴人在法庭上口頭要求撤銷的,一般可以准許。若辯方提出需要作抗辯準備的,可以延期審理。

  6、起訴書未認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節,公訴人口頭提出予以認定的,可以准許。

  法庭辯論的操作技巧

  (一)文字表達技巧。綜合案情,理順辯論思路,寫好代理詞、辯護詞,是每一位律師在庭前必做的一項基礎工作。材料的組織必須做到:1.字斟句酌,用詞準確;2.調配語句,合理布局;3,篇章銜接,環環相扣;4.結構嚴謹,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二)語言表達技巧。律師應當做到:1.脫稿,並善於把前言說好。2.控制語速,並吐字清晰。 3.善於入情入理。

  (三)形象技巧。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律師還應具有良好的體態語言表達技巧。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律師精湛的表達能力。1.柔中有剛,舉止大方。2.善於控制情緒。做到應變自如,穩中求勝。

關於刑事辯護的五大技巧

我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刑事辯護的五大技巧,希望能夠幫到你。

  關於刑事辯護的技巧一:要善於準確歸納並找出辯護的法定理由。

  律師憑什麼為被告辯護?我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也作了內容相同的規定,只不過是該規定不僅對律師適用,對非律師的其他辯護人也同樣適用。對於律師辯護的法定理由,我歸納出以下四類。

  1、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法定理由。在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可作「無罪辯護」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情形大致有三種:一是刑法不認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條法無明文不為罪,《刑法》第十三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為罪,《刑法》第十六條「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原因造成的 危害行為不為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證據不足」的無罪推定;二是刑法規定

  不負刑事責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條年齡方面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除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罪名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已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自訴案件受害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的,不予追究。

  2、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辯護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體刑事責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齡方面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歲的,精神方面間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聾又啞的人、盲人等;在主觀方面惡性程度較小的有:防衛過當、緊急避險過當、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較小的有:從犯、脅從犯;在犯罪後將功折罪的表現有:自首、立功等。此外,還有一些特殊規定,例如,《刑法》第十條規定在國外受過刑罰的可以免除或減輕處罰;《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人或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等。

  3、罪輕辯護的法定理由。通過此罪與彼罪之辯改變定性,將重罪辯成輕罪,最終提出罪輕辯護觀點。主要有:一是主觀上的重罪變輕罪,如將故意殺人罪辯成過失殺人罪:二是單一主體上的重罪變輕罪,如公職人員的貪污罪辯成非公職人員的職務侵占罪;三是單一主體變成雙重主體,例如將自然人犯罪辯成單位犯罪,我國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是對單位適用財產刑,對自然人則刑減一等,特別是沒有死刑;四是時間差上的罪輕,《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以修訂後的《刑法》實施日1997年10月1日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從舊兼從輕原則處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輕,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團中的從犯、脅從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輕,根據數罪併罰原理,將數罪辯成一罪,以達到罪輕而從輕、減輕處罰的目的。

  4、注重抗辯從重處罰的理由。我國《刑法》明文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的累犯。實踐中公訴人要求酌定從重處罰的還有:(1)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相對於主犯,(2)教唆犯相對於被教唆犯,(3)慣犯相對於偶犯,(4)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構成累犯)相對於初犯,(5)拒不如實坦白供述罪行的,(6)拒不退贓或拒不交代贓款去向的。

  關於刑事辯護的技巧二:不要忽視對被告有利的酌定情節。

  相對於法定情節而言,酌定情節指的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依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可以酌情考慮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隨著公訴人隊伍素質的普遍提高,起訴書和公訴詞的水平越來越高,有人甚至讚揚它是向罪犯宣戰的檄文。對一些可以或應當從輕、減輕被告處罰的法定情節,如年齡未滿十八周歲、從犯、立功等,起訴書和公訴詞一般都能客觀認定,公訴人還利用法庭辯論階段先於律師發言的機會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讓律師獨做「好人」的趨勢。很多律師越來越感到有利於被告的法定情節都讓公訴人先說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訴人「致謝」外,沒有留下什麼可讓律師說的了。我則不以為然,我認為遇到上述情況時,可以在簡單表達認同公訴人(但千萬不可講向公訴人「致謝」的話)發表的有利於被告的法定情節的基礎上,騰出更多辯護時間和篇幅多說有利於被告的酌定情節。下面,我簡單羅列一下辯護中常作辯題的酌定情節,並藉助法院已公開的湛江特大走私受賄案判決的先例,加以說明。

  1、性質上的酌定情節。從法理上講,相對於直接故意的間接故意,相對於積極作為的消極不作為,都是司法實踐中經常考慮的從輕處罰酌定情節。例如,司法實踐中同是受賄罪,對被動收賄者的處罰往往輕於主動索賄者,間接故意殺人的處罰也輕於直接故意殺人。

  2、主觀惡性程度的酌定情節。民事糾紛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對於偶發的刑事犯罪,突發性犯罪相對於預謀性犯罪,出於義憤的犯罪相對於無緣無故的犯罪,處罰都輕重有別。

  3、犯罪後因交代罪行或退贓而形成的酌定情節。

  4、犯罪次數上的酌定情節。相對於慣犯的偶犯,相對於累犯的初犯,都是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

  5、實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節。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節。我國黽未實施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慮上級法院和本院對同類案件的量刑,還要考慮同案各被告如何拉開檔次的問題。我們評價法院的判決實際上將主犯分成「嚴重的主犯」、「一般的主犯」、「次要的主犯」等三種情形,量刑拉開了檔次。其他案件對從犯按排名順序拉開量刑檔次,也不在少數,實際上是將從犯分成了「嚴重的從犯」「一般的從犯」「次要的從犯」等多種情形。這也是刑事案件中,為何常出現主犯之間量刑不同、從犯之間量刑也不同的原因。

  7、可免牢獄之苦的酌定情節。只要被告不會繼續發生危害社會的行為,對於量刑時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辯護律師可建議法院判緩刑;對於《刑法》分則條款有管制刑的,辯護律師可建議法院判管制刑。

  除上所述外,我國《刑法》第六十三條還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一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雖不常用,但辯護律師仍不可忽視。

  關於刑事辯護的技巧三:要敢辯、善辯和明辯。

  敢辯與善辯、明辯並不矛盾,而是相輔相成的。敢辯而不善辯,就會造成辯護可聽不可取;善辯而不敢辯,人們聽來會感覺辯護觀點圓滑有餘,份量不足;善辯而不明辯,其辯護結果則讓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辯、善辯、明辯結合在一起,則會讓人感知你的辯護既有獨立見解,又言詞得體,更是目標明確。據我所知,當事人對辯護律師最有意見的是不敢辯,最抱怨的是不明辯,最挑剔的則是不善辯。

  先談敢辯。所謂敢辯,就是敢於講出或寫出辯護律師與眾不同並與控方分歧很大的獨立見解。把死罪辯成無罪,把重罪辯成輕罪,把同行公認為沒有辦法辯的案件辯得頭頭是道,這都是敢辯的表現。

  再談談善辯問題。常看到審判長在法庭上這樣打斷或制止律師的發言:「請辯護人注意不要重複」或「請辯護人注意表達方式」等等,個別的出現過法官、公訴人、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為辯論是否恰當而發生爭執的現象。

  最後講明辯問題。有的辯護人說了半天,台上的人不知所言,台下的人聽著昏昏欲睡,而有的辯護人發言,全場靜氣,人人注目。為什麼會出現這種反差呢?這就看辯護人是否抓住了要害,是否提出了明確的辯護意見。例如,某共同犯罪案中,起訴書認定某被告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該被告的辯護律師念了《刑法》第二十七條有關從犯如何處罰的規定,他長篇大論說被告罪行輕得很,從輕處罰是不夠的,但直到發言完畢,還未講明既然對他的被告從輕處罰不夠,應如何處罰。其實,《刑法》對從犯的處罰方式有三種,一是從輕,二是減輕,三是免除處罰,既然從輕處罰不夠,而該案被告免除處罰又不可能,辯護律師就應直截了當地提出「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宜東拉西扯,搞得法官和聽眾不知所言何物。

  《刑法》上有的條文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三者兼而有之,或三者僅有其一二,但立法表述在順序上有講究的,我們就應考慮相應的辯護意見。例如《刑法》第十條規定在中國領域外犯罪的,「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罪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這裡「免除處罰」擺在「減輕處罰」之前,律師為此類被告辯護,就可提出請求法院優先考慮「免除處罰。」

  《刑法》上有的條文在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方面,用的是「可以」或「應當」,律師對於是「應當」而非「可以」的,就應當明確指出,以期判決對被告有利。

  關於刑事辯護的技巧四:切忌歪辯、亂辯和錯辯。

  所謂歪辯,就是歪曲事實、曲解法律、顛倒是非的辯護。舉個例子講,在某特大走私案中,公訴人指控被告的走私行為衝擊了國內市場,給國內同類企業造成了巨大損害。

  那麼,什麼又是亂辯呢?簡言之,前後矛盾,自己打自己嘴巴的辯護就是亂辯。亂辯常見的情形有:前面才說他的被告不構成犯罪,後面又說他的被告是從犯,其錯誤表現在忽視了從犯的前提是構成犯罪;剛說全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跟著又說對他的被告定罪證據如何不充分,事實如何不清楚,甚至定性如何不準確,這種錯誤表現在無視他的被告所作所為是全案的組成部分。

  至於錯辯,簡言之是指錯誤的辯護。這類辯護本意也許是好的,但方式不對,結果則恰得其反。例如,在某特大綁架犯罪案辯護過程中,有幾位辯護律師為了使其被告受到較輕處罰,本想說他的被告是如何的罪輕,可能是沒有找到恰到好處的表達方式,結果他說相對本案的犯罪集團中的首犯XX,他的被告所作甚少,所得甚少。結果馬上被主犯的辯護律定,因為起訴書認定該案是一般共同犯罪,沒有認定是集團犯罪,也沒有認定誰是首要分子,該律師將一般共同犯罪說成是嚴重的集團犯罪,將「主犯」說成是「首犯」,可能加重全案被告的處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辯護人職責。

  關於刑事辯護的技巧五:律師辯護應尊重委託人或被告意見。

  違背被告意志辯護常見的情況有:被告要求作無罪辯護,而辯護人堅持作有罪但罪輕的辯護;被告要求作改變定性之辯,而辯護人堅持按起訴之罪作罪輕之辯。

  在某些律師看來,律師的辯護地位是獨立的,可以不受被告或委託人意志約束。我認為這種觀點是片面的。因為律師的辯護權產生於被告或被告近親屬之委託(最終得到被告確認),而《律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委託人可以拒絕律師為其繼續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但「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這就表明,律師要拒絕為被告辯護必須要有「正當理由」,而委託人或被告拒絕律師辯護並不需要「正當理由」,委託人或被告有權以律師辯護不符合本人意志為由拒絕律師辯護。當委託人或被告拒絕律師辯護時,律師的辯護權即告終止,所以律師的辯護地位並非獨立。

  以我體會,律師為被告辯護,應先徵詢被告意見,或將律師的辯護思路與被告溝通商量,達成共識;律師在開庭前,應擬出辯護詞初稿徵求被告及委託人的意見,在法庭調查質證後對辯護詞作重大改變的,應再次交被告確認後方可呈送法院。

  至於偶爾遇到被告與律師辯護意見不一的問題,我認為只要充分與被告溝通,絕大多數被告都會接受律師的辯護意見,或經反覆溝通形成共識。若律師與被告對辯護意見有原則分歧,雖經溝通無法形成共識,則可建議被告另行委託辯護人,切不可在法庭上強行發表被告不能接受的辯護意見,否則被告在法庭上向審判長表明不同意乃至堅決反對律師辯護意見,甚至當庭拒絕律師辯護,對律師執業聲譽也是有害無益的。

庭審中刑事辯護律師的問話技巧有哪些

在庭審中,律師怎樣利用好被告人的問話技巧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整理了庭審中刑事辯護律師的問話技巧,供你參考。

  律師的問話技巧1、庭審前充分準備

  (1)認真閱卷

  庭審中,律師對被告人充分、有效的發問是建立在對全部案件材料掌握的基礎上的。只有掌握了全部案件材料,律師才能知道哪些證據與被告人的辯解能夠相互印證,同時,這些證據也需要被告人的辯解相印證,律師才有可能作為需要提出的問題在庭審中對被告人發問。同樣,只有掌握了全部案件材料,律師才能知道哪些證據與被告人的辯解相矛盾,律師才能向被告人發問,讓被告人在庭審中作出辯解,並用這一辯解去質證與之有矛盾的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與被告人在庭審前的供述有矛盾的證據,也有助於幫助被告人在庭審中解釋這一供述的虛假性。

  其次,如果律師在庭審前沒有認真閱卷並準確掌握案件事實,即使在庭審發問時律師向被告人提出了問題,被告人回答後律師也無從判斷被告人的回答是不是事實、是不是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或是否與某些證據相矛盾,從而無法有效地與公訴人對抗和辯論。

  在全部閱卷的基礎上,律師應當在庭審前重點審查、分析與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有關的一些重要證據。比如重點審查被害人的陳述、在場證人的證言等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據,分析這些證據在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上與被告人的證明有哪些一致的地方,有哪些不一致的地方,是被告人的辯解能夠得到更多的印證還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在場證人的證言能夠得到更多的印證。比如重點審查鑒定結論、物證、書證等客觀性較強的證據,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否有與這些證據有矛盾的地方,是否能夠得到這些證據的印證。

  (2)會見被告人,與被告人進行充分的溝通

  首先,律師應當給被告人具體解釋庭審的程序,特別是被告人對起訴書異議的程序和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其發問的程序。告訴被告人應當認真對待庭審、認真回答上述人員的提問,對自己不利的問題,要及時提出充分、合理、有依據的反駁意見。

  其次,律師應當就庭審需要發問的問題與被告人溝通。律師準備在庭審中提出什麼問題,想查清哪一個案件事實,完全可以在會見時先向被告人提出,聽取被告人如何回答,必要時讓被告人進行解釋。

  在與被告人溝通時,律師還應當將自己發問的總體思路和哪些問題是重點問題告訴被告人,讓被告人自己有一個具體的、充分的準備。

  律師還應當向被告人了解他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無異議,如果有異議,是對整個犯罪事實都有異議,準備做無罪辯解,還是對犯罪事實的部分事實和情節有異議,準備做罪輕辯解。必要時,律師可以聽取被告人準備在庭審中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提出異議的具體內容,這樣,有助於律師擬定庭審發問被告人的提綱,也有助於避免律師在發問時重複。

  律師在庭審中向被告人發問,不是律師不知道相關的案件事實,也不是律師不知道被告人會怎麼回答。律師只有知道了相關的事實和被告人會如何回答的情況下才會這樣向被告人發問。律師發問的主要目的是給被告人提供一個思路清晰、重點突出的自我全面辯解的機會,讓審判人員對有利於被告人的事實和情節有一個全面、清楚的了解。

  (3)擬定書面的發問提綱,並標明被告人曾經的供述和其他證據的情況

  在認真閱卷和與被告人充分溝通之後,律師應當擬定庭審發問被告人的書面提綱。在擬定提綱時,應當注意一下幾個問題:

  一是律師發問的整體思路應當與律師的辯護思路一致。

  二是律師發問的重點應當與質證和辯論相銜接,並與辯護重點相一致。

  三是律師發問應當區分無罪辯解和罪輕辯解。對於無罪辯解,應當結合被告人具體的無罪理由和依據重點發問,沒有必要面面俱到。對於罪輕的辯解,應當對公訴人沒有訊問到的被告人具有的法定免除、減輕、從輕處罰的情節和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進行發問;對於公訴人訊問的對被告人不利的事實和情節,被告人沒有解釋清楚的,律師應當有針對性地發問,讓被告人及時予以澄清。律師的發問應當重點突出,對重大的情節和一般的情節,發問應當詳略得當,該詳的則詳,該略的必須簡短。對於重大的從輕和減輕的量刑情節,除了應當證明該情況確實存在外,應當充分揭示出該情節對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及被告人人身危險性的影響;對於一般的量刑情節,一般情況下,問清楚該情節確實存在即可。另外,對於罪輕的事實和情節,應當一項一項列舉清楚,在詳略得當的基礎上不要有遺漏。

  四是律師發問應當考慮到公訴人可能訊問的問題和被告人對起訴書異議的內容,在盡量避免重複的情況下,儘可能形成思路完整、重點突出的發問提綱。

  五是應當注意避免誘導式訊問。發問時需要做鋪墊的,要充分利用被告人在庭審前的辯解和被告人在庭審中對起訴書的異議和對公訴人訊問的回答。

  六是在發問提綱上標明與被告人的辯解能夠相互印證或有矛盾的證據及其所在卷宗的頁碼,以便於律師判斷被告人的回答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

  律師的問話技巧2、針對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採取讓被告人理解的方式發問

  律師對被告人發問,不能出現被告人不理解律師發問內容和意圖的情況。除了在庭審前與被告人充分溝通外,律師還要注意在庭審中發問的語言表達方式。因此,律師的發問要簡潔,不能鋪墊太多,否則可能會讓被告人弄不清律師的目的和意圖而不知所措,作出對被告人、對律師辯護不利的回答。必要時,律師可以直接表明律師想要通過發問知道的案件事實情況。律師的發問一定要讓被告人聽明白,並且,不能引起被告人的誤解和歧義。

  律師的問話技巧3、採取與辯護律師職能相適應的方式和語氣發問

  在庭審前,偵查、審查起訴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一般都是聲色俱厲,甚至不排除精神上施加壓力。就是在庭審中,公訴人的訊問語氣一般也是比較嚴厲的,審判人員往往也是這樣。

  這種情況下,辯護律師絕對不能板起面孔,一臉嚴肅、語氣嚴厲地向被告人發問。辯護律師是被告人在法庭上唯一的希望和依賴,應當通過發問將律師對其友善的態度和儘力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職業責任感及時傳遞給被告人。因此,辯護律師發問的語氣應當緩和,讓被告人感覺他終於有機會充分闡述他對案件事實的認識,終於有機會講出自己罪輕、無罪的理由;辯護律師發問的語氣還應當親切,讓被告人感覺到還有人願意、有人準備聽取他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理由。發問時,直接提被告人的名字即可,律師沒有必要在稱呼時在名字前加上「被告人」。律師應當通過自己的發問,在被告人感到備受壓抑的法庭的緊張氣氛中,為被告人爭取自由表達、充分表達的機會。

  律師的問話技巧4、注意發問的方式,盡量避免公訴人的反對和審判人員的制止

  首先,不要用誘導的方式發問。誘導式發問,指律師在發問時,通過鋪墊,將需要被告人回答的內容在發問中直接表述出來的發問方式。這種發問方式,混淆了發問者和回答者與案件事實的關係,是任何調查事實程序明確禁止的。因誘導發問被審判人員制止後,律師發問的系統思路和重點問題也可能因此受到影響。

  其次,在發問時,不要有明顯的重複。對同一個重點問題需要從不同角度、不同層次發問時更要注意問題的設計,要讓審判人員理解到每一個角度和每一個層次的發問都有不同的意義和價值。

  律師的問話技巧5、緊緊圍繞發問的目的進行發問

  律師在庭審中對被告人發問,主要目的就是給被告人提供一個進行充分辯解的機會,並通過律師的專業引導,讓被告人的辯解有完整、清晰的思路和重點、關鍵的問題得到充分的辯解,從而讓第一次接觸被告人的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辯解有全面、充分的深入認識,並對辯護律師的辯護思路和立場有明確的認識,並在接下來的審理程序中給予關注。

  因此,律師在發問時,應當把握住兩點:一是律師發問的各個問題應當前後思路連貫,發問一組問題後,律師想要達到什麼目的,應當讓審判人員及時理解;二是發問的重點問題應當儘可能展開發問,從不同角度、不同層次發問,充分揭示問題的實質內容,對於一般問題,應當儘可能簡潔,從而使哪個問題是重點問題,哪些問題是一般問題,及時被審判人員理解。

  律師的問話技巧6、對不同的問題採取不同的方式進行發問

  首先,對於不能確定被告人如何回答的問題,不要進行發問,特別是不能以開放式問題的方式發問。開放式發問,一般指被告人不能直接肯定或否定回答的發問,對於這樣的發問,被告人會如何回答,如果沒有事先的溝通,律師無從判斷和把握。

  其次,對於需要一定的表達能力才能表達清楚的問題,律師可以邏輯清晰地表達出來,然後向被告人發問是或不是。這樣,被告人不容易表達的內容都藉助律師表達清楚了,同時,律師的發問合情合理,公訴人沒有機會反對,審判人員也沒有理由制止。

  律師的問話技巧7、要根據庭審情況,及時調整發問的思路和重點

  律師的發問是在公訴人的訊問之後,雖然在庭審前律師對公訴人的訊問可以進行預測和判斷,但公訴人如何訊問畢竟到公訴人訊問後才能確定。而律師庭審前擬定的發問提綱可能不能完全適應公訴人訊問後的情況,律師應當根據公訴人訊問的情況進行思路的調整和重點問題的調整。律師的發問既不要和公訴人的訊問有重複,同時還要針對公訴人的訊問及時設計出有針對性的問題。

  律師的問話技巧8、要充分考慮到被告人自己的具體情況

  每個案件的被告人,其自身條件可能都不相同。在發問時,律師要充分考慮到被告人的理解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對於不善於理解的被告人,律師發問時就應當將要發問的問題一個一個分解成具體的問題;對於不善於表達的被告人,律師可以將內容邏輯嚴密地表達出來,讓被告人確認;對於善於理解的被告人,律師可以將能夠說明一個主題意思的一組幾個問題同時提出,讓被告人以自己的方式和語言表達出來,有時被告人還可能引申或用其他事實來印證,這樣,對事實的證明可能更充分;對於善於表達的被告人,律師可以直接提出問題,讓被告人自己表達,這樣被告人對事實的敘述可能更生動。

  總之,向被告人發問是律師在庭審中有效辯護的一個重要的程序,精彩的發問,能夠在法庭審理的前期就充分展示出律師對案件辯護的策略和綜合辯論能力,能夠把被告人和辯護律師對案件事實的明確態度和系統思路充分地展示給審判人員,為接下來的質證和辯論做好充分的鋪墊和準備,以達到有效辯護、有效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辯護目的。

關於刑事辯護律師庭審辯論技巧攻略

庭審辯論技巧,不僅是一門口才辯論藝術,更是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基本技能之一。以下是學習啦小編整理了關於刑事辯護律師庭審辯論技巧攻略,供你參考。

  論辯藝術在律師業務活動中佔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師業務才能和智慧的集中體現,又是品評律師辦案質量及其稱職與否的標準尺度。因此,有必要對律師在庭審辯論中的有關技巧問題加以研究和探討,以適應庭審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發揮律師在庭審辯論中的重要作用。

  一、律師庭審基本功與操作技巧

  人的思維只有通過表達,才能達到影響他人的作用。表達得好壞取決於表達的內容,但表達技巧也是關係到表達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一個稱職的律師,不僅要有好的文字組織能力,還應具有準確、簡潔、清楚、生動的語言表達能力。

  (一)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律師還應具有良好的體態語言表達技巧。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律師精湛的表達能力。

  .柔中有剛,舉止大方。律師在庭審辯論中要有風度,有氣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氣揚。在辯論得勢時,不忘乎所以,輕視對方;在失利時,不驚慌失措,手忙腳亂。發言必須權衡,切不可輕率發表無準備、無水平的言辭。在任何情形下,都應舉止大方,沉穩有序,言而有據。律師應具有這種剛柔並濟、以靜制動、以穩求成的形象。

  .善於控制情緒。古語說:「兵無常勢,水無常形」。法庭辯論情況也常常如此。律師在庭審中可能遇到事先沒有預料到或已預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礙、干擾、發難等情況。這就要求律師控制自己的情緒,怒而不暴跳如雷,驚卻能聲色不露,即席採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應變自如,穩中求勝。

  (二)文字表達技巧

  綜合案情,理順辯論思路,寫好代理詞、辯護詞,是每一位律師在庭前必做的一項基礎工作。材料的組織必須做到:字斟句酌,用詞準確;調配語句,合理布局;篇章銜接,環環相扣;結構嚴謹,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三)語言表達技巧

  縱觀每位成功律師,在出庭辯論、代理時,都具有駕馭、支配辯論形勢的能力。庭審制度改革為每個律師在這方面能力的發揮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在庭審辯論中,律師應當做到:.脫稿,並善於把前言說好。在設計這方面的語氣和選擇言詞時必須達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個法庭的注意力;②傳達案件的嚴重性或表現出對本案的真誠;③表明對本案的信心。控制語速,並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辯論內容,還需有好的表達方式。律師在庭審辯論時,應做到口齒清楚,發音準確,音調和諧,快慢適度。力爭達到聲調上的抑揚頓挫,以提高論辯感染效果。善於入情入理。語言可以傷人,也可以感人。用辯論語言傷人,對於律師職責來說則是不道德的。但律師的辯論語言以情感人,則是可取的。使用這一語言情感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①具體案件的辯論語言感情色彩,要有與案情相適應的基調。②絕不能帶有當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師操作的情感就是經過理智語言處理過的辯論情感、法律語言情感。③情感措辭應是發而不露、放而不縱、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語言。

  二、律師庭審謀略及具體運用

  (一)先聲奪勢法

  此法系法庭辯論一方對另一方可能提出的問題避而不談,而對己方極有利的問題,先在論辯發言中全面論證,以達到先入為主,爭取主動的庭辯戰術。實踐中,應用此法須在庭審前做好充分準備,且在庭審調查階段對己方有利的事實、證據逐一認定。然後根據事實和證據,針對對方不正確的觀點主動出擊進行反駁,以期掌握辯論主動權,奇取制高點,促使對方陷入被動。

  (二)間接否定法

  是指在辯論中不直接把矛頭指向對方,而是若無其事地將辯論對手的錯誤觀點擱在一旁「置之不理」,鄭重地從正面提出自己的獨特見解,並充分論證。運用此法應注意兩點:自方所持觀點應與對方所持觀點勢不兩立。自方觀點應有理有據,絕不能牽強附會,嘩眾取寵。

  (三)示假隱真法

  此法系指先舉與本案無關的事實證據,運用掩蓋真相或本意的語言技巧,形成對方的錯覺,然後出其不意,突然出擊,拿出自方真實有利的證據或觀點,致對方於被動、措手不及的庭審辯術。現今「當庭舉證,當庭質證」的庭審方式,無疑為這一辯術提供了廣為運用的空間

  (四)避實就虛法

  庭審辯論中,對方的弱點往往是對方力求迴避的地方,甚至對方會採用偷換論題、偷換概念、答非所問的方式,企圖達到轉移己方視線,擾亂視聽的目的。因此,運用此法首先應善於抓住對方之「虛」,選擇其薄弱環節連連進攻,一攻到底,直到把問題辯論清楚為止。

  (五)設問否定法

  又稱舌戰偷渡法,使用該法,關鍵是律師在設問時要把辯論的目的深藏不露,絕不能讓對方察覺設問的真正意圖。尤其是第一問,一定要讓對方在尚未了解發問意圖的情況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個問題,下個問題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對方自覺難以自圓其說時,後悔也來不及了。這種使對方處處被動、自打嘴巴的戰術,不失為一種極有效的辯論手段。其結果只能是讓對方在不自覺中接受律師(或設問方)的觀點,出其不意而辯勝。

  (六)以退為進法

  它是形式邏輯的歸謬法在法庭辯論中的使用。自方先將對方提出的論題(或觀點)假設為真,然後從這個假設為真的命題推導出一個或一系列荒謬的結論,從而得出原論題為假的辯論方法。此法是一種辯論性、反駁性很強的法庭辯論方法,因而推導得出的必然性結論,容易被接受,從而獲得較好的辯論效果。

  (七)後發制人法

  兵戰與舌戰之間有許多共同的規律。兵戰中的戰略戰術,也可以用作辯論的對策。先發制人可以產生優勢;後發制人則可以變被動為主動。由於後發,自方可以知道對方的基本觀點,發現矛盾和弱點,然後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針對性地集中進行反駁,有時可以導致對方措手不及而險象叢生。運用時應掌握:暫避銳氣,不倉促應戰。精聽細解,等待時機。抓住破綻,全力反攻。

盤點八大律師庭審技巧

律師在庭審中可以適度運用形體的語言,比如手勢、頭部的轉動、眼神注視的方向。運用形體的語言,可以對律師表達觀點起輔助作用,使之更有感染力和說服力,同時還體現出律師的自信心。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律師庭審技巧的相關法律知識。

  盤點八大律師庭審技巧:

  一、律師庭審技巧是什麼?

  「庭審技巧」,是律師在參與法院開庭審理案件過程中,為提高庭審質量而採取的具有共性和可操作性的技能。

  二、庭審技巧的重要性

  庭審是當事人評判律師工作成果的重要標準,也是律師展現個人魅力的舞台。如果將訴訟比作考試的過程,庭前的準備工作就是考試前的學習和複習,庭審就是律師向自己的當事人交的答卷,判決就是法官打的分數。庭審技巧最直接的作用是提高開庭質量,讓法官更容易接受律師提出的觀點,讓當事人更加認可律師的工作能力,同時,律師在這一過程中也實現了自我的價值。

  三、庭審技巧的基礎

  庭審技巧當然要建立在對案件的透徹分析和充分論證之上,如果只強調技巧而忽視對案件本身的調查、分析、研究,那麼所謂的技巧只會是無源之水和無本之木。因此,在庭審之前,至少在這幾個方面已做了充分的工作:

  1、就案件事實和糾紛形成過程已充分詢問過當事人,特別是庭審中法官有可能向已方詢問的事實。

  2、就案件已做了充分的調查取證,對雙方所提交證據的內容、證明力和證據間的關係有了充分的認識。

  3、對方有可能對證據提出的異議,反駁觀點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依據。

  4、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判例。

  5、已方所依據的法律原理、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及學理解釋。

  6、法官有可能提出的問題和對案件產生的意見。

  四、庭審技巧的表現

  庭審技巧至少表現在這幾個方面:

  律師庭審技巧一:質證

  對證據的質證是庭審中最關鍵的一個環節。在一般的案件中,法官在質證結束後基本上就會產生傾向性的意見,所以質證不僅是雙方展示證據的過程,還是感知法官審理思路的過程。

  法官看待證據,有點象在做拼圖遊戲,一份份證據就象一塊塊零碎的圖版,法官將這些圖版銜接起來,就出現了一幅完整的圖畫,也就還原出了案件的事實。質證就是拼圖的過程。質證是圍繞雙方提供證據的三性(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來展開的,雙方對證據的爭議往往會集中在證據的關聯性上面。在陳述證據的關聯性時,律師很容易將其與已方的主要觀點聯繫起來,但是,有的法官將質證理解為是對證據本身的意見而不應涉及最終的觀點,所以有時會打斷律師的發言,要求在辯論階段再陳述。

  對此,質證與辯論不能截然分開,因為證據要證明的是存在什麼樣的客觀事實和這些客觀事實在整個案件事實中處於什麼地位的問題,這都需要在質證時就提出來,以便法官將證據與證明對象加以聯繫,所以律師此時就應當將主要觀點溶入質證過程,但考慮到法官審理案件的習慣,這種「溶入」應當言簡意賅,點到即止,提出觀點稍加論證則可,不應過多展開,詳細的論證可放到辯論階段進行。王嶸律師認為辯論的先機在質證過程中就體現出來了,對此我深有同感。

  律師庭審技巧二:發問和回答問題

  庭審中會涉及到向對方發問和回答法官和對方的發問。在向對方發問時,對方很可能為逃避問題而回答「這個問題與本案無關」,如果律師認為問題是重要的,應當提醒法官所問問題的重要性,由法官來向對方發問,這時對方就必須明確回答了。

  而法官的發問,代表了法官對案件的審理思路。法官詢問的事實可能是記載在判決書中的事實。因此,仔細研究法官的發問,很可能就會感受到法官對案件的傾向性意見。這將會成為辯論和寫作代理意見時的工作重點。故而,在回答法官問題時要特別謹慎,如果暫時還拿不定主意的話,不妨說還不清楚,待了解之後再回答。

律師庭審技巧三:形體

  律師在庭審中可以適度運用形體的語言,比如手勢、頭部的轉動、眼神注視的方向。運用形體的語言,可以對律師表達觀點起輔助作用,使之更有感染力和說服力,同時還體現出律師的自信心。我認為用眼神和法官、對方、旁聽人員進行交流最為重要,比如,可以用眼神向法官和對方表明自己堅定的立場,用眼神影響到對方的自信心,還可以通過觀察法官了解法官對自己所述內容的關注程度,從而判斷法官的觀點。和旁聽人員也有必要用眼神交流,這會獲得旁聽人員的支持,特別是在當事人旁聽時,眼神能滿足當事人的心理需要。眼神的交流,主要是和法官,其次是和對方,最後才是和旁聽人員。

  律師庭審技巧四:辯論

  法庭辯論是系統陳述雙方觀點的階段,此時律師應當將證據和事實聯繫起來,並結合相應的法律進行縝密論證。在這個階段,由於已對證據進行了質證,所以辯論的重點應當放在證據的證明力、證據間的關聯和適用法律上。

  法庭辯論是律師最容易出彩也最容易失敗的時候,還是當事人最盼望的時候(因為法庭調查對當事人來說可能比較生硬、專業性太強,當事人的觀點不能得到充分的表達),為此,有的律師做了充分的準備,撰寫了很詳盡的代理意見,等宣判長宣布開始進行辯論後,就拿出來宣讀(電視台播出的法治節目里這種情況也很多,蓋因電視錄相,律師壓力增大所致)我認為,法庭辯論的魅力之一就在於這是在法庭調查之後雙方觀點真刀真槍的交鋒,是「亮劍」的時候,而拿著判決書宣讀,相當於按事先設定的套路和對手過招。任何事前準備好了的書面意見都不可能將庭審中隨時出現的情況全部包括進去,即使在讀完之後再補充,也會影響現場效果。讀代理意見還會讓法官認為與其現在聽還不如庭後再看書面意見,法官對陳述內容的關注程度會降低。

  另外,任何寫好的文字難免會出現較多的書面用語,遠不會有即興的語言來得生動,哪怕即興的語言不甚流暢。因此,在辯論階段宣讀代理意見的做法只會使庭審效果大打折扣。但是,開庭前準備一份辯論的提綱是很有必要的。法庭辯論所使用的句式盡量用短句少用長句,還可適度用排比句、反問句、設問句,這會增加語言的感染力。多用歸謬法,順著對方的邏輯,得出錯誤的結論,這會增加說服力。

  另外,辯論時應當說些什麼這也是一個問題。證據很有利時,律師說話當然會理直氣壯,但是律師不可能只做佔上風的案件,有的案件的確處於下風,那該說點什麼?有人說:法律對你有利說法律,事實對你有利說事實,如果都不利,那就說感情吧。這話雖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盡然。因為有利和不利是相對的,除了極個別案件,絕大多數案件中任何一方都存在有利和不利的地方,律師在下風案件中首先要說服自己,這種說服不光是心理暗示,更是基於對證據、對法條法理的不斷研究探尋,得出真理在手的結論。

  律師唯有說服了自己,相信自己是真理在手的,才能在庭審良好發揮。如果在心理上已經認同對方的觀點,就難免會理不直氣不壯了。但是,這裡面仍然有一個「度」的問題,這種「真理在手」的狀態不是強詞奪理,更不是顛倒黑白,而是基於法律和法律事實本身的彈性和不確定性,是解釋方法的不同。法官最怕遇到口若懸河、言之無物、強詞奪理的律師,這不僅對案件的審理無益,延長庭審時間,更重要的是,法官會擔心律師不告訴當事人不利的情勢,反而提升當事人的預期,增加調解的難度。

  律師庭審技巧五:語言法庭上所用的語言

  當然應當使用規範的專業術語,但如果當事人參加庭審或旁聽,則不宜使用太多,而應照顧到當事人的要求,盡量通俗易懂。比如,提到對方時用不著每次都要稱「被告」或「被上訴人」,引用法律法規時也用不著將法律法規的全稱和是第幾條第幾款都說出來,更用不著將所引用的條文全讀一遍(這些都可以在書面的代理意見中寫出來),而只要說出主要的意思即可。這樣做並不是為了遷就當事人,而是因為當事人有權聽懂他所聘請的律師在法庭上講的是什麼,如果缺乏當事人的參與,哪怕只是心理上的參與,庭審將是不完整的。

  律師庭審技巧六:聲音節奏和重音

  節奏和重音是根據語言的內容和人的情緒自然體現的。有豐富庭審經驗的律師,他的聲音必定飽滿而富有表現力,能自如運用語速的快慢和重音的強弱去感染人和表達觀點。(評書)如果語速始終如一又缺少重音變化的聲音,可能就象和尚在讀經文,即使講得再有道理,也會讓人昏昏欲睡。當然,為使書記員便於記錄,在陳述事實時最好使用稍慢的語速。

  發聲:演員訓練時,要求站在台上表演,第一排觀眾聽起來不覺得震耳,最後一排觀眾仍然聽得清脆,要求將每一個字「送」到每個觀眾的耳朵里。語言的藝術都是相通的,律師在庭審中使用的聲音也應當清晰地送到審判室內每一個人的耳朵里去而不覺得刺耳,庭審不是表演,但可以向表演借鑒。當然演員受過專門的訓練才能達到那種效果,對律師來說,運用一點朗誦發聲的方法,可以讓聲音更有力、更清晰,還能在長時間的開庭之後嗓子不會太累。比如,採用胸腹呼吸法呼吸,胸腹呼吸法是指吸氣後兩肋擴大,橫膈膜下降,小腹微收,呼氣時注意氣息深、勻、細、長。如果喜歡到卡拉ok唱歌的話,可以有意識地使用這種呼吸方法練聲,相信長此以往會對庭審時的音色有所幫助。

  律師庭審技巧七:寫作

  代理意見開庭結束之後,律師撰寫一份代理詞提交給法官,全面系統地闡述自己的意見,這也是強化庭審效果的做法。但是,並非每一個法官都會將雙方提交的代理意見仔仔細細地看上一遍,這有可能是由於法官的工作比較繁忙沒有時間,也有可能是因為法官認為自己對案件已有了明確的意見而不用受到影響,因此,法官對律師提交的代理意見可能只會瀏覽一遍。律師要想在法官有限的閱讀時間對其施加影響,首先代理意見不應寫得冗長,除非案件特別重大複雜,一般案件的代理意見建議不要超過五頁A4紙。而且,由於不能肯定法官會仔細閱看代理意見裡面的每一句話,所以最好借鑒倒金字塔的結構。

  所謂「倒金字塔」的結構是指寫作新聞里的消息時,將最重要的五個「W」(WHO,WHAT,WHY,WHERE,WHEN)和一個「H」(HOW)寫在第一句里,先將重要的事實告訴讀者,然後再寫次重要的一段,以此類推,這種結構能讓讀者在第一時間裡了解新聞的基本事實,然後再根據興趣決定是否看下去。借鑒到代理詞的寫作上,律師應當將最重要的觀點放在大標題里,大標題下面的小標題是次重要的觀點,觀點在前,論證在後。先寫最重要最有力的理由,再寫次重要次有力的理由。而且,考慮到一般人閱讀的習慣,最好將這些重要的觀點以黑體字或下劃線標註出來,引起法官重視。如果代理意見里引用的法律條文較多,最好不要在代理意見正文中引用,因為這會影響到閱讀的速度,讓法官覺得冗長,建議在代理意見的尾部統一引用,法官認為有必要的話可以自己查找。

  律師庭審技巧八:當事人

  律師學對當事人的研究還遠遠不夠。當事人委託律師之後,往往被認為處於被動的地位,律師對案件所做的努力,所寫的文件可能並不完全被當事人所理解,因為當事人缺乏專業知識,他無法用專業的眼光去評判律師的辦案思路和專業水平,而律師的工作成果最重要的一個評判標準卻是當事人的評價。當然案件結果很重要,但也有不少當事人在勝訴後卻對律師並不滿意,因為當事人對律師的評價除了案件的結果外還有一些非法律的因素,包括一些細節,比如,律師寫的法律文書是否有錯別字,律師是否主動與當事人聯繫報告案件進展,還包括律師在庭審中的表現。

  當事人對律師庭審表現的評判是樸素的和直觀的,他可能更看重的是律師說話的時候聲音是否響亮,眼神是否堅定,是否有志在必得、胸有成竹的氣勢,是否能將觀點用通俗的話說明白,儘管也許這些並不會對案件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因此,如果當事人在旁聽或者參與庭審的話,律師一定要高度興奮,並在庭審中注意滿足當事人的心理需求。

律師對刑事案件辯護技巧律師對刑事案件辯護五大技巧:  律師對刑事案件辯護技巧一、要善於準確歸納並找出辯護的法定理由。  律師憑什麼為被告辯護?我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也作了內容相同的規定,只不過是該規定不僅對律師適用,對非律師的其他辯護人也同樣適用。律師對刑事案件辯護  對於律師辯護的法定理由,我歸納出以下四類。  1、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法定理由。在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可作「無罪辯護」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情形大致有三種:一是刑法不認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條法無明文不為罪,《刑法》第十三條「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為罪,《刑法》第十六條「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原因造成的危害行為不為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證據不足」的無罪推定;二是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如《刑法》第十六條年齡方面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  周歲的除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罪名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已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自訴案件受害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的,不予追究。  2、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辯護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體刑事責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齡方面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歲的,精神方面間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聾又啞的人、盲人等;在主觀方面惡性程度較小的有:防衛過當、緊急避險過當、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較小的有:從犯、脅從犯;在犯罪後將功折罪的表現有:自首、立功等。此外,還有一些特殊規定,例如,《刑法》第十條規定在國外受過刑罰的可以免除或減輕處罰;《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人或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等。  3、罪輕辯護的法定理由。通過此罪與彼罪之辯改變定性,將重罪辯成輕罪,最終提出罪輕辯護觀點。主要有:一是主觀上的重罪變輕罪,如將故意殺人罪辯成過失殺人罪:二是單一主體上的重罪變輕罪,如公職人員的貪污罪辯成非公職人員的職務侵占罪;三是單一主體變成雙重主體,例如將自然人犯罪辯成單位犯罪,我國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是對單位適用財產刑,對自然人則刑減一等,特別是沒有死刑;四是時間差上的罪輕,《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以修訂後的《刑法》實施日1997年10月1日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從舊兼從輕原則處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輕,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團中的從犯、脅從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輕,根據數罪併罰原理,將數罪辯成一罪,以達到罪輕而從輕、減輕處罰的目的。  4、注重抗辯從重處罰的理由。我國《刑法》明文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的累犯。實踐中公訴人要求酌定從重處罰的還有:(1)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相對於主犯,(2)教唆犯相對於被教唆犯,(3)慣犯相對於偶犯,(4)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構成累犯)相對於初犯,(5)拒不如實坦白供述罪行的,(6)拒不退贓或拒不交代贓款去向的。  律師對刑事案件辯護技巧二、不要忽視對被告有利的酌定情節。  相對於法定情節而言,酌定情節指的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依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可以酌情考慮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隨著公訴人隊伍素質的普遍提高,起訴書和公訴詞的水平越來越高,有人甚至讚揚它是向罪犯宣戰的檄文。對一些可以或應當從輕、減輕被告處罰的法定情節,如年齡未滿十八周歲、從犯、立功等,起訴書和公訴詞一般都能客觀認定,公訴人還利用法庭辯論階段先於律師發言的機會率先向法院提出,大有不讓律師獨做「好人」的趨勢。很多律師越來越感到有利於被告的法定情節都讓公訴人先說了,除了在法庭上向公訴人「致謝」外,沒有留下什麼可讓律師說的了。我則不以為然,我認為遇到上述情況時,可以在簡單表達認同公訴人(但千萬不可講向公訴人「致謝」的話)發表的有利於被告的法定情節的基礎上,騰出更多辯護時間和篇幅多說有利於被告的酌定情節。下面,我簡單羅列一下辯護中常作辯題的酌定情節,並藉助法院已公開的湛江特大走私受賄案判決的先例,加以說明。  1、性質上的酌定情節。從法理上講,相對於直接故意的間接故意,相對於積極作為的消極不作為,都是司法實踐中經常考慮的從輕處罰酌定情節。例如,司法實踐中同是受賄罪,對被動收賄者的處罰往往輕於主動索賄者,間接故意殺人的處罰也輕於直接故意殺人。  2、主觀惡性程度的酌定情節。民事糾紛引出的刑事犯罪相對於偶發的刑事犯罪,突發性犯罪相對於預謀性犯罪,出於義憤的犯罪相對於無緣無故的犯罪,處罰都輕重有別。  3、犯罪後因交代罪行或退贓而形成的酌定情節。例如,湛江走私受賄案中市委書記陳同慶受賄110萬元,茂名海關關長楊洪中受賄180萬元,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但法院考慮他們積極退贓,兩人都被判了死緩,讓陳同慶和楊洪中「撿回一條命」。又如,陳同慶之子陳勵生犯走私普通貨物罪,數額特別巨本該判處死刑,但法院以其「案發後投案自首並坦白交代罪行」為由,輕判其死緩,留其一命。  4、犯罪次數上的酌定情節。相對於慣犯的偶犯,相對於累犯的初犯,都是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  5、實得利益方面的酌定情節。湛江走私案中,副市長楊衢青犯走私普通貨物罪,本該判死刑,法院考慮其「並非走私貨主」,乃輕判其死緩。  6、量刑平衡方面的酌定情節。我國黽未實施判例法,但法院往往都要考慮上級法院和本院對同類案件的量刑,還要考慮同案各被告如何拉開檔次的問題。例如,湛江走私案,省市兩級法院的判決書認定林春華、姜連生、張瑞泉均是主犯,但同時又認定姜連生的犯罪作用較林春華為次,張瑞泉的犯罪作用又比姜連生稍次,結果判處林春華死刑、姜連生死緩、張瑞泉無期徒刑。我們評價法院的判決實際上將主犯分成「嚴重的主犯」、「一般的主犯」、「次要的主犯」等三種情形,量刑拉開了檔次。其他案件對從犯按排名順序拉開量刑檔次,也不在少數,實際上是將從犯分成了「嚴重的從犯」「一般的從犯」「次要的從犯」等多種情形。這也是刑事案件中,為何常出現主犯之間量刑不同、從犯之間量刑也不同的原因。  7、可免牢獄之苦的酌定情節。只要被告不會繼續發生危害社會的行為,對於量刑時可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辯護律師可建議法院判緩刑;對於《刑法》分則條款有管制刑的,辯護律師可建議法院判管制刑。  除上所述外,我國《刑法》第六十三條還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一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雖不常用,但辯護律師仍不可忽視。  律師對刑事案件辯護技巧三、要敢辯、善辯和明辯。  敢辯與善辯、明辯並不矛盾,而是相輔相成的。敢辯而不善辯,就會造成辯護可聽不可取;善辯而不敢辯,人們聽來會感覺辯護觀點圓滑有餘,份量不足;善辯而不明辯,其辯護結果則讓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辯、善辯、明辯結合在一起,則會讓人感知你的辯護既有獨立見解,又言詞得體,更是目標明確。據我所知,當事人對辯護律師最有意見的是不敢辯,最抱怨的是不明辯,最挑剔的則是不善辯。先談敢辯。所謂敢辯,就是敢於講出或寫出辯護律師與眾不同並與控方分歧很大的獨立見解。把死罪辯成無罪,把重罪辯成輕罪,把同行公認為沒有辦法辯的案件辯得頭頭是道,這都是敢辯的表現。記得1998年11月,我擔任羅榮的辯護人出庭辯護,廣州日報和羊城晚報均載文說羅榮是「貪污大鱷」——廣州市最大的貪污犯。起訴書指控羅榮利用其擔任鴻聯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之便,將鴻聯公司2000多萬元財產無償移交給其任董事長的國奧公司,而國奧公司是三人開辦、羅榮獨佔全部股權的私人公司,羅榮的行為構成了貪污罪。我作為辯護人則在法庭上舉出26份書證說明,羅榮任董事長的國奧公司由省府一辦設立、資產和利潤屬於省府一辦所有,進而指出羅榮將鴻聯公司2000多萬元財產移交給國奧公司,屬企業法人之間的財產轉移,即便有何不妥,也不等於是羅榮私吞了,羅榮不構成貪污罪。截止1999年12月,該案尚未作出一審判決。  再談談善辯問題。常看到審判長在法庭上這樣打斷或制止律師的發言:「請辯護人注意不要重複」或「請辯護人注意表達方式」等等,個別的出現過法官、公訴人、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為辯論是否恰當而發生爭執的現象。  有人問我,參與張子強團伙案辯護最難的是什麼?我回答:是講司法管轄權問題。一方面,眾所周知,張子強團伙案尚未開庭公審,香港傳媒就對「司法管轄權」問題進行炒作,有的被告在香港亦聘請了一流的律師,被告的親屬也明白這個道理,我們如果對「司法管轄權」問題一聲不吭,就無法向被告及其親屬乃至旁聽的人有個交代;另一方面,該案是通天大案,中央和省市領導都關注,如果將「司法管轄權」說多了或說的方式不當,上級有關部門無法接受,在法庭上直言內地法院無管轄權還可能薄了審判人員的面子,造成審辯對立於辯不利。這就有個如何把握分寸講「司法管轄權」的問題。我當時就採取了兩手策略,一是就司法管轄權問題先後給市檢察院、市中級人民法院送了一份5000字的分析報告,建議將案件移送香港處理;二是在法庭辯論中,用少量篇幅簡明扼要地指出該案「犯罪後果地」在香港,該團伙中葉繼歡等人在香港僅判輕刑,建議法院從內地與香港定罪量刑輕重有別的角度考慮,要麼將全部案犯移交香港處理,要麼則將全部案犯移交廣州法院審判。這樣一來,台下的人認為我大膽地講了很多律師不敢講的司法管轄權問題,被告及其親屬對律師的態度由將信將疑轉變為完全信任;台上的人又認為我講的在理,上級領導、審判人員、公訴人都評價我作的辯護最好。  最後講明辯問題。有的辯護人說了半天,台上的人不知所言,台下的人聽著昏昏欲睡,而有的辯護人發言,全場靜氣,人人注目。為什麼會出現這種反差呢?這就看辯護人是否抓住了要害,是否提出了明確的辯護意見。例如,某共同犯罪案中,起訴書認定某被告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該被告的辯護律師念了《刑法》第二十七條有關從犯如何處罰的規定,他長篇大論說被告罪行輕得很,從輕處罰是不夠的,但直到發言完畢,還未講明既然對他的被告從輕處罰不夠,應如何處罰。其實,《刑法》對從犯的處罰方式有三種,一是從輕,二是減輕,三是免除處罰,既然從輕處罰不夠,而該案被告免除處罰又不可能,辯護律師就應直截了當地提出「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宜東拉西扯,搞得法官和聽眾不知所言何物。  《刑法》上有的條文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三者兼而有之,或三者僅有其一二,但立法表述在順序上有講究的,我們就應考慮相應的辯護意見。例如《刑法》第十條規定在中國領域外犯罪的,「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罪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這裡「免除處罰」擺在「減輕處罰」之前,律師為此類被告辯護,就可提出請求法院優先考慮「免除處罰。」  《刑法》上有的條文在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方面,用的是「可以」或「應當」,律師對於是「應當」而非「可以」的,就應當明確指出,以期判決對被告有利。  律師對刑事案件辯護技巧四、切忌歪辯、亂辯和錯辯。  所謂歪辯,就是歪曲事實、曲解法律、顛倒是非的辯護。舉個例子講,在某特大走私案中,公訴人指控被告的走私行為衝擊了國內市場,給國內同類企業造成了巨大損害。而某辯護律師居然說,封閉國內市場不利於我國企業開展國際競爭,被告的走私行為讓老百姓受到價格優惠,以較少的錢購更多的物,因此這種走私從某種意義上講是有益無害的,甚至走在了開放市場的前頭……辯護律師這種「走私有功論」的辯解,顯然就是一種歪辯。如此歪辯,不僅公訴人、法官無法接受,連被告及其親屬也認為是徒勞的無聊辯護。  那麼,什麼又是亂辯呢?簡言之,前後矛盾,自己打自己嘴巴的辯護就是亂辯。亂辯常見的情形有:前面才說他的被告不構成犯罪,後面又說他的被告是從犯,其錯誤表現在忽視了從犯的前提是構成犯罪;剛說全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跟著又說對他的被告定罪證據如何不充分,事實如何不清楚,甚至定性如何不準確,這種錯誤表現在無視他的被告所作所為是全案的組成部分。  至於錯辯,簡言之是指錯誤的辯護。這類辯護本意也許是好的,但方式不對,結果則恰得其反。例如,在某特大綁架犯罪案辯護過程中,有幾位辯護律師為了使其被告受到較輕處罰,本想說他的被告是如何的罪輕,可能是沒有找到恰到好處的表達方式,結果他說相對本案的犯罪集團中的首犯XX,他的被告所作甚少,所得甚少。結果馬上被主犯的辯護律定,因為起訴書認定該案是一般共同犯罪,沒有認定是集團犯罪,也沒有認定誰是首要分子,該律師將一般共同犯罪說成是嚴重的集團犯罪,將「主犯」說成是「首犯」,可能加重全案被告的處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辯護人職責。  律師對刑事案件辯護技巧五、律師辯護應尊重委託人或被告意見。  違背被告意志辯護常見的情況有:被告要求作無罪辯護,而辯護人堅持作有罪但罪輕的辯護;被告要求作改變定性之辯,而辯護人堅持按起訴之罪作罪輕之辯。  在某些律師看來,律師的辯護地位是獨立的,可以不受被告或委託人意志約束。我認為這種觀點是片面的。因為律師的辯護權產生於被告或被告近親屬之委託(最終得到被告確認),而《律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委託人可以拒絕律師為其繼續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但「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這就表明,律師要拒絕為被告辯護必須要有「正當理由」,而委託人或被告拒絕律師辯護並不需要「正當理由」,委託人或被告有權以律師辯護不符合本人意志為由拒絕律師辯護。當委託人或被告拒絕律師辯護時,律師的辯護權即告終止,所以律師的辯護地位並非獨立。  以我體會,律師為被告辯護,應先徵詢被告意見,或將律師的辯護思路與被告溝通商量,達成共識;律師在開庭前,應擬出辯護詞初稿徵求被告及委託人的意見,在法庭調查質證後對辯護詞作重大改變的,應再次交被告確認後方可呈送法院。  至於偶爾遇到被告與律師辯護意見不一的問題,我認為只要充分與被告溝通,絕大多數被告都會接受律師的辯護意見,或經反覆溝通形成共識。若律師與被告對辯護意見有原則分歧,雖經溝通無法形成共識,則可建議被告另行委託辯護人,切不可在法庭上強行發表被告不能接受的辯護意見,否則被告在法庭上向審判長表明不同意乃至堅決反對律師辯護意見,甚至當庭拒絕律師辯護,對律師執業聲譽也是有害無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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