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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般涅槃經集解 (01卷---20卷)(大正藏1763部)

大般涅槃經集解 (01卷---20卷)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一(序經題)

  皇帝為靈味寺釋寶亮法師制義疏序。

  道生法師 僧亮法師 法瑤法師 曇濟法師 僧宗法師 寶亮法師 智秀法師 法智法師 法安法師 曇准法師

  此十法師經題序。今具載略標。序中要義。八科如左。

  釋名第一 辨體第二 敘本有第三 談絕名第四 釋大字第五 解經字第六 核教意第七 判科段第八

  大般涅槃經義疏序(明駿案謹寫 皇帝為靈味釋寶亮法師制)

  非言無以寄言。言即無言之累。累言則可以息言。言息則諸見競起。所以如來乘本願以托生。現慈力以應化。離文字以設教。忘心相以通道。欲使珉玉異價涇渭分流。制六師而正四倒。反八邪而歸一味。析世智之角。杜異人之口。導求珠之心。開觀豢之日。救燒灼於火宅。拯沉溺於浪海。故法雨降而燋種受榮。慧日升而長夜蒙曉。發迦葉之悱憤。吐真實之誠言。雖復二施等於前。五大陳於後。卅四問。參差異辨。方便勸引。各隨意答。舉要論經。不出兩途。佛性開其有本之源。涅槃明其歸極之宗。非因非果。不起不作。義高萬善。事絕百非。空空不能測其真際。玄玄不能窮其妙門。自非德均平等。心合無生。金牆玉室。豈易入哉。有青州沙門釋寶亮者。氣調爽拔。神用俊舉。少負苦節。長安法忍。耆年愈篤。倪齒不衰。流通先覺。孳孳如也。後生晚進。莫不依仰。以天監八年五月八日。敕亮撰大涅槃義疏。以九月廿日訖。光表微言。讚揚正道。連環既解。疑網雲除。條流明悉。可得略言。朕縱名暇日。將欲覽焉。聊書數行。以為記莂雲。

  案。道生曰。夫真理自然。悟亦冥符。真則無差。悟豈容易。不易之體。為湛然常照。但從迷乖之。事未在我耳。苟能涉求。便反迷歸極。歸極得本。而似始起。始則必終。常以之昧。若尋其趣。乃是我始會之。非照今有。有不在今。則是莫先為大。既雲大矣。所以為常。常必滅累。復曰般泥洹也。般泥洹者。正名雲滅。取其義訓。自復多方。今此經明常。使伏其迷。其迷永伏。然後得悟。悟則眾迷斯滅。以之歸名其唯常說乎。又菩薩住斯經者。則已伏滅諸累。雖未造極。便能示般泥洹。眾示無妙泥洹。復以無不示為大也。更用茲稱經。蓋是重美盡善矣。

  案。僧亮曰。此是如來神道之極號。常樂八味之都名。涅槃是異俗之音。音有楚夏。前後互出。乃有三名。謂泥洹。涅槃。泥曰。言涅槃者。中正天竺之音也。名含眾義。此方無一名譯之。存其胡本焉。般涅言不。亦名為無。槃者名生。名滅。名因。名相也。生是八苦之本。佛既無之。不生也。壽與太虛等量。不滅也。不從作因得。故無因也。體無十相。無相也。無學地法。皆是其體。略說三相。以標神道。一般若。二法身。三解脫談般若。則三達之功顯。論法身。則應化之理同。言解脫。則眾德所以備也。語此三法。足明神道之極矣。大者明其常故。亦以大我大樂大凈故。後有釋也。如來始自道場。終於雙樹。凡三說涅槃。二是方便。一真實也。初開三究竟。是一方便。但說解脫。是涅槃。而身智是有為也。二方便中。說法華破三究竟。而身智故。是有為耳。今雙樹之說。身智即涅槃。謂究竟無餘之說也。經者。胡音修多羅。修多羅名含五義也。

  案。法瑤。夫涅槃者。蓋窮原之宗會。數盡之大歸。其為體也。妙絕於有無之域。玄越於名數之分。言之不能盡稱之不能訖。然非稱無以擬極。故寄稱以擬之非言無以顯實。故因言以顯之。其為目也。總莫之大。故稱苞眾理。名冠眾義。故曰一名之中。有無量名也。是則宗音。無以譯其稱。晉言無以代其號。故欲以此音而當者。失其旨。此名而對者。乖其致。是為有稱之極言。猶不能究。況無稱之極乎。是以涅槃至號。其義贍博。折而辨之。則彌論無窮。豈唯般若等三。以極其致。但略而舉其要者。是以徑此三名。入於涅槃。伊字之譬。不亦宜手。然則此三。名殊而實同。非體異者也。如其體別。則涅槃同於因成假名法也。虛而非實。豈得稱曰常樂者哉。

  案。曇濟。夫大涅槃者。蓋是大聖神道之極號。八味之都名。此是垂終之道教。放言異唱。故制名不同。成天竺之音。義有苞含。此方無一言以當之。故推義不一。亦言無生。復雲無滅。亦言無為。亦言無相。所以言無生者。永絕於四生。所以言無滅者。量齊太虛。故稱無滅。所以言無為者。不為生滅之所為。故言無為所以言無相者。體絕十相。故言無相也。涅槃者。敢無學地諸功德。盡為涅槃體也。略舉三事。以稱遂焉。三事者。般若法身解脫。語般若。明智周萬境。辨法身。明備應萬形。稱解脫。明眾累不生。智周萬境。故三達之功顯。備應萬形。故能殊方並應。眾累不生。明神道苞含。所以成也。所言大者。有大我故。下有文言。譬如有一秘方。攝一切方。此經亦爾。多有苞含。所以爾者。從於鹿野。終於雙樹。凡三說涅槃。一明初鹿野說。三乘各有別涅槃。二明三乘同一涅槃。三明真教。破二方便。說身智即涅槃。以是故。多有所含。故稱為大。經者。胡言修多羅。含有五義。一能生。二微發。三湧泉。四繩墨。五華鬘。或以文為經。或以理為經。或四十卷文字。盡為經體。所以言能生者。此文行者尋求。能生善根也。所以言微發者。善根漸增。如初以三歸。次以五戒。如是乃至得道。故有微發之義也。所以言湧泉者。譬文表理。不可窮盡。故如泉也。所以言繩墨者。繩本辨木曲直。明此經辨耶正之理。依文可知。故知繩墨也。所以言結鬘者。華散在地。不為人用。以綖貫穿。以成人首飾。若不以綖貫。不為人用。明若不以文辨理。於人無用。以文辨理。於人有用。故如綖也。雖有此義。今言經。五義之中一也。得結鬘義也。

  案。僧宗曰。此累盡之都名。萬善之極稱也。大者一謂教大。二謂理大。何者。始於鹿園。訖至法華。辨因果未滿。明境行不周。所以為小。此教圓備。所以稱大也。昔三乘涅槃。非實究竟。是道理中小。今明法身般若。在乎眾累之外。是道理中大。所以言大也。涅槃者。天竺正音。此言解脫。謂脫於萬累者也。累患既息。體備眾德。今略舉有三。可以貫眾。一法身。二般若。三解脫也。妙有清凈。體無非法。故言法也。妙體介然。異於太虛。故曰身也。澄神虛照。鑒無不周。故曰般若。道高萬惑之表。體無垢累。故稱解脫也。此三德者。體一而義異。一體之上。義目有三。而今所以唯錄取解脫。以標經者。有三義。一明理在萬惑之外。二者斥昔解脫。何者。以昔日小乘。患身智起動。求滅此患。情憑解脫。以身智俱盡。是孤解脫。故知小也。今日所明。體備眾德。帶法身般若。以常存故。以稱大也。經者。謂三世諸佛。從凡至聖。莫不經由於此也。

  案。寶亮。夫至靈幽寂。體逾有無。凝照虛湛。妙過數表。其旨絕於生死。超有為於言境。故大覺垂悲。以被苦為本。但群品根異。則教成五別。猶物迷障重。未能安深。所以先開方便之說。資今圓常之旨也。眾生既蒙昔教以習心。便稍涉虛以入道。體常無常。二輪雙徹。鑒生死為不有之有。涅槃為不無之無。既安真而悟理。識苦空而斷迷。自非修行入道發理緣之知。則煩惑不遣。生死難除。故今教之興。開神明之妙體也。辨生死。以二苦為本。明涅槃。以常樂為源。妙質恆而不動。用常改而不毀。無名無相。百非不辨。今涅槃之音。就用而得稱。是出世法之總名。貫眾德之通號。代生死之要目。美無餘之極說。障累既盡。萬行歸真。無德不滿。眾用皆足。轉因字果。名大涅槃。故下文言。若一德不修。則不得稱大涅槃也。然斯之語。乃是方土之音。聖既出於彼國。此亦無名以正翻。但文中訓況指義釋而已也。然其德淵曠。難可備舉。今略陳其樞要。理可有三。故哀嘆品明。謂正法寶城。及秘密藏也。二標別德。三寄功用。其義云何。夫涅槃無體。為眾德所成。故取況寶城。喻於斯旨。非二乘所守。瓦礫而非寶也。既體備萬工。亦何寶不滿。但昔教未明。今說始彰。隱實顯權。非秘密如何。二舉別德者。功德品雲。謂大常大我大樂凈等。此是成涅槃之勝因。故據別而標美也。體無生滅。故稱曰常。八用自在。謂之為我。寂然無苦。目之為樂。塵穢永盡。名之為凈。體相無邊。便名為大。此乃是讚歎之辭。裒美之稱也。三嘆其工用者。故師子吼品稱謂。歸依洲渚也。能使物免苦而永安。離河而登洲。越四流之淵海到無為之彼岸也。若尋其名用理數忘言。故聖化?被談德萬端。是以就開宗之始。借喻於伊字雲。三點不縱不橫。異昔有餘無德之說。明具法身般若解脫也。然此三乃化道邊要。復貫通於諸德。亦表異因中之色心。顯佛果之勝用。無感不應。稱曰法身。囑境皆明。謂之般若。即體無累。便名解脫。明一一之德。皆非涅槃。要總為其體。故下名字功德品中。借八味甜蘇為嘆也。談真俗。兩體本同。用不相乖。而闇去俗盡。偽謝真彰。朗然洞照故稱為佛。此經既於出世法之中。開出世之教。引外凡之近資。接下愚之要道。斯理圓而益人。體無為而進德。但文博而旨幽。乃寄述於後釋也。經者以經由為義。凡學者若不由此理教。則無容得解。故以經之一字。貫斯一部之文理也。

  案。智秀曰。斯蓋圓極至德之總名也。若備稱舊本。應雲摩訶般涅槃那。夫道絕百非。而理歸一致。歸一致故。則有識斯成。絕百非故。則無言可極。然既因跡見名。亦尋名知本。但名跡之興。乃肇自天竺。在我大梁。亦理應有稱。而弘道之近。既發彰西域。未測此方。何以譯翻。是以先賢后哲。皆修舊本。述而無作。故題之經首。體德名也。夫名以名體。體故有德。體者圓極妙有之本也。德者波若解脫之流也。談德乃眾。論體唯一。名雖有殊。實則無異。何者。即圓極之體有可軌之義。名為法身。有靜照之功號為般若。有無累之德。稱之解脫。是則解脫之體能照。亦能照之體解脫。更無別體。而有眾德也。故以涅槃。總名冠目。圓體名總。體圓故。備含眾義矣。下經文名字功德品。以眾義釋於名雲。八味具足。名大涅槃。八味者。一常。二恆。三安。四清涼。五不老。六不死。七無垢。八快樂也尋此經致教之意。如來化始鹿園。旨窮鷲岳。唯明道極灰盡。善必菩提。未辨含情抱氣。悉成無等。但說壽量長遠。復倍上數。未明正覺虛凝。湛焉不滅。今此經者。以至極妙有為指南。常住佛性為宗致。明闡提。則正因無改。辨法身。則圓果嶷然。所謂無餘之至教。究竟之極說也。經者經由義也。天竺以詮理文。總曰修多羅。修多羅者。備含眾義。何者。如出生微發湧泉繩墨之流也。至於經由之義。亦其一耳。但梁之墳籍。皆以經為目。是以通方之士。簡繁從略。舉要而稱焉。進不乖含總之一義。退且循俗而得簡也。

  案。法智曰。夫言象生。自數內形名。起於累中。至人神道。既無象無言。豈復有其形名者哉。圓道不可以遍稱。故以該德總名。強謂之涅槃。此天竺之音也。具存胡名。應言般涅槃那。外國此名有多義。茲土無音以反之。故存胡而名焉。既寄名為其名。寄有言乎而以言。言理者。亦是寄言也。若可寄言。請試言之。源涅槃為理。超注數之表。絕冥朕之外。語其幽徹。斯在於本有者也。所言本有。乃是玄指未來隔世為有耳。不言現在同世有也。若以未來為有。則稟識之類。源本未造因時。已自有之。故言本有也。若未造因時。本自有之。則不待業緣為其始。故非始造矣。既非始造。故說此未來。不同三世。要待造業。方得為有也。雖本自有之。然未來未起。已來用故。故須了因。然方應欲顯其果體圓滿具足。故為之置名。是則萬德之義。無非涅槃義也。故始開伊字。便寄三德。以明涅槃。表異昔說也。何者。昔教以身智是有為。未脫果縛。須滅身智。始是無為說此滅法。為無為解脫也。若此滅法。可得說為解脫滅度無為樂凈諸義。故對生死即說之。為無餘涅槃也。是為昔說涅槃。亦有多義。但不得說身智耳。所以三事俱無也。今既無餘極教。有異於昔。必須存三德。即身智而為解脫矣。存三德者。顯三德一體。為涅槃法。法皆有德。為涅槃義也。三德體為涅槃法者。經言法名自體故。以體為法也。三德為涅槃義者。以三德在法。則法有三義。故三德義。皆為涅槃義也。言法身為涅槃義者。法以法則為用。身是體之異名。良以。其體可法。故名為法身。今常住涅槃。既有體可法。故以法身義。為涅槃義也。般若義為涅槃義者。般若以鑒解為功。常住涅槃。既言有體。則無知而無不知。即是般若。故以般若義。為涅槃義也。解脫義為涅槃義者。解脫以脫縛為義。常住涅槃。其體雖在。然因縛果縛。二俱解脫。故以解脫義。為涅槃義也。昔說涅槃。既言身智二俱盡滅。所以二俱明之。其餘諸義。二教通有。事同解脫。略而不辨也。唯我義功在覺者。涅槃是法寶。人法既殊。無俟有釋也。若凡是萬德義。皆為涅槃義。則法是圓法。名亦圓名。名法兩圓。始盡至人神道之極致。故名涅槃也。復以大大之者。顯其名理俱極也。昔二事盡滅。未是所以大。今明涅槃。其體圓滿。理既應名。名不失理。名理俱極。始是所以大也。經者。唯金口所吐言理。乃得稱經。弟子製作。非佛印可。不得稱也。何者。經之字訓。略有二義。一訓言常。其二言由。常者。夫至人智極而後言。言必稱理矣。眾聖莫能改言。故言常也。出凡入聖。靡不由之。佛之所說。既窮茲二。故得稱為經也。弟子所說。理有所未鑒。言有所未真。既於常由二義。有所未極。故不得稱為經。是以維摩勝鬘。雖有所說。要須佛印可。方得稱經。

  案。法安曰。涅槃之為名言乎。至極果也。此極果者。微過形聲。妙絕筌寄。有累斯遣。是德必備。故能超逾生滅。凝然常存。何以言之。夫照法未窮。新知移其神。惑累為因。故其起必謝。今此極果。體無塵翳。為明因所生。嶷爾而常。不其宜乎。將以汲物。乃寄言三德。以其唯法為體。號曰法身。惑累斯亡。稱為解脫。所照靡遺。謂之般若。法身一名。標其妙體。智斷兩稱。舉其勝德。略言此三。則已總攝眾美矣。天竺一名。合此三訓。此出一稱。不窮其致。故仍彼胡音。用標經首也。大者。夫涅槃之名。名總眾義。從因地未滿。預有斯稱。故加一大字。使宗致曉然也。

  案。曇准曰。蓋是吉祥之靈府。生白之虛室也。撿因則行逾十地。核果則妙極摳始。冥造弗能移。玄運莫之動。一寂孔神。此以常為宗也。然群美不可盡言。故偏寄三德。取其洞照虛明。目之般若。應不搖寂。字曰法身。結惑都亡。謂之解脫。三義既彰。涅槃稱在。大是梁方之言。涅槃是西域通語。彼訓多含。此方無以偏譯。故直存胡本。以為題目。

  標出敘中要義。

  釋名第一 辨體第二 敘本有第三 談絕名第四 釋大字第五 解經字第六 核教意第七 判科段第八

  右八例

  釋名第一

  案。僧亮敘曰。如來神道之極號。常樂八味之都名。而此異俗之音。有楚夏之別。所謂涅槃泥洹泥曰也。涅槃乃中正天竺音也。名含眾義。此方無以為譯。法瑤。曇濟。寶亮。曇愛。智秀。法智。法安。曇准悉同。而法瑤所敘。如有不同雲。故曰一名之中。有無量名也。案尋此而言是。則涅槃之名。非直止含眾義。亦含眾名也。又寶亮雲。雖復同無翻譯。不雲名含眾義。乃雲訓況指釋義也。敘曰。聖既出彼。此方無以正翻。但文中訓況指義釋而已也。法安亦曰。訓出眾義也。道生曰。正名雲滅。取其義訓。自復多方。今此經明常。使伏其迷。其迷永伏。然後得悟。悟則眾迷斯滅。以之歸名。其唯常說乎。又菩薩住斯經者。則已伏滅諸累。雖未造極。便能示般涅槃。眾示無妙涅槃。復以無不示為大也。更用茲稱經。蓋是重美盡善矣。慧朗述法瑤曰。此言寂滅。謂即心識不可得之名也。又述曇纖曰。此言無累。僧宗曰。此言解脫。尋無累之與解脫。名殊而義一。故是離縛之謂耳。然而解之與脫。俱是德名。無累之稱。兼所去也。案僧肇論曰。此言滅度。亦曰無為。蓋是滅生死度彼岸。寂怕之謂也。會稽慧基。同彼雲此言無為。智藏法雲。同彼雲此言滅度。明駿案。雖無正翻譯。而非眾德之都名。乃是無累之總稱也。何者。下文曰。般涅言不。亦言無。槃那言生。亦言滅。於是。具列無累之名。以為訓釋也。

  辨體第二

  案。道生曰。夫真理自然。悟亦冥符。真則無差。悟豈容易。不易之體。為湛然常照。但從迷乖之。事未在我耳。苟能涉求。便反迷歸極。僧亮敘曰。無學地法。皆是其體。佛略說三。以標神道。一曰般若。二曰法身。三曰解脫也。法瑤敘曰。涅槃至號。其義贍博。豈唯般若等三。以極其致。但略舉其要。然則此三。名殊而實同。非體異者也。如其體別。則同因成假名之法。虛而不實。豈得稱常。僧宗敘曰。累患既息。體備眾德。略舉其三。可以貫眾。然此三德。體一而義異。就一體之上。義目有三也。寶亮敘曰。障累既盡。萬行歸真。無德不滿。眾用皆足。轉因字果。名大涅槃。然其德淵曠。難可備舉。略陳其要。理可有三。一謂正法寶城。二標別德。三寄工用。何者。夫涅槃無體。為眾德所成。取況寶城。以喻斯旨也。別德者。謂大常大我等。此是成涅槃之勝因也。工用者。謂歸依洲渚。能使物免苦。而獲安也。智秀敘曰。體者。圓極妙有之本也。德者。般若法身解脫之流也。談德雖眾。論體唯一。何者。即圓極有可軌之義。曰法身。有靜照之功。曰般若。有無累之德。曰解脫。是則即解脫之體可軌。亦可軌之體能照。更無別體。而有德也。案舊所詳習。有二種解釋。一謂。圓極果體。真實妙有。非如假名。但以有用而無體也。一謂。涅槃無體。假眾德以成。豈得不空耶。慧朗述法瑤曰。生死涅槃。義分為二謂十二因緣顛倒故有。即因緣無性。是名涅槃。豈待離煩惱已。有妙有可得而不空乎。故般若經雲。設有法。過於涅槃。亦說如幻如夢矣。又述纖愛宗等舊釋雲。萬行得圓極之果。果體是實。而隨德立義。非假眾義共成一體也。法安曰。涅槃雖假眾德為體。而異五陰成人也。何者。人及五陰。假實斯空。今涅槃雖空。而眾德是實也。

  敘本有第三

  案。道生敘曰。歸極得本。而似始起。始則必終。常以之昧。若尋其趣。乃是我始會之。非照今有。僧亮敘曰。般涅言不。亦名為無。槃者名生。亦名為因。不從作因所得。故無因也。寶亮敘曰。辨生死。以八苦為本。明涅槃以常樂為源。妙質恆而不動。用常改而不毀。無名無相。百非不辨。今涅槃之旨。就用而得稱也。若談真俗。兩體本同。用不相乖。而闇去俗盡。偽謝真彰。朗然為佛也。法智敘曰。幽微難解。在乎本有也。所言本有者。乃是玄指未來隔世為有耳。不言現在世有也。稟識之類。源本未造因時。已自有之。故言本有。是則不待業緣為其始。故非始造矣。故說此未來。不同三世。要待造業。方得為有也。雖然未來未起。未為已用。故須了因。然後方應也。慧朗述法瑤曰。生死不斷。由十二因緣。因緣無性。即是涅槃。豈是始有也。

  談絕名第四

  案。眾議曰。舊所詳習。有五種解釋。第一妙極法身。寂怕無為。與真如等際。一相無相。豈言德所能及。雖復寄言以往辨。雖辨而絕言。猶因指以得月。月非指也。第二夫言方而理圓。難以辨述。神道冥漠。可會而不可言也。譬輪扁之輪。不能傳妙於所授。世諦粗淺。尚難可言。況真諦深妙。而可名乎。第三所謂絕言者。法身之地。絕凡累之名耳。體是妙有尊勝。云何以尊勝之名。而不得耶。第四夫名字是相累之法。若召相累之地。則與所召相稱。若無相之地。雖因召而得。終絕於召也。第五一切諸法。本絕名字。以此而談。豈直法身。亦可目生死為涅槃。目涅槃為生死。今名字已定。謂涅槃絕於生死之名。為可貴耳。

  釋大字第五

  案。道生敘曰。有不在今。則是莫先為大。既雲大矣。所以為常。常必滅累。僧亮曰。大者。明其常故。亦謂大我大樂。後文自有釋也。僧宗曰。謂教大理大也。教大者。此說之前辨因果境行。並未周圓。今日所明究竟了義。故言大也。理大者。昔日三乘涅槃。非實究竟。理中為小。今日身智解脫。在乎累外。理中為大。故言大也。寶亮曰。體相無邊。名之為大也。法智曰。理既應名。名不失理。名理俱極。故言大也。法安曰。昔日雖有涅槃。體德未圓。不得稱大。今日體圓德備。故稱大也。

  釋經字第六

  案。僧亮敘曰。經者。胡音修多羅。名含五義也。僧宗敘曰。從凡至聖。經由此理也。寶亮曰。學者所由得解也。以此一字。貫一部之文理也。智秀曰。天竺以詮理之文。總曰修多羅。備含眾義。如出生微發湧泉繩墨華鬘之流也。至於經由之義。蓋其一也。法智曰。有二訓。一曰常。謂稱理之言。眾聖莫能改也。二曰由。謂出凡入聖之所由也。法安曰。經者。訓釋有二種。一曰常。二曰法也。外國修多羅。有眾多義。亦曰湧泉。亦曰繩墨。今以常義。代彼湧泉。明流注而不竭也。以法義。化彼繩墨。明規矩暮則軌靶不沒也。

  核教意第七

  案。僧亮敘曰。如來始自道場。終於雙樹。三說涅槃。而二是方便。一是真實。何者。初開三究竟。謂一方便也。但說解脫。是涅槃身智。是有為也。二方便中。雖說法華破三究竟。而身智故。是有為也。今雙樹之說。身智即涅槃故。謂究竟無餘之說也。寶亮敘曰。群品根異則教成五別。猶物迷障重。未能安深。所以先開方便之說。資今圓常之旨。蒙昔教以習心。稍涉虛以入道。體常無常。二輪雙徹。鑒生死為不有之有。涅槃為不無之無。既安真而悟理。識苦空而斷迷。自非修行八道發理緣之知。則煩惑不遣。生死難除。故今教之興。開神明之妙體也。故開宗之始。借喻伊字。不縱不橫。異昔有餘無餘也。僧宗敘曰。今所以唯錄取解脫以標經者。有二義。一明理在萬惑之外。二者斥昔解脫之執。昔日小乘。患身智起動求滅此患。而憑解脫。是故用今之勝。以代昔也。智秀敘曰。如來化始鹿園。旨窮鷲岳。唯明道極灰盡。善必菩提。未辨含情抱氣。悉成無等。但說壽量長遠。復倍上數。未明正覺虛凝。湛焉不滅。今此經者。以至極妙有為指南。常住佛性為宗致。明闡提。則正因無改。辨法身。則圓果嶷然。所謂無餘之至教。究竟之極說也。

  判科段第八

  案。僧亮曰。經出未盡。現分可為四別。第一勸問。第二問。第三答問。第四法輪證也。案曇愛曰。大分有十別。第一序說。即序品也。第二正說。從純陀品。訖金剛身品也。第三流通說。從名字功德品。訖四倒品也。第四佛性說。從如來性品。訖月喻品也。第五嘆經功能。從菩薩品。訖現病品也。第六明依經修行。即五行也。第七出行體。有功德之義。以向佛果為行義。由功而德為功德義也。第八料簡。上所明佛性。即師子吼品也。第九猶是料簡佛性。廣辨樹王下以來。及今日所明之旨。舉彼善星斷根之事。即迦葉品也。第十明流通。命憍陳如。度十外道。從憍陳如品訖經也。案曇纖曰。大分此經為兩別。前略後廣。就略門中。分為五段。第一序品也。第二開宗。明常住因果。從陀品。訖哀嘆品。第三問。從長壽品訖問也。第四答。從贊迦葉。入大眾問品後也。第五付囑。從爾時大眾白佛訖品也。就廣門中。分為五段。第一廣果。即現病品也。第二廣因。即五行也。第三廣流通。即十功德品也。所以流離光遠來。正為明弘通故也。第四廣佛性即師子吼迦葉兩品也。第五廣付囑。從憍陳如品。訖經文也。案曇濟曰。大判凡有三段。第一勸分。第二問分。第三答分。從如是我聞。至迦葉發問。勸分也。從答問。訖憍陳如。答分也。案僧宗曰。經之始末。凡有五別。第一由序。即序品也。第二略開常宗。從純陀品。訖新舊醫也。第三廣明常住。從長壽品。訖迦葉品也。所明因果境行。粗已周矣。將欲付囑。第四先破外道。從憍陳如品。至阿難何在也。文旨既畢。應須付囑。是以。第五顧命受持之人。從阿難比丘今何在。訖經也。

  案。寶亮曰。此經大致有四別。有一從此訖老少二人譬。勸問也。第二從多羅聚落迦葉。以下。發問也。第三從佛贊迦葉以下。竟迦葉。答問也。第四從憍陳如訖經。付囑流通也所以第一通為勸問者。此經正以問答為宗。自雙樹以前所說半字。皆不了義。欲令眾生有疑應問也。

  案。道慧記曰。大判此經有十別。第一序說。即序品也。第二正說。從純陀。訖金剛身也。第三流通說。從名字功德。訖四倒也。第四佛性說。從如來性。訖月喻也。明所以得常者。以本有佛性故也。第五嘆經。即菩薩一品也。第六證成常住。明不食而現食。不病而現病。不滅而現滅。即現病品也。第七明所得。無病者由行故也。即五行十功德也。第八境界明義為成於行。即師子吼迦葉也。第九破外道說。即憍陳如品也。第十囑累說。從阿難何在。竟經文也。

  案。道慧又撰曰。此經有十別。第一序品也。第二開宗。即純陀品也。第三會通。即哀嘆品也。第四流通。從長壽品。訖現病品也。第五明因。即五行也。第六明果。即十功德也。第七明佛性。即師子吼品也。第八辨始終。即迦葉品也。第九破外道。即憍陳如品也。第十囑累。即顧問阿難也。案。法安曰。此經分為二別。初訖大眾問品。為前說也。末從現病品訖經。為後說也。就前說中有五段。第一經之由序。從序品。訖卅五問。第二正明經體。從答問始。訖名字功德也第三明流通人法。從四相品。訖四倒品也。第四明佛性。從佛性品。訖月喻品也。第五嘆經囑累。從菩薩品。訖大眾問品也。就後說中分為五分。第一由序。即現病品也。第二重明涅槃因果。即五行也。第三明流通功德。即十功德也。第四重明佛性。即師子吼迦葉也。第五重更囑累。憍陳如品竟經也。

  案。智秀曰。此經廣略有二別。第一略門。從序品。訖大眾問品也。第二廣門。從現病品。訖憍陳如品。就略門中有三段。第一由序。即序品也。第二正說。從純陀入大眾問品也。第三付囑。從大眾問品中。爾時大眾白佛。訖品也。就廣門中有兩段。第一廣前正說。從現病品。訖迦葉品也。第二廣前付囑。從憍陳如品。訖經也。

  案。法智曰。此經大判有兩別。第一經家序說。即序品也。第二正說。從純陀品。訖經也。所以無付囑者。傳譯未盡。就正說中。分為六段。第一純陀哀嘆兩品。為開宗。第二從長壽品。訖現病品。可為隨問說也。第三說五行。示聞經人修行之法也。第四說十功德。明行人所得之功德也。第五師子吼迦葉。明因果佛性也。第六憍陳如。化外道說也。

  案。曇准曰。此經不出三別。第一序。即序品也。第二正說。從純陀品。至阿難何在也。第三流通。從顧命阿難。訖經也。又撰曰。此經有八別。第一序。即序品也。第二開宗。即純陀哀嘆二品也。第三明緣因境及經功德。從長壽品。訖四倒品也。第四明正因佛性。從如來性品。訖現病品也。第五廣緣因行。從五行訖十功德也。第六廣正因性。從師子吼。訖迦葉品也。第七廣明果相。即憍陳如品也。故云因滅無常色。獲得常住解脫色也。第八付囑。從阿難何在。竟經也。

  明駿案。大分此經。可為三別。第一敘述。即序品也。第二略說。從純陀。訖大眾問品也。第三廣說。從現病品。訖經文也。就略說中有三段。第一開宗勸問。從純陀。訖老少二人譬。第二問答。從多羅聚落迦葉發問。入大眾問品也。第三略付囑。從大眾問品中。爾時大眾白佛。訖品也。就廣說中有三段。第一廣前開宗。即現病品也。夫食為生本。病為滅因。前純陀品。因食以明現生。此品因病以明示滅。第二廣前問答之旨。從五行。訖憍陳如品也。此經所明。常住因果。境之與行。今以五行十功德。廣行廣因也。師子吼迦葉。廣境也。憍陳如以廣常果。故云因滅無常色。獲得解脫常樂之色也。廣略所明因果境行。粗已周悉。將欲教洽未來。化傳永劫。若不摧彼異學。挫伏迷元。千載之下。終為流通之病。是以第三度諸外道以滅邪群。使弘通大士身心無礙。故曰廣前付囑從爾時諸外道以下。訖經文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一  大正藏 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二(序品第一卷上)

  釋如是我聞一時 釋拘夷城 釋力士生地 釋阿利羅跋提河 釋娑羅雙樹 釋波羅奢華 釋優缽羅華 釋拘物頭華 釋分陀利華 釋曼陀羅華 釋波利質多樹 釋憍奢耶衣 釋摩詞跋多衣 釋迦陵伽衣 釋八功德水 釋默然不受 釋五門觀

  序品第一

  案。舊經雲盡命品。僧亮曰。諸經所不論者。其旨有三。何者。一曰常住。二曰一體三寶。三曰眾生悉有佛性。然常住是經之正宗。餘二為常故說耳。今以壽命表常。略經之大體也。僧宗曰。序者由致也。將說正宗。若不序述由致。無以證信也。有二序。一曰現序。亦曰別序。二曰未來序。亦曰通序。如放光等瑞。為當時由致。名為現序。余經不同。故名別序。如是我聞五證。是阿難所請。名未來序。經皆有此。故名通序也。寶亮曰。此勸問門中有四段。第一當序名。第二純陀。略開常宗。第三哀嘆。舉勝修廣常。勸問。第四老少二人譬。催問也。智秀曰。有八事。第一稱如是。第二稱我聞。第三稱一時。第四記住處。第五列同聞。第六舉時節。第七述集眾瑞。第八敘表息化之相也。法安曰。序品有三段。初有六字。明阿難之言不虛也。次舉住處。示說法根本。後列時眾。明說法緣起也。就緣起中。有三別。第一從爾時世尊與大比丘。訖前後圍繞。列常隨佛眾也。第二二月十五日。訖後諸天眾。此列為聲光所召者也第三大身菩薩來集。彼佛所遣。非聲光所召者也。慧朗曰。此品有兩段。前名通序後明別序也。就別序中有六別。第一明六道眾生。遇三相故。生憂悲也。從以佛神力。訖當復問誰。第二列出家在家四眾。從時有無量。訖三恆沙也。第三列豪姓眷屬。從四恆沙。訖七恆沙也。第四亂列天龍鬼神。從八恆沙。訖河神設供也。第五變林顯涅槃相。仍明四天乃至梵王眷屬也。第六列無邊身眷屬也。明駿案。此品大開為兩分。前通序。後別序。就通序中。自有五事。一如是。二我聞。三一時。四住處。五同聞人也。別序中有五事。一從二月十五日。訖當復問誰。述三種相。總敘見聞之者憂悲之至也。二從時有無量諸大弟子。訖河海諸神設供。別敘四眾及諸趣來集。三述二種相。四列諸天及他方菩薩來集。從四天王。訖除一闡提。五述二種相。從爾時三千大千世界。訖品也。前後凡三述異相。合有七種。初則聲光動地。中則變林重閣。後則改穢收光也。再敘時眾。亦有七科。謂聖人及六道。

  如是。

  案。僧宗曰。如者不異之辭。明阿難所傳與佛說不異也。是者明即是佛說也。有兩物相似。亦曰如。故以是字。簡相似也。寶亮曰。如斯文理。並是佛說也。智秀曰。阿難所傳。與佛說不異曰如。言當於理曰是也。法智曰。阿難自明之辭也。金口所說。旨深意遠。非所仰測。而章句始末。正自如是也。慧朗曰。舊釋雲直指之辭也。謂如是之經。我從佛聞。非自造也。

  我聞。

  案。僧宗曰。夫親聞則淳。傳聞則澹。為成上句。明非謬也。智秀曰。咨承有所。無自信之過也。

  一時。

  案。僧宗曰。佛加威神。又得佛覺三昧。能一受領受。無所遺失也。為成我聞句也。

  佛在拘夷城。

  案。亦曰拘屍那竭國。亦曰拘屍那城。法瑤曰。仙人名也。將顯長仙久壽也。兼遣著常之病。丈六尚然。況凡夫耶。僧宗曰。據方所。以證非謬也。

  力士生地。

  案。法瑤曰。將顯法身自在。有大我之力也。兼遣封我之患。

  阿利羅[跳-兆+(乏-之+(犮-、))]提河邊。

  案。僧亮曰。雲與熙連河。相去百里也。法瑤曰。出閻浮金之處也。水之凈者。莫過此河。將顯法身真實凈也。兼遣保凈之心也。僧宗曰。此言金沙。河流奔浚。以譬生死。金沙不動。以譬佛性。寄顯生死之中有佛性也。在邊者。寄明涅槃在彼岸也。又釋應身無常。喻彼水流。法身常住。若彼金沙也。寶亮曰。亦稱金泉河也。眾水之最。世人所保。今破所愛。雖曰最凈。猶是煩惱所得。當修無漏。以求常凈也。

  娑羅雙樹間。

  案。僧亮曰。方有二樹。合則八也。高五丈許。上合下離。其花甚白。其實如瓶。香味具足。今以二樹鮮榮。二樹枯悴。明法不偏也。昔道場偏說。所以一樹。今日教圓寄之雙也。法瑤曰。謂堅固林也。風霜不能改。四時莫能遷。以況法身金剛之質。老死不能變。念念不能易。常樂之相也。兼遣存常樂之意也。僧宗曰。所以名堅固者。為四天所護也。表佛所說法。四部所護。永不墜喪也。在林之間水之邊者。處林則息亂。近水則清凈。表明如來寂靜。而無累也。寶亮曰。亦破著也。物情以往古諸佛。皆於此處涅槃。四天所守。謂為保固。今破雲。此非堅法。若能不為四魔所壞。乃至堅也。

  爾時世尊與大比丘八十億百千人俱前後圍繞。

  案。僧宗曰。此列同聞人也。凡四過列。第一與佛具至雙林。不待光召。第二蒙三瑞方來。第三雖蒙三瑞。未能自遣。故變林催至。第四不待光召。諸佛知時。遣來同事。此即第一先列在佛邊者也。比丘天竺語也。此以三義往釋。謂乞士破惡怖魔也。寶亮曰。此列十四日暮從佛來此者也。彼國出家者之名也。此間無此名。但以三義美之。如怖魔等也。前後圍繞者。迴旋致敬也。智秀曰。此故是聲光所召者耳。為欲依准余經序故。略標大數。別稱在前也。然同聞有三種。一處同。二時同。三所聞法同。阿難於時。既在娑羅林外。是則時不同也。道慧記曰。大者皆是得道人也。

  二月十五日臨涅槃時。

  案。僧亮曰。下文有釋。彼土唯立三時。謂春夏冬也。二月是春和之中節。異耶。冬夏寒暑。偏也明也。昔說苦空。如彼之偏。今既二理雙顯。故取表於中和也。僧宗曰。此是榮枯交代之節。將明如來二種法身。舍跡歸本者也。智秀曰。臨涅槃時者。指說經之時也。

  以佛神力出大音聲。

  案。僧亮曰。應感之事。本自佛境。不以聲告。物莫知也。僧宗曰。菩薩二乘。亦有神力。不得稱大。今言大者。佛之神力也。道慧記曰。此中有三瑞。又雲。通哀嘆以來。凡七瑞也。此聲不從口出。故云神力。

  其聲遍滿乃至有頂。

  案。僧宗曰。謂色究竟天也。無色界中。彼無諸根。故不及也。寶亮曰。隨有緣悉聞此。蓋舉其一隅耳。道慧記曰。推此聲所極。正應二十恆沙國土也。下實諦中雲。今聲至二十恆河沙。以此而例。光明動地。亦應然也。

  隨其類音普告眾生。

  案。僧宗曰。六道不同楚夏之別。皆如聞而解也。

  今日如來應供正遍知(至)大覺世尊將欲涅槃。

  案。僧亮曰。因偽顯真。寄滅表存也。僧宗曰。所以先舉三德者。使懷德而慕善也。既內懷悲愍。故外能蔭護。以此二心。等行於物。已為匪易。復能極如一子。彌見其難也。歸依者。若慈母之赴嬰兒也。舍者以遮風霜為用。譬大悲之力。有大方便。能令眾生煩惱不起也。大覺世尊者。復舉兩號。以速其心也。寶亮曰。將欲涅槃者。非經題所稱也。言無餘涅槃耳。自鹿苑迄此。眾生聞一教。增一疑。唯今第五時說疑心頓息。所以略舉十號。使知佛恩之重也。道慧記曰憐愍不必?護。不必平等。今以歸依釋憐愍。以為舍釋?護。以羅睺羅釋平等也。慧朗曰。聲中有五句。第一總稱慈悲。謂憐愍?護也。第二稱慈用。謂如羅睺羅也。第三稱悲用。謂作歸依也。第四偏舍化。謂今欲涅槃也。第五催令來問。謂為最後問也。

  一切眾生若有所疑今悉可問為最後問。

  案。僧亮曰。眾生厭苦。苦從惑起。滅苦要先斷惑。惑有輕重。重名為見。輕者曰疑。疑尚須斷。況復見耶。斷疑唯佛可不問乎。僧宗曰。自此之前。唯說無常。今明常理。教與昔反。事則應疑。雖復言不指的。而意在於此也。寶亮曰。此是如來。最後宗極之教。故勸令問。

  爾時世尊於晨朝時。

  案。僧亮曰。上記日月。今記時也。

  從其面門放種種光(至)乃至十方亦復如是。

  案。僧亮曰。聲至有頂。語其上聞。光遍十方。語其四遠。二文互出。事表未殊也。法瑤曰。口出其光。以表最極妙說之相也。僧宗曰。此第二相也。上以音聲生解。此從光明得悟也。門以通為義。故以口為面門也。寶亮曰。種種色光者。昔經亦有此瑞。但出經者。表佛威光。故以種種為名也。智秀曰。向雖聞聲。未測所之。是以放光示令知也。

  其中所有六趣眾生(至)身體戰慄涕泣哽咽。

  案。僧亮曰。向告令知。今除罪障也。僧宗曰。罪語於果。垢惱語因也。寶亮曰。此言滅者。據伏除也。謂睹光者。心緣勝境。三毒不得並起。但生凈心。故云罪滅。

  爾時大地諸山大海皆悉震動。

  案。僧亮曰。垢障已除。戀慕情至。哀迷亂心。無由速集。故以神力動地。抑其哀情也。法瑤曰。無情尚動。況有心乎。以感時人。速令雲集也。僧宗曰。第三相也。如來至德如地。以安群生。舍化歸真。示之令悟也。智秀曰。見地動已。興三種意。一者相勸且各裁抑。二者今當速往速往。三者設後有疑。無所咨問也。慧朗曰。此下有兩階。此即第一敘地動相也。

  時諸眾生共相謂言(至)若減一劫互相執手。

  案。僧宗曰。既睹三瑞。寧得不悲。更相曉喻。設敦請之計也。寶亮曰。舊解雲。眾生若壽命一劫。則請之一劫壽。若半劫。則請半劫也。自意不然。蓋隨俗也。於時人情。願佛住世。豈容指願一切半劫。就少為言。恐多難冀耳。慧朗曰。此下第二階有兩意。第一先相曉勸也。

  復作是言世間虛空(至)如來不久必入涅槃。

  案。僧宗曰。如來道被大千。德蔭三界。今入涅槃。世間空也。福盡者。福以感聖。聖既不應。所以知盡也。不善增長者。福既盡矣。惡所以增。

  又作是言世間虛空(至)設有疑惑當復問誰。

  案。慧朗曰。無救護者。此下舉前聲告之旨也。救者。舉前憐愍大慈句也。護者。舉前?護大悲句也。貧窮者。舉前等視如羅睺羅。大慈之用也。謂羅睺羅已得法財。我今未得。而佛舍我。方是貧窮也。無所宗仰者。舉前為作歸依也。孤露者。舉前為世間舍。大悲之用也。一旦遠離者。舉前大覺世尊。將欲涅槃也。設有疑惑者。舉前今悉可問也。是以宜自抑遣速往速往之也。

  時有無量諸大弟子(至)生如是等種種苦惱。

  案。僧亮曰。上三瑞相集眾因緣。此下說集時次第。大弟子者。先在佛左右。故不言其來也。道慧記曰。即是前所言八十億百千者也。既非聲光所召。而複列者。欲敘其遇光悲惱也。慧朗曰。此舉三業苦惱。謂身戰掉。心濁發聲也。

  爾時復有八十百千諸比丘等。

  案。僧亮曰。此下敘遠來者也。來不必前後。文不可累書。分作三次耳。一眾多在後。二眾多供勝。三但以供勝也。僧宗曰。此經所列時眾。與諸經不必同也。以聲聞德狹。不能廣化。多以側侍左右。所以先列也。寶亮曰。此列十五日旦承光至者也。比丘者。列其位。羅漢者。嘆其德也。道慧記曰。列眾凡有五別。第一八十億百千。謂內眷屬也。第二時有無量諸大弟子。謂外眷屬也。第三優婆塞以下。隨以供勝眾多為後也。第四從金翅鳥王訖山王。但以眾多為後。第五從阿僧祇海神訖無邊身。但以供養為後也。又撰曰。不必皆先後。但義為次第也。然若列先後有。不出四種。一者以位為次。二者以數為次。三者以供為次。四者不以位數供。但以是時來者。即是中列也。智秀曰。此下至其林變白。皆是聲光動地所召也。然列條序不同。多則至五。少則唯二。言五者。一列數。二置位。三嘆德。四列名。五敘來相也。言二者。一列數二列名而已。又列其秩序。差品有三。第一從此。訖得自在力能化作佛。列出家二眾。以道小近佛。故先列也。明駿案。此中列六事。一列數。二稱位。三嘆權德。四敘憂悲。五嘆實德。六敘來事。

  皆阿羅漢。

  案。僧亮曰。此言不生。生是苦本。惑是生因。羅漢斷三界之惑。苦果不生。故名不生也。僧宗曰。此名含三義。一謂殺賊。蓋斷煩惱也。二謂不生。蓋不受三界生也。三謂應供。以備三德。可為福田也。

  心得自在。

  案。僧亮曰。心為苦樂之本。眾生厭苦。不離苦因。為煩惱所惑。不得自在。今無苦因。所以自在也。

  所作已辨。

  案。僧亮曰。苦因既盡。所期已畢也。僧宗曰。謂得盡智無生智究竟也。此義含智。即釋應供也。寶亮曰。此兩句。共釋不生義也。所以得不生者。由斷三界使盡。治道力辨故也。

  離諸煩惱。

  案。僧亮曰。釋上已辨義也。僧宗曰。釋所以不生也。道慧記曰。釋心所以得自在。所作所以已辨也。

  調伏諸根。

  案。僧亮曰。釋心得自在也。僧宗曰。惑在由於諸根。諸根既調。所以惑盡也。寶亮曰。此兩句釋殺賊也。諸煩惱賊。所以而盡。由攝六情。制三業故也。

  如大龍王。

  案。僧宗曰。為三明六通作譬也。龍有二德。一則興雲降雨。二則隱顯自在也。寶亮曰。此下訖逮得已利。辨應供也。道慧記曰。龍王即是人中象王。如大品經雲。如調象王也。為善調作譬釋煩惱。所以而離由乎善調諸根故也。

  有大威德。

  案。道慧記曰。此下嘆其外德。明在在處處。眾所宗伏也。

  成就空慧。

  案。僧亮曰。釋斷煩惱也。若不得空慧。則不斷也。

  逮得已利。

  案。僧亮曰。結斷不起。可保之為利也。道慧記曰。釋所以有大威德也。空慧明其智滿。已利明其結盡也。

  如栴檀林栴檀圍繞如師子王師子圍繞。

  案。僧亮曰。師子王者。空慧既成。戒定皆是無漏空慧。如王余德如子也。道慧記曰。此不取王為譬。乃總嘆諸功德。更相圍繞也。

  成就如是無量功德一切皆是佛之真子。

  案。僧宗曰。自法華已來。皆得稱為菩薩。若未爾之前。不得稱也。寶亮曰。真偽之名。就教有三重。第一判聖為真。以凡為偽。第二以二乘為偽義。菩薩為真。第三謂信常者為真。信未立者為偽。今就第三重判也。明此諸人盡雙解六行也。

  各於晨朝日初出時(雲)涕泣盈目生大苦惱。

  案。僧亮曰。波羅奢華。葉青。其華白。而一日三變。日未出時則白。日始出則赤。日晚則黃也。道慧記曰。其華質青而脈赤也。

  為欲利益安樂眾生。

  案。僧宗曰。下五句別嘆。此一句總嘆也。寶亮曰。此下皆探取實德。以為嘆也。此第一明以利益故來。謂是眾人得道之緣。若使千人為緣。少一人則不得也。

  成就大乘第一空行。

  案。僧亮曰。諸羅漢知佛是常。今欲請佛發明常教也。此經第一義空者。常樂我凈。無二十五有。故名空也。僧宗曰。般若是萬行之主。欲令眾生得無相之解也。

  顯發如來方便密教。

  案。僧亮曰。昔說無常。?今常旨。謂之密教也。僧宗曰。顯三乘為方便。一乘是實行。丈六是有為。法身是無為者也。

  為不斷絕種種說法。

  案。僧宗曰。從初鹿苑。迄至今日。隨能生解。皆為人說。

  為諸眾生調伏因緣故(至)合掌恭敬卻坐一面。

  案。僧宗曰。謂聞無常解無常。聞常住亦即解也。既自通達。復為他說。寶亮曰。謂除眾生四倒之緣也。尋此而言。故知法華諸教無得道者。

  爾時復有拘陀羅女(至)合掌恭敬卻坐一面。

  案。僧宗曰。尼者此言女也。所列科例與上同也。明駿案。此列有九事。一稱族。二稱位。三列名。四舉數。五嘆權德。六敘憂悲。七嘆實德。八敘來事。九蕳尊勝。故曰位階十地。

  比丘尼眾中復有諸比丘尼(至)得自在力能化作佛。

  案。僧宗曰。出家二眾。權實難知。今蕳尼眾有菩薩者。推比丘眾中。亦應爾也。寶亮曰。向所列實解六行。成真子之義。此偏指尼眾。亦有本是八住以上菩薩也。慧朗曰。此中嘆權德。初雲諸漏已量。謂總句也。明駿案。前嘆比丘中。結末雲。逮得己利。此中嘆初有諸漏已盡。兩彼互??。蓋出經者差脫耳。旨則存焉。

  爾時復有一恆河沙(至)菩薩摩訶薩而為上首。

  案。僧宗曰。上列聲聞二眾。今列菩薩也。而不言設供者。應是出家人也。寶亮曰。此偏指前比丘眾中。有權為聲聞者。智秀曰。向聲聞二眾之中。皆曰真子。已知並是菩薩也。今復別列者。皆就跡為言也。前有聲聞之跡。有以親待之義。故在前列也。菩薩行廣。跡有疏義。故次後列也。彭城慧令曰。此是離居家者。非比丘也。明駿案。此中列有七事。一舉數。二略嘆德位及方便。三列名。四嘆三世行。五敘憂悲。六嘆實德。七敘來事也。菩薩羅漢。更無別位。不出在家出家四眾數也。所以此一恆河。在兩楹之間。但稱菩薩者。辨異彼此故也。法華之日。已無聲聞。況在此席。豈更別有菩薩耶。而尼眾簡出階十住者。蓋標其勝出者耳。故云人中之龍也。

  其心皆悉敬重大乘(至)諸未度者當令得度。

  案。僧亮曰。菩薩以濟物為懷。大乘既是良藥。故先明也。隨一切者。以法濟物。要須曲與物同。仁德廣被也。隨從有四。一形類。二語言。三根性。四事業也。作是誓者。既入五道。同彼苦樂。苦則心退。樂則生著。自非弘誓。無由兩舍也。僧宗曰。此嘆現在德也。寶亮曰。菩薩此言道心人也。嘆德不過自行之與外化。此中據三世為嘆。於一世中。皆具二義也。

  已於過去無數劫中(至)紹三寶種使不斷絕。

  案。僧亮曰。能備上德。非積行不就也。解未解者。向說誓時。今說行時也。僧宗曰。向明現在行。今明過去行。

  於未來世當轉法輪以大莊嚴而自莊嚴。

  案。僧宗曰。次嘆未來德也。

  成就如是無量功德(至)合掌恭敬卻坐一面。

  案。僧宗曰。旨與前同也。

  爾時復有二恆河沙(至)平等無二如視一子。

  案。僧宗曰。此在家菩薩也。優婆塞者。此言清信士。論文有釋。謂為善宿。皆以義翻彼名耳。此下列眾有四階。第一從此。訖十恆河沙。以眾漸多而供稍勝。為次第也。第二從廿恆沙。訖九十恆沙。供不必勝。但以眾漸多。為次第也。第三從千恆沙。以多少不定亂來。為次第也。第四變林以下。眾不必多。但以供勝。為次第也。明駿案。此中列十五事。一舉數。二稱位。三以戒為行本。故先嘆戒也。四列名。五次嘆定。謂深觀對治門也。六嘆慧。謂亦欲樂聞無上大乘等也。七舉四弘。以嘆外化。八舉莊嚴凈戒結嘆也。九敘遇光憂悲。十敘設供。十一敘因辨供時。又發弘誓。十二敘念佛受供已必入涅槃。十三敘來佛所事。十四敘佛默然不受。十五敘不果願故憂悲也。

  亦於晨朝日初出時(至)憍奢耶衣芻摩繒彩。

  案。僧亮曰。天木香者。名時物重物也。出家法施。在家財施。施具九事。財施有三。謂時物。重物。如法物也。心亦有三。謂先心歡喜。施時心凈。施已無悔也。地亦有三。謂不動。無相。無量定也。今但說六種佛地。不須說也。以佛力故者。謂以佛力。成其重物。悅施者之心也。乃至蓋覆大千。皆類此也。優缽羅華色青。拘物頭色赤。波頭摩色不正。雲似昌蒱花。分陀利色白。生水中也。曼陀羅是天華也。中國亦有。其色不定。如赤而黃。如青而紫。如綠而絳。種種色變。波利質多在天上。則種種色。天竺亦有。而華葉色並青綠。憍奢耶者。雲蠶繭所作。東天竺有國名烏陀。粳米欲熟變為蟲。蟲即食米。人取蒸以成綿也。如此絲綿者。名摩呵跋多。此言大衣。甚貴也。芻摩者布衣也。迦陵伽者國名。亦出細迭也。

  是諸香木載以寶車(至)哀受我等最後供養。

  案。僧亮曰。各作是念。若有所乏者。此下說三種心也。道慧記曰。八功德水者。謂輕.冷.軟.美.清凈.不臭.飲時調適。飲已無患也。

  世尊知時默然不受(至)卻在一面默然而坐。

  案。僧亮曰。知受持未至也。若受前人者。後人則不得獻也。昔默則受。今默則不受者。昔日體康。觸味斯可。若言受則近貪。故不言也。今稱病力弱。所須自知。是以言之則受。不言則不須也。法瑤曰。初生王宮。唱雲應供。是則有施便受。何假髮言。今顯法身常樂不食。默然無言。理知不受也。寶亮曰。知時有三種一者佛不受二檀越請。二者由昔願故受。三者知純陀作施主者。為益處曠也。慧朗曰。知時有三種。一知受時未至。二知時眾無宿願。三知即時若受余施。不能廣利也。

  爾時復有三恆河沙(至)百千眾生故現女身。

  案。法瑤曰。大眾聞見涅槃之相。理應一時雲集。不容前後。設復先後。亦不必如經所列也。慧朗曰。列數列名。嘆德之事。准前可知也。

  呵責家法。

  案。僧亮曰。戀著之處名家。即女人之身是。

  自觀己身如四毒蛇(至)是身可惡猶如死狗。

  案。僧亮曰。此苦觀也。

  是身不凈九孔常流。

  案。僧亮曰。不凈觀也。

  是身如城血肉筋骨(至)愚痴羅剎止住其中。

  案。僧亮曰。空觀也。色陰譬城。四陰譬人。諸見無過譬王。煩惱有過譬民也。

  是身不堅猶如蘆葦伊蘭水沫芭蕉之樹。

  案。僧亮曰。無我觀也。

  是身無常念念不住(至)誰有智者當樂此身。

  案。僧亮曰。無常觀也。

  寧以牛跡盛大海水(至)是故當舍如棄涕唾。

  案。慧朗曰。結上諸觀也。

  以是因緣諸優婆夷(至)心懷惆悵卻住一面。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二  大正藏 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三(序品第一卷之第二)

  出諸離車在虛空坐去地七多羅樹 又出諸大長者亦去地七多羅樹 出諸鬼神及禽獸異名 敘變林及重閣講堂事 釋魔王說咒事 出無邊身來事

  序品之第二

  爾時復有四恆河沙(至)及閻浮提諸王眷屬。

  案。慧朗曰。此下第三列諸豪族也。

  為求法故善修戒行(至)於虛空中默然而住。

  案。僧亮曰。去地七多羅樹者。彼以豪族自憍。不願雜坐。故置之空也。

  爾時復有五恆河沙(至)繞佛一匝卻住一面。

  案。僧亮曰。陀那婆王者。阿修羅例也。此言隨也。

  爾時閻浮提中比丘比丘尼(至)其林變白猶如白鵠。

  案。僧亮曰。貪生愛壽者。以佛滅為苦。今明滅非作法。乃息偽反真也。五色之中。白是真實自然之色。不可染成。借事表理也。僧宗曰。向三種瑞。人中悉集。今現此相。以摧諸天速集也。

  於虛空中自然而有(至)皆悉悲感愁憂不樂。

  案。僧亮曰。今說涅槃。無一切有。故名為空。希有常樂萬德。如虛空中有堂閣也。

  爾時四天王釋提桓因(至)來至佛所稽首佛足。

  案。僧宗曰。魔多是聖人。如今是實。佛以大慈能轉其惡也。

  而白佛言我等今者(至)除滅怖畏說如是咒。

  明駿曰。案維摩經雲。十方世界。作魔王者。多是住不思議解脫菩薩。信之於此矣。

  侘枳吒吒羅侘枳盧呵隸(至)阿羅遮羅多羅莎訶

  案。僧宗曰。若能窮達其旨。經之與咒。竟何所在。但物心難以理從。易以威逼。咒方別是止耶之術。魔無法以助化。說咒以弘道也。慧朗曰。此有三階。前明魔以神力。施地獄之樂。辦供而來。此第二說咒。以請印可之。

  是咒能令諸失心者(至)心懷愁惱卻住一面。

  案。僧宗曰。嘆咒功能。復明己自為護。以勸受持也。慧朗曰。此第三請佛受供印咒。佛不受供。而印其咒也。

  爾時大自在天王與其眷屬(至)天人師佛世尊。

  案。僧亮曰。此菩薩所以現者。美大之辭也。此中明身大。彼土莊嚴。眾生清凈。世樂之極。遠來獻供。更求勝法者。證有為非樂也。慧朗曰。此下有兩段。初辨無邊。次明佛神力也。辨無邊身中。有八章。此即第一略敘彼土佛事也。

  爾時彼佛即告第一大弟子(至)並可禮敬請決所疑。

  案。慧朗曰。此第二彼佛命使來。

  爾時無邊身菩薩摩訶薩(至)所有威德悉滅無餘。

  案。慧朗曰。此第三敘時眾驚怪也。

  是時文殊師利法王子(至)如來不久當般涅槃。

  案。慧朗曰。此第四敘文殊安慰大眾也。

  是時大眾一切悉見(至)如是流布大乘經典。

  案。慧朗曰。此第五敘菩薩神力。

  爾時無邊身菩薩(至)如來不久當般涅槃。

  案。慧朗曰。此第六明菩薩以神力。令身中眾生。得法悟也。

  爾時無邊身菩薩(至)余無能見是菩薩身其量邊際。

  案。慧朗曰。第七明以神力辦供。

  爾時無邊身菩薩及其眷屬(至)如是三請悉亦不受。

  案。慧朗曰。第八明以供上佛。佛不受。

  爾時無邊身菩薩及其眷屬(至)卻住一面皆亦如是。

  案。慧朗曰。舉十方同到者總結。

  爾時娑羅雙樹吉祥福地(至)見諸佛土亦復如是。

  案。慧朗曰。此辨佛神力有兩章。此即第一光明變穢為凈也。

  爾時如來面門所出(至)身諸毛孔流血灑地。

  案。法瑤曰。化緣周畢。表涅槃之相也。有三種。一眾生心凈。二國土凈。三收光入口。收光入口。則止教之相。眾生心凈。則表化周。國土凈者。則明行畢也。慧朗曰。此第二階。示涅槃之相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三  大正藏 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四(純陀品第二卷上)

  釋福田義 釋純陀名

  純陀品第二

  案。僧宗曰。經之五別。此下兩品。是第二開宗。明常住因果也。通分為三段。第一因施以明常。亦曰因請受供以明常也。從品初。訖釋梵諸天等。悉來供養我也。第二因請以明常。從一切諸世間悉生大苦惱。訖琉璃珠譬也。第三因會通以明常。即新舊醫譬也。曇讖曰。此一品有四段。第一因施以明常。第二因大眾喜慶以明常。第三因文殊與純陀論義以明常。第四因催供以明常也。曇愛曰。此品分為八段。第一純陀請受供。佛許受也。第二純陀設五難。佛即答也。第三大眾慶純陀。仍請純陀。令請佛住也。第五純陀自慶。申大眾意。以請佛也。第六佛印可純陀所慶。止純陀所請也。純陀領佛答旨。重申所以請也。第七文殊與純陀。廣興譏論。第八放光催供也。道慧記曰。此品四段。第一因受供以明常。第二因請住以明常。第三因二大士共論以明常。第四因止請以明常也。法智曰。此下訖哀嘆品。開宗有兩別。前略後廣也。此品有三段。始因二請。再明常住。是如來開宗說也。第二從誠如聖教。訖論義竟。是純陀信解說也。前雖因二請。再有所聞。而理未在我。取信為難。故須始信之入。宣明乃解。故文殊雲。試汝菩薩事也。第三從放光訖品。是如來結會說也。慧朗述僧宗曰。謂此二品開宗。明常住因果者。凡有四處。何者。第一純陀之施為因。佛即開宗。明常果也。第二純陀與文殊抑揚。引千力士王等。顯常果。引貧女丈夫二譬。明常因也。第三佛說伊字涅槃為果。說勝三修。訖琉璃珠譬為因也。第四新舊醫。會通今昔因果之教。以顯常也。

  爾時會中有優婆塞。

  案。僧亮曰。純陀因先願力。如來受供。而其意有六。此第一表不棄始學。而重舊行也。法瑤曰。應跡斯下影向。大聖扣發至高之理也。僧宗曰。所以受純陀供者。略有五意。此是第一以純陀形處貧陋。將明如來不遺貧賤。而接富貴也。二者純陀奉施之意。普兼一切。三者已有妙解。可與論常。四者於眾有緣。五者於迦葉佛時。有願雲。釋迦如來涅槃之日。我當最後奉設供養也。從此訖釋梵諸天等。悉來供養我。第一因施以明常也。有五章。第一純陀請佛受供。第二佛受其供。寄報等以顯常。即設五難。佛即答也。第三大眾歡喜。第四說偈請純陀。令請佛。第五純陀自慶也。曇讖曰。此下訖答五難竟。四段中。第一因施以明常。有四章。第一從始訖如羅睺羅。請佛受供也。第二從爾時世尊。訖令汝具足檀波羅蜜。佛受供也。第三純陀設五難。第四佛答也。曇愛曰。此下訖令汝具足檀波羅蜜八段之中第一也。有兩章。第一純陀請。第二佛受也。慧朗述僧宗曰。此下入純陀自慶偈中。訖釋梵諸天等。皆來供養我。三段之中第一也。有六章。第一請受供。第二佛受供。第三純陀難不應等。第四佛答。第四大眾請純陀。令請佛。第六純陀自慶也。法安曰。此下兩品開宗。各有兩段者。第一從初訖答五難竟。因請受供以開宗。第二從大眾歡喜訖品。因請住以開宗也。就前請受供中。有四章。第一純陀請受供。第二佛受純陀供。第三純陀設五難。第四佛答五難也。就後請住中。有三章。第一大眾請也。從大眾歡喜。訖純陀受上妙樂。第二純陀請。從純陀領旨。訖試汝諸菩薩事也。第三純陀要大眾相與共請。從放光催供。訖品也。明駿案。此品有四別。皆是請門。第一因純陀請受供以開宗。第二因大眾請住以開宗。雙辨本跡之異也。第三因純陀請。仍生傍論。還正常宗。雙辨受供之與悅可也。何者。上純陀請受供。佛即許受。如似實受。此跡宜拂。又上五難往複。聖心悅可。及文殊致論。跡居負地。復宜遣拂也。第四從放光催供訖品。還復雙明本跡以廣上旨。向雖雲普為大會。受汝所供。而開宗之始。唯雲當施純陀常命色力。今此一章。以定斯旨。故云若諸人天。於此最後供養我者。悉皆當得不動果報。我是眾生良福田故也。

  是拘屍城。

  案。僧亮曰。此第二意。不舍近從遠也。慧朗曰。出其鄉邦也。

  工巧之子。

  案。僧亮曰。此第三意。不遺卑而就勝也慧朗曰。言其事業。

  名曰純陀與其同類十五人俱。

  案。僧亮曰。此第四意。不棄少而從多也。慧朗曰。稱其名顯其德也。

  為令世間得善果故。

  案。僧亮曰。此第五意。顯其內有大士之德。出於眾也。法瑤曰。敘其人地雖卑。而志德甚大。苟有其道。不在貴賤。使斯下之徒。皆不自輕也。智秀曰。所以不將供來者。為興催供之旨。

  捨身威儀從坐而起。

  案。僧亮曰。此第六意。不薄粗而貪妙也。何者。佛先敕純陀辦供。其以供粗。不敢奉佛。但就坐而已。既見不受餘人所供。方起有獻也。法瑤曰。捨身威儀者。廢工巧之事業。更起崇法之恭貌也。僧宗曰。既有祈請之節。宜舍常緩之威儀。

  偏袒右臂右膝著地(至)為度無量諸眾生故。

  案。寶亮曰。此言有跡有實也。跡者。若佛受我所供。餘人亦當蒙受也。實者。若所供得設。便成檀度。檀度既成。則能助佛揚化也。道慧記曰。大士本不自為。此乃道兼天下之辭也。

  世尊我等從今無主無親無救無護無歸無趣。

  案。僧亮曰。主救於國。親護於家。佛則一切救護也。無救無護。所以無歸無趣。僧宗曰。拔其在苦曰救。安其在善曰護。無歸趣者。憑心無所也。寶亮曰。去遠蔭護。如無主也。離近咨承。如無親也。聖若在世。惡則不起。如救也。善得曰滋。如護也。乖所憑故。故無歸趣也。

  貧窮飢困欲從如來(至)我等微供然後涅槃。

  案。道生曰。饑渴之苦。譬之生死。苟能無之。義曰為食。今施者。所求取類云爾。僧亮曰。若檀度必成。是則長養將來法身也。法瑤曰。常住之實在方。將得之由佛。故云從如來求也。僧宗曰。標心佛果常住法食。且覆相說之。未灼然也。

  世尊譬如剎利若婆羅門毗舍首陀。

  案。僧亮曰。身為四大所成。取譬於四姓也。僧宗曰。四姓之中。趣取一人為譬也。

  以貧窮故。

  案。僧亮曰。譬無出世善也。

  遠至他國。

  案。道生曰。去已所封。入佛化也。僧亮曰。從此三界。之彼佛境。譬造他國也。僧宗曰。涅槃於生死為他。行人標心仰求。故言遠至。此乃因中說果。必至者也。智秀曰。生善之境。是出惑之域。故言他也。法智曰。正道於耶道。為他也。

  役力農作。

  案。道生曰。為善乖於恆性。自策所以成勤。如農不失時。收果萬倍也。僧亮曰。檀是始行。須自策乃成也。道慧記曰。始習之善。與本惡性乖。譬之庸役也。勤策則收果萬倍。譬之農作。

  得好調牛。

  案。僧亮曰。此下譬已成檀之緣具也。內則異有正見。外則身口無障。唯佛受供。法身得生也。僧宗曰。譬伏身口七支惡也。

  良田平正。

  案。僧宗曰。以智慧譬田也。以牛耕田。田以平正為良也。今以身口之善。資成心業。所以得正智慧也。寶亮曰。田有能生之力。若不以牛耕。則能生之力不遂。譬身口之業。能遂意地之用。

  無諸沙鹵惡草荒穢。

  案。僧亮曰。譬伏九十八使。

  唯悕天雨。

  案。僧宗曰。如來納受所施。則法身得生。如雨之潤也。智秀曰。施心為種子也。應有下種之譬。蓋文略耳。

  言調牛者譬身口七(至)拯及無量苦惱眾生。

  案。僧亮曰。若我行立。則眾生蒙度也。僧宗曰。若我所設。必蒙受者。大眾之施。亦皆然也。明駿曰。若我供蒙受。亦當為我住世。世若有佛。則眾生蒙濟也。

  我今所供雖復微少冀得充足如來大眾。

  案。慧朗曰。所說既少。冀憑威神普充大眾。

  我今無主無親無歸願垂矜愍如羅睺羅。

  案。曇濟曰。國以主為覆護。家以親為歸依。世無聖人。誰為救拔耶。智秀曰。舉譬本以結請也。

  爾時世尊一切種智無上調御。

  案。僧亮曰。向來所請。非唯供妙。人亦豪賢。而不蒙受。今許純陀。旨必有在。故集法者。以此二句。仰稱至德也。

  告純陀曰善哉善哉(至)雨汝身田令生法身。

  案。道生曰。雖行善有慧。若未解常住。法牙未生也。僧亮曰。檀是萬行之始。法身之牙也。敬遺記。僧宗曰。此下訖答五難竟。五章之中。第二章也。雨汝身田者。余經多以說法為雨。此中正明受施。則檀苗增長。如彼雨也。法蓮記。僧宗曰。身者舉上身口也。田者舉上智慧。即意業也。寶亮曰。除斷貧窮者。明今日所計。其旨有兩。一許受供。二許說法。是則除斷二種貧窮也。慧朗述僧宗曰。此中有三階。此即第一佛酬其所請。許受其供也。若佛許受。則檀牙已生。未必受已檀牙方生也。慧朗曰。漉取因請受供。以明常中。略有十??。第一佛為外緣生二種善。一者功德。二者智慧。智慧即是所生常解也。功德即是所生相似檀波羅蜜也。能生內因。亦有二種。一者功德種子。即是施心。二者智慧種子。即是推求因果之心也。第二辨能生所生同是一性。謂施心及檀波羅蜜。推求因果之心及常解也。而有新舊之異。何者。智慧推求為舊也。從佛得常解為新也。又施心種子為舊也。從佛得檀波羅蜜為新也。第三廣辨二種種子。法判心不出三種。謂善不善無記。此三種心。皆有二義。一謂泛爾。二謂推求。就善推求。即是智慧種子也。泛爾即是功德種子也。第四應廣辨功德智慧義。第五論純陀與佛。互為施主受者也。純陀以有漏心。運有漏財。施無漏人。是則施者有漏。受者無漏也。佛以無漏心。運無漏法。施有漏人。是則施者無漏。受者有漏也。第六簡純陀與佛。雖復互為施者。而不得互為福田。田有能生之功。滋長之用。佛既功德圓滿。豈假田益。第七明佛是決定受者。純陀是決定施者。既兩是決定。佛許受便生檀度。無待運財。到受者所。如人財在異方。懸指為施。即屬受者也。第八辨人位。何者。純陀跡是外凡夫人。以聞佛說常得解。成相似般若。得相似檀度。入內凡夫位。因答五難。即登無漏也。第九辨因施緣施者。謂佛說常也。因施者。謂純陀舍財也。因親而緣疏。何者。謂財施事親而理疏。法施理親而事疏也。財施資身。所以理疏。法施資神。所以理親也。而損己舍財。於事為親。故名為因也。法施無損於我。於事為疏。故名緣也。第十應廣釋福田義也。

  汝今於我欲求壽命(至)常命色力安無礙辨。

  案。道生曰。夫施須食者。使得果五故。五皆歸已也。若施不須者。則常五顯也。常五顯故。方是有常。然則施得常果。必由受者是常故也。僧亮曰。上勸疑問。今開疑宗。何者。昔說從凡至佛。皆是無常。今雲施常。言與昔乖。理應疑問也。法瑤曰。此旨有二。何者。一表純陀所求將來食者。意在顯常旨也。二明如來今日能施常者。即是常田也。是則因食以表不食。寄滅以明不滅。經之旨歸。顯於此也。敬遺記。僧宗曰。自鹿苑至靈鷲。四時次第。極雲復倍上數。自有偏方別教。如大雲勝鬘之流。此為上根者耳。今日開宗顯常。正為下根。故有次第也。寶亮曰。色者當身位也。力者當心位也。色心所成。不念念生滅。故稱常命也。如來出世。凡所教化。生一念善者。悉是施人常也。何者。雖復非想八萬。猶是煩惱業構。若一豪之善。必遠資常果。不感生死。故知。是則常家氣分。但此理深。未得便說。今方示耳。智秀曰。今言施汝者。其旨有二。何者。一以純陀今日施值常田。理成常果。果由田得。故云佛施。二者若純陀。以一施之因。尚感於常。況於佛積行累劫。而非常耶。慧朗述僧宗曰。此第二階。就功德門。明施之果也。此五事者。以對無常故。說為常耳。其色及辨才。就跡為言。命力安等三事。就本為論。

  何以故純陀食有二果報無差。

  案。道生曰。居極而言。佛是常故。能施人常。就菩薩為論。體跡未極。交是有須。若必有須。何得忽從粗形。頓成妙常耶。顯其必同上言乃令實耳。僧亮曰。所以就佛田明常者。以上言鉾楯。不可不會。故因施生論。何者。以食者得五利故。施者獲五果也。若施資食。而為用者。用是無常。果豈常耶。唯佛不假食為用故。能令施者。得無用之福耳。法瑤曰。明菩薩與佛二跡皆權。後得顯佛久已是常。非始今也。若是今者。菩薩受食。及以得道。皆亦應實。若是實者。則是無常。今菩薩與佛。同共一身。云何忽然頓得常住不食之身乎。推此而明。常住妙體。別自有旨。非今丈六者也。常住既顯。是則受食得道。乃至涅槃。皆是應跡也。僧宗曰。此何以故況釋也。彼昔乃作樹神。意施尚得常果。況汝今於佛。起一切智心耶。今昔並是法身。冥開不異。果報理同也寶亮曰。答案句直釋者。謂今日何故言施汝五事常耶。恐佛意不然。人有一解。小復遠取。何者。明昔已是常。今日受供。亦是本常。何以今日方雲施常。而昔不言耶。故云受供雖二。得果無差也。道慧記曰。釋所以得施其常命者。以施食有二。一食已入有餘涅槃。一食已入無餘涅槃。各離二魔。除患處同。能辦大事。以此二時功用大故。

  何等為二一者受已(至)令汝具足檀波羅蜜。

  案。僧亮曰。所以牽學地者。明無常有粗細也。資揣食觸食。及分段生死。是粗無常。念念生滅。是細無常。若後身菩薩。豈假於揣食。以頓階妙常哉。要是金剛。不假食故。妙常即階耳。所以二施等者。用勝故也。若就權道斷有為因果者。而難斷故。金剛為習也。果難斷故。無學能除也。是以二施報。等無差別也。若假食以斷之。內用為勝也。實道雖復不假於食。而起施者。難得想也。故外用勝也。敬遺所記僧宗曰。此旨有二。一發昔教。二遣人封執。物情謂。昔實是菩薩。今寄福等。則常旨自顯也。智秀曰。略舉始末二施。並值常田。必獲常果。汝是二中之一也。慧朗述僧宗曰。此第三階。舉智慧門。釋所以等也。寶亮曰。辨福田者。要以罪福相對乃顯也。何者。謂一念之善。上至金剛。善善相續。皆福田位也。無明住地。下至四住地。一念之惑能感生死果報。皆罪田也。大判如此。曲撿其旨。不出三對六句也。初一對者。於福中作福。得福來資。前田清凈。殷重心施。與田無隔。故來資也。次辨罪田中。作罪得惡來資。如人布施。令前人造惡。則彼此相關。故罪來資也。第二對論福田中。作福不得福來資。謂作意於此人。無心於彼人。及其所送事與心乖。先無意於彼。彼無福來資。雖有心於此而此無其事。復無福來資也。罪田中作罪。而惡不來資者。如人害一闡提。以逆田故。罪不資也。第三對於福田中作惡。而田中無惡來資。但生惡由心罪。則背福無相資之力也。又罪田中作福。如人供養闡提。乃由心邊自生福耳。然則辨心各有所以。糜家女人。雖作樹神意施。其心無隔。冥相關感也。明駿案。夫福田之大。唯此二時。一謂成佛。二謂涅槃。值此時施。必克常果也。此旨有二。一明今昔雖殊。同獲常果。以生純陀後難也。二明若施值此時。必獲常果者。我亦曾值豈得非常耶。

  爾時純陀即白佛言(至)無差別者是義不然。

  案。道生曰。一往雲等。未曉其然。須以事設難。然後辨也。僧亮曰。若佛智具足地凈用勝。令施者得常。則前不如後也。若後不用。而前用。則後不如前也。此五難中。前四明地不凈。後一明佛無用也。法瑤曰。向直雲等。未知所以然。今寄不等之難。欲明二跡同是權而不實。若使菩薩果實而非權。則佛亦同分。所以然者。既共一身。佛云何獨常。而菩薩不耶。今據佛是常。乃所以顯菩薩是權也。敬遺記僧宗曰。難意假執昔教。每使前劣而後勝。若不等之義既成。則常之義壞也。雖許後勝。乃所以不勝。何者。若先是無常。豈容少時便得為常。初就功德智慧滿不滿為難。第二以眾生非眾生相對。第三以報非報相對。第四行非行相對。第五用不用相對也。法蓮記僧宗曰。五難難行令不等。果亦有差。現見施菩薩行。不如施佛則行勝也。寶亮曰。純陀意亦難見。而解釋者多方。今且先撿佛教。若佛本是法身常身。今日亦是復何所難耶。設若今昔。並是無常。二世復等也。正應約王宮生。推理作難耳。何者。案昔教中。以道樹所成佛為實。及至首楞嚴經。雲七百阿僧祇壽者為真。丈六者為應。而二理並妙。非我所知。且見王宮所生煩惱之身。始成佛耳。如法華中彌勒所難也。若推理而言。業與煩惱。能得無常苦報。今煩惱業盡。報亦應無。云何猶有此五陰耶。然亦可是化。非我所知。但今日十地行滿。無漏圓足。所得果報。理應是常。若爾者。先受施時節。即未成佛。應是無常。今日是常。二施之報。云何言等耶。曇愛曰。此下第二段有兩章。第一難第二答。

  何以故先受施者煩惱未盡(至)普得具足檀波羅蜜。

  案。法瑤曰。涅槃居宗。苞含者眾。略舉三義。以顯其體。此據菩薩實跡為難也。若煩惱未盡。則未得種智。以未得故。則累縛猶有。未得解脫。此舉解脫為難也。僧宗曰。惑以障明。若一豪不盡。則種智不起。是則智斷不具。云何能生檀之福耶。寶亮曰。五難之意。第一難種智有得未得。第二難四魔降與未降。第三難法身登與未登。第四難行因滿與未滿。第五待食資與不資。此即第一也。法安曰。五難之中。前三難明昔受施時。應除者未除。後次一難。明昔應得不得。第五難用不用。

  先受施者猶是眾生後受施者是天中天。

  案。僧宗曰。此第二就人作難也。經有兩本。亦云猶是眾生。蓋捉終而望始也。亦云直是。蓋言但是行地人耳。

  先受施者是雜食身(至)二施果報等無差別。

  案。法瑤曰。此就法身為難也。僧宗曰。雖為食所資。極此一生。故言後邊也。既已成佛。惑必盡。故言無煩惱身也。

  先受施者未能具足(至)二施果報等無差別。

  案。法瑤曰。此舉般若也。若此三事。有具不具。是則常住涅槃。有得不得。云何等耶。敬遺記僧宗曰。舉六度。以明萬行未滿。舉五眼。以顯眾德未成也。唯得肉眼者。此就與奪為名耳。肉眼所見最粗。與其名也。佛名為覺。理然未得也。乃至慧眼者。物情謂。乃可不得佛眼。豈容不得佛慧眼耶。今雲既未得佛眼。佛之慧眼。豈可得乎。是則果上慧眼。乃至未得。況佛眼耶。又釋雲。五眼之中。肉眼天眼在凡地。其餘三眼在果上也。謂佛眼最勝。次法次慧。今捉勝之劣者。略中語故。故云乃至也。慧朗述僧宗曰。雲具足肉眼乃至慧眼。而不言佛眼者。佛眼無體。但此四眼。所見明了。便是佛眼。故但云四眼具足。已知具佛眼也。智秀曰。因中唯有四眼。前已與其肉眼。次明未得佛眼。今明所以佛眼未得者。因未滿也。故云。乃至因地。慧眼亦未得也。

  世尊先受施者受已食之(至)二施果報等無差別。

  案。法瑤曰。前三難。明極已未極不得等也。此一難明受用不受用也。受用則獲五果。不用則無不應等也。僧宗曰。受用者。則有所資。資故消化。施主還得無常果也。若無受無資應跡而已。理獲常報也。

  佛言善男子如來已於(至)常身法身金剛之身。

  案。僧亮曰。此總答前四難也。法瑤曰。久非食身。菩薩之跡。不實明矣。以是常故。等施常也。此答第三法身未具難也。僧宗曰。五難之意。雖假為不等。意欲顯等。因此釋等。常旨宣矣。此先答第三難。而義釋五也。難意。唯令前受施者。實是菩薩。今答雲久無食身。是則始終皆權也。智秀曰。此正答第三難。兼答第一難也。此正明二時是應。而法身實田。久是常也。

  善男子未見佛性者(至)二施果報等無差別。

  案。道生曰。何以知久非食身耶。夫見佛性照極之時。豈待食乎。而雲食已見者。答知非實也。僧亮曰。此就實行菩薩。亦有假食為用。與不實用。二斯凈也。何者。食之為理。消入百脈。於身成用。及其用時。即見佛性。無復煩惱所以等也。

  菩薩爾時破壞四魔(至)二施果報等無差別。

  案。僧亮曰。初成道。破天魔煩惱魔。今日破蔭魔死魔。舉其大數。故通言四耳。法瑤曰。此答第一難也。夫無常之身。未出魔境。何者。既是累法。即煩惱魔也。是有為故。即陰魔也。是死法故。即死魔也。與天魔同然。豈出其界哉。去破四魔者。豈非義在常住。然常住者。豈雙樹始得。以始明故。無魔之義顯耳。僧宗曰。此答第二直是眾生難也。夫惑以障明。亦是牽生之要。今者相與破四。故云等也。

  菩薩爾時雖不廣說(至)二施果報等無差別。

  案。法瑤曰。答第三難也。久得般若。但說與不說。其時異耳。僧宗曰。答第四六度五眼未修難也。所化之根。有熟未熟。故有語默之殊耳也。

  善男子如來之身已於無量(至)最後所奉實亦不食。

  案。僧亮曰。答第五用不用難也。羅漢尚不食。況後身菩薩乎。權之與實。前亦不食。後亦不食也。為諸聲聞者。佛若不受。則小志自絕。是故示彼去人不遠也。為此大眾者。向所以不受供。以顯去留之情異也。恐時人杜意。謂不復慈接。不敢請也。法瑤曰。答第四難也。明菩薩實不受用。跡受用耳。今入涅槃。亦是跡受。二受俱跡。非等如何。曇濟曰。昔亦無五事果。今亦無矣。昔為小乘故受。今為大眾故受。二跡不殊。何疑於不等耶。僧宗曰。答第五難也。二跡俱顯。有何優劣乎。

  爾時大眾聞佛世尊(至)是佛子如羅睺羅等無有異。

  案。僧宗曰。聞佛為大眾受食。必有報施之義。亦有可請住之理。故喜也。曇纖曰。此下是四段之第二。大眾歡喜。因請住以明常也。曇愛曰。此八段之第三。有兩章。第一歡喜嘆純陀。第二請純陀令請佛也。慧朗述僧宗曰。此下猶是第一段中。七章之第五章。大眾嘆純陀也。敬遺記僧宗曰。此施門五章之第三章。大眾歡喜也。寶亮曰。大眾歡喜有三意。一者晨朝唱滅。不明有時。但恐不及。既仰睹慈顏。故歡喜也。二者向既不受眾人所供。但恐徒棄。今聞受純陀供。復雲普為大會。故歡喜也。三者不知何當涅槃。我雖不達佛意。而純陀善得聖心。今請純陀。令請佛住。或有住理。是故歡喜也。智秀曰。此下四段之中。第二有三章。第一大眾歡喜請純陀。第二純陀自慶。申大眾意。以請佛。第三佛可其自慶。止其所請也。名解妙義者。美其向者。與佛共論二施之深奧也。

  爾時大眾即說偈言(至)是故應見為稽請調御師。

  案。僧亮曰。昔佛初成道。觀世間難化。欲入涅槃。於是梵王。請轉法輪。今汝請佛。得受所供。與彼梵同。梵王是第七天。欲雲超第六天也。僧宗曰。此五段之第四。請純陀令請佛也。明駿案。此四行偈。各有一意。第一行將欲請純陀故。先嘆其有梵王之德。次一行之請純陀令請佛。次一行明所以應請佛之意。次一行重申為請之至。

  爾時純陀歡喜踴躍(至)亦復如是復起禮佛。

  案。僧宗曰。此第五段。從此入偈。盡十一行半也。喜有二意。一以蒙解受供故喜。二為大眾所悅可故喜也。寶亮曰。純陀歡喜有三意。一意以佛受供故喜。二以檀度既成。入聖流故喜。三為眾人所嘆故喜也。

  而說偈言快哉獲已利(至)釋梵諸天等悉來供養我。

  案。僧亮曰。初四偈半。別相自慶。內得人身。外值佛世。超六道也。次四偈。總相釋已。所以得成檀度者。以外值彼度世之師。內發正願故也。次兩偈為歡喜作譬也。次一偈說天人歸命於己。結所以可慶也。寶亮曰。初四行半。慶離六道生死。次二行。慶難值而值。次二行發願也。次三行敘所喜事也。

  一切諸世間悉生大苦惱(至)久住於世間。

  案。僧亮曰。猶如日出時。此半偈。應與猶如虛空中半偈相換也。敬遺記僧宗曰。此下訖哀嘆。請門明常。從此訖品。有十別。第一有七行偈。純陀騰大眾意請也。第二佛述純陀自慶。止所請也。第三純陀領解。雖知本處不可請。今重請於跡也。第四文殊假為不達。執跡生論也。第五純陀舉貧女火人二譬。以勸修也。第六文殊結此二譬。與純陀也。第七因請還拂食跡。第八雙拂二人之跡。何以然耶。文殊向假為不達。而純陀每居勝地。物莫之信。故須印可也。第九放光催供。第十純陀領解。如來述成也。此即第一騰大眾請也。慧朗述僧宗曰。此下訖琉璃珠譬。通是第二請門明常。分為兩別。何者。前純陀請佛受供。為上根人。開宗明常住因果。今從此以下至放光催供。因重請為中根人。開常住因果。次從放光催供訖珠譬。因放光動地。二種涅槃相。以開常住因果也。就為中根人說中。分為十一章。第一純陀騰大眾心請佛。第二佛可其自慶。第三違其所請。第四純陀重請。第五文殊止純陀。不許有請。第六純陀譏文殊。正明常果。第七說貧女丈夫二譬。誡勸文殊。第十遣悅念之著。第十一舉調御駕駟及金翅鳥兩譬。明上能知下。下不能測上。向來往複。蓋罔像玄區。豈謂克探理衷乎。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四(純陀品上)  大正藏 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五(純陀品第二卷之第二)

  文殊與純陀論義 釋妙本見丈六以金翅鳥為喻

  純陀品之第二

  佛告純陀如是如是(至)成就具足檀波羅蜜。

  案。智秀曰。佛印其喜慶也。

  不應請佛久住於世(至)諸行性相亦復如是。

  案。道生曰。應感之事。是佛境界。示同於外。理不可請。內實常存。又何所請耶。僧亮曰。應跡是諸佛境界也。應物而滅。滅不在我。猶形遷而影謝。豈可請耶。實處不滅。復何所請。諸行性相者。性生性滅。性不可請。應如所宜。何可請哉。法瑤曰。應由物感。感息則謝。豈可請耶。僧宗曰。丈六是法身之跡。還是神極所知。故言境界也。應於所應。豈得留耶。諸行性相者。上舉境界。明應同所應。今舉性相明所應同應也。性語其內。即以遷流潛謝為質。相語其外。取其百年終滅為義也。

  即為純陀而說偈言(至)上至諸天身皆亦復如是。

  案。僧亮曰。證諸行不可請也。僧宗曰。此偈中亦可亂明無常苦等諸過也。今隨義關者。初三偈半。無常門。次眾苦輪一偈。苦門也。次有道者。謂二十五有。此半偈空門也。次可壞法兩偈半。無我門也。已有如斯之過。故云。如蠶處繭。不自在也。此身苦所集一偈半。不凈門也。

  諸欲皆無常故我不貪著(至)今日當涅槃。

  案。道生曰。以理驗知。非實涅槃也。夫從惑有身。身必起惑。何由能反。要從師乃悟。而受悟有解。惑則冥伏。冥伏不起。亦名為滅。而未永滅。若至於無師。然後都盡。謂究竟斷矣。然則久已無有。今日捨身。明非實滅。滅既非實。示同奚請耶。

  我度有彼岸出過一切苦是故於今者唯受上妙樂。

  案。道生曰。夫有有則有滅。有滅則有苦。既已度有。何有滅苦耶。無苦之極。假名妙樂。假名為受。故無所應請也。僧亮曰。而證於真實者。具欲道已。真實不復滅也究竟斷有者。斷有即涅槃。言當涅槃是應物。不可請也。我度有彼岸者。此證法身湛然常樂。又不須請也。

  爾時純陀白佛言世尊(至)常住於世不入涅槃。

  案。道生曰。純陀深得不滅之旨。說其所解。以自陳也。僧亮曰。純陀當為請主。助佛弘化。上雲。諸佛境界無常。如似應身性同諸行。與真身碩異。今欲明此義故。先嘆涅槃。非淺識所知也。然純陀深解跡即本矣。但此丈六。於己有恩。是故願得常應不舍也。法瑤曰。純陀既聞應身必滅。法身常住。始悟無請之理。但念智淺。雖復得在大菩薩中。猶不能知法身應身常無常義。以其道未成。猶須佛教。是故因此復致請也。僧宗曰。此下請門之第三也。佛向述其所嘆。止其所請。本跡二理。具如前釋。今純陀所領。已知妙本不可請也。而猶悕跡住者。謂丈六之現。事在化物。而為化參差。深淺不一。是則化功未遂也。又佛之虛心。如彼飢人。豈令化功未足。而當見舍。所以復得請也。寶亮曰。純陀今請凡有二義。一則明己是可教之人。二則自述有所未知。佛應住世。教令成就。指飢人為喻。以顯至誠也。

  爾時文殊師利法王子(至)欲求正法應如是學。

  案。道生曰。純陀言跡。似如無滅。故據滅為難也。僧亮曰。文殊欲令純陀。顯釋涅槃不滅之義。乃晦居未達。執跡興難。謂不應請也。敬遺記僧宗曰。請門第四。論義明常也。慧朗述僧宗曰。常住妙有。是則不空。無常斷絕。所以而言具空三昧也。寶亮曰。文殊跡居負地。以顯純陀之德。將使時眾。舍昔所解。而從今信也。文殊執跡。有二失也。若言丈六是實生滅者。則應道便廢。其失一也。丈六以法身為本。本跡雖殊。更無別體。若丈六生滅是實者。則法身之本。豈得獨常。是為兩失矣。

  純陀問言文殊師利(至)若是行者為生滅法。

  案。僧亮曰。真知如來。應知如等。如來者。乘如實來。所乘既實。果亦應真。故非行也。法瑤曰。此下二人。更共廣說無請之理。文殊所據。應身生滅。同諸行相。非請所能住也。純陀所論。法身無為。不待請而住也。二者各據一邊。共相抑揚。以申佛意無請之旨也。曇濟曰。純陀以五事。明如來不同諸行。第一明若同諸行。如彼車輪。第二不得名為天中之天。第三如聚落主。第四明以不同諸行故。如彼力士也。第五明若同諸行。則應如彼長者子也。僧宗曰。此明上不得同下。如來是天中之天。云何乃與諸行同耶。下有五譬。申佛是常。不同有為也。智秀曰。此下有六譬。一況始舉四譬。一況正顯如來久是無為。後舉兩譬。戒文殊也。慧朗別述曰。此下舉四事以為法說。各有一譬。離之為八也。此第一事法說也。謂佛既是天中之天。豈得與凡人同也。

  譬如水泡速起速滅(至)一切諸行亦復如是。

  案。僧亮曰。車輪者。一高一下也。上雲眾果最勝。豈得復如車輪者耶。智秀曰。此第一譬。謂佛豈同水泡之生滅。車輪之無窮邪。慧朗別述曰。第一譬也。若謂上可以類下。與此二譬同也。

  我聞諸天壽命極長(至)壽命更促不滿百年。

  案。僧宗曰。以下況上也。如非想之壽。尚八萬劫。況如來耶。慧朗別述曰。第二法說也。謂若同諸行。便是昔延而今促。何者。佛昔從天而降。豈得暫在人間。便失天壽耶。

  如聚落主勢得自在(至)勿觀如來同於諸行。

  案。僧宗曰。第三譬初勝後不如也。佛昔道樹之下。威神魏魏。如何今遂失勢力耶。慧朗別述曰。第二譬也。不容如彼之失勢力也。

  複次文殊為知而說(至)為天中天自在法王。

  案。慧朗別述曰。第三法說者。若同諸行。則非法王。佛以萬行圓滿。為三界尊。豈可得言諸行相耶。

  譬如人王有大力士(至)故稱如來應正遍知。

  案。僧亮曰。王譬前佛。力士譬今佛也。伎能譬十方無畏。佛降四魔。豈是行耶。僧宗曰。第四譬也。如來道超魔境。豈是死法耶。慧朗別述曰。第三譬說也。力士以種種伎能。所以當千佛以萬行滿故。為三界尊。

  文殊師利汝今不應憶想分別以如來法同於諸行。

  案。慧朗別述曰。第四法說。勿空生妄想以常為無常。

  譬如巨富長者生子(至)如來同於一切諸行。

  案。道生曰。以佛所說。為證真實之理。本不變也。唯從說者。得悟乃知之耳。所說之理。既不可變。明知其悟亦湛然常存也。僧亮曰。諸佛所師。涅槃法也。若佛無常。法亦無常。故云所說真法亦無信者。慧朗別述曰。第四譬也。彼之家人。所以不復愛是子者。緣有可信相師妄想說也。若人聞汝謂佛無常。汝是可信之人。亦可緣汝而不信也。

  複次文殊譬如貧女。

  案。道生曰。上雲不應說佛同於諸行。斯則解佛是無為矣。既解而能說。真護法也。引此為譬。以顯其旨也。貧者乏法財也。女者以本微善。能生今解也。僧亮曰。上說佛是無為。此旨為長。應物方便。是義為短。護法者。應顯其長覆其短也。女譬無常慧。慧有三種。以聞慧入理不深。譬貧也。法瑤曰。向雲不應說佛同諸行相。是則內有真解。故能常信此理。可謂護法者也。今真解常住者。必由曩劫微悟之信也。是以目行者為女人。未豐善法為貧也。曇濟曰。女譬聞慧能生思慧也。敬遺記僧宗曰。此第五也。前以五譬。抗折文殊。斥引未悟。今此兩譬。明能作此修。必得常果也。女以生育為義。明始行菩薩能生常解。懷解轉明。義同育也。未有無漏法財。故言貧也。寶亮曰。此下二譬。初借女人能宣常為譬。後說丈夫隱有為之譬也。法蓮記僧宗曰。此下二譬。舉內外為異耳。女人以護子為譬。顯其內解堅正也。丈夫以能剛乾為譬。顯其外說不可壞也。

  無有居家救護之者。

  案。道生曰。行未濃故。不免為惡所壞。本所安者不立。故云無有也。僧亮曰。功德智慧。迭相扶助。譬居家眷屬。以無此故。譬之無護也。法瑤曰。昔善未強。不能永固其信。還為五欲眾惡所牽。失本所居。微信之家也。內無家善。外無友護也。僧宗曰。既從聞生慧。此解則遠感常果。常解在我。有出世之像。是則三界非復其家。而復未獲常果。在己兩盈之間。故云無居家也。救護者。解力既微。未能仰感善友相獎接也。寶亮曰。佛法正以信首五根為家。始行之人。樹德未深。是則佛家未立也。道慧記曰。心離生死。則三界非家也。若卅心滿上初地無漏。可稱生在佛家。始行去此尚遠。故曰無有也。

  加復病苦。

  案。一本雲窮困。僧亮曰。謂障聞慧之煩惱也。智秀曰。為八苦所病也。

  饑渴所逼。

  案。道生曰。眾結為病苦。生死為饑渴也。法瑤曰。內無家善。外無友護。是以為惡友眾病所加。饑渴所逼也。僧宗曰。無禪定之漿。又闕涅槃法食。故云饑渴。

  遊行乞匈。

  案。道生曰。善是三界外法。而為惡所壞。來在生死。去家展轉。是遊行之義。既厭苦求樂。而非本善。應得不得。是乞匈義也。僧亮曰。經離五道。譬遊行。生死非所樂之處。譬之乞匈。法瑤曰。為苦所迫。思善以代之。譬如乞匈也。敬遺記僧宗曰。乏定慧之食。修相善以自資。此善不多。兼非己分。義同乞匈也。遊行是遲回履歷。非速去之像。明相善不能直之出要也。法蓮記僧宗曰。去佛果遼遠。而常解冥津。有向果之義。故曰遊行也。

  止他客舍。

  案。道生曰。三界之身。為邪見之宅。為惡所止。於其本善。為他舍也。僧亮曰。人天之果。為逆旅也。法瑤曰。人天之身。惑之所得。出自理外。終卒應無。譬客舍也。曇濟曰。生死之中。非其久處。譬之他舍也。智秀曰。常解習因。非生死眷屬。為客。五陰有權棲之義。曰舍。

  寄生一子。

  案。道生曰。既以如來無為為解。理無偏惑。譬之一子。生在所寄。謂之寄生也。僧亮曰。思慧之明。從闇而生。曰寄。明闇雖殊。所解不異。曰一。必紹佛家。曰子也。法瑤曰。解托陰生。曰寄。真而無二。曰一也。曇濟曰。譬思慧也。僧宗曰。菩薩居此陰身。乃懷常解。解是我生。義稱子也。寶亮曰。從聞生思。稱之為子。智秀曰。常解是一。無生滅之二。曰一子也。

  是客舍主驅逐令去其產未久。

  案。道生曰。邪見是受身之本。為舍主也。非撥其解。謂如驅逐也。僧亮曰。無明是受生之本。譬主也。思慧去之漸遠。譬驅逐也。法瑤曰。身為其舍。邪識所造。謂之舍主。邪見誹謗。不信常住。為逐義也。寶亮曰。解惑相違。義若驅也。是知一豪之善。必不感生死明矣。慧朗曰。斷見與常解相違。而斷見是生死之主。故言主人驅客攜抱是兒欲至他國。案。一本雲其產未久。僧亮曰。思慧始生。喻之未久。堅執不舍。況之攜抱。遠之常樂。取譬他國也。曇濟曰聞思二慧。相與一解。喻之攜抱也。修慧應得而未生。譬之欲向他國也。

  於其中路遇惡風雨(至)蜂螫毒蟲之所唼食。

  案。道生曰。五欲如風雨。諸結如寒苦。惡友如蚊虻也。僧亮曰。障思慧煩惱。譬之寒苦。煩惱之果。譬之唼食也。法瑤曰。佛道長遠。修難行苦行。譬之寒苦。不免魔之所惱。譬之唼食。僧宗曰。為邪學所抗折。譬風雨。未免煩惱吞噬善根。譬毒蟲也。道慧記曰。生死苦果。譬寒雨。六塵惡賊。譬毒蟲也。

  經由恆河抱兒而度。

  案。道生曰。懷耶嫉正。必以害加人。譬之河也。執真解而不顧險者。喻抱兒而度也。僧亮曰。已得有為修慧。而無為修慧未得。而無常難度。譬之恆河也。曇濟曰。河譬非常師教也。抱兒者。譬執思慧解也。僧宗曰。河譬小乘國也。外國法。若有異執。乃至不共一河飲水。今譬趣他國者。事須經河。而通法大士。懷常解而求佛。亦宜權化異執也。

  其水漂疾而不放舍。

  案。僧亮曰。生滅事切。急於暴流。執解不舍。乃為奇特。

  於是母子遂共俱沒。

  案。僧亮曰。雖在無常之中。而能不生異見。若有誹謗法者。則沒命救之。法瑤曰。夫護法者。必居惡世多難之處。必為所嫉。而能雖被流漂。執解不舍。爰致喪命。遂使常住之解。不行於世。人法俱墜。義言母子俱沒也。僧宗曰。耶鋒盛遏於正說。遂使言屈當時。解不申顯。義如子沒。人被折辱。義如母沒也。

  如是女人慈念功德命終之後生於梵天。

  案。僧宗曰。善護常解之果報也。梵者言凈。即涅槃也。天者。第一義天。

  文殊師利若有善男子(至)定是有為定是無為。

  案。僧亮曰。若未見常理。但爾無言。則不長外惡。何用分別有為無為耶。此下出護法也。寶亮曰。若謂如來定是生滅有為。亦得言是斷滅無為也。又曰。不應雲佛一向恆同有為。然佛定是無為也。曇愛曰。直案句雲。勿說如來定是有為。應說定是無為也。僧宗曰。若但體常而迷跡。非所以為解也。若能說本不乖跡。解跡不背本。乃契中道也。故言不應定說。同於諸行。亦不得雲一向不同。若一向不同。則傷跡也。如今未達。但自責而已也。

  若正見者應說如來(至)生善法故生憐愍心故。

  案。僧亮曰。說定是無為者。說常以化人所謂如上護法也。生善法者。以善化人。人得善命。是故如來。致有長壽之報。如八河之歸海矣。生憐愍者。慈護物命。是長壽之因。

  如彼貧女在於恆河(至)不求梵天梵天自至。

  案。慧朗述僧宗曰。不委悉合譬。但撮取要旨。舉以為誡勸也。

  文殊師利如人遠行。

  案。道生曰。此譬不說佛是有為。必以成無為義也。僧亮曰。秉常解以求佛。譬遠行也。法瑤曰。前譬護法者。顯揚無為。此譬隱覆有為也。始解未深。去佛懸遠。譬遠行也。僧宗曰。請門第五段也。

  中路疲極。

  案。道生曰。正見未濃。而邪心中起也。僧亮曰。經離生死。常解轉微也。寶亮曰。謂帶相修行者也。

  寄止他舍卧寐之中。

  案。道生曰。邪心內昏。譬卧寐也。僧亮曰。乘惑受報。非本所期。曰寄止。流遁既久。遂失常解。說佛為無常。譬眠寐也。曇濟曰。生死不可久處。為寄也。智秀曰。雖有微解。惑障慧眼。暫忘所懷。如昏寐也。

  其室忽然大火卒起。

  案。道生曰。害逼身命。喻火燒室也。僧亮曰。既生此謗謗。殃及身也。法瑤曰。猶譬耶辨也。曇濟曰。始覺故言卒起。

  即時驚寤。

  案。道生曰。知非己招。如從眠寤也。僧亮曰。知禍由己招也。寶亮曰。怪耶辨之非。曰驚。尋理不然。曰寤也。道慧記曰。向以暫不緣。今還得解。

  尋自思惟我於今者定死不疑。

  案。僧亮曰。謂謗佛之罪。重不可滅。法瑤曰。執正解不從耶言。知必見害也。寶亮曰。謂若從耶道。必入地獄也。

  具慚愧故以衣纏身。

  案。道生曰。即以慚愧為衣也。若言佛是有為。無慚愧也。曰誓不重造。譬慚愧。還說佛常。?昔所短。喻纏身也。曇濟曰。以護常之言纏解常之也。

  即便命終生忉利天(至)展轉常生安樂之處。

  案。曇濟曰。慚愧故生天。護常故解脫。僧宗曰。結果報也。忉利天有卅二臣。譬表卅二相也。八十反者。八十種好也。大梵王者。梵名涅槃。王即佛。

  以是緣故文殊師利(至)疾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案。僧宗曰。舉譬誡勸也。

  爾時文殊師利法王子(至)具亦當?如來有為。

  案。僧亮曰。佛開常宗。而純陀廣之。說得其致。故嘆也。僧宗曰。請門第六也。以火人譬。結與純陀也。法瑤曰。非直善其能言。亦美其深解也。物謂亡身為法。未有其人。故結指純陀顯不遠。

  有為無為且共置之(至)如是施者諸施中最。

  案。僧亮曰。欲令廣上不食之義。故因催供。以顯之也。法瑤曰。上明如來無為。今因催供。以顯丈六非是無為。不同行相也。僧宗曰。此請門第七。催供也。寶亮曰。此下催供。第四段也。

  若比丘比丘尼(至)應當清凈隨時給與。

  案。僧亮曰。明時物凈物施。必成檀也。

  如是速施即是具足(至)如來正爾當般涅槃。

  案。僧亮曰。檀是法身種子。時物是檀種子也。多少者。上已說物。未明心地。今次說施有八種。如論文所釋。今明佛僧定清凈心。多是持戒人。但物多少不定耳。

  純陀言文殊師利汝今何故(至)即是法身非為食身。

  案。法瑤曰。文殊既催。恐物謂丈六全同凡人。故純陀復明但示同耳。豈實須哉。僧宗曰。純陀顯法身不食。乃引昔況今也。

  爾時佛告文殊師利(至)善入甚深大乘經典。

  案。寶亮曰。純陀言可佛意。故述成也。

  文殊師利語純陀言(至)亦復悅可一切眾生。

  案。僧亮曰。愛念生於偏著。今明如來理合則可。情無偏也。皆悉悅可者。言理未顯。故復詳之也。慧朗曰。此中遣念有三翻。此即第一遣偏念也。

  文殊師利言如來於汝(至)我與仁者俱行顛倒。

  案。慧朗曰。此第二遣一切念也。

  文殊師利如來無有愛念(至)即是諸佛智慧境界。

  案。慧朗曰。此第三舉譬明無有相之念也。明駿案。自二人傍論以來至此。有三源。前辨常無常義。總拂有為之跡。以顯常住妙本。可請不可請義也。第二拂應身之跡。夫食以資身。若雖食而不食。豈身而是實耶。第三拂應心之跡。寄悅可之。以表無念之念。故因此述成。以遣心跡。

  文殊師利譬如國王(至)直欲試汝諸菩薩事。

  案。僧亮曰。鳥譬佛也。無量由旬譬觀空也。海譬生死也。龜魚譬六道。己影譬應身。明空有兩息也。凡夫者。謂具縛者也。少智者。指二乘也。敬遺記。僧宗曰。此請門第八。拂二大士跡也。慧朗述僧宗曰。此中有兩譬。前明下不及上。以鳥譬明上能知下也。後文殊自拂跡也。

  爾時世尊從其面門(至)純陀聞已悲塞默然。

  案。僧亮曰。純陀昔願最後設供。申述常住。言理已顯。不滅現滅。不食現食。其粗周矣。今文殊先發。然後口告也。法瑤曰。前文殊催純陀設供。為純陀所訶。似若文殊前言為虛。是則丈六之身。復都不受人施也。時會之供。便為空設。不遂素心。是故放光照文殊身。以證文殊向言不虛。故宜催也。僧宗曰。請門第九。催供也。上來顯常拂跡既畢。物情不復滯跡也。雖食而知不食。故重放光。表跡必去也。道慧記曰。純陀向請住。而文殊傍論。事既已竟。今放此光。以酬其意也。既不許其請住。所以因光而催供也。慧朗述僧宗曰。從此下。訖琉璃珠譬。為下根開常住因果宗也。

  佛告純陀汝所奉施(至)第二第三亦復如是。

  案。法瑤曰。欲令速設。使時會各遂素心。故三告之。

  爾時純陀聞佛語已(至)同聲勸佛莫般涅槃。

  案。僧亮曰。恐一人之誠。不能仰感。故憑大眾令共請。

  爾時世尊復告純陀莫大啼(至)有為之法多諸過患。

  案。僧亮曰。非無所益。亂心迷道。非行者所宜。當觀其身。釋無益之旨也。汝身是所應。所應既不得。住應豈得住耶。寶亮曰。雜毒者。昔教生解。因果未分。亦言雜毒。就今經而談。金剛以下。雖明解非毒。而其體與苦未相分。故亦言雜毒。

  於是純陀復白佛言(至)是故汝今不應啼泣。

  案。僧亮曰。純陀重請之意。謂佛慈悲。以應苦眾生。今我現苦。所以願佛留慈應也。佛答意。以去必有益。住則無益也。諸佛法爾者。以生滅為苦。無生滅為樂。故我滅此生滅之苦也。

  爾時純陀復白佛言(至)?思自惟復生慶悅。

  案。僧亮曰。如來現同有為也。人知有身為苦。厭苦求滅。所益弘多。所以慶悅也。

  佛贊純陀善哉善哉(至)速辦所施不宜久停。

  案。僧亮曰。皆至是處者。現同起滅處也。皆如幻相者。令其觀空。以止悲戀之亂也。以方便力者。若諸法不空涉有。不名方便。佛心不應無著也。以佛心無著。證諸法空也。諸佛法爾者。證無著是佛果也。我今受汝食者。證方便。不食而受。蓋方便之益。僧宗曰。此下訖品。第十段領解也。

  爾時純陀為諸眾生(至)從坐而去供辦食具。

  案。僧亮曰。善已今施。必成佛福田也。涅槃難了。若檀行成就。自當了也。道慧記曰。純陀跡未善解設供之法。故攜文殊去也。

  卷第五(純陀品下)  大正藏 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六(哀嘆品卷上)

  釋地動 出空不空空等十五法門 合正法寶城譬 釋伊字釋槃 釋若離若不離無常想義 釋五十七煩惱義

  哀嘆品第三

  案。慧朗述僧宗曰。從前品末放口光催供。訖珠譬。猶是請門明常。此為下根說也。有六段。第一放光催供。第二動地大眾哀嘆。第三說五譬譏請佛也。第四佛勸問又奪其所得也。第五比丘嘆昔教。第六說勝修也。敬遺記僧宗曰。哀嘆品初。猶屬前品純陀騰大眾請。是第二請門明常也。從複次比丘若有疑惑以下。是開宗中。第三勸奪門明常也。有四別。第一奪果。第二奪因。第三舉寶珠譬。成昔果所以虛也。第四結會二教也。寶亮曰。大分此品有七段。第一說偈及長行。陳己之苦譏請佛也。第二佛即勸舍昔之所得修也。第三比丘還更請佛住世。教我修方也。第四佛復勸令但隨佛教。修三勝修。必獲常果也。第五比丘復請若佛果是常者。何不住世。示我勝修耶。第六更勸明今日滅度。為汝有偏執之病。汝但莫保昔日所行為實也。既三勸三請竟。眾人始懷一疑雲。理若果然者。佛初出生。何不早為我說。第七便會通古今也。道慧記曰。大分此品為四段。第一大眾哀嘆。第二佛開涅槃宗。第三說勝修。第四會通也。又曰。分為九段。第一將欲涅槃。所以動地。第二大眾說偈及譬請佛。第三佛說兩偈。止其悲請。第四若有疑惑。開常無常之端。發於眾疑。勸其令問。即說三點涅槃也。第五比丘未能受故。所以還嘆昔教為是也。第六佛為說勝三修法也。第七比丘更請佛住。佛以迦葉。當為依止。止其兩請也。第八還以珠譬。勸其令舍昔之所修。修今勝修也。第九會通昔日不得即說。今日得說之意也。後六段自相屬也。智秀曰。從此入長壽品。至童子迦葉問。正說之第二也。大意有六段。第一現動地。表佛必至。第二時眾說偈及五譬。請佛住世。第三佛舉諸法以勸問。第四說勝修以奪執也。第五說醫譬。會通古今。第六段重作六翻。舉法以勸也。法安曰。此品是開宗之第二段。有三別。第一譏請。從品初。訖伊字涅槃。第二執昔教請。從快說無常。訖三修也。第三舉今教為請。從如佛所說離四倒者。訖品也。三列之中各有兩翻。從始訖五譬。是請體。次從佛告比丘以下。答所請也。就第二請中。初從快說以下。執昔教以請也。我既不解。願住世為說也。次從佛贊比丘以下。酬己所請。雲但習今教。得離四倒也。就第三請中。初從離四倒者。訖隨佛入涅槃。謂若佛是常。常則不滅。云何不住。教導我耶。次從我以正法付囑迦葉。以酬己請也。明駿案。此品大分為五段。第一大眾見地動。知是表滅。乃哀嘆說五譬。以邀請佛也。第二佛說兩偈。止其哀嘆也。第三舉法勸問。訖珠譬也。第四時諸比丘。聞說珠譬。始悟於理。是以發問。昔日何以不即說耶。第五佛以新舊醫譬。會通古今也。就初段中。有三章。第一經家敘地動事。第二大眾說偈自陳。第三以五譬譏請也。就第二段中。有兩章。第一寄言激切。謂莫如凡夫也。第二以偈說法。止其哀情也。就第三段中。有五翻。第一舉法勸問。第二比丘執昔所得。不解今旨。第三佛說勝修。奪己所執。第四比丘聞勝聞奪。此則已昔為非佛今為是也。以己未解。仍復致請。謂佛正應住世。教我令解勝修。乃以命要請也。第五佛以珠譬。曉其迷也。第四第五段。不復開也。

  純陀去已未久之頃(至)是故此地如是大動。

  案。僧亮曰。佛與純陀。說常住感應之義。備於上文。純陀既去之後。疑者應發。而未即問者。冀佛稽延也。故現必去之徵催令問也。六種動義。備之華嚴經也。此中有兩意。前訖眾生心動。動中有聲。說大小之相也。從兜率天下。至如是大動。明必有大事也。學地有三種。無學地有三種。而五種已過。此第六也。法瑤曰。大士既去。無人扣發。是故動地。以表涅槃。速其勸請之端也。伊字涅槃。因斯而唱也。寶亮曰。此第七相也。此端來意。非為召眾。但時人見佛威光恬然。情意小惰。更現此相。以表必去也。此下訖老少二人譬。第一自陳己苦請。而譏佛也。有三意。第一說十一行偈半。正陳苦而請也。第二後兩行偈。明佛若在世。有除苦之益也。請竟佛默然故。第三更引事譏佛也。智秀曰。此第一段也。地中有此聲者。表兩義。一者令知今是大動。二者令知此動為涅槃相也。慧朗曰。前品末放口光。此品初動也。皆是欲為下根人。重說常故也。從放口光訖偈。六段中。第一現涅槃相也。有三章。此第一章。

  時諸天龍乾闥婆(至)如來見放舍猶如棄涕唾。

  案。僧亮曰。明佛去之苦也。智秀曰。此下訖五譬。第二段。自陳哀嘆。以請佛也。

  譬如日初出光明甚暉炎(至)譬如須彌山。

  案。僧亮曰。佛若住世。有如是之益也。

  世尊譬如國王生育諸子(至)唯願久住不入涅槃。

  案。僧亮曰。上兩章。備陳去留之損益。申己苦以請佛。而不蒙慈顧。此下訖長行。以五譬過佛也。第一明無善始令終之美。第二明以有為為苦。無為為樂。畏有為故。佛非無為也。第三說無為樂。以子在獄。父不得樂為譬也。第四慈而不等。第五都無慈也。法瑤曰。此譬自言雖得正見。而般若未具。請佛住世。成我般若也。僧宗曰。四部不一譬諸子。明慧不耶。喻端正也。初教定慧。令我修學。生我慧命應追勝慧。教以深理。則慧命不斷。佛今既去。勝慧不續。非殺如何。寶亮曰。我未免四魔。而佛見舍。豈非以子付旃陀羅耶。

  世尊譬如有人善學諸論(至)則不復畏墮於地獄。

  案。法瑤曰。此譬謂佛具足。若應住世。為我說之。如其涅槃。於諸法畏而不說也。曇濟曰。如來如似畏有為也。

  世尊譬如有人初學作務(至)云何如來得受安樂。

  案。法瑤曰。此譬明我未得解脫。請佛住世。教我令得也。曇濟曰。喻小乘初業也。囹圄者無明也。有人問者菩薩也。敬遺記僧宗曰。聲聞教修行。斷諸煩惱。為初作也。彼人以能勤故。得罪於囹圄。今明雖斷粗惑。而細者不傾。故為陰果之所籠樊也。有人問之受何罪者。天下有無事。傍人為復顧問。不能為益。若世尊果去。則同傍人泛爾無慈者也。又釋。以慈悲為官也。寶亮曰。謂佛不應負誓者。昔發四弘願。處生死度一切眾生。雲眾生病癒。我病乃除。今我幸是可度之數。而佛息化。豈不違誓耶。慧朗述僧宗曰。初學菩薩。懷大慈悲。誓為眾生。不捨生死。生死之應。必不可免。如官所收。若眾生得度。佛乃安樂。云何今日。獨離苦惱耶。有人問者。余大菩薩。問始行也。

  世尊譬如醫王善解方葯(至)唯願久住莫般涅槃。

  案。法瑤曰。佛若不住。教我令得解脫者。則有秘吝。如彼醫也。曇濟曰。雖謂有慈。而心存勝負傷平等也。

  世尊譬如老少病苦之人(至)久住於世勿入涅槃。

  案。法瑤曰。此譬明己習學始。爾未成法身。請佛住世。咨問修學。法身可成。曇濟曰。若有慈者。則應救苦。今既舍苦。豈謂有慈也。

  爾時世尊告諸比丘(至)遠離諸非法自慰受歡樂。

  案。僧亮曰。以慈愍故。是以現滅。備之前文。但凡夫愛緣悲重。不可理悟。今偏告比丘。以厲諸人也。寶亮曰。此下第二勸也。有三意。第一戒時眾。第二總因果中勸。第三勸舍昔日所得。修今伊字也。此即第一對比丘。戒凡夫也。諸佛法爾者。有感則應。感盡歸真也。樂不放逸者。教令持戒守心。正憶念者。其修定。下句修慧也。智秀曰。此下第三段。正舉諸法。述佛本意。勸令問也。有三別。第一將欲使問。先兩偈。止其亂心也。第二廣舉諸法勸問。第三更舉異緣勸問。此即第一。止其哀亂也。

  複次比丘若有疑惑(至)我當隨順為汝斷之。

  案。道生曰。佛雖為純陀。說不滅之義。而諸比丘。執昔教不已。今將釋之。以明今昔之教。則妙善同也。說一切皆者。本為眾生著三界之惑。以遣不空之病耳。言跡既漫。理應致疑。今許其疑問。微言得顯。引背歸宗也。僧亮曰。開宗有略有廣。此廣勸問也。諸比丘觀四非常。斷疑成道。聞佛常住。應於此果生疑。則應問而無問者。必以昔說是實。若以昔說為實終不悟今教也。是故稱名。發其疑端。昔說一切空。今言不空。是可疑也。僧宗曰。此開宗之中。第三也。前第一因施明常。第二純陀騰大眾請明常。今此第三勸奪門明常也。所以將奪而先勸問者。向以五譬譏佛。或言吝法。或謂慈偏。今勸其令問上開宗之旨。發今昔二教。顯二種不可請。既所未達。今應疑問也。生死虛假。終歸於空。涅槃圓極。湛然常存。為不空也。昔說無常。止於三界。今言無常。三界外也。昔以三無為為常。今明妙有以為常也。寶亮曰。此下第二舉因果。總勸問也。智秀曰。第二廣舉諸法。以勸問也。

  亦當為汝先說甘露然後乃當入於涅槃。

  案。道生曰。如必不疑不知問者。亦當自為汝說。終不使汝。遂墮疑惑也。僧亮曰。謂汝自有疑。而不能問。我當為說。然後涅槃。寶亮曰。總答前五譬譏請意。自出世以來。說苦無常。除餘四倒。今說常樂具足入道。何致終始之譏耶。今昔所說。窮幽微之理。豈有畏法過耶。今入涅槃。廣為汝說甘露極理。令得常樂我凈之法。有何乖願耶。今欲令汝識常。與文殊等。豈謂慈偏耶。出世已來。教爾正路。今復示汝甘露妙道。豈曰無慈耶。

  諸比丘佛出世難人身難得(至)如求金沙優曇缽華。

  案。僧亮曰。所謂將欲奪之。必固與之。僧宗曰。向來勸問。從此下奪也。有四段。第一奪果。第二奪因。第三舉寶珠譬。明昔果所以是虛第四結會二教也。寶亮曰。此下第三偏勸舍昔所得果也。有四意。第一先嘆比丘能離五難。並勸也。第二正奪果。第三奪昔所行因。第四勸修取今常果也。智秀曰。此下訖如世伊字。第三別更舉異緣勸問也。有三章。一舉比丘德。第二舉比丘失。第三舉佛真實教敕。以勸問。

  諸比丘離於八難得人身難(至)是故汝等不應放逸。

  案。僧亮曰。向與今奪也。昔偏執以為足。更不進求。豈非空過放逸人耶。僧宗曰。比丘既勤勤請住。佛不許住。而乃勸問。所舉之理。非其境界。絕咨啟之方。乃退保所得。息進向之路。承其此念。故有空過之責。舉昔苦行。以顯大慈之難負。

  汝等比丘云何莊嚴(至)值遇寶城取虛偽物。

  案。僧亮曰。此譬廣上事也。城喻涅槃。僧宗曰。佛果排遣累。喻城之防非也。戒防身口外失。如牆也。定水為塹也。慧能決斷除惡。如俾倪也。保其所得。謂取虛偽物也。寶亮曰。第二奪果也。寶城無體。為眾寶所成。若一德不備。不得稱為大涅槃也。昔之所說。乃是涅槃因緣中說耳。

  汝諸比丘勿以下心(至)未為正法除諸結使。

  案。寶亮曰。此第三奪已昔日所因也。有四句。唯勸令忘懷兩修而德也。雖服袈裟者。此乃始學之初門非涉真之極路也。

  汝諸比丘今當真實(至)種種煩惱病之良藥。

  案。僧亮曰。真實事者。謂常理也。常理難解。既非散心怯弱所知。故須攝心也。唯有佛日能照。佛日沒已。汝等當為無明所覆。云何能見耶。大地是眾生共報。佛法亦爾。本為眾生故求此。即眾生法已。僧宗曰。十力慧日沒者。謂時機難差也。草木為眾生用者。資益法葯。以除患也。既有法葯。所以時不可失也。寶亮曰。此第四勸修今因。取今果也。將欲勸修。先以一句誡敕竟。略出常住體相雲。如來法性。真實不倒也。昔日亦云法性。而是斷滅之教。今日所明常果體。百非所不得。無有亦無無。謂一相無相。不斷不常。如此心緣。豈是顛倒耶。即生三法。為修因之方。謂精進攝心勇猛也。

  我今當令一切眾生(至)悉皆安住秘密藏中。

  案。僧亮曰。入者常住之理。昔為無常所覆。眾生不見。今得見故。名之為入也。僧宗曰。上略開常。未出常體。今既奪彼所得。宜顯其相也。秘密者。謂十地所不見。唯佛能了也。眾德蘊在圓果之中。義和藏也。寶亮曰。住者有三位。謂信見得也。何者。從外凡至九地。通名信住。第十地者。名為見住。唯佛乃居得住位也。

  我亦復當安住是中入於涅槃。

  案。僧亮曰。佛得常故。名為住也。為物涅槃佛不滅也。僧宗曰。向指大眾。今指如來。明同得不異耳。入者。謂丈六之跡。緣盡。反真。約應不現。故言入也。

  何等名為秘密之藏(至)名入涅槃如世伊字。

  案。道生曰。夫照極自然。居宗在上。上不可並。故橫必非矣。所除累。近則解脫。於下無不應。兼則色身是俱。非先後故。縱亦非也。三無離理故。別之尤非。是以湛然弗差。猶如伊字。既雲常矣。豈有今滅。今滅非實。色身則存也。一言蔽諸。伊字之喻也。僧亮曰。若並者。身能發智。智用滿故。三法俱常。智功既勝。故不並也。縱亦不成者。身智之滅。無優劣故也。面上三目者。般若居上。身及解脫。二無勝故。並列在下。此釋三德相緣。得常之所由也。若別者不相因也。身得智。不由智得滅。是則俱無也。具此三法。所以謂安住也。名入涅槃者。謂常法無滅。為物故滅也。法瑤曰。三法各異者。體異則有分。有分則無常。豈宜各異而合成涅槃耶。又雖雲一一非耳。然離此之外。亦更無也。僧宗曰。並不成者。明功用不同。縱不成者。明義無勝負也。別不成者。明無異體也。解脫亦非者。此總合前兩句。若言解脫功用即法身功用者非也。三法各異者。合第三若別句也。言解脫亦非有。唯主滅累一義。不收圓德。文句隱略。得意者。應雲解脫。非涅槃所成圓體已。何者。以三德成秘密藏。此收佛地功德斯盡。向者三德。各收一義。是為捉別。云何收盡。故言非涅槃也。寶亮曰。並者。以一時俱有。以為譬也。何者。昔以事斷無為為涅槃。而此無為。與身智並故。非今日伊字也。縱者。以前後為目。亦譬昔日無餘涅槃也。謂先有身。次有智。後有滅。故言非也。如三目者。上以二句非昔。此句正是於今。謂萬德之上。總明涅槃也。三點若別者。謂三德之上。一一偏取。亦不得也。下句雲。法身亦非等也。三法各異亦非者。謂各有別體也。

  爾時諸比丘聞佛世尊(至)於諸想中最為第一。

  案。道生曰。既聞涅槃如世伊字。始悟昔說無常之旨。止於三界。而遠表於常也。僧亮曰。受解請也。聞今伊字之譬。解佛昔說一切無常。是方便也。而此方便。能斷三界實結。何快如之。法瑤曰。佛說伊字涅槃之常。是則已說非涅槃者無常也。又自因今解悟昔說無常旨在非佛。乃所以表佛是常。可謂快說也。僧宗曰。向釋三義。旨趣幽深。求之於心。冥然分外。交聞唱滅。舍應歸本。長與物隔。故愁憂也。快說無常者。伊字之說。非情所解。前塗難涉。退保先教。何以示耶。如來昔教。令我修學無常等觀。離三界惑。依教修行。果得出苦。所以不難。今日教者。今雖言常。而我未得。我既未得。事在如來。交見滅度。雖有常言。不睹其事。如其不住。則昔說可憑。是以嘆也。象跡為上者。上句嘆教。此句嘆從教生解也。寶亮曰。從此以下。請中第二文也。若為凡請。大旨有二。第一者。佛說二十五有。作五門觀。而佛故是常。得知金剛以還是生死。而後心是常也。我是可教人。佛應住世也。第二佛雖為我說伊字涅槃。不知云何而得也。就此第二請中。有三段。第一明我是可教之人。略有所解。故先以二譬。嘆今苦空無常五門除惑。勝於昔日也。第二從帝王。訖醉人譬。正請辭也。第三從嘆芭蕉已下。執昔教。以要佛若不住世。我當尋昔所習。通於佛上。修苦無常也。快者。快上純陀品中五門觀也。純陀品中。說常無常。今但嘆無常之理。昔來所觀常理。本所未達。且留此理。以為請辭。謂我未解。應住世教我也。我若已解今日常旨。用請何為也。智秀曰。此下第四段奪執也。有四別。第一正執。第二奪執。第三請住。第四佛答。從此訖而有諸見其無是處。第一快昔教。擬為反請也。明駿曰。此下訖無我想勸問中。第二翻上舉勝法勸問。既非己所解。乃還執昔教也。有三階。第一勸昔無常教。於我已解。第二舉帝王等譬。明所未解者。在乎今教。而佛不住。教我令解耶。第三舉嘆無我等教也。

  若有精勤修集之者(至)無明憍慢及無常想。

  案。僧亮曰。舉三界實結。顯無常教之力能也。不說瞋者。以易斷故也。法瑤曰。若能勤修無常想者。則不離三界惑及佛上無常想倒。快說之義。其在此也。僧宗曰。想有二種。若習觀觀空前方便者。不能除結。今取空觀。協解無常。即是空慧。作想名說也。若不爾者。還取空前方便伏結。由伏後斷。故通言斷也。及無常想者。斷見無常耳。寶亮曰。此是思惟門中。最後所斷者。故偏舉。非不先斷粗也。及無常想者。兼除佛上倒也。

  世尊如來若離無常想者(至)無明憍慢及無常想。

  案。道生曰。上雲修無常。能除無常想。想是慧名。似若鉾楯。宜更明之也。若離者。謂不修無常想。則無般若。般若既無。則無解脫。今日豈得入涅槃乎。若不離者。取昔說相。為無常想。則是顛倒。豈得言與慢等俱離耶。僧亮曰。請也。得理觀者。境智不相離。如來若常。則離無常想。若離無常想。為物則不應涅槃。上既有為眾生之言。因之得有請也。若不離者。若佛不住理數。自滅無常之觀。竟不離佛。伊字之譬。更增惑倒也。法瑤曰。向美快說無常想。能除三界常見等惑。及佛上無常想倒。今次嘆此想亦能得常也。何以然耶。如來本若不修無常想者。則不知無常在於非佛。常在於佛。云何得修不濫之無常。入伊字涅槃耶。此論今日所解。不談昔日也。若不離者。此言昔解也。若果修昔無常想者。此無常想。濫該於佛。非唯不識於常。亦未深識無常。豈得能除三界之惑。及佛上無常想倒耶。諸比丘說此得失二句。自陳已解悟無常之旨。成向所言快說之意也。僧宗曰。比丘意言。我未造極。事須滅身然後免苦。今高推如來。不同我者。既曰常住。豈待滅身。方稱涅槃耶。若不離者。懸取佛意。若言我亦不離者。即猥與我同。則不應言修無常想為非也。寶亮曰。請辭也。捉前品中。常樂二偈。已離無常句。若尋此語。佛便是離無常想也。不應入涅槃者。此應身乃是法身。之未自在無為。若果不自在。云何言我是常住。若不離者。佛今果入涅槃。便是未離無常想。那得言我已離無常也。智藏曰。離者。滅之異稱。想者。空慧之別名。佛向雲欲入三點涅槃。若滅空慧。則無般若。豈有三點涅槃可入耶。若不離者。取佛意。若言不滅此慧者。云何昔言滅無常想。是則空慧不得不滅。三點安在也。

  世尊譬如農夫於秋月時(至)於諸想中無常為最。

  案。曇濟曰。此因譏而致請也。佛若果入涅槃。故知無常想勝也。

  世尊譬如帝王知命將終(至)便欲放舍入於涅槃。

  案。僧亮曰。帝王之慈。慈及一國。尚行恩赦。佛慈一切。而不見矜耶。法瑤曰。雖說昔非今是。然未為心用。猶為無明所縛。未得解脫。須佛見教也。寶亮曰。此第二章。請辭也。

  世尊譬如有人為鬼所持(至)解脫等法如世伊字。

  案。僧亮曰。世醫慈淺。尚不舍病人。況出世良醫。而不救我等。法瑤曰。上譬明未得解脫。此譬明未得般若也。僧宗曰。聲聞雖斷粗結。而細者猶在。佛為良咒師。前譬明果患。此譬明因患也。

  世尊譬如香象為人所縛(至)便欲放舍入於涅槃。

  案。道生曰。菩薩如香象。聲聞則未然。云何可舍耶。僧亮曰。為佛作過也。謂如來慈等。不得獨為聲聞現身。亦復余方化菩薩也。若爾者。慈本濟急。我既不能自解。故苦重為急。菩薩能解。故苦輕非急也。五十七者。依上結名愛慢無明。橫通五行。為十五也。豎通三界。合為四十五也。無常是見。四諦亦通三界。四諦十二。合五十七也。法瑤曰。此譬明未如大法身自在也。僧宗曰。羅漢斷煩惱盡。不無習氣相承。故言有五十七在耳。又釋。不以斷見觀照智。約三界四諦為十二也。智為細惑所闇。即是無明。亦稱煩惱也。寶亮曰。於佛上起三倒。無常苦無我。此三煩惱。顯見無作四諦來治也。一諦下, 有三為十二。並為四十五也。四倒不取空者。空即無我。更無別義。不凈本非理觀。故不取也。

  世尊如人病瘧值遇良醫(至)便欲放舍入於涅槃。

  案。道生曰。縱依昔教得解。而於余教未了也。僧亮曰。更為佛作過也。若慈必救重。應舍聖從凡者。凡夫計常。故佛應現滅。若爾我有半病。故以瘧為譬。佛應救之也。法瑤曰。此譬明無常涅槃也。雖免分段。而變易猶在。為半日病也。寶亮曰。瘧是寒熱之病。明我等九十八使。都未除也。智秀曰。佛除我粗煩惱。即日不發。而細者。根本猶在未去。如瘧之未發也。

  世尊譬如醉人不自覺知(至)便欲放舍入於涅槃。

  案。道生曰。半解尚應更教。況全未了耶。僧亮曰。謂聲聞之病。全同凡夫。非半日病也。何者。若了三界無常。於佛不應起無常想。說言佛是無常。則不了因緣。具三界常見。理與凡夫同也。法瑤曰。此譬明上所以未得四義者。良由凡夫時。醉醉五欲。情重根鈍。是以今日彷彿有解。然猶未醒。云何捨棄。僧宗曰。上四譬為聖人作譬。此通為凡聖也。智勇曰。此譬與上瘧譬。事異而意同。同以惑未盡為喻也。

  世尊譬如有人嘆芭蕉樹(至)而有諸見亦無是處。

  案。道生曰。昔亦佛說。今亦佛說。昔解既非。今何必是。是故還執昔解。乃取判於佛也。僧亮曰。謂如來是常。推理而言。理應自在。而我今日。請不得住。便是不得自在。是即昔說無我是實。今說自在應虛也。如佛所說者。今昔皆是佛說。今說何必全是。故引昔取判也。法瑤曰。從快說以來。比丘雖自說解。猶未自審。今欲取定於佛。故先呈昔解。嘆無我想為真也。佛若非之。則今解是也。如其不非。今解何必是耶。芭蕉譬明解無我也。漿澤譬真言其身。理自無我。不假言其心解。七葉華。美修無我得入涅槃也。寶亮曰。此第三章。欲還修昔教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六  大正藏 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七(哀嘆品第三卷之第二)

  釋四倒義 釋三倒義 合琉璃珠譬 合新舊醫譬

  哀嘆品之第二

  爾時世尊贊諸比丘善哉善哉汝等善能修無我想。

  案。道生曰。將奪先與也。智秀曰。此下第四段。為說勝修。奪其所執也。有四章。第一將奪先定其所執也。第二比丘乃更說諸譬。自是而非他。第三佛回譬有在。使比丘成失。第四為說勝修。先許說而未說。先作兩翻。明其所修無實義。後正明修也。此即第一章。

  時諸比丘即白佛言(至)我等善修如是諸想。

  案。道生曰。既蒙善哉。乃逞余修。以自多也。僧亮曰。既蒙稱美。乃更說余想也。不名為聖者。自慶之言也。智秀曰。第二章也。

  爾時佛告諸比丘言(至)但知文字未達其義。

  案。道生曰。醉人之譬。以不更修為惑也。徒知昔說無我之名。未達更修之乖義。醉有所歸也。僧亮曰。汝以醉為不醉。知醉之名。未達醉不醉義也。僧宗曰。此下奪因也。有四章。第一回醉譬。置比丘上。第二廣列八倒。以示大眾。免八倒者。可名為修。如其不免。云何名修耶。第三結八倒。與比丘言。非但有輕倒。亦有重倒也。第四為說勝三修法。代其所執也。未達義者。佛果是常。金剛以還是無常。而汝一向請。修常樂為醉。修苦空為不醉義耶。若知於佛果計苦空。生死計常樂。是惑者。此乃真識醉耳。寶亮曰。此下第二勸也。有四章明義。第一自此訖醫說三修。先轉醉譬。與比丘也。第二從說三修。訖人不知正修諸法。舉八倒明兩非也。第三從汝諸比丘於苦法中。訖而不知義。舉四倒釋是非也。第四明兩是也。生死作苦無常亦是。佛上作常樂亦是也。智秀曰。此下第三章。

  何等為義如彼醉人(至)於非轉處而生轉想。

  案。僧亮曰。何等以醉為不醉義耶。僧宗曰。義釋在下也。如彼醉人者。即回醉譬。與比丘也。謂醉人所見。其實不轉。而生轉想。佛果實常。而計無常。此即大醉。而自不知。故云不達義也。

  我者即是佛義(至)憍慢貢高流轉生死。

  案。僧亮曰。知見自在。是佛義也。身無慮解。故以不遷。為法身義。內滅苦是樂。謂涅槃義也。身智涅槃。皆無非法。是凈義也。法瑤曰。比丘自說凡夫想倒。今明凡夫我想。乃更為得無我想觀。更為失也。醉人之譬。翻然在己也。僧宗曰。更分明顯前所以是倒也。我以自在為義。佛以覺了為義。由覺萬法。所以自在。應雲佛是我義。辭倒也。下句例爾。不以無為為常義者。含三無為。故不取也。今舉法身。貴在有體。

  汝等若言我亦修集(至)我今當說勝三修法。

  案。道生曰。更修既非。前修示非。故今始得非之。雲其修非也。亦以修無實義也。僧亮曰。謂知字知義。為勝修也。法瑤曰。佛今始判昔解為非。故無有實義。今解為是說勝三修也。僧宗曰。下先結八倒與比丘。然後說勝修也。智秀曰。此下第四章。

  苦者計樂樂者計苦(至)是人不知正修諸法。

  案。道生曰。具倒非修。理固然矣。而以此人。尤諸比丘也。僧亮曰。先說耶修。以耶顯正。相對為四也。法瑤曰。釋無實義也。夫解則無偏。惑亦俱斷。諸比丘以樂為苦。亦以苦為樂。非但不識樂。亦復不了苦空。是等四倒。常無常各有四也。僧宗曰。一往分八倒者。四在具縛凡夫。四在小乘人也。大通為語。凡聖皆具八也。既不辨真。理不識偽。然推實為論。此中言對聖人。而旨在凡夫。何者。入聖位以上。不假言教。自然信常。經有誠文。上來抑揚。蓋為未達者耳。寶亮曰。八倒者。大判有四重。第一明亦得一人具八。一人具四。若談始終成就。則一人具八。論其現起為言。但有四也。或之體用。性是痴迷。莫問起與不起。悉成就也。第二論其起用。謂若起前四者。則無後四。互相倚伏。故言一人但四也。第三辨俱伏。若信首五根立者。則八倒永伏也。是知後四起時。乃信首五根之前。鄰四念處。假名法空。未成就作無常觀時。在觀心中。起此惑也。論此惑容有可得涉思惟之細不耶時。無明住地惑。為其正體也。何者。見諦惑已伏。復不得起。思惟惑雖非平等。然是虛心事惑不起。故知是無明住地惑也。第四論斷道。得正觀無偏時。必先除粗。而後除細。不得如相似解俱伏時也。何者。伏必約理傍情。情背者盡伏。莫問粗細也。真觀斷時。是數法相違。故以淺治粗也。

  汝諸比丘於苦法中(至)於不凈中而生凈想。

  案。道生曰。對起而言。於無我為我者。亦是以無我為我。豈謂真修耶。僧亮曰。已說倒相。今結與比丘也。已免今明其未達也。若識我相。乃得分明識無我也。寶亮曰。將釋是非故。先舉倒體。

  世間亦有常樂我凈(至)世間法者有字無義。

  案。道生曰。始欲明勝三修。先說世間本無我實。例見之我。有字無義也。

  出世間者有字有義。

  案。道生曰。翻八倒故。名出世間也。下結雲。以不倒故。知字知義也。僧亮曰。比丘既不免有倒。則因世間四倒。謂知名而不知義也。法瑤曰。此下始釋勝修義。先舉世間常樂等倒。以顯出世間常不倒者。勝修義也。有字義者。釋所以為修也。僧宗曰。佛指比丘爾所計也。出生間亦有者。謂有字有義。所以為勝修也。寶亮曰。下將有釋。先開二門。一謂有字無義。二謂有字有義也。

  何以故世間之法有四顛倒故不知義。

  案。僧宗曰。擇有字無義也。有四倒者。有四則具八。

  所以者何有想顛倒(至)世間知字而不知義。

  案。僧宗曰。向舉苦空四倒。與常樂四倒作本。今復舉三例釋。前四倒所由耳。想倒者。想以取假為義。謬執不得法實。憶想推求。由此起倒也。心倒者。第六意識。能緣於理。先由心緣。而後起倒也。見倒者。見能審法。由審成倒。藉此則生於四。而對則八也。寶亮曰。心識一往。捉境謬解。取法不得。名之為倒。後以想心。重來分別。逐心謬解。名曰想倒。見是行陰之心。以想分別。有違不違二義。轉重執見。謂言佛是無常。名為見倒也。不說受倒者。受之與想。一類相似。據其中品。所以不明也。見是三家之後。重行陰故說。

  何等為義無我者即生死我者即如來。

  案。道生曰。生死不得自在。故曰無我。

  無常者聲聞覺常者如來法身。

  案。道生曰。二乘不見常。故無常也。

  苦者一切外道樂者即是涅槃。

  案。道生曰。反正見故。不得出苦。

  不凈者即有為法凈者諸佛菩薩所有正法。

  案。道生曰。夫橫起者。皆有為也。

  是名不顛倒以不倒故(至)應知如是常樂我凈。

  案。僧亮曰。正說勝三修也。法瑤曰。既明二種四倒。不知其義。次明二種四不倒。知其義者。即文自顯。不復記也。

  時諸比丘白佛言世尊(至)而見放舍欲入涅槃。

  案。道生曰。既已斥其解非。便應教其修是。故復得請之。

  如來若見顧念教敕(至)同共正住修於梵行。

  案。道生曰。若佛涅槃。無復教者。雖修梵行。終不能得離此毒身。

  我等亦當隨佛世尊入於涅槃。

  案。道生曰。言佛若住世教我者。乃當得隨佛入此涅槃也。僧亮曰。上嘆昔三修。取定於如來。如來已判。比丘雖悟昔修是倒。未得後修為用。請求教導。頂受修習也。隨佛涅槃者。修既是倒。云何與此毒身同止。佛若現滅。隨佛而去也。僧宗曰。上請不住。退保昔教。既蒙開釋。始知未達。敬服前言。我既有倒。應須除滅。如其不住。欲隨佛取滅。尋取滅之意。如似猶協前教。雖不要住。意在未舍。所以不敢公言。執教者。既蒙開釋。愧在未達耳。寶亮曰。此下第三請始也。就此中亦有三意。第一直領解。第二請佛住教我勝三修。第三佛若不受我請。今當逐佛入涅槃者。以死要佛也。智秀曰。開說勝修。悟解情薄。今更請佛住。重為已說。雲隨佛入涅槃者。不謂別有涅槃可入。由佛昔雲得涅槃時。必應捨身故。用理切之辭。以為請也。

  爾時佛告諸比丘汝等不應(至)亦以付囑摩訶迦葉。

  案。道生曰。所以付囑聲聞者。明要須兼解。然後得道也。迦葉在佛前出家。以十方佛為師。佛既成道。為佛弟子。苦行第一。深解成就。必可以軌誨後學。故付囑也。僧亮曰。答請教之言也。教汝遺法。今留在後也。僧宗曰。向以辭倒請住。今明付囑有人。何患倒之不除也。寶亮曰。第三勸也。就此中有三意。先一非其第一請意。雲但修勝修。隨滅何益耶。第二出所依止人。迦葉既為依止處者。如佛在世無異。何患欲修勝修。而無地耶。有人解雲。此迦葉即是三十四問者也。謂不應然。正是聲聞中上座者耳。故六捲雲。以聲聞乘故。不能流通。非都不能也。是佛大弟子。於時不來故。知先是體常之人。

  汝等當知先所修集無常苦想非是真實。

  案。僧亮曰。一切經藏。皆付迦葉比丘。得知前非後是也。法瑤曰。將欲設譬。使其分明知昔解必非。勸學今之所說。故先誡敕之。

  譬如春時。

  案。僧亮曰。春者農之始也。無常之教。乃學之始也。法瑤曰。卉物開秀悅情之時。以譬聽者機發之時也。時而聞法。莫不開悅也。僧宗曰。譬有三意。初明過去佛邊得解譬也。次明失解譬。後明更感今佛聞常發解譬也。眾生有善。值過去佛。感應相交。善萌開發。喻彼和適之時也。智秀曰。譬旨有二。前從始訖乃知非真。顯學人本有極修當果之解。為佛偏教所益。尋之不能得也。後從是時寶球。訖譬明今日教。顯極修之旨。現昔偏教之下求者。終能於中得也。開此二意。以誡學人慎彼前失。慕斯後得也。前譬中有兩意。初訖沒深水中。正顯極修之珠。沒於偏教之水也。春至則卉木斯萌。譬感興而教發。善心榮秀。

  有諸人等。

  案。僧亮曰。陳如五人。應聞者也。僧宗曰。應是住前凡夫人。寶亮曰。通譬三乘人也。

  在大池浴。

  案。僧亮曰。稟承經教。洗除邪惑。譬大池浴也。僧宗曰。三世佛法通譬也。池中有水。水從池出。請佛法之中。有理有教。理教從佛法出也。寶亮曰。釋迦出世。從鹿園至雙樹。通譬池也。

  乘船遊戲。

  案。僧亮曰。依經求理。始用聞思。既入理不深。若船之浮水上者也。何者。眾生本有四倒之計。謂一切法常。佛欲斷之。說一功無常。旨在三界。濫及法身。執教失旨。浮淺之義。無有實功。譬之戲也。敬遺記僧宗曰。遊戲者。感聞常教。非不微解。有悅情之謂。法蓮記僧宗曰。萬善為船。甘樂為戲也。

  失琉璃寶。

  案。一本雲殊。僧亮曰。經旨不偏。理圓可貴。喻之寶。亦曰珠也。偏取乖中。以譬失也。法瑤曰。言之旨為珠也。不達所詮為失也。僧宗曰。外譬因戲失珠。內合以解所未深。情馳五欲。亡失本解。如失珠也。若論失者。昔計常乖解。已有失義。而以今聞無常之教。方稱失者。以昔常名是同失義。不顯無常之教。生無常解。遏於常見。失義始彰也。寶亮曰。中道之解。應得不得。名之為失也。

  沒深水中。

  案。道生曰。常與無常。理本不偏。言兼可珍。而必是應獲。由二乘漫修。乖之為失也。乖則永隱。謂沒深也。僧亮曰。為權教所?。譬深水中也。法瑤曰。常以無常。理必相對。而昔無常之說。未灼然有在。則濫乎佛常。是則常理隱於無常之教。為珠沒水也。理必雙悟。不應有偏。無常之水。非深如何。僧宗曰。隱覆圓解之珠。學人無有能見之者。曰深。無常之教。印一切法。就言下而求常解。無有可得之理。曰沒也。寶亮曰。中道之理。隱在今日涅槃教下。故言沒水。非據東西。水為譬也。

  是時諸人悉共入水求覓是寶。

  案。僧亮曰。修慧也。求理轉深。欲以除惑。譬之入水求寶也。法瑤曰。思慧也。尋教轉深。入水義也。失旨宜求。理推應爾。不言其意也。僧宗曰。向以理中有失。今亦理中有求。何者。常解是理中之勝行。人豈容無求勝之意耶。寶亮曰。從聞得思。義言入也。

  競捉瓦石草木沙礫各各自謂得琉璃珠。

  案。僧亮曰。以無常等智。謂之三果也。寶亮曰。依昔經得聞思二慧之解。謂為真理也。

  歡喜持出乃知非真。

  案。僧亮曰。羅漢出三界。自知非究竟也。法瑤曰。本謂無常之理。是真言極旨。今聞常說。始知有在。畫然有判。不復執在無常教中。是為持出。乃知非真也。僧宗曰。歡喜者。屬上向也。於偏教生解。謂為真理。如唱得珠。保悅在心。義稱歡喜也。持出乃知非真者。常教既宣。開釋二塗。則不復為無常所迷。知先所得。未為理極也。寶亮曰。乘無常之解。來登燸頂。信根成就。決定信佛是常。於時倒望昔教。方知虛說。如持寶出水。知非真也。智秀曰。得修修慧離教。譬持出。出觀緣滅。知未來之生。未即都盡。譬乃知非真也。道慧所撰。曰歡喜。持者。昔謂是理。保之為持也。出乃知非真者。說涅槃時也。既入今常教。於昔無常之教為出。

  是時寶珠猶在水中。

  案。道生曰。於不得者為故。在水中也。僧亮曰。自知生死未盡。不知佛果常。故為昔言所?也。法瑤曰。詮本表旨。使人得之。於人未得。為在詮水之中也。僧宗曰。常教既興。知昔所行。未為理極。而思修之信珠。未即為心用。猶在理教之下也。寶亮曰。得知昔來經教。儘是常解之詮。但眾生惑重。不得正說也。

  以珠力故水皆澄清。

  案。道生曰。言旨既現。不復渾跡。珠之力也。僧亮曰。理不可掩。名教自分伊字之譬是也。故曰澄清。僧宗曰。珠譬解珠。是映澈之物。水為之清。思修勝慧。是理照之知。探教不渾也。寶亮曰。既有常信。決知偏教理非是實。理雖非實。未曾相亂。但資向常之解。故言澄清也。智秀曰。緣有此旨。所以能感今日所說。顯奠昔教亦是詮極。豈非珠力水澄清耶。道慧所撰曰。惑情亂教。喻之水濁。若果無常。則其迷可久。理非偏教。故妄情可息。息則名教顯然。喻之水清。

  於是大眾乃見寶珠故在水下。

  案。僧亮曰。信佛是常。而請不肯住。以不自在。執昔說以致疑。乃取判於佛。此譬之旨也。法瑤曰。常理既顯。方知昔旨。旨在於常。譬故在水下也。僧宗曰。唯有聞慧。未能入理。如未入水。未修勝慧。不名得珠。非不聞慧。義稱遙見耳。寶亮曰。既得信解。悉知常旨。遍在昔日教之下。

  猶如仰觀虛空月形。

  案。僧亮曰。佛說勝修圓教可仰。以譬空中之月也。僧宗曰。思修之心。中道不偏。

  是時眾中有一智人以方便力安徐入水即便得珠。

  案。道生曰。如說修行。譬之安徐入水也。要在修習我常四法。而實不廢方便之義也。修常然後乃解無常。其理始是得來在我。故曰智也。僧亮曰。舍昔修今之譬也。法瑤曰。智人謂菩薩也。修習不濫。無常爾乃得常。以譬入水得珠也。修習得所。不渾濁故。為安徐也。敬遺記僧宗曰。迷多悟寡。可貴可重。故言一人也。以善方便。縱容理味。則教不渾亂。勝修之慧。在我故也。如以安徐入水。水不亂故。所以得珠也。敬遺記僧宗曰。一人譬菩薩也。不執斷常。縱容取中。譬之安徐也。道慧所撰曰。謂攝心在理。曰安徐也。

  汝等比丘不應如是(至)所謂我想常樂凈想。

  案。僧亮曰。此略合譬重勸之也。

  爾時諸比丘白佛言世尊(至)得入涅槃是義云何。

  案。道生曰。若昔說無我。實亦表於我者。言教何以專說無我。得離於我。而不說我。今方說耶。僧亮曰。若今修是正。昔日遍說。其義云何耶。法瑤曰。若有我為真。無我非實者。昔日何故不說。幸使我等無謬取之倒。此之二說。如以鉾楯。其趣云何。僧宗曰。此奪果門。第四段也。第一奪果。第二奪因。第三寄寶珠譬。成其所修虛而不實。此第四釋會二教。不相乖負也。寶亮曰。此第七段會通兩教。自哀嘆品來。比丘三請。世尊三勸。而眾人唯懷一疑。故知。從卷首至此。未是正說。通為勸問明矣。此疑由是第三勸中生也。若其理皎然。昔日何以不先說耶。

  佛告諸比丘善哉善哉(至)咨問是義為自斷疑。

  案。僧亮曰。善問得時。能推本定今。以自斷疑也。法瑤曰。下引客舊醫譬。明古今之說。其旨不殊也。昔嘆無我。唯在三界。除三界我耳。不毀佛我也。但彼不解言之旨故。濫佛亦謂無我。今毀濫修無我。非毀生死無我。嘆毀雖異。其旨實同。非鉾楯也。僧宗曰。能以二教為征。疑心所以斷也。今釋二教。則無執昔之迷。權實苟分。疑累斷也。明駿案。此下一品之中。第五段會通也所言會通者。明昔所以不說常。今日所以說耳。非謂以昔無常偏教。會今圓教也。是以下譬中雲。此乳葯者。服與不服。皆是醫教。不雲咸苦辛酢等味。即乳葯也。故知。所言會通者。蓋說與不說之意也。

  譬如國王闇鈍少智。

  案。道生曰。夫受化者。必有解分。垢重者。攝輕故為王也。垢重故智少也。

  有一醫師性復頑嚚。

  案。道生曰。雖復垢重。而斷善猶輕。今取其中。以愚相訓。必有師焉。

  而王不別厚賜俸祿。

  案。道生曰。耶訓會情。宗莫易也。

  療治眾病純以乳葯(至)是醫知乳好醜善惡。

  案。僧亮乳葯者。說六諦二十五諦。皆我見為教。以扶物情。故譬之以乳也。病起根源者。若起於法身者。應以我為葯。若起生死。此則非葯。此明不識病源也。復不善解者。不知真我法也。僧宗曰。譬有五別。第一明佛未出時。外道化世。第二明始應生王宮。第三明共入見王。稍欲受化。第四明應見成佛。權說偏教。第五明開實顯常也。國者。總譬一佛之所化也。以前悟者。譬王也。醫者。譬外道也。風起卒暴。譬瞋也。冷性凝結。譬痴也。熱性煩濁。譬愛也。此明不識病也。純服乳者。明不識葯也。慧朗所述曰。此譬有兩意。初從首。訖療治眾病。無不得差。謂之古譬。蓋是今日座席之前譬也。後從其後不久以下。謂之今譬。正為即時為喻也。前明以有執常之病。所以不得為說。後明常病既消。還以無常為患。故為常也。

  復有明醫曉八種術善療眾病知諸方葯從遠方來。

  案。僧亮曰。此第二譬也。緣悟時至。菩薩出世。能治生死譬。醫八術者。譬除八倒。法身於人為遠。義言遠方來也。法瑤曰。八術謂慈心等四對。三毒及等分也。善療眾病者。知眾生根根也。知諸方葯者。善解法相也。法身懸絕。譬遠方來也。

  是時舊醫不知咨受反生貢高輕慢之心。

  案。僧亮曰。見處王宮。受五欲樂。眾生不識。起凡夫想也。於時外道自稱雲。是一切智人。蔑瞿曇也。

  彼時明醫即便依附(至)唯願為我宣暢解說。

  案。僧亮曰。將欲去之。必先受之。所以稟彼四禪四空行等法也。法瑤曰。詣彼師門。或咨受常倒也僧宗曰。維摩經雲。以無心意無受行。而悉摧伏諸外道。斯蓋四攝之中。同事攝也。

  舊醫答言卿今若能(至)隨我所能當給走使。

  案。道生曰。成佛凡四十八年也。一日屈節。則終身成師也。僧亮曰。要終身為弟子。法瑤曰。從得道夜。至涅槃夜。其間凡四十八年。爾時六師。一不降化。與佛角辨抗行。師徒之義未絕。曲意伺機。喻之給使。又釋四十八年者。謂四禪八禪也。

  是時舊醫即將客醫共入見王。

  案。僧亮曰。菩薩以受化為國也。示稟其術。知其非道。使師及弟子。舉世知非。於悟分轉近。有入國見王之義。以為喻也。法瑤曰。耶師所訓者。亦可以法而化。為共見也。僧宗曰。此第三譬也。未成佛之前。漸欲背耶。而未全正。兩邊同信。義言共入也。慧朗曰。於時有五百賈客得度。未度之前。若遇外道。便受耶法。值佛則度。二機不定。故云共入也。

  是時客醫即為王說種種醫方及余伎藝。

  案。道生曰。五戒十善。亦是醫方。實以舍下。而似生上為伎藝也。

  大王當知應善分別(至)此法如是可以療病。

  案。道生曰。以定除亂。謂之治國。以慧去結。謂之療病也。

  爾時國王聞是語已(至)然後倍復恭敬客醫。

  案。僧亮曰。此第三譬也。使人知耶。後乃顯正。洗浴受摩。取草詣樹。即入禪定。降魔成佛。於時靜身得定。以譬治國。慧能斷結。譬治病也。法瑤曰。上來並是成佛之前事。此以下譬成佛後事也。神通等為伎術。三歸五戒為方葯也。戒以禁非。定以靜亂。為治國也。僧宗曰。說生死過患令背。為醫方也。令修戒定。為伎術也。以五戒十善。生凈土故。即是治國也。以不凈止貪。慈悲止瞋。因緣止痴。即是療病也。佛道既成。耶心殄息。喻如驅出。

  是時客醫作是念言(至)實愛念者當求一願。

  案。僧亮曰。此第四譬也。今正是時者。五人應悟之時也。有愛念者。感理冥會。令無差也。當求一願者。惑從相起。觀空則滅。空理無二。故云一也。法瑤曰。佛唯化是願。但化遂由乎眾生。義言求也。曇濟曰。一願者。譬一空門也。僧宗曰。第四譬也。是說四諦。除耶我之時至也。一願者。世尊所應說者。常與無常。大之與小。今日未得雙說。故言一也。於時正在三七日思惟。知眾生有從化之理。願得遂也。

  王即答言從此右臂及余身分隨意所求一切相與。

  案。僧亮曰。身雖多分。而性空無二。無二則無非我所惜也。僧宗曰。方便智易用。如右臂也。終聞常教。皆有受義。故言一切相與也。慧朗曰。右臂者。取一邊之義。譬偏教也。

  彼客醫言王雖許我一切身分然我不敢多有所求。

  案。僧亮曰。無則無多非所求也。僧宗曰。雖知終當圓說。即時唯可偏教。故云不敢多有求也。

  今所求者願王宣令(至)是葯毒害多傷損故。

  案。僧亮曰。我見是眾惑之本。譬所損之處多也。僧宗曰。展轉相聞。譬之宣令也。

  若故服者當斬其首(至)常處安樂故求是願。

  案。僧亮曰。若起身見。則斷慧也。身見斷故。無復凡夫橫理之惑。

  時王答言汝之所求(至)若為葯者當斬其首。

  案。道生曰。已受五戒十善之化。此欲為說無常教也。僧亮曰。五人觀空得道。一切眾生。皆知身內無我。宣令一國之義也。信正背耶。理不為難向。然從命為。蓋不足言也。夫萬善以信根為首。若以倒見為葯。則無信根。為斷首之義也。

  爾時客醫和合眾葯(至)以療眾病無不得差。

  案。道生曰。譬無常等五門觀也。僧亮曰。更思治門。斷思惟結也。法瑤曰。辛苦等味。譬無常等觀也。前雲醫方伎藝。談化之始也。此言辛苦。敘教之終也。一段事畢。故言無不得差也。

  其後不久王復得病即命是醫我今病困當云何治。

  案。道生曰。執無常教。該於常也。僧亮曰。第五譬也。耶我已滅。不識真我。謂一切法無自在者。謗佛法身。始覺病起也。當云何治者。斷惑次第。機來扣佛。致辭如此也。曇濟曰。應聞常教。故以無常解為病也。寶亮曰。此下第四譬也。知涅槃機發。所以言病。眾生已聞四時教說。心神漸開。推理而言。佛不應無常。而生斷滅之見。喻之若病也。智秀曰。得無常解。即謬倒佛上。以其常患亦消。即有無常病起。故言不久也。

  醫占王病應用乳葯(至)王今患熱正應服乳。

  案。道生曰。應說常也。僧亮曰。既以無我為倒。應以八自在為治。故云應服乳也。是大妄語者。無我者。旨在生死。而雲一切。是則妄語也。顛倒煩惱。能燒眾生。取譬患熱也。法瑤曰。本以無常之火。焚燒生死。而以濫執佛地。病之甚者。故云患熱也。僧宗曰。無常倒心。虛而不實。以謬起故。應雲虛熱。真常之解。清涼真實。故云應服乳也。

  時王語醫汝今狂耶為熱病乎而言服乳能除此病。

  案。法瑤曰。執無常教。以為理極。此譬未信說常之時也。寶亮曰。譬哀嘆品三勸三請。

  汝先言毒今云何服欲欺我耶。

  案。道生曰。執昔教難今教也。

  先醫所贊汝言是毒(至)我本舊醫定為勝汝。

  案。僧亮曰。謂前醫先覺。故云勝也。

  是時客醫復語王言(至)如彼蟲道偶成字耳。

  案。道生曰。本不在字。則非字矣。耶說不在常。非常說也。僧亮曰。蟲不識字。雖字非字。智者豈有識字之怪耶。不別諸病。悉用乳葯者。病起於麻麥之我。不可用我而為治。若起八自在之上者。可得用我治彼不識也。僧宗曰。上三修中。廣明八倒。但有其名。未得其實。何異蟲跡耶。

  是先舊醫不解乳葯(至)亦是毒害亦是甘露。

  案。道生曰。投非其病。則成毒害也。僧亮曰。用得其所。投中其病。是為甘露。不則為毒。

  云何是葯複名甘露若是乳牛不食酒糟滑草麥?。

  案。道生曰。耶設於常。中實已變。外以如本。而能惑於人。為酒糟也。既生常惑。無常尋起。為滑草也。所說無實。為麥?也。僧亮曰。乳功在乎善養。解我亦由乎說者。無以惑心說我。行則成倒也。酒糟滑草者。釋口易下。入腹為患。我見則附情易。安則為病也。我見有名無實。喻如麥?空無實也。法瑤曰。牛者譬佛菩薩也。既以乳譬常教。今以乳從牛出。是則常教。由佛菩薩說也。糟無真味。人之所惡。以況耶說樂凈之法。其實是苦實不凈也。常倒者。謂湛然不易。而實無時暫停。喻滑草也。麥?內空。以譬無我也。僧宗曰。酒糟者。食則醉亂。懷相在心。則迷真法也。滑草者。其體性利。啖則傷中。譬之利使也。麥?無味。喻浮澹之心。不得理味也。寶亮曰。酒糟麥?。本是虛秏之物。以譬斷見。滑草乃一往悅情。喻如著相說常見也。

  其犢調善。

  案。僧亮曰。受化弟子善能問難。能使真我之旨顯而不謬。

  放牧之處不在高原亦不下濕。

  案。道生曰。讀誦諸經。已養法身。若專在去結。譬處高源。若從斯起惑。譬處下濕。僧亮曰。慢心高原。染心如下濕。弘通之病。莫過此也。法瑤曰。執我在三界。為下濕。執無我濫佛地。為高原。縱容中道離此患也。

  飲以清水不令馳走。

  案。道生曰。無相之說。譬之清水也。僧亮曰。以定水自資。不行亂境也。法瑤曰。飲以中道之水。不馳於二邊之散也。

  不與特牛同共一群。

  案。僧亮曰。不與惡知識。相親近也。僧宗曰。特牛譬外道也。特牛無乳。外道無有真常法也。

  飲食調適行住得所。

  案。道生曰。授法不偏。為中適也。僧亮曰。調譬諸道品。行住以譬合時則說。不合則止也。法瑤曰。飲以解脫為漿。食以禪悅為味。行則為觀。住則為止。止觀不失其宜。為中和之道。行住得所也。

  如是乳者能除諸病(至)其餘一切皆名毒害。

  案。僧宗曰。備上諸德。乳必可服。菩薩善具通法之德。常名可信也。

  爾時大王聞是語已(至)即便服之病得除愈。

  案。僧宗曰。即今說也。眾中有先悟言下旨者。如王也。

  尋時宣令一切國內從今已往當服乳葯。

  案。法瑤曰。相勸信常。無執無常。以為極也。

  國人聞之皆生瞋恨(至)皆懷瞋恨悉集王所。

  案。道生曰。親承音旨。猶懷疑惑。何況傳聞者耶。法瑤曰。其中猶有執無常者。復須轉教。方起深信也。

  王言汝等不應於我(至)皆服乳葯病悉除愈。

  案。法瑤曰。督厲之辭也。常以無常。皆是佛教。豈得信無常。而不信常耶。

  汝等比丘當知如來(至)為大醫王出現於世。

  案。僧宗曰。此下合譬也。其文甚略。舉其綱紐耳。此合第二佛出世譬也。

  降伏一切外道邪醫(至)我為醫王欲伏外道。

  案。僧宗曰。合第三譬也。

  故唱是言無我無人(至)為知時故如是無我。

  案。僧宗曰。合第四譬也。

  有因緣故亦說有我(至)應當如是修集是法。

  案。僧宗曰。合第五譬。

  卷第七  大正藏 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八(長壽品第四卷上)

  合老少二人譬 多羅聚落迦葉問

  長壽品第四

  佛復告諸比丘汝於戒律(至)我當解說令汝心喜。

  案。道生曰。欲令問長壽因也。長壽本是入生死。濟物之良津。以慈心為本矣。慈之為濟。無制戒律。令不作諸惡。然使行善。以之極也。既制戒律。有罪必治。即事如似無慈。謂無慈者。非從疑於戒律。乃是厚詮壽本。不可不問也。問於壽本。是菩薩事理。非聲聞所應妄豫。故推之焉。僧亮曰。此中所說。或是比丘所行。故偏勸雲。汝於戒律。若有所疑。乃至莫謂如來唯修諸法本性空寂者也。佛初開宗。明施是壽因。純陀以護法為因。廣宗中。以三修為因。雖說三因。未盡壽本。今先舉戒後舉智。略舉始終。明一切萬行。皆是壽因。開其問宗。故此先舉戒律也。敬遺記僧宗曰。前奪因奪果。釋會二教宗致。略舉前來。舉境勸問。但所舉之理。既為深玄。二乘雖疑。思所不及。未能發問。佛知其不能。所以重勸問者。令其高推有在也。所以舉戒律令問者。戒是聲聞要行。入道之初基也。又一義。聲聞不疑戒不趣佛。但疑戒未必致常也。又一義。假使能致常果。未知此戒與昔之戒。云何為別。既懷此疑。疑則應問也。法蓮記僧宗曰。前品舉空不空等慧境。以勸問。今舉戒律萬行之因。以勸問也。若因不了者。果亦不究竟。而因有戒定慧也。所以偏問戒律者。戒是聲聞所行。由律儀戒資。以得定戒得道共戒也。慧朗述僧宗曰。勸比丘問。凡三重也。前品止其哀嘆。便勸令問。因修至此。今此第二又勸也。將欲廣開常旨。而戒是萬善之本。故舉戒以勸問也。寶亮曰。此下第四段。催眾令問也。戒是聲聞之本。所以舉戒而勸問也。智秀曰。上舉諸法以為勸。恐諸比丘。憚常理之深。不敢致問。今指復舉戒。是常所行事。約就近情。以為勸也。明駿案。前因受供以開常宗。唯有純陀。利根一聞即悟。設五翻咨難。以辨法身般若解脫。即得重顯久是常田也。然而常旨幽微。應須廣辨。以大眾悲深。頓忘咨決。頻仍哀請。爰生傍論。是以放光催供。重顯義宗。復因純陀詳本跡二旨。明食非實受。滅豈真亡。而純陀去後。時眾默然。於是動地駭情。復與問首。而哀戀之至。了無咨啟。唯深陳哀苦。設譬仰譏。於是世尊。因以二偈。抑其悲情。略舉法門。勸其令問。所舉所勸。皆是果旨。觀彼眾心猶迷。憤發乃說三德涅槃。奪其所證。比丘遂乃更執昔教。還復苦請。佛以勝修遣執。以醫譬會教也。哀嘆苦請。紛綸始息。是故略舉常住之因。戒定智慧。勸令咨問。此第二勸也。所以先舉戒者。夫十地以大悲為首。五戒以不殺為先。下答長壽因雲。大慈大悲。授不殺戒。長壽之因。莫先於戒。是以先勸問也。

  我已修學一切諸法本性空寂明了通達。

  案。僧亮曰。說智因也。僧宗曰。言如來窮達性本。得本則握末。必有洗疑之德。故勸問也。寶亮曰。昔明持戒得果。但獲斷滅空無為耳。佛今意雲。我昔所言。斷滅空無為者。乃是今日常住家因。汝於此義。應疑可及機而問也。智秀曰。舉佛德也。道慧記曰。謂佛先已修行。得至常處。汝今豈得不修戒等行耶。明駿。案。萬行終以戒定智慧為本。前句舉戒。此舉定慧。本性空者。慧之境也。寂者定也。下文比丘。即述此三旨。雲不思議也。

  汝等比丘莫謂如來唯修諸法本性空寂。

  案。僧亮曰。明萬行皆是因也。僧宗曰。空不異昔。恐其疑止。乃更舉不空。發其問也。

  復告比丘若於戒律有所疑者今悉可問。

  案。慧朗述僧宗曰。第三勸問也。

  時諸比丘即白佛言(至)無有智慧能問如來。

  案。僧亮曰。佛果深妙。我智微淺。不能發問也。教誨者。即戒律也。明駿案。釋所以不堪問也。即領上三旨。皆不思議故也。境界者。即舉上性空也。諸定者。即舉上寂義也。教誨者。即舉上戒律也。

  世尊譬如老人年百二十(至)於諸戒律當何所問。

  案。僧亮曰。如來敕問。必欲流通。而諸聲聞。不住有三。一者以智淺。二以壽促。三無眷屬。所以不能任持法也。

  佛告諸比丘汝等今者(至)諸有疑網恣隨所問。

  案。僧亮曰。比丘致辭。未有所推。欲令推諸菩薩。故重敕也。

  爾時諸比丘白佛言世尊(至)時諸聲聞默然而住。

  案。寶亮曰。向自辭不堪。今舉所堪者也。慧誕曰。前勸問意。欲令以譬自陳。後勸問意。令推能菩薩。何以然。大士於此坐中。生下品解。後乃更生中上品解。所以推也。年二十五者。智力強利也。常解美滿。喻端政也。備修萬善。喻多財也。藉過去微品常解。以生現解。喻父母也。以現在中品解。能生未來上品解。喻妻子也。品品各有種類。喻眷屬宗親也。通為一解故。言悉皆存在也。以如來譬智人。以常理譬金寶。其下文曰。以念念滅故。譬病篤命終也。感後勝解。為命家屬也。以解存故理顯。義言還得也。

  爾時佛贊諸比丘言(至)令是妙法久住於世。

  案。僧亮曰。羅漢心者。少欲知足也。以此二緣者。聲聞不具上三事。菩薩具三事也。曇濟曰。以此二緣者。一以聲聞無眷屬。二以菩薩多眷屬也。僧宗曰。二因緣者。一謂善能問答。現在有益。二以令久住。未來有益也。慧誕曰。二緣者。一以能問。二以能說。明駿案。二緣者。一者能令法寶久住。二者利安眾生也。

  爾時佛告一切大眾(至)第二第三亦復如是。

  案。僧亮曰。壽命是果之極也。戒歸是因之始也。舉因果以勸也。明駿案。前品勸問。空不空等。偏舉果也。而此品初。又唱戒定智慧。偏舉因也。今舉若戒若歸。因果雙稱也。戒即萬行之本。歸即一體三寶也。此下入大眾問品。略說之中。第二段也。即以問答。為兩翻也。就問中有兩量。一為問之漸即長行也。二正問即偈也。長行中有四翻。第一佛普命。第二迦葉奉命。第三佛即許也。第四迦葉謙光也。此即第一命問也。

  爾時眾中有一童子菩薩(至)若佛聽者乃敢發言。

  案。僧亮曰。迦葉自疑。雖在大眾之例。懼非應命之人。故有咨也。

  佛告迦葉如來應供正遍知(至)斷汝所疑令汝歡喜。

  案。僧亮曰。舉佛三號。明無法不知。有問皆能答也。

  爾時迦葉菩薩(至)及因大眾善根威德少發問耳。

  明駿案。奉旨謙光之辭也。

  即於佛前說偈問曰。

  案。僧亮曰。此下第二是問分也。凡有三十四問。有四段。第一略。第二廣。第三勸信。第四問修行也。第一段中有四問。初兩問果。第三問因。第四問經名字。及流通經德。經體已周。名究竟彼岸也。第二段中。有十六問。從開微密。訖天意樹也。此中廣說有四重。初一問廣果。次從得廣大已下。訖四倒。有四問。廣流通及依人之義也。次有兩問。問作善業。及難見性。以廣因也。次有九問。從解滿字。訖天意樹。廣文字功德也。上來二十問。廣略再說竟也。第三段中。有十問勸信也。所以勸信者。佛由因得。復言涅槃。而說是常。若不更以事釋世所難信。故說十問。以釋之也。第一問意。佛若從緣無性。不應獨常。下答雖從緣得。然有惑則無常。無惑則常也。第二第三舉果勸信。初舉外後舉內也。第四第五說有大慈。如世父母。慈心所說。不欺眾生。第六說涅槃。示現不實也。佛常已下四問。證示現也。何者。佛不食而受食。不病而現卧。故知不滅。而現滅也。次有二問。明現在知常受樂。後世識有餘無餘。化功已訖。所以應現也。第九證不病。第十明說病說滅。皆是密教也。第四段中有四問。第一問依經修行。即五行也。所以問行者。上說經功德。能治四重五逆。治必須行。行此五行。亦不治自差也。第二釋所以差。以轉近為差。乃舉五人。遠近為證也。第三請說行義也。第四問性明性有因果。行有違從。識性則從即師子吼問也。不識性即逆即迦葉問也。次兩偈說涅槃。因果[洌-歹+(虍-七+廾)]曠。問所不能盡。所以不問也。寶亮所判與此同。不復煩載。曇濟曰。第一有四問。正明經體。長壽因果。結經名字。第二開微密。至觀三寶。有十六問。廣上果及經名字流通也。第三從三乘若無性說微密。有十問勸信也。第四說微妙諸行。有三問。問因經修行也。第五悉有安樂性。一問辨依經行。行之次第也。第六今欲問諸陰。一問擬以憍陳如答也。案。僧宗曰。此經大要。以常果為宗。前純陀因施明常。為義則略。迦葉今廣設所問。重申前旨。廣略二問。何以取別多敝教以明常。今設問答。以取悟。然問答大旨。論因說果。明境辨行。條緒雖多。要不出此也。為問之體。懸取答意。所以義旨相苻。無越經致。就此問中。科節略有四別。第一有十三問。明常住因果。次有十九問。嘆經功能。次有一問。明依生行。次有一問。明所照之境。就此四中。各有廣略。開則有八。合則成四。其中支別。故以四為其緒耳。案。智秀曰。勸旨已著。時宜問也。機在迦葉。故聞命矣。為問之辭。凡三十有四。以義而分。略為三斷。可者。經之旨歸。以極果為宗。然果之所由。非因不就。故咨啟之端。宜其先也。是故第一從始。訖究竟倒彼岸。有五問。問因果結名字也。典誥之體。略已舉矣。將欲化傳千載。利益無已。然道不自弘。通之由人是故第二從願佛開微密。訖太白與彗星。凡十問。問通經之法。及能通之人也。雖復人法二理。顯然可別。未辨弘之有益。無以獎銳學人。是故第三從云何未發心。訖最勝無上道。凡十九問。問經之勢力也。若通而為論。此之三義。亦足通矣。今從事從義。致有別也。明駿案。判問大體。世有六分三段。第一略。第二廣。第三勸信也。略問中有八問。第一問長壽因。第二問長壽果。第三問金剛身果。第四問金剛身因。此四問略辨般若法身。第五問解脫。第六問經力。第七問經名。所以約經名辨經力。以問解脫者。有二義。一者此經以常住為宗。而以無累。為名累故。所以無常常故。所以無累也。二者明近遠解脫。皆是經力。近則能滅因中三障。遠則能辨果地解脫。是以問言。云何於此經。即是問名問力也。究竟到彼岸。即是問解脫也。下名字品雲。聞此經名。生四趣者。無有是處。即是近力也。又雲。菩薩住此。則能處示現。即是遠力也。舉七善以答經名也。降伏一切諸結煩惱。及諸魔性。然後要於大般涅槃。放捨身命。即是答究竟到彼岸也。又雲。八味具足。舉常恆等句。釋解脫體也。何者下文。明解脫中。列此八句。一一廣釋。灼然可見矣。第八問流通依。如六卷泥洹雲。菩薩化眾生。說法有幾種。而此中??落若有者。於義實便。若不取彼問者。就此語昧。亦有問流通義也。名字品迦葉問雲。當何名此經。云何奉持。其旨顯矣。下以四相品答也。第二廣問。有十六問。初以一問廣果地三德。下文從四相品未有餘無餘涅槃。訖解脫答此也。次有二問。廣流通辨人辨法辨耶。辨正四依品。取正法正人。以為依也。耶正品去耶人耶法。以為魔也。次有四問。廣因四諦四倒。二問舉解惑以明智。即廣緣因也。善業難見性。二問舉始終。以明正因也。次有二問。廣經名字。即滿字之與聖行也。次有七問。廣經力也。前未發心等四問。廣因地滅三障力也。後船師等三問。廣辨果地。萬惑斯亡。究竟解脫也。第三有十二問勸信。同僧亮法師所釋也。

  云何得長壽。

  案。僧宗曰。此經首題。雖以解脫標名。若語其圓體。則法身般若。是以創言與問先以以般若為首也。此雖一向而義兼因果。意在於果。不得不問其因。雖有二意。通為一問也。長壽者。一期為壽。期久為長。常果非期。寄言長耳。蓋談慧鑒無窮。即般若也。云何得者。問其因也。寶亮曰。下答雲修四無量。授不殺戒為因。得常命法性體為果也。智秀曰。此問有兩。第一問云何得。第二問長壽果相也。

  金剛不壞身。

  案。僧宗曰。向問般若。此問法身。上明無盡。此明不壞。如世金剛。體不可壞。能壞萬物。取譬法身。三相不能移。其神萬化。莫能變其體也。寶亮曰。體相身命。實乃不殊。就義而辨。不得無異。身當法體命語始終。故分為二問也。智秀曰。此第三問法身果也。

  復以何因緣得大堅固力。

  案。僧宗曰。上句已問果。此下句問因也。下文答以護法為因也。智秀曰。此第四問金剛身因也。

  云何於此經究竟到彼岸。

  案。僧宗曰。經之大旨。因果既彰。仍結經名字也。下文言。此經名為大般涅槃。所以言究竟者。經之為用有文有理。文以詮理。理以稱文。文理相苻。義無遺??。是曰經究竟也。人於文理之中。修學成聖。終期佛果。是曰人究竟也。依經流通。當備何德。前名字功德品。既結經名字。始是成經。而經須人弘。非德不傳。四相品初。明流通之利。自行兼人。終成大覺彼岸明矣。智秀曰。此第五問經名字。兼受持之益。

  願佛開微密廣為眾生說。

  案。僧宗曰。此下有九問。廣門也。上略門中。明般若法身。今廣門中。明解脫也。三德既顯。伊字始圓也。開微密者。廣說如來二種隱?。一謂言隱?。二謂形隱?。以昔教未著為微也。詮常為密也。寶亮曰。此下廣門。凡十六問。此一問正廣果用。果者。謂法身般若解脫也。智秀曰。此第六問弘通之法也。下有十問。皆相承而發。

  云何得廣大為眾作依止實非阿羅漢量與羅漢等。

  案。僧宗曰。上略門辨因根。結經名。顯流通。今廣門中。唯明果不明因。仍辨流通者。故知。經旨意不在因。但以果為宗也。上四相品。明四種法。今此品中。舉四依人。彼則寄法顯德。此則舉位標人也。如來居尊體極。是真羅漢。菩薩似之。但大士蹤高。去人懸遠。難可別知。乃約四果。彷彿寄心。令人取識也。寶亮曰。下頻有四問。皆廣流通。此一問。問流通人德量高下。下四依品答也。智秀曰。此第七問。應言何許位人。能得廣大之經。可為依止。雖是菩薩。而位齊聲聞耶。

  云何知天魔為眾作留難佛說波旬說云何分別知。

  案。僧宗曰。夫欲通法。應識耶正。天魔外道。阻亂佛法。假形偽說。以迷未達。從其化者。長居生死。當爾之時。四依出世。遏魔揚道也。向雲天魔宜識。非言。莫辨魔說佛說。理有分別。是以寄說。以檢耶正也。

  云何諸調御心喜說真諦。

  案。僧宗曰。廣前因義也。上答般若因。雲十善四等也。法身因謂護法也。此是相似因果。今就廣門。寄境以明也。何者。若遍收其因。則八萬四千。略而為語。莫出智慧。慧之所生。生在乎境。境有深淺。故教有偏圓。解亦隨教也。如來初開四諦。但言是苦是集。未明苦集不生。及般若之教。始顯不生。爰至法華。苦集之相。猶止三界。今日所明。一豪之惑起。則無明住地。乃至金剛苦亦如之。昔日明滅。止於身智。滅既有餘。道亦未了。教不究竟。生解亦偏。以解淺益微。則聖心不悅。今日所說。教圓理足。生解亦深。化功遂暢。義言心喜也。智秀曰。此第九問境也。

  正善具成就顯說四顛倒。

  案。僧宗曰。上舉境以成慧。今出惑以形解。所以爾者。夫解惑由教。昔教既偏。解亦為倒。解既為倒。豈具正善耶。又說諦既異。倒亦應殊。趣致相關。故復明也。寶亮曰。此兩問。問教下。所明之理。有真偽也。四諦明真。四倒明偽。欲令學者。識其是非。若言稱四諦。必是四倒。語合八倒。是則魔也。智秀曰。此第十問翻理相也。

  云何作善業大仙今當說。

  案。僧宗曰。此始是窮因之致也。前明持戒護法。未為極因。若照解圓明。始稱善業也。就答善業文中。自有五重。相生顯之下文也。此一重。明若於性生信為善業之始也。智秀曰。此第十一。問佛性理也。若眾生無我。則一化便盡。云何得與善業。以趣佛果耶。

  云何諸菩薩能見難見性。

  案。僧宗曰。猶是明第二重顯於見性善業之終也。寶亮曰。此第十第十一兩問。廣因下如來性品答也。作善行是緣因。前所以答中明正因者。欲明行人立心之方。若明識因果性者。則行成中道。若中道行成。則萬善便樹。故答以正因中道。行即緣因也。智秀曰。第十二問何地大士。能照當果性之理也。

  云何解滿字及與半字義。

  案。僧宗曰。此下第三重。廣流通也。經之為用。有文有理。上略問中。結經名字。名大涅槃。又七善法。嘆該文理。今文字一品。先廣文用也。經文以十四音。為眾音之本。所以言半滿者。夫教有偏圓。由機有次緒。如來善得其宜。故言善解滿字及半字也。寶亮曰。此下九問。廣文字功德下理也。此是第十二問。先定其文字。下文字品答也。智秀曰。此第十三問意。若我之名元自佛者。其餘名字。復因誰耶。

  云何共聖行婆羅迦鄰提云何如日月太白與歲星。

  案。僧宗曰。第四重廣流通也。理之為用。不出常與無常。真之與應。此教雙明八理相對。應除八倒。事同牝牡文中。但列六行。蓋略耳。如日月者。此四譬為成真應故也。日月升天。則萬像斯見。此偏舉真應。顯自在之德。

  云何未發心而名為菩薩。

  案。僧宗曰。此下十九問嘆經。而初有七問略嘆。前四嘆因益。後三嘆果益也。經有此能未發心人。強令發心。如或從諸佛菩薩邊聞。而不生信。將成闡提。以經威力。夢見惡相。即便發心。作菩薩也。寶亮曰。據能滅惡生義也。

  云何於大眾而得無所畏猶如閻浮金無能說其過。

  案。僧宗曰。既逼令發心。便成菩薩。則上求佛慧。下度群生。功業轉勝。理不復畏。天魔外道。異學眾也。寶亮曰。惡滅之後。成清凈福田也。智秀曰。第十七問經之力。能滅業障也。

  云何處濁世不污如蓮華。

  案。僧亮曰。非唯自具萬行亦勝。處於濁世。以化乎物。不為世法所污。如蓮華也。寶亮曰。信慧開發。不復障聖道也。智秀曰。第十八問經之力。能滅報障也。

  云何處煩惱煩惱不能染如醫療眾病不為病所污。

  案。僧宗曰。向通因果。今偏語因。患重故難拔。菩薩拔之。前止言不污。今明治惑。如鑿王譬也。智秀曰。第十九問經力能滅煩惱障也。

  生死大海中云何作船師。

  案。僧宗曰。上四問明經威力。使未發心者。令作菩薩。能為醫王。雖未成佛。而能因中。已能利益。此明果益言。因經修行。終得成佛。既得成佛。復能乘此大涅槃船。接濟眾生也。

  云何捨生死如蛇脫故皮。

  案。僧亮曰。向乘涅槃船。物見其滅。實則不滅。近識未悟。移譬顯之。如蛇脫皮。非為實死。如來亦爾。現滅非真。藉以為喻。

  云何觀三寶猶如天意樹。

  案。僧宗曰。若於解者。不假移譬。但悟有先後。致說有重複。洗沸人疑。疑謂現見如來。始王宮生。終雙樹滅。豈言不滅。故借天樹三變。以為喻也。

  三乘若無性云何而得說猶如樂未生云何名受樂。

  案。僧宗曰。此下有十二問。廣嘆經也。依昔經教。明三乘無性。各有涅槃。畢既有殊。性不容同。如其無性。云何上答純陀。常命色力。常果無差。有則俱有。無亦俱無。如其為無。前不應說。如其已有。有則太早。因中無果。果中無因。而說為有。便是如樂未生。已名受樂。是故文殊騰純陀之疑。在於此也。就佛下答。以有理故。不得言無。未現用故。不得言有。是則三乘。皆同有性也。寶亮曰。此下有十問。斷疑勸信也。

  云何諸菩薩而得不壞眾。

  案。僧宗曰。明依圓教生解。眾魔外道。莫能俎壞。非唯自不可壞。所得眷屬。亦復堅固。經之力也。

  云何為生盲而作眼目導。

  案。僧宗曰。就廣嘆經中。亦有因益果益。義不異前。既乘正解。復化愚闇。令開慧眼。猶如盲人導之以目也。寶亮曰。此明內果勸信。若不見此經。雖復共住。如彼生盲。不知是佛因也。

  云何示多頭唯願大仙說。

  案。僧宗曰。始則因中。開人慧眼。終則成佛。垂應無方也。寶亮曰。就應現以勸信也。

  云何說法者增長如月初。

  案。僧宗曰。向問多頭。是咨身密。今問說法。是咨口密。根有利鈍。教有淺深。月一日至十五日也。寶亮曰。明佛如父母。不欺於子。隨根性而說法。以勸信也。

  云何復示現究竟於涅槃。

  案。僧宗曰。向明果益。不在一佛。今就釋迦。辨滅不滅。即是乘涅槃船。濟眾生義也。下文因放光。催純陀供。說十三偈。廣明不滅也。智秀曰。第二十八問。懸見大眾。睹佛受食。謂應實死。故問應跡滅不滅義。

  云何踴進者示人天魔道。

  案。僧亮曰。昔日偏教。說佛無常。密筌於常。惑者失旨。慧命不生。是為魔道。今圓教既開。能生圓解。終成大覺。是為天道也。寶亮曰。此下頻有四問。共證究竟事也。此一問即證未來事畢。已為未來眾生。開耶正二門竟矣。於今現在。更無事也。曇纖曰。下文答雲。若有不能如是觀了。三寶常者。是旃陀羅。即謂魔道。異此者。名天道也。

  云何知法性而受於法樂。

  案。僧宗曰。說天魔二道。大眾蒙解。得法津澤。心生歡喜。事由今教也。曇纖曰。下文時諸天人大眾。聞是法已。心生歡喜。踴躍無量。是即法樂。以答此問也。

  云何諸菩薩遠離一切病。

  案。僧宗曰。前明無滅。此明無病。下現病品。廣明病之不實也。曇纖曰。下文言。今悉見諸菩薩。體貌瑰異。殊大殊妙。唯見佛身。喻如葯樹。為諸菩薩之所圍繞。是則內外無病。答此問也。

  云何為眾生顯說於秘密。

  案。僧宗曰。昔日密語。生人謬執。若無今教。何由遍達。廣佛隱言。宣顯深旨。生解由經。亦嘆教也。曇纖曰。下文今者。如來欲為未來無量眾生。作大明故。宣說如是大涅槃經。答此問。

  云何說畢竟及與不畢竟如其斷疑罔云何不定說。

  案。僧宗曰。昔教明二種人。有病必不可治。此經所明。悉皆能治。由經力勝。亦嘆教也。寶亮曰。明闡提逆罪謗法三人。畢竟不能進也。菩薩畢竟。能去聲聞之人。遇善友者則進。不遇則退。明不畢竟。下余半偈。還請佛解釋也。曇纖曰。下文有餘偈等。謂有餘者。則不畢竟。無餘者。即是畢竟。答此問也。結答雲。唯除助道。常樂善法。其餘一切者。有餘無餘也。

  云何而得近最勝無常道。

  案。僧宗曰。始則治罪。終為菩薩德力轉高。鄰於極境。皆由經力。此中並指今教。能開發圓解。物無餘疑。經益顯矣。寶亮曰。此明五人從四時學。來至今經。教於因果中生信。得近無上道也。曇纖曰。下文爾時大眾。以種種物。供養如來已。即發無上道心。無量菩薩。得住初地。即是近無上道。答此問。

  我今請如來為諸菩薩故願為說甚深微妙諸行等。

  案。僧宗曰。四重文中。第三文也。前明因果。一經旨歸。既已彰矣。第二嘆教。今明依經修行。取於常果。亦欲使彼涉求之徒。向慕前規也。欲論文句。並互相涉。前明果中。亦復說因。今辨因文。亦復明果。乃至明境。亦辨於行。就行文中。亦復論境。是則經文渾互。如似不分。然要當求其綱紐。亦各有在也。願為說甚深者。十地行願。非二乘所??。故言甚深。但行有淺深。淺則說行。深詳功德。功德與行。廣略雖殊。因義不異也。

  一切諸法中悉有安樂性唯願大仙尊為我分別說。

  案。僧宗曰。行之所生。必由乎境。境中之妙。不過佛性。師子吼是略。迦葉是廣也。

  眾生大依止兩足尊妙藥(至)諸佛之境界。

  案。僧宗曰。說問既竟。將自收退也。諸陰者。上至諸佛。下及眾生。人天五道也。夫聖教不同。斯旨甚深。乃是未達。理應咨問。但情淺智劣。不敢有咨。豈唯我所不敢。乃至精進八住以上。具三不退。亦非境界。是以息問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八  大正藏 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九(長壽品第四卷之第二)

  釋長壽因義 出密跡力士殺童子事 出諸羯磨名 出入河歸海事 合椋牛譬 釋法性義 釋無想天受樂事 釋一體三寶義

  長壽品之第二

  爾時佛贊迦葉菩薩善哉善哉。

  案。僧亮曰。上說雖顯。而義旨未周。故須明也。寶亮曰此下先答長壽因也。開為七段。第一許說。第二戒眾。第三總說。第四勸令外化。第五佛自引證。第六正業體相。第七釋疑也。智秀曰。此一品答因果兩問。即為兩別。前答因問中。有三段。第一贊其能問。第二辨長壽因相。第三論義也。明駿案。此下答因問也。大分為兩。第一正答。第二迦葉咨難也。就正答中。有五翻。第一從此訖利益眾生。先嘆其能問也。有三意。初以遠齊諸佛。次以近等大士。後稱其弘益。以結嘆也。第二從我無智力。訖深智慧故。迦葉仰酬。嘆旨也。亦有三意。初引蚊蚋為譬。不敢仰齊諸佛。次引藏臣為喻。謂已頂奉恭敬。或有片同菩薩。後自謙光雲。所問管劣。豈能曠益。正可自利而已也。第三從諦聽以下。訖轉為人說。誡使至心。勸令轉教也。第四從我以修集已下。舉現在為證也。第五正答問。有五階。夫十地以大悲為首。五戒以不殺為先。是以命問之端。發言在戒。故知。菩薩心戒。無自大悲者矣。今既明壽因。是故第一先舉至慈之譬。以明自行也。第二勸行不殺。授以十善五戒。以顯外化也。第三俯入三塗。拔現在之苦。廣明悲之用也。第四發四弘誓。安慰未來廣慈之用也。第五結也。天上者。自近而言遠耳。

  善男子汝今未得(至)如一切智問等無有異。

  案。僧亮曰。此下第三答問分也。僧宗曰。此問總一經之宏致。收萬行之樞機。仰弘聖旨。故重稱善以贊也。爾問我答。照理是同。諸佛敷揚。何以異此。故曰等諸佛也。寶亮曰。迦葉之實。未易可詳。以跡而取。豈議照與佛齊。既所問理玄。獨焉峰秀。為近見之徒。須此嘆耳。

  善男子我坐道場菩提樹下(至)則能利益無量眾生。

  案。僧宗曰。非唯仰等諸佛。亦復同昔大士也。昔七處八會。說華嚴方廣。於時十方大士。雲集論義。亦嘗作此問。

  爾時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法性虛空甚深之義。

  案。僧宗曰。佛上雖嘆。言過所稱。謙退未達。德光愈著也。智慧海者。一則深廣。二則藏寶也。法性虛空者。有二種。一則萬法本來無性。二則涅槃亦稱法性。此非思力所及。

  世尊譬如國王髻中明珠(至)令我廣得深智慧故。

  案。僧宗曰。謂蒙答旨。頂奉恭敬。如彼藏臣也。

  爾時佛告迦葉菩薩(至)既聽受已轉為人說。

  案。僧亮曰。大乘之法。不為一人守護之。方應無邊而流通也。僧宗曰。將答所問事。須誡而敕之。夫宗致幽玄。非輕心所受。雖復言指迦葉。而意在時眾也。

  善男子我以修集如是業故(至)今復為人廣說是義。

  案。僧宗曰。所明不虛。乃引我為證也。

  善男子譬如王子犯罪系獄(至)大慈大悲大喜大舍。

  案。僧亮曰。此先譬說。後法說也。菩薩有外行內行。慈是外行之因。八河歸海。外行果也。群生是內行因。涅槃佛性。是內行果也。次說三寶一體。重顯二果常也。王自回駕者。獄為不凈。非王行處。慈故至也。五道是苦。非菩薩所居。亦以慈故。難至而能至也。

  授不殺戒教修善法(至)隨所壽終生於天上。

  案。僧亮曰。慈本救苦。戒是救苦之本。濟慈之行也。生於天上者。因地現報也。僧宗曰。十善四等是要行。四弘誓是要願也。十善中略指不殺。為長壽因者。蓋取其相似義也。餘九略不說耳。寶亮曰。別有經明四弘誓。配四諦也。謂未度苦者。說苦諦令度。未免縛者。說集諦令解也。未涅槃者。說滅諦令會也。末安者。說道諦令安也。其心曠故名弘。必能行故名誓也。

  爾時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實作子想如羅睺羅。

  案。僧宗曰。此舉事為難。謂不等也。物情見昔往往治罪。如似傷慈。故須明也。明駿案。此下第二迦葉難也。難意有兩。承上旨雲。行慈持戒為因。得長壽為果。今此第一先難令無慈。而犯殺戒。使因義不立也。後第二舉現見涅槃。無長壽果也。若有長因。果不容短。果必不長。故知。無因反?。兩關以成其義也。就前關中。有三翻。第一定子想之慈也。第二舉事以金剛神。為成難也。第三舉理。以塗割為類也。此即第一定慈也。三種惡人。亦作子想不耶。有兩階。先迦葉定。後佛答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同於子想如羅睺羅。

  案。僧亮曰。慈實不等。以二事為證。一以眾生不可等。謂破戒是也。二以菩薩慈事不等。力士所殺童子是也。承佛旨者。佛尚不等。況菩薩乎。僧宗曰。金剛即菩薩也。既承神旨。則二聖共殺。斯不等明矣。

  佛告迦葉汝今不應(至)同於子想如羅睺羅。

  案。僧亮曰。白衣毀法。尚加苦治。況出家耶。僧宗曰。聖人與奪。利益有時。未必待化。但迦葉所舉之事實是化耳。明駿案。此下佛答有五階。第一拂跡顯童子是化。第二明王法與佛法。曲異以證不殺也。第三以小況大。若放一光。尚與無畏。況當有殺也。第四舉三譬。明未後行法。四眾能治。破法罪人。得福無量。第五雙結二旨。若不治者。得無量罪。能如法治。是我弟子也。

  善男子譬如國王(至)諸行惡之人有果報故。

  案。僧亮曰。佛以三事。證平等也。一以羯磨治罪。不斷其命。二以光照光是慈果施無畏也。三治眾得福。不害於慈也。寶亮曰。人若猶有信者。則不得斷命。夫生道萬端。何必苟在斯法。比丘自可依法而立德。豈懼譏呵。而壞行耶。

  善男子汝今當知如來即是(至)具有如是無量勢力。

  案。僧亮曰。得無量福者。先以事況也。將欲滅之者。不悔則滅。能悔則止。彼王以二事故得福。一憐愍人民。二令惡者修善。治法比丘。一以護法。二令修善也。下以翦樹拔髮。偏與護法。為作譬。

  善男子未可見法汝欲見者(至)即應驅遣呵責舉處。

  案。僧亮曰。此第三事引證也。明未來護法。得福無量。以明必有深利益也。

  若善比丘見壞法者(至)是我弟子真聲聞也。

  明駿案。此弟五階。雙結得失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若治毀禁是言則失。

  案。僧宗曰。向以童子為化。顯無不等之失。然猶治罪人。於慈成礙。是故引此。塗割二事。以為問。

  佛告迦葉善男子譬如國王(至)如是教誨得福無量。

  案。僧宗曰。將欲答難。先舉譬也國王譬佛。大臣譬通法菩薩。諸子譬四眾。端正譬得理之解不偏也。寶亮曰。明如來以四部弟子。付弘法之人教成就也。假令三部弟子。不從誨喻。不盡成道。而余有一眾。不可以少欲而不治也。所以不得罪者。有二意。一無有噁心。二明運慈故也。

  善男子如來亦爾(至)亦能善知宿世之事。

  案。僧宗曰。合譬以凡況聖。答難顯一子之平等非謬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如來不應作如是言。

  案。寶亮曰。將欲說果。以果難因。現果不長。往因寧等耶。僧宗曰。雖復捉果尋因。而事在難果。即答長壽果問也。智秀曰。猶是難因也。因必是實。理召常果。則不應涅槃。今已果征因。因非實矣。以此而推故。知猶是難因。未是答果也。有兩翻。第一難。第二答也。就難中有三階。第一直謂不應長壽之旨。第二舉譬。第三合譬結難。此即第一將欲為難。先領旨也。

  何以故如知法人能說種種(至)是知法人言行相違。

  案。智秀曰。此第二階舉譬也。

  如來所言亦復如是(至)得是短壽不滿百年。

  案。智秀曰。第三階合譬結難也。

  佛告迦葉善男子汝今何緣(至)於諸常中最為第一。

  案。智秀曰。此第二翻佛直呵答而已。上來所明。不應復有如此粗言。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世尊云何如來得壽無量。

  案。僧宗曰。若語其事。但八十年也。而雲諸常法中。最第一者。不應無旨。是故問言云何常也。智秀曰。此下答第二長壽果問也。答問不同。或須重稱問以求答。或直爾而問。或因答前余勢。仍為答者。此答中有三別。第一正答長壽義。第二設難。第三改正三歸。從此訖壽命第一。正答問也。有兩意。初迦葉問。後佛答也。

  佛告迦葉善男子如八大河(至)及諸小河悉入大海。

  案。道生曰。所以歸海者。至下者也。其以眾流。為海之水。水亦名為海矣。

  迦葉如是一切人中天上(至)悉入如來壽命海中。

  案。道生曰。如來何壽。以百姓為壽耳。謂之壽海。

  是故如來壽命無量。

  案。法瑤曰。夫長壽之由。窮不殺之理。然人天之命。亦少分不殺。是則入佛壽命少分因也。故云一切命。皆入佛命海中也。僧宗曰。海之吞納眾流。無有增。咸因地萬善。鍾於極果。以因滿則常也。又勝鬘經言。如來藏即是佛性。在因為藏。在果為佛。非始非終。隱顯為異耳。若眾生無性者。中間亦可斷絕。以其性義不亡。必應成佛。至佛乃常。如眾流至海。更無去處。故惑盡行周。得佛自常也。寶亮曰。海是納流之器。如來之壽。是眾命之極。研辨其旨。凡有三義。其兩義玄推。一義從文。第一明眾生壽命。皆是如來壽命。海內無有過於佛者。第二眾生壽命。雖復無量。流轉不定。至佛方住。第三明菩薩在行地之日。施眾生命。以此為因。得果之日。則不容短促。然經言眾生生死。如蠶作繭。非聖所教。而今乃言。施命為因。此實難曉。又言眾生可害。而行道者。無有害心。即名施命。此復難解。夫聖人出世。正欲令人斷煩惱滅生死。若從此義。應是奪命。而言施命者何耶。夫命者。名之為生。生於真壽。真壽者。即法性身也。是故聖人。使眾生修道。顯真常之壽。聖意在此。故為施命也。

  複次迦葉譬如阿耨達池(至)如來亦爾出一切命。

  案。道生曰。以百姓壽為壽。感必出矣。出必無窮。若陂池也。法瑤曰。此明天人壽命。皆由佛化所得。故曰從如來命出一切命也。僧宗曰。前譬明入。今譬明出也。大品經言。一切天人。剎利大姓。乃至居士。一切皆由菩薩所化也。明因地之時。施一切命。化功則應還於化主。故至佛則常也。

  迦葉譬如一切諸常法中(至)於諸常中最為第一。

  案。智秀曰。上海譬雖明形待。因時之命。在果為極。未顯終竟不盡。故以此譬。更明無盡如虛空。

  迦葉譬如諸葯醍醐第一(至)於眾生中壽命第一。

  案。智秀曰。讚歎常旨也。解由境生。不無除惑之功。故擬況醍醐。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常宣妙法如注大雨。

  案。僧宗曰。承機致請也。上乃明妙果是常。未明跡須必滅。今因迦葉致請。明丈六非實。以下況上。則本跡可知矣。寶亮曰。明理既竟。引四事證也。第一借近況遠。第二明有常之名。根本在佛。第三引法性為證。第四明一體三寶。唯一極為證。此即第一也。智秀曰。答問顯常。已明於前。此下第二。更舉三緣為證。此第一引伏難也。既雲常。則應常住。既不住。便是無常。

  迦葉汝今不應於如來所(至)是故現舍入於涅槃。

  案。寶亮曰。外道五通。尚能延促自在。豈況如來。具以自在。示同毒樹。

  迦葉當知佛是常法(至)既修集已廣為人說。

  案。智秀曰。此章中有兩翻。第一難。第二答。答中有兩階。前正況答。此結勸。

  爾時迦葉菩薩白佛言(至)微塵世性亦不現故。

  案。僧亮曰。將說內行因果。先難果常也。若果不常現。云何得與世法別也。性者。異道計雲。以冥初。為世間性也。法瑤曰。前明如來常理曉然。但據今日現入涅槃。似是虛妄。則與世間所說同也。若無以辨異。則致或者眾。故發斯問。使畫然有判也。僧宗曰。就答果中。有四章。第一寄言行相違。顯本是常也。雖知是常。外道亦言有常。第二釋常我之名。本在於佛。為外道所竊。今釋其真偽。真則佛法涅槃。其體是常。常即法性。但昔涅槃。亦言法性。二教既同。事須洗釋。故第三簡今昔二名。同明法性。所明不同。昔明法性。但以單滅。今明法性。常而妙有。極果體圓。備三歸之德。是故第四勸厲行人。使歸依也。有何異有。誠知本當。但即事為滅也。如即外道。亦有空言。俱無事驗。滯言之徒。無以取信。願佛為釋。使真偽有在也。智秀曰。此下第二意。舉例重貴也。若同不現者。則應俱是無常。

  佛告迦葉譬如長者。

  案。僧亮曰。果不常現。跡不可辨。乃因譬以釋之。此譬中有四分義。初譬佛在世。讀誦得旨。修成佛也。第二譬佛始滅。得佛遺法。不解深義。猶得人天也。第三譬己智慧。又無慈悲。欲求自度。不解究竟。不成佛果也。第四求常之心。遂生耶見。見多者。則失人天。少則不失也。長者譬佛也。寶亮所釋。與此同。唯合第四。為第三耳。僧宗開第四譬。為第五。

  多有諸牛。

  案。僧亮曰。經藏也。牛出五味。經生五果也。

  同共一群。

  案。僧亮曰。歸一解脫也。僧宗曰。雖復十二部中。理味有異。然同一佛說也。

  付放牧人。

  案。僧亮曰。弘通菩薩。

  令逐水草。

  案。僧亮曰。受學弟子。

  唯為醍醐不求乳酪。

  案。僧亮曰。所謂諸佛為一大事因緣。出於世也。法瑤曰。人天為乳酪。二乘為生蘇。菩薩為熟蘇。唯佛為醍醐耳。

  彼牧牛者構已自食。

  案。僧亮曰。讀誦得旨。

  長者命終。

  案。僧亮曰。佛涅槃也。此下第二譬也。

  所有諸牛悉為群賊之所抄掠。

  案。僧亮曰。凡夫不從經旨取解。喻之抄掠也。法瑤曰。外道盜竊遺余經法。謂之抄掠也。寶亮曰。雖復受持。捉相心強。多諸雜偽。不得真理。

  賊得牛已無有婦女。

  案。道生曰。作醍醐者。本是婦女所能。若從其受。必有成理。今雲無者。譬無弘通之近。賢聖善友。所以無成。

  即自構將得已而食。

  案。道生曰。凡夫橫取。凡有三焉。此其一也。雖復無師。藉以讀誦之善。或受人天。而計之為福。橫之一。僧亮曰。去聖曰近。由得人天資也。法瑤曰。雖無出要。亦得少善。譬構將也。寶亮曰。雖無慧方便。非不以相心受持。

  爾時群賊各相謂言(至)名為世間第一上味。

  案。僧亮曰。第三譬也。知經大意。以人天漸進。終期為佛也。何方得之者。自知無解無方便也。僧宗曰。雖得常名。不解趣常之實。

  我等無器。

  案。僧亮曰。菩薩以大悲為器。忘身濟物。自審無之法也。法瑤曰。不知求涅槃之方也。曇濟曰。慈戒為萬行之器。自知無也。僧宗曰。謂此身非受道器也。

  設使得乳無安置處。

  案。僧亮曰。謂設得人天。非求佛之因也。僧宗曰。既雲假設。則無得理也。非唯二乘無漏不可。而辨設行地之善。亦非所辨也。智秀曰。非唯無安涅槃極果之處。設得微善如乳。亦無正信之器。為其本也。

  復共相謂唯有皮囊可以盛之。

  案。僧亮曰。欲學聲聞受身。如皮囊受水。不盛醍醐也。法瑤曰。雖知涅槃方便。而有讀誦之善。非正解唯得人天。

  雖有盛處不知攢搖。

  案。僧亮曰。攢譬思慧。搖譬修慧。雖自求度。而不生二慧也。僧宗曰。正是無方便之說也。上來諸句。未若此顯。但保著人天。不知推求。更有勝此者也。寶亮曰。雖復欲行小乘。不知作假名法空觀行。

  漿猶難得況復生蘇。

  案。道生曰。精純成蘇。余汁為漿。二乘成道。身則是余。苟不解常。乖此遠矣。橫之二也。僧亮曰。向果譬漿。得果譬蘇。既無二慧得之。與向皆不成也。法瑤曰。既不知解說之攢搖。世俗之善。猶尚難得。況二乘果乎。曇濟曰。聲聞向中七方便。譬漿也。僧宗曰。初地至七地。如生蘇。八地至十地。如熟蘇。漿非五味之限。今明既不知攢。求勝出之善。乃至住前凡夫。有漏之善。尚不可得。豈況上住真味。生蘇當可得耶。寶亮曰。信首五根亦不立。

  爾時諸賊以醍醐故加之以水。

  案。僧亮曰。此第四譬也。求常不已。遂生邪見也。法瑤曰。雖知此經。能得常果。而不能知常之所在。更說種種常法。謂加之以水也。僧宗曰。第四譬也。醍醐為物。其質甚清。欲速得故。加水令清。是則清色相似。其味則殊。雖知涅槃是常樂法。欲速得故。乃計此身即是常樂。名同而實異也。譬加以水。則損雜血之乳。若計身為我。則損人天之善也。寶亮曰。此下第三譬。悉起諸耶見也。

  以水多故乳酪醍醐一切俱失。

  案。道生曰。又謂經得常住勝解。而不識之。更說種種耶常之法。常耶既增。壞本常味。五時俱失。橫之三也。僧亮曰。耶見多者。能斷善根。人天俱失。少者由信因果也。法瑤曰。加以倒常之水。壞真常故。五味失也。僧宗曰。第五譬。遂斷善根。乃至人天因果頓失也。

  凡夫亦爾雖有善法皆是如來正法之餘。

  案。道生曰。合譬也。佛經令人得戒定智慧。斯三法者。本是得佛之要道也。彼以取世樂故。失本為余也。取世樂故。為棄也。

  何以故如來世尊入涅槃後(至)如彼諸賊劫掠群牛。

  案。道生曰。本不應取。以世樂而取。謂之為盜竊也。僧亮曰。合第二譬也。

  諸凡夫人雖復得是戒定智慧無有方便不能解脫。

  案。道生曰。不解戒定智。為常住解脫因義。故不解解說。合二橫也。

  以是義故不能獲得(至)不知方便亡失醍醐。

  案。僧亮曰。合第三第四。無方便譬也。寶亮曰。自凡夫亦爾。至此。合第二譬。

  又如群賊為醍醐故(至)如彼群賊不得醍醐。

  案。僧亮曰。此別合上第三譬。上雲。多水未被合也。何者。夫耶見有輕重。重者。說無因果。人天都失。輕者。謬計涅槃。或得人天也。僧宗曰。此乃舉第四譬。而先合第五譬也。寶亮曰。此合第三譬也。闕不合初耳。

  是諸凡夫有少梵行(至)如彼群賊加水之乳。

  案。道生曰。雖更加常。未斷善根者。猶以少善。生欲界天。合三橫也。

  而是凡夫實不知因(至)雖復說之而實不知。

  案。道生曰。尚不知世善。故生天。豈知歸三寶耶。僧亮曰。是加水之中。小加者也。不知因修梵行者。人天近因。尚不能知。況出世常因。而能知耶。僧宗曰。修少梵行。受少樂者。合自構而食也。如彼群賊。加水之乳。更舉第四譬也。而是凡夫。實不能知。因少梵行者。即是加水也。因名所以。既計身為常。豈達真常所以也。寶亮曰。此下釋教也。昔唱外道生天。謂言用耶見為因。今釋雲。非是因耶見作因。乃是昔日供養父母。有孝敬之善。為因故也。外道既不知此理。豈知出生死之路。橫計顛倒。以成大耶。

  是故如來出世之後(至)群賊退散牛無損命。

  案。道生曰。後佛出世。說真常也。僧亮曰。譬後佛出生也。凡夫橫求。理本常存。三世諸佛。同共一道也。僧宗曰。上五譬。明外道竊得常名。而無常實。今明常名。始終還於佛也。前合譬已竟。此義生耳。

  時轉輪王即以諸牛(至)一切眾生無有患苦。

  案。僧宗曰。明釋迦出也。還以常法。付菩薩。

  法轉輪王出現世時(至)善說世法及出生法。

  案。道生曰。善說世善。所以得常住之義。況出世乎。凡夫既舍。佛得持還也。

  為眾生故令諸菩薩隨而演說。

  案。道生曰以付菩薩。使得常解。道兼天下。

  菩薩摩訶薩既得醍醐(至)所謂如來常樂我凈。

  案。僧宗曰。合有二意。前合賊散。後合付菩薩也。

  以是義故善男子(至)要是如來非是余法。

  案。道生曰。以上來而言之。常法虛實。居然有在也。智秀曰。結答難也。

  迦葉應當如是知如來身(至)隨我所行至我至處。

  案。智秀曰。勸受持也。

  善男子若有修習如是二字(至)即是諸佛之法性也。

  案。道生曰。法者。無復非法之義也。性者。真極無變之義也。即真而無變。豈有滅耶。今言滅是法性。蓋無所滅耳。僧亮曰。菩薩通達法性。成佛涅槃。法性無滅。涅槃常住。此說內行果上義也。凡夫不解空。故不得涅槃。以空證涅槃也。寶亮曰。此下第三證佛果之地。以法性為壽命故。所以長遠也。有人解此滅相。為斷滅之滅。謂之不然。何者。下文結句雲。即是諸佛之法性也。豈是斷滅之辭乎。今釋雲。若能安此二字為寂滅者。佛於此人。真入伊字涅槃。應言。何以故即法性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我今云何當知是義。

  案。道生曰。向雲滅是法性。似若丈六猶存。丈六若實。故是非法中出也。法性無有非法。何有丈六哉。身與法性。不可得並。而有身所未了也。僧亮曰。執方便為難也。真極無變。謂之法性。必捨身智。然後是耳。今身既不滅。復言是性。霜炎之理。二不俱存。云何當得知是義也。法瑤曰。向言涅槃是佛法性。似若都滅涅槃是法性也。今欲明法性乃是法身常住體也。夫法性者。即是法身者。若以滅盡。為法性者。則為無所有。豈有法身乎。若有法身者。則非滅盡。何有法性乎。二事不得並也。僧宗曰。此第二文也。今教所明法性者。謂圓果無非。故稱法。體不可改。故稱性。而名與昔同事須料簡也。

  佛告迦葉善男子汝今不應(至)夫法性者無有滅也。

  案。道生曰。法性照圓。理實常存。至於應感。豈暫廢耶。僧亮曰。推本以證末。是則有為。橫生滅耳。法性本來非有。故無滅也。如來亦本來非有。豈有滅也。

  善男子譬如無想天(至)非諸聲聞緣覺所知。

  案。僧亮曰。凡夫受報色心。必須直以想微。二乘不知。名為無想天耳。有漏近事。非汝境界。況無漏乎。僧宗曰。依此經所明。乃至四空。斯皆有色。今無想天。是等四禪中。四凡夫天之最上。那含天之下。有此一地。雖有色身。以其心細。而無色想。唯佛乃知。余無能了。

  善男子不應說言如來身者(至)非諸聲聞緣覺所及。

  案。僧宗曰。豈況如來妙極。而當可知。昔指孤滅。以為法性。權而非實。

  善男子汝今不應思量(至)種種方便不可思議。

  案。智秀曰。誡勸也。

  複次善男子應當修集(至)修常想者則有歸處。

  案。僧亮曰。佛實不滅。於涅槃後。不聞此經。生實滅想。依異體三寶。出家受戒。不成清凈。具足三歸。若聞經不信。雖復出家。不能成果也。僧宗曰。此第四文也。向明法性。苟非孤滅。則妙有可歸。若能安心。在乎非無。則識真果。故舉三歸令標。擬有方也。寶亮曰。唯一極位。故是常也。明此三法。是一體而無三。故稱無異相也。體是嶷然。故云無常相也。不為三相所遷。故無變異相也。一體三寶者。正辨一佛體之三義也。但以初名當於法體。萬想悉是義名。無別體名覺義名異。是故佛寶當體。其餘法僧。屬義名也。昔說三寶三體各別。今牽昔日法之與僧。置於佛上。故言一佛體之三寶。以覺察之義。為佛寶。體無非法。具眾功德。故稱法寶。體不隔物。必與理和。號曰僧寶也。若於此三法。為異修者。當知此人。不成清凈歸依。既謂佛寶未極。云何而得具足戒耶。不言頭數咸少。正雲戒非上品耳。若依憑常住三歸。則得戒具足。夫行從信地而生。今信既未圓。所得之戒。何容具足耶。佛昔自言。我為二乘。今若依憑差別三寶。尚不能得如我作聲聞緣覺之近果。況復不依常住三歸。而入無漏真聖之位耶。故知。執教解經者。其事必謬矣。智秀曰。此下答問中。第三大意也。以昔明三寶。言旨未周。故歸心未正。今辨法性。體備三寶。長存不滅。是則歸心須改。故此一章。顯正歸依也。有三翻。第一佛自明理。勸物歸依。第二迦葉設難。佛答。第三迦葉述旨。佛贊成也。三寶無別體。故言無異。不流動故。非無常也。無復改愚成智。故不變易也。

  善男子譬如因樹則有樹影(至)譬如闇中有樹無影。

  案。僧亮曰。樹譬佛。影譬歸依。無樹無影。無佛無依也。有樹無影者。闇中有樹無影。佛雖在而不現。則不成歸依也。法瑤曰。明有常理故。得有歸依義耳。如有樹則有影也。僧宗曰。相承解雲。有能歸之心。必有所歸之理。此解迦葉之難。乃為便也。就文又有不便。舊釋此樹譬真法身。影譬應身。於前文為便。於難為不便也。此二釋。各參一邊。未為愜盡。並不消文意。今雲有歸依者。正言極果妙有是常。則有歸依之德。若無此德。則有義亦壞。是故迦葉。就影為難。欲使無歸依之德也。智秀曰。能歸之心。終能成佛。故以樹譬歸依之心。影譬所成之佛也。故云因樹則有影。

  迦葉汝不應言有樹無影(至)各各異故故使無常。

  案。僧亮曰。星月有光。樹有闇影。但以微故。非肉眼見耳。法身亦爾。非汝所見也。法瑤曰。勿謂不見。便言無也。常住法身。慧眼所見。故歸義不無。但肉眼不見。便謂無有常住之歸依義耳。品初勸問雲若歸者。即此常住三歸是也。又雲若戒者。即前大慈大悲一子想是也。寶亮曰。天眼資細空明。而矚色故。不同肉眼之用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而得長壽善知宿命。

  案。智秀曰。第三翻。述旨傳化有兩別。前迦葉領解。後佛贊成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九  大正藏 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十(金剛身品第五 名字功德品第六)

  釋百非義 出護法國王護弘法比丘 釋開隨護法持刀仗白衣行 釋受持此經不隨四趣 釋此經具七善 釋此經八味具足

  金剛身品第五

  案。道生曰。長壽之與金剛。皆共談丈六。但內外言之耳。長壽為外應之跡。金剛為內照之實。實照體圓。故無法也。僧亮曰。答問金剛體不可壞也。有人命不盡。而諸根壞。故須兩說也。法瑤曰。上明長壽無窮。然未必不念念相續。今明金剛堅固。非念所遷壞也。前因義此顯體也僧宗曰。答第二問也。答因答果。即為兩段也。寶亮曰。此品前明果後明因。今以果題品也。如來以法性為體。無有無無。百非所不及。絕有相之境也。大分為五。第一初有兩行。總辨金剛身相。體常不動。非食所資也。第二從迦葉發問以下。據跡為難也。第三從佛告迦葉以下。將欲答難。且更廣明法身。絕百非之相也。第四從如來所以示病苦者。正答迦葉難。釋應現無常塵土之意也。第五領解。自說己之體常。兼傳被於未聞者也。智秀曰。就答果問中。有四翻。第一兩行正答問也。第二迦葉難。第三佛答也。第四勸信。

  爾時世尊復告迦葉(至)非雜食身即是法身。

  案。僧亮曰。法者。無非法之義。釋非食身也。食所長養。非法橫生。名思欲身。

  迦葉白佛言世尊如佛所說(至)如來今當入涅槃故。

  案。僧宗曰。迦葉執跡為難。以和妙釋。

  佛告迦葉汝今莫謂(至)堅牢難壞非人天身。

  案。僧宗曰。尋此釋意。從初至非識離心以來。偏明真應不異也。從非識離心以下。就不即以明義也。非人天身者。位過五道也。智秀曰。尋此答旨。有二別。第一先以四科。廣解法身之相。第二結也。第一科。從此訖如來之身非身。先明非惡身。以約迦葉難也。第二從是身訖非識。就名相中。辨不生不滅身也。即以兩緣釋之。初從不集不修以下。明不從集起也。次從無有動搖以下。明在果不復更隨緣造業。以此二緣。知法身不生滅也。第三從離心亦不離心以下。帶應明本。正顯應由本有故。本從於應。以制名也。第四從如來之身成就以下。向雖以三緣。顯法身相。皆是名相中者。未盡其美。乃更明法身妙絕眾相。非謂無法可名。正以法身德。廣非下地方言所能盡耳。

  非恐怖身。

  案。僧宗曰。離生死恐怖也。

  非雜食身。

  案。僧宗曰。不為四食所養。

  如來之身非身是身。

  案。僧亮曰。身以生滅聚積為義。而有真有應也。真身非生滅積聚。故非身也。應身無生不生。無形不形。故是身也。僧宗曰。非形累之身。即是法身之謂也。

  不生不滅。

  案。僧宗曰。離有為相。

  不集不修。

  案。僧宗曰。非業煩惱。

  無量無邊。

  案。僧亮曰。身無大小。難可定取也。僧宗曰。法身彌?。豈有邊表也。

  無知無形。

  案。僧亮曰。大悟無知。妙像無形。僧宗曰。知形生於立稱。法身妙絕。絕待故也。

  畢竟清凈。

  案。僧亮曰。有知有形。非清非濁。僧宗曰。雙遣乃凈也。

  無有動搖。

  案。僧亮曰。釋清凈也。有知則有所不知。有形則有所不形。可動可搖。豈曰凈也。僧宗曰。法身凝寂。孰能動耶。

  無受無行不住不作無味無雜非是有為。

  案。僧亮曰。此下至非有為。釋上無知也。受緣則行。行則有住。住便有作。作必味著。著則雜惡斯集。惡集則體無留停。有為法也。以無此故。非有為也。僧宗曰。位滿故。不受住位。故不行。不住生死。故不住也。作即是業。味即煩惱。雜即是果也。

  非業非果非行非滅非心非數。

  案。僧亮曰。釋非有為也。有為則是業。是果。是行。是滅。由心數而起。非之故無也。僧宗曰。離有餘果。故非業非果。離無餘果。故非行非滅也。非心心數。離四陰也。

  不可思議常不可思議。

  案。僧亮曰。真身如是不可思議。或謂真不可議。應是可議。故曰應即是真常不可議也。僧宗曰。三乘十地。不能量也。

  無識離心。

  案。僧亮曰。釋上非心也。現分別故。名為識也。能生後有。故名為心。今謂無分別。故非識。不生後有。故非心也。僧宗曰。從此以下。真應雙明也。

  亦不離心。

  案。僧亮曰。雖不分別。而無事不知也。僧宗曰。上既言無識。謂同木石。拂此疑故。亦不離心也。

  其心平等。

  案。僧亮曰。雖知而無知相也。僧宗曰。絕高下故。故言平也。無優劣故。故言等也。

  無有亦有。

  案。僧亮曰。無生住滅。故非有。智周三世。故亦有也。僧宗曰。法身無像。故無有。丈六通化。故亦有也。

  無有去來而亦去來。

  案。僧宗曰。既無有色。誰去誰來。垂形六道。見有去來。

  不破不壞不斷不絕不出不滅。

  案。僧亮曰。上雲去來。似有破壞出滅。今明無此。以釋非有為也。僧宗曰。離四相故。不破乃至不絕也。體非未來故。不出至現在。不滅入過去也。

  非主亦主。

  案。僧亮曰。心居物下。故非主。具八自在。故亦主也。僧宗曰。法身妙絕。何依何主。道王三千。故云亦主。

  非有非無。

  案。僧亮曰。兩非重說。終遣有耳。僧宗曰。不同二十五有。故非有。不同太虛。故非無也。亦曰法身故非有。應跡故非無也。

  非覺非觀非字非不字。

  案。僧亮曰。非人非天。故非字。應人名人。故非不字也。僧宗曰。離粗細心相。故非覺觀也。夫名生於形。無狀故無名。應用故有字也。

  非定非不定。

  案。僧亮曰。心馳萬境。故非定。寂然不動。故非不定也。僧宗曰。能大能小。故非定也。其體常湛。故非不定也。

  不可見了了見。

  案。僧亮曰。十地所不睹。故不可見。後身見故。了了見也。

  無處亦處無宅亦宅。

  案。僧亮曰。真則非人。無處無宅也。常在五道。故亦處亦宅也。

  無闇無明。

  案。僧亮曰。洞鑒三世。故無闇也。現同凡夫。故無明也。

  無有寂靜而亦寂靜。

  案。僧亮曰。無事不為。而常無為。僧宗曰。分身散體。故無寂靜也。常果恬然。故言亦寂靜也。

  是無所有不受不施。

  案。僧亮曰。無二十五有。故無有也。不衣不食。故不受也。功德無增。故無施也。僧宗曰。雖言始有。視聽不得。故無有也。位居足地。故不受也。離因相故。故無施也。

  清凈無垢無諍斷諍。

  案。僧亮曰。釋上句也。無是無非。故無諍也。僧宗曰。煩惱是諍。以斷盡故。故言無也。

  住無住處。

  案。僧亮曰。釋上無宅亦宅句也。僧宗曰。涅槃無域真所居也。

  不取不墮。

  案。僧亮曰。不進求故不取也。不退故不墮也。僧宗曰。因取故墮。不取故不墮也。

  非法非非法非福田非非福田。

  案。僧亮曰。絕軌相故非法。化人故非非法也。絕言故非田。應供故非非田。

  無盡不盡離一切盡。

  案。僧亮曰。釋上句也。湛然故無盡也。僧宗曰。移劫不窮。故言無盡。即是不盡。故離一切盡也。

  是空離空。

  案。僧亮曰。無性無相。故是空也。離無常無我。故離空也。僧宗曰。空無生死。即離空也。

  雖不常住非念念滅。

  案。僧亮曰。體無生滅。或隱或顯。僧宗曰。絕言故。不可名之為常。絕眾相故。非念念滅。

  無有垢濁。

  案。僧亮曰。釋不滅也。

  無字離字非聲非說。

  案。僧宗曰。釋不滅也。

  亦非修集非稱非量。

  案。僧亮曰。了因非作故。因非修集也。絕思議故。非稱量也。僧宗曰。無所進故。非修集也。無相待故。非稱量也。

  非一非異。

  案。僧亮曰。方圓殊應。故非一也。真性不改。故不異也。

  非像非相諸相莊嚴。

  案。僧亮曰。妙絕眾相。而相超世。

  非勇非畏無寂不寂。

  案。僧亮曰。摧四魔故非畏也。無靜不靜。故無寂。

  無熱不熱無可睹見無有相貌。

  案。僧亮曰。動靜一體。其相難見。

  如來度脫一切眾生(至)法無有二故不可量。

  案。僧亮曰。出其事也。

  無等等。

  案。僧亮曰。唯佛與佛等也。

  平如虛空。

  案。僧亮曰。釋等義也。

  無有相貌同無生性不斷不常常行一乘眾生見三。

  案。僧亮曰。無有相貌。出等事也。或三或一釋等義。

  不退不轉斷一切結不戰不觸。

  案。僧亮曰。大乘所無也。僧宗曰。四魔已盡。故不戰也。滅於攀緣。故無觸也。

  非性住性。

  案。僧亮曰。無自性故非性也。不改變易。故住性也。

  非合非散非長非短(至)非增非損非勝非負。

  案。僧亮曰。總釋上也。

  如來之身成就如是(至)非有為非無為非世非不世。

  案。僧亮曰。有知知則不等也。

  非作非不作。

  案。僧亮曰。謂是了因非作因也。

  非依非不依(至)除一法相不可算數。

  案。僧亮曰。不可一方一數取也。僧宗曰。若謂得一法相。在百非外者。亦除之也。一解雲。除方便一法也。

  般涅槃時不般涅槃。

  案。僧宗曰。物見有滅。竟不滅也。

  如來法身皆悉成就如是無量微妙功德。

  案。僧亮曰。總結上也。

  迦葉唯有如來乃知是相非諸聲聞緣覺所知。

  案。僧亮曰。結上不思議也。

  迦葉如是功德成如來身非是雜食所長養身。

  案。僧亮曰。結上法身妙極。離生死也。

  迦葉如來真身功德如是(至)為欲調伏諸眾生故。

  案。僧亮曰。結上應身。雖生不生。

  善男子汝今常知如來之身即金剛身。

  案。僧亮曰。以本跡相。即雙結也。

  汝從今日常當專心(至)說如來身即是法身。

  案。僧宗曰。備上眾德。本跡相關。其旨顯然。勸令受持。廣弘化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亦當為人如是廣說。

  案。智秀曰。領解也。

  唯然世尊如來法身金剛不壞而未能知所因云何。

  案。僧亮曰。答問復以何因緣。得大堅固力也。下文舉護法為因也。僧宗曰。答因中有四段。第一列三種章門。所謂護法引證開制也。第二廣此三也。第三明末代通法人也。第四明不但通經。亦協通律為化也。寶亮曰。就此答中。大分為三。第一總答。以護法為因也。第二佛自引證。我昔親行此因也。第三從持正法者。不受五戒。廣辨護法之相也。護法者。不出二途。一者據萬行為端。自守戒行。任持在心。二者不顧形命。但使法弘也。若能弘。建立之心令惡改。而法通者。故佛於下文。嘆護法者。自利利人之功勝也。智秀曰。大分此答。為兩段。第一舉問求答。第二正答也。答中又有二別。一略二廣也。此即大分中之第一。舉問求答也。

  佛告迦葉以能護持正法因緣故得成就是金剛身。

  案。智秀曰。此下正答中。第一略門也。有兩翻。此第一直答。

  迦葉我於往昔護法因緣(至)是金剛身常住不壞。

  案。僧亮曰。護法法全。是故感得身不可壞也。智秀曰。此第二自舉往昔。略為證也。

  善男子護持正法者(至)守護持戒清凈比丘。

  案。寶亮曰。下文顯出家之人。有三品。在家之人。蠲去下品。唯出中上也。若不受五戒。而忘身護法。令法得通者。此實大勇猛也。出家通法之人。所以應與護法白衣持刀杖者俱者。此就末世之中為論耳。智秀曰。此下第二廣門也。有三翻。第一明在家人護法。第二引證。第三明出家之人。護法之法也。從此訖非持戒者。得如是名。第一辨在家之人護法。有二翻。第一正明護法。第二迦葉難也。此即第一翻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當知是輩是禿居士。

  案。僧亮曰。與刀仗者俱。律有誠制。不名清凈。故須問也。僧宗曰。向列三章門。今欲廣釋護法之相。先假執聲聞教中。唯以獨靜為上。今佛釋此非上。以護法為勝也。智秀曰。此下第二翻也。為難之辭。雖在比丘。而實為顯在家之人。護法之法。

  佛告迦葉莫作是語言禿居士。

  案。僧亮曰。此下舉三種比丘。前出中品。次出上品。後出下品也。

  若有比丘隨所至處(至)當知是人無所能為。

  案。僧亮曰。此舉中品比丘也。寶亮曰。昔以持律為上品。今雲是中品者。以其不能廣利於物。自守而已故也。

  若有比丘供身之具(至)如法治之驅令還俗。

  案。僧亮曰。舉上品比丘也。

  若有比丘能作如是(至)非持戒者得如是名。

  案。僧亮曰。舉下品比丘。即結正破戒者也。

  善男子過去久遠無量無邊(至)奴婢牛羊非法之物。

  案。智秀曰。此第二引證。有兩章。前引證。後領解也。明駿案。此下引證。有七段。一證弘法比丘。必須強力者為護也。二證世有惡人。必能遮遏弘通之道也。三舉在家護法之至也。四顯弘贊二人之果報也。五會古今。六迦葉領解。七佛述勸也。此即第一。出通法比丘之緣起也。

  爾時多有破戒比丘(至)執持刀杖逼是法師。

  明駿案。第二舉惡人。遏弘法者之緣起也。

  是時國王名曰有德(至)此身當為無量法器。

  明駿案。第三顯護法之人。

  王於是時得聞法已(至)應當如是受持擁護。

  案。僧宗曰。六卷泥洹雲。王為第二弟子。覺德為第一弟子。而此言王第一者。蓋以先生彼國故耳。明駿案。第四顯弘護法者。道俗二人之果報也。

  迦葉爾時王者則我身是(至)成就法身不可壞身。

  明駿案。第五會古今。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世尊如來常身猶如畫石。

  明駿案。第六領解也。

  佛告迦葉善男子以是因緣(至)刀劍器杖侍衛法師。

  明駿案。第七印述勸護法也。

  迦葉白佛言世尊若諸比丘(至)為是持戒為是破戒。

  案。僧亮曰。上以不受五戒。名優婆塞。以功補德。若爾者。何必受戒。而名比丘。是故問言有師無師。以定之也。為持為犯者。有師則有戒。亦可以功補過。次問為特為犯也。法瑤曰。隨逐守護。跡似破戒。恐無人師之德。欲明此人持戒之德不虧。可師之道逾盛。是以迦葉發斯問也。僧宗曰。此中有二問。初問有師仁之德不耶。二問為持戒破戒耶。昔教比丘。不得與器仗者俱游。故有問也。寶亮曰。所以復有此問者。向雖辨今昔兩教之異。又明弘法之處。今先審其位。後明其處也。智秀曰。此下第三明出家之人。護法之方也。有兩別。前開兩翻問答。後領解贊述也。前兩翻問答者。第一舉非以顯是。第二開制也。此將明非以顯是。故迦葉發問。

  佛告迦葉莫謂是等(至)驅逐令出若殺若害。

  案。僧宗曰。先答後問也。末世惡人。壞亂法者。為治此人。故應須與持仗者俱。此乃大士之行。非謂破戒者也。智秀曰。正舉非以顯是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遊行村落城邑教化。

  案。智秀曰。第二翻開制也。願聞開制。所以發問。

  善男子是故我今聽持戒人(至)即得名為第一持戒。

  案。僧宗曰。不應斷命者。事在通法也。又一解不須起斷命之意。必是大士。審見機緣。此所不論也。智秀曰。開與持杖者俱行。以通法故也。

  迦葉夫護法者謂具正見(至)其心弘廣譬如大海。

  案。法瑤曰。明護法比丘。有人師之德。可為師道。故曰為護法之師。持律之師。及以經師。此三各有師道。經有誠文也。僧宗曰。此答前問有師仁之德為無耶。今雲。具正見於內。則化流於外。此乃師德著矣。智秀曰。此下凡以三複次釋前問也。初明護法之方。次明能治破戒。後明善解律相。此即第一正顯師德也。

  迦葉若有比丘以利養故(至)是名護法無上大師。

  案。僧宗曰。此第四段也。上明通經。此明通律也。寶亮曰。此顯流通處也。雜僧者。以善惡無作。共成此人。故名為雜。但自持戒。不知他事。名愚痴也。清凈者。以二緣難壞。一則不求名。二則不違法律也。雜僧可壞。亦有二緣。一則為名利故。研精所受。二者若遇善友。亦能壞惡。而從善也。舉此二眾。明力能降伏。下出五法。為降伏之方法也。

  善持律者為欲調伏(至)若是律者則便證知。

  案。寶亮曰。此出五法也。

  云何調眾生故若諸菩薩(至)如來亦爾不可思議。

  案。僧宗曰。具此五德。調二種人也。善解一字者。於一一字中。善解言旨也。又釋善解滿字也。尋此文旨。應雲善解一律字也。寶亮曰。五法者。一者調伏眾生。二者知輕。三者知重。四者非律不證。五者是律應證也。隨機而化。不憚形跡。是調眾生也。知四重是知重也。止此知重。非善知也。若知諸篇之中。有重心者。是名知重。從知第二篇以下。是名知輕。亦如知重類也。非律不證者。若是違律所應制者。則應制之。不同用也。是律應證者。能依經律而行。則便讚歎勸誘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如於鏡中見諸色像。

  案。智秀曰。此第二別也。有兩翻。前迦葉。領旨弘化。後佛贊勸也。

  名字功德品第六

  案。僧亮曰。此經以常住為體。上說壽命金剛之身。及其二因。今說經名字。及流通究竟略說也。法瑤曰。從此入四相品訖善解因緣竟答此問也。上明長壽金剛。是經之極致。為彼行者。修習此經。得其深旨。備乎四德。自正正他。是則能到經彼岸也。僧宗曰。此答第四問也。經之宗要。其唯因果圓極之法。三德為體。但解脫名義。不異昔日。異在二德耳。上來已明法身般若。兼明其因。因果既彰。則則經體已足。故結其名題。明流通也。言名字者。為經題立名耳。下文言名大般涅槃也。智秀曰。夫道流千載。非名不傳。須結名字。遠聞為益也。應言。云何為經作名字。使受持者。得到彼岸耶。大分為三段。第一嘆經功德。第二舉問求答。第三迦葉領解也。明駿案。明般若。即慧命無窮。辨法身。則金剛不壞。以顯兩德也。今此一問。正辨解脫也。而言云何於此經。究竟到彼岸者。以能究竟解因之縛。脫果之累。故得到彼至極之岸也。於此經者。即是請經名也。涅槃彼音。此無以譯。以解脫無累滅度等名。訓釋而已。非含眾德也。今昔之異。但以法身般若為別耳。至於解脫之義。終在涅槃。昔為滅煩惱捨身智。置此名也。今日以此名。為經之號。故言云何於此經。究竟至彼岸也。下答雲。降伏一切諸結煩惱。及諸魔性。然後要於大般涅槃。放捨身命。故知以涅槃為經名。義在解脫。因辨解脫。以請經名也。此中有四問。問解脫。問經名。問經力。問流通也。

  爾時如來複告迦葉(至)文字章句所有功德。

  案。僧亮曰。文字所表理也。法瑤曰。經之宗致。極於金剛長壽者也。是則說經大體。粗略已訖。是以命迦葉。囑累此經。令受持也。僧宗曰。以文理勝故。有大功德也。善受持者。不必領受所持。持使不失。但在所弘通。化傳不絕者也。即是因經解脫。到彼岸矣。

  若有善男子善女人(至)所得功德我今當說。

  案。僧宗曰。經所明理。窮源盡性。即是經之究竟也。人能於受持讀誦。自行化人。終成大覺。即是人之究竟也。是故此品。及四相品。並明流通。同答此第四問也。明駿案。答經力有二種。此先舉因中得經力也。下以云何未發心等四問廣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菩薩摩訶薩云何奉持。

  案。僧亮曰。將欲依名以辨德也。法瑤曰。迦葉奉被囑累。未識經名受持方法。此是說經竟。致問之常宜也。明駿案。前偈中語漫。今別標二問也。乃應舉四。蓋其一隅耳。二問者。問流通。問經名也。

  佛告迦葉是經名為(至)汝善諦聽我今當說。

  案。僧亮曰。無經不備此七義。所以略第四獨法而益。金剛寶藏者。余經說理未周。不得稱滿足也。僧宗曰。上中下。蓋總束是一事耳。義味深??者。此偏嘆理也。其文亦善。此偏嘆教也。純備者。法華經言。純一也。成實論言。獨法也。若依昔教釋。純修者。明佛教不與外道說同。而此經兼明。不雜小乘也。具足者。言佛法經教。不如外道待五種經也。於一偈中。其義具足。如諸惡莫作一偈。即具止行二善。此經一偈亦爾。如雪山羅剎所說。即備常無常二義也。清凈者。謂此經理。居萬累之表也。梵行者。言此經文理。能生人梵行也。金剛寶藏無缺者。此圓教所明。圓果涅槃。備一切德。不同孤滅解脫。猶如寶器藏也。將辨異昔偏教。是故有此第八嘆也。寶亮曰。唯此經獨有此八也。上中下語。合為一善。欲明涅槃。於諸法中。最上勝故。名為上語也。十地無漏法。為中語也。說生死苦無常。乃至正因性。為下語也。若說此三語。盡不乖法。則名為善也義味深邃者。第二善。偏就理而談也。三雲其文亦善者。亦偏就理上之文明善也。第四純備善者。語乘體滿足也。昔法華所辨乘果。由是無常。即是果乘不備也。因中既無解常之智。故因乘不滿也。唯此經體。明因果足。故言純備也。第五具足善有。此就因果中。為具足也。與前善無異。正是逐義目為名。故分之為二善也。第六清凈善者。此經理教真正。於因果中。俱能忘相。故曰清凈也。第七梵行善者。此就學者為語。若能稱此理而行。便能生行人凈心。故曰梵行也。第八金剛寶藏者。此就涅槃之體。總眾德作名也。

  善男子所言大者名之為常如八大河悉歸大海。

  案。僧亮曰。譬眾善所集。眾惡盡也。智秀曰。文略也。應雲所言大涅槃者名常也。

  此經如是降伏一切(至)是故名曰大般涅槃。

  案。僧亮曰。及諸魔性者。謂煩惱及天魔也。放捨身命者。謂陰魔死魔也。法瑤曰。下有八義釋所以名為大涅槃也。降伏煩惱。明得解脫。放捨身命。明滅化身得法身。能伏煩惱。能放捨身命。即是般若。不得別說。可謂住此三事。為大涅槃也。僧宗曰。此偏嘆理也明駿案。答解脫有兩處。此舉無累義。

  善男子又如醫師有一秘方(至)是故名為大般涅槃。

  案。僧亮曰。無疾不治。所以稱攝一切方也。常樂善法。一切義備。前但說有三。未盡其理。今明涅槃。無義不苞。豈唯法身般若解脫而已乎。僧宗曰。此偏嘆教也。明駿案。答流通法。有兩處。出其一也。

  善男子譬如農夫春月下種(至)能令眾生度諸有流。

  案。僧亮曰。經亦互有長短。學者常悕同異。此經無理不備。故希望永息。法瑤曰。比之眾經。可名為大矣。

  善男子如諸跡中(至)於諸經三昧最為第一。

  案。法瑤曰。前明二經生智優劣。此言三昧諸定。亦復然也。

  善男子譬如耕田秋耕為勝此經如是諸經中勝。

  案。法瑤曰。此明福田生善之義。勝乎眾經。

  善男子如諸葯中醍醐第一(至)是大涅槃為最第一。

  案。僧亮曰。欣常保命者。聞說涅槃生熱也。法瑤曰。明此經滅惡。勝乎眾典。

  善男子譬如恬蘇八味具足(至)是故名為大般涅槃。

  案。僧亮曰。證上具足義也。法瑤曰。眾經所無。在乎此地。明駿案。猶是答解脫問。此舉到彼岸義也。下四相品末。釋解脫。以廣之也。

  若諸菩薩摩訶薩安住是中(至)是故名為大般涅槃。

  案。法瑤曰。此明應感無方。示現自在。大之極也。明駿案。猶是答經力問。此舉果地得益也。下以船師等三問。廣之。

  迦葉善男子善女人(至)如來常住法僧亦然。

  案。法瑤曰。此釋奉持義也。後四相品。明修行經教。亦奉持義也。明駿案。答流通之法也。下以四相品。廣之。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盲無慧眼無明所?。

  案。智秀曰。迦葉領旨讚歎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十  大正藏 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十一(四相品第七)

  釋自正等四義 立斷食肉制 釋波羅提木叉義 釋漸漸制戒義

  四相品第七

  案。舊本雲如來性品。僧亮曰。如來性者。答第五廣上因果及文字也。不可重名。此皆是如來因果之性。以性為名焉。四相者。通答第四第五問。何者。已說長壽金剛因果。及經名字。流通經法。經事究竟。是故答第四也。以名字局故。不合流通。佛性名通。故收入佛性品也。法瑤曰。上品迦葉。業問當何名斯經。云何奉持。今日以自正等四。明奉持之義。是故說此自正義。說雲應如是持。即結也。又一義。上品略以八義。釋大涅槃。今從此下。竟解脫文。廣辨大涅槃義也。自正等四事。廣般若義。成大涅槃也。從云何當知是無常耶。竟有密藏。開身口密義。顯法身無方之能。此就法身。明大涅槃義也。廣明解脫義。成大涅槃。要以此三義。顯其體者也。前品所問。云何奉持。已出所持之法。今備此四相。能流通經。即是奉持之義。又一義。經旨既竟。便可流通。然流通之人。非德不傳。若教圓理備。經之究竟。人能於經教之中。生圓足之解。自行兼人。終成正覺。即人究竟。是故此品。通答二問也。智秀曰。六卷泥洹雲。菩薩化眾生。說法有幾種。此經雲。願佛開教密。問旨雖殊。而所顯之理一也。故六捲雲。釋解脫竟雲。是名菩薩成就四法也。曇纖曰。六卷有菩薩化眾生。無願佛開微密。而此有開微密。而無化眾生。互有??也。若具有為勝也。從此訖善解因緣竟。即答說法。有幾種。從壞衣等喻。訖廣說解脫答??微密之問也。

  佛復告迦葉善男子(至)四者善解因緣義。

  案。僧亮曰。正他者。使人受結。同我所解也。能隨問答者。能令人悟。故難答能答也。備上三事之本。由善解因緣也。真此四德。乃能流通經也。案僧宗曰。將欲授人勝理。先須自正。自既已正。便能道被有緣。故第二明正他。就正他門中。逐其勝用。開為四也。言自正者。一謂行正。如律而行。二謂解正。審解佛常。金剛以還。是無常也。先備此德。必能化他也。寶亮曰。名雖有四。理不過二。謂自正正他也。就正他中。離出後二。所以然者。若使不能隨問答者。則外化不行。復不明識根性。則說不應機也。如此則於正他不足。故就正他義中。分出二相也。智秀曰。此品有三段。第一明因中四德。正答所問也。第二明果止四相。第三舉昔諸不了教。求佛釋會。顯成四義。即開諸密。

  迦葉云何自正若佛如來(至)猶如火聚是名自正。

  案。僧亮曰。因現事為誓也。僧宗曰。別有因緣。出枯樹經。佛將比丘。空曠處行。見有洞然格樹。即問比丘。此樹可抱不。答言不可。又問。設有逼汝。令說佛是無常。若不說者。抱此枯樹。汝寧何耶。世尊寧抱火死。即此語中。具二種義。自正正他也。智秀曰。自觀己身者。邪見之生。必由身起。故使觀身。猶如火聚也。

  迦葉云何正他佛說法時(至)如來實說故我歡喜。

  案。僧亮曰。顯正他相也。能令受者。得解悟故。是時女人。即其事也。若不先除念子之亂。則不悟常說。所謂善正人也。僧宗曰。此中明菩薩四相。今乃就佛顯者。將明窮四之妙。其唯至人也。如來致教。消息根機。說必有益。即是正他。使弘法大士務遵其術也。又一義。欲論益化。其塗自多。自有法說而得益者。有宜但以神通而益者。此中所明。但取說法也。寶亮曰。就此文中。即亦具有能隨問答。善解因緣也。何者。對彼有說。即是正他。往複辨理。即是隨問答也。知彼機緣。投得其宜。即是解因緣也。未知此女為當是說涅槃之時始來已。不然既來在坐。先懷一疑。後與一念也。疑者。疑佛是一切智不。次念所含兒蘇消不消不。懷此二故。聽法不入。佛應其心。藉以為喻也。智秀曰。亦是引昔誠教。以顯今事也。

  世尊如是為欲調伏(至)同彼外道即便捨去。

  案。僧亮曰。為女人說法。以證正他之旨也。僧宗曰。世尊如是者。此佛語也。寶亮曰。亦可是女人語也。何必不宿植根深。一聞便悟耶。智秀曰。審是女人語也。世尊后即引。以為例雲。我之弟子。亦如是也。

  復告女人若兒長大(至)令諸弟子悉皆甘嗜。

  案。僧亮曰。為不消故。說三行也。若能消者。說六行也。僧宗曰。六味者。有為有三。無為有三也。苦以變樂為用。如醋能變甜也。諸法所以流遷。以無常切故也。猶如鹹味。能使非咸作咸也。無我之言。不自在故違情。如苦味之不悅人也。樂以悅已為義。猶如甜味人所嗜也。我者。制御自由。物無能礙。如辛味之通發也。常理湛然。一相無別。如淡味之無分別也。以常解之慧火。然八倒之惑薪。以資慧命。喻之為飯也。

  復告女人汝若有緣(至)以無上秘密之藏付諸菩薩。

  案。僧亮曰。上說佛在世正他。此說滅後正他也。

  善男子若有眾生謂佛常住(至)則為有佛是名正他。

  案。智秀曰。夫善依信立。以信為家。以此善心。念念所緣。唯在常住。是則常住法身。亦常在其信家也。

  迦葉云何能隨問答(至)是則名為能隨問答。

  案。僧亮曰。福勝為大者。不損財之福。勝損財之福也。誠為大施。而此問難答。夫滋味者。庸人之所貪。至於對其事者。必生厚薄之念。而能自抑不受。斷貪修戒。長養法身。以財用凈故。施主不損己財。功德大也。若不抑而受。生貪破戒。增長生死。財用不凈。施主損財。而功德少也。此實難答。而能答也。法瑤曰。夫不見可欲。心不亂者。則易見則難也。今施以可欲。而心無深者。是則因施欲故。無欲之懷日新。知足之心更遠。豈非難施所欲。乃所以施法也。是為一毫之費。而法施之益弘矣。施名流布。義在於茲也。僧宗曰。前明自正正他。理無不盡。正以外化事中。乖於常慮。人所不達。應須知耳。夫施財為易。施人名聞為難。今就施名聞為釋也。何者。諸人持戒。少欲知足。而此施主本意。為顯此人令德。不在舍財。是以於綢人廣眾之中。施所不受。彼既不受。以眾人而望之。是則不受者。少欲知足之譽顯也。施者。能舍大施之名彰也。智秀曰。此下明義有五翻。第一正解隨問答相。第二因事請佛立斷肉之制。第三引昔誠教為難。第四舉未來之非。成今斷肉之制。第五咨請凈法也。

  爾時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食肉之人不應施肉。

  案。道生曰。施尚不可。況親食乎。苟縱不禁。於長壽何因耶。僧亮曰。不食肉者。有大慈之德也。僧宗曰。因向所論。義勢至此。貴明義耳。寶亮曰。所以於今日。頓明斷肉制者。昔時眾生。習腥穢來久。不得頓制。至今經教。人心純熟。識理分明。覺此腥穢。自然薄賤。是以今時斷肉。其事必行也。因上所言。故云。食肉者尚不應施。況不食者。而當施耶。已不食肉者。有大功德故也。智秀曰。意欲請制。是故因循引前答旨。輒言所見。謂以肉施人非所宜也。智秀曰。釋所以不應施也。若不食者。有大功德。豈可不制不應施耶。

  何以故我見不食肉者(至)護法菩薩應當如是。

  案。僧亮曰。今說長壽。慈是壽因。害慈宜斷。以說得其時故。善知我意也。

  善男子從今日始不聽聲聞弟子食肉。

  明駿案。上說常住之因。謂以大悲。受不殺戒。而今猶復肉食。便是自有傷慈之行。而欲戒人以不殺。無乃愧心乎。戒為眾德之本。慈為萬行之根。苟伐本害根。枝條安在耶。智秀曰。斷肉之制。始此旨也。不聽之義。何獨聲聞。以此而推。菩薩本來。不食肉也。

  若受檀越信施之時應觀是食如子肉想。

  案。智秀曰。餘食尚爾。況復肉乎。子肉想者。別有因緣。在余經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云何如來不聽食肉。

  案。智秀曰。請聞食肉之為患也。

  善男子夫食肉者斷大慈種。

  案。道生曰。慈味之濃。莫深肉食。肉食苟濃。必忘慈惻。慈惻之大。謂之種也。種既斷。長壽理絕也。僧宗曰。夫殺傷大慈。而啖傷小慈。因小得大。故小慈是大慈種也。又釋雲。果為大慈。因為小慈。是則因慈。為果慈種也。今既啖肉。違因地之慈。故言斷慈種也。惠誕曰。食肉障生厚集善根之小慈也。何有能生種性以上之大慈耶。

  迦葉又言如來何故(至)當知即是現斷肉義。

  案。僧亮曰。若慈是壽本。食肉害慈者。先聽食也。三種凈者。謂除見聞疑也。十種不凈者。後有成數也。九種者。不見有三。謂未食時喜。食時食已亦喜也。不聞不疑各有三如是也。僧宗曰。三種十種九種。並牽昔制也。三種謂見聞疑也。十種者。下有成文。九種受者。昔日一往唱言。離見聞疑聽食。當時雖制。而損命猶多。故第二種制除十之外。離見聞疑。聽食也。雖爾而傷損尚多。故第三稍令精盡。向者三事。各有前後方便。一事有三。合成九也。見中三者。謂見斷命時。見牽去時。見殺後屠割時。聞中三者。聞殺時。聞牽去時。聞屠割時。疑三者。亦不離見聞也。疑此為是為我殺耶。為他殺耶。乃至前後方便亦疑也。又釋疑者。如向在彼家。今於此家得內。情中生疑。為是向肉。為非向肉。亦不得啖。如前後方便生疑。悉不得啖。聞中生疑。類如前也。但見聞事異。各分為三。則成六也。二家之疑。不復分別。同是一疑耳。今常教既興。一切悉斷。此則去滯有漸。不可頓也。又一義。常果要行。事在施命。宜頓斷明矣。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何況貪著是魚肉味。

  案。僧亮曰。人情而言。滋味甚重。飾好甚輕。輕者尚制。況其重乎。

  迦葉復言如來若制(至)如是等物亦不應受。

  案。僧亮曰。若為染著上諸物等。亦不應受。法瑤曰。若為大慈福故。不食肉者。乳酪等味。及以皮革。亦不應受。若以所服之衣。必是壞色。表無貪者。金銀等寶。不應受也。

  善男子不應同彼尼揵所見(至)一切禁戒各有異意。

  案。法瑤曰。無欲者。貴在損情。豈得同彼異見。以裸形為行道。以絕事為斷欲乎。

  異意故聽食三種凈肉(至)一切悉斷及自死者。

  案。道生曰。病有二種。謂從意從想。愜情而之。謂之從意。所貪無崖。謂之從想。是以小制損其意也。都制損其想也。僧亮曰。除其貪意。長其慈也。法瑤曰。夫易得者。遇見而生意。難得者。恆想而欲之。是以聽食三種凈肉。三不凈意。自亦消矣。而三種凈者。以難得故。想而欲之。次斷十種之中。三種凈者。復不得食。於十想斷矣。唯想十種之外。三種凈者。逾難得故。而想之逾染也。今悉斷故。一切眾想。無復生處。故一切想斷矣。寶亮曰。若使於資身之具。損害處甚者。佛便斷之。若於事用小復疏者。佛便且開也。眾生有虛偽果報。要須所資。若一向頓斷。則為形不立也。智秀曰。異想異意。互辭耳。言異彼惡意也。

  迦葉我從今日制諸弟子不得復食一切肉也。

  案。智秀曰。結制之也。

  迦葉其食肉者若行若住(至)聞其肉氣悉生恐怖。

  案。智秀曰。以事見理也。

  譬如有人近師子已(至)猶不欲視況當近之。

  案。智秀曰。為食者作譬也。

  諸食肉者亦復如是(至)悉皆恐怖生畏死想。

  案。智秀曰。人無害獸之心。獸亦不害於人。是以探鯁虎于山中。狎翔鷗於海上。若既食其肉矣。豈害心而永滅哉。所聞其殺氣。生畏死想也。

  水陸空行有命之類悉舍之走咸言此人是我等怨。

  案。智秀曰。苟仁惻之未全。良可避矣。

  是故菩薩不習食肉(至)猶尚不食況當食肉。

  案。智秀曰。引大士之行。嘆不食肉。實可貴也。

  善男子我涅槃後無量百歲(至)當說是人真我弟子。

  案。智秀舉末法惡事。若有出家。能離此者。是真我弟子也。

  爾時迦葉復白佛言(至)悉不應食食者得罪。

  案。智秀曰。為請得食之法也。

  我今唱是斷肉之制(至)是則名為能隨問答。

  案。智秀曰。結上也。

  迦葉云何善解因緣義(至)云何名波羅提木叉義。

  案。僧亮曰。戒者時至則制。不至不制。謂善解因緣也。云何名墮。乃至波羅提木叉者。墮是犯罪之稱。律是輕重之目。木叉是戒之義名。亦名知足。亦名解脫也。何不說是法門者。若持則得解脫眾苦。犯則墮於惡趣。應早制戒。令知輕重也。僧宗曰。夫欲正他。應須善解。若不達根性。反生其累。非謂利物。上於正他文中。亦云消息物情。堪聞便說。與此無異也。總而為語。真非正他。就正他中。前略舉一事。因對女人。寄明正他相也。何不先為波斯匿王。說是法門者。國主本知王法。而黑白雖異。除患是同。是以佛聽略知戒相。彼國盜至五錢。罪則入死。出家之人。犯者罪應滅擯。至於論罪。每與國主參懷。今問何不頓說經律甚深理耶。此中雖有五句。大意不過二也。初問何不頓制。第二問戒律之相。或時說深者。昔教亦有深淺。如十善五戒是淺。四諦十二緣是深也。若以今教望昔。通為深也。佛初出世。不頓說者。應有因緣也。或名犯不犯者。昔總制雲諸惡莫作。既無結罪之文。不說為犯也。及因事別制。則說為犯。云何名墮者。此三通問違不違相。違則名墮。不違為律。云何名木叉者。偏問戒體。此中再明木叉者。前直明戒體也。以其與律相涉。恐人致惑。故復簡之。取離身口意之不善。即為戒體。律以取防外之威儀及制篇目。欲簡兩異。故再出耳。寶亮曰。五問者。第一難。云何不頓說經教。而有深淺說耶。第二難。何不先頓制戒。須犯後方制耶。第三問墮。所言異昔第三篇也。乃總說五篇七聚。皆是墮家果報也。第四問律。律本詮量輕重。即是向辨墮家事也。第五問波羅提木叉者。問無作戒也。智秀曰。有四問。第一問何不頓說經律。後三問不異前釋。慧朗曰。律者言類也。

  佛言波羅提木叉者(至)無所受畜亦名凈命。

  案。僧宗曰。若談戒體。即是無作。若論其義。則稱事究竟也。雲知足者。非正釋木叉名義。乃就功用心中。以明戒耳。聲聞之法。以少欲為業。若尊少欲。則所受無作。日夕增長。舉少欲以明戒也。寶亮曰。無作本是頑法。非是解性。豈能止惡。而今得止名者。有三義。一者從因立稱。二者緣中得名。三者因中說果也。從因得名者。因止惡之心發也。此法既從止惡生故。故說無作。為止惡也。從緣中受名者。即既受得此戒。防之在心。不為眾惡。故言緣中得名者也。因中說果者。因持此戒。心便得靜。, 靜故見理。得成無漏。能斷相累。名為解脫聖人。故曰無作止惡。

  墮者名四惡趣(至)以是諸義故名曰墮。

  案。僧宗曰。三處說墮。前二是受罪之處。後一說其必墮也。僧宗曰。此中三重明墮。初通輕重。次偏明重。後就因明墮也。

  波羅提木叉者離身口意不善邪業。

  案。僧亮曰。再說戒者。前說人說。後就戒以辨體也。

  律者入戒威儀深經善義(至)及不凈因緣。

  案。僧亮曰。入者從也。科罪輕重。障道深淺也。深經善義。及不凈因緣者。體既非凈。能作不凈。如非時食等。皆應遮也。僧宗曰。此釋律字也。五部律文。為戒經所明。隱細為深。不乘制旨。身口如法。故言入也。與惡相違。故言善義。遮受不凈。百不凈物也。

  亦遮四重十三僧殘(至)眾多學法七滅諍等。

  案。僧宗曰。明悉稟承律之旨也。

  或復有人破一切戒(至)乃至七滅諍法。

  案。僧亮曰。戒有二種。一者受戒。二者制戒。佛初成道。善來比丘。便受得戒。未有制戒。不知犯故。輕重科目。一切盡破也。僧宗曰。此答前犯不犯句也。言總制之前。冥起諸惡。若使頓制。物情不堪。是以如來。初制諸惡莫作。折其重惡。然後因事制戒也。智秀曰。此下答初問。明所以不頓制者。由聞者不信。必毀謗故也。爾時有善男子以下。因釋不得頓制之意。乃更興一難也。

  或復有人誹謗正法(至)漸次而制不得一時。

  案。僧亮曰。盡一切相者。一切惡相也。?藏者。不向智者自發也。即情而言。既不知犯。豈知發露。就事而言。為?藏耳。不悔亦爾。漸次而制者。說七篇輕重相也。僧宗曰。此答初問也。言人根淺狹。未堪深教。若頓說者。逾增其病。乃至闡提也。盡一切相者。斷善根之相也。無有因緣者。無可救因緣也。亦可即是計一切無有因緣也。遂復茲漫者。深謗冥障故也。

  爾時有善男子善女人(至)是故啟請應先制戒。

  案。僧亮曰。至他方者。於生死而求出。為他也。非法破戒。為迷失也。不見有人可問是非者。不知犯不犯也。十善增上功德者。有五品也。下十善是天人也。中者是聲聞。上是緣覺。上中者是菩薩。上上是者佛。證佛知道也。寶亮曰。不得頓制之旨。尚未可明。今更作一問也。答如來亦知是事。如須提那明日應犯。何不今日逆制。有制之法。其自不犯。既必不犯。則不墮惡道也。故言應先制也。

  佛言善男子若言如來(至)欲令眾生入於地獄。

  案。智秀曰。先舉其上難。且一往遮雲。不得作此難也。

  我見一人有墮阿鼻地獄(至)如子想者令入地獄。

  案。智秀曰。次顯佛大悲。有矜救之德。

  善男子如王國內有納衣者(至)即以戒善而為補之。

  案。僧亮曰。衣以障漏。如戒之覆惡也。五重之納。四重雖穿。漏未出故。不得逆補。漏出則補也。是以舍利弗。請佛制戒。佛言漏未出。故不得制也。後有比丘。逼夜乞食。人謂是鬼。驚怖墮胎。致世譏嫌。以漏法出。故佛乃制戒也。智秀曰。次設兩譬。正答難也。前譬直明須惡興故。然後善補也。

  善男子譬如轉輪聖王(至)然後自行聖王之法。

  案。智秀曰。此第二譬。顯佛所以總制後別制之意也。

  善男子我亦如是(至)大涅槃中因緣義也。

  案。智秀曰。雙合二譬。

  複次自正者所謂得是(至)即大涅槃等無有異。

  案。僧宗曰。此偏據果。將明因時行化。備於四德。終到彼岸。是人究竟既得到果。復以化人。故知四德既備。流通之言。在乎不謬。是故舉果信而有徵。將便仰慕前規。企而習之。

  卷第十一  大正藏 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十二

  釋有餘無餘涅槃義 開身密不可思議事

  四相品之第二

  佛告迦葉若有善男子善女人作如是言如來無常。

  案。僧亮曰。此下始答第五問也。開昔口密。略為五難。第四第五。舉無餘涅槃也。第一二三。舉有餘也。法瑤曰。上來所明。常住已顯。今從此下。竟如來無有密藏。開昔無常密教。及身密也。願佛開微密。即此句也。僧宗曰。答開微問也。上雖明般若法身。異昔涅槃。未洗昔教。今明孤滅。是摧非實。開昔微密之教。即是開言方便。下諸覺花。明王宮非實生。雙樹非實滅也。寶亮曰。即是廣文之始也。開微密之端。明果用也。顯法身般若解脫。今先廣口密。以明智慧也。

  云何當知是無常耶(至)為常住法不變易耶。

  案。法瑤曰。引昔所說。煩惱盡處。有餘涅槃也。滅盡無為。竟有何法。可稱常耶。僧宗曰。此中諸難。而解者不同。亦四亦五。並無所在。俱是執有餘無餘。但使滅無之義耳。然難意唯齊言生解。不能深取佛意也。寶亮曰。此下作四難也。第一第三。引有餘為難。此第一難也。昔日指煩惱無處為涅槃。直是無物而已。若爾有何常住耶。

  如佛言曰離諸有者(至)為常住法不變易耶。

  案。法瑤曰。據昔佛身盡無餘涅槃。若身智並滅。誰常住耶。明駿案。若作五難者。開此壞衣譬。為第三難也。

  如佛言曰離欲寂滅(至)為常住法不變易耶。

  案。法瑤曰。此復是結盡。有餘涅槃也。愛盡無欲也。前諸煩惱。儘是斷結也。

  如佛言曰譬如熱鐵(至)為常住法不變易耶。

  案。法瑤曰。此復是身盡。無餘涅槃也。但引佛昔譬。辭異而旨同也。明駿案。就此舉有餘無餘涅槃為難。凡有五翻。第一佛自引昔教。以為今難。第二迦葉更構兩難。第三佛答。第四結上旨。第五迦葉領解也。就第一翻中。有四階。第一引昔教。第二誡迦葉。第三釋會昔旨。第四舉法常為證。此第一階引昔教。

  迦葉若有人作如是難者(至)謂如來性是滅盡也。

  明駿案。第二階。一往先非異人所執。而誡迦葉也。

  迦葉滅煩惱者不名為物(至)是句寂靜為無有上。

  案。僧亮曰。此答第一第三第四有餘句也。釋有餘煩惱起作不靜。滅之為靜。有餘滅因也。法瑤曰。答第一第三有餘旨也。此兩句。結盡無為寂靜。尚得常住。何況法身不常住耶。僧宗曰。答有餘三複次也。言不名物者。謂非有為中物也。於時?相說。故言煩惱盡。意在非生死中物。而汝謬取佛意。謂為都盡。然法身常存。豈有滅耶。此中何以故。釋向雲不名為物也。言永畢竟者。無惑而不盡。所以治道之功息也。是句寂靜者。向已釋有而是常。今還舉上滅煩惱之句。即是真寂靜也。明駿案。此下第三釋會昔旨也。

  滅盡諸相無有遺余(至)如來亦爾常住無變。

  案。僧亮曰。有為相也。釋第二第五複次也。是句鮮白者。有為是垢滅。故為鮮。得是無餘滅盡果也。法瑤曰。答第二身盡無餘句也。身盡無為。猶得是常。況如來法身。常存不滅者乎。僧宗曰。無餘者。生死盡也。豈得承昔離有之言。便謂盡滅耶。但昔為眾生。厭苦情深。示有滅苦之跡耳。又一義。眾生有計我之病。不得說真我。言隱理顯。妙常豈滅。是句鮮白者。既絕諸有。所以鮮白也。三乘之人。猶有無常所住之地。不得稱為鮮白之美。唯佛法身。真正無染。故鮮白也。

  言星流者謂煩惱也(至)是常住法無有變易。

  案。法瑤曰。答第四無餘句也。僧宗曰。答難已畢。更為釋譬也。

  複次迦葉諸佛所師(至)以法常故諸佛亦常。

  案。僧亮曰。滅是斷苦之術。故名師也。上說涅槃常故佛常。未明涅槃所以而常。重明之也。僧宗曰。上已佛教。今就理釋。以常師圓極。此理湛然。隱顯為異。及人會時。非為始起。人既秉法。法既是常。人豈無常耶。明駿案。第四階。舉所師之法為證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亦復如是滅無所至。

  案。僧亮曰。迦葉取譬意。異乘前譬為難也。法瑤曰。復難有餘二句也。佛向答雲。明結盡無為是常。如常亦常。復以如來與煩惱俱滅。然後是常。故有此難也。僧宗曰。人情未解。還執鐵譬。前句所舉。迸鐵熱與赤色。既滅之後。不知所在。果如所譬。如來應無也。如來人也。煩惱法也。人法兩無。俱同鐵譬。不應復有也。寶亮曰。人情於答第四難中。疑心未已。今更轉譬作難。若如佛言已離煩惱。如彼迸鐵滅已無有。法身應常者。我謂。應如砧上之鐵。不免無常。彼鐵出火則黑。入火則赤。佛亦如是。煩惱滅已。應還生也。智秀曰。躡前答中雲。不在五趣。乘聲為難。若不在五趣。則不應有常身。若有常身。則應有處而現見煩惱。如彼迸鐵赤色。滅已莫知所至。煩惱滅已。與此譬同也。明駿案。此下第二翻。迦葉更作兩難也。

  又如彼鐵熱與赤色(至)當知如來即是無常。

  案。法瑤曰。復難無餘二句。義亦同上也。以熱譬煩惱。赤色譬佛。謂煩惱滅已。佛亦應滅也。以入無餘涅槃故也。僧宗曰。此第二難也。取砧上之鐵熱與赤色為譬。謂雖當時無耳。本質既在。入火便生也。智秀曰。猶成前難耳。此防佛意。恐佛言赤色。乃可不知所在。而其熱猶在。是以復言熱與赤色。滅已無有也。明駿案。難意謂。若有常者。應有住處。今煩惱滅已。如來亦滅。二俱無處。莫知所在。常義安寄。第二又如彼鐵。更成前難也。以赤色譬煩惱。以熱譬身。是則如來。入無餘涅槃。煩惱及身。二俱盡矣。云何而言有常可住耶。

  善男子所言鐵者名諸凡夫(至)滅已不生是故名常。

  案。僧亮曰。我以熱及赤色。同譬煩惱也。赤色滅已。鐵則不現。煩惱滅已。如來不在五趣中矣。此少分譬耳。若遍譬者。鐵則兩譬。還赤則譬凡夫。不赤以譬佛也。僧宗曰。前有兩難。此先答後難也。汝不得全引鐵譬也。鑽上之鐵。可譬凡夫。以凡夫伏結。雖至非想。後還復起。佛則不爾。永不復起也。寶亮曰。釋與此同。智秀曰。並破二譬。明凡夫。如是或滅復起。故無常身也。明駿案。迦葉向難。意在常處。就佛此答。未正塞其難也。且先結譬。持與凡夫。凡夫雖滅。非究竟滅。滅非究竟。可更還生。如來不爾。故不無常也。

  迦葉復言如鐵色滅已(至)若結還生即是無常。

  案。僧亮曰。上說凡聖滅異。未釋所以。重此難也。寶亮智秀。悉同此釋。

  佛言迦葉汝今不應(至)名曰壞衣斬首破瓶。

  案。僧亮曰。有灰者。灰雖是有。不還為木。佛是妙有。不還無常也。便有涅槃者。涅槃者。如來結滅。凡夫結滅。滅名雖同。其實大異。凡夫雖滅。而還是有為。與結同相。故無異名。如來滅已。不復還生。滅是無為。更有異名。名涅槃也。僧宗曰。此答初難。前引迸鐵。使惑盡人滅。今引燃木。滅已有灰。謂惑盡智存也。智秀曰。木滅有灰。雖非復木。而不無也。煩惱滅已。雖不在五趣。而有常身也。明駿案。以灰譬涅槃。木滅有灰。煩惱滅已。則有涅槃。涅槃雖復不可捉持。無有方所。而可寄言。離凡夫地。得無動處也。可寄言故。故智有常。非滅法故。故非無常也。

  迦葉如鐵冷已可使還熱(至)煩惱熾火更不復生。

  案。僧宗曰。上說結滅是常。未釋所以常也。無漏見滅。性滅常故。結不復起。有漏緣有。有非常故。滅而更生。此無漏有漏之大判也。僧宗曰。答向子句難也。

  迦葉當知無量眾生(至)燒彼眾生諸煩惱結。

  明駿案。結上旨也。

  迦葉復言善哉善哉(至)游諸覺華歡娛受樂。

  明駿案。始領解也。

  迦葉復問如佛言曰(至)唯願如來說其因緣。

  案。法瑤曰。啟發如來身密之端也僧宗曰。秘密之言。雖復已拂。然於一化托生始末。未能不惑。故指事廣拂。以開權跡也。有兩別。初總就菩薩。第二就釋迦跡也。

  佛告迦葉汝不應言(至)復還安止本所住處。

  案。僧亮曰。菩薩住涅槃者。以少見佛性。故名為住。以下況上也。

  善男子復有菩薩摩訶薩(至)復還安止本所住處。

  明駿案。向指一須彌。今舉百億須彌也。如首楞嚴中廣說。

  善男子復有菩薩摩訶薩(至)乃至本處亦復如是。

  明駿案。一毛孔之細。復妙一芥子也。

  善男子復有菩薩摩訶薩(至)乃至本處亦復如是。

  明駿案。向舉一界三千。今指十方世界也。

  善男子復有菩薩摩訶薩(至)乃至本處亦復如是。

  明駿案。向擲一佛世界。今擲微塵世界也。

  善男子復有菩薩摩訶薩(至)乃至本處亦復如是。

  明駿案。向雲他方。則廣遠為易。今雲已身。以近小為難也。

  善男子復有菩薩摩訶薩(至)乃至本處亦復如是。

  明駿案。更以已身為易。以一塵為難也。

  善男子是菩薩摩訶薩(至)習近愛欲生羅睺羅。

  明駿案。結菩薩之不思議。以況佛也。

  善男子我已久住是大涅槃種種示現神通變化。

  案。僧宗曰。此下顯佛不思議。拂法身也。

  於此三千大千世界(至)如首楞嚴經中廣說。

  明駿案。總舉一化之境有微密之事也。

  我於三千大千世界(至)亦不畢竟取於涅槃。

  明駿案。明雖滅而不滅也。

  或閻浮提示入母胎(至)隨順世間示現入胎。

  明駿案。顯雖生而不生也。

  善男子此閻浮提林微尼園(至)毀禁戒者示作霜雹。

  案。僧亮曰。天竺以東為首。以西為後。以北為左。以南為右。東行示始。始有二種。一示嬰兒。二明導首。以示自在也。右於事便也。西是後故。示最後身也。北示勝也。四天下中。郁單越勝也。此方春東夏南。秋西冬北。萬物春生夏長。秋實冬藏。眾功畢也。上福田者。長養功勝。表佛田勝也。七步者。天竺象王生時。出胎即行七步。知是象王。菩薩始生。示自在王相也。唱如是言者。上以身示。此以言說。明是三界自在法王也。

  於閻浮提生七日已(至)即是諸佛如來法界。

  明駿案。上來至此。拂一化之始終也。

  我又示現閻浮提中(至)是故名為常住無變。

  案。僧亮曰。廣明異應跡也。非是見王宮出家之次第也。明駿案。上來至此。但舉一天下事。

  如閻浮提東弗於逮(至)神通變化而無所畏。

  明駿案。還舉大千界事也。

  迦葉以是緣故汝不應言(至)名曰常住無有變易。

  明駿案。結旨也。

  迦葉復言如來云何(至)既滅度已亦無方所。

  案。僧亮曰。前佛自引口密五事。今迦葉復引昔之密旨。令佛開也。

  佛言迦葉善男子汝今不應(至)如來體之故名為常。

  案。僧亮曰。油譬取。明譬煩惱也。而器無常。非如來者。器義相似。少分譬也。如來體之故名為常者。昔但說結滅是常。不說體之者常。是有餘也。法瑤曰。上引無餘四句。亦是口密。但未正表昔教。是覆相說。今正明也。

  複次善男子言燈滅者(至)非大涅槃同於燈滅。

  案。僧亮曰。分段煩惱。因果俱盡。譬如燈滅。猶余身智。非大涅槃。是小涅槃已。不得說言同此燈滅者。分段煩惱未盡。不同燈滅也。覆相說法。謂佛一切結盡。身智亦是涅槃。即大涅槃也。昔總相說。故不辨小大之異名為?也。

  阿那含者非數數來(至)無去來者名阿那含。

  案。僧亮曰。數數來者。生上退下名來。在色界中。又有一來。而非數數。何者。後雲上流阿那含也。流有二種。謂煩惱流道流。煩惱流故生四禪。退生初禪。道流故斷初禪結。生四禪也。又不還來二十五有者。阿那含名不還。具縛凡夫。具二十五有。唯欲界備具。不還欲界名不還。不受二身故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十二  大正藏 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十三

  釋意密顯無常跡義 釋教密顯解脫義廣前名字功德品也

  四相品之第三

  爾時迦葉菩薩白佛言(至)唯有密語無有密藏。

  案。僧亮曰。二密?常。前已開發。今釋上偈雲開微密。不言藏者。以佛無藏故也。自下諸譬。明無短故。所以不藏也。法瑤曰。上來廣說身口密義。似若如來必有藏積秘吝之懷。是以迦葉。明佛乃有密語。無有密藏。如來成其所說也。僧宗曰。時眾於上。粗已領解。將欲更彰身智。在萬累之表。申述昔教未說之意。是以迦葉。命言領解。但昔日?相事多。事須廣拂。下文對佛捉昔偏教。次第開洗。所謂開微密也。唯有密語者。迦葉探取佛意。言唯有密語。無密藏也。何者。以昔常機未至。不得說常。而無常之教。乃意在於常。豈有秘密耶。寶亮曰。此下將廣解脫故。先顯聖意。唯有密語無有密藏者。即廣意密也。道慧記曰。前開身口密。此開意密也。智秀曰。此下重開口密。

  譬如幻主機關木人(至)諸佛世尊有秘密藏。

  案。僧亮曰。幻者術淺。不欲人知。如來不淺。常欲人知。豈名為藏。慧誕曰。幻者所作。但令人見。不令人得。佛則不爾。常願眾生同我所得。豈名為藏耶。

  佛贊迦葉善哉善哉(至)智者了達則不名藏。

  案。僧亮曰。此下諸譬。佛成迦葉所說也。秋月雖明。有目乃見。於無目者。名為藏也。佛法亦爾。於智者為顯。愚者為?也。寶亮曰。佛廣說十譬。前八譬。一向明無秘藏。第九譬。釋教明所以不先說深法者。為眾生故也。第十譬。明眾生若不在此五時教中學者。非佛於彼有情故也。此第一譬也。

  善男子譬如有人積金銀(至)是故不得名為秘藏。

  案。僧亮曰。並是明佛無秘藏義。

  善男子譬如長者雖有一子(至)晝夜殷勤教其半字。

  案。僧亮曰。初說小後說大。似如有隱。故以譬申之。眾生具縛。應聞具教。理數相感。詣師之義也。心小而聞滿字教者。必不能受。譬不速成也。乃說一切諸法無常牽令入。或如將還也。三乘偏教。喻以半字也。

  而不教誨毗伽羅論何以故以其幼稚力未堪故。

  案。僧亮曰。大乘六行。滿字之譬。

  善男子假使長者教半字已(至)云何當言如來秘藏。

  案。智秀曰。明以無大機。致感小教。豈是秘吝?藏。而不說耶。

  佛言善哉善哉善男子(至)所謂如來常存不變。

  案。智秀曰。合譬結旨也。

  複次善男子譬如夏月(至)然佛如來實無所藏。

  案。寶亮曰。若不於佛五時教中學者。豈是佛咎。

  迦葉復言我定知如來世尊(至)常存無變是義云何。

  案。僧亮曰。證上半字也。僧宗曰。領解自申所懷也。但昔言未洗。人疑不除。今廣引昔偈。令釋取以施權之旨也。

  佛言善男子我為一切聲聞(至)云何是人舌不墮落。

  案。僧宗曰。廣出說偈之緣起。以顯隨時設教之不同也。

  迦葉復言如佛所說(至)而此去者為至何方。

  案。僧亮曰。證無藏也。亦欲以下。況上明二乘尚無。況如來也。僧宗曰。前偈證有餘涅槃。此偈證無餘涅槃也。雖複合牽一偈。意在下半偈耳。跡不可尋者。身智俱亡也。此亦昔言。故應拂也。下釋雲。近於菩提。菩提涅槃。無有方所。事絕近情。謂難尋也。偈旨如此。誰能解耶。

  佛言迦葉夫積聚者(至)不貪食者是名知足。

  案。僧亮曰。明有為有資。尚無藏積。況乃無為不須者耶。寶亮曰。積聚二種。一有為二無為者。謂道積眾行。非是世間之財寶也。聲聞捉想。心中行道。不得其所。故言有為也。又協相修善。去佛果遼遠。終日生死之謂也。無為如來行者。若能謹依六行。修道進德。不取有無之相。故名無為。又若忘相行道。取佛果速。因中說果。亦言無為也。

  跡難尋者則近無上(至)於大涅槃而般涅槃。

  案。僧宗曰。去無至者。雖有出苦之名。及其造極。此處無跡。故無至也。是故於此婆羅樹間者。謂法身之跡。妙絕難尋。寄大解脫。而示滅也。

  佛告迦葉所言大者(至)若一人具八則為最勝。

  案。僧亮曰。答彼問下句雲廣為眾生說也。常旨已宣。今所廣者。廣大義也。僧宗曰。名字功德品中。非不一往舉釋大體。而未釋大義。是以此中。引八大人覺。取捨容為義也。智秀曰。上雲是大涅槃。能建大義。未釋所以。今明有大德故。建大義也。明駿案。正廣解脫也。上名字功德品。已略明解脫。亦粗釋今日所以稱大也。極果萬德。略舉其三。以成秘密之藏。而以解脫一德。用當經題者。涅槃是無累總名。以多義訓。取解脫。是其一也。是故問曰。云何於此經。即請經名經力及流通也。究竟到彼岸。即是問解脫也。所以前品答雲。降伏一切諸結煩惱。及諸魔性。於大涅槃。放捨身命。已是略顯解脫也。闕一問說法有幾種。上四相已廣前品流通法也。從有餘無餘涅槃已來。至此具廣三德也。後四依品以下。廣顯流通人也。

  所言涅槃者無諸瘡疣(至)是故名曰大般涅槃。

  案。僧亮曰。瘡譬苦也。以無苦故。名為涅槃。若但自治。不名大滅。滅一切苦。乃名大滅也。悉治已者。謂有信也。雖未即差。已為差因也。僧宗曰。上釋大義。此釋涅槃義也。瘡疣是累。既無瘡疣。即是解脫。此中先明能治眾生。引醫師為喻。下去出體。廣明解脫也。

  大般涅槃者名解脫處(至)甚深義故名大涅槃。

  案。僧亮曰。金剛後心。煩惱盡處。得涅槃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是故涅槃名無瘡疣。

  案。寶亮曰。若依如下文。涅槃能為一切眾生。作解脫因緣處也。閻浮提眾生。有二種。一者有信。二者無信。釋有信者。有二種釋。一謂。從佛出世。有隨教修行。得信首根立者。悉名治已。自未立已還。有信未定。不免闡提。故束為無信人也。二者值佛。能生一念善已上。乃至信首根立。悉名治已。若不能生一念善者。並為無信也。

  世尊何等名涅槃善男子夫涅槃者名為解脫。

  案。僧亮曰。將欲明色之與智。為解脫故。致發斯問。涅槃名解脫者。昔說涅槃。是三事中。解脫今正其名也。敬遺記僧宗曰。圓德妙體。居萬累之表。故稱解脫也。涅槃是彼國語。就彼釋義。應有別辭。此間解脫。即是翻彼釋義之名也。昔曰孤滅解脫。所以稱涅槃者。以身智為累。故以滅累。為解脫也。智秀曰。此下三翻。第一出體。第二佛以譬顯其旨也。第三顯譬與所譬同異也。以昔辨解脫。身智俱無。而濫該佛果。是以此第一翻。辨正解脫之名也。

  迦葉復言所言解脫(至)非諸聲聞緣覺所知。

  案。僧亮曰。或有是色。或非是色者。以無累為解脫。身智無累。亦是解脫。先定之也。二乘解脫者。分段煩惱滅。稱為解脫。而身智有為。非解脫也。如來身智無為。得名解脫也。云何住者。謂相假名義得立住。若其無色解脫之名。依何而住。非色者。聲聞身智。亦無粗結。直以少故。說為非色耳。僧宗曰。將明無累。先正其體。體苟不無。則孤滅權顯。論其樞要。在於色耳。今言聲聞非色者。不能垂形六道也。為眾生故。說非色者。昔教但言捨身盡滅。不說三事。既無三事。則無法身垂應之色。故言非色也。云何住者。假執昔教。無色為難。欲令佛釋二乘之人。非都無色。是故佛以非想為喻。實有細色。說為非色二乘。涅槃亦爾。小應色直是於時不得說也。

  爾時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大般涅槃行解脫之義。

  案。僧亮曰。眾生所好不同。廣贊解脫。明無苦不盡。無樂不備。稱情合願。汲引多矣。僧宗曰。欲使無累之德。顯於未聞。故復重謂。即是廣為眾生說也。

  佛贊迦葉善哉善哉(至)是故如來不名命終。

  案。僧亮曰。生老病死。眾苦之本。故先明也。再說死者。前明老死。後明病死也。明駿案。此下廣名字功德品中。八味具足也。前文唯言五者不老。六者不死。略不雲生之與病。此中具述四患也。

  如來清凈無有垢穢(至)生貪奪想解脫不爾。

  明駿案。廣第四清涼也。瘡疣斗諍。皆不清涼。因事而廣觸類長之餘效此也。

  又解脫者名曰安靜(至)真解脫者即是如來。

  明駿案。廣三者安也。夫不安者。則求等侶。無上安隱。無憂無喜。不須等侶也。

  又解脫者無有塵垢(至)真解脫者即是如來。

  明駿案。廣八者快樂也。苦以逼切為義。今明無逼。以顯快樂也。

  又解脫者名無動法(至)真解脫者即是如來。

  明駿案。廣一者常也。無常則流動不停也。今以廣大如海為譬。前品以常釋大。今此以大釋常。反?為義。乃至無上上。亦如是也。

  又解脫者名曰恆法(至)真解脫者即是如來。

  明駿案。廣二者恆也。常以不遷無動嶷然為義。恆以豆然不改為義。亦左右之辭耳。所以未舉虛空無際無跡。蓋言終曰恆然者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十三  大正藏 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十四

  雜廣解脫義 釋一等四執義

  四相品之第四

  又解脫者名曰甚深(至)真解脫者即是如來。

  明駿案。前已廣上八味竟也。此下更舉別義。是二乘所不能入者也。此總嘆甚深不可見也。

  又解脫者名無舍宅(至)真解脫者即是如來。

  明駿案。雜舉眾德。隨所樂入而解釋也。

  又解脫者名斷一切(至)無漏善法斷塞諸道。

  案。僧宗曰。斷邪見諸道也。

  所謂若我無我非我非無我。

  案。僧宗曰。我者常見。無我者斷見也。非我非無我者。此第四家計也。??第三家。第三家雲。亦我則不同第一家。亦非我復不同第二家。所言不同者。謂不全同。乃片同耳。今第四家。復異第三家也。言非我者。不同第三家斥我也。言非無我者。不同第三家斥無我也。雖有此言。及其撿核。亦不得異第三家之也。

  唯斷取著不斷我見(至)真解脫者即是如來。

  案。僧宗曰。生死非我橫生我心。此是取著應斷也。佛性是理。不斷此也。

  又解脫者名不空空。

  案。僧亮曰。常樂我凈是一實。又解脫眾苦是二實。故名不空空。

  空空者名無所有(至)實無解脫故名空空。

  案。僧亮曰。尼揵所計解脫。無常樂我凈一空。又非解脫二空也。名無所有者。體是無常。又非解脫。無所有者也。

  真解脫者則不如是(至)而復無有水酒等實。

  案。僧宗曰。水酒瓶者。為不空空譬也。乃可無水而器不空。明涅槃乃空無生死耳。而常果不空也。

  解脫亦爾不可說色(至)誰受是常樂我凈者。

  案。僧宗曰。垂形六道處。處見色也。

  以是義故不可說空及以不空(至)如來即是涅槃。

  案。僧亮曰。本未釋之。貪是結本。相名貪境也。貪與所貪。系縛三有。一切煩惱。由之而起。故生死之數。因果無窮。永斷貪故。次第而滅。一切解脫。

  一切眾生怖畏生死(至)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案。僧亮曰。上廣說解脫。令人歸也。法相有三。何者。法相常定。貴其先覺。先覺者歸佛也。所覺者。妙歸法也。非法不得名覺也。小覺諸法非我。假用境智合用。生死可除。識其合用歸僧也。歸說行始。此明其終。終得盡苦。名解脫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非是聲聞緣覺所知。

  案。僧亮曰。涅槃一法具二也。二言俱在當也。佛法僧常者。常即涅槃。常名是一。而三事即涅槃。僧宗曰。如三歸之異者。當知涅槃。似不一體。欲令如來釋會三歸。所以體一而義異之旨也。佛以眾生畏生死故。為說三名。非所以別體也。有法名一義異者。此更開釋所以得有施三名之竟也。夫施設名義。自有多塗。如佛法僧常。是名一而三義是異。佛以覺為義也。法名不覺者。法以軌為義。非覺義也。涅槃名解脫者。即是無累。彼自有釋義也。今解脫者。是翻彼義釋也。虛空名非善者非善。非惡也。此證名義俱異者矣。我昔告彼提者。引證三歸名義不應一也。就別體法僧。則體義俱異。今就佛上。則其體雖一。逐義為三。不可以體一故。使義不得三也。謂義有三。欲令體亦別也。說一為三者。隨方設化。說法不同。三歸亦爾也。

  迦葉復言如佛所說(至)真解脫者即是如來。

  案。僧亮曰。生滅聚積名身也。分別苦樂名智也。涅槃無此。故名舍也。誰受安樂者。上說種種樂。明非受樂。故發問也。身得安樂者。有食有身。有識分別。名為苦也。無食無身。不生分別。名為樂也。無受樂者。無受理圓。不可以方事喻也。此中諸譬。皆是少分耳。僧宗曰。食已悶者。行地之時。貪嗜五欲。譬之於食。為惑所蔽。如心悶也。出外欲吐者。標心離苦義言出耳。欲除煩惱。吐已還者。修道斷結。功登果就。俯入生死。譬如還也。同伴問者。如迦葉今所問也。若言差者。如來解釋果地之妙極也。顯別昔曰捨身舍智。言虛不實也。

  迦葉復言不生不滅(至)如來之性即是解脫。

  案。慧朗曰。迦葉因釋解脫。有此句也。故以為難。請重釋也。

  佛告迦葉善男子是事不然(至)不可以譬烏鵲之音。

  案。僧亮曰。以鳥譬鳥。以聲譬聲。遍取同鳥。不得相比也。分取可譬佛聲也。

  爾時佛贊迦葉善哉善哉(至)知諸法性皆亦如是。

  案。僧亮曰。以是因緣者。少分因緣也。無能匹者。非遍喻也。為喻者少分也。

  迦葉復言云何如來(至)成就滿故名大般涅槃。

  案。僧亮曰。凡聖不可相譬。若分取可借凡以明聖也。雖不具足者。逆罪有二種。一者但以心重。為不具足。二者以心重事重。為具足。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當作如是護持正法。

  案。智秀曰。迦葉領旨。佛贊述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十四  大正藏 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十五(四依品第八)

  釋以四果擬菩薩 位釋三乘十地 出瞿師羅經魔變作佛事釋 正法餘八十年前三十年事 釋四依人修因久 近辯信不信相

  四依品第八

  案。僧亮曰。此品答云何得廣大問也。廣上依經流通也。四相說其德。此四齣其人所住。因說流通者。如來解脫。理幽事遠。恐後弘之無人。於常住因果。不生信也。若不信果。則不行因。雖說無益。是故先辯流通也。大分為八段。第一就菩薩地。配四人相。第二顯須四依之相也。僧宗寶亮曰。明降魔方法也。第三出流通經時及處所也。智秀曰。廣四依人化功也。第四辯四人師及弟子。修因遠近也。第五說不信四依之失。信者之德也。僧宗曰。勸信經也。第六明應敬重師也。第七敘四依人之益。謂依經修行。除八種不凈。內雖犯戒。不失福田也。僧宗曰。簡福田也。寶亮曰泛明福田相也。第八會宗明人。能知法人。即是法不違昔說也。

  佛復告迦葉善男子(至)為世間依安樂人天。

  案。僧亮曰。末世通法。非聲聞之位。而以配菩薩者。但以聲聞法服出家。其身正故配之。菩薩樹自正之義也。雖晦跡俗流。而清白無染。量同羅漢也。此下八段之第一。配顯四人相也。依聲聞所斷見諦及欲界思惟。以配菩薩斷三界煩惱。始終作二人也。依聲聞為三界思惟。以配菩薩所斷者。習始終作二人。合為四人。僧宗曰。護正法者。不使耶侵毀也建立者。令法不墜也。憶念者。存而不忘也。智秀曰。此第一段中。有三章。此第一總舉數嘆德也。

  何等為四有人出世具煩惱性是名第一。

  案。僧宗曰。聲聞位中。始於內凡夫。終阿羅漢也。菩薩位中。始於住前。終期十地。取少分相似。相擬配也。此從四意止。至世第一法。擬住前三十心。並是折伏道。未得真無漏也。寶亮曰。始得假名法空。伏見諦重執也。智秀曰。此下第二章。列數置位也。依斷結經雲。得眾生空。至第七品。心已上信首五根立。未入真無漏。如聲聞人。始於暖法。終世第一法。

  須陀洹人斯陀含人是名第二。

  案。僧宗曰。聲聞以見諦為粗。思惟為細。菩薩以三界為粗。習氣為細。今六位終心。斷三界結盡。如須陀洹斷見諦盡也。七住始侵習氣。如斯陀含侵思惟結也。寶亮曰。從初地訖六地。若一豪惑未盡已來。如須陀洹斷見諦惑盡。斯陀含斷欲界思惟六品結盡。證果行向。但使欲界一豪惑未盡。猶名斯陀含。以未離欲界故也。

  阿那含人是名第三。

  案。僧宗曰。欲界惑盡。侵上二界思惟。不還下界受生。明八地以上。斷三界外。若粗若細。不復還三界受生。而七地不爾。容有身在欲界。成七地者。終不得。仍進八地不逐之。名則不顯也。論此義勢。應通十地。但為讚歎十地。以配第四人故也。寶亮曰。六地滿足。後更進。所斷訖乎。九地斷色心塵。粗障已盡。不復受三界生。故取類第三果人。

  阿羅漢人是名第四。

  案。僧宗曰。經言十地菩薩。當知如佛其有象王。視觀形容似佛。是故前問雲。實非阿羅漢。量與羅漢等也。事乃應喻。聲聞羅漢。既位鄰於佛。以其智用明勝形儀。量與佛羅漢等也。寶亮曰。羅漢斷三界結盡。而習氣未除。以類十地菩薩。斷色心粗障乃盡。而色心集起之源未斷。以為類也。智秀曰。羅漢是四果之極。十地是萬行之極。義是同也。

  是四種人出現於世(至)為世間依安樂人天。

  案。智秀曰。此下第三章。廣顯德位也。

  云何名為具煩惱性(至)是名凡夫非第八人。

  案。僧宗曰。向合則為四。開則為八。是為聲聞之與菩薩。各有其向。則成八也。猶如第十六心。結成初果。十五心已來為近向。五方便為遠向今菩薩以六地為果。五地以還為近向。三十心為遠向。羅漢以三界盡為果。無礙道以還為向。中聞果向。以意唯擬。是則第八名同。高下為異也。恐人謬解故。復簡之言。是住前地之名字。第一從未得假名法空。鄰四念處人。名干慧地。第二從得四念處以上。至世第一法。信根立者。名之性地。第三從登苦忍心以去。至未得須陀洹果以來。名八忍地。第四斷見諦盡。名為見地。第五得斯陀含果。名為薄地。第六得阿那含果。名離欲地。第七羅漢果。名已辨地。第八辟支佛地。第九菩薩地。第十佛地。從上來作第一數。至八忍地。是聖人位。今言非此第八人。是性地凡夫。為初依也。所以須作此料簡者。昔小乘教中十地。有因果兩別。從性地至八忍地。皆是須陀洹向。今大乘十地。無因果異。而以性地。作初依時。恐人猶作昔意。謂須陀洹向盡。是初依人。欲指性地。故簡出八忍地也。

  第八人者不名凡夫名為菩薩不名為佛。

  案。法瑤曰。八人之名。名復濫佛。從佛下數至此地。為第八。從此地上數至佛。復是第八。今以菩薩名之。居然非佛第八也。

  第二人者名須陀洹(至)名為菩薩已得受記。

  案。僧亮曰。菩薩有三位。初地得無漏。是心位也。八地無漏。是身位也。第十地。是法王位也。明此第二依。未得八地以上二位也。法瑤曰。制十地為三住處。三住處者。六地已還。未出三界。穢國一住處。七地是二國中間。非凈非穢。為一住處。八地已上。相心都盡。名為凈國。為一住處。言此第二人。未得七地以上住處故也。僧宗曰。所以復須簡名者。聖位有三。而此人是四中之第二。恐濫聖位之第二。故須簡也。第三人者。聖之第二。即是四中之第三也。寶亮曰。就第二依人。向上數第三為第二。而第四為第三。雖復未得此位。而已得受記。登聖無漏也。

  第三人者名阿那含(至)是則名為第三人也。

  案。僧宗曰。客塵者。以三界外惑為舊。三界內惑為客。以根本為義也。如前品說燈燼。譬後明不還義也。

  第四人者名阿羅漢(至)名人中勝為歸依處。

  案。慧朗曰。略舉三德。釋羅漢也。斷諸煩惱。釋殺賊也。逮得己利。釋應供也。所作已辯。釋不生也。如序品中所釋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亦無敬念而作依止。

  案。道生曰。執無常者。必畏常說。如必畏者。四依出化。則成魔矣。僧亮曰。第二說須依者之相也。常說依法不依人。今舍法依人。懼魔道亂真。故下引成經證。魔為亂未。若能依法者。不須依人也。僧宗曰。將明惡世魔以壞亂。要須四依降其方法先假為依之辭耳。就降魔文中。可有五翻。第一引瞿師羅經為難。第二譬明聲聞須依菩薩也。第三明菩薩由有經力故解降魔。第四明魔於二乘心無所畏。唯四依人力能降之耳。第五明聲聞於外魔生怖畏也。此即第一引經為難也。謂瞿師羅。是須陀洹人。尚不免為魔所壞。況餘人耶。下以銜物堅持。喻須陀洹。理當不為魔之所亂。一往於形儀之中。不能不惑耳。

  佛言善男子於我所說(至)如是作已長夜受樂。

  案。道生曰。此明說常有真有偽。不可其不信也。僧亮曰。依經法以撿實。則知說者之善惡也。智秀曰。次明世間應須依此四人。受降魔之法也。迦葉前後。凡作兩翻難。第一謂魔能現作佛像。真之與偽。何由可分。今此答中有兩意。此即第一。且一往許令分善惡也。

  善男子譬如偷狗夜入人舍(至)如彼偷狗更不復還。

  案。僧宗曰。魔譬狗也。夫狗欲為盜。必見其外。無守護之人。內有昏夜之闇。是以得入。魔亦如是。外無善友知識。內有無明?心。魔得為亂也。聞慧甚卑。喻之婢。使以微明之中。撿魔虛實。以五系之力。魔即去矣。智秀曰。勸行者。以理撿魔。即是撿魔之方也。

  迦葉白佛言世尊(至)所可言說未必可信。

  案。僧宗曰。此問意。明四依無益。何者。若力能降魔者。則不假四依。若不能降。則形儀相亂。云何可尋。智秀曰。此第二翻難。

  佛言迦葉善男子如我所說亦復如是非為不爾。

  案。僧亮曰。答意雲。若菩薩者。非為不爾。我為聲聞。故說降魔。以聲聞未習大乘故。須依也。依四依故。得降魔之法耳。智秀曰。答有二意。此第一。且一往許之。明審能降魔。實能近涅槃也。

  善男子我為聲聞有肉眼者(至)如此佛乘最上最勝。

  案。僧亮曰。常理在生死之外。而天眼本以見障外為用。若不能識者。不如肉眼。而能識也。僧宗曰。必能降魔。則不假四依也。我為聲聞故說耳。智秀曰。此下正答問。有三翻。此即第一明應學降魔者。唯是聲聞。非都未涉佛法人也。故須四依也。

  善男子譬如有人勇健威猛有怯弱者常來依附。

  案。僧亮曰。有四弘誓者。譬勇士。畏生死者。譬怯也。寶亮曰。此下有兩譬。先明佛在世時。佛教聲聞降魔方法。第二惡龍以下。譬佛去後。四依人出。以教聲聞降魔法也。勇者。佛有十力四無畏也。怯者。聲聞也。智秀曰。此答中第二翻。舉四譬。此第一譬也。

  其勇健人常教怯者(至)修學槊道長鉤罥索。

  案。僧亮曰。譬三修以防惡也。慧朗曰。三慧聞慧如弓。思慧如箭。修慧如??等也。

  又復告言夫斗戰者(至)應自生心作勇健意。

  案。僧亮曰。涉生死之險。如履白刃也。當視人天。生怯弱者。生死倒惑無根。譬彼怯弱也。從理生解。有根難動。自譬勇健也。

  或時有人無有膽勇(至)不久散壞如彼偷狗。

  案。僧亮曰。魔如偷狗。設使詐為佛相。其內無法若見聲聞。不怖畏者。則不能亂。

  善男子如來亦爾告諸聲聞(至)愁憂不樂復道而去。

  案。智秀曰。合譬。

  善男子如彼健人不從他習(至)於是事中終不驚畏。

  案。僧亮曰。學大乘者。有二事。不須依人。一以積德深厚。二以大乘經力。自能降魔也。此即第一。顯菩薩德行。所以無畏也。

  善男子譬如有人得阿竭陀(至)亦能降伏令不復起。

  案。僧亮曰。第二譬經力也。

  複次善男子譬如有龍(至)或以眼視或以氣噓。

  案。僧亮曰。上雲學大乘者。能令魔事不起。而佛在道樹下。無魔事。斯言似虛。是故以此一譬。正顯菩薩以降魔之力。攝得聲聞。兼遣此嫌也。龍譬魔。

  是故一切師子虎豹(至)或觸其身無不喪命。

  案。僧亮曰。譬二乘也。

  有善咒者。

  案。寶亮曰。譬四依也。

  以咒力故。

  案。慧朗曰。譬經力也。

  能令如是諸惡毒龍(至)柔善調順悉任乘御。

  案。寶亮曰。正明四依。以經力故。非唯能降魔。亦能攝二乘也。

  如是等獸見彼善咒即便調伏。

  案。僧亮曰。蠲出師子等譬。明所以降魔。正為攝取三乘。即是顯昔道樹降魔之本意也。

  聲聞緣覺亦復如是(至)不生畏懼之心猶行魔業。

  案。慧朗曰。合諸獸畏龍。龍無所畏也。

  學大乘者亦復如是(至)因為廣說種種妙法。

  案。慧朗曰。如彼咒者。所以降龍。為調伏諸獸故也。

  聲聞緣覺見調魔已(至)正法之中而作障礙。

  案。慧朗曰。如彼諸獸見龍降故。所以調伏也。

  複次善男子聲聞緣覺(至)百千億劫不墮惡道。

  案。智秀曰。第三翻。結上旨也。明聲聞所以應依大乘經。學大乘者。實為可貴也。

  爾時佛告迦葉菩薩(至)是大涅解微妙經典。

  案。僧亮曰。第三辨流通時。及處所也。我涅槃後者即是時也。當有誹謗者。即是處所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當能拔濟是謗法者。

  案。智秀曰。問有二意。第一問滅後幾時。當有誹謗。第二問何等人。能為作救護。欲顯四依人也。

  佛告迦葉善男子(至)然後乃當隱沒於地。

  案。僧亮曰。行之為顯。不行為隱。非為都沒也。僧宗曰。佛滅度後。正法有五百年。像法亦五百年。今言四十年者。據正法中。佛初涅槃後也。寶亮曰。佛在世凡五十年說法。若與佛同年者已過。其有中年受道者。佛雖涅槃。而此一時人輩。能為流通。正可四十年也。此輩復去。爾後法教理。就訛替也。

  善男子譬如甘蔗稻米石蜜(至)皆言是味味中第一。

  案。僧亮曰。為行經者。作譬也。僧宗曰。中有三譬。初譬明不假四依人。次譬明小乘者。不須四依人。後譬明是四依人。後譬明行大乘者。已自流通。何待弘化耶。

  或復有人純食粟米(至)我所食者最為第一。

  案。僧亮曰。譬不行者也。僧宗曰。此人執固弘通者。終不入也。

  是薄福人受業報故(至)如彼福人食於粳糧。

  案。慧朗曰。舉二譬。以合行不行之處。

  善男子譬如有王居在深山(至)懼其有盡唯食粟稗。

  案。僧亮曰。煩惱累多。大乘心弱。譬之險難也。慈悲既少也。不能弘通。譬惜粳糧懼盡不食也。但說小乘。資益至寡。譬唯食粟稗也。僧宗曰。深山險難者。譬弘通之道。非無其路。而崎嶇難入也。非無大乘經典。秘而不傳。譬貪惜不食也。寶亮曰。小乘化主。譬彼王也。愚痴障重。譬深山也。雖有大乘經典。其味深玄。非己所解。譬之難得。復恐非理。譬懼其有盡。

  有異國王聞而愍之(至)令我得是希有之味。

  案。僧宗曰。四依菩薩。乃廣寫大乘經典。流通彼處。一時從化。譬舉國共食也。寶亮曰。四依菩薩。赴彼所感。以譬愍之也。躬自弘通。喻如車載也。

  善男子是四種人亦復如是(至)因王力故得希有食。

  案。寶亮曰。合譬也。明向者小乘。深山王者。受四依化。亦遂成菩薩也。仍復廣說。昔為小乘。不肯在眾。共受持者。止為名聞利養故也。下列五句。一以利養。二為稱譽。三為解法。即是欲勝他故。四為依止。要人歸附也。五為貿易。其餘經者。須更博悉。然後乃與。皆是障法因緣。自非四依。云何能化耶。

  又善男子是大涅槃(至)大乘經典甚深義故。

  案。寶亮曰。經所流布。在地則地貴。在人則人尊也。若不爾。以五陰法。如地人是法上之假名也。因此法以成人。人法悉是金剛。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卻後久近復當還出。

  案。僧亮曰。第四段。說四依植遠近也。遠者為師。近者為弟子。示功德之淺深。勸人修習也。僧宗曰。向以深山險難為譬。是知流通之日時處皆難。自非樹德深厚。豈能宣化。今辨四依師。從修德之久近也。

  佛言善男子若我正法(至)於閻浮提雨大法雨。

  案。道生曰。法理湛然。有何興何沒。但行之則盛。不行則衰耳。僧宗曰。前出四十年是正法五百年初四十年。已一過流布。今明正法將終。餘八十年。此四十年正法將盡。復一興盛也。若二時既過。惡法增長。非德不傳。非因不樹。欲令時眾慕道修因也。僧亮曰。佛般涅槃。四十年後。爾來四依之人。更互為化。凡三百八十年。信受四依也。並前四十年。合為四百二十年。正法唯餘八十年在。而四十年中。經法尚流行。四十年後。稍近像末。不複流通。所以爾者。此一時人。盡為四依所化。皆能受持此經。過是以後。於時滅度盡。無復有流通。故言沒於地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

  案。寶亮曰。從此下第四段。明四依人。修因久近。

  爾時佛贊迦葉善哉善哉(至)如是經與不生誹謗。

  案。僧亮曰。此下辨初依人。具煩惱性者之因也。經言。初地菩薩。供養微塵諸佛。豈當止八恆沙。便具十地。但說初依功德如此。餘三人不復待言也。性地解地。有三種慧。謂聞思修也。是有漏功德。各有三品。熙連河沙得下下聞慧。第八恆河得上上修慧。是為九品。有漏慧滿。過是得無漏。入初地也。未來護法之人。供養八恆河沙。始能宣說。恐有退者。以此勸之也。僧宗曰。此中出兩家之因。從熙連訖二恆河。是聽者之因也。從三河至八河。是說者之因。

  善男子若有眾生於一恆河(至)不能為人分別廣說。

  案。智秀曰。聞慧中品也。前供養熙連河沙。得下品聞慧。唯能不生誹謗。今雲愛樂是典也。

  善男子若有眾生於二恆河(至)亦復不能為人廣說。

  案。智秀曰。上品聞慧滿也。加以正解信樂。受持讀誦。未能為人廣說也。

  若有眾生於三恆河沙(至)雖為他說未解深義。

  案。寶亮曰。此是思慧下品者也。此人假名法空。將立未立。故悉屬弟子數也。雲未解深義者。未識人根也。前聞慧三人。並是念處人也。

  若有眾生於四恆河沙(至)雖復演說亦不具足。

  案。僧宗曰。今初依人。具十六分解者。此是分野說耳。文意似不論登住。何者。惡世流通。在人為難。而凡夫具惑。遂能傳化。此事可奇。若是登住。不足為難。亦不假問。且具縛之人。雖欲宣通。不必惡世。今言宣通之德。惡世彌盛也。所以初一至八。而後復四。如此增減者。亦有意也。夫造次求理。其功則難。故得一分。及其得理。則先??易乘。故進八分。既入幽微。神功難故。損之至四也。損四之二。其義亦爾。最後應一而復二者。合束前因之力。將滿以企厲。故復至二也。經文既無正顯處。是故師說。往往不同也。寶亮曰。就初人上品。三十心滿。懷抱所解。分為十六分也。所以參差不調者。凡夫習惑。用有粗細。既中間遇惡友。起一段重惑。心用不均。解何容等。執相難除。故初解一分。習虛不已。藉前解為資。所以頓悟七分。然微相難治。勝解難生。是則交固之執難遣。瞥爾有存。則易忘故。勝解難得。

  若有眾生於五恆河沙(至)十六分中八分之義。

  案。智秀曰。所以初一乃至八者。其分外解。何應有無量。但既不入可依之限。故不錄也。今舉其可名得不退者。言一分也。

  若有眾生於六恆河沙(至)十六分中十二分義。

  案。智秀曰。理既漸深。精解難得。所以先多而後少也。

  若有眾生於七恆河沙(至)十六分中十四分義。

  案。智秀曰。差池漸積。義同上也。

  若有眾生於八恆河沙(至)必能護持無上正法。

  案。智秀曰。習解稍積。於一分野之功。始得具足。成初依也。

  善男子有惡比丘聞我涅槃(至)誹謗拒逆是大乘經。

  案。僧亮曰。第五辨信不信相。明信四依者得。不信者失。此先明不信者相也。僧宗曰。勸信之意。以聞經之緣。其力不淺。豈得不生深信耶。寶亮曰。此下有七重。第一明涅槃後有不信者之過。第二明信者必能滅惡。第三廣顯謗法之殃。第四齣敬信經者現報。第五明謗法之罪。於涅槃經而悔。其過必滅。亦可成前第二信法人也。第六始出家譬。為信法人作喻也。第七明本無好意。而學大乘者。或有見他得利養故讀。或貪名譽故看。雖爾。但眾生神明。後自覺知經力之深。此即第一重。

  善男子汝今應當如是憶持(至)所作惡業皆悉除滅。

  案。僧亮曰。顯信者之相也。寶亮曰。第二明信經人。必能滅惡也。

  若有不信是經典者(至)不能得至人天善處。

  案。寶亮曰。第三明不信者現報。

  若復有人能信如是(至)聞其所說悉皆敬信。

  案。寶亮曰。第四明信者現報也。

  若我聲聞弟子之中(至)廣宣如是大乘經典。

  案。寶亮曰。上說信者之德。是聲聞人。樂行獨善。故偏勸也。

  善男子譬如霧露勢雖欲住(至)悉能除滅一切惡業。

  案。僧亮曰。善有二報。一者滅惡。二者成善。此說滅惡。次說成善也。寶亮曰。第五為向者謗經人作喻。明謗法之罪。若於大涅槃經。而懺悔者。其過必滅。亦可成前第二信人。以除惡故也。

  複次善男子譬如有人(至)則已墮於十住數中。

  案。僧亮曰。明生善也。所以言墮十住數者。十住亦不退。此人亦不退故也。下雲。一經於耳。生生不失正見。寶亮曰。第六為向得者為喻也。以必墮十地數故也。

  或有眾生是佛弟子(至)如是四人為世間依。

  案。寶亮曰。向為發軫深信人。譬今第七。此明發家無好意。而學大乘者也。或見他人得利養故。或貪名譽。故讀經典。雖然。眾生既非木石。後亦自當覺知經力。而得近道。敬遺記僧宗曰。向所說因遠。恐人心自絕。故復引之。莫問真偽。但能標心。自有深益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十五  大正藏 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十六

  明敬弘經人不應簡老少黑白等 出二果相似譬 出買雪山藥譬 會通今昔四依儀

  四依品之第二

  善男子汝應供養如是四人。

  案。僧亮曰。第六段。明敬師之儀也。僧宗曰。四依之德。實可尊貴。能生人善。宜供養也。智秀曰。勸養有四翻。第一正勸。第二辨供養之法。第三問答辨供養之方。第四問答論能現為惡者。此人破戒不。此即第一勸供養也。

  世尊我當云何識知是人而為供養。

  案。僧亮曰。四依晦跡。不可別也。智秀曰。此下第二辨供養之法也。佛將欲說。迦葉發問也。

  佛告迦葉若有建立(至)亦如諸天奉事帝釋。

  案。僧亮曰。內實難知。但觀外跡。弘護法者。便應供養。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今有所疑唯願廣說。

  案。僧宗曰。今昔之教既反。請會二說也。

  若有長宿護持禁戒(至)咨受未聞復當禮不。

  案。僧宗曰。此中有三問。此第一問也。不名持戒者。不名小乘持戒也。

  然出家人不應禮敬(至)猶如良田多有稊稗。

  案。僧宗曰。成前三問也。先簡第三。次簡初問。後簡第二問。

  又如佛說有知法者(至)如是所說其義未了。

  案。僧亮曰。二教相違。不應兩實。必應一是一虛妄也。亦有所犯者。雖自持戒。不治破戒。法滅不救。亦非我弟子。不治尚犯。況應禮耶。僧宗曰。亦有所犯者。如今日所制。昔日小乘持戒。亦有所犯也。明駿案。又如佛說以下。舉今之教以結難也。如佛言曰以下。引昔教以成難也。

  佛告迦葉善男子我為未來(至)不為聲聞弟子說也。

  案。僧亮曰。答意以所為之人異也。小乘以潔已自度。大乘以濟物為懷。不得同日而言也。僧宗曰。制小如昔。勸大如今也。通塞有時。遮開無定也。

  善男子如我上說正法滅已(至)雖有所犯不名破戒。

  案。僧亮曰。弘法之人。雖外有所犯。內無所破也。僧宗曰。更舉惡世。應須流通。謂或宜默然。或宜同事。或宜糾治。於菩薩道。不名犯戒也。寶亮曰。四人出世。動必觀機。是時則行也。要先同其事。然後乃反。故云自所行處。及佛行處。皆善分別也。

  善男子譬如國王遇病崩亡。

  案。道生曰。師師凈眾。莫二其行。有王之義也。僧亮曰。為前方便護法。而不犯戒者。作譬也。國王譬清凈持戒有德。一眾之主。有生有死也。

  儲君稚小未任紹繼。

  案。僧亮曰。稽古有行。居然可宗。但人未推也。僧宗曰。弟子雖習師德。而年尚少。道未伏物。

  有栴陀羅豐饒財寶(至)乘國虛弱篡居王位。

  案。道生曰。肆情為惡。害智慧命。為旃陀羅也。僧宗曰。譬破戒比丘。內多俗術。外豐世財。而同惡相求。攝居僧事。非道而處。為篡奪也。

  治化未久國人居士婆羅門等亡叛逃走遠投他國。

  案。僧亮曰。無德在正。有非法之科。凈戒比丘。不安其所也。

  雖有在者乃至不欲眼見是王。

  案。僧亮曰。雖受其說。終不與共布薩自恣。無水乳之知也。

  或有長音婆羅門等(至)隨其生處即是中死。

  案。僧亮曰。師宗在處。同其說戒。此處得戒。此處破戒。如彼樹也。

  旃陀羅王知其國人(至)遣諸旃陀羅守邏諸道。

  案。僧亮曰。有護戒者。欲逃避之。而求通無路也。僧宗曰。或使破戒弟子。遏其道也。

  復於七日擊鼓唱令。

  案。僧亮曰。知諸比丘。不可力制。欲以律治。僧若有罪者。以七滅諍法。唱令僧知也。

  諸婆羅門有能為我(至)當分半國以為封賞。

  案。僧亮曰。既知眾所不伏。今欲令眾僧和合羯磨。為知事也。共知僧事。譬半國也。

  諸婆羅門雖聞是語(至)有婆羅門種作如是事。

  案。僧亮曰。清凈比丘。師習不爾。豈有與同事理耳。

  旃陀羅王復作是言(至)半國之封此言不虛。

  案。僧亮曰。謂若立我為知事之主者。當別結界各自布薩。於彼無妨。若不爾者。遣非法之人。同汝僧事。使汝不得半月說戒也。

  咒術所致三十三天(至)亦當共分而服食之。

  案。僧亮曰。向以律募。今以經要也。咒術譬般若。三十三天。譬涅槃也。葯者譬常住。當共行經以求常。故譬食也。

  爾時有一婆羅門子。

  案。僧亮曰。七世凈行。名婆羅門也。

  年在弱冠。

  案。僧亮曰。植德八河。譬年也。弱冠者。正明長者宜禮幼者也。

  修治凈行。

  案。僧亮曰。明自正之義也。

  長發為相。

  案。僧亮曰。發生人頭。唯長為美。命居德首。以常為上。

  善知咒術。

  案。僧亮曰。經律兼明。盡其義也。

  往至王所白言大王王所敕使我悉能為。

  案。僧亮曰。晦跡為惡。是其所能也。

  爾時大王心生歡喜受此童子作灌頂師。

  案。僧亮曰。即為羯磨。舉知僧事。

  諸婆羅門聞是事已(至)云何乃作旃陀羅師。

  案。僧亮曰。有未達者。不識其權也。

  爾時其王即分半國與是童子因共治國經歷多時。

  案。僧亮曰。治亂之間。大法粗道。

  爾時童子語彼王言(至)而今大王猶不見親。

  案。僧亮曰。好惡相同。謂之親也。我共汝惡。而汝不同我好。故猶未見親也。

  時王答言我今云何(至)不死之葯猶未共食。

  案。僧亮曰。說我所好。在乎常住。而此常經。猶未共行。

  王言善哉大師我實不知師若須者願便持去。

  案。僧亮曰。不知有此經。復未知師之所好。便持去者。但行經求常也。

  是時童子聞王語已即持歸家。

  案。僧亮曰。菩薩以弘通。為心宅也。得經而流布。謂之還家矣。

  請諸大臣而共食之。

  案。僧亮曰。知事既許弘經。於是弘通之人。便有勢力。然行經求常。以凈戒為本。制惡比丘。皆除不凈物。修常住之因。譬共食也。

  諸臣食已即共白王快哉大師有是甘露不死之葯。

  案。僧亮曰。已得行經之勢。向王說經之美也。

  王既知已語其師言(至)服食甘露而不見分。

  案。僧亮曰。凶黨既盡。惡不孤立。請求依經。以聞常住。

  爾時童子即便以余雜毒之葯與王令服。

  案。僧亮曰。求常以凈戒為本。先令讀律。已犯重禁。於已是苦名毒。治其之罪名葯也。

  王既服已須臾葯發悶亂躄地無所覺知猶如死人。

  案。僧亮曰。讀律列罪。譬葯發也。於外眾中。無復通路。譬躄地也。內絕聖胎。譬無所知也。無有慧命。譬如死人也。

  爾時童子立本儲君(至)還紹先王正法治國。

  案。僧宗曰。還以清凈如律之人。為知事也。

  爾時童子經理是已(至)既醒寤已驅令出國。

  案。僧亮曰。令受持涅槃經。譬解藥也。不經三途。譬醒寤也。不得居眾。譬出國也。

  是時童子雖為是事(至)善能驅遣旃陀羅王。

  案。智秀曰。菩薩雖復同彼受畜。而無所犯。為諸凈行之所嘆也。

  善男子我涅槃後護持正法(至)利益一切諸天人故。

  案。智秀曰。合譬甚略。唯合菩薩。先示同而後反耳。

  善男子以是因緣我於經中(至)但為菩薩而說是偈。

  案。智秀曰。舉譬答問。會前二偈之意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本所受戒為具在不。

  案。僧亮曰。上已說不犯。所以重問者。雖雲現犯。亦須現悔。亦須凈戒之人。所犯得除。此是佛法之大。不可不明。

  佛言善男子汝今不應(至)即應懺悔悔已清凈。

  案。寶亮曰。戒無所失。設復有犯。終不成過。

  善男子如故堤塘穿穴有孔(至)即能具足不失本戒。

  案。寶亮曰。戒如堤塘。以定慧為水。若無四依人出世。令改惡從善者。則戒堤塘破壞。定慧之水盡也。

  善男子於乘緩者乃名為緩(至)雖現破戒不名為緩。

  案。寶亮曰。乘是護法之綱維。戒是乘家之別事。綱維既立。則萬行斯舉也。然乘本乘於戒耳。戒若苟無。何所乘耶。是故戒亦不可緩也。向云為物故現同有犯。其實不犯。現若如此。戒實小緩。故言得緩耳。

  迦葉菩薩白佛言眾僧之中(至)破戒持戒云何可識。

  案。僧亮曰。第七段。說四人之益。依涅槃修行。外除八物。內雖犯戒。不失福田。得名大乘。不應供養而亦得也。不依涅槃修行。外為八物所污。內雖清凈。不名福田。不成大乘。應供養而失也。僧宗曰。向明通法德。重勸人供養。但人有真偽。難可別知。故料簡清濁。使凈穢有分也。智秀曰。此下有三翻。第一迦葉舉果有生熟。其相難知為咨。第二佛廣釋難知而復可知為答。第三迦葉領解也。此即第一也。

  佛告善男子因大涅槃(至)非是肉眼所能分別。

  案。僧亮曰。除八不凈。則生人凈想。是人福田也。名凈田者。草殼未分。不生穢想也。僧宗曰。答中有三譬。前譬明眾中善惡。一往難知。但見清凈威儀。便應供養。凡夫未得天眼。正應以四事觀察也。第二譬明真偽既亂。四事觀察。乃始終方知。不能交驗。應當撿問。尋其所說也。第三譬明苟不能分別。但生平等。則凡聖兩獲。若徒撿不得。則失聖人。空生紛紜。更成過各。此即第一譬也。

  複次善男子如迦羅迦林(至)二果相似不可分別。

  案。僧亮曰。第二譬也。林譬僧坊。迦羅迦譬內外俱粗。鎮頭迦譬內細外粗。而外相相似也。

  其果熟時。

  案。僧亮曰。應受供養時也。

  有一女人悉皆拾取。

  案。僧亮曰。修功德人。粗細等諸。

  鎮頭迦果才有一分(至)持來詣市而炫賣之。

  案。僧亮曰。市是貿易之所。喻施主之家。有彼此相資之義也。分僧供養。功由請者。喻如賣也。

  凡愚小兒復不別故買迦羅迦果啖已命終。

  案。僧亮曰。識淺情局。喻如小兒。供養粗人。心起恚慢。不生凈福。譬若命終。

  有智人輩聞是事已(至)諸人知已笑而捨去。

  案。僧亮曰。雖知內細。以其眾粗。亦不供養。失福之義也。不成大乘。應得而失。惜哉。

  善男子大眾之中八不凈法(至)供養是人若欲供養。

  案。僧亮曰。略合譬也。

  應先問言大德(至)食迦羅迦果已而便命終。

  明駿案。粗細之跡。難以眼識。應先撿訪。自當可見。豈宜以粗廢細。使玉石俱焚者耶。

  複次善男子譬如城市有賣葯人。

  案。僧宗曰。第三譬。聚眾交易相資之處曰市。譬之僧坊也。賣葯人。教化主也。

  有妙甘葯出於雪山亦復多賣其餘雜藥味甘相似。

  案。僧亮曰。甘葯譬內外俱細者也。雪山譬涅槃經。謂依經修行者。則表裹皆細也。余雜葯者。譬外細內粗也。味甘相似者。一往跡細。皆生人凈心也。

  時有諸人咸皆欲買(至)此是雪山甘好妙藥。

  明駿曰。彼賣葯人。知葯是雜。而欺此買物。意欲令人皆作真想也。教化之主。知此眾中。外細亂真。而意欲令人得表裹皆細之福田。故悉讚歎也。

  時買葯者以肉眼故(至)我今已得雪山甘葯。

  案。僧亮曰。不知其內。但觀其外。通生凈想。得無量福也。

  迦棄若聲聞僧中有真實僧(至)有天眼者乃能分別。

  案。僧亮曰。若不能分別。但等心供養也。

  迦葉若優婆塞知是比丘(至)袈裟因緣恭敬禮拜。

  案。僧亮曰。若必知內粗者。不應以外細而供養。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世尊(至)譬如金剛珍寶異物。

  案。智秀曰。領所解也。

  如佛所說是諸比丘(至)應當證知非四種人。

  案。僧亮曰。第八段會宗也。明人能知法。人即是法。不違昔說也。僧宗曰。二教似反。所以須會。昔說四依。謂依法不依人。乃至依智不依識。是則不使依人。有多過也。自有人是而法非。人非而法是。自有人法俱是。人法俱非者也。而淺識之徒。不能分別。或謂人非。遂失正法。或見人是。乃受耶教。則有失法之過也。是故觀令依法也。雖復置人。以取法故。宜簡擇了不了也。了義者奉行。不了義者勿用也。雖知了義。應廢辭華。以存義實。雖復遺文以入理。要宜虛懷以為勝。若不虛懷。則成識者。當依智人之矜抱。勿依凡夫之識著也。此是昔日四依也。若利根人者。不假聞四。但聞一二。已可知矣。若依人。則多過也。今日所以說依人者。昔佛在。世經教。未為人根多利。自能依法。以得於人。涅槃之後。經教穿鑿。文理難尋。正當憑信弘通。以取真實也。昔言依法。必是正法。即是法所教人。今言依人。必是體法之人。即是依人所行法也。昔言法。今言人者。蓋互舉其一耳。下有三章。第一就經釋會。第二就律釋會。第三結四依名也。寶亮曰。人是總名。法是差品。故使依法。以取人也。及捉法以取人。故是依法耳。今日四人。與佛不異。故但使依人也。雖有四名。但為成初一依耳。何者。言依法不依人。而五陰是成人之法也。義是法下。所以若此語有義。與理相應者。此則可依。若但有語而無義。不可依也。如言陰有神我。但有語也。若言生滅無常。則有義也。了義經者。以三法印。為了義。異此非了義也。依智不依識者。智性取法分明。緣中忘相。所以可依。識本取著。不會法相。不可依也。故知後三為成前一也。

  佛言善男子依法者(至)是故如來常住不變。

  案。僧亮曰。證法即是人也。先就極處說也。常住不變者。以常為證也。僧宗曰。釋往日所言。依法之旨也。昔令依法。意在常果。法不異人。即曰依人也。今所言人。體常法者。若依此人。即依常法。常果即法性也。

  若復有言如來無常(至)是法性者不應依止。

  案。僧亮曰。人不見法。人即非法。依此法者。即依人也。僧宗曰。簡去耶人。執教乖理者。不可依也。

  如上所說四人出世(至)如來密語及能說故。

  案。僧亮曰。此人解佛所說。解即是法。故可依也。知如來常。若言無常。無是處者。解既同佛。亦即是佛也。

  若有人能了知如來(至)何況不依是四種人。

  案。僧亮曰。以下況上。證四依人也。

  依法者即是法性(至)善男子是名定義。

  案。僧亮曰。異則是倒。倒即是滅。不可依也。

  依義不依語者(至)是名依義不依語也。

  案。僧亮曰。法由義實。次法辯義也。覺了者慧也。所了此實。故以慧表義也。不羸劣者。義深照淺慧。名羸劣。不名覺了也。滿足者。照極無遺。境智俱圓也。常住不變。智圓累盡。不復變也。即法常者。常即法也。即名僧常者。得常故。和合常爾也。僧宗曰。釋果地功德。智慧圓備也。

  何等語言所不應依(至)如是等語所不應依。

  案。僧亮曰。具釋如下文也。若為法則通。不為法則塞也。

  依智不依識者(至)及其經書亦不應依。

  案。僧亮曰。義由智顯。故次義說智也。如實而知名智。智即如來。不如實知。即是識著。著是識業。不可依也。

  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者(至)入法性者是名了義。

  案。僧亮曰。由經生智故。次智辨經也。

  聲聞乘法則不應依(至)如是四依應當證知。

  案。智秀曰。雙釋可依不可依義也。

  複次依義者義名質直(至)不可系縛而亦可見。

  案。僧亮曰。此下第二說會四依也。名義相當。名質直也。亦就佛地說耳。名曰光明者。相當名義互相顯發也。不羸劣者。互彰則名義俱盡也。不劣名為智慧者慧是般若。上總三事。今別之也。常住者。法身也。而亦可見者。結盡則證也。

  若有說言不可見者(至)是故依法不依於人。

  案。僧亮曰。結此人不可依也。

  若復有人以微妙語(至)是故依義不依於語。

  案。僧亮曰。此二依作佛地明故合說。

  依智者眾僧是常無為不變(至)是故依智不依於識。

  案。僧亮曰。依無漏智。說聲聞僧。得無漏智相續常也。無漏斷結。終不更起。謂無為不變也。得無作戒。終不作惡。謂不畜八種不凈物也。不依識者。斷結還起。不可依也。

  若有說言識作識受(至)是故此識不可依止。

  案。僧亮曰。引人說為證也。作是無礙道。受是解脫道也。無和合僧者。聲聞相續常。是和合常也。無礙解脫。非是識者。無和合常也。和合名無所有者。有漏和合。本無今有。已有還無。無不可說。是故識不可依也。

  依了義者了義者名為知足(至)不了義經不應依止。

  案。僧亮曰。此說依法。以經為法。法有了義不了義也。住是中者。解經所說。住其中矣。

  善男子若有人言如來憐愍(至)如是四法所應依止。

  案。僧亮曰。為護法故。具此三緣。為繼身命。行於法故。不貪聚為輕也。

  若有戒律阿毗曇修多羅不違是四亦應依止。

  案。智秀曰。不但四依人說故。可依三藏。與此相應。亦可依止也。

  若有說言有時非時(至)如是三分亦不應依。

  案。智秀曰。舉非以顯是也。非但人說不可。而依三藏。有此說者。亦不應依也。

  我為肉眼諸眾生等(至)是故我今說是四依。

  案。智秀曰。結會今昔說四依者。皆為示導肉眼者也。

  法者即是法性(至)了達一切大乘經典。

  案。智秀曰。第三翻。總舉今日之旨。結定真教。以釋會本意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十六  大正藏 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十七(分邪正品第九)

  辯十一種邪正事

  分邪正品第九

  案。僧亮曰。答云何知天魔。為眾作留難也。故是廣流通也。法瑤曰。夫邪黨嫉正。魔亂真道。能惑始學人。故宜辨其相。是以四依品中。舉賊狗毒龍等譬。答問云何作留難也。今此一品。並四諦品。答如來波旬說。何分別知也。同是四十九年教。而善察者。居然異也。智秀曰。問稱天魔者。蓋是舉天。示極魔之勝耳。尋魔之為亂。事不止一。但以言之。為實亂為甚。故問雲。如來波旬說。云何分別知也。此雖人法兩異。同能亂道。故合成一問也。慧誕曰。此品有四段。從品初至九部經。明魔佛二說。相似而異也。二從九部以下。佛弟子執輕非重。執小非大。迭相誹謗。復是魔也。三從無四波羅夷以下。明大邪見人所說。無善惡理。復是魔也。四從要因持戒以下。通明古今所可乖佛法事。儘是魔說也。今佛之與魔。在家出家。邪見正見。經律通塞。盡釋也。

  爾時迦葉白佛言世尊(至)諸餘經律能受持者。

  案。僧亮曰。持魔經律。是謂依人不依法也。若具四顛倒。即四魔也。僧宗曰。四魔者。魔經魔律魔師及魔弟子也。魔以二事亂法。一以形亂。二以說亂。今先明形亂。次明說亂。就說亂中。略有二。一者亂經。二者亂律。亂經亂律。各有兩重。初略後廣也。就略亂經中。承佛偏教。執為了義。就略律中。初明一往違反律教。就廣亂經中。文句再出。不必從教。正自推度。生此邪解。非功德之人。後明比丘答王有性得罪。亦名亂經也。就廣亂律中。可分為七。至彼更分也。寶亮曰。此中辨邪。有二段。一者天魔亂道。二者人作魔。以亂正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如是等輩復云何知。

  案。智秀曰。向一翻。先指前四依。以咨佛。既蒙印可。便舉先問。以請答也。

  佛告迦葉我涅槃七百歲後(至)作無漏身壞我正法。

  案。智秀曰。二種亂中。此形亂也。

  是魔波旬壞正法時(至)隨順佛所說者即是菩薩。

  案。智秀曰。此下顯言亂也。有十一複次。此第一謂實生王宮也。

  若有說言如來生時(至)隨順佛所說者即是菩薩。

  案。智秀曰。第二不信四方各行七步。

  若有說言菩薩生已(至)隨順佛所說者即是菩薩。

  案。智秀曰。第三謂佛在後生。應敬禮天。天前出故。不應禮佛也。

  若有經律說言菩薩(至)隨順佛經律者是名菩薩。

  案。智秀曰。第四謂實受五欲也。

  若有說言佛在舍衛(至)隨順佛所說者即是菩薩。

  案。智秀曰。第五謂佛聽受八不凈物也。

  若有說言菩薩為欲供養(至)當知是魔之所說也。

  案。智秀曰。第六謂佛不能現入諸道。示眾伎能也。

  若有說言菩薩如是(至)隨順佛所說者即是菩薩。

  案。智秀曰。第七謂戒律一向皆重。又言無有大乘也。

  複次善男子若有說言(至)隨順佛所說者即是菩薩。

  案。僧宗曰。從輕重之罪。其性皆重。自此以下。魔說律以亂正也。有七意。此第一。且一往雲。言違反律教也。智秀曰。第八謂佛不為功德所成。故身無常也。

  復有人言或有比丘(至)若能隨順是大菩薩。

  案。僧宗曰。第三說二人無犯。而犯為犯也。智秀曰。第九謂實不犯。而言犯也。

  復有說言無四波羅夷(至)當知是人真我弟子。

  案。僧宗曰。第三說一向毀犯。都無有罪。智秀曰。第十謂無一切戒也。下因迦葉更問。別明異義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佛法甚深不可思議。

  案。僧宗曰。第四明九部經中。不說佛性。依教說無。此不犯罪。若說得罪。亦是魔說。為亂律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不名墮過人法名為菩薩。

  案。僧宗曰。第五明必能護法。宣通正化。雖唱得道。不名得罪。若說罪者。亦是魔說。為亂律也。

  若言有犯突吉羅者(至)隨順佛所說者是名菩薩。

  案。僧宗曰。第六明犯罪果報。又長兼出大乘偷蘭之事。誡後人。

  若有說言常翹一腳(至)當知是人是大菩薩。

  案。僧宗曰。第七用若九十五種道。皆聽出家。亦為亂律也。智秀曰。此第十一。謂佛聽畜不如法物。及聽出家。亦為魔說也。

  善男子魔說佛說差別之相今已為汝廣宣分別。

  案。智秀曰。結上旨也。

  迦葉白佛言世尊我今始知(至)因是得入佛法深義。

  案。智秀曰。讚歎。

  佛贊迦葉善哉善哉(至)曉了分別是名黠慧。

  案。智秀曰。述成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十七  大正藏 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十八(四諦品第十 四倒品第十一 如來性品第十二)

  釋四諦義 釋四倒義 略釋佛性義 貧女金藏譬 女人子病譬 迦葉設十一難責令見有 力士眉間珠譬

  四諦品第十

  案。僧亮曰。答云何諸調御。心喜說真諦也。上說魔教為邪。今明佛是調御者也。昔說非苦為苦。以治樂惑。樂惑既治。佛則歡喜。說佛為樂。佛樂是真諦也。僧宗曰。從此訖難見性。廣因義也。四諦者。慧所照境也。自鹿苑至乎法華。所說階級。大有不同。唯此教圓備。將明常住妙因。必資中道觀照。然非境無以辨智。故舉四諦。以明因相也。寶亮曰。昔說四諦。指在三界。今日之教。理無不該。言雖有四。要在真如寂滅。今說據本而遺末。此旨始顯。以稱聖心。故曰喜也。然四諦一品。明理周悉。故云由信常住。從人道天中。直出生死。是則必先信常。然後識無常也。若不雙解。何得入道。故下滅諦中。曰修苦滅者。逆於外道。今若果修斷滅之空。若以苦悟理者。外道亦應正知理不可也。昔為引凡故。有此說耳。若無權教。則下愚息望也。

  佛復告迦葉所言苦者(至)地獄眾生應有聖諦。

  案。僧亮曰。不見真樂。不名見苦。何者。心雖求樂不識真樂。以三界為樂。不見苦也。不以畜生為決。敬遺記。僧宗曰。一諦中各有四別。初明惑。第二明解第三結聖諦。第四結非諦也。將明中道圓照。先明不解。以相形釋義也。初一重明諦之名在照。不在苦也。第二明雖諦名在照。而不在偏執也。明苦有地。不得其所。非唯失理。亦方淪苦也。昔教有餘之智。不免於倒。今說理窮。所以真善業也。寶亮曰。一諦中有四重。得諦之名。要將解未了境故。就境以說諦也。苦諦中四者。第一從始。訖多苦惱。明失也。第二從若有能知。訖即生天上。明得也。第三從後解脫時。訖方證知。此證得也。第四從我於本際。訖乃得真智。此證失也。智秀曰。一一諦下。有三意。苦諦中三意者。始訖多受苦惱。第一舉其不知出苦諦體相也。從若有能知。訖乃得真智。第二辨從理得果也。從若如是知。訖非苦聖諦。第三結邪正也。慧朗述僧宗。曰辨苦諦有六階。此第一直平理。謂非正苦為苦諦也。

  善男子若復有人不知如來(至)增長諸結多受苦惱。

  案。僧宗曰。第二階明失也。

  若有能知如來常住(至)若一經耳即生天上。

  案。僧宗曰。第三階明得也。

  後解脫時乃能證知(至)今得解脫方乃證知。

  案。僧宗曰。第四證得也。

  我於本際以不知故(至)始於今日乃得真智。

  案。僧宗曰。第五證失也。

  若如是知真是修苦(至)是名為苦非苦聖諦。

  案。僧宗曰。第六雙結得失也。

  苦集諦者於真法中(至)不得生天及正解脫。

  案。僧亮曰。真法是集。不生真智者。不生集智也。受不凈物。能集生死。是真集。而不生集智。不知法性者。不見佛性也。敬遺記。僧宗曰。此中辨集。文句再出。蓋分別出集。所以不識常故也。慧朗記。僧宗曰。辨集滅道。各有五階。此即第一先明失。舉轉輪生死。以為過也。

  若有深智不壞正法。

  案。僧宗曰。第二階明得也。

  以是因緣得生天上及正解脫。

  案。僧宗曰。第三階證得也。

  若有不知苦集諦處(至)流轉生死受諸苦惱。

  案。僧宗曰。第四證失也。

  若能知法常住不異(至)是名為集非集聖諦。

  案。僧宗曰。第五雙結得失也。

  苦滅諦者若有多修(至)亦修空法應有滅諦。

  案。僧亮曰。先非昔所說者。自知今之為是也。昔滅有二種。一性滅。謂空無我也。二滅身智。而如來者非空無我。身智不滅。作滅想壞如來也。敬遺述僧宗曰。生死是空。佛果不空。若謂二處皆空。於果為謬。故言多也。逆外道修空。該一切法。今分別空相。正反於邪。故言逆也。慧朗述僧宗曰。亦有五階。此第一階。舉惑以明失也。

  若有說言有如來藏(至)滅除一切煩惱爾乃得入。

  案。僧宗曰。第二明得也。

  若發此心一念因緣於諸法中而得自在。

  案。僧宗曰。第三證得也。

  若有修習如來密藏(至)在生死中流轉受苦。

  案。僧宗曰。第四證失也。

  若有作如是修者(至)是名修空非滅聖諦。

  案。慧朗曰。第五雙結得失也。

  道聖諦者所謂佛法僧寶及正解脫。

  案。僧宗曰。此中有八階。此第一先出道境。

  有諸眾生顛倒心言(至)輪轉三有久受大苦。

  案。僧宗曰。第二明失。

  若能發心見於如來常住無變法僧解脫亦復如是。

  案。僧宗曰。第三明得。

  乘此一念於無量世自在果報隨意而得。

  案。僧宗曰。第四證得也。

  何以我於往昔以四倒故(至)成佛正覺是名道聖諦。

  案。僧宗曰。第五證失也。

  若有人言三寶無常(至)真見修習四聖諦法。

  案。僧宗曰。第六雙結得失也。

  是名四聖諦。

  案。僧宗曰。第七總結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修習甚深四聖諦法。

  案。僧宗曰。第八領解也。

  四倒品第十一

  案。僧亮曰。答正善具成就。廣說顛倒也。欲令四諦具足。更說四倒。故是流通也。僧宗曰。上舉境以明智。此明惑以顯解。廣顯解相。故先列其惑相。明於義乃顯。亦如上三修文中。將說勝修。先列八倒也。寶亮曰。答第九問。次明偽理也。智秀曰。上辨四諦。引物生解。但真解難生。喜成僻執。執則成倒也。

  佛復告迦葉謂四倒者(至)是無常者名大罪苦。

  案。僧亮曰。先說倒體。亦應對明。但經文略耳。僧宗曰。此下先明苦中生樂想之倒也。乃未應辨非苦中苦想。今顯其倒緣。有此計者。謂必得理。遂於生死之中。橫計樂想故也。寶亮曰。辨初倒中。有三翻。先明後倒。次明前倒。第三舉後倒以結句也。就初明佛上倒中。有四意。第一先開章門。第二釋章門。第三雲。如來是行苦。第四言佛是壞苦。若如是計者。是則大罪苦人也。智秀曰。辨初倒中有三翻。第一訖而生苦想。此名顛倒。將顯苦上有樂迷故。辨苦體也。有二意。初就理中。明其倒相。後是經家。結其倒想也。此即第一。若於樂上。起苦想者。必得苦果。而謂我則受樂。是則於苦而起樂惑。

  若言如來舍此苦身(至)是名非苦而生苦想。

  案。僧亮曰。苦有二種。謂行苦壞苦。前雲無常變異。是行苦也。今言舍是苦身。謂壞苦也。並列二倒也。

  是名顛倒。

  案。智秀曰。第二意經家結其倒名。

  我若說言如來常者(至)如是說者我則受樂。

  案。僧亮曰。釋生倒之意也。即是我見者。若言佛不生滅者。便是自在。自在是我。我見是眾結之本。是故不說佛是常也。寶亮曰。此下第二明前倒也。惑者自謂。若說佛是常。便是計我。我昔此計。得無量罪。今若說佛是無常者。則離我見。故受樂也。智秀曰。正辨苦上起樂見也。有二意。此即第一出其起倒之意也。

  如來無常即為是苦(至)生樂想故名為顛倒。

  案。智秀曰。第二意經家結其成倒也。

  樂生苦想名為顛倒(至)名為顛倒是名初倒。

  案。僧亮曰。惑者謂。常則不滅。滅則不常。釋所以是苦行也。云何捨身者。樂則不應舍而舍。故知是苦。此釋所以是壞苦也。寶亮曰。此下第三還舉後倒。結前句也。智秀曰。正明樂上起苦見為倒也。有三意。第一約理辨其是倒。第二經家結其成倒。第三出彼見之意也。

  無常常想常無常想(至)是名第二顛倒。

  案。僧亮曰。空性是常。見常故常也。不見常者。是無常也。僧宗曰。應言常上。作無常想。名不修空也。生死是空。佛果不空。若說佛果為空者。則失分齊。乖修空之道也。壽命短促者。所執既乖。不得妙常。豈非短促耶。

  無我我想我無我想(至)是名第三顛倒。

  案。僧亮曰。無佛性者。佛性無惑。故自在不斷。惑故不應自在也。寶亮曰。有兩階。從初訖是名顛倒。先明前倒也。次從佛法有我以下。次明後倒也。雖說有我。無有佛性者。但計神我為我。不說佛性我也。

  凈不凈想不凈凈想(至)我等悉名邪見之人。

  案。僧亮曰。有兩階。從初訖是滅者是名顛倒。先明後倒也。次從不凈凈想。訖第四顛倒。明前倒也。迦葉白佛訖品。說四倒竟。迦葉領解也。

  如來性品第十二

  案。僧亮曰。答云何作善業。大仙今當說以廣長壽金剛二果之因也。上略明因故。以慈悲護法為本。今廣明因故。從三歸終至十地也。法瑤曰。從此。訖若我住者。不離於苦。答云何作善業也。上四依以來。大意明行者。修善護法。是善業也。今明善業所由生者。即佛性。佛性是生善之理。理若無者。善何由生。是則佛性。是作善業之根本也。佛性是正因。善業是緣因也。僧宗曰。前品所明。解則為諦。惑則為倒。但解有微著。微則得生天上。著則名正解脫。今明善業。廣其始。以難見性。廣其終也。所以言廣始解者。境中之妙。不過佛性。說此真境。生其下品聞慧。雖為微解。非不藉此生於勝行。終能見性。是故皆名善業義也。寶亮曰。佛性有四種。謂正因緣。因果及果果也。四名所收。旨無不盡。緣正兩因。並是神慮之道。夫避苦求安。愚智同爾。但逐要用。義分為二。取始終常解。無與廢之用。錄為正因。未有一剎那中。無此解用。唯至佛則不動也。故知。避苦求樂。此之解用。非是善惡因之所感也。以勝鬘經雲。自性清凈心也。師子吼品雲。一種之中道也。而此用者。不乖大理。豈非正耶。緣因者。以萬善為體。自一念善以上。皆資生勝果。以藉緣而發。名為緣因也。然此解者。在慮而不恆。始生而不滅。則異於正因也。若無此緣。助則守性而不遷。是故二因。必相須相帶也。若緣因之用既足。正因之義亦滿。二用俱圓。生死盡矣。金剛後心。稱一切智。轉因字果。名為果性也。果果者。對生死之稱也。於眾德之上。更立總名。名大涅槃。以果上立果。名果果也。更無異時。但義有前後耳。若論境界性者。其旨則通。但同是緣助。不復別開也。下文佛自斷為四名。謂單因單果。重因重果也。此品分為四科。初有五譬。先定因果性也。第二辨一體三歸。勸學者。生信也。第三明三種中道。正談作善業之行也。第四從難見性以下。仍答第十一問明自非窮照果理。無以徹見因也。智秀曰。此品有三段。第一顯得作善業之義。第二明三歸。第三約三種中道。以顯慧行也。

  迦葉白佛言世尊二十五有有我不耶。

  案。道生曰。前雲佛法中我。即是佛性。是則二十五有。應有真我。而交不見。猶似無我。教理未顯。故有此問也。僧亮曰。將顯真歸自歸未來身中三寶故。先定有無也。法瑤曰。若自審身中有常住三歸。則理無異趣。可得勤作眾善也。是故先辨有真我佛性。然後廣明身中有三歸之體。但應歸此。而行善業也。僧宗曰。前言生死無我。計有我者。則名為倒。今問定有定無者。意謂。若定無者。則無佛性。若有者。不應言倒也。智秀曰。若生死之中。永無我者。則一化便斷。云何而得作善業耶。

  佛言善男子我者即是如來藏義一切眾生悉有。

  案。僧亮曰。夫如來藏。我及佛性。體一而義異也。具八自在。為我義。乘如實道。名為如來。以不改故。謂佛性也。悉有者。常樂我凈。是佛性也。本由行也。有心求得。故因果不斷。互得相有因亦有果。果亦有因。故言一切眾生悉有也。僧宗曰。答問中有四段。第一寄五譬。辨性之有無。第二勸信。明迷則墜苦。解則資神。以理深難服。豈可不深生仰信耶。雖復仰信。若憑心失所。雖信無益。故勸行人。但歸自身三寶。不假近舍自身。遠歸他佛。能如此解。是則標宗有地。案心得所也。雖復擬心有地。要須萬行。趣常之要。事在中道。是故次三歸後。明中道勸行。此即善業義也。寶亮曰。問云何作善業。而答之以正因者。欲明作善業者。必須先識因果。若指南不立。則善業不建。故先辨正因也。下頻有五譬。正傳明此理也。智秀曰。悉有者。悉有當成佛果之性也。以此義故。能令眾生。生死相續不絕。得造善業也。曇纖曰。答問有二意。第一言有。第二言雖有而不見也。明駿案。答有兩意。第一判有也。第二既雲有。而所以不見者。有二理。一者明唯有不見之因。無有見緣。何者。以煩惱?故。自無見因。既有惑障之法。佛不得為說。是以自雖不見。不傷於有也。說而不得其所。故言必成倒。下以五譬。備廣斯旨也。

  佛性即是我義。

  案。道生曰。種相者。自然之性也。佛性必生於諸佛。向雲。我即佛藏。今雲。佛性即我。互其辭耳。

  如是我義從本已來(至)是故眾生不能得見。

  案。道生曰。既翳成佛之理。又障見成之明也。僧亮釋藏義也。僧宗曰。此理曾不暫無。但以隱顯為異也。何者。夫解之與惑。二途而已。若乖理起惑。則生死紛紜。若扶理生解。則涅槃寂靜。正以煩惱所覆。則隱而不彰。義稱為藏。理非始造。不得言無。未有見用。不得言有。中道之說。則非病。若計已有。則成倒也。

  善男子如貧女人。

  案。道生曰。本有佛性。即是慈念眾生也。僧宗曰。與有而不見作譬也。女性愛寶也。以不知處。故為貧也。眾生願樂不得所。故生死。法瑤曰。眾生有成佛之理。理由慈惻。為女人也。成佛之理。於我未有用。譬貧也。僧宗曰。迦葉向問。使反覆成過。如來今譬。明二俱無患也。理如金藏。不可為無。未現用故。不得有也。女以能生為義。亦牧育為德。譬此行人。必懷常解。取能生之義。道兼未聞。取牧育之德也。寶亮曰。為譬之意有五。第一譬明六道眾生。皆有正因。非是起始。第二譬釋所以不得即說之意也。時人於此二譬。更生疑惑。謂若必不無應有現用。迦葉因為十一重難也。第三譬總答雲。雖復性理不無。而失解起惑。流轉生死。豈得現用耶。第四譬上雖已明先得而後失。未明既失而復得。又明眾生之中。自有不曾得解。而經離六道者。若於此人。復何必為有。是以今譬廣此二旨也。前明雖曾失而後得。次明正因不阻壞。是則經失之與未得。皆不無也。第五譬偏喻得者。明必成之義也。貧女者。譬一切眾生也。

  舍內。

  案。僧亮曰。五陰相續。取其棲庇之義也。因果之理。不從外來。譬內也。

  多有真金之藏。

  案。道生曰。藏者。常樂之理。隱伏未發也。僧亮曰。得金藏者。必能富人。若見佛性。則成佛也。法瑤曰。身中佛性。理必孱然。如彼舍內寶藏之義也。曇濟曰。備因果為藏也。僧宗曰。果上法寶。其德無窮。譬多有也。性理寶貴。取譬於金。為惑所隱。義稱為藏。智秀曰。性理無二。隨眾生不一。故言多有也。

  家人大小無有知者。

  案。道生曰。共所安故。是為一家也。僧亮曰。凡夫譬小。二乘譬大也。法瑤曰。眾生萬品不同。為大小也。同居累內。為家人也。俱迷於理。為無有知者也。曇濟曰。身有優劣。為大小也。僧宗曰。聞慧為小。修慧為大也。寶亮曰。曠舉六道不知故。言小大也。智秀曰。佛法一家之中。凡是學人。佛未說故。謂不知也。

  時有異人。

  案。僧亮曰。譬佛也。出三界故為異人也。僧宗曰。佛也。取因果類殊為譬也。曇愛曰。已譬悉有。而不見也。從此下。譬所以不得即說也。

  善知方便。

  案。曇濟曰。巧顯佛性也。曇愛曰。有慈悲力也。

  語貧女言。

  案。曇愛曰。機感相發也。

  我今雇汝。

  案。曇濟曰。遂我本願也。僧宗曰。擬宜之辨耳。佛性是剋期之物。是我分野。不容稱雇夫。雇借所收。其利益少。今以無餘涅槃。要其斷結。小果所獲。比常為鮮。如雇借也。眾生自除惑而克果。而言佛雇作者。濟苦既由乎大悲。雖復彼自斷惑。乃至人之要務。

  汝可為我。

  案。僧宗曰。佛昔誓願。盡拔眾苦。苦尚不盡。則荷負未畢。若能皆度生死。則逐聖人之本願。故曰為我也。

  耘除草穢。

  案。法瑤曰。先說無我除倒。我之穢而意之所在佛性真我此雇之義也。

  女人答言我今不能。

  案。僧亮曰。指偏修之時。道勝修應至不能習常也。法瑤曰。此義言耳。寄明眾生。務存利。而無兼化之道。故曰不能也。寶亮曰。眾常計常來久。一往不能信無常也。道慧記曰。未信之辭也。要當識有性理分明。然後乃能。自勤其行也。

  汝若能示我子金藏然後乃當速為汝作。

  案。僧亮曰。佛若為說真我佛性者。譬求己之金藏也。法瑤曰。擬宜眾生。有此理耳。不言其意也。若審知其理。然後修善。如先示我。而後作也。僧宗曰。常機欲發。應為菩薩。則先人而後已。如示子之金藏也。既功在後已。則除惑之義顯。取果彌疾。譬速作也。寶亮曰。夫機感小教。大機必熟。終得常樂義言示也。道慧曰。此喻智慧也。若能顯示佛性。令得真解。乃能行行也。

  是人答言我知方便能示汝子。

  案。道生曰。所言雇者。必能示其金藏耳。僧亮曰。以三達四辯。必能廣說也。法瑤曰。如來方便。先說無我。為令眾生。兼濟理通。理通由佛故。雲能示也。慧朗述曇纖曰。子譬未來解也。

  女人復言我家大小尚自不知況汝能知。

  案。道生曰。猶是未信之言也。僧亮曰。同身事近。異身則遠。近尚不知。況遠者乎。法瑤曰。此言其今日。情違於理也。從佛所得。無我之智未明。猶尚不言有我。況佛見我之智圓了。而言有我耶。僧宗曰。若性是我性。我尚不知。豈況非我而知我耶。

  是人答言我今審能。

  案。道生曰。理不可沒。唯我能知也。僧亮曰。有惑故雖近。而不知。無惑故。雖遠而能見也。法瑤曰。此理唯佛能照。始可稱審也。

  女人復言我亦欲見並可示我。

  案。僧亮曰。理說有旨。知其必自有故。喻彼自求見也。法瑤曰。應聞之機發。譬欲見也。感教由己。譬示也。僧宗曰。被物為先後。乃及己故。言亦欲見也。智秀曰。人我兼利。故云並也。

  是人即於其家掘出金藏。

  案。道生曰。除結惑之?。為掘。見佛性故。為出金藏也。僧亮曰。偏說無常。常我自顯也。法瑤曰。說涅槃之教。顯明佛性。以示物也。僧宗曰。性不在他。惑除必見。義稱於家而掘出也。

  女人見已心生歡喜(至)如彼寶藏貧人不知。

  案。道生曰。伏結仰信。名之為見。未是得也。僧亮曰。聞說佛性。發生微解。善業義也。智秀曰。應感不差。說必會機。喻之歡喜也。

  善男子我今普示一切眾生(至)有真金藏不能得見。

  案。僧宗曰。合上而不能知譬也。

  如來今日普示眾生(至)心生歡喜歸仰如來。

  案。僧宗曰。合上掘出示之。

  善男子知方便者即是如來(至)真金藏者即佛性也。

  案。慧朗曰。重舉譬對合也。

  複次善男子譬如女人。

  案。道生曰。前明除惑乃見。今明已經受化也。僧亮曰。譬佛也。女有養子之德。佛有慈護之道也。法瑤曰。大意為明昔所以不說。今所以說也。僧宗曰。此譬生前譬中。若果有而不無見者。如來出世。便應早說。何故。遂使眾生起無常之倒耶。此譬與新舊醫。言相似而意異。彼譬征二教之虛實。此譬咎佛何不早說也。略有五意。第一明過去久遠。曾經常解。第二明背化失解。第三明善感釋迦。為說偏教。第四雖說常教。而未信也。第五明重說乃斷。漸信服也。女人譬過去佛也。

  生育一子。

  案。僧亮曰。等視眾生。無二之喻也。寶亮曰。有漏相善生。由佛故。譬生育也。智秀曰。謂從佛口生也。

  嬰孩得病。

  案。道生曰。稟化未濃。譬之嬰孩。而為邪我所惑。喻之得病也。僧亮曰。第二失解譬也。

  是女人愁惱求覓良醫。

  案。僧亮曰。病偏故須醫。醫病相治。謂如良也。僧宗曰。醫之與母。隨義為喻。取其長慧解之義譬母。治病之義為醫。更無別旨尋覓者。伺其機發。而為治也。智秀曰。善扣法身。法身垂應。應身為醫。喻如求覓也。

  良醫既至。

  案。僧亮曰。可治之機發。在於此時也。

  合三種葯蘇乳石蜜與之令服。

  案。僧亮曰。說有為無常苦無我法。為三對治偏病之良藥也。僧宗曰。第三說偏教之譬也。

  因告女人兒服藥已且莫與乳。

  案。僧亮曰。常教之乳。養善子之法。說無我譬少。說我譬多。皆以乳為喻也。治由權道。譬之告也。以邪我未消。莫說法身是我也。僧宗曰。說常為實智。說無常為權智。於時唯得說權。未得說實。以權實相關義。言告耳。非是不與乳。但與時未至。故云且也。以權慧正說無常實慧。知時未至。不說於常。故云且莫也。

  須葯消已爾乃與之。

  案。僧亮曰。三界我斷。乃可說我。僧宗曰。重倒若除。治道亦謝也。

  是時女人即以苦味用塗其乳。

  案。道生曰。無我之教。非物所嗜。為苦味也。僧亮曰。無常無我。濫及法身。有名無實。譬以外塗。僧宗曰。應雲醫以葯塗乳。而雲母自塗者。取善養之義便也。又釋為表母之與醫。無異體也。

  語其兒言我乳毒塗不可復觸。

  案。僧亮曰。愛染名觸。身皆無常。不可愛染也。

  其兒渴乏欲得母乳聞乳毒氣便遠捨去。

  案。僧亮曰。厭患身苦。求無為之樂。聞佛無常。志不求也。法瑤曰。須常住乳故。譬之以渴。此就理為言也。起無我故。背我教而不受。譬之捨去也。此言情也。僧宗曰。計常之習既久。時復欲起。如渴乏也。常名本自於佛。雖是倒執。猶從佛得故。言母乳也。但偏教之切轉明。倒心欲起不得。喻之捨去也。又釋雖聞偏教之旨。如有歸真之理。而偏教既切。圓解不得時發。如聞氣故捨去也。

  至其葯消。

  案。僧亮曰。邪我既斷。便是可說真我時也。僧宗曰。第四譬說圓教也。

  母乃洗乳喚子與之。

  案。道生曰。今說常我。判二教之分明也。僧亮曰。是可說之機。即為喚子之義也。法瑤曰。常教既興。無復濫佛之惑。義如洗乳也。寶亮曰。詮常之教如水。所詮之理如乳。義洗也。

  是時小兒雖復饑渴先聞毒氣是故不來。

  案。僧亮曰。執先偏教。不信後說也。僧宗曰。具如開宗所說。

  母復語言為汝服藥(至)汝便可來飲乳無苦。

  案。僧亮曰。如新舊醫譬也。僧宗曰。第五譬。重顯今昔之旨也。

  其兒聞已漸漸還飲。

  案。法瑤曰。頂奉今說。無復昔執之謬也。

  善男子如來亦爾為度一切(至)為除世間諸妄見故。

  案。僧亮曰。三界虛妄。計之為我。是名妄見也。

  示現出過世間法故。

  案。僧亮曰。識其虛妄。即出世間也。

  復示世間計我虛妄非真實故。

  案。僧亮曰。釋初句麻米之我。理中所無也。

  修無我法清凈身故。

  案。僧亮曰。釋第二句也。僧宗曰。上來至此。略合蘇乳等三種葯譬也。

  譬如女人為其子故(至)說言諸法悉無有我。

  案。僧宗曰。重舉第三譬。又合也。

  如彼女人凈洗乳已而喚其子欲令還服。

  案。僧亮曰。舉第四譬也。

  我今亦爾說如來藏是故比丘不應生怖。

  案。僧宗曰。合洗乳譬。

  如彼小兒聞母喚已漸還飲乳。

  案。僧宗曰。舉第五譬。

  比丘亦爾應自分別如來秘藏不得不有。

  案。僧宗曰。合從教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實無有我。

  案。僧亮曰。上說眾生有我。我即佛性。夫有有二種。現在有。當來有也。而有義未分。須以十一事為難。以難現在之有。成當有之旨也。法瑤曰。家中寶藏。以譬眾生有大明真我。在其中中矣。迦葉知眾有疑。乃設難雲。便應已有果性之用。

  何以故嬰兒生時無所知曉(至)以是義故定知無我。

  案。僧亮曰。皆責現用也。僧宗曰。我以自在為義。而嬰兒無知。無有照用。是知無我也。

  若定有我受生已後(至)是常住者應無壞相。

  案。僧宗曰。自在者。不應無常也。

  若無壞相云何而有剎利(至)定知佛性非是常法。

  案。僧宗曰。舉報不等。以證無自在也。

  若言佛性定是常者(至)妄言綺語貪恚邪見。

  案。僧宗曰。明因不正。故知無我也。

  若我性常何故酒後荒醉迷亂。

  案。僧宗曰。前句明若有我者。不應內心起惡。此句明若有我者。不應隨外緣所轉也。

  若我性常盲應見色聾應聞聲啞應能語拘癖能行。

  案。僧宗曰。前明不應因中造惡。此明不應受此惡果。

  若我性常不應避於火坑大水毒藥刀劍惡人禽獸。

  案。僧宗曰。若有所畏。豈謂自在耶。

  若我常者本所更事(至)我曾何處見是人耶。

  案。僧宗曰。有我則常憶。豈應忘耶。

  若我常者則不應有老少盛衰憶念往事。

  案。僧宗曰。前諸句悉據心。此一句舉色也。若自在必常。心云何而忘也。色云何而變也。

  若我常者止住何處為在涕唾青黃赤白諸色中耶。

  案。僧亮曰。上來窮撿理極。今責住處。若不偏在一方。便應遍在眾處。此先一一處。以撿其無也。

  若我常者應遍身中(至)若斷身時我亦應斷。

  案。僧宗曰。偏在之無。事已如上。假令遍有。則同麻米。豈曰自在。復雲常耶。

  佛告迦葉善男子譬如王家(至)其人眉間有金剛珠。

  案。道生曰。明非不有。而非己有也。以智慧之額。致真我之珠也。僧亮曰。答難也。明佛性雖有。於見者成解。不見者成惑。不可言有。故便責現用也。如彼眉珠。顯則嚴身。隱則成病。不可以珠在身故。常責其好。此總答諸難。下更別有譬也。王譬佛。力士譬行人。珠譬解也。佛說因果之性。聞者受解。解圓可責。如在眉間也。法瑤曰。信解佛性中道不偏。猶如眉間之處中也。信知佛性。必為己用。猶彼眉間有此珠也。僧宗曰。此譬意明非無常性。但為惑所映。不得現用。不可以現在未用。便令都無也。此譬有五重意也。第一明過去曾稟圓解。第二明生死流轉。遂失本解。第三明雖失本解。善力所感。聖則出世。說偏教也。第四明常機始發。為說圓教。第五重為解釋。然後乃信也。旨要所歸取。第二失解起惑譬也。明惑滯生死。障于慧目。不得現用。不可言永無也。王家者。家謂處也。言佛化所被之所也。力士以伏強敵。故稱大也。所化行人。終摧大惡。如力士也。金剛珠者。明中道信解。能破顛倒。譬之金剛也。寶亮曰。譬有四意。第一生解譬。第二失解譬。第三後佛出世。說偏教也。第四說圓教也。珠者。通取因果六行理解。合為譬也。智秀曰。分此譬為二段。始說憂愁啼哭。明其先解而後失。次從慰喻力士。訖譬。明後佛重說。還得解也。前段中有兩階。此即第一。正明昔日得理解中道信心時也。

  與餘力士較力相撲。

  案。僧亮曰。邪我於正解。為余也。正解未堅。而與強邪諍辨。喻之較力也。僧宗曰。此第二失解譬。明解微見淺。而起重惑。經離生死也。豈得聞有。而便使現用。現用既無。便謂永失耶。餘力士者。喻無明心也。解有摧惑之義。取譬力士。惑有過解之工。亦稱力士也。較力者。聞慧未明。而我心時動。解惑相交。喻如較力也。智秀曰。相撲者。互有倚伏之喻也。

  而彼力士以頭觸之。

  案。道生曰。無明為眾結之首也。僧亮曰。我見是眾結之首。故云以頭觸之也。僧宗曰。圓解以正信為首。邪心以不信為頭。信為不信所侵。如二首相觸之。

  其額上珠尋沒膚中。

  案。僧亮曰。受屈於邪。言謂之沒也。有名無實。譬之膚也。法瑤曰。正信微淺。不能自固。遂同說耶見也。僧宗曰。信為不信所陵。圓解則隱也。寶亮曰。佛弟子。以相心說無相。理既無相。幽而難顯。外道以相心說相。理則易安。經生死久。遂失本解。逐彼邪計故。言沒膚中也。道慧記曰。所以言膚中者。明非永失。尋發不久也。

  都不自知是珠所在。

  案。僧亮曰。以邪我為真。不覺失真我也。法瑤曰。以耶惑之首。壞正信之額。正信既破。豈知有佛性耶。雖不知有。而至理孱然。如珠沒皮中也。僧宗曰。既超橫常之見。則失本所解也。若識常在果。則安得其地。便有所在。既乖其所解。心無常故。雲不知所在也。寶亮曰。得失之理。既非所悟。故云都不自知也。

  其處有瘡。

  案。僧亮曰。以失真我。而成惑倒。倒致生死之苦也。法瑤曰。破正信故。有不信之瘡也。

  即命良醫欲自療治。

  案。僧亮曰。生死苦切。解緣還感。悟時已至。機來扣聖。命醫之義也。僧宗曰。第三譬也。應感道交。有召命之義也。寶亮曰。眾生有善有苦。二緣感佛見佛。則能滅苦。故言療治。

  時有明醫善知方葯。

  案。僧亮曰。醫譬佛也。善除八倒。譬知方葯也。僧宗曰。即釋迦治惑病。故稱醫。了達經教之方。妙窮淵旨之葯。

  即知是瘡因珠入體。

  案。僧亮曰。緣失解成惑。致有生死也。僧宗曰。醫見瘡故。知因入體。佛見眾生流轉五道。知由橫起妄常之計。失於本解也。

  是珠入皮即便停住。

  案。僧亮曰。知非久失。故曰停住。法瑤曰。佛性之理。終為心用。雖復暫為煩惱所隱。如珠在皮中出不久也。僧宗曰圓解之理。無時暫絕。乃可事有廢興。其理常存。如停住也。寶亮曰。雖復失解於當時。而本機猶不喪也。

  是時良醫尋問力士卿額上珠為何所在。

  案。道生曰。為說無我。即是表有真我也。僧亮曰。知其不覺失本真我。譬問其所也。法瑤曰。為說無我時也。僧宗曰。說偏教也。橫計常見。為失之矣。但常我同失。失名不顯。如來出世。為說偏教。奪其邪我。推求所計。知其為謬。失義始彰。如彼力士失珠。雖久不自覺知。醫問乃知也。寶亮曰。所以為說無常意。欲申其本解。喻如彼問本珠何在。

  力士驚答大師醫王我額上珠乃無去耶。

  案。道生曰。不覺失時。聞問乃驚。以漫說謂失。答雲如此耶。

  是珠今者為何所在將非幻化憂愁啼哭。

  案。道生曰。即謂失之。應求所在。遂謂不存。以為幻化也。僧亮曰。推折五陰。無所得也。化者。計一切法皆空也。啼哭者。悟一切法。唯是八苦也。法瑤曰。學無我觀深故。乃至謂不知真我所在也。智秀曰。雖聞偏教。一往未伏。譬驚答也。終信今旨義。言我珠。乃無去耶。

  是時良醫慰喻力士汝今不應生大愁苦。

  案。道生曰。以其遂謂不存。乃說我以悟之。既理顯身中。亦是語知顯也。僧亮曰。第二譬也。法有不空。亦有常我。不如所見一切苦也。僧宗曰。第四譬也。依教而行。已斷重倒。今常機且發。解釋佛果。所以為常。此是物情所安。如慰問也。寶亮曰。此下第四。譬眾生根熟。堪聞常住。即涅槃經教。為慰喻之辭也。

  汝因斗時寶珠入體今在皮裹影現於外。

  案。僧亮曰。今日之說也。明先時之解。重惑暫迷。昔緣潛發。譬影現於外也。僧宗曰。雖復失解。而理不亡。當時雖復為惑所隱。然其一念之力。必力必牽極果。冥相感召。不得相無。如珠雖在皮裹。而影顯於外也。

  汝等斗時瞋恚毒盛珠陷入體故不自知。

  案。僧亮曰。謂常解之因猶存。悟在今日。自不知耳。寶亮曰。起惑失解。為毒重故。不自知也。

  是時力士不信醫言(至)汝今云何欺誑於我。

  案。道生曰。執失不信今說也。僧亮曰。皮里淺近譬現在也。現在有為。唯苦不凈。豈見佛性用耶。筋裹深遠。以譬未來。以不可見故。明其無也。法瑤曰。佛性清凈。若在頌惱之中。則不容爾。若在善中。未有善時。則無佛性。不應可見也。僧宗曰。近是迦葉十一翻難也。寶亮曰。不異前新舊醫譬中。諸比丘不信常之辭。

  時醫執鏡以照其面珠在鏡中明了顯現。

  案。道生曰。智慧之鏡。從佛而得。如醫執也。僧亮曰。鏡以表像。譬圓教也。面有雙目。以譬二慧。性在文中。顯現了了。如有眼之人照鏡中之像也。法瑤曰。唯一往於言。未能即信。若得真解之鏡。乃證知也。解從佛得。如醫執鏡也。僧宗曰。第五譬也。珠雖映徹。皮?不知。要須凈鏡。照之乃見。將明言以詮理。理由言顯。如珠現於鏡中也。寶亮曰。鏡即涅槃教也。面譬眾生心也。明駿案。鏡即指此譬也。面譬信也。理之與解。左右為喻。同譬珠也。雖未在已。而信解可得。既因譬獲悟。如面睹明鏡。分明見影。此譬是佛所說。故言醫執鏡也。

  力士見已心懷驚怪生奇特想。

  案。法瑤曰。受教之徒。聞見佛性。方生信解。身中乃有此之勝理。生奇特想也。僧宗曰。解生意表。如驚也。貴重所悟。奇特想也。

  善男子一切眾生亦復如是(至)唯有佛性皆不能見。

  案。僧宗曰。合失解譬也。

  而為貪淫瞋恚愚痴(至)愚痴?心不知佛性。

  案。僧亮曰。合初譬也。僧宗曰。合其處有瘡也。?心者。合都不自知。是珠所在也。

  如彼力士寶珠在體(至)況復能知有我真性。

  案。僧亮曰。合第二譬也。僧宗曰。修學無我者。合上乃無去耶。不知我真性者。更合第二譬也。不知無我處者。還道偏執。所修空觀。非就善友。習學所得。故非善解也。

  善男子如來如是說諸眾生(至)如是無量不可思議。

  案。僧亮曰。合第三譬也。僧宗曰。合第五執鏡譬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十八  大正藏 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十九

  雪山一味葯譬 釋佛性五陰中而無失壞 釋方等經如甘露毒藥 廣論三種三歸。一者階梯。二者一體。三者自身未來佛性

  如來性品之第二

  複次善男子譬如雪山。

  案。道生曰。不從佛說而計者。乃更反成其惑也。僧亮曰。上已總答十一難。而佛性不壞。其義未顯。又前譬雲。珠陷入體。似佛性可壞。今以此譬。明失解所由。佛性不可破壞也。雪山譬五陰身也。法瑤曰。譬眾生也。僧宗曰。前譬明起惑乖理。不得現用。此譬明若欲取者。有方則得。乖方則失也。雪山譬金剛。以下因地之神明也。

  有一味藥名曰藥味其味極恬。

  案。僧亮曰。葯譬佛性。甜譬常樂也。僧宗曰。見佛性者。治生死之病。譬之葯也。樂味者。味體非樂。能生人樂。佛性非樂。會之者出苦。故譬之樂味也。極甜者。甜味則為人所嗜。佛性之理。有識所甘。喻之甜味也。智秀曰。一味者。佛性之理。無生滅之異也。

  在深叢下人無能見。

  案。僧亮曰。九住已下。不能得見也。法瑤曰。以煩惱?故。雖有佛性。眾生不見也。僧宗曰。無有十地慧目。所以不能見也。

  有人聞香即知其地當有是葯。

  案。道生曰。菩薩說無我之教。表如來真我。譬聞香也。僧亮曰。譬十地菩薩。聞佛說已。能見少分。明性理幽遠也。法瑤曰。行者聞說。知煩惱之下。有佛性也。僧宗曰。有謂得聞慧之解也。雖無十地慧眼能見。然信教生解。必知有也。智秀曰。譬過去佛始時微知。如彼聞香。知當有葯終能修行。得成佛果也。

  過去世中有轉輪王(至)造作木筒以接是葯。

  案。道生曰。往古諸佛。說無我法。無我之理。如彼木筒。有外無內也。僧亮曰。王譬佛也。唯佛能見能說者也。筒譬圓教也。法瑤曰。明過去佛教。唯復非一。皆表於性。如造木筒。以接葯也。僧宗曰。王通譬先佛。若近取者。則迦葉佛也。王欲求葯于山故。處處造筒。以接之也譬迦葉世尊。在凡夫之日。備修萬行。以求佛果也。寶亮曰。山譬五陰。筒譬經教。處處者。譬十二部也。明先佛欲於眾生五陰。得常我性故。說十二部經也。雖說無常。皆為得常。中道之理。故云以接是葯也。智秀曰。萬行如筒也。行由身起。譬處處造也。

  是葯熟時。

  案。僧亮曰。聞說領解。無有差謬。以申眉間珠也。法瑤曰。佛性應流通之時。謂顯著為熟也。僧宗曰。因力滿足。如葯熟也。寶亮曰。謂成佛之時也。

  從地流出。

  案。法瑤曰。性顯著故。出乎煩惱之表也。僧宗曰。因滿果現。為佛眼所照也。寶亮曰。因果之理。不出於身外。而明五陰之中。即有者也。

  集木筒中。

  案。道生曰。常我之理。應萬行之時。義味悉在於經文矣。法瑤曰。佛性理味。備之經教為集也。僧宗曰。果來應因為集也。寶亮曰。顯在經教之中也。

  其味真正。

  案。僧宗曰。佛性之理。不與偽物同體也。寶亮曰。常理為圓教所詮。為真正也。

  王既□已其後是葯(至)隨其流處有種種異。

  案。道生曰。佛涅槃後。尋研經教。偏執其義。於一味之理。隨說成異。取義既偏。受身殊別也。僧亮曰。取解未純。佛滅法離。人生異解。起種種見。受果不同。以申失解之苦也。法瑤曰。佛涅槃後。各師偏見。故說佛性。種種不同。隨其偏執。則受身有殊。如葯流處有種種異。僧宗曰。佛性理一。以人執不同。遂有九十五種。既造邪因。受四惡果。如種種味也。

  是葯真味停留在山猶如滿月。

  案。道生曰。不以取之有偏。正理遂壞。不以受身不同。使真我斷也。

  凡人薄福雖以掘鑿加功苦至而不能得。

  案。僧亮曰。雖生異見。不能毀真。聖與凡絕。常乃得顯。不壞義也。法瑤曰。見雖異塗。不變佛性。受身不同。佛性不改也。凡夫偏執。雖復竭思。終不能得見正理也。僧宗曰。不與偽雜。為真性也。必在於人。不可遷轉。如停留也。圓明不偏。事同月也。凡夫薄福。不能得者。無慧以自修。雖加苦行。如持牛戒。自餓等法。去理逾遠。若是伏欲。得無想定。及非想定。計為涅槃。亦為乖方。故言雖復加苦。不能見也。六捲雲。理筒不深。言不發無漏也。

  復有聖王出現於世以福因緣即得是葯真正之味。

  案。僧亮曰。重證不壞之旨也。僧宗曰。即釋迦也。言前佛滅後。取之得方者。得也。但眾生薄福。求之乖術。直有違不違異。此理常然也。寶亮曰。後佛出世。即得如是中道之解也。

  善男子如來秘藏其味亦爾(至)無明眾生不能得見。

  案。僧亮曰。合初譬也。僧宗曰。合深叢下。無能見者也。

  一味葯者譬如佛性(至)剎利婆羅門毗舍首陀。

  案。僧亮曰。合第二譬也。僧宗曰。合種種味也。

  佛性雄猛難可毀壞(至)一切無能毀壞燒滅。

  案。僧亮曰。合第三譬也。僧宗曰。此語偏主第十一難。難雲若斷身時。我亦隨斷。合答言。不離因地神明而有。故言有耳。豈可責令與陰為一。枝陰滅我斷也。寶亮曰。明正因之性。體性不可改變。故無能殺害者。生死血肉。是偏因所感。可得損傷。正因之性。天然非因所生。故不可壞。

  雖不可壞然不可見(至)以是因緣無能殺者。

  案。智秀曰。總結上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應當無有不善之業。

  案。僧亮曰。承上語勢。有此問也。若性不可殺。似應殺生無罪也。僧宗曰。此難意。欲令解釋以不離故。言有耳。非為已有與陰一也。

  佛告迦葉實有殺生(至)差別之相流轉生死。

  案。道生曰。雖壞五陰。無損佛性。傷五陰故。名曰殺生。不可以佛性無損。謂無不善業也。僧亮曰。因不離果。故言住也。五陰相續。或天或人。人天陰異。此死彼生。故可壞也。皆求樂凈。此二不殊。故不可壞。佛以乳毒為譬也。僧宗曰。釋所以雖有殺生。而佛性無損也。何者。夫因果之道。義實相關。有因則有果。無因則無果。正以佛性。不離因地神明。故言住陰中耳。豈得責使已有一法。與陰為一。不可傷耶。所以有殺罪者。以五陰是有為相續之法。力為斷緣。具四因緣。故有殺罪。罪從斷陰邊生。不可令陰斷。故性亦俱傷。性是常故。陰亦不可壞也。敬遺記曰。住五陰者。依於此身。修緣因之善也。神明為正因。有發生之義。今斷此相續。則資生之義廢矣。廢則取果之義賒。今以因中說果。故言住也。以斷五陰相續之義。隔善不生。故得殺罪。非是直以斷形質故。成殺罪也。是以供養闡提無福。殺亦無罪也。言得罪者。直以噁心得耳。非隔陰故也。寶亮曰。若論無常虛偽果報。彼生此死。豈當有罪。今得罪之緣。別有以也。若無噁心。及傷田者。都無有罪。下文曰。若殺蟻子。尚有罪報。殺一闡提。則無罪也。明知得殺罪者。一由噁心。二由傷田。彼人之善應相續生。斷其命故。不得相次而生。所以得罪。非直斷命。而招殃也。佛性住五陰中者。此舉緣因佛性也。夫行道成聖。因此陰身。既斷彼命已。善不得起也。欲談罪福之相應。就此義論矣。

  非聖之人橫計於我(至)妄想之相無有真實。

  案。僧亮曰。凡夫橫見。是五陰之因。因虛果偽。所以可壞也。

  出世我相為名佛性如是計我是名最善。

  案。道生曰。雖復受身萬端。而佛性常存。若能計此得者。實為善也。僧亮曰。佛從性起。性理不變。因實果真。所以不壞。

  複次善男子譬如有人善知伏藏。

  案。道生曰。譬橫計於我。自以為善知也。寶亮曰。菩薩知此圓理。隱眾惑之下。如伏藏也。

  即取利钁。

  案。道生曰。以邪智。破柝諸陰也。僧宗曰。謂智力也。寶亮曰。修萬行也。

  掘地直下。

  案。僧亮曰。菩薩以智慧力。斷煩惱也。寶亮曰。觀五陰也。

  磐石沙礫直過無難。

  案。僧宗曰。所受陰果。皆是慧之所除也。寶亮曰。謂斷煩惱也。

  唯至金剛不能穿徹夫金剛者所有刀斧不能破壞。

  案。道生曰。佛性不為邪見所穿掘也。僧宗曰。譬佛性也。

  善男子眾生佛性亦復如是(至)是不可思議也。

  案。僧宗曰。今譬明佛性不可壞也。

  善男子方等經者猶如甘露亦如毒藥。

  案。道生曰。經教雖以悟物。要當從之者悟也。是以於悟者。為甘露。乖之者。為毒藥也。

  迦葉菩薩復白佛言(至)譬如甘露亦如毒藥。

  案。僧亮曰。, 請廣其義也。

  佛言善男子汝今欲知如來秘藏真實義不。

  案。僧亮曰。語寄迦葉。以誡眾也。

  迦葉白言我今實欲得知如來秘藏之義。

  案。僧亮曰。已說我者。即是佛性。自身有之。便應自歸身中三寶。必得常樂。成善業之義也。僧宗曰。第二段也。相生明性。有而是常。乖則為隱。長處生死不違。則顯永升常樂。斯則起信之所由。事在於此經。若欲求詮以入理者。豈不得於常住方等。深生信哉。前唱善業。已啟其萌。今勸深信長於前解也。寶亮曰。第二段也。勸信一體三歸也。又開為十章。第一將說三歸。先勸虛壞。若執著者。則乖法相矣。第二明若從四時之教修學。而來聞今所說。成忘懷之人也。第三將說此理。故勸勵時眾。應效此人。而用心也。第四正說三歸。第五明時眾。於此極說之理。未能即信。故迦葉還請也。第六佛還更說如此三歸差別之相。第七迦葉領解未來一體三歸。第八還勸行人。令此時眾。發於大志。第九迦葉自勸行人。發跡而行。第十佛還贊成所說之理也。甘露譬常住理。若作不有不無。虛心而緣。即成甘露。若介然有存。是即斷常。既不稱乎。中道即於此人。而成毒也。此中有四翻。第一佛唱此旨。第二迦葉求解釋。第三佛還更問審聞不。第四迦葉重請也。智秀曰。第二段也。上明佛性即我。此既不有善業得與。與善之始。莫過歸信。故此一章。先勸依自身常住三寶也。開為七章。第一約人。以褒貶於經。第二正勸。依自身如來之藏。第三說其不解。請求重釋。第四佛為廣說。酬其請意。第五迦葉領解。以立雙歸。第六佛即述其今解。戒其先非。第七迦葉發跡以遣疑。訖不生亦不死也。

  爾時世尊而說偈言(至)或有服甘露壽命得長存。

  案。僧亮曰。此明修不得時也。如昔鹿園拘倫聞之。反增常見。夭慧命也。今日修之。則得法身也。法瑤曰。此偈明俱尋常典。得旨則命長。失旨則早夭也。僧宗曰。若依教信行。則得不死。如彼甘露。若違則失旨。成毒藥也。師說不同。解釋亦異。自有一釋雲。即以圓教之性。為毒藥也。此則不然。非唯勸信義失。乃有貶經之過也。此中先舉外譬。欲顯明經性非是毒也。如世甘露。本非毒藥。直以人不能消。義稱為毒耳。將明圓教。於倒解者。則傷夭而失。非經也。智秀曰。將欲顯理。先約愚智。褒貶經文。初一行半偈。先出服行之人。有能不能。次一行。顯出葯體。次四行。重舉譬也。明葯雖是一。而有兩異。正由愚智二人。得或成毒成藥之義也。直言甘露。未知其旨。次後一行。正釋其義。明令人成佛永畢不死之旨也。慧誕曰。將欲勸人見性。以成善業。故先明經旨也。何者。常住之義。永盡生死。其猶甘露。以傷謗法四品。或人義如毒藥。若能深識二義。即三歸業成。如服甘露而長生。飲毒藥而不死也。若不識者。三歸不成。如服二葯。而致終也。

  或有服毒生有緣服毒死。

  案。僧亮曰。譬無常之三寶也。昔日歸依。於此則得慧命。今若歸者。謗佛法僧。慧命斷也。此偈明俱尋無常之教。若得旨則慧命生。失旨則慧命斷也。又一義。大乘常典。於智者為甘露。於愚者為毒藥。愚者服智者之甘露。而早夭。智者服愚者之毒藥。則長生也。僧宗曰。向舉譬以明圓教。今舉毒譬以顯偏教。將明教性是不了。生人倒見。毒義明矣。乃可依經斷結。別是一用。所言是毒。不在此也。寶亮曰。更顯方等成毒不成之意也。有四品人。謂兩師各教二弟子。何者。或服甘露傷命。此第一人。雖復咨受善師之法。不能忘懷取旨。若於此人。則成毒也。或服甘露。得長存者。此第二人。稱師所教。而得旨故。成甘露也。或有服毒生者。此第三人。雖從不善執相之師受學。而能稱理虛解。故雖是毒而不死也。或緣服毒死者。此第四人。已從不善師學。復不忘懷。齊言取故。謂服毒而死。

  無礙智甘露所謂大乘典如是大乘典亦名雜毒藥。

  案。僧宗曰。前舉譬。此合譬也。亦名毒藥者。於人不消。亦有毒義。能服行者。念由於信。勸信明矣。智秀曰。顯出葯體也。

  如蘇醍醐等及以諸石蜜(至)服之則成毒。

  案。僧宗曰。前舉甘露。其旨略顯。更引美譬。彰其非毒。下明愚智兩人。其義頓曉也。寶亮曰。有識甘露者。未幾復引五味喻也。智秀曰。此下四行。第三意重舉譬者。顯葯體是一。而隨愚智為二也。

  聲聞及緣覺大乘為甘露(至)成人中象王。

  案。僧亮曰。邪我已斷。應知真我是甘露也。僧宗曰。向舉愚智。未有所蠲。事須分別。今言二乘聖人。若聞圓教。必能服行。此人為甘露也。故知凡夫不能信行。皆為毒藥矣。寶亮曰。第二出成甘露之人也。明昔三乘。於今聞說一體三歸。盡成甘露之用也。如是勸進者。明依大乘。而修行者。成人中象王也。

  眾生知佛性猶如迦葉等無上甘露味不生亦不死。

  案。僧亮曰。釋成甘露也。以迦葉所知。與眾生作法。舉所知之事。即不生不死也。寶亮曰。第三戒勸也。明迦葉已知。若眾生能如迦葉者。必得不生不死之果也。智秀曰。第四釋義也。明所以令人成佛者。以永畢不生不死故也。

  迦葉汝今當善分別三歸如是三歸性則是我之性。

  案。僧亮曰。自在者。是我義。無師自悟者。是覺義。無有非法。是法義。眾法和合。是僧義。此四者。體一而名異也。僧宗曰。第三段也。上雖勸信。要令安心有所。故勸分別善識真偽。舍昔偽三。憑今真一也。此則域情無謬。發軫則趣之要道也。就此辯三歸中。可有五章差別也。第一以三偈半。一往直勸歸真三寶也。第二有十偈。迦葉懷疑。未受今說。第三有四偈半。更為開釋。洗彼二疑。第四有四偈。迦葉更執也。前有三疑。滯在有無。而聞釋洗也。今真偽未了。便欲兩歸。第五說長行。更為解釋梯橙之意。虛實之旨也。善分別者。分別昔歸為權。今歸為實也。則我性者。不假舍我自身。而歸彼佛也。寶亮曰。下有三偈半。正明三歸相也。一往且令舍昔三歸。及釋迦一體三歸。唯勸自歸未來身中一體三寶。若此心一立。則三種三歸。悉皆成就也。善分別者。別相三寶。與今釋迦一體三歸。皆不免過。何者。以丈六為佛。以十二部經為法。以三乘聖眾為僧。而魔所化形。所說邪法。行魔法者。亦可歸依。並是形骸中取。何得免濫耶。若就釋迦一體三歸。亦不免過。何者。以丈六為跡。法身為本。約本取跡。如為小勝。然同是形骸。魔亦能爾。豈容得免。法僧二寶。亦復如是也。唯自歸依我未來身一體三寶。此無失謬。非唯免過。乃成三種德也。一者識前兩時所說。三歸之失。驗歸未來為是。既安心有在。豈畏魔來亂其正解耶。二者既有正智。心用則曠。審明金剛心後。真實一體三歸。必是我寶。含識眾生。理與我同。莫問成佛近遠。皆可歸憑也。三者既判此寶。審屬於我。則明鑒因果。無八倒之惑。何者。此人理然識佛地是常。生死無常。亦何行而不建耶。三心既立。三過又除。所以勸人分別三歸。旨在於此也。

  若能諦觀察我性有佛性當知如是人得入秘密藏。

  案。僧宗曰。性理不殊。正以隱顯為異。若舍我歸彼。是則棄本從末。非謂真歸。是以勸令深識自身當果之生。此識既審。則無始造之滯。終成之惑也。寶亮曰。我性者。是因性也。有佛性者。謂果性也。必有如此解者。審入秘密藏也。

  知我及我所是人已出世(至)其性義如是。

  案。僧亮曰。已歸未來身中三寶。進行趣極。名知我也。我所者。法僧也。此四體一而義異。佛與我義。義一而名殊也。寶亮曰。知我者。是我未來性也。我所者。謂十地之行。是我所應行也。若能如此知者。已是出世之人也。

  爾時迦葉復說偈言我今都不知歸依三寶處。

  案。僧亮曰。已舍次第三歸。欲歸未來三寶。而未來無兆。故不知所歸也。法瑤曰。三寶既有真有偽。今欲歸之。而作善業。但不知真。者之處也。僧宗曰。昔勸歸別。今勸歸同。二教相乖。云何取信。故言不知所歸之處也。寶亮曰。此下第五段。時眾既聞上說。心尚未解。故迦葉今者。一往悉不肯受。何者。我昔所歸別體三寶。佛已不聽。次歸釋迦一體三寶。又言不免有過。且釋迦一體三歸。有而無相也。眾生聞無則執斷。聞有則執常。以是難立。今又令舍歸我未來一體三寶。而未來都無相貌。云何可得立心而歸耶。

  云何當歸趣無上無所畏。

  案。僧亮曰。即辨三寶也。寶亮曰。問意雲。若為歸三寶得趣無上無畏之地耶。

  不知三寶處云何作無我。

  案。僧亮曰。若未來真我。觀三界無我者。可以歸也。若不能知未來之我。而觀無我。何所歸耶。法瑤曰。三寶即前我也。無我即前我所也。我所即善業也。夫作善以求常住。要須識真我。三寶以修其業。則常住可得而就也。既不知者。居然不得所作之善也。故曰。云何作無我也。僧宗曰。若既不知真實三寶處者。云何修無我勸行。厭離生死。而起之耶。敬遺記曰。既不知真寶三寶。云何昔教。乃勸令修無我觀耶。寶亮曰。既不知歸三寶。云何作無我觀。而修行也。

  云何歸佛者而得於安慰(至)轉得無上利。

  案。僧亮曰。佛能除畏。故言安慰也。法能斷疑。故言自在。僧是福田。故曰無上之利。隨義配之。上總此別也。法瑤曰。前推問三寶之處。今問歸依之義也。歸佛得安慰。歸法得自在。歸僧得上利。各舉一義耳。而歸三寶。皆有此義也。僧宗曰。此二偈者。正是真偽之疑也。今云何歸佛者。為昔歸勝。為今歸勝耶。云何得自在者。昔令歸法。具四非常。是不自在。今曰歸法。具八自在。為何教是實耶。歸僧無上利者。昔令歸僧。取行法之人。今日之僧。取萬德不違之義。定何僧可依。轉我善業。得無上利耶。寶亮曰。云何歸佛者。謂為歸之方法也。歸法歸僧。亦如此也。

  云何真實說未來成佛道未來若不成云何歸三寶。

  案。僧亮曰。佛是真實說者。今可仰信未來成佛也。然因能成果。具縛凡夫。未有其因。未來必不即成。云何歸依未來三寶耶。法瑤曰。此下三偈半。明因時。亦有三歸之義。若知身中有三歸之義。歸而修善者。即果地三歸者也。以此引物。修善勸發。及作善業之義。義在於此耶。僧宗曰。此下六偈半。有無疑也。佛上勸我。歸依自身未來佛性。由有性故。事未在我。前兆難知。尋佛向語。為是真實。為非真實也。未來若不成者。雖言成佛。理不必爾。脫當不成。則為徒生歸心也。寶亮曰。云何真實說者。願佛真實說我未來成三寶之相也。未來若不成者。若歸未來成佛心不立時。云何名作歸依三寶耶。

  我今無預知當行次第依。

  案。僧宗曰。為未在我。難可預知。不及還歸昔教次第依也。寶亮曰。明未來三寶。難可預知。今當謹依聖教。是佛之說。悉次第而歸也。

  云何未懷妊而作生子想(至)眾生業亦然。

  案。僧亮曰。無因而計果。其事如是也。僧宗曰。夫有子在胎。故稱之懷妊。終期必在十月也。若得十地無漏。可譬懷妊。今悠悠凡夫。去果遼邈。未有信善。而說有果。事同都未懷妊。作生子想也。寶亮曰。下三行寄譬。以結未來三歸之難。後餘二行。更請說真歸也。

  如佛之所說愚者不能知(至)秘密之寶藏。

  案。僧亮曰。若不知而歸。則不成歸。故久在生死也。假名優婆塞者。三歸不成。豈是真實也。智秀曰。上來十行偈。第三章明今昔三寶。旨深難曉也。迦葉現迷。故陳其不解。請佛重釋也。初有三行半。申其即曰。於兩教並迷。謂無我觀行。不得成就也。有兩意。初一行半。正申不知歸依之相。及無我觀不成。次二行。舉昔偏教。以反質也。雲若今說是者。昔日何故作是說耶。第二有五行偈。審佛真實之說。用資未來佛也。有兩意。初半行。正推求實說之相。恐佛不即顯示。以此感佛意也。次四行半。舉四失。以要佛必使示其相也。謂四失者。初一行明若不審佛。則無未來可歸之過。上半明若不審佛。則未來佛不成。云何有三寶可歸耶。既無來佛可歸。即下半行結雲。無有來佛。為歸心之境。可為次第依也。若無依而說有。理不可然。次三行半。廣顯其失也。第三有一行半。請佛說也。始半行直請。次一行稱德而請也。

  迦葉汝當知我今當為汝善開微密藏令汝疑得斷。

  案。僧宗曰。第三段也。先釋有無之疑。次釋真偽之疑也。佛性為煩惱所隱稱藏。除惑即見。故稱開也。寶亮曰。此下有四行半偈。第六段。佛更重說未來歸依之勝相。初兩偈。且許說而讚歎。次有兩偈。正辯真歸。後半偈。結今歸之真勝也。

  今當至心聽汝於諸菩薩則與第七佛同其一名號。

  案。僧亮曰。釋迦是第七佛也。謂汝之未來法身與我同號。但時有差別。作如是名耳。僧宗曰。賢劫中之第七佛也。非但名同。十號亦等。若爾則來果孱然。疑則斷也。慧朗曰。本起經注曰。釋迦為能。文為儒。義言能儒。此美迦葉有弘法之功也。

  歸依於佛者真名優婆塞終不更歸依其餘諸天神。

  案。僧亮曰。釋歸佛義也。僧宗曰。此下釋真偽之疑也。言昔令汝歸別體三寶者。以代邪歸。豈是實耶。終不更歸天神者。外道殺生祠神。以求心愿。令歸丈六。以代祠神之迷。借近以接愚。非謂至極也。歸我來身一體三寶。事無乖謬。豈畏有歸天神之慮耶。

  歸依於法者則離於殺害。

  案。僧宗曰。外道九十五種。多以殺為事。今使依十二部經。移其心操也。寶亮曰。若金剛心後。體無非法。則無俟於此依也。

  歸依聖僧者不求於外道如是歸三寶則得無所畏。

  案。僧宗曰。秉正解。以示人善道也。為代此三邪。故說三歸。非為理極也。寶亮曰。歸佛果無為之僧。便不畏有謬歸外道之失也。智秀曰。凡四行半偈。酬所請也。有三意。第一一行。許為說也。第二一行。顯今說。為美等迦葉於釋迦也。第三兩偈半。顯推教意也。

  迦葉白佛言我亦歸三寶是名為正路諸佛之境界。

  案。僧亮曰。迦葉為眾導之首。受解自歸未來三寶。未來未現。現在成時。則功德亦等。故言亦也。正路者。三歸也。三歸是趣佛正路也。僧宗曰。不但歸今日常住一體。亦歸昔教別體三寶也。此下餘四行。第七段領解也。智秀曰。迦葉自說。如理雙歸。初一行。如權而歸。次三行。歸於今說。初一行。出今日可依法體。次二行。以一行嘆此法。一行結其歸心也。

  三寶平等相常有大智性我性及佛性無二無差別。

  案。僧亮曰。釋上亦歸義也。僧宗曰。舉今日一體也。當來圓果。備有三義。無勝負故。平等也。大智性者。不同孤滅也。無二者。深領旨也。

  是道佛所贊正進安止處亦名正遍見故為佛所稱。

  案。僧亮曰。釋上正路也。僧宗曰。舉別體三寶。明我亦不背也。名正遍見。言丈六亦真十號也。

  我亦趣善逝所贊無上道是最為甘露諸有所無有。

  案。僧亮曰。自說是真歸也。

  爾時佛告迦葉菩薩(至)則應分別有三歸依。

  案。僧亮曰。上說自歸未來一體三寶。將廣上所明。先非昔說也。昔日異體依他者。為聲聞耳。僧宗曰。今呵迦葉。乃密斥凡夫也。寶亮曰。此下第八段。佛還勸迦葉行也。迦葉既領解於前佛。今更督厲時眾。故次有此文也。不應如聲聞者。呵其第五段中。我今無預知。當行次第依語也。若為化生故。可說差別三寶也。不然者。則唯一體耳。

  善男子菩薩應作如是思惟(至)等為眾生作歸依故。

  案。僧亮曰。應立誓言與人作依止也。寶亮曰。釋勸歸依未來自身一體三寶也。

  若欲尊重法身舍利(至)起塔廟想禮拜供養。

  案。僧宗曰。佛以智慧為尊也。色身是智所依處。所以得尊也。塔廟與色身不異也。

  如是眾生以我法身(至)及諸智者而作佛事。

  案。僧亮曰。生盲者。舉須依者也。寶亮曰。既有慧眼。應悟未解。開盲者之目也。

  善男子譬如有人臨陣戰時(至)如王王子大臣亦爾。

  案。僧亮曰。為菩薩欲破生死。為依止之譬也。僧宗曰。此答前問。云何得自在。云何不自在耶。

  善男子菩薩摩訶薩(至)猛利決斷應如剛刀。

  案。僧亮曰。即涅槃者。常樂我凈一也。自悟者佛。為上也。所悟者法。法為次也。歸法者僧。僧居下也。如彼梯橙者。度眾生故。有階級之差別也。法瑤曰。此答難雲。我今預知。當行次第依。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八十種好亦不可思議。

  案。寶亮曰。第九段發勸時眾。憑己而用心也。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十九  大正藏 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二十

  廣論中道義 釋有無中道 釋實相中道 釋相續中道 釋佛性依持建立義 釋象牙雷時生花 百盲人治目譬 貧人見王子凈妙刀譬

  如來性品之第三

  爾時佛贊迦葉菩薩(至)汝已成就深利智慧。

  案。僧亮曰。第十段。佛還印可贊述也。

  我今當更善為汝說入如來藏。

  案。僧亮曰。已知歸處。正應修習以趣之也。此下廣辨得失。以顯中道之行也。僧宗曰。此下大段第四也。前開善業。辯昔教不說含識有性。則是有倒善業不成。今依圓教。皆有真性。此是正解即善業也。理深難解。亟生誹謗。勸生信解。要須善識來果之相也。雖復標心懸契。非行不階。是故應修中道觀行也。此下辯中道。有十別。第一有兩句。先定因果。即是略顯十道體相也。第二明乖理為倒。第三明如理為解。第四明如來知其偏發。能善療治。第五更復舉理驗其所執。第六尋其起惑之根原也。乃於如來所說偏教。廣生謬執。第七明非但直於偏教之中。生無常倒。亦迷昔曰因果之言。生二法想也。第八引般若經燈主品。相續中道。第九寄乳酪譬。重顯中道之理。第十嘆教。言此經深隱。始是窮理也。寶亮曰。此下大段中第三也。辯三種中道。正明作善業義也。第一明理斷常有無中道。第二明實相中道。第三辯相續中道也。就明離有無中道。有五章。第一明失。第二明得。第三總為得失作譬。第四與佛作譬。第五勸行也。明失之中。初先開二句且泛明天下失者之意。第二從若言諸法。皆無有我以下。雙舉六行。正明失也。初二句者。若計身有神我。即是常見。明如此之人。終不離於苦也。或復有言。佛亦同有神我之我。此第一句也。無我者。若謂此身。乃至濫佛。儘是斷滅者。既俱是空法。雖行凈行。何所獲耶。智秀曰。辨不斷不常中道。有五意。第一。從始訖無所利益。正明常住定中道之理也。雖有而不在因中。然果非永無也。第二訖要因斷常。明違上所說。則成二見。以為失也。第三訖遠離二邊。而說真法。辨安心在理。修得中也。第四訖清凈佛性。常住不變。釋上第二第三兩章。明所以有惑解之意也。第五訖雖有去來。常住無變。誡勸學者也。

  若我住者即是常法(至)修行凈行無所利益。

  案。僧亮曰。先說理不可偏。欲顯偏者之失也。所利益者。若一切無我。則修道無果。正辨偏者之失也。僧宗曰。不離苦者。若我在陰。則與陰為一。若我常者。苦亦應常。苦若常者。永不應離。而今苦定可離得知常果不在身中也。六捲雲。若使有我。終不經苦。而要經苦故。知無我也。無利益者。若終期滅者。則徒修凈行也。寶亮曰。若計此身有神我者。即是常見。此人終不離於苦也。亦復言佛同有神我之我也。無利益者。若言此身該佛。儘是斷滅者。既俱是空法。徒修凈行。何所益耶。

  若言諸法皆無有我(至)亦復如是要因斷常。

  案。僧亮曰。此辯偏執者之過也。如蟲者。終不離斷常也。僧宗曰。第二明乖理取相。起斷常之執也。夫生死之中。雖雲無我。而性理不亡。神明由之。而不斷也。若計一切悉滅。則上乖圓極。下乖因性。謂斷見也。若言有真實之我。住在生死之中。常而不滅者。即常見也。言一切行無常者。上明我倒。此明常倒。下明苦樂相對六句也。修一切法常墮常見。墮常見者。欲明凡夫舍捉不定。有時計斷。有時計常。如步屈蟲也。

  以是義故修余法苦者(至)遠離二邊而說真法。

  案。僧亮曰。以上偏見之失。分別異相也。僧宗曰。此第三意。明如理故解也。所以言余者。若先說佛果。則餘生死未說。先說生死。亦如是。寶亮曰。此五別之中。第二明得也。生死是涅槃家余。涅槃亦是生死家余也。以得為善。

  凡夫愚人於中無疑如羸病人服食蘇已氣力輕便。

  案。僧亮曰。凡夫於中。猶尚無疑行道。便易進趣佛果。況聖人乎。釋上義也。敬遺記僧宗曰。疑是解津。既有重倒在心。何容知疑耶。氣力輕便者。謂羸人不堪多蘇。躁動不停。斷常不定。捉放易轉也。慧朗述僧宗曰。謂凡夫聞已。即得無復疑也。如羸病者服蘇。氣力得輕便。而鮮舉也。寶亮曰。無疑者。結上意也。從如人服蘇已下。第三意。總舉得失作譬。此服蘇之譬。明得失有也。謂智者得理。必有利益。如病人服蘇。得氣力也。下以四大。譬失者也。

  有無之法體性不定譬如四大其性不同各自違反。

  案。僧亮曰。不定謂不偏也。涅槃實故。名妙有也。生死虛故。名為無也。因果相續。一體之中。而有二相。不定者。此明法理不偏也。寶亮曰。為失者作譬也。將作譬故。先舉失者所計斷常。計斷是無。計常是有。既是橫計。所以不定也。下引四大其性各異為類。如計常也。

  良醫善知隨其偏發(至)清凈佛性常住不變。

  案。僧亮曰。眾生煩惱偏發。如來應之。亦有偏教斷其偏惑。令會中道。若聞偏說。謂佛性變異也。僧宗曰。第四意也。醫即佛也。若常病者。為說偏教。若斷病者。為說圓教。乃至三毒不同。亦說三葯。以治之也。寶亮曰。第四與佛作譬。如彼良醫善知病源。則應病消息也。

  若言者有知不應染。

  案。僧亮曰。後文有證也。若定有佛性。是名染著。若定無佛性。是名妄語也。僧宗曰。第五更舉理。以驗惑為罪也。謂生死有我者。計我之家。何以稱染耶。而言染者。當知。邪[言*恭]不稱理也。寶亮曰。第五教行人。離於執著也。雲未來身一體三寶。不應謂如質像之法。執著而取也。

  若言無者即是妄語。

  案。僧宗曰。若圓果之上。無自在我者。聖人何故。字汝為語耶。寶亮曰。若言未來二頭三首。都無者。便是妄語也。

  若言有者不應默然。

  案。僧亮曰。不應有聖默然也。思益以諸法空。故名聖默然。此無對句也。僧宗曰。若生死有我者。及撿問之時。何故默然耶。寶亮曰。不應如犢子道人之所計也。如此諸句。勸厲行人。應當推理。而會中道。

  亦復不應戲論諍訟(至)不解如來微密藏故。

  案。僧亮曰。已說理中無偏。偏執是諍。不偏即了真也。僧宗曰。一等四執。皆有過咎也。即色之過。如僧伽也。離色之過。如衛世師也。計一神我。不一不異。如犢子道人也。斷見外道。計一切無。復與前反。皆諍訟也。但求了知者。所執即耶。但當求實相理。豈可輕生執耶。

  若說於苦愚人便謂(至)我身即有佛性種子。

  案。僧亮曰。已辯得失。今重勸也。夫正因性常。常則是樂也。敬遺記僧宗曰。此下第六。尋惑源起倒所由也。不達偏教之旨。乃計一切苦也。智者不爾。得教外之旨。不滯偏言也。法蓮記僧宗曰。此下第八。迷偏教而起惑之源由也。此中有三番。明人惑教也。第一惑偏教。第二惑圓教。第三雙惑偏圓二教也。若說於苦。愚人便謂。無常此第一惑。偏教上但言起惑。未辨起惑之始。今明惑起之根源也。若論次第。應先惑圓教上也。數明此義。知邪計為非。今始惑偏教也。說一切苦。復不能知身有樂性者。上句濫雲。佛亦無常。此言未都無佛性也。若無常無我空寂四句。皆是有為也。解脫是無為也。無我是眾生空。空寂是法空也。我身即有佛性種子者。眾生是正因。為種子也。

  若說無我凡夫當謂(至)雖有去來常住無變。

  案。僧亮曰。有為因果。從顛倒起。假名不實也。如幻化者。從緣見也。敬遺記僧宗曰。如凈名經雲。迦栴延於後廣宣其義。非直不達佛地無苦。亦復不識苦之不生。是故致凈名訶也。初說苦。次說無常。次說無我。次說空不說不凈也。法蓮記僧宗曰。如幻化者。大品經雲。設有一法。過於涅槃。我亦說之。如幻如夢。此言都空。如八萬劫斷也。人中師子。雖有去來者。覆相說故。言佛亦滅。而實法身真不滅也。

  若言無明因緣諸行(至)無二之性即是實性。

  案。僧亮曰。上以不分別為失。此取因果定相。著有為故為失。下以苦無常無我。顯著無為之失也。我與無我。性無有二者。此明第一義中道。離有無二邊也。敬遺記僧宗曰。此第八段。曾聞師說。指此名為迷圓教而起惑也。就文而撿。無灼然有異。乃隨人釋耳。但上已明有無中道。然亦事須明顯相續中道。以其義勢相涉故也。前三句。就有漏法中。明因果黑白二法。通漏無漏。明因果也。凡夫聞因果之言。便謂天隔。生二法之想。深達之者。體因果之異故。不得言一。因果相關。不得言異也。法蓮記僧宗曰。此第二番惑圓教也。聞說法身是常。學地無常。凡夫執言。佛與眾生。明無明異。有為無為。各不相關也。偏教亦明十二因緣。何以為異。藉以為譬。於明無明。若不了者。況能善達圓教妙理耶。無明為因。明則為果。下有為無為等句皆如是也。寶亮曰。此下第二重。明實相中道也。若直談昔教偏取生死。空有為實。若就今經為語。乃識神明妙體。真如為實。知金剛心已還。必是苦空無常。佛果必是常樂我凈。若作如斯之解。便於兩邊。皆得實義。成中道行。所以然者。生死體空。亦從本來。無二無別。涅槃體如如。亦本來無相。此是體。識諸法實相之理也。然此中所明。唯斯一途。下所歷事。雖多。然其義要不復異也。夫執相者。雲因緣之法。有一定性。無明亦有一定性也。兩物各不相關。是故佛言。實相之理。彼此俱無也。智秀曰。此下明相續法上。辯不異一段之中道也。有二意。第一說無二之性。即是實性。正顯不異。一假名義也。第二從我與無我。性無有二。訖無有二相。第二意。以理相深遠。恐聞不即解。乃引諸佛所贊。及大品所明。我亦曾說假一之理。用證今說。明其理甚實。不可不信也。

  若言應修一切法苦(至)無二之性即是實性。

  案。敬遺記僧宗曰。尋此語似迷圓教而起惑也。說金剛已還。一切法樂聞此之言。謂天然殊異。斯則迷滯相續假義之一邊也。若不依此釋者。還就偏教起惑。正言偏教說一切苦。謂秘藏亦苦。凡夫聞此生斷見。則念念生滅。前滅後起。都不相關。頓乖相續不異之旨也。法蓮記僧宗曰。第三番。人情有疑。謂二人惑二教也。今明一人雙惑二教。乃結與一人也。一切法者。是偏教也。凡夫謂二。是圓教也。亦應如前。備有五句。但言苦無我者。依無我觀。兼得法空涅槃。亦空兼亦盡矣。

  我與無我性無有二(至)汝應如是受持頂戴。

  案。道生曰。因緣不得相離。因緣有故。學得成佛。豈離無我而有我耶。僧宗曰。此第八正理也。如智人所解。因果之相關也。寶亮曰。就昔教之時。不作我無我。若就今教故不俟言也。我者。據佛果。無我者。據生死。論實相之中。則無別也。

  善男子汝亦應當堅持憶念(至)說我無我無有二相。

  案。道生曰。彼所明不二之義。亦如今說也。敬遺記僧宗曰。第八段。引昔空教所說中道。以為證也。彼燈主品中。明前炎後炎。俱不能燋。燋亦不離前。後炎也。昔已久說。非獨今明。重出謬情。非經不辯也。寶亮曰。第三重明作善業也。就行人而辨相續中道也。此我無我不異上釋。然上之所明。據空無異邊也。今於此中。談其相續邊也。轉此相續一行人之語故。謂之我無我也。所以引般若經為證。相續義者。故如因成假義。若直一也。不名因成。若各異也。亦不名因成。因成者。有能成所成。能成是總也。今相續亦如此。直一亦不相續。若直異。亦不相續。要是前法謝後法起。補此曾有之處。假名中道相續語故。從因至果。喻如五味之相續也。法蓮記僧宗曰。第九引經為證。然大品經。乃不說我無我義。說非初心得。非離初心得。成無二之義也。

  如因乳生酪因酪得生蘇(至)因熟蘇得醍醐。

  案。道生曰。舉近事。以譬遠理也。僧亮曰。三種中道。以因緣為本。但證因緣余者。自明先說正因。如乳酪等法也。後破其橫計。成因生之義也。敬遺記僧宗曰。此下第九借譬。以顯中道一異之旨也。先舉三關。此中不許從自他生。許從乳生。此言未了。下因迦葉致難。有無之義乃彰耳。法蓮記僧宗曰。第十借乳酪。為譬亦證成第八無二之旨。而因果相關也。因乳生酪者。後因至果。理不得異。凡聖之理。理相關也。智秀曰。第三次明因果中道。有三番往複也。第一佛自說。第二迦葉難。第三佛答。此下訖無有二相。第一意也。

  如是酪性為從乳生(至)乃至醍醐亦復如是。

  案。道生曰。核論理衷。要從緣生。非他非自也。智秀曰。先開三種章門也。

  若從他生即是他作非是乳生若非乳生乳無所為。

  案。道生曰。非乳則無。豈從他耶。僧亮曰。若水能生酪。乳復何為。僧宗曰。即他作者。離乳之外。其餘萬物皆稱他。

  若自生者不應相似(至)定復不復余處來也。

  案。道生曰。苟能自生。何用必續相。似之後耶。僧亮曰。若自生者。不應須乳也。若必續乳而生。不能無因。非自力也。則不俱生者。以續故不俱。若能自生。亦可俱也。不從余處來者。向以不俱。明不不自生。復似從余處而來。續彼後也。僧宗曰。此難有三重。一謂不應續乳。二謂應與乳並。三謂應異處來也。

  當知乳中先有酪相。

  案。道生曰。不從他來。又不自生。唯應乳出故。言先有其相也。

  甘味多故不能自變乃至醍醐亦復如是。

  案。僧亮曰。先有酪相者。先有甘也。不能自變者。待醪乃能變多為少。甘多為乳。甘少為酪。故不一也。同是甘性。性不異故。是中道義。寶亮曰。先有酪相者。因中說果。必有故言有也。

  是牛食啖水草因緣(至)其乳則有色味之異。

  案。僧亮曰。廣以事證耳。寶亮曰。名肥膩者。此為行人作譬也。雪山喻五陰身。草譬因果性六行理也。牛譬行人。若於涅槃因果佛性中學。直向佛果。不經四趣。

  是諸眾生以明無明業因緣故生於二相。

  案。道生曰。背明成無明故惑不二之相為二相耳。非本二也。

  若無明轉則變為明(至)亦復如是無有二相。

  案。僧亮曰。眾生有心。知苦可厭。知樂可求。不識苦故。名無明也。識則無明。之名轉也。是則有明闇之異不一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乳中有酪是義云何。

  案。僧亮曰。因緣中道離有無。諸佛上所說。有中道義味。故有問也。僧宗曰。上舉三關。明自他有過。許從乳生。理未可見。假作定有定無之難。使中道之旨顯也。

  世尊若言乳中定有酪相(至)何故乳中不生於草。

  案。僧宗曰。百草之中。亦應有乳。如是乳中。亦有草者。草為因也。乳為果也。若使因中有果者。果中亦可有因。是則反覆有過也。

  善男子不可定言乳中有酪(至)亦不可說從他而生。

  案。僧亮曰。甘時無醋。故非有。甘為醋因。故非無也。不從他生者。定由乳出。證因義也。僧宗曰。佛自料簡。離二邊而得生酪也。上已簡不從自生。今不復釋也。

  若言乳中定有酪者(至)乳中定有酪性。

  案。僧宗曰。黃白恬醋。既不一一種。故知。乳時無有酪也。

  若言乳中定無酪者(至)不可說言乳中定無酪性。

  案。僧宗曰。若使乳之無酪。如無菟角者。何故能生於酪。而不生菟角也。

  若言是酪從他生者(至)不可說言酪從他生。

  案。僧宗曰。向就定有定無為過。今復料簡從他生之為失也。若從他生。水中何以不生酪耶。

  善男子是牛食啖草因緣故血則變白。

  案。僧宗曰。三關之過。上已具釋。今顯正義。非不假緣。得有變義。此明資緣義也。

  草血滅已眾生福力(至)離乳而有無有是處。

  案。寶亮曰。草乳雖殊。而有相續。成一味之義不得。執雲天然為異也。

  善男子明與無明亦復如是(至)即成醍醐佛性亦爾。

  案。僧宗曰。眾生有感果之力。果有酬因之用。故能轉闇為明也。乳之與酪。不得為二。眾生與佛。豈得為二。始終相續。假說為一。正可得言從緣而生也。

  善男子眾生薄福不見是草(至)即見佛性成無上道。

  案。曇纖曰。從此下。答問云何諸菩薩。能見難見性也。寶亮曰。佛性非是作法者。謂正因佛性。非善惡所感。云何可造。故知。神明之體。根本有此法性為源。若無如斯天然之質。神慮之本。其用應改。而其用常爾。當知非始造也。若神明一向從業因緣之所稱起。不以此為體者。今云何言毒身之中。有妙藥王。所謂佛性。非是作法耶。故知。據正因而為語也。若是果性。則毒身之中。理自無也。復不應以果來依因。若以果來依因者。勝鬘經應言。依生死故。有如來藏。而雲依如來藏。有生死。是名善說。不亦即此文乎。大海雖咸。亦有上味者。微理可據也。

  譬如虛空震雷起雲(至)能報佛恩真佛弟子。

  案。僧亮曰。虛空譬佛。雷譬涅槃經。牙譬眾生。花譬見性也。謂佛性由經故見也。僧宗曰。此第十結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甚奇世尊(至)如汝所嘆不違我說。

  案。僧亮曰。答云何諸菩薩。能見難見性。猶是長壽因也。上辯三歸因之始也。此一答問是因之終也。法瑤曰。從若我住者。已來至文字品。答此問也。上三歸中。明我性有佛性。似如有神我之性。為佛性也。是以今廣明佛性。非有非無。離乎二邊。處於中道。無相可執。若執則墮斷常二見也。其性玄妙。非二乘所測。十住大士。猶尚暖昧。豈非難見耶。智秀曰。此下答問有四番。第一敬嘆佛性。佛即述成。第二舉問請答。佛即答也。第三請求立誓。佛即為說也。第四迦葉設難。佛即答也。此即第一敬嘆。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佛性者云何甚深難見難入。

  案。智秀曰。此下第二。舉問請答也。嘆述已竟。更舉問也。

  佛言善男子如百盲人(至)三指示之乃言少見。

  案。僧亮曰。金錍譬諸經教。一指譬三乘諸經。說三涅槃。實欲顯一常住涅槃。文隱義微。譬一指也。二譬法花破二涅槃。一乘雖顯。常我未明。譬二指也。三指者。譬今日佛性常樂之說。即便少見者。見已居終也。終則感果理彰。說已便見。始則事微難說。雖示不了。是以經說十地菩薩。見終不見始也。僧宗曰。盲人譬十地已還。生死者也。百者。蓋十數之極耳。造醫者。善感聖也。寶亮曰。所問難見性者。正因性也。今答中。乃明緣因者。正以得佛果之日。方明識正因也。非唯果性難識。因性亦難知也。下文言。十地知終不知始。是以問在正因。答以緣因。

  善男子是大涅槃微妙經典(至)如來既說即便少見。

  案。法瑤曰。十住菩薩。要聞涅槃。乃得彷彿少見佛性。此下明雖聞涅槃。不能得正信有兩已也。寶亮曰。就文求義。此實為難。云何行階。法雲猶不知有佛性。方須佛說。乃得見耶。此謂住前卅心中。初十心者。名十住也。第廿心。名為十行。第卅心名十迴向。若使菩薩。雖無量劫修行苦行。不聞涅槃經者。信首五根。終不可立。信根立時。正第卅心也。此行人者。要須佛說因果之性。方涉信首耳。如向所論。十住菩薩。非是法雲明矣。言少見者。聞佛說後。信慧漸明。故稱少見。

  是菩薩摩訶薩既得見已(至)緣覺之人能得見耶。

  案。寶亮曰。此下訖猶為無我輪之所惑。向明菩薩。說因果之性。得進首根立。登於初也。至乎十地行滿之時。所離障薄。於時。始復彷彿見性八自在我空也。雖觀此空。心未淪怙。還入無我心中。以其情未決。故言為無我所惑耳。非是橫計佛地。作無我為惑也。

  複次善男子譬如遠觀(至)非諸聲聞緣覺所及。

  案。寶亮曰。凡九譬。為難見作譬也。

  迦葉菩薩白佛言世尊(至)有眾生性皆說有我。

  案。道生曰。問意。若唯佛是我。而難見者。凡夫天隔不應生於我想。我想雖惑。要必有由。若有由者。便非懸絕。云何而言十住菩薩。乃彷彿耶。僧宗曰。理既深玄。名亦應貴。云何世人。亦復自造常樂之名。傳之於世耶。智秀曰。此下第四段。雖聞上說。猶未了故。凡夫有我。以為難也。

  佛言譬如二人共為親友(至)如是二人互相往反。

  案。道生曰。彼此相益。有親友之義也。僧亮曰。答意。謂雖復有由。而理自隔。如下譬也。菩薩道尊。譬之王子。凡夫無德。譬貧人也。互相往反者。弟子受學。師有化功。彼此相益之義也。法瑤曰。感往則應來者也。僧宗曰。往反者。弘化之與所化之人。懷抱相得也。寶亮曰。此譬大意。與前偷牛譬不異。正為四依人出世為喻也。智秀曰。下有三階。第一顯佛曾為眾生。先說有我。緣盡舍化。理歸聖所也。第二譬眾生於後謬執耶。我第三譬釋迦今日出世而弘化也。此下訖逃至他國。第一譬也。

  是時貧人見是王子(至)執持是刀逃至他國。

  案。道生曰。所說真我。能斷眾生斷見之惑。譬之刀也。僧亮曰。真我常住。謂之一也。自在可悅。謂之好也。解則斷惑。喻之刀也。結習永盡。謂凈明也。心中貧著者。真我本以斷貧為用。而見則起貪明不了也。執持是刀者。謂此真理。唯菩薩能說也。逃至他國者。弘化未畢。未應舍謂逃也去此而之彼。謂至他國。

  貧人於後寄宿他家即於眠中寱藝言刀刀。

  案。僧亮曰。從師受解。所解之理。是其安處。譬家也。師去失解。譬他家也。本因必發。暫住不久。譬寄宿也。失解起惑。以譬眠也。惑心說我。不由真解。譬眠中之語也。

  傍人聞之收至王所時王即語汝言刀者可以示我。

  案。道生曰。若以實為實。乃成竊耳。以不實為實。然後知非也。應詰求其實義。為索示也。僧亮曰。菩薩既去。圓教亦隱。小乘以無我為化。偏教失中。譬謗也。違化得罪。譬收也。必經斷事。譬至王所也。可以示我者。初果已斷。示相之我。是其所了。今責求形色自在之相也。

  是人具以上事答王(至)欲得刀者實不可得。

  案。道生曰。分裂詰求。實不可得也。僧亮曰。忘現五陰。推不可得也。

  臣與王子素為親厚(至)不敢以手棠觸況當故取。

  案。道生曰。若修得為用。是故取耳。得非修故。故名為竊。僧亮曰。釋所以忘也。眼視譬聞慧。手觸譬思慧。故取譬修慧也。昔聞雖信。意不思議。況起修慧。而取耶。所以忘本解也。

  王復問言卿所見刀(至)我所見者如羖羊角。

  案。道生曰。似而非也。一往所見。非實之謂也。僧亮曰。羊角邪曲。而以為正。麻米邪我。凡夫持此。以起慢也。

  王聞是已欣然而笑。

  案。僧亮曰。有我是實。而無我非果。是聲聞之憂。況無我無實。無我是果理是可欣也。

  語言汝今隨意所至莫大愁怖。

  案。僧亮曰。我是惑首。五道是??。非我見正不足致憂。

  我庫藏中都無是刀(至)曾見如是刀不言已便崩。

  案。僧亮曰。謂三藏經。是小乘法藏。真是佛說。無此我相。況於菩薩。聞此我也。

  尋立餘子紹繼王位。

  案。僧亮曰。第二果也。

  復問群臣汝等曾於(至)皆悉撿挍求索不得。

  案。僧亮曰。始終皆作無我化也。法瑤曰。經教所明。都無彼人所計之我。況菩薩邊聞所計我耶。歷舉四王。求索不得刀者。明千聖雖異。而經教是同。眾生萬品。而計我斯一也。次第四王者。千聖相繼第四佛也。

  卻後數時先逃王子從他國還歸其本土復得為王。

  案。僧亮曰。釋迦成佛。

  既登王位復問諸臣(至)不見我刀真實之相。

  案。僧亮曰。登王位者。鹿野之說也。外道計我。不同婆羅門計白。神剎利神赤。首陀神黃。旃陀羅計神黑也。時王大笑者。雙樹之說。真實相也。法瑤曰。句明四佛皆同。今明未來亦爾。略舉一耳。

  善男子菩薩摩訶薩(至)持凈妙刀逃至他國。

  案。智秀曰。合第一譬也。

  凡夫愚人說言一切(至)如問刀相答似羊角。

  案。智秀曰。合第二譬。

  是諸凡夫次第相續(至)當知即是菩薩相貌。

  案。智秀曰。合第三譬。

  大般涅槃經集解卷第二十  大正藏 第 37 冊 No。 1763 大般涅槃經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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