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議丨夫妻訴訟離婚 男方欲賣房返回台灣定居

排版|李瀟

責編|陸慧

沈女士與台灣男子林先生結婚近十年,育有一女,因夫妻感情破裂到法院訴訟離婚。因林先生表示欲出售上海一套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產返回台灣定居,通過一審判決取得女兒撫養權的沈女士頓時陷入困境:唯一的居所若被賣掉,母女倆的居住問題如何解決?女兒每月的撫養費能否按時兌現?

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審審結了該起離婚糾紛,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准許兩人離婚、女兒由女方撫養的判決,同時綜合考慮撫養費實際執行問題及沈女士的經濟困難,改判林先生以每月5000元計,一次性支付女兒從現在至成年共十年的撫養費60萬元,並補償沈女士及女兒兩年居住費用12萬元。

男方起訴離婚,欲賣房返台定居

林先生、沈女士於2008年4月登記結婚,於2009年12月生育一女林小甜。婚後,林先生、沈女士居住於上海某處房屋,該房屋為林先生婚前財產。2016年8月,林先生突發疾病回到台灣治療,隨後欲賣掉上海的房產定居台灣,要求沈女士和女兒搬離,遭沈女士拒絕。

2017年5月,林先生在上海向沈女士提起離婚訴訟,要求法院判令雙方離婚,雙方所生之女林小甜隨林先生共同生活,沈女士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1500元,至林小甜年滿18周歲止。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自願離婚,且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准予雙方離婚。考慮到林先生自身身體狀況不佳,難以獨自撫養女兒,而沈女士有固定的工作,收入有保障,身體健康,女兒實際已經隨沈女士生活等具體情況,一審法院認為,雙方所生女兒由沈女士直接撫養更有利於女兒健康成長,故判決林先生每月給付沈女士子女撫養費1000元。

沈女士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法院二審改判男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及居住補償

沈女士上訴稱,上海的房屋是其與女兒的唯一居所,林先生現欲出售該房屋返回台灣定居,將直接造成母女倆居無定所、生活困難;一審法院判決林先生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未考量林先生在大陸及台灣的財產情況,所判撫養費金額明顯偏低,也未考慮撫養費日後的執行障礙。因此,沈女士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林先生一次性支付撫養費,並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以解決母女日後生活問題。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其一,關於撫養費的支付方式,林先生明確表示其欲出售上海房屋後返回台灣定居,若撫養費每月支付,在林先生日後未能主動履行判決義務的情況下,則可能造成林小甜的撫養費難以執行。其二,關於撫養費的數額,應當考慮本市未成年人的撫養及教育成本,林先生雖辯稱其有病在身無收入來源,但除去在台灣的財產法院無法查明外,僅其在上海的一處房屋其自認價值500餘萬元,應認定林先生具有支付撫養費的能力,一審判決每月1000元明顯偏低。其三,我國婚姻法還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本案中,雙方無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沈女士現所居住的上海某處房屋屬於林先生婚前個人財產,雙方離婚後,沈女士除承擔日常開銷外還需自行解決居住問題,考慮到沈女士的收入狀況應屬經濟困難,林先生應予以適當補償。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文中所提當事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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