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廣州日報記者章程 業主家中遭竊,物業公司是否該賠償?家住天河區黃埔大道一小區的李某被入屋盜竊的小偷盜走現金首飾、電腦、名表等財物共計11萬元。李某認為小區物業疏於管理,不盡職責,告上法院要求全部賠償。物業公司則認為自己沒有過錯無須賠償,李某告錯了對象,應該找小偷索賠。記者昨日獲悉,涉案物業公司被法院認定承擔三成責任,賠償李某3.3萬元。 經辦法官指出,實踐中由於刑事案件未偵破,失竊業主轉而起訴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屢見不鮮,但由於現行法律法規的規範空白,同案不同判現象並不罕見。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判定物業公司是否該擔責及其擔責比例情況,應綜合考慮物業公司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範圍以及物業公司的過錯責任大小等。 家中遭竊 狀告物業要求全賠 幾年前,在廣州工作的李某在單位附近購買了一套住宅,該住宅位於天河區黃埔大道一小區的七層。但李某沒有想到,在他下午上班期間,家中竟然會遭小偷入室盜竊。據李某控訴,小偷是趁下午沒人在家期間破門入屋的,當晚8時左右,妻子回到家中發現防盜門鎖膽被扭壞,內門被強力撞開虛掩著,才知道家中來了小偷。小偷盜走兩部電腦、一塊勞力士手錶以及一些金飾,還盜走了現金,總價值共計有11萬元。事發當晚,李某報警求助,但案件目前尚未偵結。 李某認為,小區所在的物業公司管理不善該承擔責任,告上法院要求其賠償全部損失。因為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曾約定,物業公司應協助做好小區內的安全防範工作,應在小區主出入口24小時站崗值勤,重點部位每1小時至少巡查1次,配有安全監控設施的,配備專門人員實施24小時監控,對進出小區的裝修、家政等勞務人員實行臨時出入證管理,對小區內違反有關治安方面的行為,應及時勸阻並向有關部門報告,但物業公司均沒有按照上述約定履行,疏於管理,不盡職責。 面對控訴,物業公司則認為自己無須擔責,聲稱李某告錯了對象,應該向小偷索賠而非追究物業公司責任。 法院判決物業賠償3.3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公司負有對涉案物業的安全保障義務。但盜竊案發前涉案房屋所在小區共有出入口兩個,每幢大樓卻都未設門禁系統,外來人員進入後可隨意進入任意一幢大樓,而物業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已妥善辦理外來人員登記手續。為此,物業公司在事發期間未能切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客觀上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故應對涉案房屋被盜承擔一定責任。根據物業公司在管理上的過錯大小,酌情確定其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李某3.3萬元。 法官說法: 物業公司承擔 補充賠償責任 經辦法官指出,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是否應包含有安全保障義務,這是審理該類案件爭議較大的一個問題。結合本案,涉案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了其應協助做好安全防範工作,但在涉案房屋被盜時,外來人員進入小區後可隨意進入任意一幢大樓,物業公司並未對外來人員進行登記。因此,法院認定物業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 與此同時,物業公司負擔的賠償責任如何確定也是一大爭議問題。法官認為,物業公司負有的是協助安全保障義務,應在合理限度內,根據其過錯程度,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結合本案,涉案房屋是被外力破鎖侵入室內後遭受盜竊,業主對遭受損失被竊並無過錯。反觀物業公司,並未對外來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登記,也沒有在每幢大樓設置門禁系統,更為重要的是,在涉案房屋失竊時所在樓宇大堂僅有一人值勤,無保安巡邏記錄。安保措施不足且疏於管理,在管理上存在過錯,為此承擔3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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