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與傳統支付結算方式的比較

保理與傳統支付結算方式的比較 2015-04-23 供應鏈金融 我們在貿易中使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匯款、托收和信用證三種。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前,信用證結算一直是國際貿易中最主要的支付結算方式,全球進出口貿易額的85%以上都是採用信用證結算來實現的。由於使用證結算方式的費用較高、還要在較長時間內佔壓買方一定的資金或授權額度,加上全球性買方市場的日益形成等原因,進入90年代以後,信用證支付方式的使用率卻迅速下降。

  據統計,目前歐美企業的信用證使用比例已降至10%-20%,亞太國家信用證的使用比例也在逐年下降。而非信用證支付方式,如賒銷(Open Account )、承兌交單(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 D1A)等以商業信用為付款保證的支付方式日益盛行,他們在整個貿易結算中所佔比例在日益上升,並逐漸成為國際貿易中的主流支付方式。保理正是在這種形勢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在保理產生和發展的過程中,也表現出了與以往付款、托收和信用證支付方式不同的特點。

  1.匯款〔T/T Remittance)。從廣義上說,匯款是指匯款人將款項支付給某收款人的行為,通常意義上的匯款指的是商品交易中的買方將貨款通過中介機構(如銀行)支付給賣方的一種結算方式。匯款結算中主要有三個當事人,即賣方、買方和銀行。其中銀行只是接受買方的委託,按照買方指示,在規定期限內將款項安全、足額支付給賣方,作為回報,銀行向買方收取一定的手續費。銀行只是單純地利用自己的資金結算網路,將款項從一地匯至另一地。在此過程中,並不動用自己的資金,也不向買方提供信用,因而也不承擔買方的任何風險。賣方能否收回貨款,則完全取決於買方的信用。賣方對於銀行來說,只是一個匯款對象,除此以外,銀行與賣方無任何直接的關係和聯繫。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匯款只是建立在商業信用基礎上的一種結算方式。

  2。托收(Collection )。即委託收款,指賣方將收款證明或憑證(如匯票)交給銀行,委託其代自己向買方收取款項的一種結算方式。在托收業務中通常有賣方、買方和銀行三個當事人。在托收中,作為中介的銀行僅接受賣方的委託,在約定期限內負責向買方收款,作為回報銀行仍向賣方收取一定的手續費。只要銀行付出了收款行為,即可視為履行了其委託收款責任,對於買方是否有能力付款、到期能否收回款項銀行並不負責。因此,在托收業務中,銀行不動用自己的資金,因而不承擔資金風險。托收對於賣方來說,只是委託了銀行代替自己進行收款,至於能否按期、足額收回款項,只能依賴買方的信用,買方風險並未因採用了托收方式而予以解除。作為買方來說,他與銀行沒有直接的關係,只是根據與賣方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將款項交給賣方或賣方指定的銀行。除了付款對象發生了變化以外,買方的權利和責任無任何變化。不過,在實際業務中,銀行未擴大業務,獲得其他收入,經常動利用自己的資金和信用工具,向買賣雙方提供銀行信用。如向買賣雙方提供一定期限的融資,以滿足買賣雙方資金周轉的需求。

  總之,托收也是基於商業信用的一種結算方式,但在托收過程中,經常有銀行信用的參與。

  3.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L/C )。和匯款、托收不同,信用證則是完全基於銀行信用的一種結算方式。一般來說,信用證是指買方向賣方作出付款承諾時提供的保證書,保證在在一定期限內按規定條件付款。在信用證結算中,至少要涉及到銀行、買方和賣方三個基本當事人。買方指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

  買方須按與賣方貿易合同中規定的有關內容,向銀行申請開出符合規定的信用證,並且在收到銀行的有關通知時,及時到銀行付款。賣方則指信用證項下的受益人,其責任在於向買方提出開立信用證的要求和在信用證規定的交貨期內將貨物裝船等。在這裡所說的銀行通常是指買方所在地的銀行,是信用證的開證銀行。

  銀行與買方的關係表現在:銀行在接受了買方的開證申請後即承擔了買方付款的全部風險,也就是說,銀行在信用證業務中承擔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在這一點上作為開證銀行的責任不同於一般擔保業務中的保證人只負擔第二性的付款責任。作為回報,銀行可向買方收取手續費和一定比例的押金。銀行與賣方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係,只要賣方能夠提供符合要求的單據,銀行不能以買方無付款能力、未交押金等理由拒絕賣方付款的要求,即便買方破產,銀行仍將向賣方付款。

  4.保理。而保理則是以商業信用為基礎,以應收帳款為載體,集融資、資信調查、帳務管理及信用風險擔保於一身的綜合性的貿易融資方式。在保理業務中通常有賣方、保理商、買方三個當事人。總的來說,他們之間存在著相互的合同關係:其中賣方與買方之間是基於商業信用基礎之上的貨物銷售或服務提供而產生的合同關係,這種合同關係是保理關係建立和運行的基礎;在信用銷售中,賣方需承擔買方不付款的信用風險和買方破產的風險,賣方能否按期、足額收回貨款完全取決於買方的信用。而在保理中,賣方通過與保理商簽訂保理合同,使得買方的信用風險轉由保理商承擔,或者說保理商向賣方提供了付款擔保,即在買方不付款或破產時,保理商作為第二付款人負責向賣方支付貨款。不過,保理商的這一擔保付款責任不同於在信用證項下銀行承擔的第一性的付款責任,也不同於在匯款、托收項下的銀行承擔的代理委託收款的責任責任;在保理中,作為回報保理商一方面可獲得相應的傭金和手續費收入,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通過賣方應收帳款的轉讓,使保理商獲得了向買方收回貨款的合法權利,自身也規避了風險。

  從本質上說,保理是在保理商承擔買方信用風險的前提下,通過應收帳款轉讓實現買方風險自賣方至保理商的轉移,從而對買賣雙方在貿易過程中產生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的一種貿易融資方式。這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業信用與銀行信用有機結合而產生的一種新型、靈活的貿易融資方式。在此,我們不難看出,保理有這樣幾個特點:一是在保理中,保理商承擔的信用風險體現了銀行信用的介入,使得商業信用轉化為銀行信用成為可能,這是保理能否成立的前提。二是作為賣方是以對買方的應收帳款的轉讓作為獲得融資的條件。三保理是一種綜合性的貿易融資方式,融資、財務管理、信用風險擔保和催收是其主要的四項職能。

  5.支付方式的綜合使用

  在國際貿易中,支付方式的選擇是非常重要的,它不僅關係到交易各方的利益,也關係到交易的成功與否。一般情況下,多採用信用證結算方式。但由於貿易支付方式已難以適應需要,於是將多種結算方式及融資方式結合使用的綜合支付方式應運而生。

  (1)信用證與保函相結合。在成套設備或工程承包交易中,除了支付貨款外,還要有預付定金或保留金的收取。在這樣的交易下,一般貨款可用信用證方式支付,保留金的支付及出口商違約時的預付定金的歸還可以使用保函解決。

  (2)匯款與保函結合使用。在匯款方式中,無論是預付貨款,還是貨到付款,都可以用保函來防止不交貨或不付款。

  (3)托收與保函結合使用。為使出口商收取貨款有保障,可以由進口商申請開出保證托收付款的銀行保函,如果進口商在收到單據後,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付款,出口商有權向開立保函的銀行索取出口貨款。

  (4)信用證與托收結合使用。在大型機械設備交易項下,按照慣例,大部分貨款採用信用證方式憑單付款,其餘數額的貨款(一般為合同金額的20%至30%)等貨物安裝完畢,運轉良好,甚至產生效益後再付,這些餘額部分按托收方式處理。有時,為使進口商減少開證費用的押金,在一般貨物的交易中,也可以使用信用證與托收相結合的方式,但是一筆交易分兩部分支付,手續比較複雜。

  (5)承兌交單(D/A)或賒銷(O/ A)與保理的結合運用。在出口商剛一進入某一市場,而這一市場又有眾多客戶時,為使自己的商品能很快有銷路,出口商可以選擇D/A或O/A支付方式,給進口商以支付方式上的好處,而同時接受保理服務,可以起到擴大業務、提高經濟效益的效果。

  如何綜合地使用支付方式要根據實際業務的情況,這樣才能使各種支付方式充分地發揮其功能,也才能對各當事人真正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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