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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議會

一、議會概要

(一)議會簡況

英國議會(THE UNITED KINGDOM PARLIAMENT)又稱威斯敏斯特議會,起源於13世紀,是英國的最高司法和立法機構。1341年,議會分為上下兩院,實行兩院制,由君主、上院(HOUSE OF LORDS)和下院(HOUSE OF COMMONS)組成,行使國家的最高立法權。

17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通過《權利法案》確定了君主立憲制,議會成為英國權力中樞。隨著英國資產階級力量的不斷壯大,在歷次議會改革中,上院權力逐漸削弱,下院成為國家核心立法機構和各黨派角逐的場所。1911年,英國通過新的《議會法》,進一步鞏固了下院權力,確立了現行議會制度。

英國實行君主立憲制,議會下院是代議制民主的標誌。英國大選就是指議會下院議員的選舉。英國大選每屆原則上相隔5年(最長不能超過5年),但首相有權提請女王提前解散議會,舉行大選。

英國政府從廣義包括國王、議會和司法部門。每次大選後獲得議席最多的政黨為執政黨,其黨魁由女王任命為首相,組建政府。議會實行內閣制,其成員均是議會多數黨前座議員,對議會負責。下院第二大黨則成為法定反對黨,組成「影子內閣」,監督政府。議會其他政黨也享有反對黨的權利。

(二)議會制度改革進展

歷史回顧

英國議會制始於13世紀,當時出席大議會的不僅有貴族、教士,而且增加了騎士,這就具有了議會制的雛形,為議會制奠定了基礎。1341年,由於各等級利益不同,其中教士和貴族代表組成了貴族院(上院),騎士和市民組成了平民院(下院),於是英國上下兩院制正式形成。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後,議會制最終確立。

作為議會制度的始作俑者,一貫保守的英國人,並沒有裹足不前,而是不斷改革,使其日臻完善。16世紀至17世紀,議會制度就做過多次調整和變動,如亨利七世將請願制改為議會制;1529年,成立議案委員會;1554年,呼聲和計數並行;1581年,議案三讀制建立;詹姆士一世,斯圖亞時期,三次解散國會;查理一世確立保護私有財產的原則,再次強調國會在徵稅上的最高權力。19世紀,英國議會史上發生了三次重大改革:1832年的改革是議會先進位度改革的第一步,是向舊制度的公開挑戰;1867年的改革,是英國工業資產階級反對貴族寡頭統治,爭取擴大民主的政治改良運動;1884年的改革,是英國資產階級為鞏固議會民主而進行的政治改良運動的延伸。

20世紀末,布萊爾領導的工黨上台執政以來,勵精圖治,順應民意,推行了一系列內容廣泛、雄心勃勃的改革計劃,包括議會上下院的改革和地方議會的改革,取得了一些進展。

上院的改革

1999年,英政府對上院實施了激進的改革,通過《上院議員改革法案》,大刀闊斧廢止了600多名世襲貴族的議員資格,只保留92名世襲議員,改變了原來保守黨主宰上院的局面,現在沒有任何一個黨派可獨佔鰲頭,使各黨派在上院都能充分發揮各自的政治權力。

2003年,布萊爾首相獲得連任之後,再次推進上院改革,宣布上院議長選舉改革方案。經過努力協商,2005年,英國主要三大黨派(工黨、保守黨、自民黨)一致認同對上院繼續進行改革,並於2006年7月,擁有600多年歷史的上議院首次通過選舉產生新議長,改變過去上院議長由內閣憲政事務大臣兼任的做法,這標誌著英國議會制度的改革又向前邁了一步。

2007年年初,政府又出台了議會改革白皮書,提出上院50%的議員由選舉產生的方案。同年3月,下院通過了要求上院議員80%或100%直選產生的提案,這一提案最終能否實施,目前尚難以定論。

英國著名時事評論員尼克·羅濱遜(Nick Robinson)認為,上院改革提案只是通向直選上院之路的第一步,但這條路必定荊棘叢生、溝壑林立,沒人知道需要多長時間才能到達最後的終點,因為許多上院的議員將為保護幾百年延續不斷的貴族傳統和原則進行反擊,他們不會輕易放棄自己的諸多權力和利益。

2007年年初,包括前首相撒切爾夫人在內的近500名貴族對上院議員產生方式進行表決,徹底否定了下院要求上院議員從世襲或任命改為由選舉產生的提案,表決結果如下:

英上院議員產生方式提案表決一覽表

序 號

直選比例%

任命比例%

贊同票數

反對票數

表決結果

1

100

361

121

通過

2

20

80

直接否決

3

40

60

直接否決

4

50

50

46

409

未通過

5

60

40

45

392

未通過

6

80

20

114

336

未通過

7

100

114

336

未通過

儘管上院的表決結果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從理論上講,下院可不顧上院的否決而要求強制執行,若果真如此,將會引起諸多混亂,付出極大代價,包括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曾有人測算,產生一個直選的上院將要花費數10億英鎊,這還是一個非常保守的數據。

除了上院的堅決抵制,另有反對者各抒己見,原下院議長布思羅·伊德女男爵(Baroness Boothroyd)、工黨原上院大法官歐文勛爵(Lord lrvine)認為,倘若打破已服務於英國數百年的議會上下兩院的平衡,那麼,英國議會的未來將會面臨危險。

支持改革的現任司法大臣兼大法官斯特勞(JACK STRAW)也承認,上院改革的未來協商過程將會十分冗長。換言之,上院改革之路還相當艱辛且漫長。

誠然,若此項改革獲得成功,那將成為數百年來最重要的憲法性革命。

下院改革

下院的改革主要是指下院議員選舉制度的改革。主要體現在權力下放和執行新的選舉制度上。

1.工黨的權力下放提議在全民公投中獲准通過後,1997年的9月,威爾士和蘇格蘭也舉行了全民投票,威爾士以微弱多數、蘇格蘭以顯著多數贊成通過,認可了從威斯敏斯特議會下放到地方議會的提議,1999年5月選舉產生了地方議會。

2.1998年7月,北愛爾蘭採用可轉讓一票制選舉產生了新議會,從而結束了中央政府的直接統治。

3.2000年5月,大倫敦市進行了首次市長直選,並選舉產生了市議會。

1997年年底成立一個關於改革投票制度的「獨立委員會」,皆在為穩定政府而推出一個既有廣泛比例性、選民多選擇性,又維持選區聯繫的選舉制度,以取代不盡合理、不盡科學的簡單多數制的選舉方法。該委員會和相關組織相繼提出了建議和專項報告,但這項改革正在進行中。

二、議會職能

英國議會的主要職能是立法、控制財政和監督政府,在司法和外交等領域也發揮作用。上院仍行使最高司法的職能,憲法改革後,此項職能將被慢慢地剝離出去。

第一,立法。議會享有修憲權,有權制定、修改、補充和廢除憲法以外的任何法律;向行政機關作出授權立法的決定。議案有公議案、私議案和混合議案等三種。議案在兩院分別通過後呈國王批准成為法律。

第二,控制財政。議會無權提出財政議案,但政府必須向下院提交財政議案,供其審議和表決。下院通過年度授權、專款撥款、撥款審議、監督餘款退還和開支審計等制度,具體對政府的財政事務進行監控。換言之,政府必須按照下院批准的預演算法案和撥款法案支付款項;徵稅和發行公債必須得到下院的批准。

第三,監督政府。議員對政府提出質詢;對政府政策進行辯論;批准條約。原則上有三種監督形式:

1.全面監督。除立法和財政監督權,議會通過對政府投不信任票、查作弊專員報告等,對政府的工作進行約束和監督。

2.反對黨監督。反對黨著眼於爭取自己上台執政,為此,尋找政府施政中的漏洞和失誤,並以議會辯論和質詢等方式進行抨擊。

3.議員個人監督。議員為爭取連任,必須在政府各項立法和政府辯論中代表本選區選民利益,反映其政策訴求和願望,客觀上也對政府形成監督作用。

英國議會具有優越於其他機關的「至上」地位,曾經擁有幾乎是無限的立法權。有人說,英國是「議會萬能」的國家。英國著名憲法學A·V·戴雪曾對英議會至上的地位作過論述:議會「根據英國憲法有制定或者廢除任何法律的權力;更進一步說……英國法律不承認任何人或機構有推翻或廢止議會立法的權利」。英國議會立法的職權可以說是無所不能。

但在實踐中,議會並不能控制政府,幾乎總是政府控制議會。政府對於議會立法的參與、滲透和控制也比較明顯,政府行使立法提案就是其中之一。按照憲法慣例,內閣和部長可以向議會提出法案。同時,議會立法過程由內閣成員充當的立法委員會負責編製,政府掌握了議會立法時間表。

三、議員

(一)議員條件及產生

選舉制度。英國實行小選區制,由議會劃分委員會根據人口流動及其他變化對議席布局提出建議和調整。劃界工作每8至12年進行一次。目前英國共劃分了646個選舉小區,每個選區選舉產生一位議員,每一位議員都代表一個選區。

下院議員選舉實行單一選區和簡單多數制,只要贏得某選區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儘管有可能達不到該選區過半數的選票)將成為代表該選區的議員,進入議會下院。議員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可連選連任。

選民與議員的基本條件

1.選民資格。參加議會選舉的選民必須是年滿18周歲以上的聯合王國、英聯邦國家或是愛爾蘭共和國,且居住在選區,並登記選舉冊,不在禁止投票的類別之內的公民。此外,居住在海外的英國公民,離開英國的時間少於20年的,也可以參加投票;在北愛爾蘭的選民必須在投票前3個月內居住在選區。

無投票資格人包括:上院議員,但是,1999年被排除出上院的世襲貴族可以在大選中投票或參選;在監獄服刑的囚犯及被法院判處選舉舞弊罪名成立的人,被禁止投票5年;被判強制扣留在醫院的精神病人。

另外,很多人認為王室成員不準投票,但事實並非如此。英國女王可以投票,其他王室成員也可以投票,不過,他們一般不會投票,因為這樣做會被視為有悖於君主立憲制度。

2.下院議員候選人資格。對英國下院議員競選資格,目前英國的法律文件並未直接就此作出規定。但一般來講,年滿21周歲的英國公民、愛爾蘭共和國公民以及英聯邦國家公民,經某選區選民1人提議,1人附議,8人聯署,就可成為議員候選人。

每個候選人可以參加多個選區的競選。如果候選人在三個選區都大獲全勝,那他將有一周的時間決定最後擔任哪個選區的議員職務。

議員候選人須交納500英鎊競選保證金,若獲選票不足選區全部選票的5%,保證金歸政府所用。

但下列人員無資格參加下院議員競選:英上院議員;未償還清債務的破產人士;接受治療的嚴重精神病患者;服刑1年以上的囚犯;在過去5年至10年里犯有選舉瀆職罪的人士;賣國者,即那些未獲寬赦的賣國罪犯;在英國擔任某些公職者(包括司法人員、公務員、武裝部隊或警察部隊人員、英國之外任何國家或屬地的立法會議員、政府任命的商業公司董事等);選舉前未登記為選民者;英格蘭教會、蘇格蘭教會、愛爾蘭教會,以及羅馬天主教會神父等。

3.競選管理與規定。選舉和被選舉有明確的規定,選民秘密投票。

政府專門成立選舉委員會負責監督選舉。地方政府負責組織管理本地的議員選舉。每一選區所在地政府指派一名官員擔任選舉報告官,具體組織管理本選區的選舉活動。

在提名候選人時,政黨的影響十分突出,社會組織也發揮一定作用。競選由各黨派組織、領袖和議員候選人向選民介紹本黨競選政綱和本人承諾。各政黨在大選中的最高支出限定為2000萬英鎊以內,並有義務公布5000英鎊以上的政治捐款。

在正常情況下,每隔5年舉行一次大選,但首相有權視情建議女王解散議會,提前舉行大選。法定競選期為23天,從解散議會令宣布之日起,到投票日晚10點止。

英國三大政黨篩選候選人的方式

1.工黨候選人篩選。工黨候選人的篩選方式為:選區工黨支部和諸如工會等附屬機構將提名2位申請者,但支部必須提名一男一女。然後,工黨選區大會將制定面試名單,地方支部成員可以根據選區大會寄發的資料,郵寄投票或者舉行會議,選出參選候選人。但從2001年1月31日之後,工黨實施了一個過程更快的篩選機制。這個機制使需要提出候選人的選區工黨,可以很快從黨內批准的申請者名單中挑選出一位候選人。這個申請者名單是由工黨全國幹事委員會擬定的。

2.保守黨候選人篩選。保守黨中央辦公室首先內定一個參選候選人名單,然後地方選區黨員再在其中決定取捨。那些希望被列入保守黨中央辦公室名單的候選人,可向保守黨提出申請,爭取被列入最後批准的參選候選人名單之中。

候選人申請者須填寫申請表。這個階段的篩選過程主要涉及審查候選人申請者的個人簡歷。進入下一輪篩選的人士將獲得邀請參加一個候選人周末聚會,他們將在那裡接受一個相當於公務員考試的能力測驗。接下來,這些候選人資格申請者還要得到地方保守黨支部和某些資深保守黨議員的批准,然後他們的名字就可以被列入最後公開的候選人名單上了。如果保守黨某個議席出現空缺,地方保守黨支部將會廣而告之,通知這個名單上的候選人並鼓勵參選。

保守党參選候選人名單,需要舉行黨員會議,以舉手表決方式通過。通常情況下,如果現任議員希望重新競選,他們一般會自動獲得參選提名。當有空缺出現的時候,保守黨地方支部和已獲批准的候選人,將被告知他或她在某個選區已被準備提名為參選候選人。那些準備角逐選區議席的候選人,可以在此後將自己的簡歷直接寄至該選區辦公室。然後保守黨地方支部幹事仔細閱讀所有申請者的簡歷,然後邀請其中的佼佼者參加面試。其後,保守黨地方負責人將草擬一個3至5人的最後面試人選。

此後,地方保守黨將舉行一個篩選會議,所有地方支部成員都可以參加,聆聽申請者的講演,並對這些申請者公開提問質詢。一旦完成這個程序,地方保守黨將舉行投票,所有黨員都可以就此問題進行投票。獲得大多數黨員投票支持的申請者將正式成為議員候選人。

3.自民黨候選人篩選。自民黨篩選參選候選人,首先要有一個經過黨內批准的申請者名單,有意參選的黨員都可以提出申請。當選區出現議席空缺時,自民黨將在黨刊通訊中廣而告之,有興趣者也可以提出申請。篩選委員會將在此基礎上,擬訂候選人名單,然後再由選區黨員支部會議投票批准。

現下院議員黨派組成

現下院於2005年5月選舉產生,共有646名議員,其中工黨佔353名、保守黨196名、自民黨63名、其他小黨和無黨派人士30名,下院議長和三位副議長(通常不投票)佔4席。

現上院議員結構

上院議員終身制,非選舉產生,是冊封的。上院議員由各政黨提名、皇家委員會推舉或世襲等方式獲得爵位者方可擔任。目前除26位大主教和主教以及92位世襲貴族的人數固定外,各黨派和中立團體的議員人數可有增減。上院議員無最高限額。

上院議員有許多貴族並沒有黨派關係,稱為中立議員,有一個召集人(CONVENOR)。在三大主要黨派(保守黨、工黨、自由民主黨)中都有一位領導人,負責安排上院的黨派督導(WHIP)和各黨派前座發言人。

(二)議員待遇

議會行使自主管理和內部懲處等權力,活動不受政府和外界干擾。議員享有言論自由、司法豁免和拜會國王等特權,還享有較高的薪水和各類補貼。

上院議員待遇

上院議員沒有薪水,出席議會會議和活動基於自願。但議員出席上院會議和活動,可享受交通、住宿、伙食等補貼(約290英鎊/天)。此外,在上院擔任職務的議員,可領取職務薪水。

2008年4月1日公布的職務工資 單位:英鎊

職務

(上院議員任官職)

職務工資

備註

(無議員薪水)

議長

106653

33990(額外補貼)

內閣大臣

106653

國務大臣

83275

政府次官

72529

檢察總長

111574

法律總顧問

96854

政府總督導

83275

政府副總督導

72529

政府督導

67068

反對黨領袖

72529

反對黨總督導

67068

委員會主席

87275

委員會首位副主席

77689

下院議員待遇

下院議員有薪水。具體工資和補貼標準均由高薪評審機構(REVIEW BODY ON SENIOR SALARIES)依據公務員工資水準來確定(每年遞增)。

2009年,每位下院議員年薪為64766英鎊;每年還享有84000多英鎊僱傭工作人員(允許僱用三位助手)和辦公室的經費;住宿倫敦和選區的住房補貼,往返選區和議會的交通補貼。另加退休金補貼(工資的10%)。在議會中擔任不同職務的議員還可領取額外薪水。

2008年4月1日公布的崗位工資 單位:英鎊

職務

(下院議員任官職)

職務工資

總額

(含議員工資63291英鎊)

首相

130959

194250

內閣大臣

78575

141866

大法官

78575

141866

政府總督導

78575

141866

國務大臣

40759

104050

政務次官

30937

94228

副檢察長

64464

131755

法律總顧問

64464

131755

政府副總督導

40759

104050

政府督導

26231

89522

政府助理督導

26231

89522

反對黨領袖

72529

141820

反對黨總督導

40759

104050

反對黨副總督導

26231

89522

議長

78575

141866

副議長(程序委員會主席)

40759

104050

副議長(程序委員會第一副主席)

35823

99114

副議長(程序委員會第二副主席)

35823

99114

四、議會黨團

英國政黨通過議會下院選舉執政。獲多數議席者為執政黨,負責組閣並直接行使國家權力;其他黨統稱反對黨,但其中議席最多者被稱為「女王陛下的反對黨」,組織「影子內閣」。

英國現有9個主要政黨,工黨與保守黨在議會下院中的議席遠遠超過其他政黨。其他小黨是兩大黨競爭時爭取的對象,對政府決策通常無實質影響。

議會黨團是政黨的領導和決策機構,由本黨全體議員組成。議會外黨組織由黨的中央事務機構和選區基層黨組織組成,為議會黨團服務,執行黨的方針、政策。

議會黨團最主要的功能是協調本黨議員在議會中的活動,保持議會內政黨的團結統一。各黨派領袖直接任命總督導、副總督導和督導在議會專職做黨務工作,目前保守黨和工黨在議會中各自都有十多位督導,負責將黨領導的意志傳達給每位同黨議員,使他們依從所屬政黨的意願投票。

政黨會在每周下發的議會日程書面通知中,以下劃線的方式向議員做出投票建議。劃三條線的議會事務是最重要的,要求議員務必出席會議,並按照本黨督導意向投票。下劃二條線的事務比較重要,但是議員可以「搭伴」缺席(若保守黨某個議員缺席,那麼工黨的議員亦可缺席一個)。只有一條線的書面通知,議員就可以隨便找個借口缺席。大多數議員都會服從本黨督導的投票建議。如果有議員表示不願意,欲投反對票時,督導會竭力勸阻,必要時,會安排有關議員與相關大臣會晤,儘可能阻止議員的叛逆行為發生。督導有時也會呼籲議員按各自意願投票。

儘管黨派督導沒有處罰反叛議員的權力,但他們可以影響議員的升遷和連任機會。對某些嚴重反叛者,甚至會遭到開除出黨的危險。

議會主要三大政黨,工黨、保守黨和自民黨的議會黨團在組成上略有不同,一般都有影子內閣、督導顧問委員會、專題委員會和地區委員會等,是各政黨的重要權力機構,負責引導協調、監督本黨議員在議會內貫徹和實施本黨方針和政策。

議會黨團在政府的組成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保守黨和工黨議會黨團存在著差異。保守黨的領袖都有議會黨團選舉產生,接受保守黨議會的所有議員投票選舉。議會黨團中的「1922年委員會」負責安排選舉、記錄選票和公布結果。

工黨領袖的選舉自1981年以來擴大到由下院議員和歐洲議會工黨議員、附屬的工會以及選區黨組成的選舉團,三者各佔三分之一選票。選舉工作由議會外政黨組織負責。

自民黨是英議會第三大黨,第二大反對黨,在議會的黨團組織結構比較簡單,上下兩院都委派了督導,貫徹本黨在議會事務中的意圖,有時上下兩院的同黨議員一起參加黨團會議,會議一般由自民黨議會領袖主持,督導們一起參與。

五、議會領導人職責

經過了數百年的磨礪,英國議會亦已形成一套與之相適應且完整的議會法律、法規及其組織構架。議會上下兩院和國王各級領導人,職責分明,分工明確。

上院議長、領袖、職員長官的產生及其職責

1.上院議長(THE LORD SPEAKER)原由政府內閣成員、大法官(THE LORD CHANCELLOR)兼任,並由首相任命,領導一個部,負責法庭行政、法官和司法任命、憲政和選舉以及審判事務。自2006年7月開始,上院議長經上院議員選舉產生,並由女王任命,可連任兩任,每任最長不超過5年。

通過選舉產生的議長,儘管擔負著前大法官的部分職責,但與大法官不同之處是,現任議長的任命及其作用獨立於政府。議長不是政府內閣成員,不在政府部門兼職,並在上院不擔當司法角色。

上院議長主要職責:A.主持上院日常辯論;B.提供上院每天活動的正式和非正式程序的指導;C.負責上院財產安全;D.充當上院事務的國內外大使。

根據上院議事規則,上院議長是「裝飾性的、象徵性的」。不過,與下院議長相比,上院議長享受更多的自由和優厚待遇。

2.上院領袖(LEADER OF THE HOUSE OF LORDS)是政府內閣成員,通常兼樞密院院長。他(她)效忠於政府及其政策,負有廣泛的責任,維護上院的權利和利益,與下院領袖緊密合作,規劃和監督政府的立法項目。同時,他還作為政府內閣立法項目委員會成員,既向政府內閣報告上院的有關事務,又向上院報告政府的有關業務。

上院在其領袖引導下實行自律。上院領袖除領導代表執政黨的議員外,還對上院負有總責。

3.上院職員長官(CLERK OF THE PARLIAMENTS)是議會最資深的官員,任上院行政負責人和首席程序顧問,由皇家以信件形式予以任命。

與商業界首席執行官的作用相似,上院職員長官作為上院服務部門的首席執行官(CHIEF EXECUTIVE)和管理理事會的理事長(CHAIR OF THE MANAGEMENT BOARD),有較多的行政管理職責,其中包括: A.承擔上院財務官和社團長官的角色;B.負責僱傭上院的工作人員;C.負責上院議員的官方記錄和其他事務登記;D.為上院日常活動提供正式和非正式規範的專家指導;E.確保法律條款的正確性;F.在上院履行司法功能時,充當法庭書記員,負責正式記錄。

下院議長、領袖、職員長官的產生及其職責

1.下院議長(THE SPEAKER)是下院的首席長官,最高權威,代表下院與皇室、上院和其他權威部門開展交流,並擔任下院管理委員會(HOUSE OF COMMONS COMMISSION)主席。

下院議長是議會會議的核心人物,正如英國憲政理論家厄斯金·梅(ERSKINE MAY)所言:「下議院議長是國家機器之最基本的一環,如果沒有他,下議院就幾乎等於沒有任何憲政功能。」其主要職責是:主持下院會議和辯論會;決定會議議程;點名議員發言;持有決定性的一票。

下院議長是維護議會會場秩序的絕對權威,具體包括:(1)主持會議時,指導議員不準使用任何辱罵性的語言;(2)一旦辯論會上出現嚴重的混亂,有權宣布休會;(3)有權請蓄意搗亂或不服勸告的議員退出會場;(4)維持會議正常秩序,要求議員保持安靜。

下院議長其實是一位公正人物,而不是一位領袖,平時既無發言權也無表決權,被視為公正的化身。原則上,當選議長後,必須辭去原黨派並保持脫離政治問題,即使退休後亦是如此,建立公正超然、不具政黨色彩形象。

議會下院沒有專職的副議長,而是有三位特定官員,即,程序委員會(WAYS AND MEANS COMMITTEE)主席和兩名副主席擔任副議長。這三個職務都是由執政黨提名後,經下院選舉產生。但為了顯示公正,如果議長原為執政黨議員,則程序委員會主席出自反對黨,另外兩名副主席人選也必須分別來自執政黨和反對黨。他們和議長一樣,一經當選,就要脫離黨派關係,成為為全院服務的中立人士。

2.下院領袖(LEADER OF THE HOUSE OF COMMONS)既是議員又是政府內閣成員,是政府和議會中的關鍵人物。他(她)有責任既要與內閣一起在議會中維護政府的政策,又要維持議會的權利和利益。下院領袖有責任與黨派總督導(CHIEF WHIP)一起落實政府欲在議會中完成的事項、規劃和監督政府的立法計劃;每周向政府內閣報告議會將要做的事務,繼而將報告的事宜反饋議會。

3.下院職員長官(CLERK OF THE HOUSE OF COMMONS)是下院的常任最高長官,其主要責任為下院議長和議員們就下院工作程序、慣例和特權等方面提供諮詢,在眾多方面是下院議長的左膀右臂,也是面對議會任何人士的諮詢人物。

下院職員長官由皇室任命,是下院支撐部門的首席執行官(CHIEF EXECUTIVE),擔任管理理事會(BOARD OF MANAGEMENT)理事長,負責為議會提供服務,支持議會、各專門委員會及其職員的工作,也是下院管理委員會的首席顧問。在下院辯論會期間,職員長官及其副手的主要任務負責記錄議會決定,必要時為議長和議員們提供程序指導。

職員長官不參與任何政治黨派,也不屬於公務員,但作為下院首席執行官和財務官,日常工作繁瑣,且負諸多高級管理的責任,其中包括主持管理理事會工作,討論議會管理問題,負責核准下院的各類合同、服務資源使用開支和賬目清算,同時還負責與海外機構代表的聯絡等。

國王的職責

英王具有國家元首權、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和其他權力。根據英國法律,國王是英國世襲的國家元首、立法機關的組成部分、司法系統的領導、武裝力量的統帥、教會的世俗領袖,是英聯邦的國家元首。

英王被看成是「一切權力的源泉」,「國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處於「臨朝而不理政」、「統而不治」的地位,但具有象徵國家的意義。在立法職權方面,君主批准並頒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規;頒布樞密院令和特許狀;召集、中止議會會議;解散議會;任免重要官員。

因此,對議會而言,一切立法權的行使和上下兩院的運作在名義上都是在英王的意願下進行的,英王出席議會一年一度的開幕式,並宣讀由政府準備的施政綱領。英王有權隨時宣布終止議會對某項法案的審議和討論,有權下令解散任期尚未滿的下院,有權冊封上院議員。上下兩院討論並通過的法案,只有呈請英王批准和簽署並以英王的名義公布後,方可生效。但是,英王的這些權力都是象徵性的,只是一種形式而已。英王批准法律,只是履行手續;英王解散議會,必須根據首相的決定才能採取行動。

六、議會所屬委員會

從事議會幕後工作的均是各類委員會。作為職能部門,議會上下兩院所屬委員會,各司其職,各盡其能,發揮著立法和監督政府工作的關鍵作用。

下院委員會

議會下院設立專門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和綜合委員會(GENERAL COMMITTEE)。

專門委員會:下院設有各類專門委員會30多個,其中20多個與政府部門業務相關。他們為:

社團與地方政府委員會

文化、媒體和體育委員會

國防委員會

創新、大學、科學與技能委員會

環境、食品與農村事務委員會

環境審計委員會

外事委員會

健康委員會

內政事務委員會

國際發展委員會

兒童、學校和家庭委員會

商業與企業委員會

交通委員會

財政委員會

就業與養老金委員會

司法委員會

規章制度改革委員會

法令文件委員會

公共賬目委員會

能源與氣候變化委員會

議員補貼委員會

選拔委員會

聯絡委員會

北愛爾蘭事務委員會

蘇格蘭事務委員會

威爾士事務委員會

同時還設標準和特權委員會、公共行政委員會、武器出口控制委員會、武裝力量法令委員會、歐洲事務審核委員會、財政與服務委員會、下院現代化委員會等。大部分專門委員會是常設的,也有若干委員會是為特殊任務而設,在完成其指定使命後即解散。

職責:大部分專門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監督和審查政府政策和行政管理,監督和審查政府各對口部委的開支。但也有個別專門委員會因需要而從事跨部委的工作,例如,公共賬目委員會、環境審計委員會等。

專門委員會有權決定質詢內容,收集書面和口頭證據,並將其結果向下院報告,同時以印發行文、刊登議會網的形式公佈於眾。

政府各有關部門對專門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通常須在60天內答覆,若遇特殊情況,經與有關專門委員會協商後,作特殊處理。

成員組成:各專門委員會均由10位以上議員組成,其中有10個專門委員會是11人,6個委員會是14人,北愛爾蘭事務委員會13人,環境審計委員會則由16人組成。

委員會成員中的黨派比例依據議會的有關規定安排,例如,11人組成的專門委員會應有6位來自工黨(執政黨),3位來自保守黨(反對黨),2位來自其他小黨派。

成員資格:專門委員會成員只限於在后座議員中產生。國務大臣及反對黨前座發言人、黨的督導和議會私人秘書通常不能擔任。

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先由選拔委員會(COMMITTEE OF SELECTION)將各委員會推薦的成員名單遞交議會審議,經議會大會通過後,方能成為正式成員,其任期從批准之日至下一任新委員會的產生。

專門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若被提升為國務大臣,其成員的位子,可由其他議員經履行程序批准後,予以填補。

主席的產生:專門委員會主席須經首次專門委員會會議推薦產生。專門委員會主席人選通常能在各黨派中達成非正式的協定,部分主席的職位由反對黨議員來擔任。

主席在委員會的工作中發揮著主導作用,但無任何特權,只有當委員會投票結果處於贊成與反對票相同時,主席才持有決定性一票。

工作人員:每個專門委員會配備3到6位工作人員,他們來自議會中政治中立的職工隊伍。工作人員班子通常由職員長官(CLERK)、一位專家、一名助手和一個秘書組成,受職員長官領導。

視具體調研任務的輕重緩急,專門委員會還有權僱用臨時專家,亦可成立次級委員會來處理具體的調研和質詢。但次級委員會的報告須經上級委員會審定後方可公布。

泄密處理:專門委員會的工作通常都是公開的,但為使調查報告儘可能獲得順利通過和一致意見,在報告初稿階段的討論都屬於秘密的,如發現報告稿在正式出版之前已泄露給媒體或政府部門,這屬於泄露秘密行為,一旦查出,泄露者必須得到應有的懲罰,甚至會被清除出議會。

綜合委員會。綜合委員會只設在下院,主要負責審議提案的立法事宜,並有權從議會外的專家及官員中尋找或索取證據、證物。綜合委員會包括公共議案委員會和重大委員會,並按立法和監督職能分開的原則,劃分具體工作。目前綜合委員會包括下列幾類:

公共法案委員會(PUBLIC BILL COMMITTEES),其職責是在議案提交議會審議前,做具體且詳盡的議案審議工作。每個公共法案委員會都指派1名主席負責,至少有16名成員組成,最多可達50人,但必須按黨派比例安排,以確保執政黨成員在委員會中占多數。

委託立法委員會(DELEGATED LEGISLATION COMMITTEES),其職責是負責尋求有關法令的依據和手段。

歐盟事務常設委員會(EUROPEAN STANDING COMMITTEES),其職責是負責審理議會交辦的歐盟各種文件及其事務。

重大委員會(GRAND COMMITTEES),其職責是負責地方事務。下院有三個重大委員會,主要處理與蘇格蘭、威爾士、北愛爾蘭有關的事務。

二讀委員會(SECOND READING COMMITTEES),其職責是負責審議二讀法案的原則,力保法案在無原則爭議的情況下,通告及提供給各委員會審議。由於該委員會已扮演了法案二讀審議的正規替代角色,使得法案進入二讀現場審議時無須再辯論。

聯絡委員會(LIAISON COMMITTEE)。聯絡委員會由各專門委員會的30餘位主席組成。

聯絡委員會不定期地召集會議,討論議會報告辯論的安排,批准出國訪問經費,協商與各委員會相關的事務。每年度,還需將熱點問題或事宜的報告遞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政府。英國首相每年至少出席一次聯絡委員會會議,參與討論國內外事務。

聯合委員會(JOINT COMMITTEES)。聯合委員會由上下兩院的議員組成,由一位主席負責,擁有專門委員會的權力。成員不管來自上院還是下院,都在一起辦公。主席可由來自上院或下院的議員擔任。

聯合委員會可視同專門委員會,對某些領域或特殊事件開展深入的調研,例如,法案草案、上院改革等,其調研結果需向議會和公眾報告。目前,議會設有以下聯合委員會:

氣候變化(CLIMATE CHANGE)聯合委員會

合併、公約、議案(CONSOLIDATION & CONVENTIONS,BILLS)聯合委員會

人權(HUMAN RIGHTS)聯合委員會

法令文件(STATUTARY INSTRUMENTS)聯合委員會

稅收法改寫議案(TAX LAW REWRITE BILLS)聯合委員會

憲法更新法律草案(DRAFT CONSTITUTIONAL RENEWAL BILL)聯合委員會

其中,人權聯合委員會和法令文件聯合委員會需要經常開會,審查有關問題、立法並撰寫報告。

上院的委員會

上院的委員會職能不同於下院的委員會,儘管上院擔負審議和通過立法的重要使命,特別是修訂來自下院的法案,但大部分委員會均屬於管理和提供服務範疇。上院雖然也有提出質詢和辯論、監督政府的職責,但與下院相比,其權力有限,所屬委員會原則上不再重複下院委員會的任務。

上院專門委員會。上院專門委員會利用上院議員的專長和相對充裕的時間,充分發揮其作用,開展深層次調研,但他們的工作往往不涉及審查政府有關部委的財政和管理,主要是審議法案、調查研究和上院的內部管理。目前,上院設立了下列專門委員會:

歐盟委員會(EU SELECT COMMITTEE)

科學與技術委員會(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TTEE)

經濟事務委員會(ECONOMIC AFFAIRS COMMITTEE)

憲法委員會(CONSTITUTION COMMITTEE)

通訊委員會(COMMUNICATIONS COMMITTEE)

政府間組織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COMMITTEE)

聯絡委員會(LIAISON COMMITTEE)

法令文件功效審議委員會(MERITS OF STATUTARY INSTRUMENTS COMMITTEE)

特權委員會(COMMITTEE FOR PRIVILEGES)

禮儀、禮節程序委員會(PROCEDURE COMMITTEE)

辯論安排委員會(REGULATORS COMMITTEE)

選拔委員會(SELECTION COMMITTEE)

綜合文件委員會(COMMITTEE ON HYBRID INSTRUMENTS)

授權和規章制度改革委員會(COMMITTEE ON DELEGATED POWER AND REGULATORY REFORM)

根據工作需要,從事審議法案的專門委員會可設次級委員會。譬如,歐盟委員會設立了7個次級委員會,有70多位上院議員參與,負責審議與歐洲立法相關的事務;經濟事務委員會設立了財政法案次級委員會;科技委員會下設兩個次級委員會。

每屆議會伊始之際,由上院選拔委員會提名、委任各專門委員會成員。專門委員會均在各自專長領域開展質詢並提供報告,時而亦可增設專題委員會以開展調研。

上訴委員會。上議院是英國的最高上訴法院,通過其上訴委員會,為整個英國的民事案件,以及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的刑事案件履行職能。

上院是英格蘭和威爾士的終審法院和蘇格蘭民事案件的終審法院,通過討論和表決作出裁決,而非開庭審理。

七、議會會議制度及立法程序

(一)會議制度

議會會議主要有例行全體會議和非常會議兩種。

全體會議。按執政黨和反對黨對陣布局,各政黨再分前、后座議員。議長負責主持全體會議。議長平時沒有發言權和表決權,但當全體會議中贊成和反對票數相同時有最終決定權,因此,被視為公正的化身。議會有三位副議長,在議長缺席時代理議長職務。

非常會議。在重大事情發生需要商議作出決定時召開非常會議。女王本人每年出席議會年會開幕式,宣讀政府提出的施政綱領和立法計劃。屆時上下兩院議員全部會集在上院會議廳,傾聽女王宣讀施政綱領。

議會每年工作日不等,從140多天到170 天左右,但年均工作日約150天。

會議法定人數。上院開會的法定人數為3人,通過法案的法定人數為30人,下院開會的法定人數為40人。會議一般允許傳媒自由報道。

(二)立法程序

議會是英最高立法機關,所有法律議案(BILL)必須經議會兩院通過,君主批准,方才成法令(ACT)生效。

根據英國憲法規定,政府、反對黨和議員個人均可提出法律草案,但實際上,絕大多數法案由政府部門提出,具體程序為:有關組織、機構或個人就某一事項提出立法意圖和思想,經政府有關部門磋商後,形成政策文件;政策文件經內閣或大臣批准後交政府法律專家草擬法律議案,列入議會立法計劃;交下院三讀審議;交上院審議;經兩院磋商後,交君主批准;主管大臣發布生效令。法令頒布生效後,各級法院必須遵守,不能置疑,但可作司法解釋。議會接受法院解釋後可對法令進行修改。

議會使用三讀審議的方式通過法案,上下兩院採用交替審議對方修正案,而非聯合協商的方式達成對法案的一致意見。對下院通過的財政法案,上院無權修正或否決,但下院如在兩次年會內不顧上院反對而堅持通過的法案,該法案即呈君主簽署而成為法律。

八、議會辦事機構

英國議會下院管理委員會(HOUSE OF COMMONS COMMISSION)是行政監督機構,負責下院的財政和所有的僱員管理。管理委員會由議長、下院領袖、下院反對黨影閣領袖和來自議會三大黨派的三位資深后座議員組成。在議長的領導下,每月召開秘密會議,通常還邀請與討論專題相關的資深職員長官(CLERK)參加,其會議紀要將在年報中予以披露。

下院管理委員會還有兩個專門委員會作為支撐:一是財政和服務委員會(FINANCE AND SERVICE COMMITTEE),預算主要開支項目,通常3年財政計劃和6年的業務規劃;二是行政委員會(ADMINISTRATION COMMITTEE),時常就服務事宜提供諮詢。下院管理委員會有責任批准一年一度的議會法人團體業務計劃。

下院還設行政管理理事會(BOARD OF MANAGEMENT),由議會所有部門的負責人、各委員會的職員長官組成,受議會下院職員長官領導。受下院管理委員會委託,行政管理理事會負責議會的服務運作和職員僱用,下設職員長官辦公室,承擔法人團體辦公室和管理理事會秘書處之責。在行政管理理事會的領導下,資深的官員分成四個組,負責業務計劃;人力資源;信息技術和公眾信息。

下院還有服務部門(HOUSE OF COMMONS SERVICE)現有正式職工約1700人,他們不屬於公務員,是下院管理委員會的僱員。

行政部門主要涉及管理秘書、財務、文件和後勤保障等,負責維持議會日常運作。下院設6個行政部門:職員部、武裝軍士部、圖書館部、下院官方報告部、財務和行政部、茶點部。

上院管理委員會是上院的主要行政管理決策機構,由12人組成,包括上院領袖、各黨派上院領導人和貴族議員的召集人、上院職員長官和黑仗禮儀官。下設辦公室和秘書處等部門,負責行政管理和文秘工作。現有職工480人,其中不包括與下院共享服務的員工。

九、議會經費

英國議會每年的總經費約佔政府總開支的 0.1%。2004年至2005年度,議會總開支為5.87億英鎊,占政府總開支4770億英鎊的0.09%。

下院預算

此預算共分兩筆。第一筆是下院行政經費預算,用以支付下院職員工資、各部門的服務、大樓維護、工程、水電等雜費。該經費由議會下院管理委員會提出預算,無需政府干涉,只要經議會批准即可實施。

第二筆是議員費用,用以支付議員工資和補貼。它是政府預算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議會領袖是這筆預算的負責人。

目前下院年度總經費4億英鎊左右,每年有所遞增。以2004年至2005年度為例,下院全年度總支出為3.28億英鎊,其中1.4億英鎊用於議員工資和補貼。

上院經費直接來自國庫,也分兩筆預算。第一筆是行政預算(包括議員的開支),另外一筆是用於工程的經費。2004年至2005年度,上院總支出為119億英鎊,其中行政開支4600萬英鎊,工程等開支7300萬英鎊。

議會上院委員會(HOUSE COMMITTEE)負責整個經費控制。職員長官(CLERK)是上院的行政領導,是財務官,負責上院經費開支。上院的賬目由國家審計辦公室(NATIONAL AUDIT OFFICE)每年負責予以審核。

對外交往費用

英國議會設有海外事務辦公室(OVERSEAS OFFICE),從事議會一級的對外交流,其經費相當有限。議會各專門委員會開展對外交往的經費均從年度預算的行政經費中支出,或從社會化緣。

議會大部分對外交往活動均由國別小組運作。英議會目前有126個國別小組,他們的對外交流經費均靠小組自行尋找贊助商,議會不為國別小組提供任何活動經費。

十、地方議會

(一)威爾士國民議會(The National Assembly for Wales)

1997年9月,英國威爾士舉行全民投票,以微弱多數通過了在威爾士地區下放權力的建議。英國議會隨後通過《1998年威爾士政府法案》,為建立威爾士議會提供了法律基礎,同時也標誌著威爾士國民議會的產生。

走過了8年的歷程後,2007年5月選舉產生了第三屆威爾士國民議會,由60名議員組成,任期4年。依據《2006年威爾士政府法案》,第三屆威爾士國民議會開始了新一輪改革,將國民議會執政人員從法律上與議員區別開來。

1.威爾士國民議會的權力和職能

威爾士國民議會擁有決定中央政府如何對威爾士進行管理並如何執行其管理的權力。除外交、國防、稅收、宏觀經濟、社會安全和廣播政策仍由英國政府掌握外,威爾士國民議會的管轄範圍非常廣泛。

威爾土國民議會在權力移交的領域裡具有制定適合地方的立法權力,例如,在健康、教育、社會服務、地方政府管理領域裡制定一些新的法規,稱之為「議會措施(ASSEMBLY MEASURES)」。但在具體制定「議會措施」時,威爾士國民議會還需從英國議會屬項獲得立法權。一旦獲得英國議會以「政府法案」或「立法權令(LEGISLATIVE COMPETENCE ORDERS)」形式授權,威爾士國民議會即可頒布「議會措施」。

威爾士國民議會設立了若干委員會(ASSEMBLY COMMITTEE),其成員組成均要考慮到議會黨派平衡關係。委員會的職責,定期舉行會議,審議有關政策和法規,負責審議威爾士議會政府的政策,召集部長們就某些政策作解釋或答疑,承擔一些特殊任務等。目前國民議會主要有以下幾種委員會。

審議委員會(SCRUTINY COMMITTEES)有權審議議會政府和相關公立機關的開支、行政管理和政策。

託管委員會(MANDATORY COMMITTEES)依據威爾士國民議會的法令(STANDING ORDERS),負責各項指定的職責和一些特殊的任務。

地區委員會(REGIONAL COMMITTEES)負責與各地區相關的事務。

特設委員會(AD—HOC COMMITTEES)是根據威爾士國民議會的需要而設立的,主要負責審議「議會措施」、「立法權令」、以及可能發生的特殊事宜。

威爾士國民議會位於首府卡迪夫。每周二、三下午在卡迪夫召開國民議會全體會議,並由電視台全場直播報道。國民議會全體會議由議長主持,議員們可以向首席部長、其他部長、威爾士議會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以及議會各委員會提出質疑或詢問。議員們在此場合可各抒己見,開展辯論,並對提案或政策、立法修改進行投票表決。

隨著威爾士國民議會的立法權不斷擴大和增強,議員們需要更多地考慮修改已提議的法規,「議會措施」、「立法權令」。當然,這些法規必須經議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方可得以實施。

威爾士國民議會是具有審議政府的決策和監督政府的行政管理和政策實施的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之一,是負責審議威爾士的公共開支,有權制定廣泛的附屬性的立法,但無權提高稅收。

2.威爾士議會政府的權力和職責

威爾士國民議會將其具體執政的權力,包括政策實施和立法建議,委託於威爾士議會政府首席部長。根據《2006年威爾士政府法案》,在威爾士國民議會選舉產生後的28天內,要推薦出威爾士議會政府首席部長,報請英國女王任命,並由女王授予首席部長組閣權力。其他威爾士的部長和副部長均由首席部長在獲得女王批准後予以任命。此外,威爾士議會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CHIEF LEGAL ADVISER TO THE WELSH ASSEMBLY GOVERNMENT)也須由首席部長在徵得國民議會同意後,方可正式提名,再由女王任命。換言之,從2007年5月開始,威爾士議會政府的部長們都是在替女王行使職責。

首席部長組閣後,將行政執行的責任分配於議會政府的各位部長,負責決策,制定地方發展規劃,實施政策,履行各種職責,提出附屬性的立法建議,例如,地方法規和法令性的指南,建議的「議會措施」。

威爾士議會政府在下列領域賦予決策責任。農業、漁業、林業和鄉村發展、古紀念碑和歷史建築物、文化、經濟發展、教育和培訓、環境、救火、救援服務和促進防火安全、食品、健康和保健服務、高速公路和交通、住房、地方政府管理、公共行政管理、社會福利、體育和娛樂、旅遊業、城鎮規劃、防澇防洪、威爾士語言、社會公正與改造。

總之,《2006年威爾士政府法案》從法律上正式明確了威爾士國民議會和威爾士議會政府要分別開來,闡明了立法機構與行政執行機構各自的作用。正如威爾士國民議會副議長布特勒所說,威爾士國民議會當前正處在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時刻,必須要抓緊時間,認真考慮,加快推進國民議會新立法權力和程序的建設。

(二)蘇格蘭議會(SCOTTISH PARLIAMENT)

1997年工黨執政後,對內簡政放權,對蘇格蘭地方實現權力下放,建立地方議會和自治政府。1997年9月,通過蘇格蘭人民的全民投票,以顯著的多數贊成票決定,成立擁有稅收變更權力的蘇格蘭議會。

1999年的5月,蘇格蘭議會進行了首次選舉,召開了第一次會議。同年7月1日,英國女王正式宣布蘇格蘭議會的成立。

第三屆蘇格蘭議會於2007年5月選舉產生,共有議員129名。其中蘇格蘭民族黨獲得47議席,成為蘇格蘭議會最大政黨,而執掌蘇格蘭議會8年之久的工黨佔有46議席,保守黨17議席,自民黨16議席,綠黨2議席,獨立派1議席。

蘇格蘭議會原則上每4年選舉1次,在出現下列情況下可進行特別大選,例如,議會選舉產生之後的28天內未能任命首席部長,或有三分之二的議員決定解散議會。

與英國議會的「兩院制」不同,蘇格蘭議會實行一院制。蘇格蘭共有73個選區,每個選區選出1位蘇格蘭議會議員,同時還從蘇格蘭八大區域中推選56位議員,每個大區域產生7位議員。所有蘇格蘭議會議員在議會中地位平等。

蘇格蘭議會設議長1人,副議長2人。議長和副議長從議員中選舉產生。議長主持議會的召開,並推薦蘇格蘭行政首席部長人選,經議會全體會議通過後,報請英女王任命。當議會決定舉行大選時,議長有權提出大選日期,並通知英女王;當首席部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有權指定一名議員代行職責。

蘇格蘭議會下設16個委員會,享有以下方面的立法權:衛生、教育、地方政府、社會工作及住房、規劃、經濟發展、旅遊、部分交通事務、大部分刑法與民法事務、刑事公正與檢察制度、警察與消防、環境、文化遺產、農業與漁業、食物標準、林業、體育與藝術等。

英國議會在以下方面仍保留著立法權:憲法、外交、國防、公務員、財政與經濟事務、交通規則、社會保障、就業與平等機會。如蘇格蘭議會與英國議會在立法權上有界限不清的地方,則蘇格蘭大臣或法律官員將提請法院解決,並提交樞密院法律委員會最後裁決。

(三)北愛爾蘭議會及其自治政府(NORTHERN IRELAND ASSEMBLY & NORTHERN IRELAND EXECUTIVE)

1998年4月10日,英國和愛爾蘭兩國政府及北愛衝突有關各方簽署了和平協議,隨後選舉產生了北愛爾蘭議會。

1999年11月29日,北愛爾蘭議會選舉成立北愛多黨分享權力的執行委員會——北愛爾蘭自治政府(NORTHERN IRELAND EXECUTIVE)。次日,英國議會上下兩院相繼通過了當時任北愛事務大臣曼德爾森提交的地方管理權力法案。12月1日,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批准該法案,完成了向北愛地方政府移交管理權力的所有法律程序。當日,愛爾蘭決定正式放棄對北愛爾蘭的主權要求。這就意味著,自1972年英國政府對北愛實行直接統治以來,北愛首次擁有自治政府。

1999年12月2日,北愛歷史上第一個由原先對立的新教黨派(民主統一黨)和天主教黨派(新芬黨)聯合組成的地方自治政府,行使除國防、外交和稅收之外的立法和行政權。南北愛爾蘭部長理事會、英國—愛爾蘭政府間會議、英國—愛爾蘭理事會等機制也正式啟動。但是,北愛各派在繳械等問題上的爭執使和平進程屢遭挫折,英政府被迫幾次中止北愛爾蘭政府的運作。

2003年11月,北愛爾蘭議會進行選舉,強硬派民主統一黨和對立的新芬黨得勢。經過英愛政府的艱難斡旋,2004年12月8日,英國首相布萊爾和愛爾蘭總理埃亨宣布一攬子重啟和談的新建議。同年12月20,北愛爾蘭發生歷史上最大的銀行搶劫案,愛爾蘭共和軍被指控為主謀,與新芬黨有牽連,就此,和平進程再度擱淺。

2006年4月,英國首相布萊爾和愛爾蘭總理埃亨在北愛爾蘭阿馬郡舉行會談,就北愛爾蘭議會恢復權力運作達成協議並設定時限。

2007年3月7日,新教黨派和天主教黨派在北愛爾蘭舉行的議會選舉中獲得勝利。新教黨派,即民主統一黨,在議會108個議席中贏得了36議席;天主教政黨,即新芬黨,則贏得了26個議席;阿爾斯特聯合主義者政黨贏得18個議席;社會民主和勞動黨贏得16個議席;還有其他4個小黨贏得10個議席。

北愛爾蘭議會在中止了三年半後,2007年3月12日再次召開,標誌著北愛爾蘭的新教黨派和天主教黨派開始了建立共享政府的新嘗試。100多名議員自2003年當選後第一次在斯特蒙斯議會大廈就座。

2007年3月26日,民主統一黨與新芬黨領袖達成協議,決定從5月8日開始建立地方自治聯合政府,分享政權。

同年5月8日,北愛爾蘭民主統一黨領袖佩斯利和新芬黨領導人麥吉尼斯在北愛爾蘭首府貝爾法斯特同時宣誓就任北愛新政府首席部長和第二部長,這標誌北愛爾蘭正式恢復分權自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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