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艷:敦煌疑偽經六種殘卷綴合研究
佛教疑偽經,以其非佛親口所說而為正統佛教所禁絕,大批疑偽經也因此被歷代大藏經擯棄,除少數保存至今外,絕大多數皆已亡佚。上世紀初發現的敦煌文獻中,保存有一百多種疑偽經,[1]為人們的研究提供了豐富的第一手資料,彌足珍貴。敦煌文獻中所存疑偽經寫本,首尾完整者較少,多數都是殘篇斷簡,其中不乏本為同一寫卷而被撕裂為數號者,給整理研究工作帶來了嚴重的影響。「所以敦煌殘卷的綴合是敦煌文獻整理研究『成敗利鈍之所關』的基礎工作之一。」[2]本文通過殘字拼合、內容接續、行款相同、字跡書風相近等不同角度的比較分析,將其中的《提謂波利經》、《像法決疑經》、《普賢菩薩說證明經》、《首羅比丘經》、《救護身命經》、《救疾經》等6種疑偽經中的25號綴合為12組。
一、提謂波利經
《提謂波利經》,又名《佛說提謂經》、《提謂經》、《提謂五戒經》等,最早見錄於梁僧祐《出三藏記集》,書中將「提謂經一卷」與「提謂波利經二卷」分作兩條,分別收入卷四「新集續撰失疑雜經錄第一」和卷五「新集疑經偽撰雜錄第三」,後者下云:「提謂波利經二卷(舊別有提謂經一卷)。右一部,宋孝武帝時,北國比丘曇靖撰。」是知此經為宋孝武帝(454~464年在位)時僧人曇靖所撰。此後隋、唐經錄也多將一卷本的「提謂經」和二卷本的「提謂波利經」分別著錄,或收入失疑經、闕本錄、代錄,或歸屬偽經,如唐智昇《開元釋教錄》卷五、十五即將「提謂經」作為失疑經收入代錄和闕本錄,而把「提謂波利經」歸入偽經錄。
據曹凌先生《中國佛教疑偽經綜錄》(下文簡稱《綜錄》),《提謂波利經》在敦煌寫卷中共有伯3732、斯2051、北敦3715、俄敦1657等4號,[3]皆為殘卷或殘片。其中,伯3732號、俄敦1657號首尾皆殘;斯2051號、北敦3715號首殘尾全,存尾題,前者題「佛說提謂經卷下」,後者題「佛說提謂五戒經並威儀卷下」。就所存內容看,伯3732號可能為上卷,其他三號皆為卷下,而北敦3715號正文部分與斯2051號基本相同,但其正文後所附的《五戒威儀》卻不見於斯2051號,是知此二號屬不同的傳本系統;俄敦1657號首尾均殘,故不能區別其傳本系統。[4]日本學者牧田諦亮《疑經研究》第四章曾據伯3732號、斯2051號與北敦3715號對《提謂波利經》卷上及卷下的兩種系統分別進行錄文。[5]經比較研究,筆者發現上揭4號殘卷中以下二號可以綴合。
1.俄敦1657號 北敦3715號
(1)俄敦1657號,見《俄藏》8/280A。[6]殘片。如圖1右部所示,存13行,行約17字,每行下端及上端多有殘泐,首行僅存中間2字左側殘畫。楷書。有烏絲欄。原卷無題。《俄藏》擬題為「佛說提謂經卷下」。
(2)北敦3715號(北7146,霜15),見《國圖》51/382B~392B。18紙。前部如圖1左部所示,首殘尾全,[7]存358行,行約17字。尾題「佛說提謂五戒經並威儀卷下」。楷書。有烏絲欄。《國圖》敘錄稱該卷為5~6世紀南北朝寫本。
按:上揭二號內容前後相承,應可綴合。二號綴合後局部如圖1所示,俄敦1657號末行底端的「一人」與北敦3715號首行頂端的「在山下持糸針迎縷,使入針鼻中」相連為一整句,中無缺字,與俄敦1657號末行的「譬如二人,[一人]在須彌山上僉縷下之」前後相承,相關字句參見異本斯2051號(圖版見《寶藏》15/557A,錄文參《疑經研究》第202頁上欄)。且二號行款相同(皆有烏絲欄,行約17字,字體大小及字間距皆相近),字跡相同(比較二號共有的「能」「佛」「譬」「如」「人」「天」「復」「難」「縷」等字,參表1所列例字),書風相似(楷書,捺筆稍長、末筆較重)。據此判斷,此二號確為同一寫卷之撕裂,可綴合為一。二號綴合後,所存可以辨認的內容起「佛言譬如兩病人終不能相扶持」,訖尾題。
俄敦1657號,《俄藏》擬題「佛說提謂經卷下」,近是而不確。《綜錄》指出:敦煌本《提謂波利經》中,斯2051號、北敦3715號、俄敦1657號皆屬卷下的內容,前兩號分屬兩個不同的傳本系統,而俄敦1657號首尾皆殘,故不能區別其傳本系統。當我們將其與北敦3715號綴合後,可知俄敦1657號乃有別於斯2051號的另一傳本系統,其經名當據北敦3715號題作「佛說提謂五戒經並威儀卷下」。
二、像法決疑經
《像法決疑經》,全名為《佛說像法決疑經》,最早見錄於隋法經《眾經目錄》卷二「眾經疑惑五」,謂其經「文理複雜,真偽未分」,將其收在疑經錄;稍後彥琮的《眾經目錄》卷四則認為該經「名雖似正,義涉人造」,而將其歸入偽經錄;此後唐代經錄皆承其說,都將它視作偽經。該經不載於清以前藏經,《大正藏》第八十五卷據日本大藏經錄文收入。
經調查,《像法決疑經》在敦煌文獻中共存15號寫本,即:斯2075、9784、9906、12202號,伯2087-1號,北敦11322(臨1451)、14840SB(新1040)號,俄敦1832、1853、1854、1878、1957B、6745號,羽281、633-1號,[8]其中僅伯2087-1號首尾完整,其餘均為殘卷或殘片。殘片中,俄敦1853、1854、1878、1957B等4號,《俄藏》整理者已將其綴接為一件,但泛題為「佛經」;查該卷首尾皆殘,整卷下端殘泐,存35行,所存內容始「(以故)一切眾」,訖「利養慳貪積聚不(修)」,[9]從所存經文看,其內容實為《像法決疑經》殘卷,相應文字參見《大正藏》T85/1336A4~1336B10,[10]應據以定名。
又,北敦11323號(臨1452),殘片。存8行,行17字,末3行殘泐,末行存13字右側殘畫。楷書。有烏絲欄。原文首行起「得戒,智慧具足。此法願令出家菩薩得戒」,末行訖「□□□□
(複次,長者,居家菩薩解空事,入四禪,以善權)」,相應文字參見《大正藏》T12/30B4~30B11。《國圖》擬題為「像法決疑經(兌廢稿)」。然從所存字句看,其經文實為西晉竺法護譯《郁迦羅越問菩薩行經》閑居品第八的內容,故應將其剔除在《像法決疑經》之外。
此外,另有以下4號《像法決疑經》殘片可以綴合:
2.斯9906號…斯9784號
(1)斯9906號,見IDP彩版。殘片。如圖2右部所示,存6行,每行存下部2~11字,首行僅存下端2字殘畫。楷書。有烏絲欄。原卷無題,《綜錄》第99頁列出此號屬《像法決疑經》。原文可辨認的文字始「若共此人同住居止」句後3字殘形,訖「乃以祖父」句前3字。相應文字參見《大正藏》T85/1337C23~1337C28。
(2)斯9784號,見IDP彩版。殘片。如圖2左部所示,存6行,每行存下部3~12字,首行僅存下端3字左側殘畫。楷書。有烏絲欄。原卷無題,《綜錄》第99頁列出此號屬《像法決疑經》。原文可辨認的文字始「優婆塞、優婆夷」句「塞優婆」3字殘形,訖「獲罪無量」句。相應文字參見《大正藏》T85/1338A3~1338A10。
按:上揭二號皆為《像法決疑經》殘卷,且內容前後相近,行款相同(殘存輪廓近似,皆有烏絲欄,地腳等寬,行約22字,字體大小及字間距皆相近),字跡相同(比較二號共有的「作」「有」「此」「住」「不」「以」「自」等字,參表2所列例字),書風相似,應可綴合。不過此二號並不能完全銜接。比照《大正藏》所載該經經文,斯9906號次行末字「作」與第3行首字「子」之間,缺「法事悉不成就皆當得罪善男」等12字,加上「子」及其下的「若有具犯四重五逆易」等9字,共22字;斯9784號首行末一殘字「婆」與次行首字「知」之間,缺「夷國王大臣中宮妃後毀犯禁戒不」等14字,加上「知」及其下的「暫(慚)愧不知懺悔以是」等8字,共22字,說明原卷滿行約22字。以此推算,斯9906號末行末字「祖」與斯9784號首一殘字「優」之間缺2整行,將相關的內容補充完整即:「(諸)俗人不識罪福乃以祖/[父或自己身所造佛像經書幡花賣與他人用活妻子此/亦不應買當爾之時一切俗官有勢力者捉得此人應重/撾罰驅令出國善男子未來世中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二號綴合,作示意圖如圖2所示。
3.俄敦1832號 俄敦6745號
(1)俄敦1832號,見《俄藏》8/360B。殘片。如圖3上部所示,存9行(第8行空白),每行存頂端2~3字,第9行頂端為「佛說像」3字。楷書。有烏絲欄。《俄藏》擬題「佛說像法決疑經」。
(2)俄敦6745號,見《俄藏》13/191A。殘片。如圖3下部所示,存10行(第9行空白),每行頂端殘損1~3字,第10行存「法決(疑經)一卷」字樣。楷書。有烏絲欄。《俄藏》未定名。
按:後一號亦為《佛說像法決疑經》殘卷,且上揭二號內容前後相承,可以綴合。如圖3所示,二號綴合後上下接續,形成了較為完整的9行文字(第3、5、7行的第3字「菩」「難」「聞」殘損),斷痕吻合無間,原本分屬二號的殘字上下拼接成「像」「維」兩字(此二字上部在俄敦1832號第5、7行下端,下部在俄敦6745號第6、8行上端),最後一行合成「佛說像法決疑經一卷」尾題。且二號行款相同(行間烏絲欄線隱約可辨,字體大小及字間距皆相近),字跡相同(比較二號共有的「四」「聞」「衆」等字),書風相似。據此判斷,此二號確為同一寫卷之撕裂。二號綴合後,所存內容起「無量菩薩得入一生補處」句末字「處」的下部殘畫,訖尾題,相應文字參見《大正藏》T85/1338C10~1338C18。
三、普賢菩薩說證明經
《普賢菩薩說證明經》,又稱《普賢菩薩說此證明經》、《普賢菩薩所說證明經》、《證明經》。該經最早見錄於隋法經《眾經目錄》卷二「眾經偽妄六」,被判作偽經,此後隋唐經錄均將之收入偽經錄。其經不載於清以前的藏經,《大正藏》第八十五卷據敦煌寫經(以伯2186號為底本,校以伯2136號、斯1552號)錄文收入。
經調查,敦煌文獻中共存該經寫本39號,即:斯971、1552、6997、7023、7757、10053、10901、10909號,伯2136、2186、2297號,北敦1491(北317,寒91)、1564(北7664,來64)、1660(北7663,暑60)、2158(北8689,藏58)、2921(北8290,陽21)、5397(北8293,光97)、6377(北8292,咸77)、6558(北8291,淡58)、6630(北8698,鱗30)、10262(臨391)、11974(臨2103)、
12092(臨2221)、14723(新923)、14871(新1071)號,俄敦1672、1680、4792、11143、11646號,上圖84號,北大D152號,津藝181號,浙敦26號,山東省博物館藏敦煌遺書18·22號,台圖111號,大谷敦12號,中村68號,及日本京都博物館藏守屋氏舊藏古寫經一號。[11]其中僅伯2186號、浙敦26號、大谷敦12號及守屋氏藏古寫經等4件首尾完整,其餘均為殘卷或殘片。
上揭完整的敦煌本《普賢菩薩說此證明經》,都包含有「黃仕強傳」、「普賢菩薩說此證明經」、「佛說證香火本因經」等三部分內容。殘缺的寫本中,不乏本為一卷而被撕裂為數卷者,如前賢業已綴接的俄敦1672 俄敦1680號、北敦1491 北敦1660 北敦1564號、俄敦4792號 北敦2921號。[12]此外,還有以下4號可以綴合為2組:
4.北敦6558號 北敦6630號
(1)北敦6558號(北8291,淡58),見《國圖》89/274A~281B。首殘尾缺。11紙。後部如圖4右部所示,存314行,行約17字,首行存下端2字左側殘畫。卷中有經題「普賢菩薩說證明經」、「佛證香火本因經第二」。楷書。有烏絲欄。《敦煌劫餘錄》題「佛說普賢菩薩證明經」;《國圖》敘錄分題為「黃仕強傳」、「普賢菩薩說證明經」、「證香火本因經」三部分內容,並稱該本有錯亂,正確順序應為第1~3紙→第11紙→第4~10紙。其中第36~75(2~3紙)、76~284(4~10紙)、285~314(11紙)行的內容,相應文字分別參見《大正藏》T85/1362C13~1363A24、1363B25~1366A23、1363A24~1363B25。第11紙前移至第3紙後,故此號應止於第10紙末(284行)的「天地大震動」。《國圖》敘錄又稱原卷系經黃打紙,為7~8世紀唐寫本。
(2)北敦6630號(北8698,鱗30),見《國圖》91/271A~275B。7紙。前部如圖4左部所示,首缺尾全,存179行,行約17字。楷書。有烏絲欄。原卷無題,《寶藏》擬題「普賢菩薩說證明經」,《國圖》改題「證香火本因經」。《國圖》敘錄稱原卷為「麻紙;未入潢。打紙」,為7~8世紀唐寫本。
按:上揭二號內容前後相承,應可綴合。二號綴合後局部如圖4所示,北敦6558號末行底端的「天地大震動」與北敦6630號首行頂端的「天呼地呼」先後銜接,中無缺字。且二號行款相同(天頭地腳等高,行間皆有烏絲欄,行約17字,字體大小及字間距皆相近),字跡相同(比較二卷共有的「震」「力」「諸」「種」「樓」「九」「金」「七」「人」等字,參表3所列例字),書風相似(捺筆較長),可資參證。二號綴合後連成一個首殘尾全的長卷,所存內容次行起「方榻案褥,官人並下」,訖「巍巍如是」,除卷首的《黃仕強傳》略殘外,其餘《普賢菩薩說證明經》、《證香火本因經》皆完好無缺,相應文字參見《大正藏》T85/1362C13~1368B18。北敦6558號第11紙誤接於第4紙之前,從而導致原卷序次的錯亂。幸賴《國圖》敘錄將其復原,為我們進而把它與北敦6630號綴合創造了條件。二號完整如一的綴接,又有力地證實了《國圖》敘錄對北敦6558號錯序復原的正確性。
5.斯10053號 北敦11974號又,承方廣錩先生賜告,所謂「經黃打紙」是指入潢並經捶打的麻紙。然上揭二號既可綴合為一,《國圖》敘錄一稱經黃打紙,一稱打紙未入潢,恐有一誤。
(1)斯10053號,見IDP彩版。殘片。如圖5上部所示,存4行,每行存上部5~6字。楷書。原卷無題,《綜錄》第144頁列出此號屬《普賢菩薩說證明經》,但云情況不詳。
(2)北敦11974號(臨2103),見《國圖》110/180B。殘片。如圖5下部所示,存5行,首行僅存中部三字左側殘畫,後4行存下部8~12字。楷書。原卷無題,《國圖》擬題為「普賢菩薩說證明經」,敘錄稱該本為8~9世紀吐蕃統治時期寫本。
按:上揭二號內容上下相接,應可綴合。二號綴合後如圖5所示,裂縫吻合無間,斯10053號末行下端「修持十」與北敦11974號次行首「善」相連成「修持十善」句,[13]形成大體完整的一行,該行右側的紙縫接線也正好上下綴接。又此二殘片行款相同(字體大小,字間距皆相近),字跡相同(比較二片所共有的「諸」「善」二字),書風相同(楷書),可資參證。二號綴合後所存內容始「不食酒肉」,訖「若有鳩盤荼鬼」句前三字,相應文字參見《大正藏》T85/1363C26~1364A7。
四、首羅比丘經
《首羅比丘經》,全名為《首羅比丘見月光童子經》,又稱《首羅比丘見五百仙人並見月光童子經》、《首羅比丘並見月光童子經》。該經最早見錄於隋法經《眾經目錄》卷二「眾經偽妄六」,被判作偽經,此後的隋唐經錄均將之收入偽經錄。其經不載於清代以前的藏經,《大正藏》第八十五卷據敦煌寫經斯2697號錄文收入,然卷首殘缺。
經調查,敦煌文獻中共存該經寫本18號,即:斯1811、2697、3322、6881、9158、9808號,伯2464、3019號,北敦687(北8275,日87)、5607(北8460,李7)、5926(北8274,重26)、8431(北8661,衣41)、10619(臨748)、15396(新1596)號,北大D99號,羽137、142、504號。[14]其中僅北敦5926號、羽504號等2件首尾完整,其餘均為殘卷或殘片。白化文先生曾以北敦5926號為底本,校以北敦687號、斯6881號、斯2697號、斯1811號、伯2464號、北敦8431號、北大D99號等7件寫卷對《首羅比丘經》進行錄文,並指出斯1811號與伯2464號前後銜接,原為一卷,後被撕裂為兩件。[15]其實斯1811號不僅卷末可與伯2464號聯接,其卷首還可與斯9808號相綴。另外伯3019號與羽137號也可左右綴接。
6.伯3019號 羽137號
(1)伯3019號,見法國國家圖書館網站。首殘尾缺。後部如圖6右部所示,存113行,行17字左右。楷書。有烏絲欄。原卷無題,《敦煌漢文文獻目錄》卷三擬題作「首羅比丘經」。
(2)羽137號,見《秘笈》2/272B~275B。首缺尾全。前部如圖6左部所示,7紙。存157行,行17字左右。尾題「首羅比丘經」。楷書。有烏絲欄。
按:上揭二號內容前後相續,應可綴合。二號綴合後局部如圖6所示,伯3019號末行行末的「示眾生有三」與羽137號首行頂端的「毒」相連成「示眾生有三毒」句,中無缺字。且二號行款相同(天頭地腳等高,天頭多有斑點,行間皆有烏絲欄,行17字左右,字體大小及字間距皆相近),字跡相同(比較二號共有的「首」「羅」「大」「仙」「賢」「世」「問」「吾」「經」等字,參表4所列例字),書風相似(楷書,捺筆較長),可資參證。二號綴合後,所存內容始「舍嫉妬心」,訖尾題「首羅比丘經」,連成一個存有270行首殘尾全的長卷,其中前39行文字為《大正藏》卷八五所載經本(據斯2697號收錄)未見,可補其缺;後231行文字參見《大正藏》T85/1356A16~1358C22。
又,羽137號實即《李木齋氏鑒藏敦煌寫本目錄》中的「百卅七 首羅比邱經一卷 尾全」,[16]為李盛鐸舊藏,伯3019號既與之原為同卷,說明李氏舊藏確實源於藏經洞,應是其任職學部期間監守自盜所得。[17]
7.斯9808號 斯1811號 伯2464號
(1)斯9808號,見IDP彩版。殘片。如圖7-1右部所示,存7行,行約17字,末行上部13字存右邊殘畫。楷書。有烏絲欄。原卷無題,《綜錄》第144頁列出此號屬《首羅比丘經》,但云情況不詳。
(2)斯1811號,見《英圖》28/215A~217B。首尾皆殘,前部如圖7-1左部所示,後部如圖7-2右部所示,存111行,行約17字,首行存上部13字左邊殘畫,末行殘存上端5字。楷書。有烏絲欄。原卷無題,《翟林奈目錄》擬作「首羅比丘經」。《英圖》敘錄稱該本為8世紀唐寫本。
(3)伯2464號,見法國國家圖書館網站。首殘尾全。前部如圖7-2左部所示,存132行,行約17字,首行上端5字殘去。尾題「首羅比丘經」。楷書。有烏絲欄。
按:上揭三號內容前後相承,可以綴合。前二號綴合後局部如圖7-1所示,斯9808號末行與斯1811號首行上部原本分屬二號的「羅聞此語時歡喜踴躍跳踉復起善」14字複合為一(「善」字上部末一橫筆的末梢撕裂在斯1811號);後二號綴合後局部如圖7-2所示,斯1811號末行與伯2464號首行原本分屬二號的「各聞」二字複合為一,斷痕皆吻合無間。且三號行款相同(行間皆有烏絲欄,行約17字,字體大小及字間距皆相近),字跡相同(比較三號共有的「大」「仙」「是」「當」等字),書風相似。可資比勘。三號綴合後,所存內容始「當化之時」,訖尾題, 連成一個存有250行的首殘尾全的長卷,其中前28行文字為《大正藏》卷八五所載經本未見,可補其缺;後222行文字參見《大正藏》T85/1356A16~1358C22。
五、救護身命經
《救護身命經》,全名為《救護身命濟人病苦厄經》,又稱「《護身命經》、《救護身經》、《護身經》等。該經最早見錄於梁僧祐《出三藏記集》卷四,歸在失譯錄;之後,隋代法經的《眾經目錄》卷四將其收入疑經錄,彥琮的《眾經目錄》卷四則歸在「義涉人造」的偽經錄;唐代智昇的《開元釋教錄》卷十八承襲隋代經錄,分別將其收入疑經錄和偽經錄。其經不見於清代以前的藏經,《大正藏》第八十五卷據敦煌寫經伯2340號與中村137號分別對兩個不同系統的經本進行錄文。
經調查,敦煌文獻中共存該經寫本20號,據其內容可分成甲、乙兩個不同系統的經本,甲種有斯10136、10477號,伯2340號,北敦646(北8298,日46)、9796(朝17)、10108-2(臨237)、11465(臨1594)、15159(新1360)號,俄敦4227、11679、15954、16352、17683號,羽387-3號,凡14號;乙種有斯12652、12952號,北敦10108-1(臨237)號,俄敦7976、8373號,中村173-2號,凡6號。[18]其中僅甲種伯2340號、北敦646號等2件首尾完整,其餘均為殘卷或殘片。殘缺的寫本中,不乏本為一卷而被撕裂為數號者,如以下二號即可上下綴接:
8.北敦11465號 北敦10108號
(1)北敦11465號(臨1594),見《國圖》109/219B。殘片。存18行上部大半,首行存中部二三字的左側殘畫,末行存中部四字右部殘畫。第7行天頭有加字(墨跡較淡)。楷書。有烏絲欄。原卷無題,《國圖》題作「護身命經」,敘錄稱該本為8世紀唐寫本。
(2)北敦10108號(臨237),見《國圖》107/130A。殘片。存13行下部(其中3~5行空白,未見文字)。第12行地腳有加字(墨跡較淡)。楷書。有烏絲欄。原卷無題,《國圖》題作「護身命經」,分兩部分:前一部分存2行,存「大眾」、「(受)天尊」諸字;後一部分存8行,始「(般)涅盤時舍利」,訖「我所囑」。《國圖》敘錄稱前2行為7~8世紀唐寫本;後8行為9~10世紀歸義軍時期寫本。相應文字分別參見《大正藏》T85/1326A15~1326A16、1325A8~1325A16。
按:北敦11465號與北敦10108號後一部分上下相接,可以綴合。綴合後如圖8所示,二殘片中有3行連成了完滿的整行,斷痕吻合,內容相續,原本分屬二號的「皆來集會」的「會」和「儻為惡魔」的「惡」複合為一(「會」字中部仍略有殘損,「惡」字得成完璧)。又此二片行款相同(字體大小及字間距皆相近;天頭地腳皆有增字:北敦10108號第12行行末「無有」下添「病苦」二字,北敦11456號第7行行首「橫死」上增「無有」二字),字跡相同(比較二號共有之「衆」「蠱」「無」「者」等字),書風相似,可資參證。二號綴接後,存21行文字,後19行內容始「(般)涅盤時舍利」,訖「(葯能)」,相應文字參見《大正藏》T85/1325A8~1325A26。
從綴合後的寫本看,前2行文字為《護身命經》乙種經本的卷末,後19行文字則是甲種經本的卷首部分;從兩種經本共有的字形(如「衆」「天」,參表5所列例字)寫法看,前後兩部分內容極有可能為同一抄手所寫。換句話說,北敦11465 10108號寫本,當是同一抄手分別將乙、甲兩種《護身命經》抄了一遍。若此說不誣,則《國圖》敘錄稱北敦11465號為8世紀唐寫本,北敦10108號前2行為7~8世紀唐寫本,後8行為9~10世紀歸義軍時期寫本,便顯然有誤了。
《救疾經》,全名為《救護眾生惡疾經》,又稱《救疫經》、《救病經》、《救疾病經》、《救護疾病經》。該經最早見錄於隋法經《眾經目錄》卷四「眾經偽妄六」,被判作偽經,雲「《救護眾生惡疾經》一卷,一名《救疾經》」,復謂其經「偽妄灼然,今宜秘寢,以救世患」。此後的隋唐經錄也都將它歸在偽經錄。其經不載於清以前的藏經,《大正藏》第八十五卷據敦煌寫經(以斯2467號為底本,校以斯1198號、大谷敦11號)錄文收入。
六、救疾經
經調查,敦煌文獻中共存該經寫本43號,即:斯1451、2467、2867、6095、6285、9705、9809、9812、9852、10143、10263、12275、12404號,伯4563號,北敦3780(北8656,霜80)、3781(北8211,霜81)、5308(北8250,光8)、6083(北8249,芥83)、7504(北8251,人4)、8010(北8253,字10)、8314(北8252,衣14)、14431(新631)、14548(新748)、14760(新960)號,俄弗135號,俄敦2711、2712、4712、6346、6815、7618、7800、9442、14657、
15731、15926、16017、16209、18209號,上博50號,敦研77號,重慶市博物館藏敦煌遺書4號,大谷敦11號。[19]其中僅北敦14760號、斯2467號、上博50號等3件首尾完整,其餘均為殘卷或殘片。殘缺的寫本中,不乏本為一卷而被撕裂為數卷者,如《俄藏》整理者已綴接的俄敦2711 俄敦2712號、《國圖》敘錄已指出的北敦3780 北敦3781號。此外,另有以下8號可以綴合為4組:
9.斯9852號 斯9812號
(1)斯9852號,見IDP彩版。殘片。如圖9右部所示,存7行,每行存上部3~8字。首行行首題「佛說(救)」字樣。楷書。有烏絲欄。《綜錄》第252頁列出此號屬《救疾經》,但云情況不詳。
(2)斯9812號,見IDP彩版。殘片。如圖9左部所示,存13行,每行存上部1~13字,末行僅存首字右側殘畫。楷書。有烏絲欄。原卷無題,《綜錄》第252頁列出此號屬《救疾經》,但云情況不詳。
按:上揭二號皆屬《救疾經》卷首內容,下部皆殘損,可以綴合。綴合後如圖9所示,二號左右相接,比照完整的《救疾經》寫本(如北敦14760號),斯9852號末行底端的「無」與斯9812號首行首字「亂」之間殘損10字,補充完整該段文字即「(游巡)國界,安行人民,無諸苦惱惡鬼侵害、諸摩遶/亂」,不但內容銜接,且符合佛經抄本多行17字的慣例。又二號行款相同(皆有烏絲欄,字體大小及字間距皆相近),字跡相同(比較二號共有之「佛」「人」「國」「行」「安」「來」等字,參表6所列例字),可資比勘。二號綴合後,所存內容始首題,可辨識文字訖「佛即告阿難並集眷屬」句前二字,相應文字參見《大正藏》T85/1361B17~1361C7。
(1)斯12275號,見IDP彩版。殘片。如圖10上部所示,存3行上部,前後二行僅存若干模糊不清的殘字。楷書。原卷無題,《綜錄》第252頁列出此號屬《救疾經》,但云情況不詳。10.斯12275號 俄敦16017號
(2)俄敦16017號,見《俄敦》16/271B。殘片。如圖10下部所示,存8行中部(第2行空白)。楷書。原卷無題,《俄藏》未定名。《綜錄》第252頁謂此號系《救疾經》殘片。
按:上揭二號皆為《救疾經》殘片,內容相續,可以綴合。綴合後如圖10所示,二號斷痕吻合,內容上下相接,斯12275號前二行底端的「(二)」、「三犯聖」分別與俄敦16017號第6、7行的「犯正法」、「僧」組合成「二犯正法」、「三犯聖僧」句,先後銜接。比照《大正藏》相應的經文,可推知該二行行約17字,下端分別殘去4~5字,可擬補作「□(一)犯如來,毀(損尊像);(二)犯正法,□□□□(凌盜經像),/斷滅聖教,善法沉塞;三犯聖僧,□□□□(欺害大眾),□(能)」。第3行之首殘字當為「使」,與第2行末殘缺的「能」相連為「能使(四道眾僧遂從陵滅)」句。又此二片行款相同(字體大小及字間距皆相近),字跡相同(比較兩號共有的「法」字),書風相似,可資參證。二片綴合後,所存內容始「唾面生創」句的「創」字,訖「金剛密跡白佛言」句「跡白」二殘字,相應文字參見《大正藏》T85/1361C16~1361C23。
11.俄敦15731號 俄敦15926號
(1)俄敦15731號,見《俄藏》16/252B。殘片。如圖11右上部所示,存2行中部4~5字。楷書。原卷無題,《綜錄》第252頁列出此號屬《救疾經》。
(2)俄敦15926號,見《俄藏》16/264B。殘片。如圖11左下部所示,存3行中部1~5字。楷書。原卷無題,《綜錄》第252頁謂此號系《救疾經》殘片。
按:上揭二號皆為《救疾經》殘片,可以綴合。綴合後如圖11所示,俄敦15731號末行下端的「或」與俄敦15926號首行的殘字「(太)」連成「或太□□(子下)」,內容上下相接。又此二號行款相同(字體大小及字間距皆相近),字跡相同(比較二號共有的「或」「下」二字),書風相似,可資參證。二號綴合後,所存內容始「若有人保任是實者」句後二殘字,訖末行所存四字右側殘畫,相應文字參見《大正藏》T85/1362A16~1362A18。
12.斯9705號 北敦8010號
(1)斯9705號,見IDP彩版。殘片。如圖12右部所示,存10行,行約17字。首行中部殘,第9行首字左上部殘泐,末行殘存下部8字。楷書。有烏絲欄。《綜錄》第252頁列出此號屬《救疾經》,謂情況不詳。
(2)北敦8010(北8253,字10)號,見《國圖》100/127~129。2紙。前部如圖12左部所示,首殘尾全。存42行,行約17字。首行存首字左上部殘畫,次行殘存8字左部,尾題「佛說疾病經一卷」。楷書。有烏絲欄。《國圖》敘錄稱該本為7~8世紀唐寫本。
按:上揭二號皆為《救疾經》殘卷,內容相連,可以綴合。綴合後如圖12所示,二號左右相接,斷痕吻合,斯9705號第9行首字所存的右下部與北敦8010號首行首字所存的左上殘畫正好可拼成一個大致完整的「裏」字;斯9705號末行「病」上方3字的右側殘畫與北敦8010號次行中偏下的3字左側殘畫可拼成粗具輪廓的「使人惡」3字;斯9705號末行下端的「如此之事」與北敦8010號第3行頂端的「久久當病」內容連續,中無缺字。又此二號行款相同(皆有烏絲欄,楷書,行約17字,字體大小及字間距皆相近),字跡相同(比較二號共有的「人」「病」「僧」「內」「或」等字),書風相似(捺筆較重),可資參證。二號綴合後,所存內容始「或太子下」句的「下」字,訖尾題。相應文字參見《大正藏》T85/1362A16~1362 C10。
上面我們對《提謂波利經》、《像法決疑經》、《普賢菩薩說證明經》、《首羅比丘經》、《救護身命經》、《救疾經》等6種疑偽經在敦煌文獻中的存留情況逐件進行了徹查,並通過內容、行款、字跡、書風等方面的分析,將其中的25號殘卷(片)綴合成12組。從來源看,這25號殘卷(片)中絕大多數來自英國國家圖書館(9號)、中國國家圖書館(7號)、俄羅斯科學院東方文獻研究所(6號)三大館藏地,少數源自法國國家圖書館(2號)、日本杏雨書屋(1號)的藏品;從各組綴接的殘片看,有來自同一館藏者(如第2、3、4、8、9、11組),也有出自不同館藏者(如第1、5、6、7、10、12組),這一方面證實了藏經洞文獻發現之初原本就是一個整體,只因王道士的分贈與西方探險家的劫掠才致其流散四方、身首異處的歷史境遇;另一方面又告訴我們:現今散藏在世界各地的敦煌殘卷亟待學者進行綜合的整理聯綴,尤其是英、中、俄三大館藏地所存的大量殘片,還需我們花大力氣去做好徹查綴接的工作。因為唯有通過整理綴合,才可使身首異處的殘卷重新聚合在一起。而憑藉這些綴合後的寫本提供的相對完整、全面的信息,又可給未定名或定名未確的殘片予以準確的定名,可為寫本的斷代、寫本流傳系統的辨別等提供更加豐富可靠的證據,從而對寫本的內容及性質作出比較接近事實的判斷,使人們對藏經洞文獻獲得更清楚的認識和整體的把握,藉此或可恢復藏經洞文獻原貌之一二。
[1]方廣錩先生經多年調查,發現敦煌遺書中保留有一百多種疑偽經。參其為曹凌:《中國佛教疑偽經綜錄》所撰《序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頁。
[2]張湧泉、羅慕君:《敦煌本〈八陽經〉殘卷綴合研究》,《中華文史論叢》2014年第2期,第277頁。
[3]文中所用「伯」指法國國家圖書館所藏敦煌文獻伯希和編號(據法國國家圖書館公布的彩色照片);「斯」指英國國家圖書館所藏敦煌文獻斯坦因編號(據《敦煌寶藏》<台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1-1986,簡稱《寶藏》>、《英國國家圖書館藏敦煌遺書》<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起陸續出版,簡稱《英圖》>及IDP網站公布的彩色照片);「北敦」指《國家圖書館藏敦煌遺書》(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5-2012,簡稱《國圖》)敦煌寫卷編號;「俄弗」、「俄敦」指《俄藏敦煌文獻》(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2001,簡稱《俄藏》)敦煌寫卷編號。
[4]參曹凌:《中國佛教疑偽經綜錄》,第58-59頁。
[5]參[日]牧田諦亮:《疑經研究》,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1976年,第184-210頁。
[6]「《俄藏》8/280A」指《俄藏敦煌文獻》第8冊第280頁上(A指上欄)。以下依此類推。
[7]《國圖》敘錄稱該卷首3行上下殘,不確。其實,此本殘去的僅是首行烏絲欄右側邊線部分,該行所存文字絕大多數都完好無缺,唯「山」、「糸」二字略有殘損。
[8]此處卷號統計參考了《綜錄》第98~100頁有關《像法決疑經》的介紹,但該書僅收12號敦煌寫本,失收俄敦1853、1854、1878、1957B等4號,又將北敦11323號《郁迦羅越問菩薩行經》誤定為本經。又,此所列「羽281」等指《敦煌秘笈》(大阪武田科學振興財團2009-2013,簡稱《秘笈》)敦煌卷子編號。
[9]錄文時原卷缺字用□表示,殘缺不全或模糊難辨者用表示。
[10]「《大正藏》T85/1336A4~1336B10」指《大正新修大藏經》第85冊第1336頁上欄第4行至第1336頁中欄第10行。以下依此類推。
[11]此處卷號統計主要參考了《綜錄》第142-144頁有關《普賢菩薩說此證明經》的介紹,其中共收含有此經的32號寫本。考慮到敦煌文獻中所存此經的完整本,都是前抄《黃仕強傳》,後接《證香火本因經》,因而筆者統計時也將僅存有這兩部分內容的寫本歸入其中了。這樣,本文較《綜錄》新增敦2158、12092、俄敦1672、1680、4792、大谷敦12、中村68等7號寫本。其中,除大谷敦12號首尾完整外,其餘所存或為首部,或是尾部,如北敦12092號、俄敦1672、1680、4792號、中村68號即僅存《黃仕強傳》,北敦2158號則僅存《佛說證香火本因經》。又,文中「上圖」指《上海圖書館藏敦煌吐魯番文獻》(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敦煌寫卷編號;「北大D」指《北京大學藏敦煌文獻》(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敦煌寫卷編號;「津藝」指《天津市藝術博物館藏敦煌文獻》(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2001)敦煌寫卷編號;「浙敦」指《浙藏敦煌文獻》(浙江教育出版社2000)敦煌寫卷編號;「台圖」指《敦煌卷子》(台北石門圖書公司1976)敦煌寫卷編號;「大谷敦」指《大谷大學所藏敦煌古寫經》(大谷大學東洋學研究室1965-1972)敦煌寫卷編號;「中村」指《台東區立書道博物館所藏中村不折舊藏禹域墨書集成》(東京株式會社二玄社2005)敦煌寫卷編號。
[12]前組寫卷的綴合,《俄藏》整理者已將其綴接如一;中組寫卷的綴合,《國圖》敘錄第22冊第15頁首先指出北敦1660 1564號;隨後曹凌《綜錄》第143頁又進一步指出北敦1491號 北敦1660 1564號;後組寫卷的綴合參竇懷永、張湧泉:《敦煌小說合集》,浙江文藝出版社,2010年,第250頁。
[13]《大正藏》將此句連下讀為「修持十善行。來四齣諸天善神四天大王天龍八部。常來營護受持此呪者」,不妥,「修持十善」當獨立成句,讀作「修持十善,行來四齣,諸天善神、四天大王、天龍八部,常來營護受持此呪者」。
[14]此處卷號統計主要參考了《綜錄》第166-167頁有關《首羅比丘見月光童子經》的介紹,其中共收15號敦煌寫本。筆者此次新增羽137、142、504號。
[15]參白化文:《〈首羅比丘見五百仙人並見月光童子經〉校錄》,原載《法音》1988年第2輯;又收入楊曾文、杜斗城主編《中國敦煌學百年文庫·宗教卷2》,甘肅文化出版社,1999年,第216-225頁。此據後者徵引。
[16]參榮新江:《李盛鐸藏敦煌寫卷的真與偽》文末所附《李木齋氏鑒藏敦煌寫本目錄》,載榮氏著《辨偽與存真:敦煌學論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61頁。
[17]有關李盛鐸藏捲來歷的詳細論述,參榮新江:《李盛鐸藏敦煌寫卷的真與偽》,載《辨偽與存真:敦煌學論集》,第47-50頁。
[18]此處卷號統計主要參考了《綜錄》第205-207頁有關《救護身命濟人病苦厄經》的介紹,該書共收19號敦煌寫本,筆者此次新增羽387-3號。個別寫本所屬系統的歸類也略有不同,如俄敦7976號,《綜錄》歸在甲種,筆者列在乙種。此外,斯10136、10477、12652、12952等4號,《綜錄》謂其「情況不詳,屬於哪個系統亦不明」,筆者有幸在IDP上獲睹其彩色照片,並據其所存內容將其分別歸屬甲、乙兩種。
[19]此處卷號統計主要參考了《綜錄》第251~252頁有關《救護眾生惡疾經》的介紹,其中共收38號敦煌寫本。筆者新增俄敦2711、2712、9442、14657、18209等5號,後3號蒙師妹羅慕君賜告,謹此致謝。又,文中「上博」指《上海博物館藏敦煌吐魯番文獻》(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敦煌寫卷編號;「敦研」指《甘肅藏敦煌文獻》(甘肅人民出版社1999)中所載敦煌研究院收藏的敦煌卷子編號。
本文原載《文獻》2017年第1期,引用請據原文。感謝張老師賜稿!
作者簡介:張小艷,文學博士,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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