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權利的平等

——洛克的平等觀

洛克是17世紀英國啟蒙時期的自由主義思想家,其《人類理解論》和《政府論》往往被認為是經驗論與自由主義政治學說的體現,然而,深究其經驗論的哲學基礎與自由主義的理論,都包涵著深刻的平等觀念。洛克的平等思想對美國革命產生了重要影響,被直接寫入了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憲法。

基於認識論的平等

洛克所處的時代的哲學風向標已經從傳統的神學宗教觀念轉向了理性主義,因此他把注意力集中在打破傳統後如何構建知識的來源體系上,他把目光落在了個人經驗上面,認為知識應該根植於個人經驗而不是教條或權威,這一認識論也成為其政治思想的源頭。

首先,他從認識的來源方面深刻批判了傳統,反對天賦觀念論。他揭示了觀念不是天生的,而來源於感知經驗,「任何心智感覺到的東西,或者任何感知的直接對象——思維或理解,我稱之為『觀念』」,把人的觀念來源建立在人心通過經驗得到的感覺,上帝並沒有將任何真理銘刻在人的心靈上,人們不應該相信任何名義下的真理,要相信自己的感覺和判斷,這種認識的源頭使個人在認識論重要的地位得到了極大的強化。

其次,他強調理性在認識發展中的作用。他認為理性是人自身的特性,是建立在經驗之上的一種理智的認識,雖然人也是有信仰的,但人更重要的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上,在經驗論上講理性,把人性當作政治的最根本要素。

再次,洛克的「白板論」否認了認識論上的等級制。他認為心靈類似於一張白紙,「由於沒有任何觀念,所以心靈沒有任何特徵」,由於我們的身體通過對外部環境的感覺和對自身內部心理活動的反省而獲得了知覺印象(即經驗),形成了觀念,即使是上帝的觀念也不是天賦的,而是從理性中得來得,心靈通過對這些觀念的契合或矛盾產生一種知覺,從而產生了人類知識。由此,他不同於能力差異說,而認為人們在認識上的潛力相等,否認了人類智力與能力的差異與等級。

因此,洛克的認識論看起來是一種強調個人認識能力的理論,注重個人理性,但實際上同時承認了一種平等的個人能力,從抽象的人性觀上講平等問題,這一具有共性的平等,衍生出「自由」、「財產」、「生命」的不可剝奪性,衍生出個體獨立的自然權利乃至政治權利的不可侵犯性。

自然權利的平等

可以說自然權利的平等是洛克平等觀最重要的內容。他認為,所有人都是「平等和獨立的」。洛克假設一種溫情脈脈的文明狀態為自然狀態,這是一種平等的狀態,也是「完備無缺的自由狀態」,人們在自然法的範圍內活動,一切權利和管轄都是平等的、不受干預的,沒有任何人享有多於別人的權利,人們按自己的意願處理自由、財產、生命,但這又絕不是一种放任,有一種人人應當遵守的自然法在起作用,也就是理性原則,在其指導下,人們不能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財產權。

首先,這種自然狀態處在自然法的支配下。自然法是人們自覺遵守的、並無明文規定的理性原則,它交付給每個人自由的執行,每個人都有權懲罰違反自然法的行為與舉止,人們的行為都要遵循自然法。

其次,人們在自然法下擁有的自然權利是平等的,這種自然狀態是平等的狀態。任何人不從屬於他人意志,但也不能完全忠於自我意志。 自然的個體在理性的支配下,除了自尊還要尊重他人,這雖然是美好的,但為了更好地保護財產權,避免大部分人不嚴格遵守共同的標準,有必要建立社會,政治社會由此而產生。

再次,在自然權利中,洛克把財產權作為最核心的權利。自由權不過是每個人都有任意處置自己全部財產的權利。他認為每個人都是他自己的財產,是由於這種財產滲入了自己的勞動,人類可以通過勞動這種方式將自己融入自然物品中,從而獲得對最終勞動產品的財產權,把個人財產權看作是由於個人的勞動導致的自然權利,因此任何人都不能掠奪他人經過勞動而導致的自然權利,所以這種觀點把個人佔有財富合法化,並且這種財富可以無限積累,由此提出了財富的「勞動起源論」,這一理論也成了後來的古典政治經濟學勞動價值論的先驅,甚至也給了馬克思許多啟迪。

這種自然狀態隱藏著一種矛盾,卻又順理成章。人們在擁有自然權利時是平等的,這種平等的權利自然需要保護,所以同為自然權利的財產權必須保護,雖然財產的積累會帶來整個社會結果的不平等狀態,但擁有財產的基礎平等,如果靠外力使結果平等,反而會破壞平等的基礎,可見,洛克所理解的平等是起點的平等,並不是整個社會財富結果的平等。他對平等的理解站在一種自然權利的政治性基礎上,而並不講由於財產權帶來的經濟性結果的不平等的現實。

契約社會的平等

平等的自然狀態具有三大缺陷:缺乏明確與規定性的判斷是非的共同尺度;缺乏公認與公正的裁判者;缺乏權力執行判決。人們為了保護自然權利,由理性引導進入政治狀態,人們在協商的基礎上訂立契約,交出部分自然權利,聯合成為國家。保護個人的自由權,恰恰是政府的責任。如果說某個人所享有的自由比其他人更多,而有些人的自由更少,那就意味著有些人的自由遭到了踐踏,而有些人則享有著他人沒有的特權。這就違背了公民社會的基本原則。

首先,「民眾可以合法地抗拒他們的國王」。在建立契約社會時,洛克給予了人民革命的權力。由於人們與政府的關係是平等的,政府建立在「同意」的基礎之上,也是參與訂立契約的平等主體,「同意」始終成為政府使大眾服從的條件,當政府打破與公民之間平等基礎上的契約,按照侵犯而不是保衛人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方式行使立法權,侵犯了人們並未轉讓的自然權利,則人們就有足夠的理由,用武力去推翻其統治。這種革命觀引領了當時的資產階級革命,給予了理論上的合法性,也在美國的政治實踐中開花結果。

其次,洛克強調了契約社會中法律上的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具有同等的權利,有權享受同等的公民自由,任何法律都不得授予特權,特權是對個人發展的人為障礙,自由決不是隨心所欲,而只能是法律之下的自由,這是平等的自然權利在契約社會的體現。在洛克看來,尤其重要的是將法治作為權威與自由獲得平衡的利器,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不僅使平等有了實際表現,更重要的是將政府也賦予了與公民平等的法律意義,政府成為有限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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