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興縣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方案

永興縣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方案

編稿時間: 2013年05月23日來源:縣司法局作者:【字體:大中小】

為不斷創新社會管理,建立健全矛盾糾紛調解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緊緊圍繞建設平安永興的目標,切實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為建設「全國科學發展百強縣」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和治安環境。

二、工作目標

構建「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維穩機構牽頭協調,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管理,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具體實施,相關部門協作聯動」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大格局。

三、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進一步健全縣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以下簡稱縣調處中心)的組織機構和工作職責,由縣委常委、縣委政法委書記任主任,縣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副縣長任常務副主任,縣開發區主任和各鄉鎮黨委書記及縣法院、縣檢察院、縣綜治辦、縣維穩辦、縣教育局、縣科技局、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國土資源局、縣住建局、縣水利局、縣林業局、縣衛生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環保局、縣煤炭局、縣信訪局、縣農經局、縣工商局、縣交警大隊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縣調處中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全縣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分流、指派、主持重大矛盾糾紛的調處;組織檢查、考核基層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工作;縣調處中心下轄辦公室、9個矛盾糾紛專業調委會(以下簡稱專業調委會)、21個鄉鎮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以下簡稱鄉鎮調處中心)、縣重大矛盾糾紛流動調解庭(以下簡稱縣流動調解庭)及駐縣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駐縣檢察院人民調解工作室、駐縣公安局派出所人民調解工作室(以下簡稱駐院、所調解工作室)。

(一)縣調處中心辦公室

1.組織機構:由縣司法局局長兼任主任,縣司法局分管人民調解工作的副職領導任常務副主任,縣維穩辦副主任、縣信訪局分管接訪工作的副職領導任副主任。辦公地點設在縣政府綜合辦公樓一樓(縣信訪局隔壁)。

2.主要職責:具體承擔縣調處中心的日常工作,負責縣調處中心的上傳下達工作;負責中心內部的目標管理和人員考核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矛盾糾紛和突發群體事件處置預案;做好公文處理、檔案管理、印章管理,辦公設施、設備的管理。

(二)專業調委會

1.組織機構:組建9個專業調委會。縣衛生局、縣交警大隊、縣科技局、縣人社局、縣農經局、縣國土資源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環保局、縣工商局分別負責健康醫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知識產權、勞動人事爭議、土地流轉、征地拆遷、食品藥品安全、環境損害賠償、消費維權糾紛專業調委會。以上專業調委會由縣委分管該項工作的常委牽頭,由以上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兼任主任,分管副職領導任副主任,辦公地點設在各單位的法規股或相關股室。

2.主要職責:協助縣流動調解庭做好涉及本部門重大糾紛的調解工作;開展本部門矛盾糾紛隱患排查,並及時組織調處。

(三)鄉鎮調處中心

1.組織機構:設立21個鄉鎮調處中心,由各鄉鎮長任主任,鄉鎮政法委書記任副主任。下轄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鄉鎮調委會)、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居)調委會)。鄉鎮調處中心與鄉鎮調委會、鄉鎮綜治維穩中心合署辦公。

2.主要職責:負責本轄區各類矛盾糾紛的排查、受理、梳理、交辦、調處;培訓、考核本轄區人民調解員;檢查考核本轄區各單位、村(居)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工作,督促落實各項保障措施。

3.下設機構:鄉鎮調處中心下設365個村(居)調委會。村(居)調委會主任由村(居)支書或村(居)主任兼任,並聘請專職調解員充實調委會力量。原則上每個村(居)聘請1名專職調解員,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社情複雜、矛盾較多的村(居)聘請2名專職調解員,全縣所聘請的專職調解員總人數控制在500名以內。村(居)調委會主要負責對本轄區各類矛盾糾紛進行排查、受理、調處、上報;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收集社情民意,做好相關信息、資料的報送工作。

(四)縣流動調解庭

1.組織機構:由縣司法局、縣法院共同組建縣流動調解庭。縣流動調解庭庭長由縣司法局局長擔任,縣法院分管巡迴法庭工作的領導及縣司法局分管人民調解工作的領導任副庭長。調解人員由縣調處中心工作人員和根據實際情況臨時抽調的縣法院巡迴法庭工作人員、縣司法局相關人員及涉案單位人員組成,辦公地點設在縣調處中心辦公室。

2.主要職責:負責全縣跨行業、跨區域、跨部門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負責突發性、群體性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

(五)駐院、所調解工作室

1.組織機構:由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公安局分別組建駐院、所調解工作室,由分管副職領導牽頭,明確專人負責調解工作。

2.主要職責:駐縣法院調解工作室主要協助縣法院做好簡單民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訴前、訴中、訴後調解;駐縣檢察院調解工作室主要協助縣檢察院做好刑事和解案件的調解工作;駐縣公安局派出所調解工作室主要協助公安機關調處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治安糾紛和輕微人身傷害治安案件及數額較少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縣調處中心建設。著力解決人員問題,縣調處中心辦公室從有關單位抽調6名工作人員常駐辦公,即縣司法局2人、縣國土資源局、縣林業局、縣教育局、縣農經局各1人。抽調人員原則上與原單位脫鉤,工資、福利由原單位負責。從全縣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和退休法官、檢察官中聘請10名專職調解員,分別充實到有關專業調委會工作。

(二)加強調解員業務培訓。建立縣、鄉兩級培訓體系。人民調解員經培訓考試合格後,頒發由省司法廳統一印製的《人民調解員證》,實行執證上崗。

(三)強化經費保障。將縣調處中心所需的村(居)人民調解員生活補貼經費、調解工作獎補經費和工作經費等納入縣財政預算,實行專賬管理,合理支出。

(四)完善機制建設。健全領導包案機制,對一般性矛盾糾紛實行鄉鎮、縣直單位主要領導包案制;對重大矛盾糾紛和信訪突出問題實行駐鄉鎮縣級領導包案制。

(五)健全考核獎懲機制。縣調處中心和縣司法局對全縣人民調解工作負責考核,對鄉鎮調處中心和村(居)調委會以及村(居)人民調解員實行以獎代補制度,對各級人民調解組織調處成功並按要求製作案卷或調解協議的案件實行個案獎勵制度。具體範圍和標準如下:

1.以獎代補範圍和標準。鄉鎮調處中心的補助標準按優秀6000元、合格4000元、基本合格2000元補助,不合格不予補助;村(居)調委會的補助標準按優秀1200元、合格1000元、基本合格800元補助,不合格不予補助;村(居)人民調解員每人每年生活補貼標準為優秀等次900元,稱職等次600元,基本稱職300元,不稱職的不予補助並予以辭退。

2.個案獎勵標準。全縣各級調解組織調處成功並按要求製作人民調解案卷或調解協議的案件,按照150元/個的標準獎勵給人民調解員個人。

3.特別獎。對調處重大糾紛和涉穩事件或調解糾紛案件數突出的各級調解組織,可採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特別獎勵。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明確人員,落實場地。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充分履行本地、本部門維穩工作的責任。

(二)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各鄉鎮、有關職能部門、各級調解組織要密切配合,主動履職,形成齊抓共管的強大工作合力。

(三)加強督查,強化責任追究。構建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已經納入了縣委的主要工作制度範疇,縣綜治委已把這項工作納入全縣年度綜治考評的重要內容,對工作不落實的,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及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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