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手機又爆炸!產品責任誰承擔?
事件
2016年8月2日,韓國三星電子公司在紐約召開新產品發布會,發布了一款全新手機--Note 7。然而自這款新手機上市之後,就不斷地發生手機自燃自爆事故,嚴重威脅到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9月2日,三星宣布,因電池缺陷問題召回250萬部Note 7手機,儘管不斷有中國消費者曝出自己購買的Note 7手機也發生自燃自爆事故,可是在中國大陸銷售的這款手機卻不在此次召回範圍之內。
直至10月11日,三星才宣布召回在中國大陸地區銷售的全部Note7手機。
2017年1月23日,三星電子在韓國召開了新聞發布會,公布三星Note7爆炸調查結果:
Note7的電池尺寸與電池倉不匹配,存在製造缺陷,導致電池過熱,從而起火爆炸。
時至今日,中國消費者仍對三星在處理召回時的雙重標準感到不滿與憤怒,一些消費者甚至起訴三星公司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然而Note7的餘波還未了,截至今年3月又發生兩起三星手機爆炸事件。
3月4日凌晨,河南某高校一大學生在睡夢中被驚醒,原因是自己於去年9月份購買的三星S7 Edge手機發生爆炸,所幸人身沒有受到傷害,只是床上用品被燒焦了。
不幸的是,在3月9日凌晨,一款三星Note 4手機再次發生爆炸,將同樣在睡夢中的貴州5歲女童的雙手及臉部燒傷,燒傷情況十分嚴重,可能面臨毀容的危險。
隨著社會經濟與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產品種類也越來越豐富多樣。一些因缺陷產品而引發的侵權事件也不斷發生,缺陷產品不僅給消費者造成了財產的損害、身體的損害,還給消費者帶來了維權的困擾。希望通過本文介紹,讓消費者了解怎麼確定缺陷產品的侵權責任以及承擔責任的主體。
一、什麼是產品?
首先,什麼物品才屬於產品?我國《侵權責任法》並沒有定義「產品」的概念,但《產品質量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
由此可見,前文中被決定召回的三星Note 7手機以及剛發生爆炸的三星S7 Edge手機和三星Note 4手機均屬於產品。如果是自己製作的用于贈與別人的手工製品則不屬於產品範疇。
只有先確定了物品是否屬於產品,才能再去確定產品的侵權責任。
二、如何確定缺陷產品的侵權責任?
一般侵權責任要符合四個構成要件:侵害行為、損害事實、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侵權人的過錯。由於產品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考慮侵權人是否有過錯,只需要符合三個構成要件即可。這對處於劣勢地位的消費者,無疑是減輕了舉證負擔。
1.產品存在缺陷
產品存在缺陷是產品責任的重要構成要件。
《產品質量法》第46條對「缺陷」做了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因此,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必然是存在缺陷的產品,而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未必是不存在缺陷的產品。如果產品符合相關標準,卻仍存在危險且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也應當認定該產品為缺陷產品。
儘管三星公司在召回之前一再聲明Note7手機符合相關標準,但是大量的手機自燃自爆事件已經侵害到部分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足以證明即使未發生自燃自爆的Note7也存在著不合理的危險。
2.發生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因使用缺陷產品所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以及其他損失。如果僅僅是產品存在缺陷,而沒有發生損害事實,那麼就不能主張產品侵權責任,只能根據《合同法》主張違約責任。
例如,三星手機爆炸燒焦了床上用品,造成了大學生的財產損失,就是損害事實;三星手機爆炸燒傷了女童的雙手和面部,造成了女童的人身傷害,也是損害事實。對於被召回的未發生自燃自爆的note7,由於沒有發生損害事實,消費者是不能主張產品侵權責任的。
3.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產品責任案件中的因果關係,是指產品存在缺陷與發生的損害事實之間是引起與被引起的相互關係,前者是原因,後者是結果。如果產品存在缺陷與發生損害事實之間毫無因果關係,也就不存在產品侵權責任。因此,受害人不僅要證明發生了損害事實,還要證明二者存在因果關係,也就是要證明損害是由缺陷產品所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6項的規定,受害人只要證明存在損害與因果關係即可,產品的生產者須舉證免責事由的存在。在部分產品責任案件中,只要受害人能證明因果關係存在的可能性大於50%,即可裁判因果關係成立。[1]
綜上所述,消費者在主張缺陷產品的侵權責任時,需要具備以上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可能會承擔不利後果。
三、向誰索賠?
1.生產者
《產品質量法》第4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由此可見,在產品造成損害後,消費者可以要求生產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裡的生產者應當是產品的最終生產者,而不包括產品配件生產者、產品原料生產者。
2.銷售者
《侵權責任法》第42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由此可見,在產品造成損害後,消費者也可以要求銷售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銷售者應當包括批發商、零售商、以保留所有權等方式銷售產品者、以融資租賃等方式銷售產品者、以易貨貿易等方式銷售產品者以及以任何其他方式將產品有價轉讓給他人者。
3.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相互追償
消費者在向生產者和銷售者索賠時可能出現相互推諉的情況,《侵權責任法》第45條解決了這一問題。根據該條的規定,在產品侵權情況下,受害者可以直接向生產者索賠,如果缺陷是由銷售者造成的,生產者可以再向銷售者追償;反之,受害者也可以直接向銷售者索賠,如果缺陷是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可以再向生產者追償。所以,對於消費者來說最能保障自己權益的方法就是同時起訴生產者和銷售者。
四、結束語
希望本文借三星手機爆炸案能夠幫助大家進一步了解產品侵權責任。消費者在遇到產品侵權事件後,應當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後,筆者提醒大家,無論採取調解、申訴方式維權,還是採取仲裁、訴訟方式維權,證據都是至關重要的,在購買產品的時候,一定要保留好發票、保修卡和合格證等消費證據,這些證據是維權時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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