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欄目】對不起,警察執法無需執法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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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三亞民警在正常執法時被一名涉事男子要求出示執法證的視頻曾熱傳網路。視頻中這名男子疑似因將車開進動車站內,民警要求檢查車輛,男子不肯配合,最終被民警強行傳喚。涉事男子的行為已經構成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涉事男子被處行政拘留10日。
首先,全程有理有據有節,我們要給警官點個贊!1、先是亮出警察證,聲明:我們沒有執法證。警察證和著裝就是執法依據。2、對方繼續撒潑耍賴。直接無視他的瞎扯,質問要點:「你是車主?請交出鑰匙,配合我們執法。」3、當事人仍舊不依不饒要看執法證,鄭重聲明「根據治安處罰法」,直接當場將其制服。也許是看媒體看得多了,不少人都有一個誤區:認為警察執法必須出示執法證,並且有些違法者抓住這個「問題」反覆糾纏,阻礙執法。今天給大家糾正一個錯誤印象——執法證這個東西,警察真沒有。什麼是「執法證」?《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執法身份證件」即為人們常說的「執法證」。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或者由國務院各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統一制發的,表明行政執法人員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資格證明。警察有沒有「執法證」?依照公安部相關規定,為了加強公安機關執法能力建設,提高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法律素質和執法水平,警察需要考取「執法資格證」。
警察沒有「執法證」,只有「執法資格證」,根據相關規定,該證書只限於公安機關內部使用,不作為對外執法的身份證件。警察執法需不需要「執法證」?《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
根據《人民警察法》相關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有兩種表明身份的方式:一種是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另一種是在便衣情況下,出示人民警察證件。因此,警察不需要執法證!也就是說:警察在依法執行公務時,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官證。對警察而言,人民警察證就是執法證
評論員 林澤龍:當事人楊某在執法的警察面前張揚跋扈、拒不承認警服和警察證的權威性,質疑警察執法的正當性,實則是借著酒勁兒跟警察較勁兒,強詞奪理,無理取鬧,企圖通過抗拒執法的手段達到逃避執法、躲避懲處的目的,結果把自己玩進局子里去了。執法警察身著警服,首先通過出示警察證亮明身份來宣示執法的正當性,然後通過勸導當事人配合警察執法來體現執法者的理性,整個過程充分體現了執法的專業性。在勸說無果後,最終通過採取強制手段來體現法律的強制性和權威性,有理、有利、有節,大義凜然,義正詞嚴,充分體現了良好的專業素養和高度的敬業精神,贏得了網民和廣大市民的點贊。對於楊某抗拒警察正當執法的這場鬧劇,市民們切不可一笑了之。這可是一堂人物形象鮮明、情節頗有戲劇性的生動的法治教育課。它告訴我們,要敬畏法律、尊重警察、配合執法、誠懇認錯、知錯就改,才是唯一的正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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