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法律】單身姑媽的遺產誰繼承?

2011-05-19 作者:李東方 案情:  張阿婆一生未曾結婚生子,平時與侄子小張同住,生活起居也皆由小張負責。張阿婆共有兄弟姐妹八人,除了小張的父親,其餘兄弟姐妹皆先於張阿婆過世。2003年9月張阿婆去世。一年後,小張的父親也去世了。張阿婆位於黃浦區的私房一直由小張居住至今。2009年初,在上述房屋即將動拆遷之際,小張卻收到了一張法院的傳票。原來,是堂兄大張前來起訴,要求依法繼承姑媽張阿婆的遺產。法院判決:  庭審中,大張認為系爭的張阿婆遺產應當由其八位兄弟姐妹共同繼承,現各位長輩均已過世,就應當由各位長輩的子女們繼承均分。最終法院判決,張阿婆的遺產由小張一人繼承。  律師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張阿婆的遺產到底該如何繼承?大張認為系爭的遺產應該由張阿婆的兄弟姐妹繼承。依據《繼承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張阿婆既然沒有父母配偶和子女,其財產應當由其兄弟姐妹繼承,這樣的說法沒錯。但問題是,張阿婆的兄弟姐妹除了小張的父親外都先於其過世了。大張想當然地認為,各位長輩的子女可以實行代位繼承權。而《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為此,該條明確了代位繼承的適用範圍,僅限於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而不適用兄弟姐妹間的繼承。所以,張阿婆的遺產只能由小張的父親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來繼承。而在本案中,小張對其張阿婆遺產的繼承系法律上所謂的轉繼承,這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分割前,未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也死亡的,其應得的遺產份額轉由他的繼承人繼承。小張的父親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過世,其能夠繼承的份額應該由其繼承人小張來繼承。為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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