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治社會的內涵與基礎
民治社會的內涵與基礎
陳敏昭
(三門峽行政學院社會管理教研部 472000)
1、民治的多重涵義;
2、民治的三個內涵;
3、系統性看民治:民治的五個層面;
4、馬克思主義經典理論家對民治的闡述;
5、民治的基本特徵;
6、民治社會的基礎
1、民治的多重涵義
1.1民治是按照人民的意志進行政治統治;1.2民治是人民投票決定權力的歸屬;1.3民治是多種利益集團的相互作用;1.4民治就是人民參與政治決策;1.5民治的現代理解
在人類政治學說史上,民主政治概念從其一誕生始終存在著多重涵義,有些觀念之間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
1.1民治是按照人民的意志進行政治統治
十七世紀英國政治思想家洛克沿襲了古希臘的民主含義,認為民主就是人民的統治。在這裡,他將民主定義在一個非常抽象的、同樣需要進一步明確定義的概念「人民」。與此同時,他運用社會契約論,認為人民的統治是通過人民對於政府組成、政府權力行使的同意來實現的,而人民的同意是根據多數決定規則來進行的。18世紀法國思想家盧梭進一步發展洛克的理論,認為人民的同意是在人民的共同意志基礎上形成的,據此,他提出人民主權原則,並認為民主的本質就是人民主權的實現國。洛克和盧梭對於民主的解釋被人們稱為「古典民主理論」。洛克等人的民主觀以虛構的社會契約為前提,因而顯然具有唯心的性質。同時,它所說的人民缺乏社會歷史內容,因而也是含糊不清的。
1.2民治是人民投票決定權力的歸屬
二十世紀奧地利經濟學家熊彼特認為,把民主歸結為人民統治是不現實的幻想,在實際政治生活中,任何一個政治共同體都是由少數政治精英人物統治和領導的,因此,民主的現實含義應該是人民有權通過投票決定由誰來充當政治精英。民治是「某些人通過獲取人民選票而得到作出決定的權力」。由於熊彼特的理論把民主限定於人民對於政治精英的選舉上,所以又被稱之為「精英民主理論」。就其現實性來說,精英民主實際上反映了大壟斷集團控制社會政治的現狀。不過,從理論上來說,精英民主理論卻是西方民主理論的倒退:一方面,它把民主僅限於政治選擇,大大削弱和減少了民主的政治含義,另一方面,它把少數政治寡頭控制的社會政治稱之為民主政治,本身就是對於民主的悖逆。
1.3民治是多種利益集團的相互作用
現代美國政治學家達爾認為,在民主社會中,人們都生活在各種不同的利益集團中,這種狀況使社會公民不可能在政治問題上形成多數,同時也不存在優秀作品可以控制一切的勢力,而只存在著以團體為單元的若干個少數之間就某個政治決策的相互複雜作用,民主的決策「並不是一個許多人在特定的政策上聯合起來向政府莊嚴進軍的過程,而是一個相對來說較小的集團之間的穩步的妥協的過程」。達爾稱這種民主政體為多元政體,因此,達爾的民主觀又被稱之為「多元民主」。多元民主觀用利益團體代替階級,實際上掩蓋了民主的內容和性質。同時,它把民主決策看作各利益團體的相互作用,也忽視了政治權力的特殊決策地位和作用。
1.4民治就是人民參與政治決策
二十世紀英國社會主義者、政治學家柯爾是參與民主理論的代表人物。在其基爾特社會主義理論中,他認為,民治就是一種人民參與的政治制度,而實現這種參與的社會政治形式則是以社團為基礎的自治。柯爾的民主觀對當代民主理論的影響巨大,如美國政治學家科恩據此明確指出:「民主是一種社會管理體制,在該體制中社會成員大體上能直接或間接地參與或可以影響全體成員的決策」。參與民主以參與影響決策作為民主的標誌,實際上忽視了民主政治中人民的主體地位,因而,它所定義的民主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民主。
1.5民治的現代理解
政治,是人類共同體藉助公共權力(或特權),管理衝突並實現特定價值目標的方式和過程,也就是一種能夠維持和選擇向善的秩序。首先,政治與衝突有關。人類共同體有很多人,人之間意見不一致,由此發生分歧和衝突;人類共同體要維持下去,就必須建構規則和秩序。政治就是以武力、說服、妥協等方式,解決分歧和衝突,並建立和維持秩序的方法、途徑和過程。從內容上看,分歧和衝突是由利益矛盾引起的,而利益矛盾是由利益的有限性與追求利益的無限性的矛盾運動的必然結果。政治,就是將利益分歧和衝突限制在一定範圍之內並使之秩序化,使追求利益的積極行為得以持續進行。政治現象又與公共權力有關。公共權力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合法的強制力。解決分歧和衝突,意味著規約人們的行為,而規範約束人們的行為必須依賴人們普遍認同的和必須服從的強制力。政治,就是藉助公共權力使解決分歧和衝突秩序化,其核心是支配和服從支配。
人類管理衝突並建立和維持政治秩序的方式多種多樣,並且隨著生產方式的發展而發展。縱觀人類政治史,人類的政治生活方式經歷了神權政治、王權專制政治、權威政治和民主政治等。
2、民主政治的三個內涵
民治是憑藉公共權力,和平地管理衝突,建立秩序,並實現平等、自由、人民主權等價值理念的方式和過程。其核心內涵有三個方面:自由公正公開的選舉;各政治主體的專門化、自主化及其相互關係的制約化;不同意見、甚至敵對意見的合法化
民主政治,是憑藉公共權力,和平地管理衝突,建立秩序,並實現平等、自由、人民主權等價值理念的方式和過程。民主政治的核心內涵有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自由選舉。現代民主政治生活的典型方式是代議制,即民眾無法直接掌握和管理政權,只能選擇民眾中的少數精英分子代行權利。因此,選舉領導人是民主政治的第一個核心內涵。民治社會中的選舉,必須滿足三個條件。首先是自由選舉,保障選舉人的自由意志,不允許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其次,定期更換領導人。再次,選舉必須是選擇行為,即選舉人在兩個以上候選人中選擇一個人。只有一個候選人的選舉,只是推舉或擁戴行為,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選舉。這就意味著,兩名以上的候選人必須競爭同一個職位,選民從中選擇一名候選人。總之,選舉是體現「主權在民原理」的最為重要的環節。
第二,各政治主體的專門化、自主化及其相互關係的制約化。從橫向上看,政黨、行政、立法、司法等政治機構是獨立機構,即專門化了的、角色邊界清晰而明確的、互不相屬的結構。從縱向上看,不同層級的政治機構都是相對自主的機構,而不是只聽命於上級機構的下屬機構。橫向的和縱向的各政治機構之間是相互制約的互動關係,而不是某一特定政治機構控制或支配其他政治機構的單向影響關係。
第三,不同意見、甚至敵對意見的合法化。民主是共同體成員以普遍認同的程序和規則為依託,和平地解決利益衝突,使得各利益主體追求利益的積極行為得以持續進行的制度安排和實際行為過程。因此,按特定程序,自由發表任何不同意見是民主的根本。同時,不同意見的合法化,是自由、平等的選舉和各政治機構之間縱向的和橫向的制約關係得以實際運行的根本保障。
3、系統性看民治:民治的五個層面
民治是原理體系;民治是一系列的原則體系;民治是寬容的心態和遵守規則的習慣;民治是一系列公開的、明確的制度;民治是一系列行為過程和實踐活動
民治是政治生活方式的高級形態,是由諸多因素構成的複雜的和完整的系統。我們可以從五層面上來認識她的系統性:
第一個層面:民治是原理體系。如,人的尊嚴原理、平等原理、自由原理、主權在民原理等。這些原理如同數學中的公理,無須證明而存在。
人的尊嚴原理,是指不論性別、地位、貧富,人的自身價值是世界上最珍貴的價值。人的尊嚴是人類社會的最高終極價值目標,民主治理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實現人的尊嚴。
平等原理,是指人生而平等,應擁有相等的權利。現實生活中,每個人能力不同、所處的環境不同,不可能享受絕對平等的權力,所盡的義務也不可能是絕對平等的。但就人的價值而言,人之間應是平等的,在法律面前應是平等的。
自由原理,是指人自主地支配自己,而不受他人的強制和支配的狀態。在現實生活中,自由不是絕對的。首先,一個人的自由不能妨礙他人的自由。其次,為每個人都能獲得儘可能多的自由,每個人都必須讓出一部分自由給國家,由國家以制度、規則等形式制約人的行為,以保障更多的人享受更多的自由。
主權在民原理,是指國家權力來源於公民,公民才是國家的主人,因此,由公民定期選舉授權產生政府,政府必須遵從公民的意願。
第二個層面:民治是一系列的原則體系。如,討論原則、妥協原則、多數原則等。
討論原則。首先,討論原則以異議、意見、反對派的存在為前提,並以討論的方式交流各自的不同意見,求大同存小異,制定同一政策的方式和途徑。其次,討論是和平地解決分歧和衝突的方式和途徑。再次,討論是公開地交流不同意見,讓公眾了解並參與政策制定過程的方式和途徑。
妥協原則。是指為達成具體的目的,意見相異或對立的各方調整各自的意見,以求同存異、達到相對一致的方式和過程。首先,妥協的目的是為制定出更為創造性的政策。其次,妥協是相互了解和理解對方的意見的過程,而不是各方只顧堅持自己的意見。再次,妥協是各方反省自己的意見,以發現和創造共同點的過程,而不是一方盲目地、絕對地順從另一方。
多數原則。妥協原則和多數原則是將討論原則現實化的途徑和方法。討論原則是民治社會的根本原則,即以和平的方式解決分歧和衝突的唯一方式。妥協原則是討論得以和平地進行所必須的原則,而多數原則則是將討論引向決策的唯一方法。
第三個層面:民治是寬容的心態和遵守規則的習慣。寬容的心態有兩層含義:一是承認自己的知識和能力的有限性;二是承認他人的客觀存在。遵守規則的習慣,是指人的行為比較理智,不輕易用感情支配行為。人類共同體有序化所必需的各種規則,自覺而普遍地得到遵守。寬容的心態和遵守規則的習慣是民治社會基礎,是身份和習慣上的平等,是一種寬容精神和生活方式,是一種社會狀態和風氣。誰也不否認他人的存在是自己存在的社會條件,民主治理是民主政體不可缺少的基礎,也不否認基層的初級民主可能比民主的任何方面更有價值。
第四個層面:民治是一系列公開的、明確的制度。制度,主要規定各政治主體的產生方式、行為方式及其相互之間的穩定的關係模式。最基本的制度有代議制度、政府制度、政黨制度、司法制度、輿論制度等。
第五個層面:民治是一系列行為過程和實踐活動。民治是一系列的行為過程,如選舉行為過程、決策行為過程、參與行為過程等。在實際政治過程中,只有以具體而詳盡的程序和規則來規範制度運行的每一個具體環節和各政治主體的每一個具體的行為環節,政治制度才能得以現實化。不然,政治制度將是一紙空文。從這個意義上講,民治又是一系列的程序和規則。
綜上所述,民治是由多個因素構成的完整的系統,各因素之間相互依賴、相互影響,各因素不可缺少。
4、馬克思主義經典理論家對民治的闡述
4.1民主是特定的社會經濟基礎上的上層建築;4.2民主社會中,民主具有階級性;4.3民主是一種國家形式;4.4民主是一種保障公民權利得以實現的國家形式
對於民治社會,馬克思主義經典理論家並沒有相應的討論,當時的社會政治經濟環境好象還不具備這樣的條件。不過,他們對當時非常熱門的話題——民主卻有認真的研究和論述,我們不妨借鑒於此:
4.1民主是特定的社會經濟基礎上的上層建築。民主既與特定的所有方式相聯繫,又與商品交換方式相聯繫。正因為如此,在具有同樣的所有關係和分配關係的社會中,民主才特定地與採取了商品生產方式的社會相聯繫。
4.2民主社會中,民主具有階級性。(關於這一點,也許你我他都有許多話要說,那就請展開詳細地討論罷!)
4.3民主是一種國家形式。在政治意義上,民主首先是一種國家制度和國家形式。
4.4民主是一種保障公民權利得以實現的國家形式。民主可以定義為在特定的經濟關係和利益關係基礎上,保障公民權利得以實現的政治形式。在階級社會中,它表現為以特定階級利益為基礎,實現統治階級成員政治權利的國家形式。
上述觀點,我們都能夠從馬克思主義經典理論著作中找到出處。從這些觀點中,我們能夠感受到強烈的階級鬥爭和集權專制意識,是十足的集權專政而非民主,只不過是在專制、專政的頭上罩了一個美麗的民主花環而已。
5、民治社會的基本特徵
5.1民治以代議政治為基本模式;5.2民治以民意政治為基本內涵;5.3民治以選舉為基本手段;5.4民治以責任政治為基本保障;民治社會的幾個基本要素
5.1民治以代議政治為基本模式
民治的本義是指人民的政權或人民的統治,即一個國家的人民直接、平等地掌握或者分享公共權力。但在現實生活中,任何一個民民的國家,由於其幅員遼闊,人口眾多,都不可能足以有效地使全體人民直接、平等地掌握和分享國家權力。對此,積極倡導人民主權的盧梭甚至認為;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在理論上成功地解決了這一問題的當推19世紀英國政治思想家密爾,他在《論代議制政府》中指出;既然在面積和人口超過一個小市鎮的社會裡,除了公共事務的某些極少部分外所有的人參加公共事務管理是不可能的,從而就可得出結論,一個完善的政府的理想類型一定是代議制政府了。
這種代議制政府(也稱代表制政府),它是代議政治的具體表現形式。在這種代議政治制度下,國家主權屬於人民,但人民作為國家權力所有者並不直接行使這種權力,而是通過法定程序選舉產生一定的代表,讓這些代表們代為議政。這樣,民治就被賦予了更為明確具體的含義,即是指具有法定選舉權的公民通過其選舉的代表共同參與施政的制度。這種代議政治是當今世界民治制度的基本模式,它是一種間接民主制模式。無論是現代各資本主義國家,還是社會主義國家,都普遍採用了這種間接民主制模式。雖然當代個別的歐洲小國的公民(如瑞士)可以通過「公民倡議」和「公民表決」來直接行使某些立法權,但其基本的立法權仍然由經選舉產生的聯邦院和國民院行使,因而瑞士也被認為採取了部分直接民主制的形式。然而,瑞士式的「直接民主制」在當代世界畢競只存在於極少數國家,不具有普遍意義。由此可見,自近代以來,民治是以代議政治為其基本模式的。
5.2民治以民意政治為基本內涵
所謂民意政治,即指遵從人民的意志治理國家,這是民治的題中之義。如前所述,在以代議政治為基本模式的間接民主制下,國家權力的「所有權」與「行使權」是分離的,「所有權」屬於人民,而「行使權」則交給了由人民選舉產生的代表。然而,也正因為如此,決定了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體現人民的意志,維護人民的利益。這也是民治的本質要求。總之,民治要求國家或政府的一切活動,都必須反映人民的意志,服從人民的需要,這也就是所謂的民意政治。
由於人民是一個極為廣泛的集合概念,它不僅在數量上表現為眾多的人員,而且在質量上也顯現出複雜的成分。因此,「少數服從多數」就成了唯一能夠協調不同意志的政治原則。列寧也指出:民治「就是承認少數服從多數的國家」。這樣,民意政治的「民意」就現實地表現為將「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運用於現實政治生活,為所有的關係人所接受,從而使人們各自分散的意志形成為一種共同意志,這種共同意志被盧梭稱之為「公意」。所以,實際政治生活中的人民意志,應當被理解為人民基於少數服從多數而產生的協調意志。而民治所需要的民意政治也正是從多數人民的協調意志的意義上來談論和尋求「民意」的。在承認民治是民意政治,即是反映多數人民協調意志的政治的同時,強調允許並保護少數人意志的存在,同樣是民治的基本要求,具有重大的意義。因為當今世界民主政治下的民意政治,突出的是以少數人具有陳述和堅持自己觀點的權利為標誌,而不是實行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壓制和強迫。所以,「保護少數」也是民治的一項重要原則。
總之,在民治條件下,既要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制度,也要堅持「保護少數」原則,這樣,才能全面地、淮確地體現出以民治為基本內涵的精神實質。在現實政治生活中,既要努力使多數人民的協調意志在政治進程及其結果中得到反映,並同時也要允許和保護少部分人民意志的存在,這是政治民主化的重要內容和基本任務。
5.3民治以選舉為基本手段
選舉制度是公民通過投票等方式推選其代表擔任國家公職的一系列程序和方法。在以代議政治為基本模式的現代政治民主制度下,由於人民行使國家權力是通過公民選舉的代表來實現的,從而選舉制度就成為了政治民主得以實現的基本手段而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國家公職人員由選舉產生是民主共和政治的一個基本標誌,而專制君主政治的最大特點就在於其最高權力主體——君主是由世襲制或接班制而非選舉產生。同時,從現代政治民主的實踐也可以看出,選舉制度在一個國家政治體制中的作用和地位如何以及選舉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和完善與否,都客觀地表明了一個國家的民治發展程度。由此可見,沒有選舉政治,就沒有民治,沒有完善的選舉政治,就沒有完善的政治民主。
以代議政治為基本模式的現代民治,其實質是一種間接民主制,這就決定了人民主要是通過選舉代表的方式來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因此,選舉制度就既成為了民治得以實現的一種基本手段,同時也是直接或間接影響人民政治參與的一個重要因素。也許在某些情況下,選舉是形式的、甚至是虛偽的,而不是全民的、公開的、平等的。但是,只要我們能夠走上選舉的軌道,就能夠不斷地完善它、提高它。
5.4民治以責任政治為基本保障
責任政治是民治的一個基本特徵。專制與民治的一個顯著區別就在於,在專制政治下統治者對其行為不負任何責任,或者在出現問題後將責任推卸給他人;在民治條件下,執政者的行為則必須對人民及其民意機關負責(對民意機關負責即間接對人民負責)。
民治要求以責任政治為其基本保障,這是根源於「人民主權」理論。根據「人民主權」理論、統治者的權力是由人民的原始權力所委託的,因而受委託者就有責任就其行為過程及其後果向人民作出交代,特別是要承擔由於自己主觀原因而產生的不利的政治後果,這就是政治責任。其基本規則要求是,任何具有政治權力的主體都必須直接或間接地向產生這一權力主體的人民或人民的代表機關負責。而一般所說的政治責任,主要是指作為行政機關的政府所應承擔的責任。具體說來,就是政府的行為必須直接受到代議機關從而也是間接受到選民的制約,並直接對代議機關從而也是間接地對選民負責。這種責任制的基本內容包括:(1)政府必須回答代議機關的質詢;(2)政府如果失去了代議機關的支持和信任,政府就必須為此承擔不受支持、信任的責任,就要被解職或自動辭職。近日(2014年2月20日前後)發生在烏克蘭的亞努科維奇前總統的遭遇就是這樣。與此相適應,政府的政治責任一般也就由代議機關給政府以監督,而代議機關對政府的監督方式主要有質詢、彈劾和進行信任投票幾種。由此可見,有了責任政治,民治社會的實現才有了切實的保障。
總之,政治責任是民治的必要保障,也是政治民主的基本標誌。因此,實現政治民主化,就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政治責任制度,以便每個政府職務都具有必要的職權和相應的責任,從而促使每個政府公職人員都具有他所擔任職務而產生的高度的責任感。
美國萊康明學院政治學家邁克爾·羅斯金、美國東北大學的羅伯特·科德等人在《政治科學》(華夏出版社,2001年版,林震等人翻譯)中認為今日的民主制是一種政治系統,該系統為定期更換政府官員提供合乎憲法的機會;一種社會機制,該機制允許儘可能多的人通過在政治職位競爭者中作出選擇,以影響重大決策。合乎憲法意味著政府是有限的。對權力的合法使用的限制不僅適用於人民,他們通常必須等到選舉的時候才能更換他們的領導人;而且也適用於政府,它只能以特定的方式來行使權力。
5.5民治社會的幾個基本要素
民治社會必須具備這樣幾個基本要素,這些要素是經過民主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了的,如果不具備這些要素,這樣的社會很難稱為民治社會:人民對政府的支持;政治競爭;權力的和平交替;民眾的代表;多數原則,持異議和不服從的權利;政治平等;徵求人民的意見;新聞、出版、言論自由等。
6、民治社會的基礎
6.1商品經濟的發展程度決定民主治理的程度;6.2隻有法治才能保障民治;6.3社會自治
現代國家—般都把民主視為公民參與政治的程序與制度。規則有了,作為實現民主手段的代表制也建立起來了。但是,在實踐上,民主有時可以完全成功,有時卻完全失敗。能取得何種程度的成功,這與實現民主必須具備的各種基礎有密切關係。民治的基礎是多佯的,能實現的程度也各不相同。
6.1商品經濟的發展程度決定民主治理的程度
民治作為一種制度,一種國家形式,屬政治上層建築領域。從根本上看,民主形式的變化和民主程度的提高,是由社會經濟條件的發展變化促成的。首先,就現代世界情況看,商品經濟的發展決定民主治理的程度。在歷史上,商品經濟的發展極大地椎動了民主程度的提高。商品經濟以平等、自由和契約為原則,它完成了從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的轉變,或者說由特權社會向法治社會的轉變。政治的平等和自由首先要求經濟的平等和自由,而商品經濟的本質就是平等交換物。商品經濟確立了民主政治的原則。比如,商品經濟中的主體的利益原則,表現為民主政治中參與者的政治權利原則;商品經濟中的自由平等原則,表現為參與者權利平等和自由原則;契約原則表現為法治原則。因此,商品經濟是政治民主化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商品經濟就沒有政治民主,高度的民主政治有賴於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
其次,從經濟發展的角度看,一個商品經濟不發達的社會,其政治民主發展的程度也不會很高,民主制度也不可能完善和完備。在商品經濟發育不成熟的社會,如果用政治權力強行推進政治民主化,必然導致社會非正常發展,政府要麼集權,要麼軟弱無力。確立和發展商品經濟,不僅提供了經濟發展過程中資源最佳的配置方式,使勞動力成為商品從而自由流動、不被專制特權所束縛,而且政府作為商品經濟的干預者,首先必須尊重商品經濟的價值規律,實行民主管理、科學決策和適度干預。商品經濟的充分發展為國家政治制度化、法制化、民主化提供了物質基礎和保證。
再次,經濟利益決定民主的選擇。民治容易使權力獲得合法性,是執政穩定理治的一種好的政體。不僅如此,民主選擇還有利於實現和保護自身的經濟利益。當民主制難以保證執政者和支持者的既得利益時,民主制就會被無情地拋棄。
6.2隻有法治才能保障民治(民治的法治基礎)
近代民主是商品經濟的結果,但民治制度要有法律的保障,執政者必須以法律的形式把有利於自己的民主制度固定下來,以法律的方式來維護這個制度。這也就意味著,在與近代民主對立的專制社會,雖然合法律和法律制度,卻不是根據法律來治理國家,而完全是根據個人的意志進行統治,專制君主可以隨時廢除法律和頒布新的法律。因此,法律與法律制度只為實行民治提供了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只有實行法治,才能保障民治。
我這裡所講的民治的法治基礎,一方而是指民主制度要靠法律來保護,另一方面是指出其所依賴的平等原則和自主原則都蘊涵在法律之中。在某種意義上,平等是自由的前提,因為在不平等的特權社會,不可能有貿易的自由和平等,當然也不可能有政治上的民主;只有在契約原則、法治關係建立起來後,自由才能得到維繫和保障。專制者也可以給予臣民一定的自由,但那是他隨時可以收回這種自由,況且臣民永遠不可能有分享權力的自由。因此,我把作為民主基礎的平等與自由放入法律條件上加以討論。
平等主要指政治上的平等參政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些都要靠法律來保護。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國家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各項民主權利和合法利益,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外或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公民的權利和利益受到侵害時,一律平等地受到國家司法機關的保護。同時,所有公民,都應履行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各項義務,無例外地遵守憲法和法律的各項規定。唯有如此,「憲法」才表現為「憲政」,而不是名義上的憲法。因為憲法不僅規定了政府的運作形式,更重要的是它限制著政府的行為,保護著公民的權利;若政府不受制於憲法,肯定會破壞民主制度和民主程序。
自由的涵義有很多,但作為民治基礎的自由是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這就是說,自由不是絕對的,是法律範圍內的自由。現代各國憲法—般都賦予公民政治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政治自由主要指自由的參政權,公民能自由地投票,自由地參加選舉。民主的政府必須在憲法中對此加以保證。
6.3社會自治
無論是西方標榜的資本主義民主,還是集權者標榜的社會主義民主,其實現程度均有賴於社會自治。作為多元化的民主,更是直接受限於社會自治。美國的政治多元主義的代表羅伯特·達爾對此有一精闢的論述,達爾說:「獨立的社會組織在一個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東西,至少在大型的民主制是如此。一旦民主的過程在諸如民族、國家這樣大的範圍內被運用,那麼自主的社會組織就必定會出現。而且,這種社會組織的出現,不僅僅是民族、國家統治過程民主化的一個直接結果,也是為民主過程本身運作所必需的,其功能在於使政府的強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達爾認為,多重獨立的社會組織的存在。提供了一種相互控制的機制,從而能有效地抑制權力的擴張和支配性。
社會自治是一個社會文明的基礎和表徵。自行治理,自我選擇,任何他人或組織無權規劃安排個人的生活,是個人自由的應有之意,因而自治是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
從社會倫理的角度來看,自治應是個人的責任、人類的道德準則和良心追求。每個人應該對自己負責、自食其力,好逸惡勞、依賴他人為生是可恥的、不道德的。個人正當利益自我爭取和自我保護,就可以保證人們之間相安無事,實現個人自由和社會秩序。
從人類政治的角度考察,自治主張是出於對政府和多數決的不信任。政府對人類是不可缺少的,但權力是腐蝕劑,雖然人類已經總結出許多有效制約權力的手段,但由人組成的政府仍然難於受到充分有效的監督,人一有機會就會製造腐敗,侵害公民的權利;多數決是民主的形式,是權力合法來源的渠道,但多數決如果沒有前提條件,這種權力就會侵害人的正當權利,特別是少數人的正當權益,以多數的名義實行專制;多數決還往往表現出隨意性、偶然性和不確定性,顧及的是眼前利益而非長遠利益。君不見「二戰」前德國人民就吃了納粹多數決的虧。所以,對付政府和多數決的消極影響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自治,個人自治,社會自治,團體自治等。
關於社會自治,那是一篇大文章,是需要社會各界共同探討的大文章,我將另文討論,也歡迎各位直述己見。
2013年5月1日星期三初稿,
2014年2月24日星期一修改於上陽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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