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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鈞:強迫慈善就是扼殺慈善

 網上盛傳:某著名官辦慈善機構的「榮譽領導」放言:「每個人的工資,必須要有一筆錢進行慈善公益,就像現在納稅一樣,超過3500多少稅,超過5500多少稅,要按照法律的程序。」更遺憾的是,他把這與「慈善立法什麼概念」聯繫到一起。當他把上述說法與這樣的背景——「現在《慈善法律綱要》已經出來了,我參加過兩次國務院法制辦的徵求意見稿,如果順利的話,本屆一定完成」——聯繫起來,就更讓人哭笑不得了。真希望這是媒體搞錯了,徹底地把這位領導的意圖說反了。要不然,剛恢復一點元氣的中國慈善事業,又要遭難了。  慈善是什麼?其實很簡單,就是民間自發的幫助貧困的社會群體的個人行為或有組織的社會行動。前者我們可以將其稱為個人的慈善行為,後者我們可以將其稱為有組織的慈善事業。慈善,並非僅僅是捐錢,有錢的當然可以捐錢——社會募捐;有力的其實也可以出力——當志願者。  慈善的管理本來也很簡單,因為諸如此類的事業一定需要社會大眾的支持,需要有人出錢出力。因此,慈善事業也就必須公開透明。如若不公開、不透明,甚至濫用資源,就沒有人再給出錢出力了,這樣的「慈善機構」也許就不久於人世了。  但是,中國的官辦慈善事業卻頗有「特色」,並不是按照慈善事業的本來面目或客觀規律發展起來的。計劃經濟時代,傳統的慈善事業統統被貶為「偽善」而打倒在地。直到90年代經歷了幾次特大洪水災害,當時港澳同胞積極捐款,幫助災區人民重建家園。慈善事業才再度得到重視,但慈善的作用卻被偏狹地理解為僅僅是社會募捐。  繼而,在一些地方,黨政領導開始用「慈善」的名義強制性地「派捐」。常見的模式就是:縣委書記、縣長「帶頭」捐出一筆錢,譬如3000元;到了副職這一級別就得2500;到了局級2000;再依次往下類推,最後平頭百姓也得出個300—500的。更有甚者,連低保對象都不放過。須知,對於領導幹部來說,2000—3000基本不會影響他們的基本生活,當然還有可能能從別處找補回去。可小老百姓就真的是出血了,說不定日子就難過了。所以,這樣的「強制派捐」實際上是令廣大人民群眾深惡痛絕而又難以啟口的。  然而,這樣的「慈善」,在一些地方已經成為政府的慣習,成為稅收之外為「摟錢」另闢的「蹊徑」。前些年,在討論慈善事業發展的規劃時,有些地方政府官員就提出:不這樣做,貧困地區的慈善就搞不起來。但是,根本的問題則在於:既然是貧困地區,老百姓都窮哈哈的,為什麼還要他們捐款呢?殊不知,這樣的「慈善」確實讓地方政府摟到錢了,但失去的民心又是多少呢?  現在,全國的慈善界確實都在關心「慈善法」的制定,慈善立法的根本思想是按十八大提出的「政社分開」的精神,在社會領域讓渡出空間,讓民間有組織的慈善事業和個人的慈善行為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如果真是要按稅收的辦法,讓老百姓在納稅之後,再向官辦慈善機構繳納「慈善捐」,那真是屬於「苛捐雜稅」了。  最後,雖然不能像「榮譽領導」那樣有機會「參加過徵求意見稿」,但也常常混跡於慈善圈內,可以保證,此前絕沒有聽過慈善立法是為了像稅收一樣派捐的說法。所以,首先希望是媒體出錯了,再就是希望「榮譽領導」本意並非如此,最後希望每個人背後都站著65萬人的人大代表,更多地給我們一點中國正在走向善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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