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期間,受害方可以要求侵害方賠償嗎?
來自專欄律師黃人傑
請輸入描述《侵權責任法》規定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不容侵犯,否則受害方可以要求侵害方停止侵害,回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那麼,夫妻作為特殊的關係,在不解除婚姻關係前提下,當一方侵害另一方的權利時,受害方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呢?要賠償,存在什麼利弊呢?
首先,《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夫妻一方作為公民,具有獨立的人格,處於婚姻關係中的夫妻,並沒有相應規定可以因配偶權而享有對另一方的侵權豁免權,故當婚姻關係中一方侵害另一方的生命權等權利時,受害方完全有權得到司法的保護和救濟。
請輸入描述
其次,當一方權利受損,理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得到應有的賠償,這是民法公平原則和公正原則的體現,在婚姻關係中,更是對男女雙方平等的具體體現。男女平等,意味著女子不再是男子的財產,不再是附屬,不再是男尊女卑,雖然男女雙方關係比較密切,但這並不意味著男子可以凌駕女子之上,故在一定的程度上,損害另一方的利益,與侵害其他方的權利一樣,應承擔侵權責任。
然而,由於我國絕大多數家庭實行法定共同財產制,導致不存在對夫妻之間進行發生的損害進行賠償的前提條件和物質基礎。受害者的財產損失,一般也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侵害者的財產支付也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取得,判決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婚內賠償,就相當於用自己的錢賠償自己的損失,從一個口袋放入另一各口袋,並無實際意義。當然,也有人認為,可以從法律制度上設置受害者獲得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這樣就可以保護受害者的利益了。但是即使是這樣,那麼受害者獲得的財產還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侵害者可能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取得較多財產,仍然是沒有多大意義。
請輸入描述
那麼,是不是就可以不要婚內賠償了呢?既然婚內賠償這麼沒有作用,根本不能保護受害者的權利。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在夫妻實行夫妻財產共有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判決侵害方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這對於受害者來說,其權利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而且在是非評判上有了說法,滿足了部分精神需要。其次在約定分別財產制上,侵害方就有承擔損害賠償的物質條件,就可以判決侵害方賠償損失,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當然對於面對著不想解除婚姻關係正受到配偶侵權的夫妻一方,法律不應是其最好的選擇。因為法律的介入有時會將其推到兩難的境地,無助於感情的維護、修復,更多的是一種傷害。故婚內賠償是最後一道屏障,是最後的防火線,要慎用。
請輸入描述
推薦閱讀:
※在現代君主立憲制國家裡如國王涉嫌刑事案件將如何處理?
※如何看待台灣開放同性別婚姻?
※論「收繳」的法律性質與適用
※如何看待東莞一男子追砸運鈔車被安保擊斃?
※年終獎是否是法律規定必須發?年終獎具體怎麼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