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說娛樂行業的稅(一)
來自專欄永亮說稅
根據我們培訓中了解到的情況,娛樂行業的稅收問題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分六期,以問答的形式和大家分享一下這些問題。
相關法規:
稅總稽便函〔2017〕29號: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於印發《2017年稅務稽查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
11.稅務總局稽查局以股權轉讓、投資公司、基金、證券、演藝公司等行業和領域為切入點,統一選取30名企業高管、演藝明星,下發地方稅務局,開展個人所得稅及相關聯的企業所得稅檢查。
娛樂行業收入高,博人眼球,但風險也高。法規中演藝明星是審查重點,有很大的稅務風險點: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以及相關聯稅收)
總稅務規則:如何多徵稅(「稅款永不吃虧」原則)、實質重於形式
1.劇組聘用人員大量存在個人收款,沒有發票的情況。
問:如何處理可以降低劇組被稅務查沒代扣稅款的風險,以及如何處理可以降低主控企業為此部分款項承擔企業所得稅的金額?
答:如果仍然是現金進出、沒有發票,則稅務風險無法迴避。
問:能不能約定由子公司進行實際收付?
答:實際作用較小,盡量避開,做到三流一致
事先備案,徵得主管稅務機關核准,代理等
稅收本質:以票控稅
稅務稽查:函調、大數據(個人賬戶進出)
實情:沒有演藝人員因此收到行政、刑事處罰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稅務機關完全可以否認工作室存在
企業難以為個人開具增值稅發票:找正規勞務派遣公司
2.公司跟境外自然人簽署合同
問:如果公司交稅後是否還會涉及境外人員在境外的國際重複徵稅問題?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
答:這個是國家的稅制問題,具體操作取決於國家之間的稅收協定,以確定是否可以採取稅收饒讓。
問:公司跟個人簽約,這個人找到一個與其無勞動或勞務關係的工作室開發票,合同里寫個人的賬戶,這個形式是否合規?如果錢是打給工作室,工作室再打給個人,這個中間是不是有新的稅產生?
答:不合規,涉及虛開發票。人為改變資金流轉,是否產生新的稅收,取決於稅務機關認定的事實。看圖說話。(納稅人要為自己製造的假象買單:刷單)
3.代扣代繳風險
問:國內單位邀請境外人員在國內進行演出活動支付報酬時候,找了個國內個人作為境外人員的代理代收代付這筆服務報酬,這種操作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存在稅務合規風險或者其他問題,如果這個國內個人設一個工作室或者公司,處理這樣代收代付業務的話,可行性和風險有何異同。
答:風險沒有不同。「沒有不透風的牆」、「堡壘最容易從內部突破」、「如果恰好稅務稽查人員也看了這場演唱會」。
4.影視公司為了避稅,將藝人的報酬支付給影視公司控制的工作室,工作室合伙人取出這一部分自己,以現金或個人轉賬給藝人本人。
問:這個流程流出的資金,原則上也是納稅了,是不是可以視為藝人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工作室的交稅證明是否可以作為藝人的完稅證明?如果不可以,可不可以有其他方案可以執行(除直接支付給藝人自己工作室,有些港台藝人在大陸沒法註冊工作室)?
答:影視公司將報酬支付給工作室的環節。如果合同是影視公司與藝人簽訂的,則影視公司屬於扣繳義務人,未扣繳而交給工作室不符合稅法規定。
工作室合伙人向藝人支付環節。工作室是獨立的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個人獨資企業,藝人應當自行完稅,工作室應當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工作室的完稅證明不可以替代藝人個人的完稅證明。
5.一般來說我理解的走工作室都是由工作室的投資人的名義去交經營者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率低,先把款支付到工作室投資人的個人賬戶上,然後由該個人賬戶支付給藝人個人吧?這類處理,對工作室和藝人來說的稅務風險有什麼?
答:對於工作室投資者來說,要注意專戶專用,不要把個人消費支出以及與營業活動無關的收入混入個人賬戶,否則有可能被核定為營業收入。
對於工作室的簽約藝人來說,關鍵是要和工作室約定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方式。否則,雙方均存在納稅風險。
投資款發票問題(業內人士分享)
1)以我公司跟某省衛視聯合攝製某節目為例,講講我們的做法,僅供參考:1、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各投資方出資製作經費時,業務條線習慣稱之為「投資款」,但由於套不上會計準則里那些跟投資有關的定義(債權投資、股權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等都套不上),所以我們把這筆出資作為「其他應收款」掛賬處理,沒有收取發票(節目還未製作,收益也未產生,可以說沒有產生納稅義務);2、出資款項全部在某衛視核算,由於業內強勢地位,我們沒法去審計他的賬目,最終的決算僅是一頁結算單;3、項目完結後跟各方結算,回款由兩部分組成,一是最初的出資款返還,歸還時沖銷往來款,我們也不需要開發票給衛視,二是該節目的收益分成,這部分是要開發票給衛視、我公司確認收入的。4、後來還莫名其妙地收到了一點點完成收視率指標的獎勵,不知計算依據,反正衛視通知我們開票、收錢,我們就照辦了。以上。(投資方非保本的收益,沒有開票和繳納增值稅的義務,衛視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
2)說說我們的做法,我們和一些影視公司聯投的影視項目中,因為財務上講究收支兩條線,投資款我們是要求融資方(主控方或承製方)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但是對於對方開票的時間可以商量,一般不會硬性要求對方在收款之後立即開票,影視項目周期長資金量大,6個點的稅金對方不會願意墊付太久。不過最遲,約定在整片製作完成後的多少個工作日之內開具發票。此外,對於發行收益再分配前,收款方也應該開具增票。如果是按照先返還投資款,再分收益,投資款不開票只開收據的,如果項目是虧的就不太好核算。需要提醒的是一定要約定明確是6個點的增票,因為一些製作公司只能開3個點的,如果不寫清楚,投資方會有損失。(個人認為,融資方沒有向投資方開票的義務,因為融資方沒有向投資方提供應稅的服務,除非融資方有收取管理費用的行為)
如何開具發票,視利潤的分配方式確定。
保底利潤或固定利潤,貸款服務,由投資方向融資方開具發票,且開具的發票不得抵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五)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佔用、拆藉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融資性售後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後,從事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託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台)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六、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按期計收利息的,結息日當日計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應計入結息日所屬期的銷售額,按照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關於下發營改增熱點問題答覆口徑和營改增培訓參考材料的函(稅總納便函〔2016〕71號)
二、貸款服務。貸款服務按現行規定是不允許抵扣的,需要注意的是,向他人借款時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不僅是企業利息,還包括利息性質的收入。借貸合同中的利息收入很清晰,但有一些情況不像借貸合同那麼明顯,比如債券。債券持有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也應按照貸款徵稅。如何把債券與貸款聯繫起來?貸款一般是一對一的,有一個或者多個非銀行金融機構、或銀行跟企業簽訂貸款合同,貸款方和借款方很清晰,合同清晰寫明貸款期限、利率、付息日。而債券的實質也是一種借款,是一種新型的借貸方式,它的出資方很多(債券的購買方就是出資方),有一定借款期限(例如,10年、20年或是15年),利率也是固定的(債券票面上都有一個固定利率),所以它的實質和貸款是一樣的,只是債券不是一對一的,發行債券是不定向的,出資方很多。
利息性質的收入都應按貸款服務徵稅,相應的,這一部分利息支出不能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此外,貸款合同除了約定利息之外,可能還有一些跟貸款直接相關的諮詢費、手續費,按照規定都是不允許抵扣的。即發生借款業務的時候,借款支出中的利息、利息性質收入以及和貸款直接相關的諮詢費、手續費等費用都不能抵扣。
非固定利潤,不屬於應稅營業活動,不徵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6.藝人工作室稅收政策問題
問:這半年經常有客戶諮詢設立個人工作室享受稅收政策的問題,主要是一些個人藝術家,經常會有版稅、委託創作等收入。據了解上海崇明、青浦針對個人工作室有些稅收優惠。能否針對這種情況,對國內各地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霍爾果斯)進行對比
答:這需要您提供相對準確的投資意向地,本次論壇僅以眉山和霍爾果斯作為比較樣本。
案例模型:
某經紀公司舉辦了一場聲勢浩大的藝人才藝選拔賽,並承諾按照藝人評級名次分別發放獎勵金。藝人為避稅向公司提供的對公賬戶欲簽訂一份「過賬合同」。
問題:
1. 在獎勵金數額人盡皆知的情況下,公司若如此操作,是否存在稅務風險?若有,具體為哪些?
2. 該份過賬合同的內容是應當盡量體現相關真實交易部分信息,還是盡量避免?
3. 實務中有經紀公司向藝人支付分成,多使用員工名義成立工作室,資金流向通過「經紀公司VS工作室」合同+「工作室VS藝人」合同實現,這種是否屬於合理避稅?
「人盡皆知」,是一種很驚悚的操作環境,稅務風險巨大。主要的風險體現為代扣代繳。
合同本身並不是認定逃稅的唯一因素。因為「人盡皆知」,所以稅務可以通過外圍調查,製作筆錄等方式確認。
基於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如果稅務認定支付方為經紀公司,收款方為藝人,未代扣代繳仍然存在稅務風險。
代扣代繳是法定的義務,沒有辦法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改變。
通常的策劃方式是,從勞務報酬的「次」入手,降低應納稅額。
第十一條 稅法第三條第四項所說的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
對前款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後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第二十一條 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所說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一)勞務報酬所得,屬於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於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並非一點好處都沒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十一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四條 稅務機關按照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時,應當按月填開收入退還書發給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持收入退還書向指定的銀行辦理退庫手續。
合同的形式要符合經濟實質,必須要能夠證明合同的拆分具有經濟實質。兩種簽約方式,最終造成稅款差異的話,極有可能引發稅收風險,需要向稅務作出解釋和說明。少繳稅款一方的做法通常會被否定。
無論稅前還是稅後,片方均負有代扣代繳的義務。差異在於代扣代繳的稅款金額,藝人提出化妝費為稅後,則片方需要將約定的稅後金額轉化為稅前金額,然後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B作為付款方,負有代扣代繳的義務,這一法定的義務,無法通過約定的方式迴避。
同月內算一次,隔月算兩次,合理,但支付分次會有風險(認定實際發生時間)
對應主張需有對應依據,不可按照習慣操作。
7.關於「策劃服務費」或「諮詢服務費」
問:個人工作室會因為個稅核定徵收的問題要求和甲方的合同上寫明為「策劃服務費」或「諮詢服務費」,但實際提供是「演出服務」之類的,就合同履行而言會存在一定風險,關於核定徵收具體的政策是什麼?除了「服務費」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名目可以劃入到核定徵收的範圍內?有沒有什麼特別注意的、不屬於核定徵收的費用類別?
答:只要是收入,稅務機關均有權核定,與具體的費用名稱沒有關係。
核定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條 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麵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稅務稽查風險在於勞務還是服務的判定。
核定的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75號)
(四)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
5.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在相關活動發生時確認收入。收費涉及幾項活動的,預收的款項應合理分配給每項活動,分別確認收入。
8.關於個人收款
問:項目中大量的個人收款,沒有發票問題一般怎麼處理?通過一些個人工作室處理此類問題,財稅上有無風險?該類工作室一般以誰的名義去開設?
答:不論以誰的名義去開設,都會有風險。誰開設,誰的風險更大。
9.關於影視項目聘請嘉賓
問:影視項目中製作方聘請嘉賓,如果是和藝人工作室合作稅務局多認為製作方不需要代扣個稅,由於工作室是核定徵收,是否這種操作模式就不需要再單獨繳納個稅了?這種操作對於製作方和經紀公司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答:如果嘉賓是註冊工作室藝人以外的藝人,還是會涉及個稅的代扣代繳問題。嘉賓和工作室是不同的納稅義務主體。
存在風險,嘉賓取得了收入,稅總歸要有人交上。
10.體育贊助的稅務規定以及企業如何操作,如何避稅?
比如說一個賽事拉的贊助,不管是金錢還是實物,應當如何計算進賽事公司和贊助商公司的財務報表中,具體會遇到什麼樣的問題。
贊助商公司涉及的稅收問題:
(一)贊助費不得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要出現「贊助」字眼。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二)贊助商公司要能夠證明費用支出與受益之間的相關性,與己無關的費用支出將無法進行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讚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贊助名目變化:相關費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註:不確定具體金額的實物贊助,稅務可能從高認定
支出方必須說明有何收益。
雙方均按實際銷售額計稅。
贊助、捐助:比例扣除
特例:公益性慈善機構(稅務總局名單)
推薦閱讀:
※越老越有女人味的演員,誰說老女人沒有市場
※[影視合集] 湯姆克魯斯/湯姆·克魯斯電影合集(36部)
※《芳華》馮小剛攜手嚴歌苓講述大時代的青春和熱血
※《罪途》:一口氣刷完三部曲,這樣的「網大」請珍惜
※迪麗熱巴新電影《21克拉》,影視投資方會虧本還是大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