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出版規定 level up,享法幫你 get 新技能

網路出版規定 level up,享法幫你 get 新技能

2016年2月4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即將在3月10日起開始實行。《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發布的同時失效了2002年起實行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舊規」)。新法的發布對於舊規的較多規定進行了完善和明確 ,本期由享法小編通過新舊規定對比帶大家了解一下新規定的主要內容。

01

更明確的界定

新規對網路出版服務和網路出版物進行了更細化的界定。

「網路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網路出版物。」

「網路出版物,是指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製作、加工等出版特徵的數字化作品,範圍主要包括:

(一)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遊戲、動漫、音視頻讀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

(二)與已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內容相一致的數字化作品;

(三)將上述作品通過選擇、編排、彙集等方式形成的網路文獻資料庫等數字化作品;

(四)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類型的數字化作品。」

享法解讀

相比較舊規中的籠統界定,新規將地圖、遊戲、動漫、音視頻讀物、網路文獻資料庫等明確納入網路出版物。目前的現實情況中,很多網路遊戲公司都尚未申請互聯網出版許可證,政府的管理態度也一直不明朗,新規實施後相信牌照獲取的必要性將會面臨更嚴格的監管。

新規仍保留 「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 」等概括性的描述字眼, 遺憾的是新規並沒有進一步闡述對於所謂「知識性、思想性」界定的指導性意見。

02

牌照監管

新規規定,「從事網路出版服務,必須依法經過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並在第二章詳細介紹了,《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的辦理程序相關事宜:申請單位需要首先獲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批准,並憑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辦《網路出版服務許可登記表》。

《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同時新規規定了對於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的詳細監管制度,其中包括(1)年度核驗制度, 「內容包括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的設立條件、登記項目、出版經營情況、出版質量、遵守法律規範、內部管理情況等。」(2) 明示要求: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應在網頁首頁標明《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的編號;(3)服務商審核義務:互聯網相關服務提供者在為網路出版服務單位提供人工干預搜索排名、廣告、推廣等服務時,應當查驗服務對象的《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及業務範圍。 (4) 禁止牌照租借出售:《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不得轉借、轉讓、出租、出賣;(5)中止服務備案要求: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中止網路出版服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說明理由和期限;網路出版服務單位中止網路出版服務不得超過180日。

享法解讀

舊規中的牌照稱為《互聯網出版許可證》,新規並未沿用牌照名稱,並且對於牌照獲取以及監管做了更加細化的規定,但未對新老牌照的換髮等銜接操作有明確的規定。

03

擴充了非傳統出版單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的相應條件

新規第九條規定:「其他單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除第八條所列條件外[1],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確定的、不與其他出版單位相重複的,從事網路出版服務主體的名稱及章程;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有適應網路出版服務範圍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於3名;

(四)有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所需的內容審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享法解讀

新規對非傳統出版單位增強了負責人個人資質和責任的要求。 規定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另外,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並取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印製的《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同時增加了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追究制度:如網路出版服務單位被吊銷《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自《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1]新規第八條規定:「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確定的從事網路出版業務的網站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確定的網路出版服務範圍;

(三)有從事網路出版服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伺服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04

更嚴格的內容管理

相比舊規,新規對於網路出版物內容監管提出了更細緻嚴格的要求,其中包括:

(1)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網路出版物內容合法。

(2)轉載要求:出版其他出版單位已在境內合法出版的作品要求不得改變原出版物內容的,且須在網路出版物的相應頁面顯著標明原出版單位名稱以及書號、刊號、網路出版物號或者網址信息。

(3)增加未成年人保護要求,規定「網路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和違法犯罪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個人隱私的內容。」

享法解讀

網路出版單位出版內容違規將最高被處違法經營額10倍的罰款,並有可能面臨被吊銷《網路出版服務許可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責令關閉網站,甚者構成犯罪的,也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建議網路出版單位應根據新規規定對於出版物的內容以及方式及時進行合規調整,並在操作中提高內控標準 。

小 結

另外,新規亦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職能:作為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全國網路出版服務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同時也留口示意國家新聞廣電總局亦將繼續出台網路出版服務的具體業務分類、網路出版服務單位的特殊管理股制度、網路出版物的標識管理等特殊管理規定。新規的這些亮點確實閃人眼,但是我們也遺憾的注意到很多現實中爭議存在的問題,包括網路出版許可證與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區分、網路遊戲的多重監管以及企業自我營銷讀物是否屬於網路出版行為等並沒有在新規中得解決。享法小編和企業人一樣期待著政府能夠從平衡法理、監管以及方便實操的角度早日出台更詳盡的指導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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