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中國為何打出「再議琉球」這張牌?

從國際法角度看中日釣魚島主權爭端

王 飛

釣魚島問題是中日關係中一座「休眠的火山」。領土問題在國際關係中屬於極度敏感的問題,牽扯到該問題的國家多採取巧妙而圓滑的處理方式。然而,日本政府在釣魚島問題上的強硬態度著實讓人驚目。從1969年日本政府派水警和工程隊登島建立水泥柱式的「國界」,到1979年日本右翼勢力登島設立「航燈」和太陽旗,再到近年日本政府多次出動大批軍艦驅逐我作業漁民和保釣人士,香港愛國志士陳毓祥還為此獻出寶貴的生命,日本政府挑起的釣魚島爭端一次次將中日關係推入低谷。2005年5月17日,日本第162次國會竟宣稱:日本政府首次正式披露有日本名日本國民的「本籍地」是釣魚島。另外,還有122名日本人的 「本籍地」屬「沖之鳥島」,26名日本人「本籍地」是「竹島」(韓國稱獨島) 。釣魚島的主權問題遂再次引起世人的注目。釣魚島問題的由來:列強對我領土主權的覬覦釣魚島列島包括釣魚島、黃海尾嶼、飛瀨島、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大北小島、大南小鳥、赤尼礁等8個小島及一些島礁,總面積6.3平方公里,其中釣魚島最大,面積4.3平方公里,最高峰362米,南北窄而東西長,遠望似海面凸起的一座小山,它的東南側山岩陡峭,像魚叉一般。釣魚島位於中國台灣東北102海里處,距福建、浙江沿岸174海里,南隔一條海溝,距日本八重山列島約100海里。中國早在明朝永樂元年(1403年)就有關於釣魚島的文字記載,並從15世紀開始將其劃入中國的海防區域之內,派行政官員進行管轄。1894年11月底,日軍在甲午戰爭中勝券在握,便擬迫使中國割讓台灣作為媾和條件,並在未通知中方的情況下先行秘密竊取了釣魚列島。同年12月27日,日本內務大臣野村靖發密文給外務大臣陸奧宗光稱:關於在「久場島」(日本對我黃海尾嶼的稱呼)、「釣魚島」建標樁一事,雖已下令暫緩,「但當時與今日形勢不同」,對這些島嶼日本有必要加以管理,故應重議此事。這次外務省未表異議,並稱「請按預定計劃適當處置」。結果,1895年1月14日,日本政府終於通過「閣議」決定先行將釣魚列島劃歸沖繩管轄,建立標樁。同年4月17日,中日簽署《馬關條約》,從此直到日本在二戰中戰敗投降,日本統治台灣長達50年,釣魚島等台灣周圍附屬島嶼也被日本長期霸佔。美軍佔領琉球(沖繩)後,曾於1953年12月25日以琉球列島民政副長官、美國陸軍少將的名義發出一份美國國民政府第27號令,即關於「琉球列島地理界線」的布告。其中稱,「根據1951年9月8日簽署的對日和約」,有必要重新指定琉球列島的地理界線,並將當時美國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轄的區域指定為,包括北緯24度、東京122度區域內各島、小島、環形礁、岩礁及領海。1969年11月21日,日美簽署的歸還衝繩協定(《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日美協定》)宣布的日本領土範圍,與1953年美國民政府第27號令完全相同。這樣,就將釣魚島及其周圍海域與中國的台灣省一刀兩斷,全部切給日本的沖繩縣。日本政府據此主張該島屬於日本沖繩縣的一部分,並將釣魚島劃入日本自衛隊的「防空識別圈」內。1970年9月10日,美國表示支持日本的立場,但又稱「若有對立主張,則是應由有關當事國解決的問題」,從而把包袱甩給了中日兩國。可以說,戰後中日之間懸而未決的釣魚島主權爭議,與美國有直接關係,它是美國在中日之間留下了一個領土「疙瘩」。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軍佔領了沖繩及釣魚島海域,其後美國從對華冷戰的政策出發,將釣魚島劃歸日本,而未劃給中國是有著必然性的。釣魚島的主權歸屬:國際法理學角度的爭鋒20世紀70年代以來,日本右翼分子為霸佔我釣魚島,挖空心思編造種種理由,日本政府也予以配合,大肆宣傳,企圖造成事實上的佔領狀態。1971年3月,日本外務省發表「關於尖閣列島領土權問題的統一見解」。翌年,外務省情報文化局又印製了《關於尖閣諸島》的小冊子,專門宣傳日本政府的立場。日本外務省主張釣魚島歸屬日本的主要理由是:(1)日本明治政府於明治十八年後通過沖繩縣當局等各種方式進行現場調查,不僅發現其是無人島,而且確認沒有清國統治的痕迹,於是才在明治二十八年1月14日決定在當地建標樁,正式編入日本領土。所以,不應將其包括在根據1895年5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二條規定由清國割讓的台灣及澎湖列島之內。(2)《舊金山和約》也未將「尖閣列島」包括在根據該條約第二條日本應放棄的領土之中,而是根據第三條置於美國行政管理之下,包括在1971年6月17日簽署的日美「歸還衝繩協定」之中。(3)對於根據《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處於美國施政地區內包括上述各島,中國從未提出任何異議,因而表明中國並未認為尖閣列島是台灣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出現東海大陸架石油開發動向後,中國才將「尖閣列島」領土權作為問題。(4)日本是依據國際法「先佔」原則行事的,如同英、法在太平洋擁有的大部分島嶼一樣。「先佔有效原則」的必要條件是:該地區是無主地;國家明確宣布該地區是本國領土;實際有效統治該地區。日本明治政府曾於1896年將「尖閣列島」中的4個島嶼無償借給古賀辰四郎開發經營30年,1918年起子古駕善次又繼承父業,現已改為有償租用。這說明日本通過民間實行了有效統治。(5)中方地理文獻也承認過釣魚島歸屬日本。台灣1965年10月《世界地圖集第一冊東亞諸國》、1970年1月《國民中學地理科教科書第四冊》、中國北京地圖出版社1958年11月出版的《世界地圖集》等都使用了「尖閣群島」這一日本的島名。但是,日本政府的種種借口都是站不住腳的。從國際法理學角度看,釣魚島列嶼是屬於中國的,其理由如下:第一,釣魚島列嶼最早為我國人所發現並命名,十五世紀我國明朝時寫的《順風相送》一書中,就首先提到釣魚島,作為航路指標地之一。而日本所稱最早發現釣魚島,是日本吞併琉球後的1884年。據日本史書記載,1884年日本福岡人古賀辰四郎發現「久場島」(黃海尾嶼是無人島,並有大量海鳥信天翁棲息,其羽毛可銷往歐洲獲利),便於1885年要求沖繩縣令允許其開拓,並在島上樹立標記,上寫"黃海尾島古賀開墾",但當時他並未判明該島是否真屬日本。第二,中國在明朝就已將釣魚島各島劃入我國福建海防範圍。明朝蕩寇名將胡宗憲曾編篡了《籌海圖編》一書。其中的「沿海山沙圖」標明了中國福建省羅源縣、寧德縣沿海各島。其中包括「釣魚嶼」、「黃海尾山」和「赤嶼"。可見早在明代,釣魚島就作為中國領土列入中國的防區。第三,在使用方面,中國從明太祖時便開始向琉球國派遣冊封使(專門代表當時的中國政府冊封琉球王的使節)。除了我國冊封琉球使節常使用釣魚島為航路指標外,自日本竊據台灣迄今,釣魚島列嶼及附近海域經常為台灣漁民使用。台灣復歸祖國後,我國人民還常常到釣魚島採藥、打撈沉船等。第四,釣魚島列嶼是台灣屬島之一。除了地質構造外,明朝嘉靖年間出版的《日本一鑒》一書中,明文指出「釣魚嶼,小東小嶼也」,而小東就是指台灣,這在書中附圖中有明確的標識。另外在《使琉球錄》中,也曾說明這些島嶼並不屬於琉球。在明朝第12次冊封使陳侃的《使琉球錄》中,也有一段文字表明釣魚島屬中國領土,而非琉球國之疆域:「過平嘉山,過釣魚嶼,過黃海毛嶼,過赤嶼,目不暇接……見古米山(琉球的久米島),乃屬琉球者,夷人(船上的琉球人)歌舞於舟,喜達其家。」這表明,當時的琉球人也認為過了釣魚島,到達古米島(久米島)後才算回到了自己的國家,而釣魚嶼、黃海尾嶼、赤嶼等則不屬於琉球國。第五,從琉球及日本方面的史料來看,釣魚島列嶼在歷史上從未成為琉球的一部分。例如康熙四十年(1701)琉球國來使紫金大夫協理府總理司蔡鐸進獻的《中山世譜》中,所列的地圖及說明中均無釣魚島列嶼,且列舉琉球版圖為三十六島。日本明治六年出版的《琉球諸島全圖》中,並無釣魚島列嶼。明治十年(1877伊地知貞著,車也安譯校的《沖繩志》(一稱《琉球志》)中,所列的宮古及八重山二群島圖及說明中,均未列入釣魚島列嶼,全書中也未說到琉球所屬領域及於釣魚島列嶼。另外明治十九年(1886)西村舍三所著的《南島紀事外篇》中,附有兩份重要地圖,一份是「琉球三十六島之圖」及「內地沖繩支郡朝鮮圖」中,均未列入釣魚島列嶼,書中也未提及釣魚島列嶼屬於琉球。在日本官方文書方面,也找不出任何琉球管轄權在1895年以前及於釣魚島列嶼的證據,例如在1880年中日兩國討論琉球地位問題時,日方出示的草案全未提及釣魚島列嶼各島。相反,在1975年日本學者林子平刊行的一份著名地圖《三國通覽地路程全圖》中,卻明白地將釣魚島各島用彩色標明為中國領土。此外,清朝同治二年(1862)鑄版《皇朝中外一統圖》中,中琉航線所經各島,直到姑米山始加註日名「久米島」,在此以前黃海尾嶼、釣魚嶼等均與中國其他各島一樣沒有日文名稱,可見此數島與琉球不同,應屬中國。第六,日本通過《馬關條約》霸佔台灣後,才將釣魚島列嶼歸琉球。因此在1945年10月25日台灣歸還中華民國,且1952年4月28日的《中日和約》第四條確認廢除《馬關條約》,日本竊據釣魚島列嶼的法律根據已不存在,該列嶼自然應當一併歸還給中國。現實中的釣魚島問題:我們應高度重視其緊迫性如前所述,釣魚島列嶼在法理上應為我國領土,但在實際中卻仍有問題。1945年4月美軍攻佔琉球,由於日本佔領台灣時期已將釣魚島列嶼劃歸琉球管轄,因此美軍也將釣魚島列嶼一併佔去。其後美國表示,日本對琉球群島仍有所謂「剩餘主權」,而美國在琉球群島只行使行政權。1971年6月17日,美、日簽約,美國準備將其在琉球群島的行政權歸還日本,日本認為美國對琉球的行政權範圍既然包括釣魚島列嶼在內,一旦美國將行政權歸還日本,日本就恢復其對釣魚島列嶼的主權。因此,在簽約前台灣當局在3月15日正式由駐美大使照會美國要求美國政府尊重中國對釣魚島列嶼之主權,並於此項佔領終止時,將該列嶼交還中國政府。1971年5月26日,美國正式照會台灣當局表示:美國目前對該列嶼之行使管理是基於「對日和約」第三條的規定:美國相信將原自日本取得之行政權利交還日本一事,毫未損害中國之有關主權主張,美國不能對日本在轉讓該列嶼行政權美國以前所持原有之法律權利予以增添,亦不能因交還其原自日本所獲取者,而減少中國之權利。由於台灣當局的強烈抗議,1971年1月2日,美國參議院通過對美日歸還琉球條約時,又作了類似說明。在1971年12月2日,台灣行政院下令將釣魚島列嶼劃歸台灣省宜蘭縣管轄,但迄今無法在該列嶼實際行使管轄權。儘管20世紀70年代,由香港和世界華人掀起的大規模「保釣運動」影響猶在,但是,事實上無論中國政府或是台灣當局,數十年來從未在這片自己的領土上真正實施過主權行為。相反,今年3月24日,登陸在自己土地上的7名中國民間保釣人士竟被空降的日本警察以違反日本的《入境難民法》為由拘捕!在國際法上,對被侵犯的權利,如果僅僅是抗議而久無具體行動,可能被認為是放棄。即使一再抗議而久無具體行動,也會被認為抗議失效。抗議之後,如不採取司法解決或其他國際法上和平解決的方式,也可能使一個抗議失去有效性。儘管鄧小平同志曾善意地向日方提出:「這個問題可以把它放一下,也許下一代比我們更聰明些,會找到實際解決的方法。」。但是,有時時間並不有利於問題的解決。因此,我們在現實中應當高度重視釣魚島問題的緊迫性。


推薦閱讀:

中國人為什麼海外買房_房產資訊_頂尖房產
1901-1905的中日交涉(三)——圖窮匕見
論尼採的人生哲學及其對現代中國人精神重建的意義---張文英
婚姻是養豬場?中國男人胖了,女人們卻要遭殃了

TAG:中國 | 琉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