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古代的法律又叫做「三尺法」?(圖)
杜周辦事都是順從皇上意旨行事,皇上想要寬釋的人就故意減輕罪狀,皇上厭惡的人就趁機陷害。有門客責備杜周說:「你為皇上公平斷案,不遵照三尺法律,卻專以皇上的意旨來判案,法官本來應當這樣做嗎?」
原文中的「三尺法」就是法律的意思。那麼,為什麼古代的法律又叫做「三尺法」呢?
據《左傳》和《周禮》的記載,自西周開始,已有完備的頒布、宣傳法律政令的制度,當時朝廷公布法令都是懸掛於宮闕,讓百姓、官吏觀看而知法守法,故稱為懸法、懸書。如《元典章新集.刑部.盜賊通例》上曰:「《虞書》有象刑之典,《周禮》載懸法之文。」
而《周禮》載懸法之文,是指周朝六官中的天、地、夏、秋官,每年正月都要在象魏懸掛「治象之法」、「教象之法」、「政象之法」、「刑象之法」,稱為「懸法象魏」之制。象魏,指古代天子、諸侯宮門外的一對高建築,也叫「闕」、 「觀」,是懸示教令的地方。
如《周禮.天官》中載:「正月之吉,始和,布治於邦國都鄙,乃縣(懸)治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治象,挾日(凡十日)而斂之。」意思是說,正月初一日,開始向畿外邦國和都鄙宣布治典,把朝廷的法令懸在闕,讓百姓們觀覽,十日後,才把它收藏起來。
上古時代的堯舜等聖君,是以禮治國,後周公等聖賢又極力推崇,故古人講究禮治與德治,以禮統法,禮法合一。禮是外在規範,法是內在義理,進而達到孔子所倡導的「使無訟」、「和為貴」之境,重視以調解、協商方式來解決彼此間的糾紛。
其實,西周的「懸法象魏」之制已是成文法,只是未公之於眾,當時的人們用天理、道德來規範自己的言行,而不是用一條條的法律來約束人心,是更符合中國傳統文化的法制運作方式。
到了春秋時代,群雄紛爭,禮樂崩壞。因此,鄭國上卿子產將鄭國法律條文鑄刻在銅鼎上,公諸於眾,稱為「鑄刑書」。如《左傳.昭公六年》:「三月,鄭人鑄刑書。」杜預.註:「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
另據《左傳.定公九年》:「鄭駟sN殺鄧析,而用其竹刑。」杜預.註:「鄧析、鄭大夫,欲改鄭所鑄舊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書之於竹簡,故云竹刑。」這段記載大意是說,鄧析是鄭國大夫,他想改變子產所創的「鑄刑書」,就私造刑書,把自定的法令逐條寫在竹簡上,稱為「竹刑」。
後來,他被鄭國上卿駟sN所殺,認為他教訟亂制、巧辯而亂法,而竹刑也被駟sN採用,成為國家正式法律。鄧析所作的竹刑較笨重的刑鼎易於攜帶、流傳。
此後,晉國范宣子執政也著作一部刑書,但並未公佈於世。他死後,晉國大夫趙鞅、荀寅就將范宣子所制定的刑書,正式鑄在一鐵鼓上,公佈於眾,稱為「鑄刑鼎」。但是「晉鑄刑鼎」是被孔子批判的,認為是趙鞅、荀寅擅權而鑄,破壞周朝禮制。
由此可知,古代在紙張未發明前,官方的法律政令大多鑄刻在鼎器上。由於鄧析使用竹簡記載刑法,取得、攜帶方便,因而竹簡也逐漸成為古人重要公文、書籍、律令等書寫的主要材料。
居延出土的漢簡。(網路圖片)
竹簡,是將竹剖削成片用來刻寫文字,多片竹簡編綴成書稱為「冊」。秦漢時,竹簡長短不一,用途有別。據專家考證,通常竹簡分為漢尺二尺四寸、一尺二寸、八寸、六寸四種,一漢尺約二十三公分。長簡稱為大冊,古人敬稱為「典」,是用來抄寫重要文獻、經籍、詔書律令等。漢朝時,把法律條文寫在三尺長的竹簡上,因此法律又稱為「三尺法」,簡稱「三尺」。如宋朝王應麟撰《困學紀聞.左氏傳》:「《漢.杜周傳》:『不循三尺法。』注謂『以三尺竹簡書法律也』。朱博亦云:『奉三尺律令以從事』。」
另據考古發現,竹簡使用的長度並無嚴格規定,有些並不一致。所以,漢朝的三尺法,使用的竹簡約為二尺四寸,「三尺」應只是舉用約計整數的竹簡長度而言。如宋朝王應麟撰《困學紀聞.左氏傳》:「《鹽鐵論》乃云:『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蓋律書以二尺四寸簡,舉其大數,謂之三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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