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院發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為進一步增強全社會拒毒、防毒、禁毒意識,警示違法犯罪分子,遏制毒品犯罪高發蔓延態勢,省法院今天公布十起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重大販賣、運輸毒品案件,病殘人員利用特殊身體狀況實施毒品犯罪案件,利用網路、快遞販賣毒品案件,欺騙、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並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案件,吸毒引發的殺人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等,以彰顯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刑罰功能,堅決打擊毒品犯罪活動的決心。具體內容如下:
一、唐永鋒等販賣、運輸毒品案
——嚴厲打擊大宗販賣、運輸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唐永鋒於2013年10月2日、9日、16日分三次將裝有冰毒(甲基苯丙胺)約7000克、9000克和10000克的紙箱通過深圳開往連雲港的長途客車運輸至南京,並安排其在南京的馬仔李小龍、郭某某到浦口區南京工業大學附近及寧合高速湯泉服務區接貨後,將毒品轉移至其在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鳳凰和熙小區租住處儲藏待售。被告人馮邱負責在南京尋找販毒下家,在得到唐永鋒的同意後,安排唐永鋒馬仔送貨給毒品下家並收取毒資。10月16日,唐永鋒馬仔取貨後運至其在南京的租住處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當場查獲冰毒10557.99克。
(二)裁判結果: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2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唐永鋒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約26000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據此,判處唐永鋒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
(三)案件評析:該案是近年來我省涉案毒品數額較大的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唐永鋒在廣東省通過長途客車將冰毒運輸至南京,利用其馬仔在南京接收、儲存、送貨、收取毒資,並安排專人負責在南京開發毒品市場、尋找毒品下家,已經形成了成員之間分工明確、組織嚴密的毒品販運團伙。被告人唐永鋒涉毒數額高達26公斤,依法應予嚴懲,一審法院依法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二審開庭審理過程中,本院首次啟動證人保護措施,採用技術手段對證人出庭進行了技術處理,以保障證人權利。
二、陶光玉等販賣毒品案
——從嚴打擊利用殘疾人身份及孕婦,在緩刑及取保候審期間多次實施販賣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陶光玉系盲人,因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於2011年1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在緩刑考驗期間因犯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於2013年5月1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因身體原因被取保候審,未收監執行。取保候審期間,2013年5月14日陶光玉及其同居男友陸童購得冰毒約3千克用於販賣。當日,陶光玉向姚俊虎販賣冰毒約6克。同日,陶光玉及陸童被公安機關抓獲,在其住處查獲大量毒品。後又查明2013年5月1日,陶光玉還曾將200餘克毒品交給陶佳佳,希望利用陶佳佳孕婦的身份讓其幫助販毒。陶光玉共販賣冰毒3337.182克,還販賣大麻以及冰毒和海洛因混合毒品300餘克。陶佳佳共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236.921克,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混合毒品10餘克。
(二)裁判結果: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9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陶光玉構成販賣毒品罪,將漏罪與新罪數罪併罰後決定對其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陶佳佳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陶光玉死刑。
(三)案件評析:該案被告人陶光玉雖系盲人,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但其利用盲人特殊身份,在緩刑期間及取保候審期間多次販毒,還在得知其侄女陶佳佳懷孕後,告知陶佳佳懷孕後販毒是「鐵保」(即公安機關無法將其收押),讓其幫助販賣毒品,犯罪數額高達3千餘克,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嚴懲,故對其適用死刑。本案中,陶佳佳也被誘導走上犯罪道路,並在涉嫌販賣毒品被取保候審期間,仍然不思悔改,實施本案的販毒行為,故對其依法予以懲處。
三、陳海翔販賣毒品案
——從嚴打擊利用網路販賣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2015年7、8月間,被告人陳海翔採用在其建立的QQ群內發布販賣毒品信息,然後通過快遞郵寄毒品、支付寶轉賬支付毒資的方式,先後2次向魏銀根販賣毒品,計販賣甲基苯丙胺約11克。後陳海翔被公安機關抓獲,在其住處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92.09克。
(二)裁判結果: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4月6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陳海翔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約11克,又被查獲甲基苯丙胺92.09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一審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評析:本案被告人陳海翔利用QQ發布信息、通過支付寶收取毒資、通過快遞郵寄毒品,從發布信息、收取毒資到交付毒品都採用了新型網路販毒方式。相比於傳統毒品犯罪方式,利用網路販毒具有靈活簡便、跨地域、成本低、取證難等特點,隱蔽性更強、波及範圍更廣,危害十分嚴重。對此類毒品犯罪活動應嚴厲打擊,同時加強對網路的監管,鼓勵網民舉報涉毒違法犯罪線索,不斷消減網路涉毒違法犯罪活動生存空間。
四、單興明欺騙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販賣毒品案
——從嚴懲處欺騙、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單興明在南京市浦口區江浦街道鞏固村鄭所組一網吧內認識翁某某、劉某、林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後將三人帶至一出租屋內,拿出冰壺和冰毒,謊稱是水煙,演示吸毒過程給三人看,並提供冰毒給翁某某、劉某、林某某三人吸食。2013年8月至10月間,被告人單興明在出租屋、其家中及其女友租住處,多次容留翁某某、劉某、林某某、何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吸食冰毒。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單興明在南京市浦口區江浦街道新理想佳園其女友租住的車庫內向翁某某、劉某、何某某等人以人民幣200元的價格販賣0.2克冰毒。
(二)裁判結果: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11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單興明欺騙他人吸毒,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單興明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單興明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構成販賣毒品罪,以被告人單興明犯欺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三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一審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評析: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認知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不足,難以抵禦毒品的侵襲,往往也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標,一旦沾染毒品,身心均會遭受巨大的傷害,甚至進而走上犯罪道路。本案被告人單興明欺騙多名未成年人吸毒,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並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其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大,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五、何賑販賣毒品案
——嚴厲打擊多次零包販賣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何賑於2013年9月24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因患有肺結核疾病於2013年10月9日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間,被告人何賑事先將分裝好的毒品海洛因藏匿於無錫市濱湖區、崇安區各處,在購毒者與其聯繫購買毒品後,被告人何賑即讓對方匯款至其指定的銀行賬戶,再告知毒品藏匿地點,由購毒者自行前往尋獲毒品。被告人何賑通過上述方式先後10次將毒品海洛因共計3.3克出售給錢峰、朱治、陸志東等人,得款共計人民幣3300元。後何賑被公安機關抓獲,從其身上和藏匿處查獲毒品海洛因10.49克。
(二)裁判結果: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9月15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何賑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連同前罪剩餘刑期四年二個月零二十日,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一審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評析:零包販賣毒品是末端毒品犯罪行為,而末端毒品犯罪的飛速增長,大大促進了大宗及源頭毒品犯罪的發生。對於多次零包販賣小額毒品的,應從重打擊。被告人何賑曾因販賣毒品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因病被監外執行後不思悔改,在監外執行期間更加猖狂的販賣毒品,並採取人貨分離的方式交付毒品,企圖逃避法律追究。最終法院對其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六、顧亞東販賣毒品案
——嚴厲打擊累犯、毒品再犯、在監外執行和取保候審期間再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顧亞東患有病毒性肝炎等疾病。2011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天寧法院判刑2年6個月,後因病於2013年4月26日被江蘇省監獄管理局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監外執行期間顧亞東多次實施毒品犯罪並被判刑,均因身體原因導致公安機關和監獄無法對其收押、收監。2014年7月至12月間,被告人顧亞東分別向陳海霞、魏平、馬潔、季榮貴(均另案處理)等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販賣甲基苯丙胺281.29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3.46克、氯胺酮1.18克。
(二)裁判結果: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2月29日作出判決認為,被告人顧亞東明知毒品仍予以販賣,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顧亞東因販賣、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顧亞東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五年之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本案犯罪事實既有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的漏罪,又有新罪,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三)案件評析:被告人顧亞東前科累累、劣跡斑斑,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在被多次行政處罰和判處刑罰之後仍然不思悔改,利用其特殊身體狀況,繼續在監外執行和取保候審期間大肆實施販毒活動,人身危險性大,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故依法對其判處無期徒刑。目前被告人顧亞東已被送監執行。
七、張一點等製造毒品案
——嚴厲打擊製造毒品等上游毒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12月間,被告人張一點夥同被告人孫杏明、牛旭以及董雯君、高子淇、張蒙等人(均另案處理),購買相關制毒設備、試劑及原料,採用麻黃素提煉以及化學品合成方式製造毒品,先後在揚州市江都區、遼寧省鞍山市、陝西省漢中市製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共製得甲基苯丙胺計947.5克,其中,張一點實施了全部的製造毒品行為,牛旭參與制造甲基苯丙胺230克,孫杏明參與制造甲基苯丙胺717.5克。
(二)裁判結果: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1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張一點、牛旭、孫杏明違反國家有關毒品的法律法規,採用化學方法製造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均已構成製造毒品罪,決定判處被告人張一點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牛旭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被告人孫杏明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一審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均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評析:製造毒品犯罪處於毒品犯罪鏈條的源頭,嚴厲打擊制毒犯罪有利於從源頭上切斷毒品犯罪的脈絡。本案中張一點等人掌握製造冰毒的工藝,並製造出冰毒900餘克,其行為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蔓延持續將造成更加惡劣的後果。一審法院根據張一點等人製造毒品的數量、情節等對其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刑罰,體現了對製造毒品源頭犯罪的從嚴打擊。
八、唐揚等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
——嚴厲打擊制毒物品犯罪
(一)基本案情:2014年7月至10月,被告人唐揚與他人在河南省滎陽市境內租用廠房共同生產鹽酸羥亞胺,並將生產的羥亞胺分四次賣給李桂亮(廣東清遠人)共計4775公斤。2014年11月份,被告人唐揚與蘇志輝等人在山東省壽光市羊口鎮境內租用力達寧化工廠廠房,共同生產鹽酸羥亞胺。唐揚將生產的鹽酸羥亞胺分三次共計41件,合計1025公斤賣給他人。被告人唐揚非法買鹽酸賣羥亞胺共計6100公斤。案發後,生產的窩點被偵查機關查扣鄰酮1200公斤。
(二)裁判結果: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於2015年12月17日作出判決,認為被告人唐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買賣制毒物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據此依法判處唐揚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一審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評析:制毒物品犯罪是上游毒品犯罪,為了謀求非法利益,很多違法犯罪分子把目光轉向了制毒物品犯罪,進一步促使毒品犯罪高發蔓延。嚴厲打擊制毒物品犯罪,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制,有利於從源頭遏制毒品犯罪。本案被告人非法生產、買賣制毒物品,數額極其巨大,依法應受到刑罰嚴厲懲處。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案是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發生的犯罪行為,系依照修訂前刑法作出處罰。《刑法修正案(九)》對此類犯罪行為加大了打擊力度,新修訂了「非法生產、買賣、運輸、走私制毒物品罪」,並對該類犯罪規定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加重刑罰幅度,提高了法定刑。
九、李姝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吸毒後駕車連續衝撞造成嚴重後果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姝澄於2015年1月7日13時許,吸食毒品後,駕駛汽車逆向行駛,與對向行駛的汽車車頭碰撞,兩車受損。被告人李姝澄滯留在車內雙手伸出天窗揮舞,被害人見狀報警。交警至現場後,被告人不聽交警現場指令,駕車繼續行駛,連闖兩個紅燈,先後撞擊了停在路邊的計程車和同向在前行駛的汽車,致上述車輛受損。緊隨其後的警車停至被告人李姝澄車前阻止其前行,被告人李姝澄仍拒不下車接受調查,在車內搖頭晃腦、手舞足蹈,數分鐘後繞過警車繼續強行駕車,後因汽車嚴重損壞無法繼續行駛,停在路上。民警將被告人李姝澄從車內帶至派出所。經上海市司法鑒定科學研究所鑒定,被告人李姝澄的頭髮上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李姝澄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的全部損失,被告人李姝澄得到被害人諒解。
(二)裁判結果: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於2015年6月25日作出判決認為,被告人李姝澄吸毒後駕駛機動車在車輛密集的城市主幹道行駛,違反交通安全法規逆向行駛發生交通事故後不聽交警指令,駕車連闖紅燈並強行超車,衝撞車輛,已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姝澄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姝澄賠償被害人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判處被告人李姝澄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評析:本案是一起毒駕案件。被告人在案發以前已有四五年的吸毒史,並且自述在1月7日案發時的前幾天連續吸食多次毒品。人在吸毒後往往會產生幻覺或意識、意志障礙,處於控制力極度削弱的狀態,對於車輛控制能力減弱,從而使交通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危害的範圍、後果的嚴重程度等均處於不可控的狀態。被告人李姝澄吸毒後在鬧市區駕車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警示我們,毒品不僅損害了吸毒者的身心健康,而且易於滋生其他犯罪,給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帶來潛在危險。
十、張娟故意殺人案
——吸毒導致精神障礙殺害女兒構成故意殺人罪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張娟的丈夫因販毒入獄後,由張娟獨自撫養女兒徐梓煊。張娟長期吸食毒品,導致自己曾多次出現幻覺,並因吸食毒品曾兩次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2014年8月11日,張娟騎電瓶車帶其女兒徐梓煊離開暫住地外出,至海門市濱江街道大新村十組地段,用繩子將其女兒徐梓煊吊在王振康家養雞棚外東北角的橫樑上,致徐梓煊死亡。作案後張娟獨自騎電瓶車離開現場返回暫住地。歸案後,被告人張娟被發現懷孕,後自然流產。
(二)裁判結果: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6月17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娟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一審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案件評析:張娟因吸毒導致罹患興奮劑(甲基安非他明)所致精神障礙,毒品已對其精神產生了極大破壞。張娟曾先後兩次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且仍處在責令社區戒毒期間,理應遵守國家禁止吸食毒品的有關法律,並預見到吸食毒品可能導致的危害後果,然而張娟未對自身吸毒行為加以自制,最終導致了吸毒後殺害自己女兒的悲劇。張娟應當對主觀上故意放縱自身吸毒行為所導致的一系列後果承擔責任。被告人張娟在偵查期間懷有身孕,雖其後自然流產,可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故法院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娟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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