爺爺對孫子有沒有撫養義務
在生活中,我們知道父母對孩子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的。但是,遇到一些其他的情況,經常會由於撫養義務的糾紛而鬧得不可開支,尤其是祖父母對於孫子孫女的撫養義務的問題,很多人搞不清楚狀況。那麼,到底呢?小編針對這個情況,仔細剖析,希望能夠為大家盡到一點幫助。
一、爺爺對孫子有沒有撫養義務
《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祖孫之間具有撫養義務必須具備以下的條件:
(一)被撫養或贍養人的父母或子女死亡或者無撫養或贍養能力主要是包括兩種情況:
1、子女在未成年時父母雙亡,或者父母喪失撫養能力;
2、子女在成年後死亡或者喪失扶養能力,無法贍養其父母。
在第一種情況下,需要被撫養人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來承擔撫養的義務;第二種情況則需要孫子女和外孫子女來承擔贍養的義務。
1976年我國唐山發生了一起大地震,許多家庭都失去了親人,出現了不少爺爺撫養孫子,孫女贍養奶奶等隔代撫養和贍養的情況。婚姻法修改之前,本條的規定僅限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子女已經死亡的情況,這次修改婚姻法對此問題進行了調整,增加了父母無力撫養和子女無力贍養的規定,更加全面地涵蓋和規範了現實中存在的隔代撫養和贍養的情況。
(二)被撫養或贍養人確實有困難需要被撫養或贍養祖孫之間扶養關係的形成必須建立在一方確實有困難的基礎上,如果被扶養人有一定的經濟收入或經濟來源,完全能負擔自身的生活所需,那麼,就不能要求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孫子女、外孫子女來承擔其撫養或贍養義務。當然,作為一個文明古國,我國有著尊老愛幼的優良傳統,如果祖孫之間完全基於親情,在對方沒有困難情況下仍願承擔一定的撫養或贍養義務,那麼是一種值得發揚和提倡的美德。
(三)承擔撫養或贍養義務的人有一定的撫養或者贍養能力如果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撫養義務人沒有一定的撫養能力,那麼就不能再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比如,一個八歲的女孩,其父母在一場車禍中喪生,只有一個奶奶在世,奶奶沒有工作,一直靠社會福利金生活,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要求女孩的奶奶承擔撫養其孫女的義務。
(四)此外,如果被撫養人或贍養人有多個人時,比如,被贍養人既有孫子又有外孫女,那麼需要當事人協商決定其應當承擔的義務。 同樣,如果撫養或贍養權利人有多個人時,在撫養或贍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不足以承擔全部撫養或贍養義務時,那麼,對於經濟狀況和身體狀況最差者應當優先撫養。
二、撫養或贍養方式
關於撫養或贍養的方式,我國婚姻法對此沒有作出專門規定,只規定對不履行撫養或贍養義務的人,權利人有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權利。實踐中撫養或贍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來選擇:
1、共同生活撫養或贍養,即被撫養或贍養人與撫養或贍養義務人共同居住在一起,進行直接的撫養或贍養;
2、通過給付撫養或贍養費、探視、扶助等方式完成撫養義務。
三、撫養或贍養的履行爭議處理
撫養或贍養義務人在履行撫養或贍養義務時,往往需要和被撫養或贍養人就撫養或贍養義務的程序、撫養或贍養的具體方式等內容進行協商,達成對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的撫養或贍養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達不成協議,那麼,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判決來確定權利和義務。
撫養或贍養協議達成後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後,當事人的經濟和生活狀況往往會出現一些新的變化,如果仍然要求當事人按照原有的撫養或贍養協議或者判決來執行,可能會使一方當事人利益受到損害,因此,當事人需要通過一定的途徑來變更撫養或贍養權。所謂變更撫養或贍養權是指撫養或贍養義務人、撫養或贍養權利人以及撫養或贍養程序和方法的變更。在撫養或贍養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經濟和生活狀況發生變化時,撫養或贍養權利人和撫養或贍養義務人都有權要求變更原撫養或贍養協議或者有關撫養或贍養的判決。當事人首先可以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來重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以上是爺爺對孫子有沒有撫養義務的回答。關於爺爺對孫子有沒有撫養義務的回答,並不能作出一個明確的說明,這是由於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爺爺才對於孫子有撫養義務。當然在生活中如果孫子父母雙亡並且還處於未成年的年齡階段。那麼,爺爺對孫子是有撫養的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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