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權力分散的自由|埃斯帕達
註:圖為《大憲章》紀念碑,位於薩里郡蘭尼米德市
按:本文譯自Joao Carlos Espada的《歐洲視角下的盎格魯—美利堅自由傳統》(The Anglo-American Tradition of Liberty:A View From Europe)p.165-167。簡單說,本書回答了一個問題,為什麼歐陸的自由觀不同於英美的自由觀?譯文只截取了一個側面,英文書下載鏈接見文末的「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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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概括的一種奇特的自由觀,對歐洲大陸的政治文化產生了深遠影響。正如以賽亞·伯林指出的那樣,這種觀念將自由理解為「集體主權」,即在特定政體下,由全體成員(作為平等的一員)集體參與決策。這一觀念認為:如果我能平等地參與決策,那麼,通過這一集體過程產生的法律就不可能是專制的。就像盧梭表述的那樣,如果我屈服於全體,那麼我將不會屈服於任何人,因此,我是自由的。
我相信這構成了新專制主義的核心,它有著平等主義和民主的面向,但顯然不是自由民主的,托克維爾對這一新專制主義極為恐懼。約翰·斯圖亞特·密爾贊同托克維爾,並進一步引申。在代表作《論自由》中,密爾認為,在一個民主的時代,現代社會的主要危險在於,多數人對少數人特別是對個體的暴政。這使他得出了那個著名的「一個極其簡單的原則」:權力正當地施加於文明群體中的任何一員的唯一的目的,是防止其傷害其他人。
借用羅伯特·尼斯比特(Robert Nisbet)的說法,我們可以把密爾式的自由觀——以賽亞·伯林稱之為消極自由——描述為「擺脫權力」。擺脫權力顯然不同於盧梭「參與權力」的自由觀。我們有理由認為,托克維爾贊同密爾,即自由的含義更接近於擺脫權力而非參與權力。
這都是眾所周知的。但我想說,托克維爾的自由觀在某種程度上比密爾的更複雜。兩個論據足以支持我的觀點。首先,托克維爾將結社的藝術視為自由的堅實壁壘。其次,托克維爾認為宗教是自由的主要盟友。這兩個簡明而知名的觀點足以表明,托克維爾認為自由不能完全或僅僅用個人擺脫權力來概括。換言之,「生活實驗」(experiments in life,讓我們借用密爾的另一句名言)並不是托克維爾的主要關注點,他關心的是在一個現代民主社會或後貴族制社會如何捍衛自由。
正如我在本書第三部分所論述的,托克維爾更接近柏克,他們共同關注自由得以維持的諸條件,並且認為它們主要存在於權力的分散,眾多中間機構的多元分散,將保護個人及其生活方式免遭中央集權的傷害。尼斯比特敏銳地觀察到:
「現代的自由哲學傾向於強調個體擺脫各種各樣的權力——通常是訴諸自然權利——或者強調個體參與到某些將其他權力結構取而代之的單一權力結構(如公意)。」
「但是從自由民主制真實的歷史起源看,自由並非基於擺脫權力或權力的集體化,相反,它基於社會權力的分散和去中心化。權力的分立以及權力來源的多元化,蘊含著自由得以維持的最持久的條件。」
托克維爾特別觀察到,民主的支持者有一種天然的集權傾向。而且,他認為這種情況基於盧梭式的謬論:如果中央集權化的單一權力結構,基於所謂的人民意志或公意,那麼個人將會相信他授予中央權力的所有東西,事實上是授予給自己。這就是為什麼托克維爾認為,專制主義的科學現在極為簡單並且主要基於一條原則:平等。正如盧梭所言,這也是當代人傾向於相信的,平等者的權力(a power of equals)不會是專制的。
但是柏克、托克維爾以及密爾(在這個問題上)都清楚地看到,上述權力可能是專制的。他們都想保護自由,儘管方式各有不同。密爾將重點放在個人上,柏克和托克維爾則強調「小單位」(little platoons)——借用柏克的說法。這些小單位都是自發的社團——如家庭、街坊、教會以及其他自願社團。它們構成了一些中間機構,一邊是孤立而脆弱的個人,另一邊是中央集權化的強大政府。
用哈耶克的話說,這些中間機構並非源自刻意的設計。它們只是簡單地源自諸個體、他們的家庭及其他去中心化的制度之間的自發互動——簡而言之,源自紮根於獨特生活方式的諸個體的互動。
我認為,這對於恰當理解托克維爾的個人主義觀尤為重要。從某種程度上講,我們可以說盧梭、密爾和托克維爾都是個人主義者。但是他們的個人主義大相徑庭。
盧梭不允許個人有派性意識:他的私人利益——他的家庭、職業、教會——將會妨礙其成為一個徹底獻身於公意的公民。這便是雅各賓主義(以及後來的共產主義)悲劇的根源:這種觀念敵視邁克爾·奧克肖特所謂的「特殊的效忠」(particular attachments),也敵視亞當斯密所謂的改善個人狀況的衝動。
這意味著,對於盧梭來說,個人應該是無根的(rootless),以便於構成一個單一整體——一個不受限制、制約或制衡的集體主權——的零件。毫無疑問,密爾看到了這種不受限制的集體主權的危險。但是他想主要通過孤立的個人來限制它,這些個人敢於從事密爾所謂的生活實驗。
在我看來,柏克和托克維爾的巨大優勢在於,他們認識到僅僅依靠孤立的個人來保護的自由,太過於脆弱。托克維爾希望保護個人的自由,但並非只保護那些渴望生活實驗的個人的自由。他希望保護具體的個人的自由,這些人紮根於自己的生活方式,紮根於他們自己的家庭和其他自發制度。而且,他認為這些制度——在美國表現得如此強大——是自由的終極堡壘。
在20世紀,邁克爾·奧克肖特提出了一種極為相似的有關英國自由傳統的觀點。
「這是我們自由(得以維繫的)最一般的條件,它是如此一般,以至於其他條件可以被它涵蓋。首先,它產生於權力在過去、現在和未來之間的分散。任何一個都不能完全支配我們的社會…….其次,我們的權力分散於眾多的利益集團以及構成我們社會的諸利益機構。我們不害怕、也不會試圖壓迫利益的多元化。但是我們認為,只要在它們之間,權力的分散是不徹底的,那麼我們的自由就不完美。而且,只要某一利益或利益的聯合(即使它可能代表了多數人的利益)攫取了超乎尋常的權力,那麼,我們的自由就有危險之虞。同樣,在我們社會,政府的行為包含著權力的分享,不僅是在公認的政府機關之間分享,而且在政府和反對派之間分享。簡言之,我們自視為自由人,因為我們社會中沒有人能夠擁有不受限制的權力——領袖、派系、黨派或「階級」不能,多數派也不能,政府、教會、企業、商會、職業協會和工會都不能。它的自由的秘密在於,它由憲法之下的眾多組織構成,從這一憲法最好的東西中產生出這個整體特有的權力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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