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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晉京:民主就這樣走向「民煮」

「民主」的遊戲方法被定義為投票, 決勝原則被定義為「少數服從多數」, 民主的反面是「獨裁」。任何一個「民主」遊戲程序,人們至少不希望其導致「獨裁」的後果;也不希望投票的過程能夠被少數「別有用心」的人利用程序漏洞操縱,從而成為欺騙;還不希望民主的決策會導致侵犯個人自由或破壞社會福利的後果,從而成為「多數人的暴政」。可以說,上述三條是邏輯上「民主」不走向自己反面的底線, 但是,我們可以從理論上發現, 民主從本質上來說, 無法避免上述三種可能。【民主程序的悖論】

「少數服從多數」的選擇規則看似簡單, 易於執行, 並且也顯得對所有參與者公平。但是, 其中卻蘊藏著不少悖論……早在18世紀, 兩位法國思想家Borda (1781 ) 和Condoeret (1785) 就發現, 同樣的投票人對同樣的候選人(或備選方案) 投票, 同樣遵守「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的投票過程, 可能會僅僅因為投票的規則不同, 就產生完全不同的結果。考慮一個由9個投票者對5個候選人A、B、C、D、E投票選舉一人的情形,9 名投票者對5個候選人的偏好排序情況為:4個投票者認為A>E>D>C>B3個投票者認為B>C>E>D>A2個投票者認為C>D>E>B>A這樣一個投票選擇過程, 如果採用4 種不同的投票規則, 竟會得出4種完全不同的結果:(l)簡單多數規則: 只投票一次, 獲得最多票數的候選人即當選, 該規則下,A以4票當選。(2)兩輪投票規則:第一輪投票中,若有一位候選人得票超過半數,則當選,若無人過半數,則保留兩位票數最多的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該規則下,第一輪投票中A、B將分別以4票和3票進入第二輪, 而在第二輪投票中,B 將以5票對4票獲勝。(3) Condorcet規則: 對所有候選人都進行兩兩對決的投票,對決中能依簡單多數規則獲勝者最後勝出。在該規則下,C將戰勝其他4名候選人而勝出.(4) Borda規則: 要求投票者給出自己的偏好序, 根據偏好序計算候選人的得分再進行比較。該規則下, A、B、C、D、E的得分將分別為16、14、21、17、22 ,E勝出。可見, 「少數服從多數」 規則中蘊藏著玄機, 並非像表面上看著那麼簡單清晰。【「民主」如何成為「不可能」】

1951年,Arrow出版Social Choice and lnidividual Values一書,其中提了一個經嚴格數學證明的不可能性定理, 被稱為Ar row不可能定理, 該定理一問世就引起轟動,被認為是對傳統民主理論的顛覆性打擊。此後, 圍繞著Arrow不可能性定理的解決, 社會選擇理論形成了以Arrow不可能性定理、Gibbard-Satterthwaite防策略投票不可能定理和Sen人主權完備性不可能定理這「三大不可能性定理」骨幹的理論體系。

1、Arrow不可能定理Arrow否定了「個人理性能彙集為集體理性」這一判斷。根據定義,集體理性應當是指通過集體行動沿集體成員的一致偏好指向實現利益最大化的能力。這就要求一種能滿足這樣四個條件的社會福利函數是可得的: (l) 允許社會成員有各式各樣的不同偏好, 社會成員之間有不同的看法或偏好似乎是任一社會、特別是民主社會的常態; ( 2)如果社會每個成員都一致認為A 方案比B 方案好, 則社會偏好即應是A 方案比B 方案好, 即必須滿足帕累托原則; ( 3)社會成員有人認為C 方案比D 方案好, 有人認為D 方案比C 方案好, 如果社會對C 和D 兩個方案得到某一偏好排序,則此社會偏好排序不會因為另一個E 方案的出現或者社會成員對E 方案的評價的改變而改變; ( 4) 社會偏好排序不能以某一社會成員的偏好為偏好,如果社會偏好排序以某一社會成員的偏好為偏好, 則該社會即是獨裁社會。Arrow不可能定理證明了: 同時滿足這四個條件的社會福利函數是不可得的。因此,集體理性也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因此無論採用什麼方法來加總個人偏好順序而產生社會選擇,而且社會選擇也符合某些非常自然的條件,總會存在一些個人偏好順序, 讓社會選擇不具遞移性, 即任何非獨裁機制( 包括簡單多數原則)都不能保證將社會成員的個人偏好轉成具有一致性的社會偏好。由此可見民主也有悖論, 完美狀態下的明主是不存在的。從任何社會選擇機制產生的民意都是相對的(Arrow,1951),選舉結果並不代表人民選擇的絕對表達, 而在相對的權力基礎上( 即制度) 所作的一種選擇而已。2、Gibbard-Satterthwaite防策略投票不可能定理在規範性的層面上, 民主是不應該被少數「別有用心」的人利用規則漏洞所操縱的。在社會選擇理論中,把投票人通過謊報自己的真實偏好,使投票發生有利於自己變化的行為稱為「策略性投票」。Gibbard-Satterthwaite指出,任何投票機制理論上都是存在被「策略性投票」操縱的可能性的。1973年,Gibbard證明,如果對個人的偏好域不加任何限制,則對於任何一個非獨裁的社會選擇規則, 都不可能找到一個使得每個人都真實表達自己偏好的機制, 佔優實施這個社會選擇規則(即對於每個人來說, 不管他人是否說真話, 自己說真話總是最優的策略)。1975 年,Satterthwaite進一步發展了Gibbard的思路,揭示出任何投票程序, 要麼是不穩定( 可操縱)的, 要麼是獨裁的。在實際的社會選擇中,用社會選擇所集結的個人偏好都是個人所表達出來的偏好,而不一定是其真實偏好。正常情況下,個人的表達偏好與其真實偏好是一致的, 但是不能排除在某些情況下, 個人出於某種目的而謊報自己的偏好, 進行策略投票。例如, 在社會選擇中,雖然各成員的基本利益是一致的, 但是各成員間仍存在一定的「衝突」(對各種方案的偏好不同),因而形成各種各樣的「利益集團」,集團中的成員或因為對於方案的偏好相似或由於某種目的形成聯盟。在決策過程中他們根據集團的「集體意志」採取統一行動,而不再根據各自的偏好單獨行動。防策略投票就是要建立機制來防止社會選擇中的策略投票, 促使投票者顯示自己的真實偏好,使選擇結果能夠真實體現群體的意願。3、Sen個人主權不可能定理在規範的層面上,民主選擇的結果也不應該侵犯個人權利, 但是Sen(1970) 發現,如果預設個人權利神聖不可侵犯,投票過程將有可能出現無法達成結果的尷尬局面, 或者說,集體決策將可能不得不侵犯個人權利。Sen認為對於一些特定社會選擇問題, 個體偏好在某種特定的環境下往往具有「傾向性」, 也就是個體偏好會滿足一定的約束條件,而當個體偏好滿足一定的約束條件時, 不可能結論就會轉化成可能結論, 但對個體的偏好施加約束會影響個體自由選擇,因此「偏好約束如何影響個體的自由選擇及影響的程度有多大」就成了無約束域條件研究的一個焦點。與Arrow的定理不同的是,Sen的定理非常簡單, 它建立在三個基本前提假定之上: (1)個人偏好的無限制性,(2)帕累托原則,(3) 最小自由原則,即社會應當賦予至少兩個人各自在至少一對社會狀態之間有選擇權, 如果他認為A比B 好,社會不應干涉而應認同。但是, Sen也證明, 對於二人以上的社會,不存在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社會選擇函數。(Sen,1970)因為,帕累托最優與最小自由原則結合在一起, 會出現與Arrow不可能性定理所揭示的Condorcet 悖論類似的循環性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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