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朝制度
06-22
晉朝制度(一)政治制度兩晉的政治體製為世族政治[10]。世族的形成源自漢魏,主要由地方豪強、經學世家或累世為官者組成。220年曹魏實施九品中正製作為拔選人才的制度,以取代因戰亂而崩潰的察舉制度。魏晉時擔任審查的中正一般為二品,但二品官幾乎為世族,使得世族獲得拔選人才的權力。由於拔選往往重視家世而忽略才德,最後形成「上品無寒門、下品無世族」的局面。九品中正制不僅維護門閥統治的主要工具,也構成其一部份。東晉時,世族政治達到巔峰,以僑姓世族為主。隨晉室南遷的北方世族為「僑姓」,南方世族則為「吳姓」。東晉朝廷對吳姓世族採取排斥態度,吳姓世族也不願與其積極合作,久之雙方隔閡加深。但隨者江南的開發,寒族及吳姓世族也逐漸抬頭。架構方面,朝廷的決策機關與行政機關也逐漸分立。尚書省、中書省及門下省依序獨立出來,由漢代的三公九卿制走向隋唐的三省六部制。西晉承襲曹魏,中書監職權甚重,名實方面俱稱為宰相。由於地處樞近,雖然官位在尚書令之下,但權力在其之上。同時門下也自中書分到部分權力[11],共同掌管決策,尚書則掌管行政。尚書的內部架構發展較為充分,在西晉即有省、曹、郎曹三級機構,「八座」之官。中書及門下直到東晉方擴張機構,中書省分局曹以協理奏章,門下至晉哀帝時建立門下省。後來皇帝為了提防權力漸盛的中書省,以門下省參與政治以牽制之。兩晉的三公雖然無實權為榮譽職,但可為皇帝顧問,該職也用來安置權臣。當時一些權臣,大多以三公錄尚書事、加領中書及門下,或加領大將軍、持節都督中外諸軍事。至於監察制度,御史台成為完全獨立的部門,直接由皇帝控制。然而其主要功能為維護皇帝威嚴,並非掃蕩貪污。御史台架構完整,屬官分為監察司法的治書侍御史、維持朝殿威權的殿中侍御史和監督官吏是否瀆職的侍御史。律令方面,由於《魏律》內容繁雜,早在司馬昭執政時即命賈充、羊祜、杜預、裴楷等人參考《漢律》及《魏律》來修編新法律。267年完成新律,次年頒行全國,此即《晉律》。因於泰始年間頒行,又稱《泰始律》。這是魏晉南北朝時期唯一實行全中國的法典。張斐、杜預各別又為《晉律》作注本《律解》(張著)及《律本》(杜著)。經晉武帝批准後,該注與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又與《晉律》統稱「張杜律」。這種以注輔文的立法方式影響後世,如唐代的《永徽律疏》。(二)軍事制度西晉的軍事制度沿襲曹魏,採用世兵制。晉武帝頒布去州郡兵及封國制,並任眾王都督諸州軍事。東晉兵制襲用世兵制,並以募兵制補充兵力。由於中央衰落,軍力外重內輕,地方方鎮較不受朝廷管轄。謝安為了鞏固中央,建立北府軍。西晉軍隊分為中軍、外軍和州郡兵,中外軍全部兵員都來自軍戶。中軍直屬中央,編為軍、營,主要保衛京師,有事出征,兵力不下10萬人。駐防城內宮殿宿衛、宮門及京城宿衛為宿衛軍。駐防京郊,有事出征為牙門軍。中軍統帥為中軍將軍,後改為北軍中侯或中領軍。外軍為中央直轄的各州都督所統率的軍隊,都督一般由征、鎮、安、平等將軍或大將軍擔任。州郡兵是地方軍備,西晉滅孫吳後,為避免東漢末期諸州割據再度發生,裁撤州郡兵。並改置武吏,大郡100人、小郡50人,用以維持治安。但是實際上取消的州郡兵甚少。西晉軍鎮及八王封國分布圖晉武帝頒布封國制,諸王分封郡國,大國三軍5000人、次國二軍3000人、小國一軍1500人(詳見晉朝諸王列表)。並任一些王室都督諸州軍事,如汝南王亮督豫州、楚王瑋督荊州、河間王顒督關中。晉武帝任諸王都督諸州軍事是為了提升宗室力量避免權臣專政,但卻使得地方宗室掌握軍權,權力有逐漸凌駕中央的趨勢。西晉都督為持節使臣以督諸軍,持節都督分為三級,都督中外諸軍事為最高統帥,監諸軍次之,都督各州諸軍事居末,和將軍分統外軍。東晉沿襲西晉軍事制度,但已有變化。因為皇權衰微,中軍往往有名無實,同駐京師的還有揚州都督所屬軍隊。外軍大多由世族的軍隊組成,統軍將領稱霸一方,其中荊州軍甚至超越中央。東晉多次北伐,確有助鞏固偏安之局,但如果方鎮具有野心,往往藉此篡位。關於兵源方面,因為戰亂軍戶大減,兵員改以募兵補充,或直接徵兵。其中由北方流民招募組成的北府兵,屢次擊敗強敵,在東晉後期等級如同中軍。(三)經濟制度農業方面,由於兵事將休,西晉廢除屯田制,將民屯田給予農民,實施占田制及蔭客制,並以課田法課稅。占田制及蔭客制使世族占田有法可依,平民也擁有一定大小的土地,但世族大量併購土地的問題並未解決。雖然課田法使地租比曹魏時重一倍,但由於農民由賦稅更重的屯田農民構成,所以負擔比屯田制稍微減輕。[14]由於被蔭庇的農民只需向蔭庇者交租即可,國家稅收得由其他編民齊戶承擔,這使更多的農民轉蔭至大地主名下。最後政府稅收短缺,世族獲得經濟特權。東晉時期莊園經濟在社會經濟中所佔的比例比北方更大。早在孫吳時期,江南經濟日益開發。當時吳姓世族即擁有眾多的莊園。晉室南遷後,中原人口大量南遷,改善南方地廣人稀的問題。僑姓世族大量開發無主地,建立方圓數十里至數百里的莊園,有效將勞動力組織起來。由於世族壟斷土地,占奪田園山澤,使得貧富差距極大。所以王導曾於晉成帝咸和五年(330年)實施度田收租,以改變西晉時將田租與戶調合一徵收;咸康二年(336年)頒布「壬辰詔書」,禁止佔山護澤。這些都意圖減輕百性負擔[15]。當時莊園除了有部曲、佃客外,還有門生及奴隸。中原人士帶來北方精耕細作的技術,推廣牛耕加快耕田速度。東晉南朝重視水利,代有修築。最後,南方的水田普遍開發,農作物品種增加、生產量提高(如嶺南地區一年可兩熟)。長久下來使中國的經濟中心南移。《採桑圖》魏晉墓磚畫手工業主要由官府專營,設置少府及作部。冶煉業得到了發展,灌鋼技術的發明,把生鐵和熟鐵混雜在一起,工藝簡便,生產效率更高,鋼鐵的品質也更好。在熱處里技術中發明了油淬,使鑄鐵可鍛化,最後鍛件成為主導地位。紡織業用麻織成的布,馬鈞改良紡織機,品種及品質皆提升。當時製紙業除麻紙外也利用藤做出「藤角紙」。紙張已經可作出雪白紙及五色花箋,到南朝完全替代竹簡和絹錦。制瓷業在製成技術也有長足的進步,並廣泛在南方地區擴散。例如浙江就形成越窯、甌窯、婺州窯及德清窯。制茶業方面,由於晉代士人習慣飲茶並提倡以茶代酒,使需求提高,種植區域進展到東南沿海。造船業歸官府管理,當時大船載重達萬斛以上。由於江南水路繁多,所以十分興盛。商業方面,晉室南渡後,中原財富大多轉移至江南地區,商業仍然興盛,最大商業中心為建康、次為江陵。由於戰亂與銅量不足,鑄錢不足,幣值處於混亂狀態。貿易也有發展,南北互市和海外貿易主要由官府掌握,私人經營商業的很多,交易的大宗物品是糧食、布帛、魚、鹽等生活用品和一些奢侈品。廣州海上貿易發達,進口明珠、翡翠、犀象、香料,出口以絲綢為大宗。(四)官制度中央官制魏,晉王朝都是由手握軍事力量的權臣逐步建立起來的他們有一批手下人物,組成一套機構,完全在正規官制以外,自由行使職權。因為這是一個非常時期,軍、民、財不再各成系統,只要為了軍事上的便利,都可以打破常規。自從魏晉開此先例,直到南北朝,一般制度都是由臨時措置而逐漸成為習慣的。歷史上稱這些權臣所獨自掌握的政權為「霸府」。霸府的中心人物就是幕僚與將領。及至霸府變為王朝,幕僚組成的機構就變為行政中樞,將領所統率的武力就變為常設的軍隊。而這兩者之間又是沒有嚴格界限的,所以形成了一種軍事與政治合一的局面。這是晉南北朝職官的特異之處。一、丞相與八公以中樞官而論,晉初不置丞相。惠帝永康元年(公元300年),改司徒為丞相。永寧元年(公元301年),罷丞相,復置司徒。其後,宋,齊,梁,陳各朝,司徒與丞相(相同)廢置不一。《通典·職官三》云:晉惠帝永寧元年,置丞相,復置司徒。(元帝)永昌元年(公元322年),罷司徒,而丞相則與司徒不並置矣。其後或有相國,或有丞相,省置無恆。而中書監令,掌管機要,多為宰相之任,自魏晉以來,相國、丞相多非尋常人之職……宋孝武帝,初唯以南郡王義宣為丞相,而司徒府始如故,亦有相國。齊丞相不用人,以為贈官。梁罷相國,置丞相;罷丞相,置司徒。陳又置相國,位列丞相上,與丞相併為贈官。晉之丞相如趙王倫、梁王彤、成都王穎、南陽王保以及王敦、王導等人,都是獨攬大權。他們上脅天子,下壓群臣,不遵守尋常人臣的職分。這種情況是漢末曹操當丞相以來所造成的。從東漢到魏晉南北朝,有一種共同的特殊現象,就是宰相無定員,無定名,也無定職。兩晉諸王及王敦、王導等人任「丞相」,皆因人而設,並非定職,有時在制度上不設這種官,而在習慣上有這種官。但是,其中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即凡是真正總攬大權的,都必須加上錄尚書事的稱號。因為其他宰相,可能不處理日常公務,也可能不問小事,錄尚書事則是一切公文都必須經他審閱,即使是威望極重的權臣,也不能不兼此稱號,才能保證事權的高度集中。丞相以下,有所謂八公。《晉書·職官志》說,晉武帝即位之初,「以安平王(司馬)孚為太宰(避司馬師諱,改太師為太宰),鄭沖為太傅,王祥為太保,義陽王(司馬)望為太尉,何曾為司徒,荀為司空,石苞為大司馬,陳騫為大將軍,凡八公同時並置」。「所謂八公同辰,攀雲附翼者也。」這「八公」在政治上的地位如何?《晉紀總論》六臣注說:「皆蕭然自放,機爾無為,名稱摽著、上議以正朝廷者,則蒙虛談之名」。實際是空有其名,等同虛設。像這種無事可做的官、屬官卻不少,有長史、西閣、東閣祭酒、西曹東曹掾、戶曹、倉曹、賊曹屬各1人,每曹皆置御屬、令史,學干。保衛諸「公」的,有武賁12人。這些都是不必要的機構和不必要的人員。八公之置,只是為了遵崇世族中門望特高的人而已。八公以下有「位從公」,這是曹魏的舊制。凡是開府儀同三司,都是位從公。開府儀同三司有驃騎、車騎、衛將軍、伏波、撫軍、都護、鎮軍、中軍、四征、四鎮、龍驤、典軍、上軍、輔國等大將軍。若是左右光錄大夫、光錄大夫開府治事的,都算是位從公。所謂「開府」,是指開設府第,設官置吏;儀同三司是說儀仗同於太尉、司徒、司空。八公及開府位從公者,品秩第一。驃騎以下及諸大將軍,既不開府,又非持節都督者,品秩第二。東晉元帝建武初置督軍御史,以都督諸軍為上,監諸軍為次,督諸軍為下。持節將軍以使持節為上,持節為次,假節為下。使持節有權殺二千石以下之官;持節有權殺無官位的平民,若在用兵作戰時,得與使持節同。假節只能誅殺犯軍令的人。二、三省官制尚書省晉尚書省的組織比東漢更為嚴密。有以太傅「錄尚書事」大權獨攬,稱為「錄公」。另設「尚書令」,為尚書省的首官,秩千石。《晉書·職官志》云:「始賈充為尚書令,以目疾表置省事吏四人,省事蓋自此始。」尚書省的次官是僕射,秩千石。《晉書·職官志》云:建安四年(公元199年),以執金吾榮為尚書左右僕射,僕射分置左右,蓋自此始。經魏至晉,迄於江左,省置無恆,置二,則為左右僕射,或不兩置,但曰尚書僕射。令闕,則左為省主,若左右並闕,則置尚書僕射以主左事。就行政部門而論,漢代的尚書粗具分曹辦事的規模。西漢初年分為四曹,通掌圖書、秘記章奏之事,其一為常侍曹,主丞相御史公卿事;其二為二千石曹,主刺史郡國事,其三為民曹,主吏民上書事,其四為主客曹,主外國夷狄事。漢成帝時,又置三公曹,主斷獄,成為五曹。至東漢光武帝時,以三公曹主歲盡考課諸州郡事,改常侍曹為吏部曹,主選舉祠祀事;民曹主繕修功作鹽池園苑事;客曹主護駕羌胡朝賀事;二千石曹主辭訟事;中都曹主水火盜賊事,合為六曹。加上尚書令,僕射,合稱「八座」,這些只不過是為了處理公文的便利而已,沒有真正行政實權。曹魏有五曹,即吏部、左民、客曹、五兵、度支,加上尚書令和兩僕射也稱「八座」。晉置吏部、三公、客曹、駕部、屯田、度支六曹,而不設五兵。晉武帝咸寧二年(公元276年)省駕部。四年省僕射,又置駕部,太康中,有吏部,殿中及五兵,田曹、度支、左民六曹,無駕部、三公、客曹。晉惠帝時,增置右曹,但也稱為六曹,此時省何曹,史籍記載不清楚。東晉時,有吏部、祠部、五兵、左民、度支五尚書。祠部尚書常與右僕射通職,沒有固定設置,經常以右僕射兼任祠部尚書;如右僕射缺,則以祠部尚書代行其職。此外,還有左右丞。《晉書·職官志》載:左右丞,自漢武帝建始四年置尚書(按:漢武帝無建冶年號,建始乃漢成帝年號,疑誤),而便置丞四人。及光武始減其二,唯置左右丞,左右丞蓋自此始也。自此至晉不改。晉左丞主管尚書台內禁令,宗廟祠祀,朝儀禮制、選用署吏,給假(給,《晉書·職官志》作「急」。此據《御覽》卷213引《晉書·百官表志注》,《職官分紀》八引本志也作「給假」)。右丞掌尚書台內庫藏廬舍,所有器用之物及廩賑民戶租布、刑獄兵器、督錄遠道文書、章表奏章等事。又有尚書郎,《晉書·職官志》說:尚書郎,西漢舊置四人,以分掌尚書。其一人主匈奴單于營部,一人主羌夷吏民,一人主戶口墾田,一人主財帛委輸。及光武分尚書為六曹之後,合置三十四人,秩四百石,並左右丞為三十六人。郎主作文書起草,更直五日於建禮門內。尚書郎初從三署詣台試,守尚書郎,中歲滿稱尚書郎,三年稱侍郎,選有吏能者為之。魏尚書郎有:殿中、吏部、駕部、金部、虞曹,比部、南主客、初部、度支、庫部、農部、水部、儀曹,三公、倉部、民曹、二千石、中兵、外兵、都兵、別兵、考功、定課,共23郎。魏明帝青龍二年(234年),尚書陳矯奏置都官、騎兵、合25郎。晉武帝時,罷農部、定課,置直事、殿中、祠部、儀曹、吏部、三公、比部、金部、倉部、度支、都官、二千石、左民、右民、虞曹、屯田、起部、水部、左右主客、駕部、車部、庫部、左右中兵、左右外兵、別兵、都兵、騎兵、左右士以及北主客、南主客,共三十四曹郎。以後又置運曹,合三十五曹,置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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