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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權力清單 不等於「依清單行政」

推行權力清單 不等於「依清單行政」

發表日期:2014年4月25日

推行權力清單,不等於「依清單行政」 ——專訪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莫於川 作者:莫於川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了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的要求之後,許多地方和部門積極探索實踐,並取得一些改革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模糊認識,記者就此採訪了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莫於川。

記者: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論及如何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時,明確提出要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如何認識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的意義?  莫於川: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廓清政府機關行使公權力、干預私權利的邊界,建構符合現代市場經濟規律和現代法治發展要求的政企(政社、政民)關係,從而約束行政權力、保障公民權利、服務社會大眾、建設法治政府。而且以此為基礎和示範,全面完善黨務、政務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推進決策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更有助於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從而實現良法善治,建成法治中國。  記者:權力清單是什麼?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換句話說,如何認識行政權力清單的角色功能?  莫於川: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法理,各級、各類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開展行政執法、行使行政權力、提供行政服務,都應在法定範圍內行使。但由於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的廣泛性和複雜性,法定範圍往往非常廣泛、分散、模糊和多變,不易明確把握,這就給規範有效地依法行使行政權力帶來困難,也容易出現越權、濫用、失職、缺位、錯位。  於是,人們就在法定範圍內進行梳理,根據階段性的政策考量進行適當調整安排,形成並公布了行政權力清單。它是具有雙向指導功能的規範性文件,既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供了約束尺度,也為企業、公民依法辦事提供了諸多便利。行政權力清單一般是由各個行政機關自行梳理之後公布的,其性質類似於一種辦事指南、行政規程或行政程序手冊,它們合法有據、簡明顯目,方便使用。  記者:完善權力清單制度,是不是意味著以後只能「依清單行政」?  莫於川:在改革實踐中不能把具有豐富內涵的現代依法行政,形而上學、簡單僵化地解讀和操作為「依清單行政」。  推行權力清單制度有4點要求:其一,依法清理行政權力事項;其二,編製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圖;其三,公開行政權力清單和運行流程;其四,根據實踐動態地調整清單和流程。應當按照統一部署、上下聯動、同步開展、分工清理、慎重公開、動態調整的原則穩健地推進上述步驟。  根據歷史經驗,在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的進程中,須謹防權力清單隨意、濫用、異化等現象。梳理和公布權力清單必須謹慎、規範、依法進行,不能藉機把不在法定範圍內的行政權力攬進來,把法定範圍內的自身職責推出去,切忌變相為不依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進行的「立法、修法」。  由於現代依法行政的「法」字具有豐富內容,除了由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等諸多法律文件確定的實體法規範和程序法規範之外,還有立法目的、立法精神、法律價值、法律原則以及特殊條件下的社會公德和當地習慣構成的條理法規範,在行政實務中應全面認知和充分遵行這樣豐富的法規體系,當然也要重視作為錦上添花、簡便工具的「權力清單」。  正因為如此,在推行權力清單制度的進程中,須堅持以人為本、公開透明、服務便民、權責統一等原則,同時還宜梳理並公開「非權力清單」,例如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資助、行政獎勵、行政服務、行政信息等非權力行政方式的適用範圍和行使要求,使得非權力行為也能與權力行為配套協調地依法行使,全面發揮出清單制度的應有功用,助推法治政府和服務性政府建設。作者簡介:莫於川,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文章來源:《人民日報》2014年4月23日第17 版。 發布時間:201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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