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皇位繼承製度的歷史脈絡
日本皇室今年夏天爆出了震驚世界的新聞:8月8日,明仁天皇通過視頻向日本國民委婉表達了「生前退位」的願望。此消息一出,立即在日本國內引發軒然大波。要想理解日本天皇為何不能自己決定讓出皇位,還需梳理一番日本皇位繼承的歷史脈絡。
號稱「萬世一系」的日本天皇,實際上親政的歷史並不長。從公元7世紀起,日本在以倭王為中心、由諸豪族組成的大和王權基礎上,學習中國唐代政治經濟制度,建立了以天皇為中心的中央集權制國家。在隨後的奈良時代,天皇制進入鼎盛時期。然而,從平安時代開始,天皇的地位隨著中央集權制的衰落漸趨下降。在武家秉政的幕府時代,更是被置於無足輕重的地位,以至於「天下之人心只知有武人而不知有王室,只知有關東而不知有京師」(福澤諭吉語,「關東」指幕府)。
由於皇室在歷史上的弱勢,加上受到不同時期政治勢力的干預,皇權被架空,至關重要的皇位繼承也長期處於無序狀態,主要表現為:第一,「父死」未必「子繼」。日本古代早期,由於母系制殘餘的影響,在王位繼承方面長期以兄終弟及為主,大王(天皇)不同后妃所生子之間圍繞王位往往拚死爭奪,陰謀弒殺屢屢發生。7世紀中期以後,受古代中國影響,直系的父子繼承開始增多,並實行立太子制。被立為皇太子的人,可能是皇子、皇孫,也可能是皇兄弟,甚至還有皇叔、皇女。這種亂象一直持續到江戶時代,在15代天皇中,屬於父子繼承的有8例,其中長子繼承的更少。第二,出現多位女帝。6世紀末到8世紀的日本,有八代、六位女性(其中二人重祚)繼承皇位,故這段歷史有「女帝的世紀」之稱。她們多是在沒有合適的男性皇位繼承人的情況下,以皇后或准皇后身份繼承皇位,為年幼的繼承人成年後繼承皇位作鋪墊,因此女帝也被稱作「中天皇」。江戶時代也有兩位女性天皇,但實際權力與奈良時代的女天皇已無法相比。第三,發生皇位繼承的原因未必是「父死」。在日本皇室史上,天皇生前退位是常態,因天皇去世發生皇位繼承的反倒是少數。從645年皇極女帝讓位於輕皇子(孝德天皇)首開讓位之始,到明治天皇為止的88代天皇(北朝天皇除外)中,有57代天皇屬於受禪繼位,退位的天皇被稱為「太上天皇」(簡稱「上皇」)。從平安時代中期開始,貴族藤原氏把持朝政,不滿於此的天皇先把皇位讓給年幼的繼承人,再在自己居住的宮殿內建立院廳,通過「院政」繼續操縱朝廷事務,以此與藤原氏抗衡。進入幕府時代,皇室頹勢難改,退位逐漸失去實際意義。1817年,光格天皇退位,是歷史上最後一位退位的天皇。如此混亂的皇位繼承,使本已衰落的皇室更加權威掃地。
在幕末維新過程中,長期受到武家壓制、遠離民眾視線的天皇被倒幕派重新推向歷史的舞台。進入明治時代,出於樹立天皇絕對權威的需要,尤其是面對日益高漲的自由民權運動,制定以保全皇位為中心的皇室法典提上明治政府的日程。1881年,明治天皇發布「開設國會之敕諭」,承諾將在1890年開設國會。這就使明治政權領導人越發感到在開設國會之前必須建立基礎牢固的皇室制度,於是在伊藤博文等人的領導下開始緊鑼密鼓地制定皇室法規。經過多年的起草與反覆修改,《皇室典範》最終於1889年2月11日與《大日本帝國憲法》同日公布。
明治《皇室典範》由12章62條組成,涉及皇室事務的方方面面,它沿襲了許多「皇祖」的慣例,並參考了歐洲國家的皇室制度。《皇室典範》開宗明義指出:「我日本帝國之寶祚,萬世一系歷代繼承,以致朕躬。惟祖宗肇國之初制定大憲昭如日星。當今之時,宜明徵遺訓,制立皇家之成典,以使丕基永遠鞏固」。這是與《大日本帝國憲法》第一條「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之天皇統治」相呼應的,體現了明治政府建立天皇專制主義政權的意圖。《皇室典範》的核心是維護以天皇為核心的皇位。第一章第一條規定:「大日本國皇位以祖宗皇統之男系男子繼承之」。有關皇位繼承,明確了以下原則:一是規定了繼承順序,即「皇位傳於皇長子」「皇長子不在則傳於皇長孫,皇長子及其子孫皆不在則傳於皇次子及其子孫」「皇子孫繼承皇位以嫡出為先」,這樣的規定使皇位繼承有了明確的制度依據,可以避免不確定因素的介入紊亂皇位繼承;二是規定「天皇駕崩之時皇嗣立即踐祚」,即發生皇位繼承的原因僅限於天皇去世,從而否定了長期以來的天皇生前退位傳統;三是男系男子繼承製的確立,意味著關閉了女性繼承皇位的大門。這些原則的制定使日本皇室擺脫了皇位繼承方面的隨意狀態,從此實現了皇位有序過渡,保證了作為所謂「大日本帝國」最高核心的穩定。值得注意的是,明治《皇室典範》雖然號稱是「皇室之家法」,實際上是與《大日本帝國憲法》同級的國家基本法。不過,如若修改《皇室典範》無須經過國會討論,即所謂「皇室自律主義」,由此確立了天皇至高無上的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日本天皇制保留。1946年11月3日公布的新憲法規定「天皇是日本國的象徵,是日本國民統合的象徵」,從此天皇由《大日本帝國憲法》下的「國家之元首,總攬統治權」,變為在象徵天皇制下只履行若干禮儀性的國事職責,不能過問國政。與此同時,戰前的「皇室自律主義」也被廢除,新憲法規定《皇室典範》要由國會決定。1947年1月16日,以「昭和22年法律第3號」公布了新《皇室典範》,結束了《皇室典範》與憲法同級的歷史,只作為憲法約束下的法律而存在。在皇位繼承製度方面,美國主導下的佔領當局並未多加干涉,故仍然沿襲了明治《皇室典範》的基本原則,這也是戰後改革不徹底的表現之一。
由於憲法及經過議會通過的《皇室典範》的約束,任何人(包括天皇在內)都不能做出超越法律界限的事情。比如,《皇室典範》中「天皇駕崩之際皇嗣立即即位」的規定,實際上是禁止天皇生前退位。再比如,儘管從1965年天皇次子文仁出生到2006年文仁的兒子悠仁出生,41年間沒有其他皇族男性誕生,「人丁不旺」的問題長期困擾皇室,允許女性繼承皇位是解決皇統延續危機的重要手段,而「皇位由屬於皇統的男系男子繼承」這條法律卻是女性繼承皇位不可逾越的障礙。如今,明仁天皇雖然有「生前退位」的願望,但卻不能直接表達,是因為有過問國政的「違憲」之嫌,只能拐彎抹角說出自己的想法。作為皇室的大家長,明仁天皇不可能不為皇室的未來擔心。但是涉及皇位繼承製度的任何變化,都要在對《皇室典範》進行相應修改後才能決定,而修改《皇室典範》必須經過國會討論決議。也就是說,明仁天皇提出退位實際上是以此呼籲政府對皇室制度進行改革,以解決皇室的繼承危機。事實上,小泉純一郎執政時期和民主黨野田佳彥內閣時期都曾試圖修改《皇室典範》,最終半途而廢。如今已表態「將認真研究天皇生前退位的事情」的安倍政權將如何行事,人們拭目以待。這也意味著天皇即使有了退位的願望,但是到付諸實施還有距離,這個距離有多遠,取決於日本政府的決心與辦事效率。
(李卓,作者單位:南開大學世界近現代史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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