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行為應入罪
作者:王雲帆
「襲警罪」入刑更多將是立法技術之爭。警察權的依法行使應該享有更充分的法律保障,警察權的規範行使也應該受到法律的有效約束。
「兩會」期間,上海一位交警在執勤中被肇事司機拖行致死,輿論一片憤慨。此事近日也引發了一些代表委員的關注。綜合多家媒體報道,全國人大代表朱良玉、周俊軍、張仙蕊等分別提交了關於設立「襲警罪」的議案或建議。其中,張仙蕊已連續3年建議襲警入刑。
據公安部一份報告顯示,2014年,全國公安民警因公犧牲393人。因暴力襲警造成1943人次的民警受傷(包括重傷、輕傷),其中因圍攻毆打造成民警重傷12人,輕傷259人,因執法執勤時遭遇暴力襲擊造成重傷110人,輕傷1541人。儘管數據表明在去年因公犧牲的民警中,因突發疾病猝死201人,佔到了犧牲民警總數的51.1%,暴力襲警並不是導致民警犧牲的最主要原因,但民警在襲警事件中受傷乃至死亡的事件仍令人憂慮。在一些地區,警民緊張的關係亟待有效化解。
警察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警察行使治安行政管理權和部分刑事偵查權,對於保障社會穩定,保護民眾人身和財產權益起著極為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襲擊警察,是對國家權力最直接的挑戰,也是對法律尊嚴的挑釁。只要倡行法治的國家,襲警行為莫不入罪。但是否要專設「襲警罪」,不同國家卻有不同的選擇。
大體來說,單獨設立「襲警罪」的多為英美法系國家。在我國香港地區的法例中,也有兩處規定與「襲警」相關,這與香港長期受英美法系影響有關。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多將「襲警」歸入在「妨害公務罪」中。中國內地的法律體系在應對襲警行為上,明顯受到大陸法系的影響。除刑法明確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之外,司法實踐中,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造成重傷或者死亡的,一般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鄰國日本與中國同受大陸法系影響甚深,也有同樣的立法選擇。
從立法技術上觀察「襲警罪」的設立,至少需兩個理由:一是現行法對襲警行為的懲處還不充分;二是單設「襲警罪」完全可融入正在成形的中國法律體系。在支持「襲警罪」的論者看來,將襲警行為視同為普通的妨害公務,或是普通的故意傷害(殺人),「抹殺了襲警行為的特殊性與嚴重性」。而在反對者看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的憲法原則。如果從妨害公務罪中分離出單獨的「襲警罪」,那麼,暴力抗拒工商執法、衛生執法、城建執法、環保執法等等執法活動的,豈非都可申請一個單獨的罪名來?
另一條反對的理由在於,如果襲警罪要單設,警察襲民是否也要單設?後者的數據也不會少。一些地方官員習慣運用警力來解決官民衝突,其結果往往是將本就脆弱的警民關係推向更為惡化的境地。
以此觀之,「襲警罪」入刑更多將是立法技術之爭。警察權的依法行使應該享有更充分的法律保障,警察權的規範行使也應該受到法律的有效約束。
只要倡行法治的國家,襲警行為莫不入罪。但是否要專設「襲警罪」,不同國家卻有不同的選擇。「襲警罪」入刑更多將是立法技術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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