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悟】規則意識與內在觀點
作為反思性批判態度的「內在觀點」一旦引入到法學理論中來,就極具詮釋性和生命力,並成為解釋規則及其法律約束力的關鍵性因素,同時,對待規則由「外在觀點」到「內在觀點」這一轉向也具有極大的方法論意義,它時刻提醒任何期望解釋法律基本特徵的理論都不能忽視「內在觀點」的作用。
文 | 四劍齋主
來源 | 四劍齋主的法律博客
(網路圖片)
近段時間,老虎傷人、美國車禍、台灣大巴慘案等一系列事件的發生,引發了人們關於規則意識的熱烈討論。人們這一理性的反思與批判意義重大,它意味著我們已經開始逐步由一種問題化約的「立法思維」導向向「守法思維」導向轉變,但現階段關於規則意識的思考,大都還停留在比較粗糙的階段,即僅僅關注人們遵守或執行規則的行為狀態,而基本忽視了在這一行為狀態背後隱藏的「被強迫」(was obliged)與「有義務」(had anobligation)的巨大心理差異,更遑論提出有針對性的問題解決方案了。
就此而言,二十世紀英國著名法哲學家H.L.A.哈特在規則意識方面提出的「內在觀點」頗具啟示和借鑒意義。哈特是二次世界大戰後英語世界最具代表性的法哲學家之一,他的偉大之處不僅在於他是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新分析法學派的創始人,並先後圍繞自然法學與分析法學、法學教育等主題同朗·富勒、羅納德·德沃金、帕特里克·德富林、埃德加·博登海默等人展開了為法哲學界所津津樂道的大論戰活動,而且在於通過精湛的語義分析和嚴格的邏輯論證,揭示了此前被實證主義法學家所忽視的「內在觀點」這一重要概念,從而實現了法學方法論上的大轉變。
關於哈特的「內在觀點」,還必須從奧斯丁的法律命令說談起。奧斯丁認為,「如果一個人是主權者發出的某些一般命令的對象之一,他就負有法律上的義務。除非他服從這一命令,否則他就面臨著遭受制裁的危險。」由此可見,「命令」與「制裁」是奧斯丁理論的核心,但缺陷也非常顯見:
一方面,命令說把人類行為的規範性歸因於「被強迫」而非是「有義務」,從而失去了遵守規則心理視角的正當性訴求,而只能以觀察者視角來預測「敵對反應」(外在觀點),難以說明法律的基本形態。即使是與強制性命令最為相像的刑法,在適用範圍上也與其是有顯著差異,因為刑法的約束對象也包括那些將它制定出來的人,而命令不適用於制定者本身。
另一方面,命令說只是簡單勾勒出一種上下級垂直關係,並沒有為區分各種不同的法律規則提供可能。眾所周知,在法律的種類中,還有授予權利的法律,而強制性命令對此無法解釋。指出這點至關重要,因為,法律的主要功能是控制、引導和規範我們的生活,科以義務的法律相對於授予權利的法律而言,是附屬性的,是次要的,正如交通規則的目的是保證人們順利出行,而並不是要去給駕駛員施加命令甚至處罰。在哈特那裡,「強制」並非法律的核心要素,沒有強製法律一樣可以存在。哈特一針見血地指出,「有效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徵,不是人民一般地服從法律,而是他們感到有義務服從法律。」可見,命令說忽略了責任性觀念和現代法體系中的法律實踐品格,脫離了社會實際,從而只能站在法律之外來觀察法律。「內在觀點」與「外在觀點」的關鍵差別就在於:受規則指導的人的規範性行動不僅表現為外在行為的一致性,而且表現為行為人內在心理的一致性。
哈特的這一洞見極具開創性:在其之前的理論家們都將目光集中在行為本身,他們的區別不過是「什麼因素才能更好地解釋強制的來源」問題,只有哈特的「內在觀點」才能解釋規則為什麼會產生這種約束。哈特頗具預見性地看到:即使能夠找到很多解釋義務人行為一致性與非任意性的理由,但如果沒有認識到規則為行為提供理由這一點,進而脫離規則單純地關注行為本身,那麼所有的解釋都將註定失敗。
這或許就是當今時代雖然立法者/執法者絞盡腦汁地通過各種方式強化法律的執行力,但卻收效甚微,依然會有大量違法犯罪行為出現,乃至屢教不改的原因。因為我們只是過多地關注落實規則的壓力及其背後的懲罰性舉措,而沒有去關注規則生成的理由,並進而使人們在遵循規則中秉持「內在觀點」。
持「外在觀點」的人雖然也會遵守法律,但卻並沒有真正的接受規則。「外在觀點」關注的僅是行為本身,而與行為背後發揮指導功能的規則無關,他們所忌憚的僅僅是規則背後的懲罰與制裁,一旦有機可乘,讓他們感覺不會有懲罰與制裁,他們就一定就不會再遵守規則。
而持「內在觀點」的人則不然,對於他們而言,作為某一群體的成員,不但接受這些規則,而且用它們來指導自身行為的立場。他們既不是將責任等同於被強迫,也不是將責任視為對於不利後果出現的預測,更非某種神秘的心理壓迫,責任只不過是規則提供的行為標準。即使沒有被強迫、不利後果或壓迫感產生,遵循的行為仍將存在,因為行為人已經將這些規則當作自己行為的正當性標準,而這恰恰是「外在觀點」所忽略的。
毋庸置疑,法律就是受到規則指導的實踐活動,只有「內在觀點」才能成為認識法律現象的起點。一旦我們將認識法律現象的基點由「外在觀點」轉向「內在觀點」,那麼法律就會呈現出不同面向:原有圍繞著制裁展開的理論大廈都將瞬間坍塌,失去解釋力,因為制裁不過是對某種行為所引發徵兆的外在描述,即使所有違反規則的行為都會引致某種程度的懲罰,但懲罰依然不是認識規則的關鍵,因為法律更多地表現為行為人以規則作為指導自身行動的標準。所以,即便不存在制裁內容,人們對規則的遵守仍然可能維繫。正是通過「內在觀點」的解釋,哈特成功地將懲罰從法律概念的組成要素中驅逐出去,並為以後法律實證主義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哈特之後的實證主義者,如拉茲、麥考密克以及魏因貝格爾等都不同程度地受到這一觀點的影響。
由此可見,作為反思性批判態度的「內在觀點」一旦引入到法學理論中來,就極具詮釋性和生命力,並成為解釋規則及其法律約束力的關鍵性因素,同時,對待規則由「外在觀點」到「內在觀點」這一轉向也具有極大的方法論意義,它時刻提醒任何期望解釋法律基本特徵的理論都不能忽視「內在觀點」的作用。
此外更為重要的是,「內在觀點」的引入對當下中國的法治建設實踐十分具有指導意義:一方面,它啟示著我們的法律工作者必須不斷通過對法律的守成、認同乃至信仰的高度來維護整個法律制度的有效存在。另一方面,它也啟示著我們在法律宣傳或普法教育過程中,必須從「內在觀點」養成的視角關注民眾遵守法律的狀態,並不斷通過提升規則條文質量、完善規則條文解釋和增強人們的規則理解力等途徑,真正使人們從心底把法律當作自己行為的標準和主張的基礎,而非僅僅是對行動的預測或者懲罰的規避,並進而通過持續性的法律人與民眾的反思性批判及他們之間的有效互動,不斷促進中國法治事業的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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