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適用修改後民事訴訟法 不斷完善「公正、高效、權威」的民事訴訟制度
?上接第一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解釋》對人民法院多年來確定合同履行地的有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予以梳理整合,制定了簡明、統一的確定標準。《解釋》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為規範管轄案件中「上交下」問題,《解釋》明確規定,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可以在開庭前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一)破產程序中有關債務人的訴訟案件;(二)當事人人數眾多且不方便訴訟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其他類型案件。人民法院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前,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後,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為嚴格執行案件移交制度,避免地方不當干預,《解釋》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不得重複立案。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解釋》還規定,下級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指定管轄裁定作出前,下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裁定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指定管轄的同時,一併撤銷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2.嚴格落實審判人員迴避制度,確保司法公正。《解釋》根據修改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結合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有關迴避制度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規定,進一步細化規定了審判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適用情形及處理程序,以杜絕人情案、關係案。
3.明確缺席判決的適用條件,確保訴訟程序依法有序進行。對一審普通程序缺席判決的適用條件,《解釋》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按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審理,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由以及已經提交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後,可以依法缺席判決。對簡易程序缺席判決的適用條件,《解釋》規定,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4.細化規定一審普通程序相關規定,增加規定庭前準備、爭議焦點歸納、法庭審理範圍等內容。《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解釋》還規定,法庭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焦點問題進行。
5.增加規定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程序的轉化等內容,依法保障訴訟程序有序進行。《解釋》規定,人民法院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前作出裁定並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為防止訴訟程序隨意轉化,《解釋》規定,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後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解釋》還對小額訴訟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問題作出規定。
6.明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判斷標準,規範二審發回重審的標準。《解釋》規定,原判決存在以下下列情形,二審法院可以認定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一)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二)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未迴避;(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
強化訴權意識,切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
記者:請談談《解釋》在切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方面有哪些新的規定?
負責人:起訴是當事人參與民事訴訟,實現和維護其民事權利的重要途徑和方式。訴權是當事人啟動和推動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權利,也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人民群眾的基本權利,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權,是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也是對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本質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把加強對當事人訴權的保護作為重點修改內容。除了新增加規定了公益訴訟制度、第三人撤銷訴訟兩項重大訴訟制度以外,還通過完善起訴制度、證據制度、送達程序、審前程序、審理程序、再審程序、執行程序等,進一步加強了對當事人訴權的司法保障和程序要求,充分體現了對當事人民事訴訟主體地位的尊重。《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進一步完善:
1.依法保護起訴權,建立立案登記制。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於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起訴,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該條規定有利於切實保障當事人起訴權,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切實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
2.依法保護和規範申請撤訴行為。在一審、二審、再審各個階段,均可能發生當事人申請撤訴的問題。此前,由於缺乏全面的規定,審判實踐中裁判尺度不盡統一。《解釋》對此作出新的規定,在依法保護當事人撤訴權的同時,從公平保護各方當事人出發,對申請撤訴依法作了限制性規定。如《解釋》規定,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許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
3.增加規定反訴構成的要件。反訴的構成要件問題,較為複雜,此前,審判實踐中多有爭議,為此,《解釋》規定,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範圍,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4.明確規定重複起訴的判斷標準。為統一人民法院對重複起訴的審查判斷標準,《解釋》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對當事人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權作出細化規定。根據當事人在一審階段,二審階段,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階段以及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階段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的不同情形,《規定》對相應的時限以及法審查處理方式作出了明確細化的規定。
6.細化規定第三人參加訴訟。為保障第三人依法參加訴訟,《解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關於二審程序,《解釋》規定,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申請參加第二審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解釋》還規定,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7.明確規定剝奪辯論權利的情形。辯論權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的法定權利,為指引人民法院依法充分保護當事人的辯論權利,《解釋》規定,原審開庭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九項規定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一)不允許當事人發表辯論意見的;(二)應當開庭審理而未開庭審理的;(三)違反法律規定送達起訴狀副本或者上訴狀副本,致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的;(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其他情形。
8.細化規定公益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案件的適用條件、審理程序、審理方式以及救濟途徑等,通過細化規定上述情形,防止各個救濟程序制度之間重複交叉,為當事人實現訴訟救濟提供明確的途徑指引,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強化公開意識,切實保障審判公正權威
記者:請談談《解釋》在保障司法公開方面作了哪些新的規定?
負責人:審判公開是實現審判公正的重要保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進一步加強審判公開的規範性文件,在全國法院大力推進司法公開工作,已經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應當看到,審判公開工作與人民群眾的期待和要求還有一定差距。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判決書應當寫明裁判結果和裁判理由,公眾有權查閱發生法律效力裁判文書的規定,對於保障和落實訴訟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具有重要意義。《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出了規定:
1.嚴格執行開庭審理規定。《解釋》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關於二審開庭審理的規定,對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予以限制:即對於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案件,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以及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案件,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不開庭審理。
關於再審開庭審理,《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2.進一步規範裁判文書製作。作為與《解釋》配套的成果,我們正在制定人民法院訴訟文書樣式,全面梳理、規範民事訴訟涉及的法律文書,制定可操作性規則,以此促進人民法院訴訟文書證據審查認定全面客觀,事實認定準確清楚,說理透徹明白,裁判依據明確充分,以「辯法析理、勝敗皆明」為標準,以切實促進當事人服判息訴、實現案結事了為目標,切實提高裁判文書製作水平和質量。目前,已經初步梳理、歸納訴訟文書樣式近1000個,最終稿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力爭在《解釋》施行時同步推出。
3.規定申請查閱裁判文書的範圍和方式。《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向作出該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對於查閱判決書、裁定書的申請,人民法院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判決書、裁定書已經通過信息網路向社會公開的,應當引導申請人自行查閱;(二)判決書、裁定書未通過信息網路向社會公開,且申請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提供便捷的查閱服務;(三)判決書、裁定書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閱並告知申請人;(四)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不是本院作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查閱;(五)申請查閱的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不予准許並告知申請人。
強化證據意識,規範證據的審查與運用
記者:請談談《解釋》在證據制度方面作了哪些新的規定?
負責人:證據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的要求,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認真總結民事審判實踐經驗,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先後出台了一些民事訴訟證據方面的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細化和明確了證據方面的相關問題,為完善證據制度作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實踐,取得了很好的實踐效果。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立足於完善舉證責任規則,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充分吸收了審判實踐經驗,從增加證據種類、專家輔助人制度、證據時限制度,到細化證人出庭義務、證據保全制度、鑒定製度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完善。《解釋》主要對以下問題作出了新規定:
1.增加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的規定。《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係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二)主張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係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2.增加逾期舉證責任及其後果的規定。《解釋》根據修改後民事訴訟法關於對逾期舉證行為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進一步細化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對當事人予以訓誡。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3.增加關於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的規定。為指引和規範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進行質證,並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說明和辯論。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4.增加關於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即自由心證原則的規定。《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此外,《解釋》還對專家輔助人以及鑒定、勘驗制度等問題做出了規定。
強化效率意識,切實提高民事審判工作效率
記者:請談談《解釋》在提高民事審判工作效率方面作了哪些新的規定?
負責人:訴訟效率與訴訟公正一樣,是人民群眾對民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期待,也是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基本要求。當前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問題十分突出,疑難複雜案件和新類型案件明顯增加,同時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要求越來越規範、越來越嚴格,廣大法官普遍感受到審判、執行工作的壓力越來越大,很難進一步提高效率。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重點之一是研究訴訟效率問題,並對相應的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改完善。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完善了簡易程序,規定了實行一審終審的小額訴訟制度,規定了立案階段繁簡分流,完善了送達制度,修改了執行程序,這些制度的完善對於提高審判效率,減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合理配置和利用司法資源,具有重要作用。《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細化規定:
1.細化規定有關期間和送達。對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以及普通訴訟程序審理案件(包括一審、二審、再審)的答辯期限、舉證期限、審理期限及其延長,當事人提出反訴、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撤訴的期限以及執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期限等作出細化規定,完善電子送達、留置送達規定,促使當事人依法及時行使訴訟權利,保障訴訟程序順暢有序進行。
2.完善簡易程序案件和小額訴訟案件的適用範圍、程序轉換、裁判文書簡化等內容,積極落實修改後民事訴訟法關於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的最新規定。《解釋》規定下列金錢給付小額訴訟案件,實行一審終審:(一)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二)身份關係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三)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四)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五)銀行卡糾紛;(六)勞動關係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七)勞務關係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八)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九)其他金錢給付糾紛。
《解釋》還明確了不按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的範圍:(一)人身關係、財產確權糾紛;(二)涉外民事糾紛;(三)知識產權糾紛;(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五)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
3.根據修改後民事訴訟法關於在立案階段實行繁簡分流的規定,增加規定審理前準備和庭前會議制度,以提前梳理當事人相關訴訟請求和意見、組織交換證據、歸納爭議焦點,為提高庭審效率奠定基礎。
4.細化規定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案件的申請人資格、提交材料及審查範圍、審理方式等內容,縮短權利人實現擔保物權的周期,降低維權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就審查範圍,《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況,擔保物權是否有效設立、擔保財產的範圍、被擔保的債權範圍、被擔保的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等擔保物權實現的條件,以及是否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內容進行審查。被申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一併審查。
就審查處理方式,《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後,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無實質性爭議且實現擔保物權條件成就的,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二)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部分實質性爭議的,可以就無爭議部分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擔保財產;(三)當事人對實現擔保物權有實質性爭議的,裁定駁回申請,並告知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強化誠信意識,加強訴訟誠信建設
記者:請談談《解釋》在貫徹誠實信用原則方面作了哪些新的規定?
負責人:黨的十八大報告對誠信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指出要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落實這一要求,有必要從民事訴訟層面進行深化落實。修改後民事訴訟法在總則部分增加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在分則部分增加了禁止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規定,並修改提高了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近年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偽證、虛假調解、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規避執行等現象時有發生,必須予以嚴厲制裁。為促進訴訟誠信,《解釋》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1.增加關於制裁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規定。《解釋》規定,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證人簽署保證書後作虛假證言,偽造、隱藏、毀滅或者拒絕交出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等方案等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增加對虛假訴訟行為予以制裁的規定。《解釋》明確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的「他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範圍,包括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案外人的合法權益。這有利於打擊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解釋》還規定,第三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提起撤銷之訴,人民法院經審查,原案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增加關於當事人簽署據實陳述保證書、證人簽署如實作證保證書有關程序和法律後果的規定。為貫徹誠信原則,促進當事人、證人據實陳述、如實作證,《解釋》規定,在詢問當事人之前,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願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關於證人如實作證,《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並責令其簽署保證書,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並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4.增加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為促使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裁判,解決執行難,《解釋》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徵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強化監督意識,自覺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
記者:請談談《解釋》在自覺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方面作了哪些新的規定?
負責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範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法律監督是重要憲法原則,是正確實施法律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審判執行權行使也要接受法律監督。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民事檢察監督制度在監督方式、監督範圍和監督手段等方面都有重要修改。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切實樹立、進一步強化自覺接受監督意識,自覺接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把新民事訴訟法強化和體現法律監督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為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各類抗訴案件,依法及時處理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提出的檢察建議,《解釋》在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1.明確對人民檢察院抗訴案件裁定再審的條件。《解釋》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十日內裁定再審:(一)抗訴書和原審當事人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已經提交;(二)抗訴對象為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可以進行再審的判決、裁定;(三)抗訴書列明該判決、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四)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予以補正或者撤回;不予補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2.明確對人民檢察院再審檢察建議予以受理的條件。《解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受理:(一)再審檢察建議書和原審當事人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已經提交;(二)建議再審的對象為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可以進行再審的判決、裁定;(三)再審檢察建議書列明該判決、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規定情形;(四)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五)再審檢察建議經該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予以補正或者撤回;不予補正或者撤回的,應當函告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3.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範圍、裁定再審或者受理條件、審理或者審查組織形式。《解釋》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有明顯錯誤的再審判決、裁定提出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解釋》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審檢察建議後,應當組成合議庭,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發現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裁定再審,並通知當事人;經審查,決定不予再審的,應當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
《解釋》又規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同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進一步完善法庭紀律,保障庭審活動依法有序進行
記者:請談談《解釋》關於法庭紀律的修改完善情況。
負責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完善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審判案件的專門場所,訴訟參與人、社會公眾進入法庭,參與或者旁聽案件審理,應當遵守法庭紀律,這是尊重法治權威、保障審判活動正常開展的當然要求,也是維護當事人參與訴訟權利的當然要求。長期以來,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一直為社會各界大力支持和尊重,絕大部分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能自覺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秩序。但近年來,隨著現代科技和信息網路的快速發展,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未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衝擊、哄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的現象,這些問題引發了輿論關注。面對新情況、新問題,根據修改後民事訴訟法關於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相關規定,《解釋》在92年民訴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基礎上,對有關法庭紀律的相關規定作了修改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理:(一)未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二)未經准許以移動通信、信息網路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三)其他擾亂法庭秩序,妨害審判活動進行的。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並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2.《解釋》規定,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決定。訓誡的內容、被責令退出法庭者的違法事實應當記入庭審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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