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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無問東西南北,前任的舊債我不背

昨天,很多人被最高法一部只有4條的司法解釋刷屏了,因為這部司法解釋對「坑」夫或「坑」妻的行為說不,讓我們可以理直氣壯的說:離婚了,你的舊債我不背。

話說為什麼最高法要專門出台司法解釋防止「坑」夫、「坑」妻呢?我們在辦案中就遇到過不少這樣的案例:

他和她要離婚,於是他和他的朋友串通好,從朋友那裡借款100萬,然後他和她離婚時,法院判決100萬為夫妻共同債務,她要承擔償還義務,她就這樣被「被負債」了。你說她冤不冤?

這種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權益的套路愈演愈烈,已經引發了眾怒。

為什麼這樣的套路可以屢屢得逞呢?

原來他們是鑽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空子。

根據該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欠債,另外一方需要共同還款責任,除非存在例外情形:1.夫妻另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舉債一方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2.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並且債權人知道這個約定。3.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4.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

除此以外,最高法在2014年曾有過一個批複,意思是說如果債權人起訴舉債的夫妻一方要求還款,對於這個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就可以不承擔償還責任。

簡而言之,夫妻一方舉債,雙方共同承擔責任是常態,單方承擔責任是例外。並且,另一方要想不承擔責任,需要承擔嚴苛的舉證責任。

這樣的規定雖然可以有效對抗實踐中頻繁出現的夫妻一方把家庭財產全部轉移到另一方名下,然後自己凈身出戶的「假離婚、真逃債」問題,但同時也導致大量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一方舉債甚至夫妻一方與他人惡意串通編造的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未舉債的夫妻一方非常不公平。

既不能「坑友」,也不能「坑配偶」。最高法不得不「在債權人利益和未舉債夫妻一方利益的平衡木上跳舞」,於是在2018年1月17日出台了這個簡短而有力的司法解釋,告訴我們:

1

有共同「欠債」意思的為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的這種有共同舉債意思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

家庭日常生活「欠債」屬於共同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這是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

3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單方欠債」不屬於共同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就不能認定的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這種情形下,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等的舉證責任從配偶轉移到了債權人。

4

這個司法解釋今天就開始施行了,對,就是今天!至此,至少在婚姻生活中,我們再也不用擔心「被負債」了。

風險提示

一、牢記「共債共簽」

如果你是債權人,借出一筆大錢給別人,為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一定記得讓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據上簽字,除非你認可只是借錢給夫妻一方,不需要另一方償還。

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可以不背

如果你是婚姻圍城中的他或者她,萬一有一天你發現自己「被負債」,請記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必背,除非你願意背。

我們本分守法,誰也不坑

我們擦亮眼睛,也不要被誰坑。

最後,希望這個社會再多一些善良和誠信,少一點套路和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文稿:民行科

製作:馮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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