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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澤厚:倫理學答問補

  問:你很重視自己的倫理學,但有些地方好像沒說清楚。

  答:我以為都說清楚了。有何問題,請提出,但我的回答大概仍是重複一遍而已。  問:例如,你既明確區分倫理與道德,道德只講心理形式,為什麼又提出宗教性道德和(現代)社會性道德,應該是宗教性倫理和社會性倫理嘛。  答:這不是就外在群體的倫理規範(制度、秩序、風俗、習慣等)做分類,而是指個體內在的道德心理中所包含的不同的倫理內容(即規範)。同一道德心理(即形式)有不同的倫理規範或內容。我舉過恐怖分子與救火隊員的例子:個體的道德心理形式是相同的,但同一形式所包含的倫理內容不同。  我的倫理學的要點是做出了三個重要區分。第一是對中外一直都混同使用的倫理(ethic)、道德(morality)兩詞做了前所未有的嚴格的詞義區分,即將倫理作為外在社會內容、規範和道德作為內在心理形式、結構的區分。第二是在內在心理形式、結構上,又做出人性能力(理性動力)與人性情感(情感助力)的區分,並強調情感助力的重要性。第三就是內在心理形式、結構(包括能力和情感)含有傳統宗教性與現代社會性的不同內容的區分。  問:這第三個區分也就是你所謂「善惡」(宗教性)與對錯(社會性)之分。但「對錯」畢竟與「善惡」有聯繫。  答:對。三種區分都是為了突出矛盾與問題。「對錯」與「善惡」之分也如此。  在前現代,無論中西,這兩德基本是同一的,不需要也不可能區分,西方是基督教,中國是儒家,既是宗教、情感、信仰,也是制度、秩序、風習,但到了近現代,日常生活發生重要變化,政教開始分離,這就使以公共理性(publicreason)為基礎的現代社會性道德與以傳統為基礎的宗教性道德產生歧義、矛盾甚至衝突。當然即使在今日現實生活中,兩種道德也常有重疊、一致、難以區分的情況,但畢竟可以、也需要做出區分。而且由於現在世界上還有各種不同的宗教、文化和傳統,有著並不相同的情感信仰。它們所持有的善惡標準還並不一致,甚至矛盾衝突。例如至今在某些文化、宗教傳統中,通姦是罪大惡極,但男方可以無事,女方就必須用石頭砸死,這被視為「理所當然」,也就是應當絕對執行的倫理命令。我也一再舉過中國百多年前「節婦烈女」的善惡標準和戴震慨嘆「以理殺人」。這種種善惡標準和觀念應用到現代社會中,便明顯是錯誤的,它們不是「善」而是「惡」。但由於考慮到各種文化、宗教和傳統難以一時改變,就特地把「對錯」與「善惡」即現代社會性道德與傳統宗教性道德區分開來,並且指出,這兩種道德可以有衝突。今天的塔利班所履行的傳統宗教性道德與今天社會性道德不就如此么?而且也遠不只是塔利班而已。所以在社會轉型期(由前現代轉入現代)的世界歷史中,做出理論上的這一區分就特別重要。在當前中國也如此。  問:現代社會性道德的「對錯」本來應該就是現代社會性道德的「善惡」,這區分似乎是一種目前採取的策略。那麼,未來呢?  答:隨著時代的進步,特別全球經濟的一體化,使人們生活的物質內容和方式逐漸同質化,從而要求人際關係和個體權益(如自由、平等、獨立、自主等等)的同質化,這會使現代社會性道德的「對錯」越來越衝破許多宗教、文化、傳統的種種阻礙,被越來越多的各地區、民族、人民所接受,而逐漸被認作共同的善惡標準或觀念。這也就是道德的進步。要注意的是,這「進步」指的還是道德的倫理內容,而並非心理形式,它是倫理規範的改變而非道德形式的改變。犧牲自己的心理形式亦即道德行為不變,但是為何種倫理規範、內容而做犧牲(例如是為了「聖戰」或「餓死事小、失節事大」而犧牲,還是為了對付恐怖分子而犧牲)卻變了。由於倫理與道德一直混為一談,才把個體行為中倫理規範的進步說成是道德的進步,因為倫理規範、內容總是通過個體行為即道德形式、道德心理來實現的。今天「路見不平,拔刀相助」不再只是個別人的英雄行為,而可以成為普通人的道德意識和道德心理。今天中國的互聯網、手機信息就都在起這種「打抱不平」的作用。這就是社會倫理進步所體現出來的個體道德行為的進步。又如,以前戰爭中殺俘虐俘以及濫殺平民幾乎是常規,如今則是巨大的惡事醜聞,會受到輿論的揭批和公眾的譴責。這也就是說,現代人們已開始將社會性道德的「對錯」作為個體自身的准宗教的情感信仰的「善惡」來對待了。我以前講過,各不同文化、宗教、傳統中一些相近或相同的善惡觀念構成人類共同人性中的一個重要部分,我以為今天的普世價值亦即現代社會性道德在不遠的將來也會如此。  問:但你不又提出歷史與倫理的二律背反,即社會前進而道德倒退么?  答:那畢竟是指較為短暫、局部的情態,也特別是針對社會轉型時期某些狀態而言的。這裡說的「進步」是就更為全面、久遠特別是就整體人類歷史而言。  問:這樣,「對錯」和「善惡」就可以統一了?  答:仍不會「統一」。因為人們對「善」(如「幸福」)的追求永遠不會同一。特別如以前多次所說,現代社會性道德的「對錯」基本上是一種公共理性,常常不能滿足人們對人生意義、生活價值的追求。在飢餓、戰爭、疾疫等物質方面的「惡」大體消除之後,什麼是「善」,什麼是「幸福」,什麼是人生意義、生活價值,會有更多的困惑和更多不同的解說。各種宗教性道德在可見的未來永遠不可能為現代社會性道德所吞併或「統一」。基督教有原罪說,中國人講「性善」,伊斯蘭有「聖戰」,印度教無有,有人信佛,有人信耶穌,等等,從而,所奉行的善惡觀念和標準,便不會「統一」。  問:你講的社會性道德的對錯,似乎是為了突出個體存在?  答:對。但這正是以人類發展到現代也即是以「人類總體的生存延續」到現階段的特點為依據的。這個「現階段的特徵」便是以個體生存、個人利益為基礎。這也就是康德講的「人是目的」。我以為,康德這條道德律令與其他兩條有所不同,它講的實際是現代社會的倫理規範,即現代社會性道德,亦即今天所講的普適(世)價值。  問:所以你強調不能以任何集體名義包括作為「至善」的「人類生存延續」(見你的《倫理學綱要·答問》)的名義來主宰、規範人們的行為?  答:對。納粹可以以「人類總體」名義即「優生學」來屠殺猶太人。「人類總體的生存延續」在現當代便首先要強調個體的生存延續才能構成總體的生存延續。我說過:「任何以完全超越個人生存的理性或非理性的名義或事物作為道德來源,容易導致危險。我的『人類總體』強調個人生存,特別是現當代。」(《倫理學綱要答問:新一輪儒法互用》)我反對以「國家」、「民族」、「文化」、「宗教」,也包括以「人類」的名義來扼殺個體的人權。當然,這仍是一般原則,許多具體的問題又還需要根據各具體情況來做出決定或選擇。  問:這也是你要區分「倫理」與「道德」的重要理由?道德心理、形式可以繼承、承續,倫理內容要具體對待?  答:倫理學上似乎還沒人做過這種嚴格區分。或是用直覺、情感或是用功利、義務來解說倫理與道德。但正由於把心理形式(道德)與社會內容(倫理)混在一起,便剪不斷理還亂,講不清楚。倫理的社會規範內容以及它的特定性、條件性、相對性、變易性非常明顯,我以前多次說過,黑格爾、馬克思、文化人類學等等將這個方面講得已很清楚。而道德心理形式的直覺性和情感性(包括莎夫茲伯利、休謨以及摩爾等等)卻又容易把倫理內容的這些特徵掩蓋住,其結果就是用內在的某種心理特徵來直接解說外在的社會規範。  問:但道德行為的確像是一種「就該這麼做」的直覺行動或情感。道德行為與你講的道德心理又是什麼關係?  答:道德行為也就是道德心理的外在表現。它是個體「自由意志」即自覺選擇的行為、活動。道德心理必須表現為行為,否則又怎麼能判斷區分呢?它遠不只是惡念善念,而主要是表現在行為上的對錯善惡。這也正是道德不同於認識、審美而實踐(行為)優位之所在。好些時候似乎是一種未經思索的「直覺」活動或情感反應;其實,仍然是從小培養的結果,亞里士多德早說過,德性非天生,乃培訓而成(《馬各尼科倫理學》)。我常講就社會說是歷史,就個體說是教育(廣義)。不說謊、不謀殺、不自殺好像是自明公理支配著人的行為(個體道德),但實際上仍然是在一定群體(社會倫理)中生活而培育出的心理定勢即形式。所有的倫理規範(社會內容)道德行為(個體心理)都離不開一定的集體的社會生活。它們都不是神賜、超驗或上天給予的。所以我說「人之所以為人」是「學」的結果。「學」首先是「學」做人的行為活動,它具有形上的本體性格,也正是「度」的具體呈現。康德倫理學第一條原理講絕對律令的普遍立法即先驗的普遍必然性,如我三十年前所認為,其實只是一定社群(社會群體)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經驗性的普遍必然(必須遵守、普遍履行),即客觀社會性。康德所謂「不論做什麼,應該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總同時能成為普遍的立法原理」,其實只是一定時空內社會群體的普遍立法原理,亦即外在的倫理規範。而各種倫理規範、法則、秩序、風習等等都具有條件性、變易性、相對性。但重要的是,由它們所塑造、積澱的個體道德心理結構形式,正是對心靈的「總同時能成為普遍的立法原理」,具有人類普遍必然的絕對性。這絕對(道德)又並不能脫離而必須依附或通過相對(倫理)才得以建立或實現。因此所謂普遍立法的絕對命令(categoricalimperative)實際是為了建立「人之所以為人」(亦即「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普遍必然的道德心理形式結構。落實到個體,它就是「自由意志」(或意志自律,theautonomyofwill),即康德倫理學的第三條。這意志也就是實踐理性,所謂道德心理主要也就是這種意志結構、意志功能。所以,是理性而非經驗(包括情感)才是道德行為的動力。我以為康德緊緊抓住了這個倫理學的要害,十分重要。正是這一點,康德優越於所有其他的倫理道德學說。  問:這便涉及你所講的人性培育的兩個方面:能力與情感。  答:我以為康德強調道德作為人性能力即人以理性來戰勝、壓倒自己的感性慾求,包括犧牲生命,這才是道德行為最為突顯的特徵。許多倫理學說都沒有突出這一特徵,多以日常一般行為做例證,所以更講不明白。因為日常一般行為只是符不符合一般的倫理規範,並未凸顯這個「善良意志」選擇決定的自由特徵。  問:但你在《倫理學綱要·答問》中又講,作為道德行為的動力的人性情感並不是指康德講的那種敬重感情,而是一般同情心。  答:我以前說「動力」,不很妥當,因為此詞詞義含混,易生誤解,應予訂正。同情心或「惻隱之心」是「助力」而非「動力」,「動力」仍是理性命令。不道德行為可以是理性的,也可以是非理性或反理性的。道德行為只應該是理性的,所以說是動力,這也是康德絕對命令的本義。作為道德行為的「助力」的情感不是敬重而是同情、惻隱甚至憤怒(如「路見不平」)等等,兩者不要混淆。上述的「敬重」是講人在道德行為中或人對道德行為的感情,道德行為在先,敬重感情在後,它培育人的道德行為,但並不是幫助道德行為實現的感情。  情感問題需要仔細研究。以前英國經驗派哲學家如休謨等人描述和區分了好多種情感,後人也做了許多區分,但始終沒有著意嚴格區劃其中動物性與人性的差異。這是一個尚待深入探索的重大問題。至少有三個層次或三個方面:第一,同情、惻隱等等情感,動物也有,它們具有生物本能性質,但人經過社會歷史和教育的培養,與動物本能有了很大差異,因為這些情感中已滲入了理性。第二,重要的是人類培育了動物所沒有的許多相當複雜的情感,如罪感、恥感、敬重感等等,它們與動物本能無關或是何種關係並不清楚。第三,需要強調的是,動物本能是在種族生存競爭中產生和遺傳的,對今天人類生存來說,其中有好有壞,需培育好的,抑制壞的,例如要教育小孩愛撫小動物而不是虐殺它們,即從小培育愛、同情等等肯定性的心理情感,它是道德行為的一個重要條件。道德動力是服從理性,但要有這種愛的情懷作為助力,否則便是機器了。機器也能滅火救人,但機器不是人,它是在人類支配下行動的,它的所作所為並無道德可言。道德是人性的重要方面。人性是什麼?是由積澱而成的某種情理結構。所以,情感雖然是助力,卻是這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說,恐怖分子沒有人性,就是指他們服從或執行那錯誤的理性命令,如同機器一樣。但這裡要注意日常語言的含混性問題,不要陷入「道德是人性的一部分,恐怖分子是道德的,恐怖分子沒有人性」這樣的矛盾中。中國古話說,不要以辭害意,因為,說恐怖分子沒有人性,只限定在其服從理性這一點上有如機器,而非就是機器。恐怖分子還是人,有情感和觀念,但這些觀念、情感完全錯誤。所以,培育愛的情感和正確的善惡觀念,與培育理性行動能力同樣重要。  所有上述這些,又都只是理論概說,現實情況遠為複雜。例如有許多情況便是由於同情、惻隱、愛而去犧牲自己,就其意識到而言,仍然是一種理性選擇和決定,仍然是人性能力(自由意志)。但就其並未明確意識到而言,就或者非常像(但仍然並不是)一種動物本能性的行為,或者是一種以前所說的合道德而超道德的審美直覺的態度和行為,即所謂「以美儲善」。  問:這也就是所說的由內容到形式的「積澱」?  答:與認識、審美一樣,意志(道德形式)的心理塑建只能經由群體社會的外在倫理規範而確立。由於維持一個群體(社會)的生存延續,儘管大有差異,但各群體各民族從而全人類的文化、宗教、傳統又有一些非常接近和相當一致的倫理規範即善惡觀念,如多次講過的不說謊、不謀殺、不自殺等等,也就是我說的「共同人性」的第三因素或第三個方面。這種社會倫理規範的共同性與個體道德心理的同質性便更易混淆,從而更得在理論思辨上區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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