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自願住院,不宜「一刀切」
10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精神衛生法草案。草案規定精神病人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礙、是否需住院治療,應由精神科執業醫師嚴格依條件和程序作出判定,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開設精神科門診。草案還新增了精神障礙患者財產安全不受侵犯規定。
從本質而言,精神病也是一種疾病,承認這個事實,就該將其與一般病人一視同仁,看不看病,聽從他們的內心。從這點上說,「自願」有理。但是,精神病又不是普通病患。有統計表明,在我國1600萬名重性精神病人中, 70%左右沒有侵害性;1%左右系犯罪型精神病人;還有30%左右,徘徊於兩者之間。對前者,自願治療似乎可行。但對後者,因為已對社會秩序直接構成威脅,故而不能完全由「自己做主」,否則,就無異於放虎歸山。而更難的,是「中間」。
站在人性角度,精神病患者本身作為社會弱勢人群,比正常人更需要親人、社會的幫助和關心。如果「強制」醫治,就有好轉、乃至康復,回歸正常生活的可能,而一旦全憑「自願」,其結果往往是:放棄治療。精神病人與醉酒者相似,誰見過醉漢說自己喝醉了的?而且,在人們心中,精神病本就是一個帶有恥辱色彩和暴力味道的詞,不說社會,單就監護人自我排斥和歧視都無法消弭,何況還要耗費大量金錢時間,而效果卻不可知。放任與不治,常常是病情惡化、突然發作的誘因,為他們滑向犯罪型精神病人預留了空間。這是現實,也是問題的癥結。按照「次優選擇」理論,此時就不該任其「自願」,而是主動「強制」。否則,就是以犧牲一個群體的安全來維護另一個群體的尊嚴,如何逃脫以人性之名行甩包袱之實的罵名呢?
不管此次《精神衛生法》何時定稿,但精神病人的治療與家庭、社會和政府的責任必須釐清。筆者以為,對於精神病人,政府更有義務「照顧」。尤其對於犯罪型精神病人,不僅要「強制治療」,重點治監管,而且還要在財政上給予穩定支持,乃至完全兜底承擔。這不僅是在減輕監護人的經濟壓力,更是保障社會大眾的公共安全。而對其他精神病人,則可視等級而定,有些可以「有限自願」,但像媒體屢次報道過的,如上訪者、可能為了某種目的強制送醫的精神病爭議者,則可以完全「自願」,避免到被「合法」傷及。
作者: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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