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有房產者結婚就像住賓館

 最高法昨日公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今日實施。司法解釋(三)首次明確了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司法解釋(三)第七條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而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2011年08月13日新京報) 以往,夫妻婚後的財產(包括房產)屬於雙方共有,發生離婚後,財產要平分,而且法院在判決時還會適當地照顧女方。現在,新的婚姻法解釋頒布實施後,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包括父母出錢購買的),一旦發生離婚,房產屬於婚前購買者所有,另一方無權參與房產分割。 這個司法解釋立即引起了網民的熱議。其中,最為關注的是,夫妻中房產持有者將是婚姻破裂的最大受益者,另一方將是最大的損失者(不僅僅是物質的,還有精神的)。 農村有句話叫,掃地出門。以後婚前沒有房產者發生離婚後,只好夾著包裹回娘家了。 從今往後,和有房產者結婚之後,要想一直把婚姻維持下去,首先要杜絕七年之癢,千萬不要輕易提出離婚,最好忍氣吞聲熬到銀婚(25年),否則離婚一旦發生,沒房產者一方就虧大了。那個熟悉得不能再熟悉的房屋沒有你的一磚一瓦。在這個漫長的婚姻長河裡,如果沒有令人羨慕的愛情,你就會體會到什麼叫寄人籬下的感覺。 現在的房地產商賣房有個雷人的廣告:你可不買房除非擺平丈母娘。意思是說,男方如果在結婚前不買房,丈母娘是不會把女兒嫁給你的。在丈母娘看來,只要男方有了房子,女兒才會跟著他過得踏實。不是丈母娘們看了這個最高法這個司法解釋,會是怎樣一種感受? 那些有錢人家的男人,如果婚前置買了房產,女朋友又是赤手空拳嫁給了他,男方則是既擺平了丈母娘,又擺平了她的女兒。和丈夫睡在一起,房子是人家的,和賓館開房沒什麼兩樣。當然,如果是女方的房產,男方則可能更感覺英雄氣短,在寄人籬下的後面還要加上一個詞:唯唯諾諾。 從整個司法解釋來看,好像都是針對城市夫妻說的。其實,現在的農村的房產證上寫的大多是男方的姓名,如果發生離婚女方不是損失太大了嗎?是不是農村結婚的女人趁法律剛頒布趕緊偷偷把房產證上名頭換到自己的名下? 網上有一條建議比較好,就是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來分財產。比如結婚共同生活一年,另一方得2%,共同生活25年,可以得一半。此後則永遠一半。為什麼是25年?因為一般夫妻共同生活達25年(銀婚),基本上就不容易離婚了。 筆者認為這倒不失為是一種好方法。人家把身體都交給你使用了1年、2年、25年乃是更多年,難道你買的房子就不應該有被使用身體的一份?太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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