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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監護權?

監護是指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而由特定的公民、組織,對其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管理和保護的制度。顯然,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均在被監護範圍。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是其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就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兄、姐擔任監護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過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也可以作為監護人。如果未成年人上述親屬、朋友均沒有,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痴呆症患者的監護人可以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擔任;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也可以擔任監護人。如果精神病、痴呆症患者沒有上述親屬、朋友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的監護職責主要是保護、照顧、管理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生活、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訴訟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等。

若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之責,被監護人給別人造成損害的,監護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若是危害到被監護人利益的,其他有監護權利的人可以要求變更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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