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語境下的施米特問題 作者:高全喜
中國語境下的施米特問題
作者:高全喜
來源:《21世紀》2006年6月號
本站發布時間:2011-1-1514:06:07
閱讀量:73次
卡爾·施米特在漢語學界的粉墨登場已經有一段時期了,圍繞著施米特的政治法學,中國政法思想領域的各種闡釋、比附乃至論爭,在我看來,都不是空穴來風,實際上有著真實的現實社會政治的背景,是歷史演變中的現實問題的一種理論表述,儘管不無歪曲和扭變。本文無意探討所謂施米特的「純學問」,而是試圖考察中國語境下的施米特問題,在各種繁難歧變的思想扭結處梳理一下自己的思路。一、施米特的毒刺關於施米特其人的歷史小傳,人云亦云,見仁見智,其實事情大致是清楚的,並沒有多少迷霧疑團,目前各派的論述大多包含著意識形態的意氣之爭,[i]儘管施米特一生的政治立場這個問題是重要的,但對於一個思想家來說,我認為最重要的還是他的理論本身。毋庸置疑,施米特是一個充滿毒刺的思想家,與那些自由主義的「善意的」批判者(如阿倫特、沃格林,乃至當今的斯金納等)不同,甚至與施特勞斯對於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居高臨下的」鄙視不同,施米特窮其一生對於自由主義的批判是不遺餘力的和充滿惡意的,或者說,他的理論對手就是自由主義的政治法學。[ii]我們知道,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17世紀以來的世界史,特別是20世紀的歷史,是自由主義的「凱旋史」。對於何謂自由主義的政治與政治哲學,不說別的,即便是在自由主義內部,就出現了一次又一次爭論,變換了一種又一種形式,而且時至今日也不能說自由主義的制度與理論已經定於一尊。傳統的老保守主義、共產主義(社會主義乃至社會民主主義),以及20世紀以來的各種新保守主義和新馬克思主義,以及晚近幾十年來產生的各種後現代理論、施特勞斯學派、社群主義和劍橋學派的共和主義,它們從左右、前後兩個方面不遺餘力地夾擊自由主義。但是,無可爭議的是,自由主義的憲政民主制度在20世紀的世界政治舞台佔據著主導地位,[iii]而且上述各種理論本身也都是在自由主義政治秩序所提供的言論自由的平台上各領風騷的,它們之間或許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分歧,但在攻擊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方面卻是高度一致的,可以說它們共同的理論對手即是自由主義。這從一個方面說明了自由主義在理論和實踐上的優勢地位,當然也從另一個方面說明了自由主義在理論和實踐上的不完善,甚至存在著重大的問題。自由主義很少標榜自己是一種整全性的理論,可以包醫百病,特別是20世紀的現代自由主義,如羅爾斯的理論,更是把自己降到了十分有限的公共制度領域,以至於成為「薄的」自由主義,只是訴求基本的「重疊共識」。即便如此,自由主義還是強有力的,在實踐上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在理論上也是長盛不衰,這是為什麼呢?在我看來,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其自身的自發建構性。首先,就理論層面來說,自由主義的政治理論儘管有各種形態,但主導的是英美主流經驗主義和形式主義法學、憲政與政治理論,雖然其理論建構的形而上學不強,但也並非完全自生自發,而是隨著時代問題的不同而調整自己的思想體系。例如。古典的蘇格蘭啟蒙思想和以哈耶克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義就包含著保守主義的諸多因素,格林、霍布豪斯等人的新黑格爾主義、凱爾森的規範法學和凱恩斯的福利國家的經濟學就包含著諸多國家主義的色彩,從邊沁、穆勒的功利主義到現代的英美實證主義法學與政治哲學則一直保持著自由主義的傳統特性,而現代北美的羅爾斯主義,既吸收了一些社會主義的平等價值趨向,又維繫著洛克和康德的自由主義基本原則。上述這些自由主義的理論形態,雖然觀點各異,但都是對應於西方社會各個特定歷史時期的現實問題而產生出來的理論,在基本的法治社會、權利保障、憲政民主制度和自由市場經濟等自由主義的核心理念方面,則是大體一致的,並沒有什麼根本性的區別,從總的精神來說,它們是現代西方社會政治與經濟之主導性的理論支撐。其次,就實踐層面來說,西方社會自17世紀以來,雖然出現過各種殖民主義、帝國主義、福利國家和所謂新帝國主義和後殖民主義,但就各個民族國家的國內政治來說,基本上落實了法治、憲政和民主的政治制度,二次世界大戰和冷戰對峙以及現代的國際秩序,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西方國家的自由主義的基本政治架構。自由主義在政法制度層面和政治正當性方面,總是能夠平衡各種內外因素引發的巨大震蕩,在保守主義、社會主義和國家主義的攻擊下,保持著頑強的生命力和寬宏的包容性。勾勒上述這些簡單的政治常識或宏觀敘事,只是為了能夠從世界歷史的現代真實圖景方面來審視一下施米特的思想。在某些人眼中,自由主義不過是些膚淺的經驗之談,平庸乏味,毫無新意,而施特勞斯和施米特們遠見卓識,識古察今,不是洞徹了人類五千年歷史演變的隱秘教誨,就是揭纛了高於常態政治之上的決斷國家命脈的內在機緣。但在我看來,真所謂「播下的是龍種,收穫的是跳蚤。」面對人類政治事實的全貌,他們的高論華而不實,忽視乃至有意遮蔽了基本的道理,其實,政治之道往往是些歷史的經驗和簡單的常識,是審慎而寬容的世俗智慧,在此各種各樣的神秘主義和教條主義都是害人的。應該指出,施米特對於自由主義的批判雖然並不是什麼了不得的大事,但這個施米特能夠死而復活,在當今引起學術思想界的震蕩,成為老右派和新左派共同的新寵,其中必有深層的原因,而把他放在中國的語境中來考察,就更有耐人琢磨之處。究竟什麼東西使得西方的老右派和新左派在施米特那裡找到了共同的興奮點,並不謀而合地夾擊現代以北美為代表的自由主義政治理論乃至現實的政治制度呢?就現實社會層面來看,西方社會20世紀以來的自由主義政治、法律與經濟方面的實踐並非毫無問題,而是弊端百出,民主政治上的「公法化擴張」和「討價還價的」民主的庸俗墮落,法律形式主義的冷酷無情和價值中立主義的不講道德,經濟個人主義的極端自私和全球經濟過程的國際掠奪,這些都滋生於自由主義制度的機制之內,構成了資本主義的深刻危機。就理論形態來看,20世紀以來的各種新自由主義在繼承古典思想和解決新問題方面雖不乏創新,如伯林、凱恩斯、弗里德曼、哈耶克、羅爾斯等人的各種理論,但並沒有徹底地解決上述諸多的現實問題,而且自由主義理論內部又不斷產生分裂,一種普世的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理念是否還存在也成為了一個有待回答的問題。因此,晚近以來,西方思想界對於自由主義政治理論與實踐的質疑日益凸顯,一個典型的例證就是福山,冷戰之後,他提出的以自由民主政治為歸宿的歷史終結理論非但沒有引起人們的普遍共識,反而遭致了來自各個方面的嚴厲批評,由此可見,在今日世界,自由主義的政治理念和基本價值並沒有取得廣泛的認同。從上述背景來審視施米特思想的復活就不難理解了,這顆毒刺為左右兩派理論提供了解剖、批判自由主義政治理論的新資源,從某種意義上說,它確實刺中了自由主義的軟肋。二、自由主義政治法學的軟肋英美自由主義的政治理論一直隱蔽著一個重大的主題(hiddenagenda),[iv]那就是國家問題,在這方面,恰恰是傳統的大陸法德國家的政治法權思想給出了深入的理論闡釋。此外,英美的民主政治在20世紀也受到各個方面的挑戰,現代的大眾民主無論在實質上還是在程序上都出現了很多的弊端。如果說現代自由主義政治理論存在著所謂軟肋的話,那就是國家主權和民主制度問題,實際上施米特對於自由主義撻伐最著力的也正是這兩個問題,本文下面的分析將指出,在施米特眼裡,上述兩個問題其實是合為一體的,都是「政治」國家問題,即自由主義的民主政治無法為國家提供正當性的基礎,國家的實質在於超越大眾民主的非常態的主權決斷。施米特首先是一位憲法學家,他對於國家問題的看法,是從政治法學—政治神學的角度展開的。通觀他的幾部代表性著作,如《政治的概念》、《憲法學說》和《憲法的守護者》、《政治的神學》等,我們可以看到,他對於國家問題的思考展現為如下三個層面:第一,圍繞著《魏瑪憲法》文本的批判性考察。施米特通過剖析制定這部憲法的自由主義憲法理論基調以及當時各派政治勢力之間的較量與妥協的情勢分析,論述了他對於魏瑪政治的認識。在他看來,魏瑪憲政的平庸乏味與最終失敗在於自由民主憲法的妥協性、價值中立和非政治化,問題的要害在於憲法第48條,即是否賦予了總統制以守護憲法的超越許可權,對於自由民主的敵人實施專政。按照施米特的理解,魏瑪自由主義政治法學的失誤在於教條性地固守立憲政治的根本就是保護公民的基本自由不受公權力的侵犯,而不知市民法治國的基礎在於政治國家,當憲法的自由民主實質本身受到侵犯時,需要一種國家的權威力量來保護憲法。第二,構建了一套非常政治的憲法學說體系。施米特對於魏瑪憲法的批判是基於他的一整套系統的憲法學理論,他首先區分了兩種憲法概念或理論,即絕對的憲法與相對的憲法,並據此劃分了非常政治與常態政治兩種形態。在他看來,相對的常態政治的憲法秩序是個別性的,非本質的,真正的憲法是非常態的憲法,在此,他提出了區分敵友的政治決斷這個關係國家主權的根本問題。圍繞著敵友政治的主權決斷論,施米特集中對於以凱爾森為代表的實證主義的規範憲法學展開了猛烈的批判,並把他自己的憲法學體系納入歐洲博丹以降的政治法學的宏大思想脈絡之中來加以闡釋。第三,為了確立自己的政治法學的正當性基礎,施米特並沒有步傳統的人民民主(直接民主)之後塵,而是返歸羅馬天主教大公主義的神學淵源,由此他與各種左派思想相揖別,表現出右派保守主義的底色。[v]也正是在這個問題上,施米特對於自由主義的議會民主制展開了猛烈的抨擊,在他看來,自由主義民主制的平等原則是一種虛假的理想,既不能防止不同利益團體的討價還價的墮落,更不能為政治國家的主權本質給出正當性的論證,「現代國家學說的概念是從神學轉換而來的」,從政治法學上升到政治神學,這是施米特法權學說的歸宿,在那裡,敵友政治的非常狀態下的主權決斷獲得了最終的證明。毋庸置疑,施米特的學說是龐大的、繁複的和「深刻的」,顯示著一種德國思想的「政治成熟」。現在的問題是,施米特學說對於自由主義意味著什麼?他是一個極端的保守主義者?一個權威的自由主義者?一個現代的極權主義者?在我看來,儘管施米特問題是說不盡的,但他的思想確實刺中了自由主義的一個軟肋,即國家主權問題。關於這個問題,有必要提及兩個著名的自由主義的法政理論家:凱爾森與哈耶克。[vi]施米特與凱爾森是直接的理論對手,施米特的很多著作對於後者是持猛烈的批判態度的,他們的法律觀,尤其是憲法理論是尖銳對立的。在施米特看來,凱爾森的形式法學僅僅指出了常態政治的法律規範,其最大的問題是所謂純粹的價值中立,即不願就法律的政治內容給出實質性的判斷,這樣的法律儘管以維護個人的自然權利為出發點,但國家的主權實質性地缺位,民族國家的政治正義在凱爾森炮製的從國際法到國內法的規範層級體系中無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決斷。如果說在凱爾森的法律體系中國家主權還有一個純粹的形式,那麼在哈耶克的法律思想中,主權本身也被拋棄了,哈耶克在他的《立法、法律與自由》一書中就明確指出「國家主權」是一個臆想出來的怪物。[vii]有意思的是,哈耶克在國家主權問題上的觀點雖然是凱爾森形式主義國家理論的進一步弱化,但他並不認同後者,反而在書中對凱爾森為代表的法律實證主義給予了激烈的批判,認為這種立法的法律觀凸顯了國家主義的公法意志,對真正的自由構成了威脅。相比之下,哈耶克對於施米特明確鼓吹國家主權決斷的憲法理論卻未曾置啄。這是為什麼呢?[viii]在我看來,這個問題的實質在於現代形態的自由主義政治法學所著力構建的是一種內政的憲政法治理論,對於對外主權的國家問題缺乏深層的思考,不是把國家視為一個既定的法律擬制(凱爾森)就是視為無用的累贅(哈耶克),國家法律的價值中立和個人主義的優先地位成為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哈耶克對於施米特的些許好感並非他的政治中心主義,哈耶克恰恰是要「政治的去中心化」(thedethronementofpolitics)的,而是後者的政治保守主義,即他們在反對實證主義的形式法學以及由此導致的大眾民主的墮落方面,找到了共同點,只不過施米特訴求的是超越法律的非常政治的實質性決斷,而哈耶克訴求的是自發演進的作為正當行為規則的自由秩序。但是哈耶克的問題在於,當自生秩序擴展到一個國家的邊界時,國家之間的法權對壘是否可以抵禦自由秩序的演進呢?對此,哈耶克並沒有從憲法政治的角度給出明確的說明,當然人們可以從他的自由經濟理論中推演出經濟規則的世界主義,但國家憲法的主權原則仍然被遮蔽了。從這個意義上說,凱爾森的法律層級理論卻是補充了這個國家主權的缺位,由此可以說,他們在大的方面,都屬於自由主義的理論譜系,但問題在於凱爾森的國際法高於國內法的純粹法學儘管邏輯上是自恰的,可在現實中從來就是不存在的,自由主義的政治法學一旦走出國界(政治法權意義上的),就面臨著言不符實的困難,這個困難在羅爾斯的萬民法理論中也是同樣尖銳存在的,[ix]因此,這不能不說是自由主義的軟肋。問題在於刺中了自由主義政治法學的軟肋是否就一定證成了施米特理論的勝利呢?我看並非如此,這是本文在此所要著力闡發的,我們下面分三個方面來論述。第一,按照前面的論述,自由主義政治法學的軟肋在於國際間的國家主權缺位,其內政的憲政理論和規範法學無法化約國家外部的敵對關係,所謂永久和平只能是自由主義的一廂情願,民族國家的利益衝突和價值紛爭決定了非常時刻的主權決斷的必要性。但是,這是否就意味著國家主權在國內法權關係中的絕對優先性呢?應該指出的是,施米特的理論從一個極端走向了另外一個極端,即他把國家間的政治或民族國家的對外主權轉換為一個超越於一切形式法學之上的絕對力量,把它的本質赤裸裸地解定為區分敵友,並一馬平川地將其推行於國內政治。在他看來,近代法治國的兩個法治原則——分配原則和組織原則,忽視了法治的政治要素,自由主義試圖通過國家的分權制衡來維護個人自由的憲政制度是無效的,因為,國家理由先於個人權利,國家不是為了個人而存在的。顯然,施米特的這個國家理由論與自由主義的國家學說有著根本性的區別,在後者看來,國家是由個人構建的,國家理由存在於個人權利的保障之中,固然國家具有法律的擬制人格,但它畢竟是虛擬的,而非實質性的實體,國家的對外主權不能轉換為對內主權的絕對至上性,更不能以此來化約憲政的核心原則,即通過分權制衡來保障個人權利。自由主義的政治法學認為國內政治高於國際政治,內政的憲政原則高於外交的主權原則,人權高於主權。這是兩者之間的根本性區別。第二,隨著前面有關內政與外交的辯駁,其實已經涉及另外一個相關的重大問題,即究竟何謂真正的政治。在施米特看來,政治就是區分敵友,就是有關主權的實質性決斷,因此,自由主義法治國的兩個政治原則——同一性原則和代表制原則,只是表述了常態政治的扁平狀況,無法揭示政治的非常狀態,而後者才是真正的政治,在那裡平時隱而不彰的主權作為一個極限概念張顯出來,呼喚著主權者的決斷。一切政治說到底就是區分敵友的非常態的決斷,政治的實質就是非常政治。自由主義的政治法學與施米特相反,認為真正的政治不是非常態的,而是常態政治,政治最終要轉換為法律規範問題,只有通過法治與民主,才能實現政治的和解。政治不是區分敵友,更不是你死我活的鬥爭,而是法律上的權利平等和利益博弈。所謂政治,在自由主義看來,不過是通過民主的程序在法律的統治下實現個人的自由、幸福與其他訴求,政治需要樹立權威,但那是法律的權威,國家需要一個主權者,但它最終要從屬於人民,維護個人的正當權利。當然,政治並不總是常態政治,在特殊的情況下也會出現非常態的時期,或者說也有非常政治,也有危機時刻,也需要統治者或主權者的決斷,但那是特殊的,例外的,必須把非常政治轉化為常態政治,憲政制度和民主制度就是防止非常態政治絕對化和永恆化的政治機制。[x]施米特的問題是把非常態政治絕對化了,把所有的政治都視為主權決斷的非常時刻,並且把這種決斷的正當性付諸於神義論,因此排斥了自由民主的正當性根源。當然,自由主義政治法學無視非常態時期,遮蔽主權問題,否認政治決斷的憲法學意義,也是教條主義的和形式主義的,這樣也就把自己的軟肋暴露出來了。其實,成熟的自由主義政治法學是完全可以把常規政治與憲法政治、規範政治與決斷政治、法律自由與政治權威、個人主義與國家主義有效地結合在一起的,例如,休謨政治哲學中的自由與權威相互平衡的政體理論,孟德斯鳩的市民法與政治法互動的法意思想,黑格爾法哲學中的市民社會的法律與政治國家的法律的統一理論,乃至當代憲法學家阿克曼提出的憲法政治與二元民主理論,以及自由派共和主義的商議民主理論,等等,都為應對施米特的非常政治理論提供了可資借鑒的資源。[xi]第三,應該指出,施米特對於現代民族國家在15世紀以來的歐洲乃至北美的生成發育機制是帶著德國思想的有色眼鏡來考察的,這導致了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他清醒地把握到歐洲大陸國家,特別是德國,在走向自由、民主、憲政的民族國家所歷經的艱難,甚至歧路,由此一脈相承地延續了所謂「德國問題」的本己經驗和教訓,並因此質疑自由民主的法治國在德國實現的可能前景,為此,他提出了自己的政治法學理論,以喚起民族意識的覺醒與成熟;但另一方面,他又囿於自己的本土資源而缺乏真正的審視世界的宏大眼界,他沒有實質性地認識到英美國家在走向自由、民主、憲政的民族國家所遵循的自由主義政治實踐之正道。也就是說,憲政國家並非真的都像施米特眼中的魏瑪民國那樣軟弱不堪和不講政治,如果說他對於自由主義政治法學的指責在魏瑪憲法那裡是深刻的和正確的,擊中了德國自由主義的要害,但這種指責對於英美國家的憲法政治卻是無的放矢,英美憲政國家在政治上遠非如此幼稚和無力。儘管英美譜系的自由主義理論家們大多遮蔽了國家這個主題,以至成為「隱蔽的主題」或軟肋,但在那裡的自由主義憲政實踐中,英美國家卻從來都是強有力的,他們的政治從來沒有軟弱過,他們的國家在歷史的進程中通過殖民主義、帝國主義和兩次世界大戰以及冷戰的勝利,充分驗證了憲政民主國家完全可能是政治強大的,經濟繁榮的,和人民自由的。那裡的常態政治何嘗缺乏政治的決斷呢?那裡的規範憲法何嘗消解了自由民主的實質呢?那裡的人權何嘗與主權頡頏對立呢?由此看見,無論就內政還是外交來說,一個政治權力有限度的強有力的主權在握的憲政國家是存在的,一個以法律特別是以憲法區分守法者(友)與非法者(敵)而不是以政治特別是非常政治區分敵友的法治國家是存在的。施米特以德國魏瑪民國憲政的特殊個例來指陳自由主義的整個憲政實踐,實在是盲昧於世界潮流的浩蕩,至於他的投靠納粹政權,則是誤把杭州作汴州,不過是考量了他的政治智慧並不高明,而他晚年所炮製的所謂的大地法,尤其是游擊隊理論,則把自己降低到滑稽可笑的地步,通過邊緣的游擊隊戰略來顛覆憲政民主的世界共和之大勢,其左派先鋒隊的遊魂已經瓦解了右派保守主義的風骨,難怪連施特勞斯也為之慨嘆。三、中國語境下施米特問題的弔詭前面我們論述了施米特思想的德國特性,自由主義政治法學的軟肋以及施米特對於自由主義憲政理論與實踐的片面性理解,到此為止,還沒有涉及中國語境下的施米特問題。一般所說的「德國問題」是指18世紀以來德國數代思想家們痛感英國政治社會的成功並基於本國政治文化傳統而提取出的一個普遍問題閾,儘管從早期的德國政治浪漫派、19世紀古典政治哲學到新舊歷史學派的經濟學,再到韋伯的社會學、施米特的憲法學,直至希特勒的國家社會主義,乃至當今歐盟的德國火車頭作用,儘管二百年來其中的思想路徑以及觀點各種各樣,迥然有別,甚至相互對立,但有一條主線卻是顯然的,那就是融入以英美為主體的世界文明的德國自己的道路,它標誌著一個民族的政治成熟與否。至於「中國問題」則是一種比附「德國問題」的說法,指的是中國融入世界文明中的自己的道路問題。我認為這個問題是客觀存在的,目前所謂「中國國情論」、「中國特殊論」甚至「中國例外論」都是基於相關的預設,但它們在處理一般與特殊的關係問題上,過於強調後者,而忽視了憲政民主的普世價值,特殊是在融入世界潮流中的特殊,不是相隔絕。因此這個問題還需要為中國理論界所自覺,並進一步提升為一個涉及政治、經濟、法律、歷史、文化等多個領域的問題閾。綜觀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的中國社會政治思想史,我們發現,伴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開展,各種各樣的西方思想潮流紛紛被引介到中國。先是人道主義、人文主義和西方馬克思主義,它們為中國當時的思想解放和啟蒙,人性復歸和確立人的主體性地位,做出了應有的貢獻。90年代,各種社會理論、經濟理論和法律理論被系統地引介過來,進一步推進了中國社會的全面轉型,尤其為經濟改革的深入和法治社會的構建提供了強有力的理論支持。不過,隨著中國社會的日趨多元化,與此同時,各種各樣的後現代思想也大規模的傳入中國,並且與中國傳統的虛無思想形成了某種形式的合流。21世紀初始,伴隨著中國社會的內在要求,西方社會的各種政治理論和法政思想也開始大規模的譯介過來,並且引起了廣泛的影響。總的來說,上述思想理論的大批量引介,對於一個封閉鎖國多年的中國社會來說是非常有益的,我們需要吸收國外各種各樣的理論資源,以加強我們的理論建設,激發、培育和促進中國自己的學術文化和文明精神,並為構建中國的憲政民主制度,提供理論上的支撐。但是,我們也必須清醒地看到,隨著中國社會的多元分化,尤其是強勢政黨政治的重壓,一個正常的社會秩序以及與其相關的社會意識還遠沒有健康地形成,即便在學術思想界,對於中國當今社會本質的認識,對於中國向何處去的看法,就出現了很大的分歧,甚至產生了激烈的紛爭,所謂自由主義、新左派的論戰,以及民族主義、社會主義、新儒學等思潮的蜂起,都是基於上述背景而產生的。因此,落實到西方思想的引介,其情況就與20世紀後20年相比出現了很大的不同,如果說前者更多的是拿來主義的被動性的吸收,並且伴隨著知識學的衝動與歡樂,那麼現在就必須面對如下三個方面的考量:第一,引介什麼?第二,為什麼要引介?第三,與中國問題的關聯性是什麼?當然,如果作為一種純粹的學術研究,上述問題大可不必考慮。但是,遠的不說,就近些年的中國思想界來看,作為某種顯學的西方經濟、法律與政治思想,如哈耶克的政治法律理論、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後殖民地理論、施特勞斯的古典哲學、施米特的政治法學以及共和主義思想,等等,它們的被引介到中國,顯然並非僅僅是作為純學術思想,而是具有多方面的意義,因此,上述三個問題擺在我們的面前,本文所謂的「中國語境下的施米特問題」顯然也是屬於這個議題。我們知道,中國現時代處於一個重大的社會轉型時期,這個時期從本質上是1840年中國開始新的重建這個偉大而又艱難的歷史使命的繼續,因為我國經過一百五十年的努力並沒有通過自己「歷史三峽」,建設一個自由、憲政、民主的民族國家這個任務遠沒有完成,甚至還只是開始,儘管我們已經搞了兩個共和國。說到這個問題,我感到有必要把握我們的周遭世界以便確立我們的定位。從外部環境來看,我們融入的世界到目前為止仍然是一個以主權國家為主體的國際秩序,儘管不時有去國家化的呼聲,但今日的世界依然是由民族國家構成的世界,這個世界從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演變至今已經有近500年的歷史,在這個歷史階段,西方各主要國家無論主動還是被動都相繼完成了民族國家的國家建設,而且實現了自由民主憲政的政體制度。但是,對於中國這個老大的政治體來說,民族國家的國家建設還只有一百多年的時間,在此之前,我們屬於王朝政治。真切地說,從鴉片戰爭開始,我們才開始這個新的政治形態的進程,而且屢受挫折,尚不能說已經構建出一個優良的民族國家的制度形態。雖然費正清提出的衝擊—反應的模式多少有些機械僵化,但我仍然認為它揭示了中國走向現代化道路的本質。也就是說,我們是在與西方列強(民族國家)的碰撞中,在血與火的洗禮中開始我們的國家建設的。而且,與歐美國家乃至日本不同,中國的現代化之路具有我們的獨特性,在我看來,它構成了所謂「中國問題」的實質。首先,從政治邏輯來看,我們一百五十年來所亟待解決的問題,對應的是西方17—19世紀各民族國家曾經面臨的問題,而我們現在所必須應對的國際秩序卻是20世紀和21世紀的世界秩序。因此,在時間上乃是不對應的,這就使我們的任務面臨著兩難困境。即一方面我們要建設一個民族國家,而且是一個自由民主憲政的政治國家,這是西方各現代國家用了200多年的時間才完成的;但是另一方面,西方現代的政治狀況卻逐漸出現了去國家化的趨勢,自由民主憲政的現代國家的弊端以及國際秩序的不合理、不公正弊端日漸顯示出來,也就是說,我們的國家建設遭遇後現代政治的阻擊,建設自由民主憲政的國家的正當性面臨挑戰。其次,我們又是一個文明古國,五千年來的政治文化傳統使得我們建設國家的任務必須解決好與傳統的關係問題。具體地說,中國的政治傳統又可以分為新老兩個傳統,老傳統屬於王朝政治的傳統,它看上去雖然斷絕了多年,但歷史的餘緒不絕如縷。新傳統又分兩個部分,一個是國民黨的政黨政治傳統,一個是共產黨的政黨政治傳統,它們都以不同於王朝政治的現代政治形式在20世紀的中國歷史中發揮了重大的作用,塑造了現代中國的政治底色,特別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國家體制,成為現時代中國政治轉型的基本制度構架。正是在上述這樣一個背景之下,施米特的政治法學在中國21世紀初葉的學術思想界出場了,這裡我們暫且不問引介者為什麼選擇了施米特,而是集中關注於這個施米特究竟與中國現時代的政治與法律的現實狀況有哪些契合之處。令人感到困惑的是,中國語境下的施米特問題呈現出一個高度的弔詭,在貌似深刻的背後隱藏著的乃是最不著邊際的貧乏,在擊中要害的癥結處實質上包含著重大的欺騙,在獨創性的法政話語中實施的乃是最險惡的解構。為什麼這樣說呢?本文下面給予具體的分析。前述所言,施米特政治法學的要點大致有三個方面:一是通過剖析魏瑪憲法,指出了德國自由主義政治法學的幼稚病;二是刺中了教條式自由主義政治理論遮蔽國家主權的軟肋,祭起了權威自由主義的大旗;三是承前啟後,深化了德國問題的思想傳統,為後來者提供了正反兩個方面的借鑒。無論怎麼說,上述三個方面都是基於這樣一個歷史的現實狀況,那就是魏瑪憲法是一部自由主義為本色的憲法,十年魏瑪民國的憲政是一個市民階級的現代法治國,施米特所不滿的是這部憲法不夠成熟,缺乏政治的決斷,主權者喪失了捍衛這部自由民主憲法的權威力量,因此,他要在民國憲政之上樹立起專政的大旗,為自由主義的常態政治注入非常政治的魂魄。在他看來,只有用絕對的憲法取代相對的憲法,用血和火的洗禮,才能真正鍛造出一個自由民主的魏瑪民國,雖然正像我們前述的,施米特並沒有真正讀懂英美憲政的真實本質,英美國家的憲政民主在柔和的外表之下是裝備著憲法的錚錚鐵牙的,但就德國的特殊境況來說,或許施米特的主張不無道理,儘管他的理論走過了頭。但是,中國現時代的狀況是怎樣的呢?有論者說我們貌似德國的魏瑪時代,但我們的共和國是否真的存在著一部魏瑪憲法那樣的憲法文本呢?我們的憲法是否顯示出魏瑪時代那樣的市民階級的自由民主的底色呢?如果說中國20世紀初葉的民國憲法還多少與魏瑪憲法有一些相似之處的話,那時的憲政還多少開啟了小半扇通過權威來守護憲法(《臨時約法》和《天壇憲草》)的自由民主本色的話,其實歷史的事實已經證明,這一小點的希望,當時也已經被袁世凱大總統的昏庸老朽和孫中山二次革命的激進主義所毀滅,那麼,21世紀中國的憲法大體上已經基本抽空了自由主義的自由民主的憲政實質。此外,我們的政治缺乏權威嗎?我們的憲法,從清末的《欽定憲法大綱》到民國時代的多部憲法,乃至孫中山的「五權憲法」,直到新中國開國五十年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制定的多部憲法,從來就不缺乏非常政治的決斷和主權者的鐵碗專政,國民黨有軍政訓政,共產黨有人民民主專政和無產階級專政,非常政治從來就是中國憲法的本色。因此,在這樣一個實質上是專政中國的語境下輸入施米特的敵友政治論,究竟能為中國的自由民主的憲政訴求帶來什麼,也就可想而知了。要知道,我們不缺乏劃分敵友的政治,「誰是我們的敵友?誰是我們的朋友?這是革命的首要問題。」這句話我們從小就耳熟能詳;我們也不缺乏果斷堅毅的革命領袖,中國現代非常政治的權威力量已經穿透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我們的市民社會因此而遭遇了重大的扭曲。我們缺乏的惟獨是法律下的自由平等,是消除敵友的公民自治,是自生的社會秩序和規範性的憲法制度,是中國意義上的「魏瑪憲法」。因此,中國語境下的施米特問題就呈現出最大的弔詭與荒謬,連一個魏瑪那樣的憲法國家都不是,我們拿什麼來實施高明與深刻的施米特之道呢?當然,上述所言是否意味著當下中國的自由主義話語就斷然取得了優越性的勝利了呢?對此,我並沒有如此的欣慰,我不認為中國的教條主義的自由主義政治法學就完全可以拋棄施米特給予我們的教誨。英美自由主義理論雖然忽視了國家問題,遮蔽了非常政治,但人家的憲政實踐卻成功地彌補了這個理論上的缺憾,而中國自由主義政治理論的幼稚病卻顯得非常可笑。他們與施米特一樣盲昧於英美自由主義憲政國家的實質而不知,只不過他們的立場與施米特恰恰相反,後者過度誇張了憲政原則的非常態政治的主權決斷的作用,而他們則同樣過度誇張了憲政原則的常態政治的形式中立的法治作用,把業已成熟的英美憲政的諸多顯明要素置於中國的語境下,抽象地空談人權高於主權,高調地照搬形式主義法學。一方面,他們沒有看到自由主義也是講政治的,也是要構建自己的民族國家的,也是以憲法的自由民主實質為標準來區分敵(違憲者)友(護憲者)的,所不同於施米特的是,自由主義的敵友政治標準不是高於憲法和法律的所謂主權決斷,而是自由民主的憲政本身。對憲政的破壞者決不手軟,這些是英美的自由主義政治「隱蔽的主題」,是沒有說出來而實際上已經做出來的東西,對此,中國的自由主義者一無所知,而且他們似乎也不願知道。另一方面,任何一個民族國家的自由民主的憲政都有一個生成的歷史,都經歷了憲政的危機時刻,都有把非常政治轉化為常態政治的憲政策略,例如,英國的光榮革命就是一例,美國的三次憲法政治危機(建國、南北戰爭和新政)又是例證。中國的教條式自由主義卻看不到中國憲法政治的轉型機制,忽視培育和催生憲政機制的政治因素,特別是權威政治的決斷作用。其實,對於中國的自由民主的憲政國家建設,我們既不能盲目的樂觀,也大可不必悲觀絕望,要看到,現時代的憲法體制內部還是正在孕育著進步的種子,法治的因素在成長,市民社會在擴展,人民倚憲維權的和平請願在高漲,或許權威政治推進憲政改革的時代在將來的某一天能夠到來。如果中國的自由主義能夠放寬胸襟反用施米特理論的話,他的教誨也許能夠從一個側面警醒我們全面地把握自由主義政治法學的真諦。四、自由主義的憲政國家應該指出,國家這種組織形態並不是古來就有的,它是政治民族主義的產物,在西方它是在古典城邦制和封建制之後逐漸形成的,而在中國則是在鴉片戰爭之後催生的。政治民族是國家的載體,但是,單純的民族國家並不是一個優良的政治制度,這一點已經為世界歷史所證實。有關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政治訴求,或單方面以民族國家的利益為最高目的的政治實踐,在歷史上曾經導致了無數的災難,特別是法國、德國、義大利、俄國和日本,它們都有慘痛的教訓。所以,民族國家的建設還需要吸收另外一種更為普遍的制度設施,那就是產生於市民社會的法治與憲政,英美的國家建設為我們提供了一條成功的經驗,即憲政國家的建國之道。一提到英美經驗,人們往往就想到自由主義,想到自由經濟、個人權利、法治主義和有限政府,應該說,這些都沒有說錯,它們是自由主義的基本原理,也是英美國家在社會政治制度和價值理念方面向世人顯示的東西。但是,我在這裡所要強調指出的卻是另外一個方面,即自由主義政治的另外一個面相,它們隱蔽起來的國家主題,而這個國家主題在我看來,對於當前我們建設自己的優良的政治制度或憲政國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由於上述中國問題的特殊性,我們從來就沒有形成一個自發的商品經濟秩序,也缺乏調節市民利益關係乃至公私關係的普通法制度,在當今所面對的更不是一個類似於17—19世紀的國際環境。所以,從內外兩個方面來說,我們都沒有英美國家建設時期那樣的歷史機遇,我們更像19—20世紀的德國。現在已經沒有人指責李斯特的政治經濟學不屬於自由主義,但是新舊歷史學派主張國家權威,主張關稅同盟,其目的是為了培育德國的自由市場經濟,為了國家發展之後更好地進行國際自由貿易。其實,自由主義的鼻祖斯密當時也支持英國的《航海條例》,休謨也讚賞法治主義的國家權威,至於美國的聯邦黨人也一直都把建設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視為基本的政治綱領。總之,自由經濟、法治主義和個人權利與國家能力是不矛盾的,而且,英美等西方主流憲政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當它們的公民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個人自由和私人財富得到充分尊重的時候,也恰恰是它們的政治國家日益強大和國際地位日益隆顯的時候。這樣,我們就不得不認真地而非教條地思考憲政對於我們中國究竟意味著什麼,難道它僅僅指的是對於國家權力的限制和約束?難道它只是意味著破除政治權威?當然,我在此絕對無意否認憲政所具有的這些基本的意義,它確實是要限制政府和國家的權力,保障人權,這些在今日中國仍然是絕對必要的,中國新老兩個傳統中的專制主義和威權政治只有通過憲政的限權制度安排才能加以解決,憲政的這個方面的任務在中國是長期的和根本性的。但是,限權不等於不要權力,憲政國家的權力在邊界上是有限的,但在職能上卻是強有力的,一個有限度而又有能力的國家制度是憲政國家的實質,對此,聯邦黨人曾經明確指出:「政府的力量是保障自由不可缺少的東西。」如此看來,憲政對於我們就不再單純是教條式的個人主義,它也強調國家能力,就不再單純是普世主義的一般原理,它也講求國家利益。當然,值得特別指出的是,憲政國家的國家能力和國家利益又不是極權主義的,並不敵視個人權利和個人自由,它是建立在法治主義與民主政治之上的國家能力,對內是法治政府,司法獨立,議會制度;對外是主權國家,獨立自主,和平主義,等等。簡單地說,憲政國家包括兩個層面:其一是個人權利,其二是國家建設,這正好也是自由主義政治的兩條線索。我們從上述角度來看世界歷史的大格局,就不難發現,任何一個優良的憲政國家,比如說英國、美國,它們從來就有兩張皮,一個是高度發達的市民社會,以及其中的經濟繁榮和個人自由;另一個是職能強大的政治國家,對外捍衛主權,維護國家利益,甚至走向殖民主義和帝國主義。對於現時代的中國來說,如何防範憲政國家中的霸權主義,那還是十分遙遠和超前的事情(對此,康德的世界憲政共和國的理論不無借鑒意義),我們目前的迫切任務是對內建設自由民主憲政的民族國家,對外反對國際霸權主義,最大限度地現實人民的自由、幸福和國家的安全與利益。我認為,在上述兩個方面都需要藉助於國家的權威。當然,應該看到,理解這個問題的複雜性在於,中國在歷史上長期遭受專制政治之苦,一說起國家權威就心有餘悸。其實,在理論上這個問題是不難澄清的,我們所謂的國家權威是法治之下的國家權威,而不是黨制國家的政黨權威。歷史的實踐告訴我們,國民黨時代的黨制國家並沒能有效地完成所謂從軍政、訓政到憲政的國家建設的三部曲,法治之上的政黨國家是危險的,其權威的正當性是可疑的和不牢靠的。憲政國家與黨制國家的根本不同在於,建立在憲法之上的國家是中立的,形式的,超越各個政黨和社會利益群體之上的,憲政國家說到底是一個擬制的政體主體,它為政黨政治和民主政治提供一個交易、博弈和協商的平台。國家的權威也就是法律的權威,憲法的權威。因此,從憲政國家的意義我們再回到本文的議題,就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所謂中國語境下的施米特問題,如果從積極的建設性的方面來說,就是促進我們思考有效國家權威之下的憲政改革,對於我們來說,憲法政治意味著通過國家的法治權威保障個人的權利、自由和幸福不受侵犯,促進市場經濟的持續公正的發展,意味著政府職能的高效運作和依法執政,意味著在國際關係中捍衛國家利益,保衛公正的作為現代民族國家的生存空間,等等。總之,只有有效合理合法的國家權威才會保障個人利益和市場經濟的運作,而反過來個人權利和市場經濟也為憲政國家的國家權威提供了道義的和經濟的基礎。把人民幸福和國家力量結合起來,這是憲政國家的一種優良形式。憲政與威權政治的差別,在於它不濫用權力,既有能力保障市民社會的發展,又有足夠強大的國家能力,同時又促進了個人的自由、安全與幸福。當然,這是我們的理想,也是憲政改革的方向,並不是既定的事實,但是,任何事物的演進都有一個過程,政治事務也是如此。如果我們回顧中國改革二十多年的歷程,就會驚嘆,今日的中國與過去的中國已經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而這一切又都是在悄悄地緩慢地進行著的,大地的驚雷總是響於無聲之處。同樣,如果我們審慎地觀察今天正在發生的事情,也不難發現,我們也正面臨著一些建立憲政國家的關鍵性的契機。首先,中國過去二十年進行的制度變革的資源和動力已經走到了盡頭,政治改革已經刻不容緩。如果我們不是教條主義地看待政制,不把建立「和諧社會」的政治綱領僅僅理解為一種社會政策,而是把它提升到一個憲法政治的高度,我們就有理由相信,中國的社會政制將進入一個新的時期。第二,從中國逐漸融入國際秩序的角度來看,關於中國崛起的國內外爭論實際上為我們作為一個大國步入世界格局提供了一個路徑。針對國際上流傳甚廣的中國威脅論和中國崩潰論,我們強調的和平發展或和平崛起的大國方略,顯示了一個現代國家的政治成熟。此外,與此相關的有關中國內政的兩岸三地問題,以及與美、日、韓等周邊國家的關係問題,不僅在國家政體制度的創新方面,而且在世界秩序的參與和國家利益的維護方面,都考驗著我們的政治智慧。我們正處於不同於常態政治的非常政治時期,在此,我們很自然地想到美國聯邦黨人漢密爾頓在他那個時代向美國人民提出的問題:人類社會是否真正能夠通過深思熟慮和自由選擇來建立一個良好的政體,還是他們永遠註定要靠機遇和強力來決定他們的政治組織。我認為,作為具有五千年傳統的政治文明體,我們在新的世紀迫切需要審慎地反思我們的社會政治進程,而不再把政制拱手交給「機遇」和「強力」。說實在的,一百五十年來,我們的機遇總是太差,而強力又總是暴虐無度,以至於少有從容選擇的空間。現在,當我們步入新的世紀,但願我們能夠不委身命運,而通過「深思熟慮和自由選擇」來實現我們的憲政改革,使中國真正地步入「大國之道」,完成從非常態政治到常態政治的轉型。注釋:[i]參見劉小楓著:《現代人及其敵人》,華夏出版社2005年版;香港《二十一世紀》雜誌2006年4月號「施米特專題」中季衛東、徐賁、劉擎、貝十川、郭建等學者的一組文章。[ii]施米特的這個理論姿態,被施特勞斯視為仍沒有脫離現代性之窠臼,施特勞斯開出的藥方是回到古典主義的前現代德性政治,參見施特勞斯的《<政治的概念>評註》,不過,儘管兩人存在上述分歧,但在反對自由主義這一點上,他們又有著共同的語言。[iii]儘管隨著前蘇聯的垮台和冷戰的結束,福山的「歷史終結論」過於樂觀地宣告了自由主義民主政治的勝利,伊斯蘭文明與基督教文明的對壘,以及各民族國家間之地緣政治的鬥爭,還有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新問題,等等,這些都使得自由民主政治的國際間「同質性」狀態成為棘手的問題,但是,在今日世界,自由主義的政治秩序佔據主導地位是毋庸置疑的,關鍵的是如何實現一種基於自由主義而非新帝國主義的全球治理,這是自由主義的新問題。參見拙文:《論國家利益》,載高全喜主編《大國》第二期,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iv]參見拙文《論國家利益》,載高全喜主編《大國》第二期,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李強:《憲政自由主義與國家建構》,載王焱主編《憲政主義與現代國家》,北京三聯書店2003年版,《國家能力與國家權力的悖論》,載鄧正來主編《中國書評》,香港1998年2月號;另參見StephenHolmes,PassionsandConstraint:ontheTheoryofLiberalDemocracy,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95.JohnA.HallandJohnIkenbery,TheState,Minneapolis:UniversityofMinnesotaPress,1989.EdwandShils,TheConstitutionofSociety,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72.[v]參見McCormick,CarlSchmitt』sCritiqueofLiberalism:AgainstPoliticsasTechnology,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7.[vi]關於施米特、凱爾森與哈耶克三人之間的理論關係,除了他們各自的代表性著作外,參見DanDinerMichaelStolleis編,HansKelsenandCarlSchmitt:AJuxtaposition,Bleicher1999.RenatoCristi,CarlSchmittandAuthoritarianLiberalism:StrongState,FreeEconomy,Cardiff,1998.劉小楓:《施米特論政治的正當性》,載舒煒編:《施米特:政治的剩餘價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拙著:《法律秩序與自由正義——哈耶克的法律與憲政思想》,第六章「哈耶克與現代自由主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vii]關於哈耶克對於主權問題的看法,以及筆者對此的質疑,參見拙著《法律秩序與自由正義——哈耶克的法律與憲政思想》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前言,以及拙文《憲法、民主與國家——哈耶克憲法理論中的幾個問題》,載2005年北京香山《華人哈耶克學會第一屆學術會議論文集》(未刊稿)。[viii]施米特以及施特勞斯都屬於保守主義右派,他們對於社會政治問題的看法,與左派社會民主主義大不相同,而哈耶克在某些論者眼中也具有濃厚的保守主義色彩,所以,他們之間的關係十分曖昧。克里斯提(RenatoCristi)在《施米特與權威的自由主義》一書中指出,如果認真審察,哈耶克的主張與施米特在魏瑪後期的立場完全一致:把自由主義價值與權威的法治民主論結合起來。施米特協調民主論與權威論的對立、自由主義與極權主義的對立,開啟了哈耶克探索自由市場的社會與權威國家的協調,克里斯提斷定,哈耶克實際上受益於施米特甚多,只是他不承認而已,其實施米特的權威自由主義與哈耶克的自由主義沒有什麼差別。不過,在我看來,儘管哈耶克在某些方面與施米特有關聯,甚至在對於英美現代民主制的批判方面有一致之處,但他們仍然存在著實質性的差別,哈耶克畢竟是純粹意義上的古典自由主義,他持守的是自由主義的否定性價值,主張的是政治的去中心化,而施米特與之相反,他的權威自由主義不屬於哈耶克的自由主義譜系,是一種強勢的政治中心主義。[ix]羅爾斯也承認他的萬民法是一種「理想理論」,考慮的是「一個秩序良好的民族社會的理想觀念的哲學和道德根據,以及適用於其法律及實踐的諸種原則。」其與具有制裁能力的國內法是有著重大差別的。參見羅爾斯的《萬民法》,中文譯本載汪暉主編《文化與公共性》,北京三聯書店1998年版。[x]關於這個方面的詳細論辨,參見拙著《休謨的政治哲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以及拙文《論憲法政治》,載《北大法律評論》第6卷第2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xi]關於這個問題,可以參閱上述作家的代表性著作,此外相關的研究性論述,參見拙著《休謨的政治哲學》和《論相互承認的法權》,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以及拙文《論憲法政治》(載《北大法律評論》第6卷第2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論國家利益》(載高全喜主編《大國》第二期,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論民族主義》(載高全喜主編《大國》第一期,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和《論共和政體》(未刊
推薦閱讀:
※修行與生活座談會 第二0八集(國語)視頻、文字
※修行與生活座談會 第一二六集(國語)視頻、文字
※修行與生活座談會 第三十二集(國語) 視頻、文字
※如何看待新國音取代老國音?入聲和尖音的消失是文化的損失嗎?
※《鹿鼎記》香港98國語版全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