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領導八十多萬年薪從何而來?
近日網路熱傳浙江省桐鄉市公證處主任年薪高達八十多萬。就在輿論一片嘩然之時,這則傳言居然被證實了。據桐鄉市審計局一份審計報告顯示,這家公證處2010年度收入合計766.07萬元,凈利潤69.19萬元,員工15名。其中三名公證員(事業編製)的年收入分別為83.22萬、62.33萬和63.02萬。網友還爆料說,公證處領導們去陽澄湖吃了次螃蟹,公款報賬16萬元。(據10月19日《錢江晚報》)
面對輿論質疑,去年11月份才從桐鄉市司法局局長位置上退下來的莫建中給出了一個解釋,稱這三名公證員的年收入「是符合當時的相關規定的」。2007年,桐鄉市人事局、財政局、司法局三個部門聯合發文《關於調整桐鄉市公證處工效掛鉤方案的意見》,確定公證員效益工資按年業務收費提取,200萬的指標基數內按20%,超額部分是按28%提取。
這一解釋令人驚訝,公證員居然還有效益工資?這效益又來自哪裡呢?依《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如果桐鄉市公證處沒有「治外法權」的話,也應該是一家「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證明機構。但就是這家機構,在管理成本高企的情況下,在員工工資遠超當地平均水平的情況下,居然還有69.19萬元凈利潤。這筆凈利潤當然不是憑空而來的,這一事實的背後,就在於公證機構突破了公益原則的不公正收費。
作為一項行業慣例,公證不按件收費、也不按公證的難易程度和責任大小收費,而是按受益額收費。比如,江蘇省司法廳與江蘇省住建廳就曾聯合發布通知,規定因房屋繼承、遺贈等五種情形下申請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公證證明,且按受益額的2%繳納公證費。也就是說,若繼承的房產價值100萬元,繼承人就必須先花2萬元進行公證才能申請房屋登記。
這種公證收費模式的不合理性顯而易見。且不說行政強制公證的是與非,就公證收費而言,為一座50萬元的房產繼承進行公證,和為一座500萬元的房產繼承進行公證,「成本」其實相差無幾。但按受益額來收費,後者要繳納的公證費就比前者多出9萬!如此唯利是圖,公證機構的「非營利性」完全被拋到了九宵雲外。
而就例證中的那種強制公證而言,公證員於公證業務的拓展並無尺寸之功,卻能享受高額的「效益工資」。這也算是奇聞了。按此邏輯,難道某稅務局今年徵得的稅款增加了,某財政局今年的財政收入增加了,也要按一定的比例來給局長們分發「效益工資」?
公證機構的「效益」應首先體現在社會效益上,而不是體現在公證員的經濟效益上。公證是個靠信用吃飯的行業,遵守公證法是最基本的守信。若連公證法上的「不以營利為目的」都拋棄了,這樣的公證處也就沒什麼公信了。現在要問的是,桐鄉市公證處的高效益是不是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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