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是不含增值稅價款、組稅價格和最低計稅價格
車輛購置稅——稅率、計稅依據與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 、稅率——比例稅率10%
二 、計稅依據:應稅車輛的價格。由於應稅車輛購置來源的不同,計稅價格的組成也就不一樣。
【總結】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分別是不含增值稅價款、組成計稅價格和最低計稅價格。
如果進口自用的是應繳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進口環節消費稅、增值稅與車購稅的組成計稅價格相同。
【提示】
①「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銷售方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境內單位和個人租入外國船舶的,不徵收車船稅。境內單位將船舶出租到境外的,依法徵收車船稅。
②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
③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④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註明的價格。
⑤納稅人無法提供有效價格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
⑥國稅總局對以下幾種特殊情形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規定如下:
a、對已繳納並辦理了登記註冊手續的車輛,其底盤發生更換,其最低計稅價格按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的70%計算;
b、非貿易渠道進口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為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
【提示】
1.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不含增值稅,價外費用計稅時需價稅分離。
2.購買車輛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價款、車輛裝飾費均應併入計稅依據計稅。
3.購買者支付的控購費,不併入計稅價格計稅。
三 、應納稅額的計算
(1)購買自用的:
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價外費用)÷(1+17%)×適用稅率
(2)進口自用:
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額+關稅+消費稅)×適用稅率
(3)其他自用:
應納稅額=最低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例題1·多選題】下列選項中,符合車輛購置稅計稅依據相關規定的有( )。
A.購買自用應稅車輛時,支付的車輛裝飾費併入計稅依據中計稅
B.購買自用應稅車輛時,支付的控購費,不應併入計稅依據計稅
C.汽車銷售公司代收的保險費併入計稅依據計徵車輛購置稅
D.非貿易渠道進口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為同類型新車最低計稅價格
【答案】ABD
【解析】選項C代收款項應區別徵稅,凡使用代收單位(受託方)票據收取的款項,應視作代收單位的價外費用,併入計稅依據一併納稅;凡使用委託方票據收取,受託方只履行代收義務,不作為價外費用併入計稅依據計算繳納車輛購置稅。
【例題2·單選題】某汽車貿易公司2016年3月進口20輛小轎車,海關審定的關稅完稅價格為25萬元/輛,當月銷售16輛,取得含稅銷售收入480萬元;2輛企業自用;2輛贈送給合作單位,合同約定的含稅價格為每輛30萬元。該公司應納車輛購置稅( )萬元。
(小轎車關稅稅率28%,消費稅稅率9%)
A.7.03
B.5.00
C.7.50
D.10.55
【答案】A
【解析】該公司應納車輛購置稅=2×(25+25×28%)÷(1-9%)×10%=7.03(萬元)。
推薦閱讀:
※狂野飆車8最有名的幾輛s車要不要了解?
※私家車開專車須註冊為營運車輛·每日商報
※晉l67v09是哪裡的車?
※失控的賓士,停止原因咋兩個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