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收入增長何以盈利下降
某稅務檢查組日前到甲公司進行例行檢查。在檢查前的案頭分析中發現,甲公司被檢查年度的利潤總額和銷售利潤為前3年的2/3,成本利潤率較往年大幅下降。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仔細比較了各月的銷售和盈利情況,發現本應是盈利高峰的9月~11月,公司銷售收入雖保持了高峰態勢,但盈利水平與往年相比卻大為下降,由此造成全年盈利比往年下降約1/3。
為什麼在銷售高峰期,收入未降而盈利下降?為了查明原因,檢查組徐組長查看了公司本年利潤賬戶,發現9月~11月的盈利確實很低,不僅沒有體現與銷售同步增長的規律,而且個別月份近乎虧損。隨後,徐組長調出這3個月記載銷售收入及結轉銷售成本的會計憑證,發現各月結轉的主要產品的單位銷售成本與正常月份相比沒有變化,但對照檢查各月相應產品的銷售情況明細表,發現產品銷售量雖符合銷售旺季的特點,但每個月都有3種~6種產品出現銷售單價和銷售成本嚴重倒掛的問題,且多數銷售價格不足正常銷售單價的1/10,僅相當於收回的殘值。簡單匯總各月6種產品的虧損額後,徐組長判斷,正是這3個月產品的嚴重虧損,導致甲公司被檢查年度盈利比正常年度下降了1/3。
查明利潤下降的原因後,徐組長向甲公司財務部吳經理提出疑問:為什麼這6種產品會出現銷售收入與銷售成本倒掛的現象?為什麼上述情況集中出現在9月~11月的銷售高峰期?對此,吳經理作出答覆:這6種產品的質量有點問題,庫存量較大且長期積壓需要促銷,恰巧在這3個月處理了相關積壓產品。吳經理的解釋似乎有道理,但對售價僅是正常價格1/10的情形,徐組長認為不屬於正常促銷。為此,徐組長請吳經理提供公司管理層對本次降價處理的意見或批複。公司管理層對此次處理產品的意見是「因該批產品存在質量問題,長期積壓,為盤活資產,收回成本,經研究決定,同意按申請報告及擬定的價格對外銷售」,從批示看出,還有一個「申請報告」。徐組長請吳經理提供申請報告,但申請報告只是說明了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卻未明確是哪種質量問題。
徐組長認為,即使因質量問題造成產品積壓而導致促銷,一般會保持一定的盈利水平,即售價會在合理的範圍內,超出這個範圍,就不應屬於正常意義上的降價促銷,而應屬於報廢處理。因此,有必要弄清楚究竟是什麼原因造成的產品質量問題。徐組長分別到銷售部、倉庫及生產車間了解詢問後,終於弄清楚了實際情況。原來,該公司兩年前採購的一批原材料,因採購人員拿了對方的好處,隱瞞了原材料存在的嚴重質量問題,同時因產品入庫前的質量檢驗和倉庫驗收把關不嚴,以至於產品售出後遭用戶投訴,最終使得這批產品大量積壓,但相關責任人在問題暴露後均已離職。
弄清產品降價的原因後,徐組長向吳經理說明了檢查組的意見:此次產品降價造成的損失,不屬於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不可以按照目前的會計核算方法進行處理;甲公司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並確定由責任人賠償的金額,同時應該考慮追究對方供貨單位和保險公司的賠償問題;得到賠償的部分,不得進行增值稅進項稅抵扣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賠償部分的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稅前扣除。然而,吳經理卻解釋道,由於相關責任人已離開公司,無法追究責任,而且打官司時間又太長,只能「啞巴吃黃連」。徐組長認為,可以先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各方責任,如果在法律途徑履行結束後,仍不能追回賠償,再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稅前扣除。
在上述案例中,甲公司受到了應有的稅務處罰。甲公司至少存在三方面問題:一是違反了《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7號——採購業務》第十一條的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嚴格的採購驗收制度,確定檢驗方式,由專門的驗收機構或驗收人員對採購項目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等相關內容進行驗收,出具驗收證明。涉及大宗和新、特物資採購的,還應進行專業測試。甲公司執行該規定流於形式。二是對相關問題處理不及時,由於在相關人員離職前未能追究並落實責任,使得資產損失未能扣除各責任方(人)的賠償。三是掩蓋應以專項申報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
一些企業對發生的資產損失,往往因為無法落實責任或擔心增值稅不可以抵扣、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等原因,而將損失混淆在日常銷售成本中,不按稅法規定進行處理,實際上加大了企業本身的涉稅風險,得不償失。(來源:蔣金聰 劉志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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