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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私人錢莊」的興奮:猜想《放貸人條例》

「第一私人錢莊」的興奮:猜想《放貸人條例》

來源:虎商中國  發布時間:20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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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總量佔GDP的6%至7%,我國民營企業近80%資金需求來自自我積累和民間借貸 "適時推出《放貸人條例》將是規範民間借貸的創舉。"8月20日,新中國第一個私人錢莊--"方興錢莊"的開辦者、溫州方興擔保有限公司董事長方培林向理財周報記者表示。方培林言語間充滿興奮。從1984年到1989年停業,方興錢莊曾堅持了5年。 央行日前發布的2008年第二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提出,應加快我國有關非吸收存款類放貸人的立法進程,適時推出《放貸人條例》,給民間借貸合法定位,引導其"陽光化"、規範化發展。這份報告首次正式提出,"應著手為民間借貸提供更好的法制環境,形成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和諧共生的環境。" 有調查顯示,近年民間借貸總量維持在國內生產總值6%至7%的水平,相當於正規金融機構貸款額的4%至5%。我國民營企業近80%的資金需求來自於自我積累和民間借貸。 鑒於經濟發展和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融資的需求,不斷深化的政策趨勢表明,發展非吸收公眾存款類放貸人,進一步放開貸款市場將成為今後一個時期中國金融改革的重要內容。 小額貸款公司門檻高 在央行提出"適時推出《放貸人條例》"之前,銀監會與央行於今年5月聯合發布了《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這讓歷來重視研究政策變動的方培林有了"短暫"的興奮。 但後來,方培林發現,他無法邁過參與成立小額貸款公司的"高門檻"。"按照央行和銀監會的指導意見,我完全符合資格,但從《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到《溫州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操作規程》再到縣級的相關具體辦法,我根本沒有希望。" 方培林說,"浙江省規定必須是民營骨幹企業,溫州市規定為工商評級AAA的民營骨幹企業,具體到縣級政府則要求是納稅大戶、功勛企業。"現在,不符合這些具體標準的方培林已經不想提出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他計劃推動成立溫州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在另一個層面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方培林對《放貸人條例》寄予希望。他認為,任何公民的錢都可以向社會借貸,錢只有用起來才能支持包括中小企業在內的更多企業的發展。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按照《指導意見》的說法,出台的目的是"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有效配置金融資源,引導資金流向農村和欠發達地區,改善農村地區金融服務,促進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放貸人條例》比《指導意見》適用面更廣,規範的內容也會更為具體,比如放貸主體、放貸對象等會更為廣泛。 民間借貸四倍利率上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否則超出部分不予保護。但是現在,民間借貸的利率有的高達10倍甚至20倍,由此產生的風險不可小視。 在方培林看來,《放貸人條例》對放貸人主體的要求核心在三個方面:一是只放貸,不吸收公眾存款;二是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基準利率4倍的上限;三是照章納稅。"如果放貸人主體放開,由於競爭關係,貸款利率可能會走低;不放開反而會產生高利率,甚至高利貸。"方培林說。 上述研究人士表示,國內當務之急是廢止《貸款通則》,儘快由國務院出台行政法規--《放貸人條例》,放開企業間借貸,允許非吸收存款類放貸人這一類市場主體存在,並承認主體合法性。 央行的研究人士稱,在發展我國增量放貸機構的同時,可考慮發展我國目前金融體系下已經存在的放貸機構,比如融資租賃業、典當行等。在建立我國放貸人的制度框架過程中,可以規範和發展目前仍定位於"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允許從集團外吸收存款,為非成員單位服務的財務公司。我國現有70餘家財務公司,資產約7000億元。 據了解,未來的《放貸人條例》可能參照《香港放債人條例》,除對放貸主體、放貸對象、利率等做出規定外,還將對放貸人的索債方式、貸款宣傳等方面做出規範。 在美國,放貸人的放貸對象包括小型商業者,專賣店所有者、希望通過融資購買大型家庭用品、改善居住條件、為小額債務再融資的消費者以及準備購房的消費者等。 《放款人條例》應該會針對放款人的資金來源做出規定。相關內容很可能參照《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按照《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在美國,放貸人獲取資金的來源有:通過發行商業票據、債券,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從商業銀行貸款,甚至可以向公眾募集股份。 如何監管 有觀點認為,對於未來《放貸人條例》中放貸主體的監管可行的監管方式應該是司法監管和自律監管,有關各方通過解決糾紛的過程,對民間糾紛進行理性約束。 央行的研究人士認為,對放貸人的監管可以交給省級地方政府負責指導和管理地方金融機構的主管部門。主要理由:一是目前對農村信用社的監管已由省級地方政府負責;二是目前全國已有近20個省級地方政府設立了金融工作辦公室,具備一定的監管經驗和監管條件。一些地方政府金融辦明確表示,只要行政法規授權其為監管機構,他們願意也有能力監管放貸人。 從《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辦法,或許能看到未來對"放貸人"監管的"端倪"。《指導意見》規定,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並願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的縣域範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進行清算和註銷;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郭田勇說,因其不能吸收公眾存款,《放貸人條例》的放貸主體不是銀行,所以可以依據相關民商法等法規進行約束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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