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政策法規知識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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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時期腐敗現象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答:我國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仍然存在的腐敗現象,有種種複雜的原因。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㈠我國是一個封建社會歷史很長的國家,封建主義和其他剝削階級的影響將長期存在,總要通過各種形式表現出來。 ㈡對外開放,借鑒和利用世界各國包括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一切現代文明成果,資本主義腐朽的東西也會趁機鑽進來,成為一些人發生腐化的重要誘因。 ㈢新舊體制轉換過程中,由於制度和機制不健全、不完善,工作中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環節,也會給腐敗現象滋生以可乘之機。 ㈣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在一部分黨員幹部中滋長,是腐敗得以蔓延的一個重要原因。 2、新時期腐敗現象的主要特點是什麼? 答:一般說來,腐敗作為一種歷史現象,具有利己性、損他性、反社會性、隱蔽性、傳染性、頑固性和可控制性等共同特徵。在我國,腐敗現象既是一種歷史現象,又是經濟體制和社會經濟結構雙重轉換時期的特有現象。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特徵: ㈠由於處在新舊體制轉換時期,許多社會行為尚未通過法制形式得以嚴密規範,腐敗現象具有某種易發性。 ㈡在改革時期,腐敗活動往往借改革之名滋長蔓延,具有很大的迷惑性。 ㈢腐敗活動往往選擇經濟領域中供需矛盾突出的環節作為其鑽營舞弊的場所,帶有一定的聚集性。 ㈣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領域及表現形式,會隨著客觀情況的變化而不斷轉換和變化,具有多變性的特點。 此外,我國現階段腐敗現象的滋長和蔓延,還具有行業性、滲透性、反彈性特點。 3、在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下如何開展反腐敗鬥爭? 答:在新形勢下,我們既不能完全沿用計劃經濟時期反腐敗的思想和辦法去處理新情況和新問題,也不能等待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之後才著手去解決問題。各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必須充分認識並努力適應反腐敗鬥爭面臨的新形勢,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針,全面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本著保障改革開放,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原則,研究和制定新形勢下反腐敗鬥爭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概括起來,在新形勢下開展反腐敗鬥爭要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 ⑴反腐敗要緊密結合重大改革措施和行政、經濟決策的實施來進行。 ⑵反腐敗要抓好兩方面的任務,一是堅決懲處腐敗分子,二是堅決克服各種消極腐敗現象,包括糾正不正之風。 ⑶反腐敗必須加強法規和政策研究,及時規範行為。 ⑷反腐敗必須加強綜合治理,既治標又治本。 ⑸在反腐敗鬥爭中,對廣大黨員幹部主要是加強思想政治教育。 4、為什麼說反腐敗必須加強法規和政策研究及時規範行為? 答:反腐敗鬥爭必須加強法規和政策研究,及時規範行為,這是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當前經濟行為多樣化和法規、政策相對滯後的矛盾突出,對一些行為的是與非,合法與不合法,違法與非違法,往往在認識上很不一致;立法工作滯後於改革和發展的狀況將會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存在。這既給以權謀私的人以可乘之機,也給反腐敗和黨風廉政建設帶來了許多困難。解決這個矛盾,一方面要抓緊各種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另一方面要加強政策研究。做好這兩方面工作,必須從實際出發,遵循"三個有利於"的標準,積極主動地反腐敗和黨風廉政建設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做出相應規定,或制訂政策,提出黨內的和行政的紀律要求,分清是非,明確界限,規範行為。這樣做既能起到防範作用,做到關口前移,又能為正確執紀提供依據和紀律保證,也為制定全國性的法律、政策打好基礎,使懲治腐敗的工作逐步納入法制軌道。 5、為什麼說反腐敗必須加強綜合治理,既治標又治本? 答:反腐敗必須加強綜合治理,既治標又治本,這是由消極腐敗現象滋長蔓延的深層次的原因和條件所決定的。克服消極腐敗現象,需要縱觀全局,從宏觀著眼,研究消極腐敗現象的來龍去脈,從源頭抓起。要抓法規、政策,抓體制、制度,抓管理、監督機制這些關係全局的問題。如果不從宏觀著眼,僅僅抓查處案件,就難從根本上抑制腐敗現象。從宏觀上把握反腐敗的形勢,研究深層次的原因,對涉及黨風廉政建設的全局性問題,如怎樣改革和完善監督體制,保證各個執法執紀機關協調一致工作;如何加快廉政法規制度建設;如何深化財政、金融、投資體制和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等,要有針對性提出具體對策,取得反腐敗鬥爭的主動權,做到綜合治理,標本兼治。 6、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答: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通過執紀辦案,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保護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發展,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貫徹執行。 7、案件檢查應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答: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紀檢機關依照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行使案件檢查權,不受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的原則;實事求是原則;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依靠黨的組織,走群眾路線的原則;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切實保障黨員包括被檢查黨員行使黨章所賦予的各項權利的原則。 8、何謂"兩規"、"兩指"?"兩規"、"兩指"注意事項有哪些? 答:1、所謂"兩規"是指紀檢機關在調查違犯黨紀的案件時,依照規定程序,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說明的一項紀律約束和組織檢查措施。 2、所謂"兩指",是指行政監察機關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按照規定的程序,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指定的地點就調查事項所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的一項監察措施。 根據中紀發[2001]4號《關於正確使用"兩指"、"兩規"措施的通知》以及其他有關文件的要求,實施"兩指"、"兩規"措施,必須注意以下事項: ㈠嚴格把握條件。凡使用"兩指"、"兩規"措施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⒈已經掌握了違紀案件中涉嫌違反黨紀的黨員或涉嫌違反政紀的行政監察對象的部分嚴重違法違紀事實及證據,已具備給予其紀律處分的條件,但仍有重要問題需要使用"兩規"措施深入調查的行為; ⒉涉嫌違反黨紀的黨員或涉嫌違反政紀的行政監察對象有串供、翻供或者外逃的嫌疑,或者可能隱匿、銷毀證據,或者有其他妨礙案件調查的行為的,可對其使用"兩規"措施。 ⒊在查處大案要案中,重要涉案人中的黨員不如實提供情況或者有其他嚴重妨礙案件調查的行為的,可對其使用"兩規"措施。 ㈡嚴格使用許可權。"兩規"措施只能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地市級以上紀工委,中央和省(區、市)紀委的派駐紀檢組,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紀檢組,國有大型企業、廳局級以上(含廳局級)事業單位的紀委使用。鄉鎮紀委、縣(市)直機關紀檢組(紀委)、地(市)直機關紀檢組(紀委)、國有中小型企業、廳局級以下(不含廳局級)事業單位紀檢機構等不得使用"兩規"措施。對非黨員一律不準使用"兩規"措施。如果非黨員與案件有重要牽連,確需對其調查取證,而本人拒不配合的,應提請司法機關或有關行政機關協同辦理。"兩指"措施只能由各級行政監察機關使用。紀檢監察機關與其他機關協同辦案中經批准使用"兩規""兩指"措施的,必須由紀檢監察機關的辦案人員領導、組織實施。 ㈢嚴格審批程序。使用"兩規""兩指"措施,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審批。 ⒈縣(市)級使用"兩規"措施,必須由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向同級黨委報告,並報當地(市)級紀委書記或分管案件的副書記批准;縣(市)級紀委在資金、設施、人員等方面不具備使用"兩規"條件的,不得使用"兩規"措施,確需使用的,由地(市)級紀委直接組織實施。 ⒉縣(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紀委(紀工委)對同級黨委管理體制的幹部使用"兩規"措施,應由紀委(紀工委)常委會集體研究決定,並及時向同級黨委報告。緊急情況下需要對上述人員立即使用"兩規"措施的,可先由紀委書記或分管案件的副書記決定,並儘快補辦報批手續。對其他黨員使用"兩規"措施,可由分管案件的副書記批准; ⒊國有大型企業紀委、廳局級以上(含廳局級)事業單位紀委對所轄單位的黨員使用"兩規"措施,應由紀委領導集體研究決定,並及時向本單位黨委和行政負責人報告。 ⒋對擔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黨員領導幹部實行"兩規"的,還要及時向人大、政協黨組通報;對實行垂直管理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使用"兩規"措施的,應向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 確需使用"兩規"措施的,必須經過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並及時向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監察工作的負責任報告。 ㈣嚴格工作制度。使用"兩規"措施的,應由分管案件的領導主持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工作制度,充分做好各方面的準備。要挑選政治思想好、法制觀念強、業務水平高的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參加"兩規""兩指"工作。要明確各個崗位的具體責任,加強管理、檢查和監督,防止發生違紀違法行為和意外事故。 ㈤嚴明工作紀律。嚴禁對被審查人逼供、誘供、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嚴禁打罵和侮辱人格,不準使用司法手段,不準使用司法機關的辦公、羈柙場所和行政部門的收容遣送場所。要保證被審查人員的人身安全,生活上給予關心照顧,患有疾病的要及時給予治療。對在辦案中發生的刑訊逼供行為,必須嚴肅處理。 ㈥嚴格控制期限。在查清案件的前提下,要從嚴掌握"兩規""兩指"時間。。使用"兩規""兩指"措施時,案件調查組應在呈報批報告中提出時間時限建議,分別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對於特別嚴重、複雜的案件,確需延長"兩規"時限的,案件調查組應提出延長的具體時限建議,分別按照規定的程序再次報批。 ㈦嚴格責任追究。使用"兩規""兩指"措施要實行嚴格的責任制。在使用"兩規""兩指"措施過程中,因失職瀆職、違反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人員的責任。 9、何謂違反黨的紀律? 答:黨的紀律是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違犯黨的紀律是指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黨內法規、黨的政策,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依照黨的紀律處分條例應當受到追究和處分的行為。 10、《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任務是什麼? 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發揚黨的優良作風,保護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全黨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的高度統一,保證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11、黨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答:黨的十五大修改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的紀律處分共分七種。其中,對黨員的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對黨組織的處分有兩種:改組、解散。 12、實施黨紀處分的原則有哪些? 答:⑴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準確地認定錯誤性質,區別不同情況,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的規定,恰當地給犯錯誤的黨員和黨組織以紀律處分; ⑵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必須維護黨的紀律。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和黨組織,必須依照黨紀處分條例嚴肅處理,不得姑息遷就; ⑶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違犯黨紀行為的處理,必須經黨委或者紀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准; ⑷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任何黨員違犯了黨的紀律,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處分的,都必須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處分; ⑸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員和黨組織,要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13、預備黨員犯了錯誤怎樣處理? 答:預備黨員和正式黨員一樣,必須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如果違犯了黨的紀律,應根據具體情況作適用的處理。即:預備黨員犯了一般性錯誤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犯了比較嚴重的錯誤、但還沒有喪失預備黨員條件的,可以延長預備期;犯了嚴重錯誤不能繼續作預備黨員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14、取消預備黨員資格是不是黨紀處分? 答:預備黨員被延長預備期或者取消其預備期黨員資格,不是一種處分。因為,預備黨員還沒有正式取得中國共產黨黨籍。黨內處分只適用於正式黨員。 15、受紀律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後表現好,能否取消處分? 答:取消對黨員的處分,是指那些經複查證明,處分的依據與實際不符,對黨員的處分是錯誤的,從而取消對原來的處分。如果處分是正確的,就不存在取消的問題。因為黨組織給犯錯誤的黨員以紀律處分,目的是為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促使其改正錯誤。 受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後表現好,說明他接受了教訓,提高了思想覺悟,從而達到了黨組織對他進行處分的目的,不能因此而改變過去曾犯錯誤這個事實,也不能構成取消對他原有處分的理由。黨員受到處分後認真改正自己的錯誤,是一個黨員應該做到的。 16、什麼是免予處分?免予處分應具備的情節有哪些? 答:免予處分,是指黨員違犯了黨的紀律,所犯錯誤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應當受到追究,但是由於錯誤較輕,並且具有免予處分的情節,因此,有關組織決定對其免予應給予的紀律處分。只要具備下列五種情節之一,即可免予處分。這五種情節是: ⑴主動交待錯誤的; ⑵主動檢舉同案人經查證屬實的; ⑶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⑷有主動立功表現的; ⑸《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除了上述五種情節之外,還要同時具備違紀錯誤程度較輕這一條件。 17、免予處分與不予處分有什麼區別? 答:免予處分與不免予處分有根本上的區別。不予處分,適用於那些經黨組織審查,認為沒有違犯黨的紀律,或者雖然違犯了紀律,但情節顯著輕微的黨員。而免予處分,適用於那些違犯紀律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處分,由於錯誤較輕,並且有免予處分條件的黨員。對犯錯誤的黨員免予處分,有關組織要對其所犯錯誤做出書面結論。 18、什麼是貪污罪?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19、關於貪污罪的處罰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㈠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㈡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㈢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的,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㈣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20、中央紀委對於犯有貪污、賄賂錯誤黨紀處分的數額界限是怎樣規定的? 答: ㈠貪污、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貪污、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未被判處《刑法》規定主刑,且具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減輕處分情節的,也可以不開除黨籍,須給予留黨察看處分;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一律開除黨籍。 ㈡對於貪污、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的黨紀處分標準,在中央紀委未做出具體規定之前,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酌情掌握。 ㈢處理貪污、賄賂錯誤規定的違紀金額標準,只是違紀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的一方面,在實際執紀工作中,還應考慮其他情節。 21、省紀委對於犯有貪污、賄賂錯誤不滿5000元黨紀處分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答: ㈠貪污、受賄數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給予警告或者嚴懲警告處分;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㈡貪污、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的,但被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的,一律開除黨籍。 ㈢處理貪污、受賄違紀案件,貪污、賄賂金額只是反映社會危害程度的一個方面,在實際執紀過程中,還應考慮其他情節。 22、什麼是侵占罪? 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 23、什麼是受賄罪?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23、什麼是受賄錯誤?受賄錯誤有哪些特點? 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第八十五條所稱"受賄"錯誤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 "受賄"錯誤的特點是: ⑴該錯誤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有兩種情況:一是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人員中的共產黨員;二是退(離)休人員中的共產黨員。 ⑵該錯誤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 ⑶該錯誤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存在著非法獲取公私財物的目的。 ⑷該錯誤侵害的客體是黨和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24、什麼是受禮錯誤?受禮錯誤有哪些特點? 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所稱:"受禮"錯誤,是指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或者接受有關單位、個人以各種名義送的禮品,根據國家規定應登記、交公而不登記、交公的行為。 其主要特點: ⑴該錯誤主體是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 ⑵該錯誤的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的。 ⑶該錯誤侵害的客體是黨和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都掌握著一定的權力,送禮人之所以送禮,是因為行為人掌握著一定的權力,能對送禮人的經濟、政治等方面的利益產生影響,因而進行感情投資。而行為人接受禮品,必然在廣大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並且直到腐蝕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作用。 ⑷該錯誤在客觀方面的表現是行為人以各種名義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送來的禮品,應該登記、交公而不登記、交公的行為。 26、怎樣正確區分受禮錯誤與受賄錯誤? 答:"受賄"錯誤與"受禮"錯誤兩者的區別在於: ⑴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送禮人謀取利益。接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贈送的禮品,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送禮人謀取利益的,是受禮錯誤。如果接受禮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送禮人謀取利益的,就應當定性為受賄錯誤。 ⑵受禮錯誤的行為人接受的是與其有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禮品。而受賄錯誤中的行為人則沒有這個限制,只要行為人收受對方錢物,無論對方是什麼身份,只要行為人利用職務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就構成了受賄。 27、怎樣正確區分受禮錯誤與正常的親朋好友送禮的界限? 答:贈送禮品和接受禮品本是一種正常的社會現象,親戚朋友之間逢年過節,紅白喜事,送些禮物也是正常的禮尚往來。因此,我們在處理接受禮品錯誤時,一定要嚴格區別受禮錯誤和正常的親朋之間的送禮的區別。他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送禮人不同。受禮錯誤的送禮人是和行為人有公務往來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無論送禮的禮大、禮小,有所求、還是無所求,都是錯誤的。而親友之間的送禮,是親戚、朋友之間的贈送,不構成違紀。但是,如果親朋好友為了達到個人目的,借用行為人的職權,為私人或者單位謀取利益,而行為人又利用職權為之謀取利益的,則應定為受賄。 28、什麼是"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親屬收受錢物"錯誤? 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所稱:"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親屬收受他人錢物"錯誤,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私利,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接受對方財物的行為。 29、怎樣正確區分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親屬收受他人錢物錯誤與受賄錯誤? 答:"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親屬收受他人錢物"錯誤和受賄錯誤有許多相同之處,主體、侵害的客體都是相同的,其主要區別在於家庭成員接受錢物,是否能證實本人知道,如果證實本人知道的,就是受賄錯誤,不能證實本人知道,就是"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親屬收受他人錢物"錯誤。對於受賄錯誤,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受法律制裁。"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親屬收受他人錢物"錯誤不構成犯罪,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30、為什麼"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親屬收受錢物",要給予當事人黨紀處分? 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是依照從嚴治黨原則做出的。眾所周知,從事公務的人員,都有一定的職權。如果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益,親屬收受請託人送來的錢物,無論本人知道與否,其行為在客觀上都破壞了黨和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另外,其家屬等之所以能夠收到他人送來的錢物,前提在於從事公務的黨員利用職權為請託人謀利益,且其本人也是他人送來錢物的受益者。更何況,就實際情況而言,親屬接受對方的錢物,有相當一部分自己知道,只是為了逃避黨紀國法的追究,才否認知道,辦案中根據所收集到的證據,要肯定或者否定其確實知道或者確實不知道都十分困難,進一步的調查取證也很困難,若不做出上述規定,黨的組織和紀檢機關則無法對其進行懲處。同時,用黨的紀律對黨員提出這樣的要求,有利於加強黨風建設和廉政建設,可以督促黨員幹部更加嚴格要求自己,教育家屬使其家庭成員意識到自己收受他人的錢物的行為會妨礙自己的親人正確履行黨和國家的公務,從而規範自己的行為。 31、什麼是行賄罪?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工作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32、什麼是行賄錯誤?行賄錯誤有哪些特點? 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所稱"行賄"錯誤,是指行為人為了謀取個人或小集團的不正當利益,給予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行賄"錯誤的主要特點是: ⑴該錯誤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行賄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的責任 ⑵該錯誤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非法向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給付財物的行為。這種給付財物,必須是和對方職務活動有關,其目的是為了使對方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⑶該錯誤的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其目的是明確的,即出於使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不論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目的是否達到,為個人還是為單位、小集體,都有不影響行賄行為的構成。如果行為人向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送財物,不是出於上述目的,而是由於黨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敲詐勒索,被迫給付財物的,則不構成行賄錯誤。 ⑷該錯誤侵犯的客體是黨和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行賄本身雖然和職務沒有關係,但是行賄和受賄是矛盾的兩個方面,行賄錯誤的行為人通過其行賄,使受賄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同樣是對黨和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的侵害,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著嚴重的腐蝕作用。 33、什麼是挪用公款罪?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所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扶、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34、怎樣正確區分挪用公款與貪污? 答:挪用公款和貪污罪的主要區別為: ⑴挪用公款和貪污在主觀上都是故意,但挪用公款的行為人只是為了取得公款的使用權,從而改變公款的用途,並打算日後歸還,具有暫時非法使用公款的目的和故意。而貪污是為了把公共財物佔為已有,具有永久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和故意。 ⑵挪用公款侵犯的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不改變公款的所有權。貪污侵犯的客體是公共財物的所有權。 ⑶挪用公款和貪污在客觀方面的表現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但挪用公款表現為將公款挪歸個人使用,因而不採用永久性的掩蓋挪用公款行為的手段;而貪污是用侵吞、竊取、騙取等各種手段,將公款據為已有,因此,往往採取永久性的掩蓋佔有公款行為的手段,如偽造單據、銷毀帳目等等。 ⑷侵害對象的範圍不同。挪用公款錯誤所侵害的對象只限於公款,而貪污錯誤的侵害對象不僅包括公款,還包括公物。 35、為什麼黨員幹部不得違反規定個人經商辦企業? 答:無論是黨政機關,還是國有企業等單位中的黨員領導幹部,都擁有與其職位相對應的職權,他們中的一些人員,個人經營商業,興辦企業,不僅不利於經濟體制的改革,不利於黨員領導幹部秉公辦事、秉公執法,而且直接危害黨風廉政建設,危害黨的幹部隊伍建設,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敗壞改革的聲譽,極易產生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窮廟富方丈"等各種腐敗現象。如果任其發展,必將妨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的建立和正常發展,損害黨和人民的血肉聯繫,腐蝕黨的肌體,毀掉一批幹部。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紀委之所以一再重申黨員領導幹部"不準個人經商、辦企業",正是旨在防範和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個人職務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個人經商、辦企業謀取私利的行為。 36、為什麼禁止黨員幹部兼職或者兼職取酬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答: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中兼職,在相當程度上使得一部分企業或者公司政企不分,官商不分,公私不分,使得某些人有可能利用本身的職權或者職務和地位形成的方便條件,通過兼職化公為私,損公肥私,這種腐敗行為,如果任其存在和發展下去,必將損害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造成社會分配不公,擾亂經濟秩序,敗壞社會風氣,嚴重干擾和阻礙改革。而有償中介活動,實質上是一種經紀人的行為,是一種經濟活動。如果允許黨員領導幹部從事這種活動,必然會干擾黨和國家對黨員幹部的正常管理,必然會妨礙黨員領導幹部全身心地干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必然會影響黨員幹部秉公辦事、秉公執法,極易誘發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 37、什麼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38、什麼是失職類錯誤?失職類錯誤有哪些特點? 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章所稱"失職類錯誤",是指黨和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公司、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中的共產黨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失職類錯誤"的主要特點為: ㈠違紀主體只能是黨和國家各級機關、軍隊、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公司、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中的共產黨員。 ㈡客觀上只能由與行為人的職務有密切聯繫的行為構成。即:由於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㈢主觀上主要由過失構成,也有間接故意和直接故意。 只要上述三個特徵同時具備,就構成了失職類錯誤與其他類型錯誤的區別。 39、什麼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錯誤?"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錯誤的特點是什麼? 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所稱"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錯誤,是指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對他人進行毆打、體罰、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他人身體或採取其他方法剝奪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其主要特點為: ㈠該錯誤所侵害的客體是黨員和非黨群眾的人身自由。 ㈡該錯誤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使之無法自由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或使這種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行為。 ㈢該錯誤的主觀方面只有故意構成,過失不能構成。 ㈣在該錯誤當中,除刑訊逼供外,其他錯誤主體都是違紀黨員個人,是一般主體。只有刑訊逼供錯誤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中的黨員,既包括公安、檢察、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員,還包括紀檢、監察等有權處理違紀行為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如工商、海關、稅務等部門的執法執紀人員中的共產黨員,也包括企事業單位保衛幹部和農村各級治保幹部中的共產黨員。 上述這些工作人員中的共產黨員,只要利用職權"刑訊逼供",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逼取口供、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就構成了該錯誤。 40、什麼是嫖娼、賣淫錯誤?嫖娼、賣淫錯誤有哪些特點? 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六條所稱"嫖娼、賣淫"是一個相對概念,實際上是從不同主體的角度對同一種行為的表述,嫖娼是指男子以付出金錢、財物作為交換條件與賣淫婦女發生的不正當的性行為;賣淫是指女子以收取金錢、財物作為交換條件與嫖娼男子自願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為。嫖娼、賣淫錯誤的主要特點: ⑴該錯誤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所有的共產黨員都有可能構成這種錯誤的主體。 ⑵該錯誤的主觀方面,都是故意。而且主體都具有特定的目的。嫖娼一方(男子)具有與賣淫婦女發生性行為的目的。賣淫一方(女子)具有獲取金錢、財物的目的。 ⑶該錯誤的客觀方面。嫖娼、賣淫雙方實現了金錢與肉體的交易。從行為過程看,雙方口頭或事實達成這樣的"協議",嫖娼者付給賣淫者一定的金錢、財物,賣淫者則"自願"與嫖娼者發生性關係。至於付給的金錢數量的大小、多少,是實施性行為之前付給的,還是實施性行為之後付給的,都有不影響本錯誤的構成。 ⑷該錯誤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 41、對利用職權嫖娼的黨員怎樣追究黨紀責任? 答:嫖娼,是指男子以付出金錢、財物作為交換條件與賣淫婦女發生的不正當的性行為。如果男子利用職權與賣淫婦女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為,賣淫婦女子不以收取對方金錢、財物為交換條件,而是希望得到男子利用職權手中掌握的權力為自己謀利益,或者對自己的賣淫行為予以包庇。對於這種情況,也應以嫖娼、賣淫論處。 42、什麼是通姦錯誤?通姦錯誤有那些特點? 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條所稱"通姦"錯誤是指男女雙方自願發生的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其特點為: ⑴錯誤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全體黨員都有可能成為這項錯誤的主體。明確這一點,可以避免在處理這類違紀案件時,某些單位只處理男黨員而不處理女黨員的錯誤偏向; ⑵從主觀方面而言,行為人都有是故意,並且具有發生性行為的目的。沒有違背婦女的意願; ⑶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性行為。 43、怎樣正確區分嫖娼與通姦? 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六條所稱"嫖娼、賣淫"錯誤與第一百五十條所稱"通姦"錯誤,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錯誤行為。嫖娼、賣淫與通姦行為的確有相似之處,表現為,都發生了不正當的兩性關係,都沒有違背婦女的意志。在一些通姦的案例中,男方也送一些金錢、財物給女方,但上述行為還是可以區分的。區別的關鍵是男女雙方是否實現了金錢與肉體的交易。對此,應當全面考慮各種因素,恰當定性。 44、什麼是"利用職權與他人發生性關係"錯誤?應如何處理? 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所稱"利用職權與他人發生性關係"錯誤,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和地位形成的方便條件,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 "利用職權與他人發生性關係"錯誤,屬於通姦錯誤的範疇,但是屬於通姦行為中的情節比較惡劣的一種。由於這種行為比一般通姦情節惡劣,因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對於利用職權等手段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的黨紀處分。 45、什麼是"賭博"錯誤?"賭博"錯誤有哪些特點? 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的"賭博"錯誤,是指以財物作賭注比輸贏的活動。其主要特點為: ㈠該錯誤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㈡該錯誤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正常的管理秩序。 ㈢該錯誤的主觀方面都是故意。在很多情況下,行為人具有營利的目的。 ㈣該錯誤的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以財物作賭注比輸贏的活動。這種活動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經常利用的工具有麻將、卜克、牘九等。 46、什麼是被監察部門和人員? 答:被監察部門是指監察機關就某一項監察事項對其正在進行檢查或者進行調查的國家機關。被監察人員是指監察機關就某一項監察事項對其正在進行調查的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47、如何區別"被監察部門和人員"與"監察對象"? 答:"監察對象"與"被監察部門"、"被監察人員"的區別在於:被監察部門和被監察人員必須是監察對象,但並不是所有的監察對象都是被監察部門或被監察人員。作為監察對象的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只有在因某一項監察事項正在被監察機關進檢查或者進行調查時,才是《行政監察法》所稱的"被監察部門"和"被監察人員",也才成為《行政監察法》所規定的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採取監察措施所指向的部門或人員。 48、什麼是案件涉嫌單位和人員? 答:《行政監察法》中所稱案件,是指監察機關調查處理的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案件。案件所涉嫌單位和人員,是指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的違反紀律行為案件中有可能存在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屬於監察對象的單位和人員。雖然與案件有關但不存在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可能的單位和人員,不是案件涉嫌單位和人員。 49、監察機關能不能對非監察對象進行查詢?為什麼? 答:根據《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六條"監察機關對監察事項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查詢"的規定,監察機關在進行檢查和調查活動中,只要是監察事項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無論其單位性質和個人隸屬關係如何,監察機關都有權根據處理監察事項的需要對其進行查詢。所以,在涉及監察事項的情況下,監察機關有權根據需要對非監察對象進行查詢。監察機關在進行檢查和調查活動中,特別是在調查處理違反行政紀律案件的過程中,其辦理的監察事項往往涉及到非監察對象,為了解、核實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情況,收集證據,保證監察機關有效地查處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和加強對監察對象的監督,規定監察機關有權向監察事項涉及的非監察對象進行查詢是十分必要的。被查詢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監察機關的要求予以協助,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拒絕。但監察機關向監察事項直接指向的監察對象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特別是非監察對象進行查詢,與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採取監察措施是不同的,對查詢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採取查詢以外的其他監察措施。 50、監察機關對需要檢查的事項應當按照什麼程序進行檢查? 答:檢查國家行政機關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存在的問題,是監察機關必須履行的重要職責。監察機關在進行檢查時,應當按照檢查事項的檢查程序進行檢查。所謂檢查事項檢查程序,是監察機關開展檢查工作時必須遵循的法定工作方式、規程和步驟的總稱。 根據〈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依照以下程序檢查事項進行檢查: ⑴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 ⑵制定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 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 ⑷根據檢查結果,做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51、《行政監察法》對政紀案件調查處理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答:所謂案件調查處理程序,是指監察機關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進行調查處理過程中所應遵循的方式和步驟。根據《行政監察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監察機關應按照下列程序對違反行政紀律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⑴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審查,認為有違反行政紀律的事實,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予以立案; ⑵組織實施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⑶有證據證明違反行政紀律,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做出其他處理的,進行審理; ⑷做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52、《行政監察法》對監察機關辦案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所謂辦案期限,是指監察機關自政紀案件立案之日起至對監察機關辦案提出時間上的要求,是為了提高辦案效率,促進政紀案件調查處理工作規範化,維護行政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以及保護被調查部門和人員的合法權益。《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並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53、政紀案件立案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答:立案是監察機關調查處理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重要階段,是一項對整個調查處理工作產生重要影響的工作,必須具備一定條件。第一、有違反行政紀律的事實。違反行政紀律的事實是指監察對象實施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目的、行為事實以及侵害對象、危害後果等各種事實的總和。這裡所說的"有違反行政紀律的事實",並不是指違紀人違反行政紀律的全部事實,而是指違反行政紀律的主要事實。違紀人違反行政紀律的全部事實需要在調查階段結束後才能查清。第二、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有違反行政紀律的事實,是立案的一個必要條件。如果沒有違反行政紀律的事實,就不存在立案的理由和根據。但是並非對於所有違反行政紀律的事實都需要立案調查。只有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應當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時候才需要立案調查,因此,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確定進行立案調查的又一個必要條件。以上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立案,缺一不可。 54、什麼是政紀案件調查? 答:政紀案件調查,是指政紀案件立案之後,監察機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收集證據,查清案件事實,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的一切活動的總稱。具體包括組織調查組、制訂調查方案、採取監察措施、收集證據、審查判斷證據、提請有關部門協助、製作調查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等活動。調查的任務是:全面收集證據,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實,為案件的正確處理提供事實依據。調查是政紀案件調查處理活動的主要階段和中心環節,是案件審理和處理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全面、準確地查清案件事實,才能正確地適用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也才能正確地處理政紀案件。因此,政紀案件調查關係到案件處理工件的成敗,在整個調查處理政紀案件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55、什麼是監察建議?《行政監察法》對監察機關監察建議的適用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答:監察建議,是指監察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監察職權,在檢查、調查的基礎上,向被監察部門和人員就其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提出的具有一定行政法律效力的建議。所謂一定行政法律效力,是指監察建議的相對人,在一定的條件下必須履行監察建議要求其履行的義務,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根據《行政監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 ⑴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應當予以糾正的; ⑵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做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 ⑶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採取補救措施的; ⑷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 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⑹其他需要提出監察建議的。 56、什麼是監察決定書和監察建議書?監察決定書和監察建議書分別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答:監察決定書是指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依法對被監察部門和人員做出監察決定所製作的文書,是監察決定的法定書面形式。監察決定書應當載明:監察機關檢查或調查的結果;做出監察決定的依據及監察決定的具體內容;對監察決定不服的申訴程序;做出監察決定的機關及批准同意的機關等。監察決定書應該按統一格式製作。 監察建議書是指監察機關根據檢查或調查結果依法對被監察部門和人員提出監察建議所製作的文書,是監察建議的法定書面形式。監察建議書應當載明:監察機關檢查或調查的結果;提出監察建議的依據及監察建議的具體內容;對監察建議提出異議的程序;提出監察建議的機關及批准同意的機關等。監察建議書應按統一格式製作。 57、監察決定和監察建議應當如何送達? 答:監察決定書和監察建議書一般應由做出監察決定和提出監察建議的監察機關直接送達有關單位和人員,也可以留置送達、郵寄送達,或者委託其他監察機關、主管部門代為送達。送達監察決定書和監察建議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的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以挂號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拒收的,不影響監察決定和監察建議的執行,並應當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人予以說明。 58、省級監察機關受理哪些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 答:根據監察法及《監察機關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申訴的辦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廳(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 不服本廳(局)行政處分決定的; (1)不服下一級監察機關和本廳(局)派出監察機構行政處分複查、複審決定的; (2)不服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行政處分決定的; (3)不服自治州、設區的市、直轄市轄區(縣)人民政府行政處分決定的。 59、提起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根據《監察機關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申訴的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起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⑴申訴應當由受到行政處分的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提起;受處分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提起; ⑵有明確的做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機關; ⑶有具體的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 ⑷屬於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管轄; ⑸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60、什麼是複審、複核程序? 答:複審是指監察機關依法受理不服監察決定的複審申請,對原監察決定進行審查核實並做出複審決定的活動。複審、複核程序,是指監察機關依法受理複審申請、複核申請,對原決定進行審查核實並做出複審決定、複核決定所應遵循的方式和步驟。《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九條對複審、複核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即"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做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複審決定;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做出複核決定。"規定複審、複核案件,維護複審、複核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監察機關依法辦事。 61、上一級監察機關對下一級監察機關不適當的監察決定,應當如何處理? 答:《行政監察法》第四十條規定了上一級監察機關對下一級監察機關不適當的監察決定的處理方式,即"上一級監察機關認為下一級監察機關的監察決定不適當的,可以責成下一級監察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做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依照本條規定,上一級監察機關認為下一級監察機關的監察決定不適當的,有兩種處理方法:其一,可以責成下一級監察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其二,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做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變更下一級監察機關不適當的監察決定通常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原決定適用法律、法規、政策不當,定性不準確。(2)原決定給予的處分明顯不當。撤銷下一級監察機關不適當的監察決定通常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違反行政紀律的事實不存在。(2)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3)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62、對監察建議有異議的處理程序是什麼? 答:依照監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監察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監察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做出監察建議的監察機關提出。監察機關對被建議人提出的異議應認真審查,認為原監察建議不當,應予以變更;認為原監察建議有錯誤,應予以收回;認為原監察建議正確,則應堅持。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上述對異議的處理回復給被建議人。對監察機關的回復仍有異議的,被建議人可以再次提出異議。提出監察建議的監察機關應將再次提出的異議以及本機關對異議處理情況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監察機關裁決。規定對監察建議有異議的處理程序的目的在於既保障監察建議的約束力,維護監察機關的權威性,同時也可以避免由於監察建議的不當而影響正常的工作秩序,損害被建議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監察機關依法辦事。 63、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哪些違反《行政監察法》規定的行為應當追究法律責任?這些行為應當承擔什麼法律後果? 答:《行政監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被監察部門和人員違反《行政監察法》規定實施的以下幾種行為,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⑴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證據的; ⑵故意拖延或者拒絕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材料和其他必要情況的; ⑶在調查期間變賣、轉移涉嫌財物的; ⑷拒絕就監察機關所提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的; ⑸拒不執行監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監察建議的; ⑹有其他違反監察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被監察部門和人員實施了以上行為,應當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其改正,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64、在被調查人逃跑、藏匿等特殊情況下,監察機關無法將其違法違紀材料與本人見面時,能否做出行政處分決定? 答:《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應當將認定的違法違紀事實形成書面材料與被調查人見面,並允許其申辯。根據這一規定,監察機關認定的違法違紀事實所形成的書面材料要與被調查人見面。但在被調查人逃跑、藏匿等特殊情況下,監察機關無法將其違法違紀事實材料與本人見面時,可以將此情況記錄在案,轉入審理、處理程序。如其錯誤屬實,確需給予行政處分,可以做出行政處分決定。 65、監察對象在被立案調查期間是否允許其出國、出境? 答:凡監察對象因違法違紀在被立案調查期間,為便於案件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其向國外、境外轉移贓款贓物,在其問題未查清以前,不得安排其因公出境(包括港澳地區,下同)。對監察機關認定有嚴重違法違紀嫌疑,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又正在立案調查的監察對象,也應暫不同意其因私出境,如需要公安機關予以協助時,按照《監察部、公安部關於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公安機關予以協助配合的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辦理。 66、什麼是政紀?什麼叫行政違紀行為? 答:政紀即行政紀律,是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定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各方面、各環節的行政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即行政行為規範的總和。 所謂行政違紀行為,即是違反行政紀律規範,妨害行政管理秩序,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權益,本人有過錯,需要追究其行政紀律責任的行為。 67、行政處分有哪些種類? 答: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1.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屬於申誡處分。它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由處分機關選擇適用。警告一般適用於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是行政處分中最輕的一種。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受警告處分期間,可以晉陞工資檔次,但不得晉陞職務和級別。2.記過、記大過。這是兩種程度有所區別的行政處分。一般來說,記過、記大過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反了行政法的規定,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給予警告處分過輕,給予降級處分過重的情況。 3.降級。作為一種行政處分,降級的含義是降低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級別分為十五級:一級為國務院總理;二至三級為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三至四級為部級正職、省級正職;四至五級為部級副職、省級副職;五至七級為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六至八級為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七至十級為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八至十一級為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九至十二級為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為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四級為科員;十至十五級為辦事員。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就是由原來的職務級別往下降,如由局級,降為處級;由處級降為科級等,同時,對公務員工資中的級別工資也要予以相應地降低。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工資主要有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降級也要降低工資中的級別工資。受降級處分期間,不得晉陞職務和級別,也不得晉陞工資檔次。4.撤職。國家公務員的行政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不適合繼續擔任行政職務的,可以給予撤職處分。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受撤職處分期間,不得晉陞工資和級別,並不能晉陞工資檔次。5.開除。開除是指受處分人不適合繼續在國家機關工作,國家機關取消其公務員資格令其離開的處分形式。開除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適用於公務員犯有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極其嚴重的損失,喪失了國家公務員的資格的情況。開除的行政處分不能解除。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國家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解除行政處分後,晉陞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行政處分的影響。行政處分決定和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68、違反政紀行為的主體包括哪些人? 答:違反政紀行為的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外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國家或企業住外機構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也可成為違反政紀行為的主體。 69、特邀監察員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答:根據《監察部聘請特邀監察員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特邀監察員的主要職責是: ⑴了解並反映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 ⑵反映、轉遞人民群眾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由監察部門受理的申訴; ⑶參與討論研究和起草與行政監察有關的法規、政策,對行政監察工作提供諮詢; ⑷參加執法監察或案件調查工作; ⑸反映人民群眾對監察機關建設和執法情況的意見和要求; ⑹辦理監察機關委託的其他監察事項。 70、監察機關參加特大事故調查工作的任務是什麼? 答:根據《監察機關參加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的暫行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監察機關參加特大事故調查工作的任務是: ⑴調查特大事故發生的原因; ⑵調查監察對象的責任; ⑶對負有責任的監察對象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或做出行政處分; ⑷督促有關部門總結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 71、什麼叫執法監察?執法監察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答:執法監察是指紀檢監察機關依法對黨組織及其黨員、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決定、命令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維護中央權威,保證黨令、政令暢通。同時促使監督對象依法辦事,正確履行職責,廉潔奉公,勤政高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執法監察的工作內容比較廣泛,但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 ⑴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⑵對國家的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⑶對國家重大改革措施和行政、經濟決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⑷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⑸對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帶有傾向性的問題以及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進行監督檢查; ⑹其他應該監督檢查的情況。 72、何謂政令暢通,其基本要求是什麼? 答:政令暢通是指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決定、命令得到無阻礙的、順利的通行。國家政令無阻礙的通行,是靠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政令的正確貫徹執行來實現的。政令暢通的基本要求如下: ①有法必依。即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代表國家進行行政管理時,必須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的內容進行。也就是說,如果國家在某些方面已有明確的法律規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進行該方面的行政管理時,必須依法進行。即使國家在這些方面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也應依照社會主義法的基本原則和法律精神以及社會公共道德的要求而行政,不能基於個人或小團體利益而自行其是。 ②執法必嚴。執法必嚴是對有法必依要求的進行一步深化,即各級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在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時,必須認真、嚴格、準確,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範圍而行政,不允許陽奉陰違,各取所需。 ③違法必究。違法必究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進行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現有人違法違紀時,無論他是什麼人,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之規定追究其責任;二是行政機關在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過程中,如有不執行、不正確貫徹執行,或者對本單位貫徹執行情況不檢查、不督促的情況,同樣應當追究其責任。 73、什麼是效能監察? 答:效能監察是監察部門對監察對象履行職責、依法行政及其效率、效果的監督檢查。其重點是依法監督、懲戒、糾舉監察對象違反職責和行政法規、制度、命令、工作程序,並在政治、經濟上造成重大損失或工作程序紊亂的問題。運用監察部門特有的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行政處分權,檢查管理中的問題,落實到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行為或管理行為,促進勤政建設。效能監察是管理的再管理,監督的再監督。是高一層次的管理和監督。 74、效能監察的基本方法是什麼? 答:效能監察作為管理科學的一部分,其方法與管理學提出的方法是基本一致的。同時,社會學理論也為開展效能監察提供了許多有價值的方法。例如,直接參与法、調查研究法、資料分析法、效能審計法、民意測驗法、專家會診法、目標考證法、因果分析法、同類項比較法等。效能監察的方法就是這些基本方法在效能監察工作中的具體運用。監察部門在效能監察工作中運用這些方法,目的是掌握監察對象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綜合研究與分析,有針對性地對監察對象的行政管理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75、紀律檢查機關辦案人員應遵守哪些辦案紀律? 答:根據《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紀律檢查機關辦案人員應遵守以下紀律: ⑴不準對被調查人或有關人員採取違犯黨章或國家法律的手段; ⑵不準泄露案情,擴散證據材料; ⑶不準偽造、篡改、隱匿、銷毀證據,故意誇大或縮小案情; ⑷不準接受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和其他利益。 76、《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對辦案人員的迴避是怎樣規定的? 答:根據《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⑴是本案被調查人的近親屬; ⑵是本案的檢舉人、主要證人; ⑶本人或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⑷與本案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查處案件的。 辦案人員的迴避,由紀檢機關有關負責人決定。 78、《行政監察法》對監察人員的紀律要求是什麼? 答:根據《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監察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 79、監察人員在什麼情況下應當迴避? 答:根據《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監察人員實行迴避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辦理的監察事項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另一種是辦理的監察事項與本人的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 80、紀檢監察機關受理檢舉、控告和查處檢舉、控告案件,必須遵守哪些保密規定? 答: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保護檢舉人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檢舉、控告和查處檢舉、控告案件,必須嚴格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⑴紀檢監察機關應設立檢舉、控告接待室,接受當面檢舉、控告應單獨進行,無關人員不得在場。 ⑵檢舉、控告信函的收發、拆閱、登記,當面或電話檢舉、控告的接待、接聽、記錄、錄音等工作,應建立健全責任制,嚴防泄密或遺失檢舉、控告材料。 ⑶對檢舉、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及檢舉、控告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嚴禁將檢舉、控告人的有關情況以及檢舉、控告的內容透露給被檢舉、控告單位和被檢舉、控告人以及其他單位和人員。 ⑷檢舉、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複製、扣壓、銷毀。 ⑸檢舉、控告材料,除查處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關人員出示;因查處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須經本委、部(廳、局)主管領導批准,並隱去可能暴露檢舉、控告人身份的內容。 ⑹核實情況必須在不暴露檢舉、控告人的情況下進行。 ⑺未經檢舉、控告人同意,不得公開檢舉、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及其他有關情況。 [來源:元謀紀檢監察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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