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教士與上海近代法文化3

傳教士與上海近代法文化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06-08-11 13:12發表評論>>視頻播放位置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第三位應提及的人物是孫曉樓(1902——1958),江蘇無錫人。1927年畢業於上海東吳大學法律學院。隨後,赴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留學,1929年獲法學博士學位。回國後,先後擔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1931年至1933年),東吳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代理教務長(1933年至1939年),民國政府行政院參事(1940年至1941年),朝陽學院院長(1941年至1945年)等。1947年重返東吳大學法律學院任教。孫曉樓是民國時期一位有影響的法學家和法律教育工作者,主要著作有:《勞動法學》(1935年)、《領事裁判權問題》(上、下,商務印書館1936年)、《蘇俄刑事訴訟法》(1937年)等。論文主要有:《社會進化與法律》(1928年)、《註冊與商人》(1928年)、《勞動立法論》(1931年)、《今昔法律的道德觀》(1932年)、《近代比較法學之重要》(1933年)、《我國法律教育的幾個重要問題》(1934年)、《各國冤獄賠償制度之檢討》(1935年)、《兩大法系刑事訴訟法的溝通》(1935年)、《兩大法系法院組織之比較》(1935年)、《法學者應有的準備》(1936年)、《法律民族化之檢討》(1937年)等。在孫曉樓的業績中,對中國近代法學貢獻最大的是他對中國近代法律教育的研究成果。1935年,他出版了《法律教育》(上海商務印書館版)一書,對法律教育的目的、關於法律教育的基本科目、法律教育中社會學之重要性、法律學校應添設的幾種課程、法律教學研究中研究方法之轉變、大陸英美法律教育之比較、專任教授的重要及其應備之資格、學校中比較法學講座之重要、限制學生人數與提高入學資格、法律夜校之設立、法律課程編製之研究等涉及法律教育之基本問題進行了比較系統的研究,並提出了自己的一整套主張,從而對中國近代法律教育的發展與改革作出了貢獻。1951年後出任東吳大學校長的丘漢平(1904——1990),也是東吳大學法學院培養的高級法律人才。丘漢平原籍福建海澄(今龍海)。生於緬甸仰光。1927年從東吳大學法律學院畢業後,赴美國留學,1929年獲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30年赴歐洲考察後,返回上海執律師業務。1931年起,丘漢平出任國立暨南大學和東吳大學法律學院教授。1945年1月,任福建省政府財政廳長,創辦省立福建大學,併兼校長。1948年行憲後,任立法院立法委員。丘漢平一生著述甚豐,是東吳大學著名的才子。其重要論著有:《國際匯兌與貿易》(1926年)、《現代法律哲學之三大派別》(1927年)、《羅馬十二表法之研究》(1928年)、《新法律史觀》(1931年)、《票據法總則釋義》(1931年)、《法律思想的性質》(1931年)、《先秦法律思想》(1931年)、《中國票據法論》(1933年版)、《羅馬法》(上下冊,1933年版)、《法學通論》(1933年)、《違警罰法》(1935年)、《華僑問題》(1936年版)、《歷代刑法志》(商務印書館1938年)、《地方銀行概論》(1941年)、《從不平等條約到平等條約》(1943年)、《美國之統一與法治》(1945年)等。值得提及的第五位東吳大學法學院畢業的精英,是民國時期在法學理論和實務兩個領域都極為卓越的楊兆龍(1904——1979)。楊兆龍於1927年畢業後,即出任上海公共租界臨時法院及租界上訴法院推事,併兼任上海及江蘇執行律師,上海法政大學、東吳大學等法學教授。1933年,還被聘為憲法起草委員會專員,負責草擬憲法草案。1934年,楊兆龍赴美國留學,被哈佛大學錄取,1936年獲得博士學位後,赴德國柏林大學法律系研究大陸法。此時的楊兆龍已經掌握了英、法、德等八國語言,並對英美法、大陸法等均有很深的造詣。1936年,日本加緊侵略中國的行動,楊兆龍出於愛國之心,取消了原定赴蘇、波和捷三國作訪問學者的計劃,提前結束在國外的研究,回到上海,從事司法行政和法律教育工作。出任國防最高委員會專門委員和司法行政部法制專員等職,從事《軍事徵用法》、《國家總動員法》等法律的起草,以及司法制度改革的工作。1946年春,經楊兆龍的推薦,美國著名法學家龐德來華出任司法行政部顧問,楊兆龍配合其做了不少工作。1948年末,楊兆龍接受中共地下黨組織的委託,出任國民黨政府最高檢察署代理檢察長,並營救了一批被關押的民主進步人士。楊兆龍是中國現代著名法學家和法律教育家,一生著述豐碩,主要有《改革現行訴願制度之商榷》(1932年)、《中國法律教育之弱點及其補救之方略》(1934年)、《論三審制之存廢或改革》(1936年)、《歐美司法制度的新趨勢及我國今後應有的覺悟》、《法治的評價》、《領事裁判權之撤廢與國人應有之覺悟》(以上均為1937年)、《最近德國憲法上分權制度之變遷》(1940年)、《憲政之道》(1944年)、《法學界的貧乏》(1948年)、《大陸法與英美法的區別究竟在哪裡》(1949年)、《法律的階級性和繼承性》(1956年)、《我國重要法典何以遲遲還不頒布》、《刑法科學中因果關係的幾個問題》(均為1957年)等。除東吳大學法學院之外,上海的其他教會大學法科也培養了不少法律人才。如民國時期的著名法學家謝冠生(1897-1971),就是震旦大學法科畢業的,後留學法國,入巴黎大學法學研究院學習,1924年獲法學博士學位。回國後歷任震旦大學、復旦大學、持志大學、中國公學、法政大學等校教授。1926年任武漢國民政府外交部秘書。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建立之後,謝冠生任職外交部,併兼任中央大學法律系主任、代法學院院長。1929年任司法院秘書長。1939年後任司法行政部部長。1948年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兼司法院秘書長。謝冠生一生著述也極為豐碩,其主要著作有:《中華民國憲法概論》、《歐戰後新興共和國憲法專號》(國立北平研究院1931年)、《法理學大綱》、《羅馬法大綱》、《法治要旨》、《中國法制史》、《蘇聯與國際法》、《民法實用債編全論》(重慶大東書局1944年)等。此外,還發表了《中國繼承法論序》(1929年)、《三權分立與英國政制》(1930年)等論文。 (作者為華東政法學院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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