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刑訴法知識點必背38條

刑訴法知識點必背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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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 減刑假釋的程序

一、減刑程序

①無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②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緩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二、假釋程序

①無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②有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③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假釋的,由審判新罪的法院撤銷原判決、裁定宣告的假釋。

三、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

1、審理組織:應當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2、審理方式:可以開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但下列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①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

②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

③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

④檢察院有異議的;

⑤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

⑥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3、開庭審理的參與主體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通知檢察院、執行機關及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參加庭審。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檢察院應當指派檢察人員出席法庭,發表檢察意見,並對法庭審理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法院根據需要,可以通知證明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證人,公示期間提出不同意見的人,以及鑒定人、翻譯人員等其他人員參加庭審。

4、開庭審理的地點應當在罪犯刑罰執行場所或者法院確定的場所進行。有條件的法院可以採取視頻開庭的方式進行。在社區執行刑罰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報請減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開庭審理。

5、書面審理的要求法院書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就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是否符合減刑、假釋條件進行調查核實或聽取有關方面意見。法院書面審理減刑案件,可以提訊被報請減刑罪犯;書面審理假釋案件,應當提訊被報請假釋罪犯。

6、裁決方式

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①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假釋條件的,作出予以減刑、假釋的裁定;

②被報請減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但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幅度不適當的,對減刑幅度作出相應調整後作出予以減刑的裁定;

③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假釋條件的,作出不予減刑、假釋的裁定。

7、生效減刑、假釋裁定的糾正方式

法院發現本院已經生效的減刑、假釋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定;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已經生效的減刑、假釋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指令下級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定。

8、減刑、假釋建議的撤回

減刑、假釋裁定作出前,執行機關書面提請撤回減刑、假釋建議的,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

四、減刑、假釋的監督

1、檢察院對建議書的監督: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法院審核裁定,並將建議書副本抄送檢察院。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2、檢察院對裁定的監督:檢察院認為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20日以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法院的處理: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1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刑訴2之刑訴法與刑法的關係

1、刑訴法的工具價值(刑訴法在組織、程序、證據上保障刑法實現)

①通過明確對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起訴權、審判權的專門機關,為查明案件事實、適用刑事實體法提供了組織上的保障。

②通過明確行使偵查權、起訴權、審判權主體的權力與職責及訴訟參與人的權利與義務,為查明案件事實及適用刑事實體法的活動提供了基本構架;同時,由於有明確的活動方式和程

序,也為刑事實體法適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

③規定了收集證據的方法與運用證據的規則,既為獲取證據、明確案件事實提供了手段,又為收集證據、運用證據提供了程序規範。

④規定了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為規範和準確進行定罪量刑提供了標準和保障。

⑤關於程序系統的設計,可以在相當程度上避免、減少案件實體上的誤差。

⑥針對不同案件或不同情況設計不同的具有針對性的程序,使得案件處理簡繁有別,保證處理案件的效率。

2、刑訴法的獨立價值

①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結構、原則、制度、程序,體現著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權精神,也反映出一國刑事司法制度的進步、文明程度,是衡量社會公正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指標。

②刑事訴訟法具有彌補刑事實體法不足並「創製」刑事實體法的功能。

③刑事訴訟法具有阻卻或影響刑事實體法實現的功能。

刑訴3之刑訴法與法治國家的關係

1、刑事訴訟法規範和限制國家權力,從而成為保障公民基本人權和自由的基石。而國家權力得以規範行使與公民基本人權和自由得以充分保障,正是法治國家的基本標誌。

2、刑事訴訟法在實現法治國家方面的作用,集中體現在與憲法的關係之中。

3、刑事訴訟法與憲法的關係

①刑訴法在憲法中有重要地位,以至於憲法關於程序性條款的規定成為法治國家的基本標誌。體現法治主義的有關刑事訴訟的程序性條款,構成了各國憲法或憲法性文件中關於人權保障條款的核心。以至於有這種說法:憲法是靜態的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是動態的憲法。

②各國刑訴法律規範中有關強制措施,羈押期限,辯護,偵查、審判的原則和程序等規定,都直接體現了憲法或者憲法性文件關於公民人身、住宅、財產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等規定的精神。

③刑事訴訟法在維護憲法制度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具體而言:其一,要通過刑事訴訟法保證刑法的實施來實現;其二,要通過刑事訴訟法本身的實施來實現。

刑訴乾貨4之刑事訴訟目的

一、通說認為,我國刑事訴訟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我國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是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

二、關於刑事訴訟目的的其他學說

1、犯罪控制模式主張,控制犯罪絕對為刑事訴訟程序最主要的機能,刑事程序運作的方式與取向,應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標進行。

2、正當程序模式主張,刑事訴訟目的不單是發現實體真實,更重要的是以公平與合乎正義的程序來保護被告人的人權。

3、家庭模式主張,以家庭中父母與子女關係為喻,強調國家與個人間的和諧關係,並以此為出發點,提出解決問題的途徑。

4、實體真實主義主張,刑事訴訟旨在追求案件的實體真實的訴訟目的觀。

實體真實主義可分為積極實體真實主義和消極實體真實主義。傳統的實體真實主義僅指前者,認為凡是出現了犯罪,就應當毫無遺漏地加以發現、認定並予以處罰;為不使一個犯罪人逃脫,刑事程序以發現真相為要。消極實體真實主義是將發現真實與保障無辜相聯繫的目的觀,認為刑事訴訟目的在於發現實體真實,本身應包含力求避免處罰無罪者的意思,而不單純是無遺漏地處罰任何一個犯罪者。

5、正當程序主義主張,刑事訴訟目的重在維護正當程序。刑事訴訟所追求的,是在所給定的程序範圍內.竭盡人之所能,將以此認定的事實視作真實。這種事實的認定,應當依正當程序進行。

刑訴5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1、立案監督

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撤銷案件)。

2、偵查、審查起訴監督

①通過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監督偵查工作;

②對偵查過程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

3、審判監督

①對審判過程的監督:庭後以檢察院整體名義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②對審判結果的監督:提出二審抗訴和再審抗訴;

③死刑複核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刑訴法第240條)

4、執行監督

(1)對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

(2)對刑罰變更活動進行監督。(對減刑、假釋、監外執行,檢察院以提出糾正意見方式監督)

刑訴乾貨6級別管轄

(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範圍

①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②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最低中院審)③違法所得的沒收案件(中院審)。

(二)上下級法院之間管轄的流轉

1、上可審下

①上級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法院審判。

②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向中級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中級法院受理後,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應當依法審判,不再交基層法院審判。

2、下不可審上(應當移送管轄的情形)

基層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法院審判。

附:可以移送管轄的情形——基層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法院審判:

①重大、複雜案件;

②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③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3、就高不就低

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刑訴7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和自訴案件的調解

一、附帶民事訴訟調解

1、偵查、起訴與審判三階段均可以調解。

2、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提出賠償要求,經公安機關、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已經達成協議並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除外。

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達成協議並即時履行完畢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但應當製作筆錄。經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4、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併判決。

5、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二、自訴案件的調解

1、公訴轉自訴案件不能調解,只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調解。

2、自訴案件調解後應製作調解書,簽收時生效。

3、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調解,調解結案的,應當製作調解書,第一審判決、裁定視為自動撤銷。

刑訴8審判公開原則

1、含義是指人民法院的審理活動向社會公開。

2、不公開審理的情形

(1)應當不公開審理的情形

①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②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未成年人年齡,是指被告人開庭審理時的年齡,而不是指犯罪時的年齡)

(2)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情形

當事人提出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3、不公開審理的要求

①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聽,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到場代表的人數和範圍,由法庭決定。到場代表經法庭同意,可以參與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③宣判必須公開,但評議一律秘密進行。

④對依法公開審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記錄的案件,不得組織人員旁聽。

⑤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決應當公開進行,但不得採取召開大會等形式。對依法應當封存犯罪記錄的案件,宣判時,不得組織人員旁聽;有旁聽人員的,應當告知其不得傳播案件信息。

4、不得旁聽案件審理的人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經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聽的人不得旁聽案件審理。

刑訴9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和條件

1、適用的審級:基層法院、一審

2、適用的條件:

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②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③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3、不適用的情形:

①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②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④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⑤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⑥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⑦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

4、程序提起

檢察院可以建議法院適用,法院也可以主動啟動;但須法院、被告人兩方同意。

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徵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的意見。上述人員提出異議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刑事簡易程序的特點

1、審判組織

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由合議庭或者獨任庭審理;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由合議庭審理

2、審理程序

(1)傳喚、送達簡便:可以口頭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3)被告人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其出庭。

(4)審理程序簡便(不受普通程序關於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以對庭審作如下簡化:

A、公訴人可以摘要宣讀起訴書;

B、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

C、對控辯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說明;對控辯雙方有異議,或者法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應當出示,並進行質證;

D、控辯雙方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沒有異議的,法庭審理可以直接圍繞罪名確定和量刑問題進行。

(6)一般應噹噹庭宣判。

(7)簡易程序可轉普通程序,具體情形如下:

①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②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

③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④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⑤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3、審理期限相對較短

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0日以內審結;

②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③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刑訴10刑事訴訟中的反訴

1、自訴案件的反訴

(1)公訴轉自訴案件,不能反訴。只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反訴。

(2)自訴案件反訴的條件:

①對象:自訴人

②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③案件性質應相同,為前兩類自訴案件

④提出期限為自訴判決宣告前

(3)自訴案件二審中的反訴

自訴案件二審中反訴的,法院應當告知其另行起訴。

2、附帶民事訴訟二審中的反訴

第二審期間,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刑訴11刑訴中的撤訴

1、公訴的撤回

必須在一審宣判前撤回,法院審查被告人是否有罪,如果有罪,不允許撤訴。

2、自訴的撤回

(1)申請撤訴必須在一審宣判前撤回,法院審查自訴人撤訴的自願性,若是自願撤訴,法院應准許。

(2)自訴中的按撤訴處理自訴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准許中途退庭的,法院應當裁定按撤訴處理。

3、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撤訴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當按撤訴處理。

4、二審中的撤訴

(1)上訴、抗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抗訴的,人民法院無需審查,應當準許。

(2)上訴、抗訴期滿後要求撤回上訴、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抗訴;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的,應當不予准許,繼續按照上訴、抗訴案件審理。

(3)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第二審開庭後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准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4)二審中的按撤訴處理

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接到開庭通知後不派員出庭,且未說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處理,並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刑訴12刑事訴訟價值

1.秩序價值

其一是通過懲治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即恢復被犯罪破壞的社會秩序以及預防社會秩序被犯罪所破壞;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動是有序的。

2.公正價值

公正在刑事訴訟價值中居於核心的地位。刑事訴訟公正價值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

3.效益價值

刑事訴訟的效益價值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在保證社會生產方面所產生的效益,即刑事訴訟對推動社會經濟發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訴訟秩序、公正、效益價值是通過刑事訴訟法的制定和實施來實現的。一方面,刑事訴訟法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實現秩序、公正、效益價值,這稱為刑事訴訟法的工具價值;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法的制定和適用本身也在實現著秩序、公正、效益價值,這稱為刑事訴訟法的獨立價值。

刑訴13刑事訴訟構造

1.糾問式訴訟的特點

①法官集偵查、控訴、審判職能於一身,即使沒有被害人或其他人的控告,法官也可以依職權主動追究犯罪;

②法官負責調查事實、收集證據,偵查和審判秘密進行;

③刑訊合法化、制度化;

④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不具有現代刑事訴訟意義上的當事人的訴訟地位,被害人只是提供線索、引起訴訟的人,被告人處於訴訟客體的地位,是被拷問、被追究的對象;

⑤法定證據制度。

2.職權主義訴訟的特點

(1)職權主義訴訟將訴訟的主動權委於國家專門機關,適用於實體真實的訴訟目的。

(2)職權主義審判模式的基本特徵:①法官居於中心地位;②控辯雙方的積極性受到抑制;③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權。

3.當事人主義訴訟

(1)當事人主義訴訟將開始和推動訴訟的主動權委於當事人,控訴、辯護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居於主導地位,適用於程序上保障人權的訴訟目的。

(2)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的基本特徵:①法官消極中立;②控辯雙方積極主動和平等對抗;③控辯雙方共同控制法庭審理的進程。

4.混合式訴訟的特點混合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相互吸收而形成

5.刑事訴訟構造、刑事訴訟目的和刑事訴訟法律價值觀的關係

注意:刑事訴訟構造集中體現為控訴、辯護、審判三方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間的法律關係。一個國家特定時期的刑事訴訟目的與構造具有內在的一致性,他們都受到當時佔主導地位的關於刑事訴訟的法律價值觀的深刻影響。

刑訴14法定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

1、代理的依據不同

(1)法定代理人基於法律規定而產生(2)訴訟代理人基於委託而產生

2、代理的對象、委託的主體不同

(1)法定代理人的代理對象: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

(2)訴訟代理人的委託主體:

①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②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③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④違法所得沒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⑤強制醫療案件的被申請人或被告人。

3、代理人不同

(1)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2)訴訟代理人:與辯護人的範圍相同(律師或者公民)

4、權利不同

(1)法定代理人:權利基本同於被代理人(尤其注意申請迴避權、獨立的上訴權),但人身性質的權利不能代理;可違背被代理人意志

(2)訴訟代理人:在委託人授權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違背被代理人的意志

刑訴15專家輔助人

刑訴之專家輔助人(有專門知識的人)

要特別注意專家輔助人與鑒定人、證人的區別。

1、參加訴訟的方式: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2、作用:就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3、法院的處理:

對於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法庭應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

4、人數:

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不得超過二人。有多種類鑒定意見的,可以相應增加人數。

5、出庭規則:

(1)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2)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對鑒定人發問。(3)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旁聽對本案的審理。

刑訴16證人

1、證人的條件

①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註:自然人),都有作證的義務。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注意:見證人不是證人。)

2、作證的對象:一般性事實問題

3、了解事實的途徑:在訴訟外了解案件事實

4、特徵①人身不可替代性;②優先性。

5、權利:查閱證言筆錄;控告權;經濟補償;要求公安司法機關保證其本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等等

6、出庭作證條件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②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述規定。

③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准許其不出庭:A、在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B、居所遠離開庭地點且交通極為不便的;C、身處國外短期無法回國的;D、有其他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具有上述情形,可通過視頻等方式作證。

7、拒絕出庭作證的後果

①經法院依法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強制證人出庭的,應當由院長簽發強制證人出庭令。

②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③經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8、證人保護

(1)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①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個人信息。但是,應當書面說明使用化名的情況並標明密級,單獨成卷。辯護律師經法庭許可,查閱對證人、鑒定人、被害人使用化名情況的,應當簽署保密承諾書);②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③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④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⑤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2)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9、證人補助

①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②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刑訴17立案管轄

一、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①貪污賄賂罪注意:該章有的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如行賄罪和介紹賄賂罪等,也由檢察院立案偵查

②瀆職罪瀆職罪的主體一般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有例外

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危害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7種)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虐待被監管人案;報復陷害案;破壞選舉案。(只有3、4、5、6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肯定由檢察院立案偵查)

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純自訴: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四類五罪)

①侮辱、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③虐待案(致人重傷或死亡的、被虐待的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④侵佔案。

2、自訴與公訴交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8種)

①故意傷害案(輕傷害)(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②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條規定);③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規定);④重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⑤遺棄案(刑法第261祭規定);

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⑦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⑧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對上列八項案件,既可公訴又可自訴: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公訴轉自訴案件(注意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①被害人有證據證明;②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③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④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但公安機關、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

三、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注意與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海關走私偵查部門的分工

2、特殊案件的受理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如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涉稅案件(並非全部);偽證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由公安機關管轄。

刑訴18鑒定與鑒定人、鑒定意見

1、鑒定人與鑒定機構

①鑒定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註:自然人),必須經過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者聘請後參加訴訟。

②鑒定人針對專門性事實問題(訴訟內了解案件事實)進行鑒定。

③鑒定人應當依照訴訟法律規定實行迴避。

④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鑒定人應當獨立進行鑒定,對鑒定意見負責並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蓋章。多人參加的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⑤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⑥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

⑦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⑧各鑒定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係;鑒定機構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不受地域範圍的限制。

2、鑒定、鑒定意見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鑒定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外,其他鑒定期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

②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鑒定意見屬於言詞證據。

刑訴19迴避的適用對象和理由

1、迴避對象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注意:證人、律師不適用迴避。

2、迴避理由

①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③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④與本案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⑤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⑥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⑦凡在本訴訟階段以前參與辦理本案的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的辦理。但是,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在第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後又進入第二審程序或者死刑複核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或者死刑複核程序中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受前述規定的限制。

補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係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本規定所稱近親屬,包括與審判人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

特別注意上述(四)和最後近親屬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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