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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海潮災害及社會應對

清代的海潮災害及社會應對

陳躍

  海潮,古代又稱「海溢」、「海侵」、「海沸」等,多由颱風和地震引起。我國史書上最早記載的海潮災害發生於西漢元帝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此後歷代均有記錄,其中尤以清代嚴重,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面對嚴重的海潮災害,上自朝廷,下至民間,清代社會各界採取了諸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災情。

一、災害概況

  清代處于海潮高發期。從發生頻率看,順治元年(1644)到宣統三年(1911)的 268年間,有213年發生了海潮災害,共計400餘次,幾乎每年發生兩次。從發生範圍看,北起遼東半島,南至海南島,渤海、黃海、東海和南海等海域的諸多沿海地區都發生過海潮,尤以河流入海口地帶和海灣低洼地區為最。

  海潮災害帶有明顯的突發性與狂暴性。海潮襲來,往往淹沒數十里,造成大範圍受災。爆發同時,常伴隨著狂風暴雨。古人在記錄潮災時,常用「陡」、「猝」、「猛」、「驟」、「突」等詞語來形容。海潮造成的破壞極為嚴重,不僅對生命造成巨大威脅,還破壞農業、鹽業等沿海經濟,危害海堤、城牆,具體表現為屋毀人亡、船毀人亡、田地鹼鹵和堤毀城塌等。據文獻記載,海潮時「平地水深數尺,廬舍倒塌,死者無數」;「風潮浸溢,淹沒田廬」;「海大溢,城內官署民房皆傾,溺死無算」;「海水浸淹成災,今年鹵性未退,顆粒無收」;「民舍崩塌,田禾盡沒,沿海船戶遭覆溺無算」等等,令人不忍目睹的慘況比比皆是。

二、政府救助

  面對海潮災害,清政府主要承擔災時救助、災後賑恤與重建及災害預防等任務。沒有清朝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有效組織並實施救助,災民是難以得到有效和最大範圍援救的。

  首先,災時救助,指及時搶救被困民眾。如宣統元年(1909)六月十二日深夜,鴨綠江口的安東地區海潮突然爆發,沿江民舍多被淹沒,一些倖存的災民在屋頂呼號,亟待救援。安東知縣陳藝立即親率衙役和民眾,分乘舢板船五十艘前往救助。他們乘坐「巡船晝夜梭巡分投,拯救人口」。救出被困災民後,當地官員還派人分路查看四鄉有無受災。在災難面前,當時的一些官員不顧危險,捨身救助災民,為減輕海潮危害發揮了積極作用。

  其次,災後賑恤,其主要內容是準確判斷災情並及時賑恤。地方官員首先需要準確向上級報告受災範圍和災情程度,以備下一步採取相應的救助措施。一般而言,清代地方災情判斷是二級彙報制度,可分為報災、勘災和定災三個步驟。首先是鄉約(鄉中小吏,負責傳達政令,調解糾紛)向地方官上報災情,再由地方官向其上級官員彙報,這是報災程序。地方最高官員派員復勘災情是否屬實,以防止下級官員謊報、虛報災情,這是勘災程序。最後的災情判斷以復勘結果為準,是為定災程序。賑濟災民口糧則是災害救助的重中之重。清政府一般根據受災民眾的貧飢情況,按照大口和小口、極貧和次貧之別,賑濟一至兩個月口糧。此外,海潮帶來的海水倒灌,造成「良田已成鹵地,非三、二年後不能耕種」,清政府多採取蠲免或展緩受災百姓賦稅的方式來賑恤災民。

  再次,災後重建,主要是重建民房。清政府規定:房屋受災倒塌,由政府給予災民一定補助。其標準是「民房全沖無存者,每間照例給修費三兩;尚有木料者,每間二兩;尚有上蓋者,每間八錢,以二人核給房一間,如人數眾多,所住房少,仍按實住間數核給」(乾隆朝《戶部則例》)。

  為預防海潮災害,降低受災損失,修築捍海堤壩是一項重要措施。如雍正朝曾調撥大量人力和財力,修築了著名的江南捍海石塘,有效保護了上海、太倉、常熟、杭州等地沿海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不僅中央如此,一些地方政府也積極組織民力修築海堤,如福建省就主修了石堤500里左右。

  平時積極儲備糧食,是應對海潮災害的又一項重要手段。常平倉是官辦的備荒、救荒機構,從順治朝中期起,各州縣即已設立。清政府規定,大的州縣額定存糧1萬石,中等州縣8千石,小州縣6千石。該倉主要供給本地賑貸,有時也奉旨出省協濟災區。

三、社會救助

  政府主導、社會協同、民眾參與是清代社會應對海潮災害的主要體系。社會救助主要是指參與政府管理下的災後救助和災害預防。面對突如其來的災難,受災地區的社會各界多能積極投入到救災中去,或捐資捐物,或提供場地,為救助災民貢獻力量,盡量把災害減小到最低程度。

  遭遇潮災後,民間士紳多能積極捐賑。宣統元年安東受災後,當地富商和地方紳士響應政府號召,捐資救助。史載,逃過劫難的災民,雖得以避難於高埠之地,但人數「累千盈萬」,只得「露宿風餐」,非常可憐。知縣陳藝帶頭捐獻養廉銀,並倡議社會各界救助。安東商會積極響應,「開辦急賑」,從六月十三日到二十日,共放賑大洋1694元。另外,商會還購買了大米、木柴、器具等,並負責僱用人夫。除捐款捐物外,紅十字會、商會和仁義的富商還捐出廬舍或者廠房,作為安置災民的場所。如「八道溝紅十字會前建之防疫隔離所,定為男子收容所,由紅十字會及商會與富商捐舍餅粥三日。此外東坎子、德政大號等絲廠共三十家,房屋堅固,地基較高,難民避居該絲廠者,有男女二千六百餘人」。

  在修築沿海堤壩時,官員、商會和地方紳士也踴躍籌款捐資。如康熙四十七年(1708)閏七月,福建漳州地方突遭特大海潮,海堤潰壩,受災嚴重。布政司金培生、知府魏荔彤、知縣汪紳文等都積極捐款修堤。很多地方好義之士也出錢出力,協助官府進行災後建設。

  儲備糧食是應對災害的重要措施,除了政府設置的常平倉,民間還建有社倉和義倉。社倉多設於鄉村,主要是出借倉糧,災年減息,以達到「天下之民相生相養」的救荒目的。其倉糧主要靠自願捐輸,所捐數量聽民自便,不拘多少,但對捐輸者有一定獎勵。義倉則多設於市鎮,作用與常平倉相同,用於賑糶(tiào,賣米)。出糶時要發放票據,貧民憑票買米,減價多少,需報官批准。鴉片戰爭後,由於政府日趨腐敗、戰爭支出造成財政空虛等原因,清政府用於賑災的力量持續削弱,社區自保、宗族自救逐漸成為社會中主要的救助形式,義倉隨之得到進一步發展。

  總之,清政府在救災中擔當了領導角色,發揮了主導作用;地方社會各界也多能積极參与,出資出力,為降低海潮危害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對於防禦海潮等來勢突然、危害巨大的自然災害而言,災害預報才是最重要的措施,但囿於時代所限,有清一代對海潮災害的預報工作一直缺失。雖然我們在《澎湖廳志》中發現了關於預報的記載:「凡虎井海面有磷火往來、島上蜈蚣草葉忽變白、屋內油蟲亂飛、海吼聞數十里,皆風雨之徵。或日久旱而海吼,主大風雨」,但就全國範圍來看,當時並沒有相應的海潮預報機制。而且,對於海潮等突發性災害,清政府雖有相應的賑濟手段,但在封建體制下,仍存在很多流弊,從而影響了賑災的效果。

來源:《清史參考》2012年第18期

點擊:599發布:2012-09-26責編:you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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